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红,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保荐代表人、申港证券投行融资业务部董事总经理,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20 年,曾负责北京空港(600463)主板 IPO、东华软件(002065)中小板 IPO、华达科技(603358)主板 IPO,宏达股份(600331)非公开发行股票、德威新材(300325)非公开发 行股票、海马汽车(000572)可转债发行及西宁特钢股权分置改革等项目的保荐业务工作。曾负责德威新材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一年三月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申港证券”)接受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江苏博云”)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xx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相关用语具有与《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相同的含义。
第一节 x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指派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xx和xxx。
保荐代表人xx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xx,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保荐代表人、申港证券投行融资业务部董事总经理,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20 年,曾负责北京空港(600463)主板 IPO、东华软件(002065)中小板 IPO、xxxx(000000)主板 IPO,宏达股份(600331)非公开发行股票、xx新材(300325)非公开发行股票、海马汽车(000572)可转债发行及西宁特钢股权分置改革等项目的保荐业务工作。曾负责xx新材
(30032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曾参与或负责太原天龙、xx服饰、金博士种业、上工股份、南山旅游、华夏银行、桂柳工、巴蜀电力、江泉实业、夏海发、中航三鑫、贵绳股份、舞阳钢铁、08 渝交通、北京国资等项目。
保荐代表人xxx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xxx,现任申港证券投行融资业务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xxx拥有硕士学位,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13 年,曾供职xxx证券、华融证券、中泰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曾先后负责或参与xxxx(000000)、xxxx(000000)等 IPO 项目,xx新材(300325)非公开发行、xx环球(000718)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项目,诚骏科技、金博士、嘉泰数控等新三板挂牌等项目。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协办人
x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为xxx。
项目协办人xxx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xxx,现任申港证券投资银行融资业务部总监,金融学博士、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香港注册会计师、特许公认会计师、特许金融分析师,
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xxxx(000000)、恒锋信息(300605)、再升科技
(603601)等 IPO 项目,微云科技、奔腾文创、万通液压、三信股份、金博士种业、华多科技等新三板挂牌及定增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的工作经验。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x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为:xxx、xx、xx、xxx。
三、发行人情况
发行人名称 |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xxxxxxxxxx星火村 |
注册时间 | 2006 年 6 月 27 日 |
联系人 | xx |
联系电话 | 0000-00000000 |
传真 | 0512-58961299 |
业务范围 | 色母粒、改性塑料及塑料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化工(除危险品)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
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持股情况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1、2019 年 1 月 10 日,公司投资银行立项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江苏博云IPO 项目的立项申请;2019 年 1 月 10 日,项目立项申请经质量控制部负责人批准同意,项目立项程序完成。
2、2020 年 4 月 10 日至 4 月 17 日,质量控制部会同内核部等并派出审核人员对江苏博云 IPO 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次现场核查采取了非现场替代方案)。
2020 年 4 月 17 日,项目组将归集完成的工作底稿提交质量控制部验收,验收通过后,质量控制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质量控制报告。项目组回复质量控制报告,并经质量控制部推动,同意本项目报送内核部内核。
3、2020 年 4 月 17 日,内核部组织项目问核。
4、2020 年 4 月 22 日,投资银行内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参会的内核委员共 7
人。会议投票表决同意予以推荐,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5、根据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本项目申请文件需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项目组根据最新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格式指引等要求,对申请文件进行增补,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加《关于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上市保荐书》,更新关联方、重大合同等信息。保荐机构履行如下补充审核程序:
(1)2020 年 6 月 16 日,项目组将归集完成的补充工作底稿提交质量控制部验收,验收通过后,质量控制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对质量控制报告进行更正和补充。项目组回复质量控制报告,并经质量控制部推动,同意本项目报送内核部内核。
(2)2020 年 6 月 17 日,内核部组织项目补充问核。
(3)2020 年 6 月 19 日,投资银行内核委员会召开会议,由原参会委员,在前次内核基础上,对申请文件等进行补充审核。会议投票表决同意予以推
荐,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6、项目组根据内核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并经内核部跟踪复核。
7、完成内部审核程序。
8、2020 年 9 月 5 日,内核部采用书面内核方式对发行人 2020 年半年报补充申请文件及审核问询函回复进行了审核,经审核同意将回复及申请文件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9、2021 年 3 月 14 日,内核部采用书面内核方式对发行人 2020 年年度报告补充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经审核同意将上述申请文件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内核结论意见
内核委员会经审核后同意项目组落实内核审核意见并修改、补充完善申报文件后报出。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x保荐机构经过全面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的申请理由充分,发行方案合理,募集资金投向可行,公司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为此,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一)2020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该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2020 年 4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该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0 年 6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该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议案。
(四)2020 年 6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该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议案。
三、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5、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经核查,发行人的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股票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x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设立至今相关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设立及变更登记文件、股本变动涉及的增资协议、股权变动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相关会议文件资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文件,向主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向发行人
