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曾違法者及刑釋人士服務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簡介
服務營辦者透過多元化的復康服務及與其他服務的協作來幫助曾違法者和刑釋人士重新融入社群並發展健康和守法的生活。服務營辦者亦會提供社區教育活動來提高公眾防止罪案的意識。
目的及目標
(1) 透過社會工作介入和各類康復更生計劃,幫助曾違法者重新做人。這些計劃包括個案工作、小組、活動、住宿及就業更生服務;
(2) 教育公眾(尤其是年輕人)切勿以身試法,務求建立安定有序的社會;及
(3) 加強公眾對違法者xx更生及預防犯罪方面的關注和參與。
服務性質
服務營辦者在曾違法者和刑釋人士xx更生和回歸社會的不同階段,提供各種服務:
(1) 宿舍服務
(a) 為刑釋人士及曾違法者提供過渡性的住宿,協助他們與家人團聚或作出穩定的生活安排。
(b) 安排有助於康復更生的社交及康樂活動;及
(c) 透過受規管的群體生活環境,促進入住者社交溝通和互相幫助。
1 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2) 綜合服務中心
(a) 為服務使用者提供輔導服務;
(b) 按需要情況,為刑釋人士及曾違法者,特別是其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申請仍在處理中的剛出獄人士,提供短期現金援助;
(c) 促進和增強刑釋人士及曾違法者及其家人的社會支援網絡;
(d) 為刑釋人士及曾違法者的家人提供支援服務;
(e) 在服務本身無法滿足服務使用者需要的情況下,將他們轉介予其他服務;
(f) 舉辦社交、發展性及治療性小組和活動,並為刑釋人士和曾違法者及其家人提供更多社區參與活動;及
(g) 培育服務對象發展成為綜合服務中心的義工或朋輩支援者。
(3) 職業發展服務
(a) 因應刑釋人士和曾違法者的個人能力、興趣及期望,在就業選配和就業安排方面為他們提供協助;及
(b) 在庇護工作中心為因健康及/或其他原因而暫時未能在公開市場就業的刑釋人士和曾違法者提供不同種類的職業訓練。
(4) 釋前輔導服務
為懲教署轄下懲教院所在囚人士提供的釋前輔導服務包括:
(a) | 以小組簡介形式向收容中心羈留人士介紹服務營辦者的服務; |
(b) | 在各懲教院所的在囚人士釋放之前進行個人面談,制訂個人獲釋計劃,幫助他們重新融入社會;及 |
(c) | 在各懲教院所為在囚人士舉行小組來幫助他們預備獲釋更生的計劃。 |
(5) 法院社工服務
(a) 在法院提供外展社會服務,提供關於法院程序、情緒支援及協助 方面的基本資訊;
(b) 培養及動員義工;及
(c) 提供輔導服務及福利協助。
(6) 社區教育及預防犯罪服務
(a) 透過講座、小組、主題活動、工作坊及研討會等預防犯罪活動,提高公民意識及守法精神;及
(b) 鼓勵xx更生的曾違法者參與預防犯罪的活動,例如學校講座和小組活動。
(7) 短期租金津貼
短期租金津貼旨在照顧在支付租金方面有實際困難的剛出獄刑釋人士備註 1,解決他們的迫切住宿需要。每名人士只可在每次獲釋後收取一次一個月的津貼,如有合理理由則會視作例外情況處理。不過,短期租金津貼最多只會連續發放兩個月。
服務對象
服務性質 | 服務對象 |
宿舍服務 | ─ 有住宿需要的刑釋人士和曾違法者 |
綜合服務中心 | ─ 在重新融入社會的過程中面對一系列家庭或個人困難的刑釋人士和曾違法者 ─ 刑釋人士及曾違法者的家人 |
職業發展服務 | ─ 刑釋人士和曾違法者 |
─ 在懲教署轄下懲教院所服刑的所有在囚人士 | |
法院社工服務 | ─ 違法人士 |
社區教育及預防犯罪服務 | ─ 區公眾人士,特別是針對: 1. 學生 2. 邊緣青少年 3. 懲教所中的年輕在囚人士 4. 曾違法者 |
短期租金津貼 | ─ 服務對象為面臨經濟困難且沒有足夠資源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剛出獄刑釋人士。 |
II 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個別服務性質的服務表現標準:
宿舍服務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 水平 |
1M | 一年內男宿舍服務的平均使用率 | 90% |
2F | 一年內女宿舍服務的平均使用率 | 80% |
2M | 一年內男宿舍服務的入住人數 | 300 |
2F | 一年內女宿舍服務的入住人數 | 35 |
3 | 一年內社交及康樂活動 備註2 的數目 | 72 |
服務成效 標準 | 服務成效指標 | 每年的 議定水平 |
1 | 服務使用者備註3 表示宿舍服務能滿足他們過渡性的住宿需要 | 70% |
2 | 服務使用者備註3 表示他們的解決問題能力在接受宿舍服務後有所提升 | 70% |
3 | 服務使用者備註3 對宿舍服務表示滿意 | 70% |
綜合服務中心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 水平 |
1 | 每月的個案數目 | 3483 |
2 | 一年內新個案備註4 的數目 | 870 |
3 | 每月為曾違法者和刑釋人士的家庭提供服務備註5 的家庭數目 | 348 |
4 | 每月的輔導時數 備註 6 | 2365 |
