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檔、影像掃描檔、VCD、DVD,或與電腦網路連結),經適當之編排,進行公開傳輸、重製、螢幕顯示、建立資料庫,或以其他電子方式處理。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出版授權契約書
中華民國97 年3 月31 日行政會議增訂通過實施。
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24 日行政會議通過修正。
授 權 人: (以下稱甲方) 出 版 人: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以下稱乙方) 著作名稱: (以下稱本著作)著 作 人:
甲、xxx因甲方授權乙方出版本著作物(以下簡稱本計畫),雙方合意簽訂本出版授權契約書(下稱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x計畫
(一)本計畫執行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補助項目以 通過之經費核定清單所列為準。甲方同意依乙方及其主管機關訂頒之相關規定執行本計畫,並遵守乙方所有之修正。
(二)本計畫之補助經費,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核實動支,不得移作他用。執行期滿,依報支程序,檢據核實報銷,如有結餘,應全數繳還,xx有限出版則不受此項規範。
(三)甲方及著作人對於計畫內容及研究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應保證絕無侵害他人權利及影響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其因而造成乙方之權利或名譽受損害者,乙方得依法主張權利或追究其法律責任,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第二條 授權出版範圍
(一)甲方同意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將本著作專屬授權予乙方進行紙本及數位出版發行。乙方為發行或宣傳本著作之目的範圍內,得自行或再授權他人為重製、公開傳輸、公開口述等權利。
(二)專屬授權區域:全世界。 (三)授權發行語文:正體中文、簡體中文、英文或其它經雙方協議適當之第二外語。 (四)第一項所稱「數位出版」指將本著作以任何電子形式儲存或數位化(例如但不限於:製作成
PDF 檔、影像掃描檔、VCD、DVD,或與電腦網路連結),經適當之編排,進行公開傳輸、重製、螢幕顯示、建立資料庫,或以其他電子方式處理。
第三條 稿件交付
(一)甲方應依契約規定執行期間內,交付本著作之完整電子檔案(DOC、TXT 或其他乙方可讀取編輯之檔案xx)xxx,xxx包含所有文字、照片及引用圖表等,且其內容須完整確定,供乙方直接進行編輯、製作。
(二)甲方對於其所交付之稿件,負有確保其合法性、正確性及完整性之義務,並應依乙方之建議進行修改。若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乙方所發行之本著作有回收、重印或其他損害之情形時,甲方同意負擔因此所生之費用及賠償乙方所受之損害,甲方並同意乙方得於甲方應取得之權利金款項中優先扣抵(抵銷),並同意乙方於抵銷之前對於甲方之權利金債權存在權利質權,而有優先受償權。
第四條 授權期間
(一)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有效期間為三年。契約屆滿前三個月,若任一方未以書面向他方為終止合作之意思表示時,本契約依原條件自動延展三年,其後亦同。
(二)甲方交付完整稿件後,若經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促請乙方發行本著作之紙本或數位版本,乙方未於收到前開書面通知後一年內為紙本或數位版本之發行者,甲方得以書面就紙本或數位版本之出版部分,終止授權。
(三)乙方應具有優先與甲方續約之權利。第五條 聲明及保證
(一)甲方聲明其擁有本著作之著作權,且未於簽約前將本著作或類似著作授權他人出版(若甲方曾授權他人出版,應於簽約前告知乙方),並有權依本契約授權乙方為各項出版活動。
(二)甲方保證本著作為著作人獨立(或共同)創作,並未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或違反其他法律之規定。
(三)甲方於本契約有效期間,除經乙方書面同意者外,不得利用本著作的全部或一部,為不利乙方的行為,包括:1.甲方自行或委託他人出版、銷售;2.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出版與本著作相同或類似的著作;3.將本著作的全部或一部登載於網站上,但甲方為教學、學術發表或演講目的之部分使用,不在此限;4.其他足以妨害本著作銷售的行為。若甲方有利用本著作之全部或一部之需求,其應先書面告知乙方並獲得乙方同意,雙方修訂契約條款且以同意書面文件增列為本約之附件後,方得為之。
(四)甲xxx著作人本人,必須確保已經合法取得著作人之授權同意後簽訂本契約,否則自負侵權及其他法律責任;此時甲方及著作人均應確保本條之聲明及保證,並負擔乙方所受任何處理費用及損害賠償。
