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投资者可以通过 可 以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服 热 线 (40-820-0860)或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 w.galaxyaset.com)获取相关信息。
关于修改银河君辉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一、本次修改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要求,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银河君辉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在基金投资限制、申购赎回限制、信息披露条款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调整。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基金的管理人,已与本基金托管人就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达成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备案。本次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于 2018年 3月 31日起正式施行。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调整,本公司将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三、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基金投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包括且不限于:出于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增加或调整了基金的部分投资限制规定;在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能会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数量进行限制、临时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申请、对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等,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无法全部及时处理,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及投资计划。敬请投资者关注以上变化和影响,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审慎进行投资决策。
2、本次修订属于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并将在
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投资者可以通过 可 以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服 热 线 (40-820-0860)或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 x.xxxxxxxxxx.xxx)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 3月 24日
附件:
1、银河君辉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
表
2、银河君辉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
表
银河君辉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银河君辉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如下:
章节 | 原注册稿 | 本次备案修订稿 | 修订依据 |
第一部分前言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
第二部分释义 |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 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 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第四十条 |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第二十五条 |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第十九条 | |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第二十三条 | |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8、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时⋯⋯ | 第十九条 第二十四条 |
发生上述第 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时⋯⋯ | |||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 第二十四条 |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增加: 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单日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4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xx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4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 第二十一条 | |
第七部分基金 合同 |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法定代表人:xxx | x、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法定代表人:xxx |
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 |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 | 第十八条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 ⋯⋯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1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封闭期不受此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 第十八条 | |
第十六条 | |||
第十七条 | |||
⋯⋯ 除上述第(10)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10)、(13)、(14)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3、在开放期内,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应暂停基金估值; | 第二十四条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增加: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第二十六条 |
(五)临时报告 ⋯⋯ | (五)临时报告 ⋯⋯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项; | 第二十六条 |
银河君辉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银河君辉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如下:
章节 | 原注册稿 | 本次备案修订稿 | 修订依据 |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 人 |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xxx |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xxx | |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 则 |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银河君辉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银河君辉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 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个工作 |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 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个工作 | 第十八条 |
业务监督和核查 | 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 | 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 |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 第十八条 | |
1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 第十六条 | ||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封闭期不受 | |||
此限制; | |||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 |||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 |||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第十七条 | ||
⋯⋯ 除上述第 10)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1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10)、13)、14)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3、在开放期内,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应暂停基金估值; | 第二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