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进行了专项咨询和会议讨论。核查结论如下:
发行人系经苏州市行政审批局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核准登记,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自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苏州博云成立时间为 2006 年 6 月 27 日,因此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超过三年以上。发行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构成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决策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并且制定了三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的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
x保荐机构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经审核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进行了审慎核查;就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构成变动、主要业务指标变动、财务指标和比率变化,与同期相关行业、市场和可比公司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查阅了报告期内重大购销合同、应收应付款项相关资料、存货及构成情况、固定资产及构成情况、主要银行借款资料、主要税种纳税资料以及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资料,就发行人财务会计问题,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财务人员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密切沟通,并召开了多次专题会议,核查结论如下: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衡”、“发行人会计师”)对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1)00262 号)。根据该审计报告,并经本保荐机构审慎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根据天衡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衡专字(2021)00283 号)、
发行人出具的《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并经本保荐机构审慎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的发行股票的条件。
(三)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
x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设立至今相关的工商设立及变更登记文件、股本变动涉及的增资协议、股权变动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主要资产权属证明、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文件、发起人和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发行人开展生产经营所需的业务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相关合同、主要关联方的工商档案等资料,对主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了访谈,查阅并分析了行业研究资料和统计资料、并与发行人会计师、律师召开了多次专题会议,核查结论如下:
1、资产完整
发行人拥有独立的经营场所、注册商标、专利、相应域名以及其他资产的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具备独立完整的研发、运营系统及配套设施。公司的资产产权清晰,公司没有以其资产、权益或信誉为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公司对其所有资产具有完全的控制支配权,不存在资产、资金被股东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2、人员独立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及领薪;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3、财务独立
发行人已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具有独立的银行基本账户和其他结算账户,不存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任何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公司不存在货币资金或其他资产被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亦不存在为股东及其下属单位、其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独立办理纳税登记,依法独立纳税。
4、机构独立
发行人已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总经理负责的管理层,建立了健全、独立和完整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各机构按照《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公司各业务与管理部门等职能机构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机构完全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5、业务独立
发行人业务独立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并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经营的能力;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6、主要业务、控制权及管理团队稳定情况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7、持续经营能力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的发行股票的条件。
(四)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
x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企业信用报告;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声明和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走访了发行人所在地工商、税务、环保、海关等政府部门,法院、仲裁机构等司法机关;取得了公安机关开具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独立董事、高管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书面说明;对前述相关主体通过网络公开检索,查证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重大处罚或司法判决的被执行方,查证是否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核查结论如下: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的发行股票的条件。
综上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五、《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文)中涉及的 12 个重点核查事项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近期相关监管要求,保荐机构对照《通知》涉及的 12 个重点事项,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相关财务情况进行了逐条核查,对核查结果说明如下:
(一)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即首先通过虚构交易(例如,支付往来款项、购买原材料等)将大额资金转出,再将上述资金设法转入发行人客户,最终以销售交易的方式将资金转回。
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审阅发行人关于是否存在自我交易行为的说明,函证或访谈客户以了解销售量、单价和金额,核查收款与欠款等信息,抽取客户订单、外部签收单,核查银行对账单与银行日记账的一致性,分析采购额分供应商的波动,分析采购量与公司收入的匹配,分析生产量与生产人员工资、能源消耗的匹配,分析销售额分客户的波动,分析销售额与销售人员工资匹配,核查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对方是否为关联方以及交易内容等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不存在以自我交易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的情形。
(二)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如直销模式下,与客户串通,通过期末集中发货提前确认收入,或放宽信用政策,以更长的信用周期换取收入增加。经销或加盟商模式下,加大经销商或加盟商铺货数量,提前确认收入等。
1、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是否存在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审阅发行人或关联方关于是否存在与其客户私下利益交换行为的说明,分析销售客户主营业务与公司产品的相关性,销售数量与客户行业地位、经营规模的匹配性,报告期销售数量、单价的波动情
