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A、C、E 座负责人:王晓明
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甲方(管理人):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目 录
第十五章 其他事项 35
鉴于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拟开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行理财产品,并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作为理财产品理财资产的托管人,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甲方理财产品资产独立、安全、稳健运行,保障甲方理财产品投资者和协议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本托管协议。本协议项下,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甲方委托范围内,办理甲方交付的理财产品财产的托管事宜。就该等托管事宜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乙方处理的委托事项及相关职责,双方协商一致,在本协议中作出约定。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定义,否则本协议中涉及的理财业务专用名词的释义与法规或理财产品文件的释义相同。
本托管协议的签订,并不表明乙方对理财产品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也不表明投资于理财产品没有风险。甲方应保证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各项要求,并自行对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负责。乙方对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当双方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托管的所有理财产品,双方无需就甲方发行的单期理财产品委托乙方托管事宜另行签署托管协议。乙方受托托管单期或单个理财产品后,双方就该理财产品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本协议的约束。甲方保证产品合法合规、具备可操作性。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
一、甲方(管理人):
名称: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xxxxxxxxx 0000 xxxxxxx 00 x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二、乙方(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地址:xxxxxxxxxxxx 0 x凯恒中心 A、C、E 座负责人:xxx
联系人:高远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第二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根据相关的理财产品协议书(如有)、理财产品说明书及本协议的有关约定,对相关理财产品进行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
2、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划款指令;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乙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及核查;
4、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对所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确保每只理财产品具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产品净值变动表等会计报表。
2、按照《理财产品协议书》(如有)、《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3、进行理财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4、依法计算并披露理财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并于申购赎回当日向乙方提供申购赎回份额信息。
5、按照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及理财文件的约定办理与理财产品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6、保存理财产品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7、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8、在兑付理财产品资金及收益时,甲方应当保证理财产品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协议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9、协助乙方为甲方理财产品开立托管所需的资金账户以及相关的资产账户;
10、按照本协议规定将理财资金或资产移交乙方托管;
11、按本协议规定方式和程序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划款指令;
12、发生任何可能导致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投资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通知乙方;
1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规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14、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授权文件,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估值核算服务。对于该服务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该等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过程中,甲方应确保该服务机构按本协议履行相关职责义务,乙方不承担因该服务机构违反本协议约定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如乙方与该服务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并执行甲方的意见,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延迟履行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5、甲方理财产品投资本机构、托管机构,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其控股的机构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理财产品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甲方应当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理财业务关联交易内部评估和审批机制。理财业务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甲方不得以理财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等。如甲方需要,乙方应当配合向甲方提供乙方相应关联方信息(具体以乙方提供为准)。
16、在发行、管理理财产品和运用产品资产的过程中,遵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17、按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管理人应识别并核实受益所有人身份并向托管人提供受益所有人信息;
18、负责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审查及并按照监管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甲
乙双方应为彼此履行反洗钱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19、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之约定,行使对理财产品财产的托管;
2、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收取托管费;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与核查,对于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理财产品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并采取必要措施。
4、管理人在反洗钱上拒绝配合合法性审查、可疑交易调查等情况的,托管人有权终止合作。
5、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按本协议的约定,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且所保管的理财产品资产和乙方自有资产、其他保管资产之间相互独立;
3、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甲方的投资指令,确认与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4、建立与甲方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申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进行投资的,及时通知甲方并有权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6、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本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7、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记录理财产品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8、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审计要求或者协议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9、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理财产品成立时理财资金及资料的交付一、甲乙双方对各理财产品协议的确认
