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11N4252033642022401
合同编号:11N4252033642022401
上海市党政机关 食堂餐饮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2012 版)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制定
上 海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合同编号:
上海市党政机关食堂餐饮管理服务合同
(2012 版)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甲方(党政机关)上海市宝山监狱
乙方(餐饮服务单位)上海锦江国际食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就宝山监狱机关食堂餐饮服务承包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 1 条 餐饮服务项目基本概况
餐饮服务项目名称:宝山监狱机关食堂。餐饮服务地理位置:。
餐饮服务区域建筑面积:。
餐饮项目服务对象:宝山监狱机关人员以及宾客。餐饮服务项目内容:早午晚餐 。
第 2 条 餐饮品种
小吃点心、各地风味的大锅菜、小锅菜等第 3 条 餐饮服务质量标准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第 4 条 合同期限
第 5 条 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1976302 元、
(大写:xx玖拾柒万陆仟叁佰零贰元整 元)。除根据合同约定,需在餐饮服务实施过程中增减服务内
容而导致合同价格变更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第 6 条 餐饮管理用房
甲方根据相关要求向乙方提供的餐饮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位于上海市 。 餐饮管理用房属业主所有,供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 7 条 合同生效
x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上海市宝山监狱 乙方:上海锦江国际食品餐饮
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住所: xxxxxxxxx 0000 xxx:xxxxxx 000
x 0 xx 0 xxxxx: xxxx:
xxxx: 单位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顾警官委托代理人:xx
电话: 电话:000-00000000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上海市不
夜城支行
账号: 账号: 10012582090026113288
签约时间:签约地址: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 1 条 一般规定
1.1 合同文件的组成
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补充约定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 标准、规范
x合同适用于有关餐饮管理服务的各类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或行业标准规范或企业标准规范,合同双方需强调遵
照执行的标准规范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 遵守法律
1.3.1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需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餐饮服务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要求,对法律法规文件规定餐饮服务单位需要获得的许可证、执照、证件、批件等,乙方需依法取得。
1.3.2 乙方应按时向所雇用人员发放工资,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保险,依法缴纳相应税费。
1.4 保密事项
甲乙双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负有保密责任,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5 廉政责任
甲乙双方在餐饮服务项目招投标和履约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廉政建设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要求,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签订的廉政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 2 条 交接
甲乙双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就交接办法、时间、内容、程序、查验要求、责任等,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约定,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专用条款。
第 3 条 业户(业户代表)、大楼管理委员会及其会议
3.1 对于党政机关非集中办公点,具有物业使用权的党政机关即为业户,与餐饮服务单位签订合同并行使和履行
合同的权利义务。
3.2 对于党政机关集中办公点,入驻党政机关集中办公点的党政机关即为业户,应按照相关规定,成立大楼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楼管委会),成员由入驻党政机关组成。大楼管委会依管理规约取得授权后,委托一家党政机关作为业户代表,与餐饮服务单位签订合同并行使和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可由各党政机关作为业户与餐饮服务单位分别签订合同,并行使和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大楼管委会应定期召开大楼管委会会议,加强与餐饮服务单位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餐饮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 4 条 餐饮服务内容和要求