况;核查销售信用政策的一致性、回款及时性、期后销售退回情况及客户持股情况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不存在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的情形。
2、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供应商是否存在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审阅发行人或其关联方关于是否存在与其供应商私下利益交换情形的说明,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银行账户明细表,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银行账户对账单,核查报告期采购量变化情况及与生产量匹配性,采购单价变化情况,主要供应商股权结构以及主要供应商是否持有发行人股票等因素。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成本虚假的情形。
(三)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审阅发行人关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其它利益方代付成本费用的说明,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银行账户对账单,分析收入与成本、费用的配比性,采购单价与市价比较,函证供应商,分析各年度费用变化情况,核查签订采购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关联方或其它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审阅PE 投资机构出具的调查表,审阅发行人出具的关于是否存在与保荐机构、PE 投资机构及相关企业进行大额交易的声
明,查阅保荐机构和 PE 投资机构关联方信息,取得保荐机构、PE 投资机构股权结构图、PE 投资机构工商底档等资料,并分析比对保荐机构和 PE 投资机构出具的关联方清单与公司报告期客户、供应商名单。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 PE 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的情形。
(五)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
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审阅发行人关于是否存在体外资金支付成本费用的说明,分析采购数量、金额变化情况及与产量的配比性,分析单位生产成本变化情况,根据具体情况核查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流水,对财务总监和部分财务人员进行访谈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情形。
(六)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查阅发行人关于是否存在采用特殊技术手段实现收入、利润虚假的说明,核查关联方银行账户对账单。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不存在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情形。
(七)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审阅发行人关于是否存在当期成本费用混入存货等资产的说明,核查存货明细情况,核查在建工程内容,核查研发领用
材料去向,核查是否存在利息资本化及其合理性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情形。
(八)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情形。
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审阅报告期发行人各月工资明细表,审阅报告期发行人应付职工薪酬计提分析表,核查不同类型员工平均工资报告期变化情况及与当地或行业水平的比较,抽查人员问询实际工资情况及是否存在额外支出方式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情形。
(九)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以增加利润,粉饰报表情形。
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取得期间费用明细表,分析期间费用率变动情况,分析资产负债表日后费用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以增加利润,粉饰报表情形。
(十)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情形。
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取得发行人应收账款明细表、存货明细表核查各期实际坏账情况,大额应收款项单独测试,同行业公司计提比例比较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情形。
(十一)推迟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1、是否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以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情形
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核查了发行人各期末固定资产明细表、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发票等入账凭证、实地察看固定资产实际使用情况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以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情形。
2、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存在、记账金额是否正确
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实地察看固定资产与实际使用情况、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网站,核查了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存在、记账金额是否正确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真实存在,记账金额能够客观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
(十二)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保荐机构核查了资产负债表日后重要事项和其它重要事项等方面的内容。 1、资产负债表日后重要事项
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销售与采购部门
人员,通过网络了解市场信息,核查资产负债表日后新签订采购与销售合同等,审阅发行人资产负债表日后主要产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负债表日后主要产品、原材料市场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2、其它重要事项
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供应商采购合同/订单、产品销售合同/订单、审阅发行人各期末存货盘点表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收入、利润增长主要因逢低囤积原材料或主要产品价格快速上升等情形。
经逐条核查《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
工作的通知》中涉及的 12 个重点事项,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盈利真实、准确,不存在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等重大违规情形。
六、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情况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保荐机构获取了发行人的股东名册、工商档案、业务资质证书、相关股东出具的说明等资料。发行人股东共计 10 名,其中自然人股东 5 名,非自然人股东 5名,非自然人股东中苏州蓝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太仓衍盈壹号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苏州亿新熠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需要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
经保荐机构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检索苏州蓝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备案情况,2017 年 7 月 26 日苏州蓝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已完成备案。
经保荐机构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检索太仓衍盈壹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备案情况,2016 年 12 月 21 日太仓衍盈壹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完成备案。
经保荐机构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检索苏州亿新熠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备案情况,2015 年 2 月 16 日苏州亿新熠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已完成备案。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苏州蓝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太仓衍盈壹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苏州亿新熠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并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备案程序。
