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簡介
津貼及服務協議1
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簡介
1. 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是為居住當區的確診精神病患者、懷疑有精神健康問題的人士或他們的家屬/照顧者提供一站式、地區為本的綜合社區康復支援服務。中心亦為區內居民提供關於精神健康的公眾教育。
目的及目標
2. 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的目標是:
(a) 為居住當區有精神健康問題或懷疑有精神健康問題的人士,提供一站式、地區為本的外展支援服務,務求充分提升他們適應社會的能力,裝備他們重新投入社區生活,以及協助他們發展社交和職業技能;
(b) 加深家屬/照顧者對精神病的認識,加強他們對有精神健康問題或懷疑有精神健康問題家人的照顧及處理能力;
(c) 提升公眾對精神健康重要性的關注;及
(d) 增強居住區內私營殘疾人士院舍而有精神健康問題或懷疑有精神健康問題人士的社交能力及社會連繫。
服務性質
3. 服務營辦者需按服務使用者的整體及個別服務需要,提供一系列服務,以協助他們重投社區生活和融入社群。為此,服務營辦者須從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按照向社會福利署(社署)提交建議書所訂定的服務計劃,提供下列為服務使用者度身訂造的服務:
1 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3.1 提供以下社會工作服務:
(a) 制定個人康復計劃;
(b) 外展服務;
(c) 輔導服務;及
(d) 在有需要時轉介或聯繫社區福利資源。
3.2 提供以下職業治療服務:
(a) 職業需要評估;
(b) 下列範疇的生活技能訓練(包括但不限於):
i. 自我照顧能力訓練,包括個人衞生、衣着、飲食習慣及日常生活安排等;
ii. 家居管理技巧訓練,包括洗衣、制定餐單、烹調、家居安全和處理突發事件等;
iii. 健康管理訓練,包括基本的健康常識、鬆弛方法、尋求醫療援助及按時服藥的意識;及
iv. 基本社區生活技巧訓練,包括使用社區設施、購買生活必需品、銀行服務運作、社交技巧、道路安全、建立社交網絡等。
(c) 職前訓練:
i. 職業技能訓練和工作態度;及
ii. 自信心、積極性、人際關係技巧等。
3.3 提供護理服務,包括醫療、定時服藥及個人衛生方面的輔導、精神健康講座和座談會等。
3.4 監察中途宿舍離舍舍友往精神科醫院/診所的覆診的情況。
3.5 提供治療小組服務。
3.6 轉介有需要的個案至醫院管理局轄下相關的社區精神科服務接受臨床評估及精神科治療。
3.7 舉辦支援小組、興趣班、聯繫活動、義工小組、社交及娛樂活動等,以滿足服務使用者的需要。
3.8 舉辦以精神健康為主題的社區和公眾教育活動。服務對象
4. 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的服務使用者包括以下居住當區年滿 15 歲及以上的人士:
(a) 精神病康復者及/或精神科醫院/診所的門診病人;
(b) 有或懷疑有精神健康問題的人士;
(c) 有精神健康問題人士及/或懷疑有精神健康問題人士的家屬/照顧者;
(d) 有興趣改善精神健康的區內居民;及
(e) 在私營殘疾人士院舍居住而有精神健康問題或懷疑有精神健康問題的舍友。
轉介
5. 服務使用者可自行向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申請服務,亦可由社工、精神科醫生、專職醫療人員、教師、其他政府部門員工等按需要作轉介。
II. 服務表現標準
6. 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須符合服務表現標準包括根據附件 I 所示的團隊規模在指定的地區達成的服務量標準及服務成效標準。
基本服務規定
7. 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的基本服務規定如下:
7.1 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的開放時數每周不少於 44 小時。
7.2 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的開放節數每周不少於 11 節。
7.3 人手要求包括職業治療師、合資格護士(精神科)及至少兩名具備三年或以上精神健康服務經驗的註冊社工。
將提供的增值服務
8. 增值服務(如有)是由服務營辦者提議,並載列於附件 I。質素
9. 服務營辦者將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10. 社署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通用章節》的規定,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IV. 資助基準
11.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津貼
12. 在指定時限內,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不包括租金及差餉)。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包括供聘用註冊社工、合資格專業人士及支援人員的公積金,以及其他適用於服務單位營運的「其他費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及認可收費(如有的話)。獲社署認可提供資助活動處所的租金及差餉,將按實際費用另行以實報實銷形式發放。
13.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整筆撥款手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及程序向機構發出的管理建議書及相關通函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物價調整因素(現為綜合消費物價指數)而調
整「其他費用」。政府不會承擔因計劃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14.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津貼及服務協議》,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15.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6.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訂明的規定,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xx財務報告及審核的整間機構年度財務報表,而有關報告及報表須經兩名機構的授權代表簽署,即董事會主席/機構主管/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管。xx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 有效期