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乙方为甲方机关食堂提供下列餐饮服务内容(具体标准要求详见专用条款)。
4.1 综合管理。根据甲方要求,制定餐饮服务工作规程和制度、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接受委托管理甲方提供的餐饮服务所需的固定资产,以及与餐饮服务相关的设施设备图纸、档案资料等文件。
4.2 就餐服务。根据甲方要求,为机关工作人员或后勤服务人员提供就餐服务。
4.3 食品安全管理。遵照国家、地区、行业对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度措施要求,对食品原料采购、存储、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的餐饮服务进行安全管理。
4.4 就餐秩序管理。切实维护本食堂餐饮服务区域的就餐秩序,保持就餐环境清洁。
4.5 节能管理。做好餐饮服务区域电、水、燃气等节能工作以及能源资源消耗的统计、分析工作,配合做好节能技术改造,不断挖掘潜力,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4.6 伙食费管理。乙方应做好伙食费管理,定期向甲方提供伙食费报表和财务开支情况说明。
机关食堂餐饮服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给他人,乙方选择的服务分包对象,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 5 条 延伸服务
除约定的餐饮管理服务内容外,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其它餐饮管理服务,以及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的临时性、突击性服务,即为延伸服务,延伸服务的内容、标准和服务费用约定详见专用条款。
第 6 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6.1 在履行合同期间,甲方负责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配合乙方办理与餐饮服务相关的项目申报、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为乙方的餐饮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6.2 审定乙方编制的餐饮服务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相关费用预算和需报批的餐饮价格调整等工作方案,对乙方的采购、存储、加工、销售等环节的餐饮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
标准规范,对乙方实施的餐饮管理提出修改和变更建议。
6.3 审核乙方上报的食堂固定资产配置、食堂装修改造、大中修及专项维修等工作方案。
6.4 对餐饮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餐饮服务要求乙方整改落实。
6.5 甲方有权核查餐饮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并对餐饮伙食成本进行审核。
6.6 对乙方的节能工作进行指导,下达年度餐饮服务区域节能指标,督促乙方开展节能管理,提高用能设施设备能源利用效率。
6.7 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指导、协调乙方妥善处理与餐饮服务区域相关的控烟、爱国卫生等工作。
6.8 定期召开大楼管委会会议,与乙方沟通协调餐饮服务相关事宜,组织实施第三方餐饮服务满意度测评,配合乙方提升餐饮服务质量。
第 7 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7.1 在餐饮服务交接时,对所涉及的相关档案资料、设施设备、餐饮服务所需固定资产等进行查验,并做好书面确认工作;对所有图、档、卡、册等资料应做好建档工作。
7.2 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餐饮服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按投标文件承诺委派具备符合餐饮服务岗位资格和健康要求的人员履行本合同,如需调整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应事
先通报甲方,对甲方提出认为不适合的在岗人员应在接到甲方变更要求后及时作出调整。
7.3 按照要求开展各项餐饮服务,并编制餐饮服务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相关费用预算,报送甲方审定。
7.4 乙方遵照餐饮服务成本价格管理要求向机关工作人员按照餐饮服务成本价出售饭菜,建立调价机制并按有关程序报批后执行。
7.5 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改变本项目内房屋、厨房设备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使用功能;需在本项目范围内实施食堂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的,应报甲方审批。
7.6 乙方对所管理的食堂设施设备及相关固定资产,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实施有效管理,合理控制损耗,降低运营成本。
7.7 乙方在确保餐饮环境舒适、卫生安全的前提下,做好餐饮服务区域的节能管理。
7.8 做好本餐饮服务区域的安全生产和事故防范工作,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餐饮服务安全;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管理职责要求。
7.9 按要求组织成立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对餐饮服务质量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及时向甲方通报涉及餐饮服务的重大事项,稳步提升餐饮服务质量。
7.10 投保公众责任险。
7.11 乙方应在年底前向甲方提交餐饮管理服务年度总结报告;合同期限届满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餐饮服务总结报告;合同期限届满且不再续签新合同时,应向甲方移交与餐饮服务相关的设备、工具、档案和图纸资料,并填写移交清单,由双方书面签收;全部手续完成后签署餐饮服务移交确认书。