七、关于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的情况说明
(一)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x保荐机构未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xx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在投资银行业务中依法聘请了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除上述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xx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八、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一)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发行人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发行人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因素。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如下:
1、下游客户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的风险
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各类改性塑料等产品,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与下游电动工具、家用电器和汽车制造等行业的发展状况息息相关。
近年来,随着电动工具、家用电器、汽车制造等下游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对新兴材料需求的不断提高,带动了包括本公司在内的改性塑料企业的快速发展。但如果下游电动工具、家用电器和汽车制造行业景气度出现明显下滑,将会影响到公司产品的销售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2、贸易摩擦加剧的风险
当前世界经济形势复杂多变,随着我国的国际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部分国际市场针对我国的反倾销和贸易保护进一步加剧,国际贸易风险不确定性增多,国际环境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税收、技术、环保和卫生技术标准等各种贸易保护措施盛行,对我国出口的影响持续增加。2018 年以来,中美贸易战逐步升级,涉及到的领域范围也在扩大,使国内经济发展尤其是相关行业的出口销售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风险,进而可能会对改性塑料行业造成一定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8.30%、
69.71%和 67.98%。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直接出口美国市场相对较少,受到中美贸易摩擦的直接影响较小,但由于中美贸易摩擦一定程度上对公司下游客户造成负面影响,从事对美出口业务的客户可能减少对公司的订单,从长期来看,发行人的业务可能受到一定的间接影响。2018 年以来,印度政府提高了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并进一步修订关税法有关反倾销及相关措施规定以限制进口。如果公司出口产品被列入加征关税清单,公司对印度的出口收入存在相应下滑的风险。未来发行人将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持续提升产品盈利能力,不断扩大收入规模和来源,增强自身的抗风险能力,从而降低中美贸易摩擦可能给发行人业务带来的直接影响。
3、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前 5 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26,433.32 万元、26,855.05万元和 31,231.93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 68.46%、70.39% 和 68.68%;对第一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15,060.70 万元、15,246.06 万元和
18,469.01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39.00%、39.97%和 40.59%。公司的主要客户相对集中。
同时,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包括江苏乾涌及其子公司在内的xxx百得的上游加工厂商的销售金额合计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5.34%、35.33%和 30.26%;发行人对xxx百得及其上游加工厂商的合计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4.34%、75.29%和 70.85%。若综合考虑xxx百得及其上游加工厂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整体影响,发行人对xxx百得及其上游加工厂商存在重大依赖。但发行人与xxx百得合作关系稳定,业务合作关系具备可持续性,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发行人对xxx百得及其上游加工厂商的依赖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虽然公司与主要客户均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但如果出现影响公司与主要客户合作关系的因素,如产生纠纷、国家产业政策变化等情况,或客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导致公司面临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
本次上市发行后,公司融资能力将得到显著提升,且随着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产能将得到有效扩大,有利于公司承接新客户订单,减少对部分主
要客户的依赖程度。虽然公司有计划通过募投项目扩大员工规模及生产产能,但如果公司募投项目不能顺利实施,或若未来行业格局出现变化,公司未能及时培育新客户,公司客户集中的情况还将持续。若xxx百得及其上游加工厂商等主要客户未来因经营、财务状况恶化降低对公司的产品订单需求,或公司因产品或服务质量不符合客户要求导致双方合作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 2018 年度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分别为 46.92%、43.51%和 43.81%。若本次公开发行能够顺利实施,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开始实施至产生预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因此,本次发行后短期内公司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将会有所下降,存在由于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引致的相关风险。
5、应收账款的风险
由于公司对客户给予了一定的付款周期,使得公司形成了一定的应收账款。2018 年末、2019 年末及 2020 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净额分别为 7,547.96万元、8,262.32 万元和 11,281.91 万元。2018-2020 年应收账款账面净额分别占当年度营业收入比重为 19.55%、21.66%和 24.80%。
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账龄普遍较短,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账龄在 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应收账款总额的 99.99%。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高,存在一定的坏账风险。
6、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改性塑料制造企业的生产成本中,原材料成本是主要组成部分,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成本占比分别达到 91.93%、89.20%和 89.70%,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对产品成本的影响较大。公司主要原材料包括 PA6、PA66、 PC、PP、PBT 及各类色粉、助剂等,其中大部分属于石油加工行业的下游产品,受国际原油价格的波动影响较大。同时,由于原材料市场具有广泛而分散的特性,其价格变化与石油价格并不直接对应,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受石油价格影响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变动趋势基本保持一致。
此外,公司产品价格与石油及原材料价格也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受定期调价机制等因素的影响,产品价格的调整通常也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公司采购的原材料一般为大宗商品,市场供应充足且价格较为透明,采购价格通常根据当期市场价格确定;在公司判断原材料价格处于低位或需要提前大量备货的情况下,可能会提前采购部分原材料库存,但总体来说,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当期市场价格差异较小。若主要原材料价格短期内大幅波动,会使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不能及时消化原材料价格变化的影响,也会对生产成本的控制及公司营运资金的安排带来不确定性,从而影响公司盈利能力。因此,公司面临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影响经营业绩的风险。
7、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低导致控制权变化的风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xx直接持有本公司 38.05%的股份及通过众韬管理间接控制公司 2.75%股份。xx合计控制的股权比例为 40.79%。