(一)甲方应于交付乙方的理财产品托管运作前向乙方提供《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适用确认书》(见附件一,以下简称为“《适用确认书》”),《适用确认书》应加盖甲方公章,《适用确认书》中应注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该等理财产品适用于双方签订的《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相关托管运作依照该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的约定执行;
2、该等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3、该等理财产品估值方法、净值核对事项;
4、该等理财产品的托管费率及支付方式;
5、《投资监督事项表》;
6、该等理财产品的托管经办行、托管账户、托管费收入账户等信息;
(二)乙方收到以上文件进行确认,并在《适用确认书》盖预留印鉴章确认,《适用确认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自保管一份正本。
二、理财产品财产的交付
甲方应在各理财产品成立时,将该理财产品项下全部资金划至甲方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并向乙方发出该理财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或理财产品起始运作起
始通知书(见附件二)。
三、理财产品成立时相关文件资料的交付
甲方应至少于单期理财产品成立当日以传真形式、电子邮件或双方认可的其它方式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理财文件的样本:理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起始运作通知书(见附件二)等,理财产品起始运作通知书应加盖公章或预留印章。
2、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乙方在收到甲方某理财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或理财产品运作起始通知书及该理财产品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核对确认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内该理财产品理财资金无误后,乙方于该理财产品资金到账之日起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该理财产品履行托管职责。乙方应于理财产品成立日向甲方发送理财产品资金到账暨起始运作通知书回执(见附件三)。
五、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相关材料均应真实、完整、准确、合法,并加盖甲方骑缝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往来专用章。甲方通过传真或电子扫描件方式向乙方递送的材料,乙方视其与正本文件具有相同效力。若与正本存在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材料为准。由于甲方提供材料不符合协议约定而导致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四章 理财产品财产的保管
一、理财产品资产保管的原则
1、乙方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资产保管职责。
2、乙方应为甲方理财产品开设独立托管账户,保证甲方每个理财产品财产之间严格分开,单独保管相关资产。甲方理财产品财产应与甲方及乙方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与乙方托管的其他客户的理财产品资产严格分开。
3、因甲方理财产品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该理财产品财产。甲乙双方均不得将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
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理财产品不属于甲乙双方的清算财产。甲方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甲方、乙方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消;甲方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4、乙方负责托管理财产品的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或保管代表资产的权益凭证或财产清单。对于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保管相关财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的,甲方应当自行安全保管。托管期间,如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对理财资金及财产的托管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乙方对在乙方开立的托管账户内的资金负有安全保管职责。因甲方投资运作注册登记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以外机构的证券以及在乙方以外开立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保管由甲方负责,乙方仅保管甲方提供的相关实物凭证(如需),对该等证券或资金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对乙方以外机构实际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6、对于因为理财产品资产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甲方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乙方,到账日应收资产没有到达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理财产品资产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损失。
7、乙方对甲方理财产品资产的保管并非对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乙方不承担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
8、乙方应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除甲方的划款指令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理财产品的任何财产(不包含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乙方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理财产品财产。
二、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乙方负责由指定人员在乙方指定的银行营业机构,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单期理财产品分别开设和变更(如需)独立的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具体开户以双方协商确定为准,甲方应予以协助。单期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开立前由甲方通过双方认可的方式向乙方提供相应开户材料,乙方在收到开户材料后进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完成开立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开户回执。
甲方各理财产品托管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交易、支付理财费用、分配理财利益,均需通过相应理财产品托管账户进行,甲方为募集理财资金、理财财产或理财收益分配而使用另外开立的理财资金收付账户进行的款项收付除外。托管账户仅限于理财产品使用,用于存放、接收资金投资本金及收益、支付投资者本金及收益、以及与理财产品相关的税费等,该账户不得透支、提现。
2、甲方理财产品的托管账户仅限于乙方托管的甲方理财产品使用,乙方对理财产品必须分账管理。甲方和乙方不得假借甲方名义为乙方托管的甲方理财
产品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为确保托管账户资金安全,托管人、管理人应至少每季度一次就托管账户余额进行账务核对,托管人应向管理人提供银行托管账户余额对账服务。管理人应对托管账户余额进行对账反馈,管理人应对账务核对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托管账户内银行存款利息按照托管账户开户银行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执行,具体以双方实际约定为准。
三、单期托管理财产品单独建账的设立和管理
乙方应为所托管的甲方单期理财产品单独建账,实现单期产品的独立核算。
甲方的划款指令应明确到对应的单期理财产品的资产。对于甲方汇入的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甲方应向乙方明确到对应的单期理财产品。
乙方按理财账户的相关利息支付,应按单期理财产品进行核算,并将计息结果通知甲方。
乙方按本协议和《适用确认书》约定扣划的费用,应明确到对应的单期理财产品,并将分配结果通知甲方。
四、理财产品存款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理财产品开展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投资前,管理人应以理财产品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仅限用于与托管账户进行存款本金及利息资金划拨。管理人向托管人提供现场办理开户、存入、支取、变更等办理人员身份证明信息。开户资料须预留托管人印鉴,如需变更预留印鉴, 管理人应联系存款行配合办理变更手续。如银行存款账户停止使用,管理人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一)证券账户(如有)