第 8 条 餐饮服务安全管理
按照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有关要求开展机关食堂餐饮服务安全管理,具体标准和要求详见专用条款
8.1 餐饮服务安全管理体系。甲乙双方遵照国家和本市有关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要求,建立全方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8.2 食堂就餐安全。乙方遵守涉及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确保机关食堂就餐人员的就餐安全。
8.3 安全检查和评估。乙方接受甲方、食品安全行政主管部门、餐饮服务质量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甲方委派的第三方开展的监督检查和安全等级评估,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8.4 餐厨垃圾处理。依照餐厨垃圾处理的有关规定执
行。
8.5 应急预案。乙方应制定应对食物中毒、正常餐饮服务受到影响等应急预案。
第 9 条 餐饮食材原料
由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机关食堂食材原料采购,依照国家和本市关于食品安全、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进行食材原料的采购、验收和储存,具体标准和要求详见专用条款。
9.1 乙方负责采购的,应采购符合规定要求的餐饮食材原料,负责运抵加工现场,并对其数量、质量和食品安全负责。
9.2 供应商的选择。乙方选择的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要求,并经甲方同意。
9.3 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乙方创造条件推进餐饮食材原料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食堂食材原料生产来源的安全可靠,食材原料的质优价廉。
9.4 食材原料检验。乙方对采购的食材原料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乙方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检验单位对餐饮食材原料进行日常抽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9.5 食材原料存储。乙方对食材原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存储,因存储不当造成的损失和相应责任由乙方承担。
9.6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与保管。乙方对食品添加剂的采购、保管、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建立台账,如实登记相
关信息,记录资料保存期不少于 2 年。第 10 条 餐饮服务质量评估
甲方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对乙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并邀请社会专业机构进行服务满意度第三方测评,相关约定详见专用条款。
第 11 条 餐饮设施设备配置和维修保养
11.1 甲方为食堂餐饮服务提供相应的设施设备和工作条件,对食堂固定资产管理配置按有关要求实施,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专用条款。
11.2 乙方对涉及餐饮服务的设施设备,按要求进行保管、养护和维修,对公共部位固定资产按有关要求进行管理,乙方违规操作造成的相关设备或资产损失,由乙方负责。
11.3 甲方应创造条件,指导、协助乙方推进餐饮设施设备信息化管理,努力提高餐饮设施设备管理水平。
11.4 餐饮设施设备大中修和应急专项维修费用由甲方按照大中修维修申报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大中修和应急专项维修约定详见专用条款。
第 12 条 节能管理
12.1 甲方对乙方节能工作进行指导,配合乙方做好行为节能、管理节能、技术节能等工作。
12.2 乙方应重视节能工作,配备专(兼)职人员从事节能管理,做好餐饮服务区域的节能工作,相关约定详见专
用条款。
第 13 条 餐饮服务费用计价方式和支付方式
13.1 除延伸服务外,机关食堂饭菜按成本价格销售。餐饮服务费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的方式,具体约定详见专用条款。
13.2 餐饮服务费用主要由以下项目构成:
(1)餐饮服务人员费用;
(2)餐饮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餐饮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办公费用;
(5)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6)餐饮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
(7)其它。
相关能耗费用的收费计价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3 采用包干制的,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和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13.4 采用酬金制的,乙方应向甲方公布餐饮服务年度计划和餐饮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向业户公布餐饮服务资金收支情况。
13.5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如遇政府政策性调价、最低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基数调整、增设缴费项目等因素导致餐饮服务成本显著上升,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对餐饮服务费
作相应调整。
13.6 甲方付款时间以财政拨付时间为准,相关约定详见专用条款。
第 14 条 履约保证金