本次发行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权比例将被稀释至 30.59%。若在上市后潜在投资者通过收购控制公司股权或其他原因导致控股股东控股地位不稳定,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带来风险。
8、新冠肺炎疫情风险
自 2020 年第一季度以来,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国家及各地政府均采取了延迟复工等措施。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所涉产业链的整体影响尚难以准确估计,如果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继续蔓延且持续较长时间,则将对全球电动工具、汽车、家用电器产业链造成全面冲击,从而对公司经营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进而导致公司业绩出现下滑。
公司从 2020 年 2 月中旬开始已复工复产,公司原材料供应充足,自身有一定储备,可满足疫情期间的生产需要;公司收入主要取决于下游工业客户订单的签订及执行情况。从当时的情况来看,短期内公司经营业绩未受到明显的影响,上半年公司经营业绩与上年度同期(未经审计)相比下降不大。2020 年全年来看,公司经营业绩较上年实现了较大增长,新冠疫情未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明显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疫情发展情况,积极应对其对公司采购、生产和
销售的影响。
9、汇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8.30%、69.71%和 67.98%。公司外销主要采用美元进行定价和结算,人民币汇率波动将对公司收入、汇兑损益和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汇兑损益分别为-183.86 万元、-131.89万元和 822.63 万元,绝对值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占比分别为 3.50%、1.47%和 6.36%。报告期内,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每下降 1%,公司毛利分别下降 1.08%、1.29%和 1.26%,利润总额分别下降 3.25%、2.76%和 2.59%。未来随着公司出口业务规模的增长,汇率波动导致的汇兑损失金额可能有所增长,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若未来美元等结算货币的汇率出现大幅波动,可能导致公司的大额损失,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
10、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5.79%、34.48%和 37.91%,保持了较高的毛利率水平,主要原因在于报告期内原材料采购成本下降、销售价格的定期调整、产品结构变化、主要客户需求稳定增长等。如未来上述情况发生相反变化,如原材料采购价格大幅上升,公司不能及时生产出符合客户要求的相关产品或不能持续研发出高端、高附加值的产品,主要客户要求大幅下调销售价格,将会对公司目前的高毛利率及其持续性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1、改性塑料行业发展概况
玻璃纤维增强改性塑料在 20 世纪 50 年代就有研究,50 年代至 70 年代期间塑料工业飞速发展,产量逐渐增加,种类也由单一的大品种通过共聚或共混改性,发展成系列品种,如聚氯乙烯除生产多种牌号外,还发展了氯化聚氯乙烯、氯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氯乙烯偏二氯乙烯共聚物、共混或接枝共聚改性的抗冲击聚氯乙烯等。开发了一系列高性能的工程塑料新品种,如聚甲醛、聚碳酸酯、ABS 树酯、聚苯醚、聚酰亚胺等。广泛采用增强、复合与共混等新技术,赋予塑料以更优异的综合性能,扩大了应用范围。
20 世纪 70 年代改性塑料逐渐形成产业化,自 1976 年美国杜邦公司开发出超韧 PA66 后,各大公司纷纷开发新的改性 PA 产品,美国、西欧、日本、荷兰、意大利等大力开发增强 PA、阻燃 PA、填充 PA,大量的改性 PA 被投放市场。目前以塑料为主体的合成材料的产量已超过全部金属的产量。
与国外市场相比,国内改性塑料行业的发展相对较晚,在20 世纪90 年代之
前,中国的改性塑料基本都需要从国外进口。在20 世纪90 年代开始的行业发展初期,国内改性塑料企业主要利用自身的劳动力成本优势,抢占中低端产品市场。随后我国塑料加工工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国家不断推出鼓励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并通过大规模引进先进的加工技术和装备,积极吸引外资兴办三资企业,大力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促使塑料加工工业的全行业发生巨大变化,中国改性塑料市场迎来了蓬勃发展的阶段。
近年来,我国改性塑料行业发展迅猛,产量、消费量均快速增长。以加工塑料产品的数量而言,中国已取代欧盟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塑料加工产品产地,也涌现出一批改性塑料龙头企业。但与国外同行相比,我国改性塑料行业总体上发展水平较低,企业生产规模普遍偏小,产品整体也呈现出初级产品多、中级产品质量不稳定、高级产品缺乏的状况。
2、行业市场容量和市场前景
(1)全球改性塑料行业市场容量和市场前景
塑料渗透到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全球各国均大力发展塑料工业,全球塑料产量不断增长,根据欧洲塑料制造商协会(Plastics Europe)统计,全球塑料产量由 2011 年的 2.79 亿吨增长至 2018 年的 3.59 亿吨,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3.7%。
数据来源:欧洲塑料制造商协会(Plastics Europe)
亚太地区是全球塑料市场主要供应区域,且在全球塑料市场中地位越来越重要,其次为欧洲和北美自由贸易区( NAFTA)。据欧洲塑料制造商协会
(Plastics Europe)统计,亚洲塑料市场产量占全球塑料产量份额从 2006 年的
41.0%逐年增长至2018 年的51.0%,远高于全球第二大塑料市场北美自由贸易区
(NAFTA)的 18.0%及球第三大塑料市场欧洲的 17.0%,预计未来亚洲地区将继续保持世界最大塑料市场的地位。全球各地区塑料制品产量占全球市场比例1如下:
年份 | 2006 年 | 2012 年 | 2013 年 | 2014 年 | 2015 年 | 2016 年 | 2017 年 | 2018 年 |
北美自由贸易 区(NAFTA) | 23% | 19.9% | 19.4% | 19.0% | 18.5% | 18.0% | 17.7% | 18.0% |
拉丁美洲 | 5% | 4.9% | 4.8% | 5.0% | 4.4% | 4.0% | 4.0% | 4.0% |
欧洲 | 23% | 20.4% | 20.0% | 20.0% | 18.5% | 19.0% | 18.5% | 17.0% |
独立国家联合 体(CIS) | 2% | 3.0% | 2.9% | 3.0% | 2.6% | 2.0% | 2.6% | 3.0% |
中东及非洲 | 6% | 7.2% | 7.3% | 7.0% | 7.3% | 7.0% | 7.1% | 7.0% |
亚洲 | 41% | 44.6% | 45.6% | 46.0% | 48.8% | 50.0% | 50.1% | 51.0% |
中国 | 21% | 23.9% | 24.8% | 26.0% | 27.8% | 29.0% | 29.4% | 30.0% |
日本 | 6% | 4.9% | 4.4% | 4.0% | 4.3% | 4.0% | 3.9% | 4.0% |
亚洲其他地区 | 14% | 15.8% | 16.4% | 16.0% | 16.7% | 17.0% | 16.8% | 17.0% |
来源:欧洲塑料制造商协会(Plastics Europe)
1统计的塑料制品包括热塑性塑料、聚氨酯、热固性塑料、弹性体、粘合剂、涂层和密封剂以及聚丙
烯纤维,不包括 PET、PA 和聚丙烯纤维。
在全球及亚洲塑料市场中,中国均是塑料产品产量最大的国家,中国塑料产量占全球塑料市场份额从 2006 年的 21%增长至 2018 年的 30%,增长幅度超过全球其他主要地区和国家。
欧洲是世界上主要的塑料产销地区,2018 年生产 6,180 万吨,需求为 5,120万吨。2018 年在欧洲各领域对塑料的需求,包装行业为主要应用领域占比 39.9%,其次为建筑与施工领域占比 19.8%,汽车领域应用约占 9.9%,电器电子领域为 6.2%。
塑料行业发展至今,已合成出上千种高分子材料,目前再继续合成大批新的高分子材料难度很大。因此,对现有塑料进行改性,以制造适用的塑料新材料,已成为发展新材料工业的有效途径之一,全球的改性塑料行业也因此在近年内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2)中国改性塑料行业市场容量和市场前景
塑料与橡胶制品产品门类多、市场容量大,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和国民经济的重点产业。在国家统计局统计的《2019 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主要财务指标》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收入占全国工业企业收入的比例为 2.4%,排名第 14,高于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医药制造业等国家基础工业及主要工业。国家统计局统计,中国塑料制品产量由 2011 年的 5,474.4 万吨增长至 2019 年的
8,184.2 万吨,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5.2%3。
2规模以上指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企业
3中国 2011 至 2016 年塑料制品收入不断升高,2017 年与 2016 年产量基本持平,2018 年由于国内环保因素严格控制再生料用量,以及中美贸易战造成国内代加工减少等原因,2018 年中国塑料制品产量和收入同比降低 20%左右,主要影响到再生料的使用上,对于新料影响不大,塑料制品产销率未受影响,仍保持在 98%左右。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塑料制品规模以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从 2011 年的 15,583.74 亿元增长至 2019 年的 19,077.48 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2.6%。随着各类终端工业产品轻量化、定制化、智能化、环保化等发展趋势日益加快,塑料制品的应用范围也将不断拓展,对产品的性能和质量要求也在迅速提升,塑料制品行业的转型升级将不断加快。
数据来源: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