5 | 一年內開設的新個案備註4 首三個月內與服務對象至少接觸三次的個案百分比 | 80% |
6 | 每月為刑釋人士及曾違法者及/或其家人開設的輔導小組的節數 備註 7 | 12 |
7 | 每月為刑釋人士及曾違法者及/或其家人開設的支援性/互助性/發展性小組及/或興趣小組備註8 的節數 | 32 |
8 | 每月大型活動 備註 9 的數目 | 3 |
9 | 每月社區參與活動及/或連繫社區活動 備註 10 的數目 | 4 |
服務成效 標準 | 服務成效指標 | 每年的 議定水平 |
1 | 服務使用者備註3 對綜合服務中心的服務表示滿意 | 70% |
2 | 服務使用者備註3 表示他們的解決問題能力在接受綜合服務中心的服務後有所提升 | 70% |
3 | 服務使用者備註3 表示他們的支援網絡在接受綜合服務中心的服務後有所提升 | 70% |
職業發展服務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 水平 |
1 | 一年內轉介接受工作面試的刑釋人士數目 | 1200 備註 11 |
2 | 一年內成功就業的刑釋人士數目 | 600 備註 12 |
3 | 一年內在庇護工作中心登記的刑釋人士及曾違法者數目 | 150 |
4 | 一年內庇護工作中心的每日平均出席人數 | 15 |
服務成效 標準 | 服務成效指標 | 每年的 議定水平 |
1 | 服務使用者備註3 表示他們的就業信心在接受職業發展服務後有所提升 | 75% |
2 | 服務使用者備註3 對職業發展服務的服務表示滿意 | 70% |
xx輔導服務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 水平 |
1 | 一年內舉辦的小組簡介數目 | 400 |
2 | 一年內小組簡介的出席人數 | 7000 |
3 | 一年內在懲教院所與在囚人士進行面談的數目 | 1400 |
4 | 一年內曾接受釋前輔導服務其後成為綜合服務中心的服務對象的人數 | 400 |
服務成效 標準 | 服務成效指標 | 每年的 議定水平 |
1 | 80% |
法院社工服務
服務量標準 | 服務成效指標 | 議定 水平 |
1 | 每季的外展接觸次數 | 540 |
2 | 每季的當值接收個案數目 | 45 |
3 | 每季的輔導時數 | 360 |
4 | 一年內的義工服務時數 | 700 |
服務成效 標準 | 服務成效指標 | 每年的 議定水平 |
1 | 服務使用者備註3 表示他們的解決問題能力在接受法院社工服務後有所提升 | 75% |
2 | 服務使用者備註3 對法院社工服務的服務表示滿意 | 70% |
社區教育及預防犯罪服務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 水平 |
1 | 一年內的學校講座數目 | 100 |
2 | 一年內的學校講座出席人數 | 25000 |
3 | 一年內有組織的學校活動數目 | 12 |
4 | 一年內有組織的學校活動參與人數 | 3000 |
5 | 一年內的小組聚會數目 | 125 |
6 | 一年內的小組聚會出席人數 | 1500 |
7 | 一年內的社區教育活動數目 | 4 |
8 | 一年內的社區教育活動出席人數 | 800 |
服務成效標準 | 服務成效指標 | 每年的 議定水平 |
1 | 服務使用者備註3 表示他們對防止罪案的意識和知識在接受社區教育及預防犯罪服務後有所提升 | 80% |
2 | 服務使用者備註3 對社區教育及預防犯罪服務的服務表示滿意 | 70% |
短期租金津貼
服務量 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 水平 |
1 | 一年內為剛出獄刑釋人士提供短期租金津貼的月數 | 550 |
服務成效標準 | 服務成效指標 | 每年的 議定水平 |
1 | 服務使用者備註3 表示他們的即時住屋問題在接受第一個月的短期租金津貼後已獲得改善 | 70% |
基本服務規定
宿舍服務
– 每日提供 24 小時照顧服務,並至少有一名工作人員當值
綜合服務中心
– 應由註冊社工提供服務
職業發展服務
– 每周開放 11 節
– 註冊社工為必要人員
釋前輔導服務
– 社工將每月至少探訪懲教署轄下成人懲教院所一次
– 人員編制包括一名註冊社工
法院社工服務
– 應由註冊社工提供輔導服務
社區教育及預防犯罪服務
– 人員編制包括註冊社工
短期租金津貼
– 註冊社工為必要人員
–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刑釋人士短期租金津貼計劃內一般管理指引審批短期租金津貼
質素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會福利署(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社署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通用章節》的規定,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 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IV 資助基準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津貼