甲方委托乙方根据中国结算公司要求为托管资产开设证券账户。账户开立后,xxx在账户开立后及时将证券账户信息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指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专用交易单元,用于托管协议项下的场内证券投资运作,并在正式使用前将相关信息书面通知乙方,用于办理乙方合并清算业务。证券账户由甲方保管和使用,甲方承诺该账户只用于本框架协议项下理财产品的证券交易,乙方不承担证券账户的审核责任,对于因证券账户保管和使用而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证券资金账户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如有)
甲方负责在证券公司处按照规定开立证券资金账户,账户名称与理财产品在乙方处开立的托管账户的名称一致。证券资金账户开立后,甲方负责在托管账户开户行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业务(简称“第三方存管”),办理过程中,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委托资产相关方不得单方面注销该证券资金账户,也不得自行从证券资金账户向银行托管账户划款。委托资产管理期间进行的所有场内投资,均需通过证券资金账户进行资金的交收。
委托资产托管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一经开立,即应按证券公司结算模式建立唯一对应的第三方存管关系,对应关系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如果必须更改,应由甲方发起,经过乙方书面确认后,重新建立证券公司结算模式对应关系。甲方承诺,证券资金账户为主资金账户,不开立任何辅助资金账户。
(三)银行间账户(如有)
在监管机构许可前提下,托管资产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特定资产管理
业务前,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就银行间账户开立等事宜另行书面协商约定。
(四)基金账户(如有)
基金账户由甲方根据投资需要按照开户机构相关规定开立,甲方应保证理财产品基金投资的回款账户为理财产品银行托管账户,并由甲方将基金账户信息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告知乙方。
理财产品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甲方不得出借和转让理财产品的任何基金账户或基金交易账户,亦不得使用理财产品的任何基金账户或基金交易账户进行理财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甲方选择通过机构投资者场外投资业务平台(简称"FISP")参与开放式基金投资的,应由甲方在 FISP 系统登记产品信息,并由甲方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将业务办理信息告知乙方,由乙方进行产品确认。账户开立信息通过 FISP 反馈甲方和乙方。
(五)乙方开立相关账户,甲方应当尽力协助。
(六)其它暂未涉及的账户之管理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等执行,未尽事宜届时另行商处。理财产品通过期货公司参与期货市场交易前,应由甲方与乙方、期货公司另行签订《期货投资操作三方备忘录》。
(七)以上托管资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该投资组合业务的需要,甲方及乙方双方均不得出借和转让,亦不得使用这些账户从事托管协议规定以外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理财产品实物资产的保管
理财产品投资银行存款的, 由存款银行向管理人开具存款证实书, 双方应遵守以下特别约定:
1、管理人应通知存款银行及时与托管人办理存款证实书入库保管手续
(存入托管人保险柜)。如存款证实书要素与存款协议不符,在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核实更正前, 托管人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因发生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情况导致入库延误的, 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书面说明,并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存款证实书入库事宜,在完成入库前,由存款证实书持有方履行保管责任。
2、理财产品财产在开展银行存款投资业务期间,管理人应根据托管人的要求,提供现场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入库手续的经办人员的身份信息,如托管人对相关信息有异议,托管人有权拒绝办理并不承担相应责任, 管理人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信息确认并更正。
3、存款到期前,管理人应及时与托管人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库。如需提前支取,管理人应出具提前支取说明函。如需部分提前支取,应办理存款证实书置换, 置换后新存款证实书除金额、编号、存款证实书开具日期外,其他核心要素与原存款证实书一致。
4、存款到期后,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库手续的,管理人应在与存款银行的存款协议中就上述情况作出相应安排,并明确存款银行应将支取后的存款本息全部划转回理财产品资产托管账户。
5、如存款证实书因非托管人原因出现毁损、灭失,或晚于存款到期日到达存款行等情形,导致存款无法被按时支取的, 管理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但应给予必要配合。存款证实书仅作为存款证实,不得用于担保、质押、背书、转让等任何可能导致存款资金损失的其他用途。
第五章 划款指令
一、甲方对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甲方应在委托乙方托管的各理财产品成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首次划款前,向乙方提供“托管账户划款指令授权书”(见附件五)。已向乙方提供且适用于甲方交付给乙方的全部理财产品的“托管账户划款指令授权书”的除外。
“托管账户划款指令授权书”应加盖甲方公章。甲方应向乙方发送指令授权书扫描件并寄送指令授权书正本,该授权书生效日期以授权书上载明生效日期为准。甲方应确保指令授权书扫描件与正本内容一致,因扫描件与正本内容不一致产生的责任由管理人承担。
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提前将新的授权文件扫描件以邮件方式发送托管人, 并确认托管人已收悉,该变更生效日期以变更后的授权书上载明生效日期为准。新的授权文件正本在邮件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寄出,托管人以管理人邮件发送及确认的授权文件扫描件为准执行有关业务,管理人应确保邮件发送的授权文件扫描件与正本内容一致,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邮件发送的扫描件内容不同,以正本为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管理人承担。
上述授权通知书及其变更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乙方。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托管账户划款指令是指甲方发至乙方的有关甲方理财产品名下的款项支付以及其它相关资金划拨、财产处置的指令。
甲方发送给乙方的托管账户划款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支付金额(大小写)、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与托管账户划款指令授权书中预留印鉴相符的印章,并由托管账户划款指令授权书项下的授权人员签字。甲方发送给乙方的托管账户划款指令的内容和格式见附件四。
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指令要素完整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划款指令具体格式,变更划款指令格式由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实际约定变更为准。
三、划款指令的形式
(一)指令的形式
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的指令形式包括电子指令、授权指令和书面指
令。
1、电子指令
电子指令是指管理人通过电子报文系统、网上托管服务平台( 下称
“网银”)及其他双方系统直连等电子数据形式发送的指令。
管理人通过网银向托管人发送电子指令的,管理人应先与托管人签署有关服务协议。
2、授权指令
授权指令是指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授权,基于登记结算机构数据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公告等公开信息形成的指令。具体适用条件、发送、确认和执行等相关要求均由双方根据业务需要另行协商确定。
管理人拟采用授权指令的,应提前向托管人提供对应类别授权指令的书面授权,载明指令内容和执行程序。
3、书面指令
书面指令是指管理人出具的纸质指令。管理人应通过传真或者邮件等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书面指令的扫描件, 保管书面指令原件,并确保与指令原件内容一致。指令原件与扫描件不一致的,由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书面指令应作为应急方式, 在电子指令、授权指令无法正常送达或形成时,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发送书面指令。
(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的发送
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对于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的指令,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管理人改正。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2、指令的审核确认
管理人在向托管人发送电子指令、书面指令后,须电话联系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指令无法及时处理完成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电子指令自成功进入托管人系统并经双方确认时视为送达。一旦成功进入托管人系统,均视为由管理人被授权人发送的指令,托管人对电子指令仅开展要素审核。
对书面指令,托管人应先根据授权通知,核验指令签发人信息及印鉴
有效性,授权核验不通过,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 核验通过后,再进行要素审核。