17. 本《協議》於指定時限內有效。如服務營辦者違反協議條件的任何條款而又未有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時間內作出相應的補救,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 30 天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協議》。
18.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任何改變,社署會尋求與服務營辦者達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至新的要求。
19. 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提供下一期服務,須視乎當時的政策指引、服務需要及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相關考慮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編配項目的權利。
VI 其他資料
20.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服務計劃和補充資料的內容(如有的話)。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
述文件的規定。
1. 服務表現標準服務量指標
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機構:
附件 I
服務單位的每項服務量標準的議定水平均是參照每個服務單位的團隊規模按比例釐定。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及 [概念上每年的人員議定水平] | 議定水平(每年) |
XX 區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 (1.0 團隊規模) | ||
1 | 一年內 2 服務的會員 1 總數 [1 000] | 1 000 |
2 | 一年內服務的新會員 3 人數 [330] | 330 |
3 | 一年內新增/重新獲得處理個案 4 總數 [330 (當中不少於 80 個個案有家屬/照顧者參與)] | 330 |
4 | (a) 一年內外展探訪 5/辦事處面談時段 6 總數 [2 820 (當中不少於 240 時段的外展探訪/辦事處面談有家屬/照顧者參與)] | 2 820 |
(b) 一年內的外展探訪總數 [不少於 2 000] | 不少於 2 000 | |
5 | 一年內在中心或以外展形式提供的個別職業治療需要評估/訓練時段 7 總數 [1 500] | 1 500 |
6 | 一年內開辦的治療小組 8 總數 [不少於 20] | 不少於 20 |
7 | 一年內開辦的興趣班/支援小組 9 總節數 [不少於 500] | 不少於 500 |
8 | 一年內的聯繫活動 10 及/或項目 11 總數 [45] | 45 |
9 | 一年內的聯繫活動或項目參加者 12 總數 [3 500] | 3 500 |
10 | 一年內為家屬/照顧者提供心理教育小組/項目 13 總節數 [20 (包括不少於 2 個小組而每小組至少有 4 節);就 0.4 團隊規模的服務單位,須 包括不少於 1 個小組而每小組至少有 4 節] | 20 |
服務成效指標
服務成效標準 | 服務成效指標 | 議定水平 (%) (每年) |
1 | 服務使用者 14 接受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的服務後表示滿意的百分比 | 75 |
2 | 服務使用者 14 認為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的服務有助改善面對及解決困難的能力的百分比 | 75 |
3 | 服務使用者 14 認為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的服務有助加強社區支援的百分比 | 75 |
2. 將提供的增值服務
以服務營辦者的建議書為準。註釋:
1 會員指確診精神病患者或懷疑有精神健康問題的人士。而懷疑有精神健康問題的會員須接受社工評估。計算具備有效會員資格的
會員,他們須於匯報年度內在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接受服務。無論會員資格在匯報年度內是否有任何變更,個別會員於匯報年度內只能計算一次。
2 匯報年度指 4 月 1 日起至翌年 3 月 31 日止的財務年度。
3 新會員指(i)有精神健康問題或懷疑有精神健康問題的人士;及(ii)會員資格已失效超過六個月的重新登記會員。
4 新增/重開個案指有精神健康問題、懷疑有精神健康問題的服務使用者及/或他們的家屬/照顧者,並在中心接受緊密深入輔導
/短期輔導/支援個案工作。
5 外展服務指探訪有精神健康問題、懷疑有精神健康問題的服務使用者及/或他們的家屬/照顧者,在他們的住所或服務單位處所以外的其他地方提供服務。
6 辦公室面談時段指由社工、護士等專業人員,與有精神健康問題、懷疑有精神健康問題人士及/或他們的家屬/照顧者進行面對面晤談,為時不少於 30 分鐘,但不包括在服務單位處所內參與小組活動。
7 每個在中心或以外展形式提供的個別評估/訓練時段應為時不少於一小時。
8 治療小組介定為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的合資格專業人士為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會員開辦的小組。小組須訂定有建構內容及主要目標,以達到小組成員在精神健康上的治療效果。小組活動的節數及成員人數分別應不少於四節和四人。每節治療小組活動應為時不少於一小時。
9 興趣班/支援小組既可為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服務使用者的家屬/照顧者提供服務,亦可為區內居民提供服務。每個興趣班/小組的節數及成員人數分別應不少於四節和四人。每節興趣班/支援小組活動應為時不少於一小時。
10 舉辦聯繫活動的目的是增進對有精神健康問題人士及其需要的認識,通常是與其他類型的社會服務、學校、地區組織、工商機構等聯合籌辦,旨在促進有精神健康問題人士與社會共融,協助他們融入社群及參與社區活動,支援/教育他們的照顧者,發揮他們的潛能,向他們灌輸積極的人生價值觀,改善他們的家庭及人際關係。
11 項目指為促進參加者的個人成長、社交技巧和重視對精神健康意識重要性的認識而舉辦的社交/康樂/教育活動。
12 參加者可包括區內居民。
13 心理教育小組/項目介定為由社工、護士、職業治療師、臨床心理學家、醫生等合資格專業人士為家屬/照顧者開辦的小組/項目。小組/項目須定有建構內容及主要目標,以加深家屬/照顧者對精神病及精神健康的認識、加強他們作為照顧者的處理能力、緩和其壓力及鞏固其互助網絡。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的會員亦可報名參加這些小組/項目,但需記錄合理的原因。每個心理教育小組
/項目應為時不少於一小時,而心理教育小組的節數及成員人數分別應不少於四節及四人。
14 服務使用者包括個案結束服務或完成治療/支援小組並已填寫由社署提供的「服務使用者意見調查問卷」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