根据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统计,“十一五”期间塑料制品年产量年均增长率达到 10%以上,“十二五”期间我国改性塑料产量从 2011 年的 780 万吨增
长至 2015 年的 1,000 万吨。根据中国合成树脂协会预计,“十三五”期间改性塑料制品产量年均增长 15%左右。2004 年我国塑料改性化率仅为 8%,到 2016
年我国塑料改性化率大致在 19%左右,到 2024 年有望达到 30%,中国塑料改性化率持续增长,改性塑料在塑料行业中地位将愈发重要。
塑钢比是衡量一个国家塑料工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2018 年世界塑钢比 50∶50、亚洲塑钢比 42:58、欧洲塑钢比 59:41、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塑钢比 73:27、独立国家联合体(CIS)塑钢比 35:65,中国仅为 37∶63,中国塑钢比低于全球及主要发达地区塑钢比指标。伴随着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以塑代钢”、“以塑代木”的不断推进,改性塑料行业也获得了较快的发展,改性设备和改性技术不断成熟,改性塑料工业体系也逐步完善,目前已成为全国塑料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消费升级使中国的汽车、家电、建筑等产业发展较快,人们对材料性能要求不断提高,中国正成为全球改性塑料最大的潜在市场和主要需求增长动力。另外,节能减排政策导向也极大地促进了改性塑料行业的发展。
2018 年全球及各地塑钢比
地区 | 全球 | 亚洲 | 欧洲 | 北美自由贸易 区(NAFTA) | 独立国家联合 体(CIS) | 中国 |
塑钢比 | 50:50 | 42:58 | 59:41 | 73:27 | 35:65 | 37:63 |
来源:欧洲塑料制造商协会(Plastics Europe),世界钢铁协会
3、下游行业对本行业产品的需求分析
公司产品下游主要应用领域包括电动工具、汽车零部件、家用电器、电子电气、办公家具制品等行业。
(1)电动工具行业对改性塑料产品的需求分析
电动工具种类繁多,包含金属切削电动工具、研磨电动工具、装配电动工具,常见的有电钻、电动砂轮机、电动扳手和电动螺丝刀、电锤和冲击电钻、混凝土振动器、电刨等。
电动工具行业有着悠久的历史,伴随着人们生活、工作的改变而发展。20世纪 40 年代,电动工具在美国和欧洲兴起并快速推向国际市场。20 世纪 60 年代,日本凭借较低的成本优势和技术优势产销量不断增长,与美国、法国并称为世界三大电动工具生产国。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包括日本企业在内的大量电动工具企业开始将工厂迁移到人工成本较低的中
国。
中国从建国后至 20 世纪 60 年代,大部分电动工具产品为电钻,70 年代到
80 年代,国内电动工具产品种类逐渐丰富,20 世纪90 年代以来,中国电动工具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我国电动工具获得强劲的发展动力,中国已成为世界电动工具生产大国之一。以电动手提式工具产量为例,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 2012 年我国电动手提式工具产量为 2.53 亿台,2019 年产量为 2.02 亿台。
中国电动手提式工具产量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在电动工具中应用的塑料材料主要包含热塑性材料,如 PA、PC、PP、 PVC、POM、CR、NBR、TPE、PPS、PS 等。由于电动工具的发展呈现小型化、轻量化发展及以塑代钢的趋势,改性塑料在电动工具领域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国内技术水平高、产品质量好的改性塑料企业将获得良好的发展机会。
(2)汽车行业对改性塑料产品的需求分析
早期改性塑料仅用于非核心零部件的生产,随着改性塑料在阻燃性、强度、抗冲击性、韧性等方面性能的日益提升,其应用范围也不断扩大,当前改性塑料主要应用于汽车外饰件、汽车内饰件、汽车功能部件、汽车电子部件,已成为汽车零部件重要的组成部分。
改性塑料在汽车行业的应用
项目 | 部件 | 汽车常用塑料 |
汽车外 | 主要有保险杠(前 | 保险杠:ABS、改性PP、PC/ABS |
项目 | 部件 | 汽车常用塑料 |
饰件 | 后,内衬)、车身侧裙板、防擦条、轮罩、轮盖装饰件、门槛、散热器格栅、牌照板等 | 外后视镜:ASA、改性 PP、增强 PA6、TPE 灯罩:改性 PC、PMMA 前大灯饰圈:PC、PBT、PBT/PET前大灯壳体:PP+T40、PP+T20 前大灯配光镜:耐刮擦 PC 前大灯反射镜:PC、PBT、PPS、BMC前大灯后盖:PC、EPDM 尾灯配光镜:PMMA 尾灯壳体:耐热 ABS、PC/ABS、ASA 尾灯内配光镜:PC尾灯灯泡支架:ABS 灯泡座:PA+GF、PP+T20、PPA+GF、PPS 进气格栅:ABS、改性 PP、PC/ABS 轮罩:PP+EPDM 轮毂装饰件:PA6+矿物粉牌照板:ABS、PC/ABS 侧裙板、门槛、防撞条:PP+30%矿物粉 |
汽车内饰件 | 主要包括仪表板、副仪表板、立柱、门板、座椅等部件。 | 仪表板:PP+TALC、PC/ABS、PPO、PVC/ABS 片材仪表盘附件:PP、ABS、PC/ABS、PP+EPDM+TALC门板立柱:PP+EPDM-T20、PC、PC+ABS、TPO、 PP+EPDM+T20 |
汽车功能部件 | 主要包括发动机前端组件,发动机罩盖,进气歧管,空调组件,容器,燃油系统等 | 空调组件:PP+T20、HDPE、LDPE容器:高强度 PP、PP 燃油箱:PA11,PA12 发动机罩盖:PA6+30%GF 散热风扇:耐水解 PA66+30%GF 风机壳体:PP+20%TALC通风管道:HDPE |
汽车电子部件 | 线束、传感器、开关、点火等 | 线束:PBT、PA6、PA66 传感器:PBT+GF、PBT、PA6、PA66开关:PA、PC、PBT、PBT+GF |
塑料的密度在0.9~1.6g/cm³,玻纤增强复合材料的密度在2.0g/cm³以内,而 A3 钢为 7.6g/cm³,黄铜为 8.4g/cm³,铝为 2.7g/cm³,从密度上来看塑料的轻量化效果最好,是汽车轻量化的首选材料,它在减轻汽车重量的同时还能显著降低汽车生产厂商的生产成本。根据 Plastindia 基金的统计,用塑料代替金属制造燃料箱和电池箱可使部件重量减轻 40%和 70%,整车重 量减轻10%,燃油经济性提高5%至7%。此外,每减少一公斤汽车的重量,就有可能减少20 公斤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世界汽车产量总体保持较大的规模,据世界汽车制造商协会数据,2019 年全球汽车产量达 9,178.7 万辆。随着改性塑料在整车制造中所占比例逐渐加大,汽车改性塑料市场前景看好,Marketsand Markets 数据显示,全球车用塑料市场
规模由 2012 年的 216.16 亿美元增至 2018 年的 461.12 亿美元,消费量由 2012 年
的 710 万吨增至 2018 年的 1,130 万吨。
近年来,我国汽车行业在技术和市场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和发展,随着工业技术水平提高和汽车产业集群效应逐步显现,我国正逐渐成为世界汽车制造中心。2009 年,我国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生产国和消费国。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2009 年到 2019 年我国汽车总产量从 1,379.1 万辆增长
到2,572.1 万辆,年均复合增长率达6.4%。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量从2011 年的0.84
万辆增长至 2019 年的 124.2 万辆,年均复合增长率达 86.74%。
数据来源: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二三线城市交通环境改善、人口日益集中、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以及政府对汽车产业的扶持政策和刺激消费的措施,汽车市场消费需求仍将长期维持在较高水平。目前,中国单车塑料用量要远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发展空间巨大,特别是中国已经是全球最大的新能源汽车市场,新能源汽车更加需要轻量化技术的支持;因此,中国车用改性塑料需求增速预计将高于全球平均水平,成为改性塑料下游需求增长最快的领域。
(3)家电行业对改性塑料产品的需求分析
改性塑料凭借质量轻、强度高、电绝缘性能优异、化学稳定性能优良等特性,已被广泛应用于家用电器的壳体、叶片、外饰等配件中,家用电器中所使用的塑料几乎全都需要经过改性,随着家电行业的迅速发展,家电行业对塑料
需求也在稳步提升。
在家电中应用最多的为 ABS,用于电视机、收音机、录音机、电扇、吸尘器等家电外壳,冰箱内胆、抽屉等等。PP 是家电中使用量仅次于ABS 的塑料品种,用于洗衣机内外通、底座、盖板、开关盒、风扇电机罩、冰箱后盖板、电机托盖板及少量的电扇、电视机外壳,冰箱内衬、抽屉等。
改性塑料在家电行业的应用
改性塑料树脂类型 | 特点 | 用途 |
ABS/HIPS | 强度和韧性均较好,表面光泽高,耐磨,综合性能优异 | 用于电视机、收音机、录音机、电扇、吸尘器等家电外壳,冰箱内胆、 抽屉等等。 |
PP | 强度和韧性均较好,耐热,抗疲劳,品种多,价格低,易改性 | 用于洗衣机内外通、底座。盖板、开关盒、风扇电机罩、冰箱后盖板、电机托盖板及少量的电扇、电视机 外壳,冰箱内衬、抽屉等。 |
PS 和XXX | 透明性好,刚性好,表面硬度大,尺寸稳定,强度和韧性均较好, 表面装饰性好,价格低 | 用于冰箱果蔬盒、蛋架、托盘、磁盘盒等透明部件 |
PVC | 来源丰富,价格低,适用性强,适应面广 | 用于冰箱门封条和各种家电密封套等;国外用于替代部分 PP、ABS、 HIPS 进行注塑及和 ABS 合金制备 家电壳体。 |
PC | 韧性最佳的工程塑料,抗蠕变性能好,耐热耐寒性好,长期使用温度为-60~120℃,耐老化,透 明性好 | 用于洗衣机侧盖板热水接触部件、电吹风、电热器外壳,齿轮、齿条、透明罩壳,光盘等冰箱果蔬盒、蛋 架、托盘等透明部件。 |
尼龙(PA6、PA66、 PA10102 等) | 强度高、韧性好、耐磨、摩擦系 数小、具有自润滑作用 | 用于齿轮、轴承、耐磨损零件。 |
酚醛树脂 | 刚性好,电性能好,耐热,尺寸 稳定,摩擦系数小 | 用于开关、开关盒、接线柱、接线 板、电扇底盘、印刷电路; |
氨基树脂 | 半透明,性能类似酚醛 | 用于门把手、旋钮、壳体等; |
环氧树脂 | 力学、电学和耐化学性能良好, 尺寸稳定 | 用于印刷电路、封铸材料。 |
中国已成为家用电器生产和消费大国,是全球家电的制造中心,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视机、吸尘器等主要家电产品产量逐年增长。中国彩色电视机产量从 2011 年的 12,231.34 万台增长至 2019 年的 18,999.1 万台,年均复合增
长率为 5.7%;中国家用电冰箱产量从 2011 年至 2019 年保持在 7,900 万台以上;
中国房间空气调节器产量从 2011 年的 13,912.50 万台增长至 2019 年的 21,866.2
万台,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5.8%;中国家用吸尘产量从 2011 年的 8,400.46 万台增
长至 2018 年的 10,335.19 万台,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3.0%;中国家用洗衣机产量