托管人对电子指令、书面指令的要素审核,仅指对指令要素的完整性以及与“证明材料”的表面一致性进行验证。要素审核无误, 方可确认指令有效;要素审核不通过,或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发现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本协议约定的,进入异议处理程序。
3.指令的执行
托管人审核确认指令有效后,应依照本协议约定及时执行。
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管理人应给托管人预留出距划款截止时点至少 2个工作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因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指令无法及时处理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管理人应确保托管人在执行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托管资金专户内有足够的资金。否则,托管人有权拒绝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立即通知管理人,因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4.指令的撤销与变更
对于托管人尚未执行的电子指令与书面指令,管理人可以撤销,但应提前与托管人进行沟通确认,双方协商一致后,管理人需通过传真或者邮件等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撤销指令的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应载明指令撤销内容和协商一致的生效时间。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撤销确认,致使指令无法撤销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指令变更参照上述流程办理。
(四)电子指令与书面指令的异议处理程序
托管人对书面指令与电子指令存在疑义的,应及时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须在双方协商的有效时间内答复,如未在有效时间内答复,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所造成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对于因异议处理导致的指令执行延误,托管人亦不承担责任。
(五)托管人未按照管理人指令执行的责任
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执行,给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 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及其资金清算一、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
甲方各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在各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相关文件中予以约定。
二、理财产品的资金清算
1、当甲方要求乙方从理财账户向其它账户划款时,乙方将根据甲方签发的 “托管账户划款指令”、“理财产品起始运作通知书”及相应回执及本协议约定的相关资料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资金划付至指定的收款账户。
2、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及交易相关基本信息的传输
甲方负责选择代理理财产品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理财产品参与交易所场内证券投资,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甲方、乙方应与甲方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另行签署《经纪服务协议》,明确各自在业务上的程序和职责。甲方最晚于理财产品起始运作日前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交易单元号、交易品种的费率、佣金收取标准和证券账户信息等,并确认已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开通银证转账功能。在协议有效期间若交易单元号、交易会员号、交易编码、或涉及的相关费率等变动,则甲方应在变动生效前一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乙方。
3、沪、深交易所数据传输和接收
(1)甲方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通过深证通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向乙方传送中登的登记及结算数据、交易所的交易清算数据。甲方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如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真实,甲方、乙方不承担责任,双方责成证券经营机构承担全部责任,但因证券交易所、中登及证券经营机构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造成数据传输错误或不及时的,甲方、乙方和证券经营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所提供的数据均需按中登和交易所发布的最新数据接口规范进行填写,以便乙方能够完成会计核算、清算、监督职能。
若数据传送不成功,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重复或以其它应急方式传送,直到乙方成功接收,乙方对因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不及时等过失造成的理财产品资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2)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于 T 日 19:00 前将理财产品的当日场内交易数据发送至乙方(但因证券交易所或中登及甲方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造成数据延迟发送的情况除外),如遇到特殊情况出现数据发送延迟等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
(3)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于 T 日 19:00 前以约定方式将 T 日清算后的证券账户对账单发送至乙方,以便乙方进行对账。对账单内容包括理财产品资产 T 日的交易明细、证券余额、资金余额等内容。
(4)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的传输和接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5)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甲方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办理理财产品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乙方负责办理委托资产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
4、资金、证券和期货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甲方和乙方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对理财产品财产的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5、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甲方和乙方的职责
甲方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投资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严格测算与控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乙方负责依据甲方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如有),切实履行托管职责。乙方负责依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
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2)相关协议的签署
甲方在投资银行存款之前,需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且协议须由托管人审核。具体存款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存款账户必须以理财产品名义开立,存款账户预留印鉴至少留一枚乙方印鉴。
②协议须约定存款类型、期限、利率、计息方式、金额、账号、起止时间,存款银行经办行名称、地址及进款账户。
③协议须约定将乙方为理财产品开立的托管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存款账户出款不得提取现金,不得作出存款投资协议之外的其他任何用途。
④协议须约定存款银行有义务保证理财产品存款投资在存续期内的安全。
⑤协议须约定存款银行不得接受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该笔存款投资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任何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申请。
⑥协议须明确,存款银行对存款证实书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移交过程中由于存款证实书丢失、损毁、被人为调换等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正常情况下,同城存款银行应在存款证实书开立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原件移交托管行保管;异
地存款银行应在存款证实书开立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原件移交托管行保管。原件移交应采用甲乙双方认可的方式,如存款证实书要素与存款协议不符,乙方拒绝办理入库,甲方应更正。因发生疫情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况延误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书面说明,并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存款证实书入库事宜。