第六條 校訂及修改 (一)本著作於每一版第一次付印前,乙方得要求甲方無償義務擔任本著作最後一次校對工作。 (二)乙方認為本著作內容有修改必要時,得通知甲方為再版之協助。甲方應同意乙方依其專業
為適當修改,並依雙方約定之期間交付修改後之電子檔案。
(三)甲方認為本著作有再版修改之必要時,亦得通知乙方,由乙方依據庫存之狀況,與甲方協商再版事宜。惟乙方並無再版之義務。
(四)乙方對本著作之內容增減、變更,應徵得甲方同意。但文字及標點符號之錯誤,不在此限。第七條 書名、排版、數量、定價及宣傳
(一)本著作之名稱由雙方協議決定,封面設計、印刷形式、版本開式、編輯暨裝幀方式、每版
(刷)冊數、定價等,均由乙方決定。 (二)xxx將本著作之著作人及授權人姓名刊載於著作物之封面及版權頁。
(三)乙方應為本著作以廣告及常用之方法加以促銷,甲方應盡力配合推廣。另雙方於本著作印行前後,亦得以將本著作部分內容逐篇發表在報章雜誌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協助本書之行銷推廣,若因此所獲得之收入,應由雙方平均分配。
(四)乙方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可按實際需要隨時決定再行印刷(刷數不限),每次再刷數量由乙方決定。若採xx有限出版印刷之方式者,第一刷之數量為 500 本。
第八條 權利金之計算與支付
(一)本著作紙本出版之權利金以本著作之紙本出版數量百分之十為酬,雙方同意依乙方實際印刷之數量計算。如有再版印刷,乙方應於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分兩次結算再版銷售數量百分之十予甲方。
(二)由於本著作為政府出版品,甲方同意乙方依政府出版品相關管理規定進行紙本或數位檔案的呈繳、對外贈書及因裝訂錯誤、污損等更換之書籍,無須支付甲方權利金。
(三)雙方同意於本著作出版二年後,xxxx本著作銷售及庫存之狀況,以其單方決定以低於五折之方式銷售(如清倉特價等)或贈送(如圖書館、活動贈書等)本著作。前開情形應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得選擇自行依乙方通知之條件購回本著作之全部或一部,或由乙方依其決定處理。
第九條 作者贈書及自購價
(一)甲方若自購本著作紙本出版品,乙方同意以其定價六五折之優惠價格將其售予甲方(惟應以 200 本為限)。數位出版品之優惠條件,由乙方視個案另行通知作者,xx有限出版即時即量數位印刷則需按出版方式申請,並以成本價售予甲方。
第十條 侵權處理
x著作之權利遭受侵害時,甲方應全力配合乙方共同保護權利。因取締盜版或其他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所獲得之賠償淨利(指扣除律師費、徵信調查費、裁判費、乙方人事費用開銷等一切行使權利之必要費用之稅後淨利),由雙方各得百分之五十,雙方應於該案件終結並實際取得賠償或和解金後,支付予對方。
第十一條 違約處理
(一)任一方違反本契約約定時,他方得以書面定七日以上之期間通知違約方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改善不完全者,未違約之他方得終止本契約,並請求因此所生之損害賠償。
(二)除本契約另有規定者外,若甲方自行或授權他人出版本著作或類似著作,或乙方擅為超出所通知甲方之印刷數量者,則將依他方所查獲前開違約著作之數量乘以本著作定價之十倍之金額,作為賠償他方之懲罰性違約金。
第十二條 衍生權利
甲方同意將因本著作物之衍生權利,所產生之一切收益,扣除必要成本後,由甲、乙雙方平均分配。前開所稱「衍生權利」,包括:1.著作物之內容在國內外之各媒體發表、轉載或其他書籍選載之權利。2.本著作物改編為漫畫、電影、電視、錄影帶、光碟、電腦軟體等權益,及將插畫使用於飾品、卡片等其他物品之權利。3.本著作物翻譯為其他國文字之權益。 4.其他雙方共同承認之衍生權利形式。
第十三條 附約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由雙方另以書面協議之,經雙方簽署後,作為本契約之附件,並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第十四條 管轄法院
x契約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並遵守乙方所訂頒相關規定。凡本契約所生相關爭議,雙方同意依誠信協議解決,如有涉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甲、乙雙方依本契約所為之通知,以本契約所載之住址為準。
第十五條 契約分存
x契約正本壹式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均自雙方完成簽署用印時生效。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身份證字號(護照號碼):
戶 xx | x x | x x | x: x:x: | |
x | x: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 |||
代 | 表 | 人: xxx | ||
地電 傳 | 址:112台北市xxxxxx0x話:886-2-2896-1000#8887 真:886-2-2893-8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