从 2011 年的 6,715.94 万台增长至 2019 年的 7,433 万台,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1.3%。
随着家电产品轻薄化和降低成本的需要,改性塑料在家电产品中的应用及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已成为仅次于钢材的第二大类材料,也是应用量增长速度最快的材料。改性塑料技术的发展、国家 3C 认证的进一步实施以及消费者对家电产品安全性和环保性要求的提高,客观上促进了阻燃、耐高温以及易降解等性能更好的改性塑料产品在家电行业中的应用,未来预计改性塑料在家电产品中应用仍将持续增长,单台家电中改性塑料应用也将不断增加。
智能家电时代的到来对改性塑料需求进一步增长,智能家电时代的消费者对定制化、个性化的高端家用电器需求提升,不仅对改性塑料的阻燃性、强度、耐候、环保等基础性能有较高要求,而且对易成型、色彩丰富、吸震消音等定制化和高端化改性塑料提出了挑战,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家电用改性塑料行业向高端发展。
(4)电子电气行业对改性塑料产品的需求分析
改性塑料与普通塑料相比,其增强增韧性能、阻燃性能、耐高温性能、耐老化性能、耐划痕性能等对电子电气产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凭借上述性能,改性塑料大量取代了传统金属和无机非金属材料,成为了电子电气产品的主要材料之一。塑料在电子电气工业中广泛应用,如电子电气设备及元器件的壳体材料、包覆材料、基质材料、介电绝缘层材料等。国内居民收入稳定增长、消费水平不断提高,IT 通信类产品需求量保持稳定增长,改性塑料在 IT 通信类产品的应用也日益广泛。
在手机产品中,塑料主要应用于手机机身及手机内的绝缘部件。手机是信息化、网络化时代最为重要的移动终端消费品,快速的技术创新和消费升级为其市场空间的稳定和增长提供了重要基础,根据国际数据公司(IDC)统计, 2018 年全球手机市场出货量为 18.97 亿部,其中智能手机出货量 14.2 亿部,占比为 74.86%。我国已建立起完整的手机产业链,成为全球最大的手机制造和出口基地。2018 年我国智能手机出货量为 3.98 亿部,占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的 28.03%。我国手机总体出货量常年保持在 4 亿部左右,已成为全球智能手机出
货量占比最高的国家。
智能手机的日益轻薄化与个性化,要求外壳及结构件材料具备较高强度、良好耐化学性及易加工特性,以便实现保护、散热、美观的作用,智能手机的大屏幕和纤薄机身也需要更为先进、高端的外壳及结构件材料。我国作为智能手机出货量最大的国家,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手机行业规模预计仍将领先全球其他地区,手机用改性塑料市场预计也将获得持续稳定的发展。
电子计算机是除手机外另一类主要的电子产品。IDC 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全球个人计算设备总销量约为 4.07 亿台。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我国电子计
算机整机产量 2011 年为 35,016.9 万台,2019 年产量为 35,646.6 万台,自 2011
年以后我国电子计算机整机产量均超过 3.3 亿台,对塑料需求居高不下。
手机、计算机等外壳及结构材料正在显著受益于巨大的市场消费量,加之电子产品的更新速度快、使用寿命较短,改性塑料在电子领域有着较大的发展空间。
在电气行业,改性塑料已大量应用于变压器、电线电缆、高低压电气、电力电容器、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继电保护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等。中国电气行业经过 50 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行业规模也不断增长,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9 年规模以上工业中,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 10.7%。随着人们对安全、健康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国内外对塑料材料的防火安全性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未来对高端改性塑料需求仍将保持增长。当前电气产品也正向智能化、小型化、模块化为特征的新一代产品发展过渡,对改性塑料相关产品需求将持续增加。
(5)办公家具行业对改性塑料产品的需求分析
家具是正常生活、从事生产实践和开展社会活动必不可少的器具设施,随着时代发展,家具市场规模也不断增长。全球办公家具生产主要集中在中国、美国、德国等国家,其中中国为全球最大的办公家具生产国。根据工信部、中国家具协会数据,我国家具行业规模长期维持在较高水平,2014 年以来规模以上企业家具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合计均超过 7,000 亿元。
家具应用材料包括木材、金属、塑料等,各项材料受益于家具庞大的产业
规模,拥有较高的需求量。传统塑料主要用于家具装饰,随着改性塑料物理性能增强,塑料也延伸至家具的结构件制造和支撑件构造,也可独立制造成塑料家具。塑料家具相比于木质家具及金属家具,拥有独特的美观性和便利性,产量和消费量持续增长,根据《中国家具年鉴》数据,2017 年中国塑料家具制造业主营业务收入达 111.50 亿元,同比增长 13.72%,增速高于家具行业整体增长。随着人们个性化、健康化的需求,塑料依靠其便利的加工性能、丰富的色彩、以及轻量化特点,需求仍将持续增长。
近来年塑料在机械性能、耐久性、耐腐蚀性、耐热性等方面能达到更高的要求,而且加工更方便并可替代金属材料。“以塑代木、以塑代钢”的趋势日益增强,逐渐延伸至家具行业,改性塑料在家具行业应用仍将快速发展。
4、行业发展趋势
(1)应用领域不断扩大,市场空间不断增长
随着改性塑料技术的不断提高,改性塑料的阻燃、耐候、合金化水平不断提升,应用范围的逐渐扩宽;如硬质 PVC 替代木材料可广泛应用于建筑、包装、家具等领域,意大利 Latis.P-A 公司研制出的一系列新型高硬度复合材料可回收利用,并可代替铝合金。一些工程塑料的应用已不再限于航天军用,而是普及到民用领域,如电子产品、包装材料、汽车等领域。随着电子元器件的小型化,像聚碳酸酯(PC)、聚邻苯二酰胺(PPA)等工程塑料应用日益广泛。日益严格的环保法规更是刺激了其在汽车及运输行业中的大量使用。随着改性塑料应用范围和应用量的增长,改性塑料市场需求及市场空间也将持续增长。
(2)通用塑料工程化
工程塑料拥有优异的性能,随着国内汽车、电子电气、通讯和机械工业的蓬勃发展,工程塑料需求大幅上升。随着改性设备、改性技术不断发展成熟,占塑料行业的 90%以上的通用塑料通过改性提高了强度、耐热性等指标,具备了工程塑料的性能,并已经抢占了部分传统工程塑料的应用市场。改性通用塑料在价格及产量方面具有较大优势,随着通用塑料改性技术不断发展,未来应用将进一步增长。同时,传统工程塑料也通过改性技术不断提升、改善其性能,以适应下游行业对材料更高的性能要求。
(3)国内企业逐步向高端发展
国内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塑料加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指导意见》、《塑料加工业技术进步“十三五”发展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均提出了重点发展多功能、高性能材料及助剂,力争在材料功能化、绿色化及环境友好化方面取得新的突破;加快绿色、节能、高效新型加工成型工艺和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加快塑料成型装备的研发;紧紧围绕高端化,加快提升中高端产品的比例。国内改性塑料行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部分企业在初步具备一定规模的基础上,逐步开始拓展高端产品市场。
(4)国内企业差异化、特色化、国际化发展
从目前改性塑料的整体市场来看,国际主要的化工生产企业占据了主要的中高端产品市场,国内企业的产品则主要集中于通用型的中低端产品市场;但是,近年来有部分国内企业通过其技术研发和市场经验的积累,逐步在一些细分高端市场形成自身的竞争优势,替代了部分进口产品,并不断开拓高端产品应用领域,持续扩大业务规模。
从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发展来看,差异化、特色化及国际化是其重要的发展趋势。因改性塑料下游行业应用范围极为广泛,且仍在不断的拓展之中。因此,虽然国际大型化工企业在整体上占据竞争优势,但国内部分企业采用差异化、特色化的策略,通过技术创新,研究新的市场需求,积极拓展新的改性塑料应用领域,快速开发满足新需求的材料,在细分市场领域迅速形成竞争优势,并以此为基础不断拓展产品类别,从而实现发展壮大。此外,充分利用全球的研发资源提升自身技术水平,不断拓展国际市场也已成为国内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途径之一。
(5)制造自动化、智能化
中国改性塑料行业生产装备水平普遍较低是导致产品质量不稳定、高端产品相对较少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部分有条件的企业已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大规模技术改造,持续提升生产制造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从而提升产品质量的稳定性,不断促进产业升级。
5、发行人行业地位和竞争优势
(1)发行人行业地位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电动工具、汽车零部件、家用电器、电子电气、家具类制品等领域,上述领域市场空间广阔,对改性塑料需求量巨大。改性塑料是典型的技术进步和消费升级受益行业,我国已成为这些领域的制造业大国,并由此拉动了国内改性塑料行业的发展;消费升级使中国的相关下游产业在庞大的市场规模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升级,作为专业改性塑料生产商,公司通过持续的技术创新以满足下游客户日益增长的需求,产品种类不断丰富、生产规模不断提升。
公司凭借优良的产品性能和稳定的产品质量,与xxx百得、安波福、飞利浦等世界知名企业建立了良好、稳定的合作关系,xxx百得是全球最大的电动工具制造商,安波福是全球领先的汽车电子零部件及系统技术供应商之一,飞利浦是全球知名家电制造商。公司通过与上述公司合作,成为全球改性塑料行业产业链的一员,技术和工艺水平持续提升,业务规模不断增长。
与国内同行业竞争对手比较来看,公司在产量规模和收入规模上并不具备优势,但是公司在部分细分领域内的技术和工艺水平、产品盈利能力等方面已具备较强的竞争优势,在行业内形成了较强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2)公司的竞争优势
① 技术研发优势
公司以向世界级的工业客户提供定制化的新材料解决方案为目标,技术研发方面的优势是公司在改性塑料行业生存与发展最重要的基础,公司在技术研发方面的特点也是公司区别于其他同行业公司最主要的特征之一。
A、公司的技术研发优势是在特定细分领域内的优势