(3)办理理财产品财产投资银行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可采取以下方式:
①由存款银行/甲方提供上门送、取单服务。在上门送、取单时,存款银行
/甲方经办人员应携带单位介绍信/授权书以及个人身份证件,以便乙方进行核查。甲方上述事项被授权人员与甲方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②甲方与乙方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办理方式。
(4)理财产品财产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甲方需提前发送投资指令或支取通知到乙方处,以便乙方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5)如发生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逾期支取,乙方不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及逾期支取手续费。
(6)理财产品投资银行存款时,应本着便于存款证实书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尽可能选择托管账户开户行所在地的银行机构办理。
(7)对于已移交乙方保管的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乙方应确保安全保管;对未按约定将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移交乙方保管的,乙方可向甲方进行必要的催缴和风险提示。在疫情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下,如无法正常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入库手续,存款本息资金到期应按协议约定返回理财产品的银行托管账户,避免资金回款风险,情况缓解后及时补办出入库手续。
6、托管产品通过第三方销售机构参与开放式基金投资的特别约定
理财产品可以通过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渠道投资开放式基金,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第三方基金代销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及风险承诺。为维护产品持有人利益、保障资产安全,甲方应负责制订选择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据此选择第三方销售机构。甲方确保所选择的销售机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符合开展前述各类产品销售业务的各项资质和要求。
7、托管产品通过系统直连交易基金、资管计划的特别约定
甲方如与基金、资管计划管理人及代销机构做系统对接,托管产品通过系统直连交易基金、资管计划时,交易申请在甲方投资组合管理系统审批完成后即推送至机构管理人、代销机构系统,机构管理人、代销机构接收甲方交易指令并处理,甲方无需再向机构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交交易业务申请表或在机构管理人、代销机构网站下单。其中,追加认购申请、申购申请等需托管行操作划款的划款指令的复核依据以甲方提供的投资组合管理系统的交易要素为准,甲方确保投资组合管理系统对应交易的理财产品、资产标的、交易日期、交易金额等交易要素信息无误,甲方不再向乙方提供交易业务申请表。托管产品在
首次做该类交易时,需要将《关于平安理财与基金、资管计划管理人及代销机构系统对接的说明函》《深证通电子指令系统直连使用备忘录》等甲方与机构管理人及代销机构签署的协议,以及甲方签署的资管计划合同或风险揭示书发送给乙方。甲方在后续交易时需要将交易申购明细表发送乙方,不需再发送交易业务申请表。甲方通过代销机构开展的投资指令完成后,甲方应确保代销机构及时向乙方提供认购/申购确认等交易单据。
8、其他未约定事项,以“理财产品起始运作通知书”及相应回执确认为准。
9、若理财产品参与场内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人应密切关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T 日发布的 T+2 日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并做好场内质押式回购业务补券工作;若托管人发现管理人未及时补足债券,托管人通知管理人补券,管理人须按托管人要求进行补券及回复相关信息。
三、申购或赎回的资金清算
理财产品发生申购时,甲方应及时将申购款划入该理财产品对应托管账户,乙方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
理财产品发生赎回时,乙方应根据核对无误的甲方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乙方负责将赎回款项拨付至甲方开立或指定的理财产品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甲方负责将收到的款项向各理财产品投资者分配。
第七章 理财产品估值与会计核算
一、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是指理财产品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当日理财产品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理财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甲方应每交易日对理财产品资产估值。但甲方根据法律法规或理财文件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二、理财产品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估值日
理财产品的估值日为理财产品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理财产品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理财产品所拥有的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协议规定的理财产品资产估值方法如下,具体产品的资产估值方法以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甲方应确保双方约定的估值方法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1) 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的估值
1) 一般性存款按其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债券回购和拆借、同业存款按其约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债券类资产的估值
1)不含转股权的债券,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对理财产品持有的债券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及取值方法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具体协商确定;
2)含转股权的债券(如: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下同),实行全价交易的,按照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采用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3)如监管对此另有规定的,按照监管的最新规定进行调整。
(3) 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非上市基金估值
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交易所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境内上市的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的,按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
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收益的,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交易所上市的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公募 REITs,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管理人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场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场,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 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
1)以估值日截止时点能够获得的、由所投资产产品管理人发送的最新份额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2)如所投资产管理产品的产品合同未约定估值方案或其管理人提供的估值数据不公允,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合理判断按反映产品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案进行估值。
(5) 衍生品金融工具估值,包括但不限于利率互换等
1)场内交易的衍生品金融工具,以交易所最近交易日结算价或收盘价进行估值;
2)场外交易的衍生品金融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按照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估值模型或第三方数据进行估值。
(6) 优先股的估值
优先股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进行估值;无第三方估值的,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合理判断按反映产品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案进行估值。
(7) 结构性产品的估值
结构性产品以发行人提供的最新估值价格或管理人与托管人认可的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8)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估值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照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估值方式进行估值。
