Contract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托单位:重庆市武隆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xxx
受委托单位: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渝府令198号)的规定,重庆市武隆区应急管理局委托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要求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期限
2023年7月12日至2025年7月11日。
二、委托执法依据
(一)《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中共重庆市武隆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武隆区司法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措施的通知》(武隆司法发〔2022〕26号)。
三、委托执法范围
受委托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三大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本协议委托权限和委托事项内的行政执法。
四、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行使行政检查权,出具《现场检查记录》文书。
(二)部分行政处罚权。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与委托执法事项有关的违法行为,根据委托执法事项实施行政处罚,出具《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依法出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或者《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出具《整改复查意见书》。
(三)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权限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委托执法事项
(一)对零售经营者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35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设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7条规定所列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设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经第80号修正)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
设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经第80号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
六、委托双方的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或区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法律知识更新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6.委托单位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及自身职能的调整变化,对委托的范围、方式、内容和有关管理办法适时做出调整。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统一使用委托单位制作的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提交委托单位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七、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送区司法局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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