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包括供聘用註冊社工、合資格專業人士及支援人員的公積金,以及其他適用於這協議的服務單位營運的「其他費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及認可收費(如有的話)。獲社署認可提供資助活動處所的租金及差 餉,將按實際費用另行以實報實銷形式發放。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整筆撥款手冊》、有效的
《整筆撥款通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及程序向機構發出的管理建議書及通函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引,以及《社會福利資助指引》(1993 年 10 月) (如適用) 及相關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物價調整因素如現時的綜合消費物價指數而調整「其他費用」。政府不會承擔因這服務協議單位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津貼及服務協議》,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這服務協議單位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訂明的規定,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
(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xx財務報告及審核的整間機構年度財務報表,而有關報告及報表須經兩名機構的授權代表簽署,即董事會主席/機構主管/機構 社會福利服務主管。xx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 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 其他資料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如有的話)。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則以本《協議》爲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
註釋 :
索引 | 定義 |
備註 1 | 短期租金津貼的服務對象是剛出獄未滿一個月的刑釋人士。 |
備註 2 | 社交及康樂活動所指因應「服務性質」而安排的小組活動。這些計劃設有既定目標、活動內容、評估及文件記錄。 |
備註 3 | 服務使用者指當服務結束時填寫與社署協定的「服務使用者意見調查問卷」的人士。 |
備註 4 | 個案的服務對象是被法庭定罪及獲香港或海外監獄釋放的人士。 1 年內新個案的數目所指的是過去 12 個月內沒有接受綜合服務中心的服務的個案數目。 |
備註 5 | 為了重建和加強曾違法者和刑釋人士的社區支援網絡,綜合服務中心幫助他們重建家庭聯繫。綜合服務中心亦為他們的家人提供支援性服務,例如提供參考資料、探訪及小組活動等。若服務使用者被評估有其他福利需要,例如照顧兒童和老人的需要,複雜家庭關係所需的深入輔導,綜合服務中心會為他們作出適切的轉介。綜合服務中心需因應各類福利服務的指引和程序,例如 「處理虐待兒童程序指引」「處理親密伴侶個案程序指引」作出轉介。 |
備註 6 | 輔導時數指為個別曾違法者、懲教院所在囚人士及其家人提供輔導的時數。服務量標準 6,7,8 及 9 中的小組/活動環節輔導時數不包括在內。 |
備註 7 | 輔導小組指有既定目標、帶有小組輔導元素的活動內容、評估及文件記錄的小組,最理想有六名或以上參與者。一節小組應為時至少 90 分鐘(不包括準備時間和跟進工作)。至於設有早、 |
午、晚服務的全日輔導活動,則最多按三節計算,而為時三小時或以上的持續環節,只會按一節計算。 | |
備註 8 | 每個小組/課程的參加人數和節數不應少於 4 人和 4 節。每節小 組/課程為時不應少於 1 小時。 支援小組的成立目標旨在為參加者提供情緒支援,讓他們分享生活經驗。 互助小組為參加者提供相互支援來幫助他們應付日常需要/問題而成立的。 發展性小組的成立目標旨在提升/促進參加者的個人成長、社交技巧和幫助他們在家庭、朋輩和工作中發展健康的人際關係。 |
備註 9 | 大型活動指為曾違法者和刑釋人士及其家人舉辦社交、娛樂和教育活動。每個活動不應少於 2 小時。 |
備註 10 | 社區參與活動或聯繫社區活動旨在培養參加者能更加理解曾違法者和刑釋人士;使曾違法者和刑釋人士及其家人得到有更多包容,讓他們融入社會和參與社區活動;支持和教育曾違法者和刑釋人士的家人;幫助違法者和刑釋人士發展潛能和建立積極的個人價值觀;提升他們的人際關係並加強他們的支援網絡。聯繫社區活動可與其他類型的社會xx,xx,xxxx,xxxx等聯合籌辦。 |
備註 11 | 1200 人之中最理想有 900 人為剛出獄刑釋人士。 |
備註 12 | 600 人之中最理想有 450 人為剛出獄刑釋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