(9)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0)适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产品的资产估值 1)银行存款按其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债券回购和同业存款按其约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3)债券、ABS 等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摊余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4)若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5)理财产品管理人与理财产品托管人将采用估值技术,对理财产品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认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产品协议进行
财产清算等措施。
(11)适用混合估值的产品的估值
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法和市价法相结合的混合估值原则进行估值的。对于初始确认的资产,如其业务模式为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而持有,且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即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则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资产;对于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资产,则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
具体估值方法如下:
1)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的估值:
A.一般性存款按其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B.债券回购和拆借、同业存款按其约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资产:
A.对于合同现金流量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且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而持有的债券资产/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理财产品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
B.如有确凿证据表明理财产品部分资产在封闭期xx投资策略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按原有摊余成本法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为最大限度保护持有人利益,管理人可采用的风险控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处置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及时评估和计提固定收益品种减值损失、调整估值方法为按公允价值计算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等。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
A.在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类资产的估值:
a.不含转股权的债券,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对理财产品持有的债券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及取值方法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具体协商确定;
b.含转股权的债券(如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实行全价交易的,按照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
行净价交易的,采用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c.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d.如监管对此另有规定的,按照监管的最新规定进行调整。
B.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a.非上市基金估值
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b.上市基金估值
交易所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境内上市的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的,按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收益的,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交易所上市的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公募 REITs,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管理人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场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场,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
A.以估值日截止时点能够获得的、由所投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共同确认的最新份额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B.如所投资产管理产品的产品合同未约定估值方案或其管理人提供的估值数据不公允,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合理判断按反映产品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案进行估值。
5)衍生品金融工具估值,包括但不限于利率互换等:
A.场内交易的衍生品金融工具,以交易所最近交易日结算价或收盘价进行估值;
B.场外交易的衍生品金融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按照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估值模型或第三方数据进行估值。
6)优先股的估值:
优先股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进行估值;无第三方估值的,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合理判断按反映产品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案进行估值。
7)结构性产品的估值:
结构性产品以发行人提供的最新估值价格或管理人与托管人认可的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8)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估值: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照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估值方式进行估值。 9)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可参考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
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12)其他类资产的估值
若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标的信用风险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四)估值错误的处理
甲方和乙方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理财产品份额净值错误。以万份收益表示产品份额价值的,当理财产品万份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理财产品万份收益错误。甲乙双方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甲方或乙方、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按照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所产生的误差,不属于估值错误的范围。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由于理财产品管理人或理财产品托管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因理财产品托管人估值错误造成财产损失,管理人先行赔付的,管理
人有权向托管人追偿。若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估值差错造成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理财产品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理财产品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
(4)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管理人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理财产品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甲方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知乙方,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或其授权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理财产品所投资产价值时;
