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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平洋裕xx怡保险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保险代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发〔2010〕7 号)及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 号),现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太平洋裕xx怡保险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xxxx”)之间关于保险代理业务关联交易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8 月 10 日,本公司与太平洋xxxx签署了《代理协议》。根据代理协议,太平洋xxxx将全权负责本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信用保险产品的市场推广和销售、协助本公司开展有关业务的保单管理和客户服务职能、作为本公司代理人进行损失勘查和理赔,以及为本公司提供与业务有关的其他咨询和顾问服务等。
二、交易对手情况
关联法人名称:xxxxxxx保险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与境内合资)。
经营范围: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察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0000 万元 。
关联关系说明:太平洋xxxx是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与太平洋裕xx怡构成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24D4M。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主要内容
x公司委托太平洋裕xx怡代理销售信用保险产品,对于本公司通过太平洋裕xx怡签发的每一份贸易信用保单,太平洋裕xx怡应有权获得保单上实际收取的总保费 15%的佣金,对该佣金比例的任何调整,除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调整外,均需双方商定。双方按季度进行账单核对和佣金支付。
代理协议自太平洋xxxx获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之日起生效,生效初始期限为五年。该等初始期限届满后,除非任何一方在期限届满前至少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其不愿续订代理协议,否则代理协议应自动续订五年。
(二)定价政策
x次关联交易按照市场化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任何一方及其股东或相关方利益的情形。
四、本年度与该关联方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截至目前,除了题述代理协议外,本公司与太平洋裕xx怡之间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