14.1 为保证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履行合同,乙方需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乙方在合同正式签约并收到甲方首次付款后,按合同总价一定比例的金额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具体约定详见专用条款。
14.2 按合同约定考核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退的,甲方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乙方直接经济损失,具体约定详见专用条款。
14.3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第 15 条 违约责任
15.1 乙方违约的,甲方可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15.2 乙方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管理服务职责而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管理服务费用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具体约定详见专用条款。
15.3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餐饮服务职责,但未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整改,乙方在双方协定的期限内达到甲方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的餐饮
服务质量标准后,甲方应支付相应的餐饮服务费用;乙方延迟履行超过 30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5.4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餐饮服务职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按实赔偿;因乙方餐饮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5.5 因乙方原因导致食物中毒、重大火灾、失窃、泄密等事件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
15.6 其他违约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 16 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争议解决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 17 条 附则
17.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从补充协议。
17.2 文件送达。甲乙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文件往来时的送达地址,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总 则
1.1 餐厅概况
餐厅地址:上海市餐厅布局:
1.2 服务对象
乙方提供服务的对象为上海市宝山监狱机关人员及宾客等。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委托管理事项
2.1 餐饮服务
保证一日三餐,供应总数约 人(次)的用餐要求。其中早餐供应时间为:6:45—8:30 约 人用餐;午餐供应时间为:10:45—12:30 约 人用餐;晚餐供应时间为: 16:45---18:15;约 人用餐;(另外说明:节假日大约各餐用餐人数为:早餐 人;午餐 人;晚餐 人)。同时根据监狱的特殊要求,提供三餐桌菜配置,此外须具备宾馆式服务水准,不低xxx级酒店服务标准,如每人每客、
西餐、中餐西吃等。
注:供餐时间供餐形式可根据甲方的需求进行调整。如果就餐人数或时间有较大变动时,甲方需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乙方。
菜谱应提前一周预先制定并送交甲方认可。特殊情况下,菜谱可根据实际情况更改。
2.1.1 合同双方同意的供餐形式和菜品结构包括:
2.1.1.1 早餐:早餐开设 个窗口,每日供应品种 个以上,一周品种不得重叠;
2.1.1.2 午餐:开设 个窗口(面食、自选菜等),每日供应品种 个以上,每周品种不得重叠;
2.1.1.3 晚餐:开设 个窗口,每日供应品种 个以上
(自选菜、面点等),每周品种不得重叠;
2.1.1.4 便民服务:每周开设 个窗口,采用预约登记的形式,供应 个品种以上。(中西点心、烧烤、卤菜、净菜等);
注:以上菜品配置情况可根据甲方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1.2 额外餐饮服务
除 2.1.1 条所述日常餐饮服务外的其他餐饮服务均为额外餐饮服务,比如工作餐之外应甲方的要求及标准提供夜
宵、重大活动餐饮保障、自助餐、VIP 餐饮服务、招待会、中式宴会、熟食外卖及其他特殊活动的餐饮服务。(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服务人员数量、时间,并由甲方出具《任务单》)
为确保额外餐饮服务的质量,甲方应将相关要求和标准提前 1-2 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以便乙方作必要的准备。
2.2 餐厅人员及其配置
乙方派驻餐厅的工作人员分为管理人员和其他劳务人
员。
2.2.1 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指项目经理兼厨师长,由乙方委派。管理人员
的劳动关系隶属于乙方,工资标准参照乙方的要求执行,各项社保费用按国家标准缴纳。
项目经理兼厨师长的职责是:
作,讨论并解决有关日常事务。
2.2.2 其他劳务人员
其他劳务人员由xx依据实际需求和管理要求,按市场标准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其劳动关系挂靠劳务公司,工资参照社会标准经双方协商确定,各项社保费用按国家标准缴
纳。
2.2.3 岗位设置及人员配置(总人数 人):
注:以上服务人员配置只针对目前 人次的午餐服务,
如就餐人数有增减,持续一月每餐增减 人次以上,需由甲乙双方确认进行人员数量调整。
2.3 原材料的采购
2.3.1 采购职责
甲方负责原材料采购、进货来源追溯,乙方负责验收入库按需领用和品质查验,甲乙双方每月月底进行库存盘点。甲方应确保原料进货来源明确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经相关专业部门认定,并按认定结果追究相关责任方责任。