3、占理财产品所投资产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产品管理人(或其授权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并征得托管人同意
的;
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理财产品净值的确认
用于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和理财产品累计份额净值由甲方负责计算,乙方负责进行复核。甲方在净值核对日将估值基准日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和理财产品累计份额净值发送给乙方(各理财产品净值核对日、估值日在各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中予以约定),乙方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甲方。甲乙双方应通过电子对账/电话/邮件/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净值核对确认,由甲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对《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将理财产品净值予以公布。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乙方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的,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产品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理财产品资产估值错误,甲方、乙方应免除赔偿责任。但甲方、乙方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理财产品资产的会计核算
1、甲方进行理财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甲方、乙方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理财产品的全套账册。若甲方和乙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以甲方的处理方法为准,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甲方的账册为准,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对甲方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由甲方提交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2、理财产品财产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理财产品财产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甲方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理财产品财产会计报表。
6、甲方应定期与乙方就理财产品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第八章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甲方应确保各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保证对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运用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各项监管规定。
二、乙方根据法律法规、产品说明书及本协议的约定,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如上述监督事项中包括法律法规以外的特殊监督事项,则需由甲方在理财产品的《投资监督事项表》另行明确说明,并由乙方确认后,纳入产品投资监督事项。
三、乙方发现产品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产品说明书及本协议有关约定的,应及时以电话、邮件等形式提示甲方,甲方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甲方如对乙方的提示有异议,应当及时反馈乙方,双方沟通一致。
四、甲乙双方应事先约定发送信息和沟通的联系人(附件六),如果联系人发生变更,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五、甲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上述与投资相关的各项法律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准确、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而影响乙方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而对其他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六、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变更的,甲方应将变更后的理财产品文件及时提交乙方。
七、甲方未按约定及时与乙方对账,导致乙方无法及时履行投资监督职责,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八、在投资监督过程中,乙方不负责甲方、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对由此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文件、发行公告、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定期报告、重大事项公告、临时性信息披露等。
二、信息披露的原则与职责
1、甲乙双方应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监管规定进行理财产品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
2、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依法、按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3、甲方应当在监管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监管规定将应予披露的理财产品信息通过甲方营业网点、网站或甲方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地点进行披露。
4、乙方应按照监管相关规定,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第十章 理财产品的档案保管
一、甲方和乙方应完整保存各自记录本托管协议项下理财产品财产经济活动的原始凭证、重要合同原件或传真件、复印件等文件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乙方应当根据法规要求,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提供的资金用途说明。
三、如果乙方保管的文件资料及档案是由甲方提供的,甲方应当加盖甲方公章。
第十一章 费用
一、产品费用
(一)管理费
甲方依照各理财产品对应的《适用确认书》约定的费率计提和收取管理费。涉及变更的,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二)托管费
乙方依照各理财产品对应的《适用确认书》约定的费率计提和收取托管费。涉及变更的,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三)其他费用
从理财产品支出的其他费用由各理财产品对应的《适用确认书》约定。涉及变更的,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二、费用支付方式
产品费用的支付时间以及支付方式在各理财产品对应的《适用确认书》中约定,管理人有权调整管理费等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托管人。如遇非工作日或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下一个可支付日支付。
保管费入账账户信息:
户名:银行理财产品托管费收入账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托管业务部大额支付行号:
三、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对各理财产品《适用确认书》中约定的费用事项进行重新约定,并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四、除银行汇划费和其他银行手续费等可按实际发生额从理财产品资产中直接扣除的费用外,其他费用的支付均需由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乙方复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双方另行约定扣除方式的,以约定的扣除方式为准。
第十二章 理财产品变更、终止、清算与分配
一、理财产品的变更
理财产品发生变更时,甲方应提前通知并向乙方提供发生变更的相关文件,作为乙方进行托管运作的书面依据,双方应就变更事项签订《适用确认书》补充协议(如需)。
二、理财产品的终止、清算与分配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理财产品的约定,理财产品终止的情形出现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理财产品的清算及分配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终止日期、可分配理财本金及收益等),以便乙方配合甲方办理理财产品清算分配事宜。
2、 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分配理财利益的托管账户划款指令,与清算及分配报告进行核对并确认托管账户中单只理财产品对应的账户有足额资金后应立即执行划款指令。
3、乙方执行甲方用于分配理财利益的托管账户划款指令职责仅限于将托管理财产品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益划往甲方指定账户为止。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利益分配账户的户名、账号及开户行。
