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于2011年10月1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654号文“关于核准浙江银轮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博弘数君(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八名特定股东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共2,900万股,募集资金总 额人民币472,990,000.00元,扣除总发行费用18,320,000.00元,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4,670,000.0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
证券代码:002126 证券简称:银轮股份 公告编号:2011-041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于2011年10月1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654号文“关于核准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xxx数君(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八名特定股东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共2,9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72,990,000.00元,扣除总发行费用18,320,000.00元,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4,670,000.0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1)第13588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和山东银轮热交换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与工商银行天台县支行(以下简称“丙方”)及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xx”)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四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 201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中,山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山东银轮热交换系统有限公司。甲方将根据项目进度使用募集资金分次向乙方增资。甲方作为乙方股东,应当确保乙方遵守其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2、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07061129201148780,该专户仅用于山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乙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乙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必须及时通知xx,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xx报送。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xx。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4、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5、xx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xx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合xx的调查与查询。xx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6、甲方、乙方授权xx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x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xx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7、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xx。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8、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xx,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xx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xx出具对账单或向xx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xx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