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G-BOB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ING-BOB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中荷附加保险费豁免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2010 年 6 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条 款 目 录
1 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4 缴付保险费
8 释义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如实告知
1.4 合同生效日及保险责任开始
1.5 保险期间
1.6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4.1 保险费的缴付
4.2 保险费的变更
5 投保人解除合同
5.1 投保人解除合同(退保)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终止
6.1 合同效力中止
6.2 合同效力终止
8.1 意外伤害事故
8.2 殴斗
8.3 意外伤害
8.4 毒品
8.5 酒后驾驶
8.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7 无有效行驶证
8.8 艾滋病
8.9 艾滋病病毒
8.10 恐怖活动
3 申请豁免保险费 7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3.1 保险事故的通知
3.2 诉讼时效
3.3 申请豁免保险费的材料
3.4 保险费的豁免
3.5 身体检查
3.6 持续残疾证明
7.1 欠款补缴
7.2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
条 款 正 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中荷附加保险费豁免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方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由所载的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有关声明、批注、其他约定书以及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构成。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适用主合同条款,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有抵触时,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条款依法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 WP。
1.2 投保范围 主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方可投保本附加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五十五周岁。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须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
1.3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我们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本附加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我们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附加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
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但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持续有效两年后才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不再依据本条规定行使对本附加合同的解除权。
如果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或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有解除本附加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前款约定行使解除权。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退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1.4 合同生效日及保险责任开始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并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除非另有约定,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当日 24 时起开始。
1.5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缴费期间一致。
1.6 犹豫期 投保人自收到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以便阅读本附加合同。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附加合同退还。
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 24 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保险费豁免申请或本附加合同是由其它险种变更而来的,则不得再行使本条款规定的合同撤销权。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承担一定的损失。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1、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持续生效一百八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生效一百八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发生疾病,或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 “残疾程度表”(见附表一)所列的第二、三级残疾的,我们将按以下规定豁免保险费,同时主合同及所有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1)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残疾的,我们无息退还残疾确认日之前一百八十日内投保人已缴的各期保险费,同时豁免残疾确认日以后的主合同缴费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的,我们无息退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残疾确认日之间投保人已缴的各期保险费,同时豁免残疾确认日以后的主合同缴费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
前述保险费包括主合同缴费期间内的主合同及所有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险费。豁免保险费期间,主合同及所有附加合同的保险品种和内容不得变更。
2、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持续生效一百八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生效一百八十日为准)以内发生疾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表”所列的第二、三级残疾者,我们将全额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缴保险费,若本附加合同出现复效情形,我们只退还投保人所缴的本附加合同复效保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2 责任免除 若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残疾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主合同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自杀未遂、参与殴斗、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
5、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前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既往症,但投保时书面告知并经我们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8、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本附加合同因前述免责情形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
3 申请豁免保险费
3.1 保险事故的通知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并及时凭所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向我们申请豁免保险费。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我们,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2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附加合同请求保险费豁免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3 申请豁免保险费应提供的材料
被保险人因残疾申请豁免保险费时,应提供如下证明文件和资料,如果有关证明资料不完整,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1、保险费豁免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残疾鉴定诊断证明;
5、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豁免保险费,被委托人还应提供被保险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4 保险费的豁免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依本附加合同规定提供的全部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签发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作出核定后三日内,向申请人签发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5 身体检查 因残疾申请豁免保险费时,我们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到我们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或其他必要的检验以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费用由我们承担。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3.6 持续残疾证明 被保险人处于残疾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其持续残疾证明,或到我们指定的医院或机构体检,其费用由我们承担。若被保险人不能提供持续残疾证明或未按我们要求进行体检,以证实被保险人的持续残疾,我们有权停止豁免其应缴的保险费。
4 缴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缴付 投保人应向我们缴付保险费。
约定分期缴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的缴付方式和宽限期的规定与主合同相同。
4.2 保险费的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变更主合同及其他附加合同导致主合同及其他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变更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也相应变更。经我们同意并缴付变更后所定的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变更后的主合同及其他附加合同保险费增加,在保险费变更后 90 天
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疾病而导致残疾,我们仍按变更前的原保险费确定豁免金额。
5 投保人解除合同
5.1 | 投保人解除合同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x |
(退保) | 称退保)。申请退保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 |
2、保险合同; | ||
3、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
自我们收到退保申请(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 24 时起, | ||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 | ||
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 |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终止
6.1 合同效力中止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合同效力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或更改为减额付清保险;
2、投保人变更主合同为本附加合同不能附加之险种;
3、变更后的主合同投保人不符合本附加合同投保条件;
4、投保人解除合同;
5、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也随之终止。
7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7.1 欠款补缴 申请豁免保险费或办理合同终止时投保人有欠缴保险费(包括自动垫缴的保险费)或有其它款项未结清的,应先补缴给我们。
7.2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如实填写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与性别,若发生错误,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超过五十五周岁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投保人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但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超过两年者除外。
如果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或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有解除本附加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前款约定行使解除权。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折算应豁免的保险费。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的保险费多于应缴的保险费的,我们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8 释义
本附加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除非本附加合同另有释义,适用主合同的释义。
8.1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
8.2 殴斗 违反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罚或处理,使用暴力攻击伤害对方的搏斗行为。
8.3 意外伤害 指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导致身体受到的伤害。
8.4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5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8.7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8 艾滋病(AIDS) 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8.9 艾滋病病毒 (HIV 呈阳性)
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按世界卫生组织所定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为此人已受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感染。
8.10 恐怖活动 是指任何人或群体单独地或有组织地进行的为达到政治、宗教、意识形态等目的或以影响任何政府或公众、或以恐吓公众为目的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武力、暴力、原子能/生物/化学武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对交通和通信系统等的基础设施或内容进行破坏、或其他任何手段造成的或试图造成的任何性质的伤害或威胁。
附表一
残疾程度表
等级 | 项目 | 残疾程度 |
第一级 |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 双目永久完全(注 1)失明的(注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4);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5); |
第二级 | 九 十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6); 十手指缺失的(注 7); |
第三级 | 十一十二十三十四 十五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8);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9); 十足趾缺失的(注 10)。 |
注:1、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疾病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2、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认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3、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4、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6、 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7、 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8、 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 90 分贝,语言频率为 500、1000、2000 赫兹。
9、 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10、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附表二
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指按下表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日至 下一期保费应缴日的月数 | 不同缴费方式下退还保险费的比例 | ||
季缴 | 半年缴 | 年缴 | |
满 10 个月 | — | — | 60% |
满 9 个月但不满 10 个月 | — | — | 50% |
满 8 个月但不满 9 个月 | — | — | 40% |
满 7 个月但不满 8 个月 | — | — | 30% |
满 6 个月但不满 7 个月 | — | — | 25% |
满 5 个月但不满 6 个月 | — | 50% | 0% |
满 4 个月但不满 5 个月 | — | 40% | 0% |
满 3 个月但不满 4 个月 | — | 25% | 0% |
满 2 个月但不满 3 个月 | 30% | 0% | 0% |
不满 2 个月 | 0% | 0%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