4、在理财产品终止清算结束,乙方执行完毕甲方所有资金划付的划款指令后,乙方不再对该理财产品负有托管职责,乙方应负责由指定人员办理托管账户等账户的销户事宜,甲方应予以协助。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一、本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各方均有违约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另外一方或托管理财产品财产造成实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违约行为已经发生,但本协议仍能够继续履行的,在保护甲方理财产品投资者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各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
务。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及时纠正的,如违约方不能提供通知方认可的原因的,通知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给通知方造成的损失。
五、甲方、乙方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给理财产品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因各自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其他当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应当免责:
1、不可抗力;
2、甲方或乙方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乙方对于不在其能控制范围内的理财产品财产中债券、证券等有价证券等实物的毁损造成的损失。
六、本协议所指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第十四章 反洗钱条款
一、双方应按照所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健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并有效执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控和报告制度、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反恐怖融资管理机制、制裁筛查机制等相关制度,依法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或国际金融制裁相关要求,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审计,做好境外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控和合规经营工作,做好跨境业务的洗钱风险、制裁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防控,制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制度,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宣传,并对可疑客户及可疑交易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
二、双方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共同推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合作,为调查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
协助。双方应为其自对方获得的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的信息严格保密。如果乙方发现甲方在协议期间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或乙方发现甲方客户及业务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核武器扩散、国内/国际制裁违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属于乙方拒绝接受的客户,乙方有权中止或拒绝办理相关业务。
三、对于因甲方任何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直接相关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任何一方对乙方进行任何调查、索赔、请求、收费、控告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该等调查、索赔、请求、收费和控告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并使其免受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法律成本和费用)。
第十五章 其他事项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指本协议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包括战争、火灾、地震、暴雨、飓风、雷击等自然灾害和有关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的系统发生故障、停止运作或瘫痪、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突发性公共事件等。
如果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不承担违约责任。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托管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扩大。
二、保密条款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兹承诺对关于各方的业务和事务(包括对于双方而言,任何投资或潜在投资)的任何及所有信息保密,除法律和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不披露任何该等信息。任何一方进一步承诺不为本协议以外的目的利用该等保密信息,但前提是该方可向由其任命或雇佣的雇员、董事、受托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在为实现本协议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在该等情况下,该方应确保其雇员、董事、受托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被告知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并遵守该等义务。
如违反上述约定,给对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经济利益或者商业信誉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文件的发送与接收
甲乙双方须通过双方认可的安全、恰当的方式,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送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指令、通知或其他业务文书。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以人工传递或挂号信方式送出的通知或指令,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送达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通知或指令,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方电话通知接收方确认后视为送达。如接收需要原件的,另一方应配合提供。
甲乙双方均应将详细的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邮件、通信地址、录音电话、传真等)送对方备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前应向对方发送变更通知。
三、争议的处理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地点深圳市)进行仲裁。
四、协议的适用范围
1、本协议适用于有效期内甲方发行的所有理财产品,双方不再就单一或单一系列理财产品签订托管协议,甲方在单一或单一系列理财产品托管前向乙方提交《适用确认书》。
2、本协议项下某一或某系列理财产品通过《适用确认书》就本协议已约定事项单独做出与本协议不一致约定的,以该单独约定为准,但其他理财产品未单独做出不一致约定的事项仍然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五、协议的效力及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至双方约定终止之日止。单只理财产品的托管关系自甲方收到乙方关于“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理财产品起始运作通知书”的回执且单只理财产品项下全部资金划至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后生
效。
2、本协议未经双方协商书面同意,不得予以修改。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所有为执行本协议而签署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形成的通知、报告、函件等书面文件,均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 托管人授权其下属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托管业务部为经办单位,经办单位有权以其名义负责各项资产托管业务的实际履行,并有权在相关材料、文件和凭证上加盖预留印鉴章(见附件七),托管人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托管业务部的全部行为承担责任。
六、如本协议终止时,尚有部分理财产品未到期,则按以下约定处理:
(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对上述理财产品继续履行托管职责,并享有相关权利,直至产品终止;
(2)如乙方丧失托管资质或拒绝继续托管相关产品,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甲方有权在本协议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变更托管人,在办理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前,乙方按照本协议内容继续履行托管责任,享有本协议项下权利。
七、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为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签署页)
甲方(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