2.3.2 成本控制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就餐标准,根据甲方提供原料采购成本,本着节约的理念,做好成本控制,尽可能做到物尽其用,杜绝原料使用中过渡损耗。系因采购成本因素导致菜肴性价比无法达到就餐人员预期的,其满意度评分不计入乙方考核成绩。
2.4 餐厅员工的工作餐
餐厅为乙方员工提供工作餐,在供餐服务结束后方可进行餐厅工作员工就餐,甲方负责提供餐厅员工就餐标
准。
3、甲方的责任和提供的便利
3.1 厨房及餐厅设备 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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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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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一台、传真机一台供工作之需
隔油池清洗保养费、有害生物防制费、餐厨垃圾费、办公用品和耗材、清洁用品(洗涤精、洗碗机用消毒水、84 消毒水、清洁用具等)、一次性用品(保鲜膜、口罩、手套、一次性碗筷、厨师帽等)、布草洗涤费用、餐厅标识标牌等。甲方负责各种设备的技术性养护及维修工作。如因主要
设备发生故障而导致服务质量受到影响,甲方将予以理解,
并及时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甲乙双方尽力将这种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乙方和甲方应在餐厅接管前实施清点甲方所提供的设备和厨房用具。物品确认清单上必须加盖双方的公章。
乙方应在使用前检查甲方提供的所有设备和用具是否通过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如:消防、公安、卫生、环保等)验收同意使用。发现明显问题应立即通知甲方,以便让甲方及时进行修理或更换。
乙方应妥善保管好设施设备,如因乙方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
合同终止时,乙方归还甲方所有设备及用品,如双方清点后发现其数量不符(除日常营运自然损耗而报损 5‰原因外),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负责把餐后垃圾放到环卫部门指定甲方的集中点。
3.2 能耗
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煤气、电、水及其它所需的能源。乙方将尽力节约使用能源。
3.3 医务协助
如发生需要医疗急救的情况,由乙方主要负责乙方劳务人员的医疗救助,甲方将尽力协助提供急救措施。
3.4 证照办理和职能部门协调
甲方负责办理经营员工餐厅所需的卫生许可证等证照
及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乙方给予必要的协助。
4. 双方的关系
任何争议或投诉,将由甲乙双方各自授权的代表协商解决。双方应将各自任命的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4.1 保险
乙方应对自己的经营管理责任及乙方派驻餐厅的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投保相应的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因保险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水泛滥)所引致的对外责任及财产损失,应由乙方首先向保险人索赔。双方同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求双方及其受益人不再追究对方及其保险人的责任。
若经保险理赔后,理赔款仍不足以承担责任或弥补损失的,双方应在明确事故责任的前提下,由过错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对方赔偿。
4.2 保密
x合同及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接触到的任何有关双方的未公开信息都应当是保密的,无论在合同的有效期内还是在合同终止以后,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双方保证其他员工遵守本保密要求。
乙方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向甲方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遵守甲方的安全保密规定。
4.3 卫生规定
4.3.1 乙方应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法律及国家制定的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条例,同时,乙方应遵守其内部制定的有关食品安全的卫生规定,确保甲方员工用餐安全卫生,因食品卫生引发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4.3.2 乙方负责厨房和餐厅台面、桌面 1.8 米以下区域日常清洁。确保营运场地清洁、整齐,餐具干净、卫生。
4.3.3 乙方应负责有关单位对食品及营运场所的安全卫生检查工作,确保符合标准达到检查要求。
4.3.4 乙方将提交由上海市指定食品卫生防疫监管部门出具的体检证明,以确保其所有的工作人员均符合履行职责所需的健康标准。
4.4 定期沟通
双方代表将定期召开会议,对乙方的营运工作进行评定,会议记录将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存档保留。
双方的代表均有责任确保上述会议的定期进行。
甲方有权定期进行满意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乙方,乙方应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5. 费用结算
5.1 服务费用
5.1.1 本合同结算总额为(即乙方服务费总额)人民币 元。
5.1.2 费用一览表:
类别 | 年费用(元) | 月报价(元) |
人工费用 | ||
加班费 | ||
服务费 | ||
税金 | ||
年总报价 |
5.1.3 本合同内人工费用仅限于目前的用工形式和人数,一旦用工发生变化或人员变动,则相应调整 5.1.1 中人工费用的额度和相关事项。
5.2 本合同超出约定就餐人数的费用调整
以上服务人员配置只针对目前 人次的午餐服务,如就餐人数有增减,持续一月每餐增减 人次以上,需由甲乙双方确认进行人员数量调整。
5.3 支付方式