公司的技术优势主要体现为在部分细分领域的优势,这是公司长期坚持自身发展战略的结果。公司定位于服务世界级的工业客户,专注于寻求部分较高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的细分市场,较少涉足竞争激烈的大规模、同质化产品的竞争领域;在发展过程中坚持不单纯追求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规模、不单纯追
求产品广泛覆盖各个类别,不以短期内迅速做大为主要发展目标,而是在相关细分领域内深入了解行业发展趋势和客户需求,在原材料研究、配方开发及优化、添加剂优化、工艺流程设计和优化等各方面持续投入资源进行研发,从而在细分领域内形成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技术和产品。
与国际龙头企业相比,公司在研发投入、经营规模、产品结构、资本实力等各方面来说都有较大差距,尚不具备与其全面抗衡的实力;但是公司通过准确选择研发方向、集中资源持续投入实现在细分领域内的突破,开发出小而专、小而精、小而特的技术和产品,并以为基础不断拓展产品类别、积累技术优势,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专业实力和服务能力开展业务,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
B、长期的技术积累是公司形成技术优势的基础
改性塑料生产企业能否在行业中形成自身独特的竞争优势不仅依靠其研发投入和研发水平,更大程度上依靠长时间在研发、生产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和数据,而不断沉淀的技术经验逐渐形成企业自身独特的优势。
公司为客户提供的个性化产品解决方案需要反复测试和验证,不断优化和完善,才能与下游客户的具体产品和工艺相融合,形成最优的解决方案。凭借下游应用成功案例的长期积累,公司形成了具有高度专业性的原材料研究和配方开发的数据库、领先的工艺技术经验及标准化、精益化的质量控制体系,产品在质量标准、质量一致性等方面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可以高效的实现新产品的开发、规模化地生产质量稳定的高端改性塑料,长期稳定地满足下游客户的需求。
技术积累促进了公司的持续创新能力、提升了研发效率,公司从最初在某一细分领域内的技术优势,然后利用这一优势在相关的延伸细分领域内深入研发和创新,进而在延伸的细分领域建立技术优势。在发展过程中,公司在一个领域研发成功通常能为公司带来相应的稳定收入和利润、积累相应的技术经验和数据,从而支持公司能继续投入研发资源拓展新的延伸领域,形成技术创新与转化的良性循环;不断加强公司的技术优势。
C、科学的研发机制是公司形成技术优势的保障
公司的研发体系服务于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定位,公司在选择确定研发方向时会进行充分的市场及具体客户的需求分析,论证项目的商业价值,评估公司的能力和资源与项目的匹配性。在研发项目确定后,公司给予研发和市场开拓相关部门和人员充分的空间,可以允许一个项目长时间的持续投入,虽然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在该项目上都不会有产出和收益,但是项目最后研发成功并通过客户认证、开始量产后,通常会给公司带来长期稳定而较高的回报。
公司的研发工作依托于自身的技术基础,谨慎选择项目和研究方向,努力在自身具备技术积累和优势的领域基础上持续深入和拓展,从而确保公司在细分领域内具有持续的技术优势,并在相关的领域继续拓展产品类别时可以有效降低研发风险、提升研发效率。
D、专业高效的技术服务是公司技术优势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较于生产大规模、同质化产品的发展模式,公司力求在特定细分领域谋求发展。在特定细分领域内,客户的需求具有定制化、小批量、多批次等特点。公司长期坚持以技术服务推动产品销售的发展理念,为满足客户需求公司组建了专业的技术团队,开发设计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创新性。公司技术团队核心人员拥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及丰富的行业经验,为客户需求的实现、产品开发、配方开发、客户工艺及生产指导等多方面提供服务。依托于技术优势,公司可以更快、更有效及更专业的解决客户技术问题,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
② 人才优势
作为知识密集型企业,企业专业优势来源于专业人才队伍的支撑,专业工程师作为公司发展的重要基础,需要做到熟悉材料、工艺、技术、配方等,可以针对不同细分市场进行研究和调整。随着材料日益繁杂以及客户细分要求的增长,在实际工作中企业遇到的问题将更加复杂化和专业化,这需要拥有长期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积累的人员来解决。公司始终坚持以技术创新为根本,注重人才引进和人才培养,在业务发展和技术研发过程中不断扩充和优化研发团队,并培养了一批稳定和可靠的技术骨干,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③ 客户资源优势
公司主要终端客户包含史丹利百得( Stanley Black&Decker)、安波福
(Aptiv)、飞利浦等在不同行业领先的国际企业,上述企业的供应链准入门槛高,对供应商认证严格且认证周期长,确定供应商后不会轻易更换。优质稳定的客户既能保证公司稳定的订单资源,又可以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支撑公司稳定发展。公司与行业内优质企业合作,提高了公司知名度,同时降低了公司开发新客户的难度。
④ 运营管理优势
公司多年来专注于改性塑料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运营及管理团队拥有丰富的行业经营经验及管理经验,主要管理人员对改性塑料技术及行业发展拥有独到的见解及前瞻性。管理团队在多年运营经验中,形成了一套规范的管理体系,制定了严谨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及xx流畅的生产控制流程,确保了各环节的有效衔接以及质量、生产效率管理的有效落实。
公司在运营管理效率上的优势,是公司在与同行业国际龙头企业竞争中赢得市场的重要原因,公司以更专注的研发方向、更高的研发和生产效率、更快的响应速度、更低的运营管理成本,可以为客户提供更符合特定需求的产品、更高效优质的技术服务和相对更低的价格。
⑤ 品牌优势
改性塑料行业的下游优质客户对材料供应商有较高的要求,公司在产品质量和性能稳定性、技术研发实力和服务等方面具有较强优势,且通过长期与下游大型企业的成功合作,已在行业内口碑及品牌已得到下游行业客户的认可,形成了一定的品牌优势。
通过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以及对发行人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研发能力及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等情况的分析,本保荐机构认,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财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强,核心竞争力突出,发展潜力和前景良好。
九、保荐机构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20]43 号)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 年修订),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及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所处行业产业政策未发生重大调整,进出口业务未受到重大限制,税收政策未出现重大变化;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良好,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采购价格受原材料市场价格持续上涨的影响有所上涨,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重大合同条款及实际执行情况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存在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了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主要经营情况,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有关信息披露符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状况良好,公司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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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机构: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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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本公司现授权xx、xxx担任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授权本公司员工xxx担保项目协办人,承担相应职责。
除本项目外,保荐代表人xx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无在审企业;保荐代表人xx最近三年无已经完成的保荐项目。
除本项目外,保荐代表人xxxxx签字保荐代表人无在审企业;保荐代表人xxx最近三年无已经完成的保荐项目。
保荐代表人xx、xxx不存在如下情形:最近三年内有违规记录,违规记录包括贵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情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xxx认为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双人双签”的相关要求,同意推荐xx和xxx担任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xxxxx保荐代表人xx、xxxxx:对相关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专项授权书之出具仅为指定我公司保荐(主承销商)的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如果我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保荐代表人或项目协办人作出调整,并重新出具相应的专项授权书,则本专项授权书自新的专项授权书出具之日起自动失效。
(此页无正文,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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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