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结算申请书》及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5.4 价格调整
x合同项下的价格可根据当地的通货膨胀率或物价指数的变化,如参照国家的 CPI 即消费者物价指数(Consumer Price Index),和 PPI 即生产者物价指数(Producer Price Index),经双方协商进行调整。
法规或政府规定的任何变化、更新(包括但不限于法定的最低工资线调高、最低社保缴费系数调高)如果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服务成本的构成,则双方可以协商价格调整,以
弥补这种法定的变化、更新对本合同项下服务成本的影响。
6. 额外服务费用
除了约定的服务内容外,乙方可提供包括承办夜宵、重大活动接待餐饮保障、自助餐、招待会、中式宴会、茶歇等的额外服务。
6.1 乙方直接向就餐者出售产品的,应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后实施销售服务。
6.2 额外餐饮服务中宴请服务由甲方出具《任务单》,甲乙双方协商服务人员数量、时间作为加班服务。
6.3 员工加班费用参照 5.3 条。
7. 合同期限
7.1 合同期限
x合同期限(即乙方提供服务的期限)为 年,自 20 年月 日起至 20 年 月 日。
如乙方提供餐饮服务的实际起始日迟于前款约定,则按实际起始日起算并延续壹年。
本合同期满三个月前任何一方都可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合同到期终止,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可签订下一年合同。
7.2 合同提前终止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在发生下列情况时本合同可以被终
止:
7.2.1、如果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不满意,并且甲方已采用书面形式向乙方告知其不满的原因,而乙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30 个自然日内对此仍未作任何改进,甲方可立即单方面宣布合同终止。
7.2.2、如因乙方过错发生重大事故,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事故(包括食物中毒、乙方操作不当导致的火灾和其它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7.2.3、如果一方违反或不执行或不遵守合同任何条款规定,另一方应立即整改。如再不执行,另一方应书面通知其纠正违约行为,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
7.2.4、如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不按期付款,经乙方催款未果,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但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7.2.5、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基于有关破产、接收、资不抵债的法律或有关债权人救济的法律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的诉讼中被诉时,或在为该方的债权人的利益任命接收者或信托人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提前 15 个自然日通知对方。
7.3 服务暂停
如因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导致乙方无法提供餐饮服
务的,暂停期间的人工费、管理费及其他有证据证明的必要费用甲方仍应当支付给乙方。
不论因哪一方的原因导致服务暂停,若暂停期限超过 15日的,任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7.4 不可抗力
除非涉及支付到期款项,任何一方出现对合同延迟履行或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时,如果这种延迟或不履行是明显地在由该方不能合理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内,则不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中止或解除,也不构成索赔。条件是:⑴受影响方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说明发生的事件和造成拖延或无法履行其责任的情况,以及⑵这种事件属于下列一种或数种情况:
❖
观情况。
❖
机构、公司目前的土地所有者或为其工作的人员发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指令或要求造成供应、物资或劳动力无法使用。
❖
政府机构授权下的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
❖
❖
❖
自然灾害。
8. 争议解决方式
8.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事项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仲裁
8.2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9.合同生效及其他
9.1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分,乙方执贰份。
9.2 本合同经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9.3 合同期内,经双方协商,可对本合同有关约定做修改或对未尽事宜作补充规定,并签署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9.4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岗位 | 编制人数 | 月工资 标准 | 月工资 (小计) | 社保 | 劳务管理 x | 月工资费用 | 年工资费用 | 保险费 | 高温费 | 饭贴 | 服装服 | 年人工费用 | 月人工费用 | |
单价 | 小计 | |||||||||||||
注:以上费用为常规服务费用,未包含双休日和节假日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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