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您对本合同有疑问,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门户网站或手机银行 APP 在线客服咨询投诉,或拨打乙方统一的咨询与投诉电话(9 5186)。您有权选择本合同条款或选择其他合同,但在签署本合同后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全部条款。
合同编号:
个人经营借款合同
2024 年,1.0 版
特 别 提 示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各条款,并特别注意如下事项:
1.本合同中关于借款人的义务及违约责任承担条款。
2.应确保您提交的申请贷款文件及资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
3.您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承诺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4.请用蓝黑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5.多余空格可采用划折线、加盖“以下空白”章或填写“以下空白”字样之一处理。其它无实质内容的空格可划斜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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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经营借款合同
借款人(甲方):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 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 真:
共同借款人(与借款人统称甲方): 住 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证件类型(个人填写):证件号码(个人填写):工作单位(个人填写):联 系 人(机构填写):传 真(机构填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填写):
贷款人(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个人贷款是指在乙方核定的贷款额度和使用期限内,甲方使用其在乙方开立的银行卡,通过手机银行等电子自助渠道实现多次提取、循环或非循环使用的人民币贷款。
第二条贷款额度
2.1 本合同项下贷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其中,循环贷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非循环贷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2.2 甲方可以使用上述贷款额度,且单日贷款发放以千元为最小单位(若剩余额度不足千元则全部发放),在额度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本合同项下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贷款额度。
第三条贷款用途
3.1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个人经营,具体用于
。
3.2 甲方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不得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固定资产及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用于偿还其他债务;不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领域。
第四条贷款额度使用期限
4.1 甲方使用上述贷款额度的期限为(大写) (个月/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2 单笔贷款期限自提款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本条第 4. 1 款约定的额度期限届满日。
4.3 在贷款额度使用期限内,对甲方已清偿的贷款额度,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贷款额度使用期限内未使用的贷款额度在使用期限届满后自动取消:
(1)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循环贷款额度项下,甲方对乙方的债务在上述贷款额度使用期限内已经清偿的,就清偿的部分,乙方给予甲方恢复相应的额度,甲方可在贷款额度使用期限内再次使用;
(2)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非循环贷款额度项下,甲方对乙方的债务在上述贷款额度使用期限内已经清偿的,就清偿的部分,乙方不给予甲方恢复相应的额度,甲方不得在贷款额度使用期限内再次使用。
4.4 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的实际贷款期限、实际提款日、贷款金额等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包括电子借据)所记载的期限、日期和金额等为准。
第五条贷款利率
5.1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单利),贷款发放时贷款利率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1)以本合同签订日前一日最新公布的 (一年期/五年期以上)LPR 利率 (加/减) 个基点,即 %。
(2)以贷款实际提款日前一日最新公布的 (一年期/五年期以上)LPR 利率 (加/减) 个基点。
LPR 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 月 20 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 基点=0.01%。
5.2 本贷款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利率调整方式:
(1)固定利率,贷款期内利率保持不变。
(2)浮动利率,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贷款利率为利率调整日前一日最新公布的LPR 利率按照本合同第 5. 1 款约定的方式进行浮动后所确定的利率。
①自实际提款日起,每(大写) 个月调整一次利率,利率调整日为实际提款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调整当月没有实际提款日对应日的,则调整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②自实际提款日起,首次利率调整日确定为 年 月
日,并从利率调整日后每(大写) 个月调整一次利率,利率调整日为首次利率调整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调整当月没有首次利率调整日对应日的,则调整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③自实际提款日起,LPR 利率调整日后一日为本贷款利率的调整日。
5.3 本贷款自实际提款日起计息,贷款利息支付使用换算后的利率计息,利率换算公式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
÷360。
5.4 在贷款额度使用期间,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及风险变动情况上浮或下浮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依据本条第 5.1、5.2 款约定确定的利率。
第六条贷款发放条件及支付
6.1 除非乙方书面明确同意豁免如下一项或几项条件,乙方发放贷款的前提是以下条件得到全部满足:
(1)甲方提供了符合乙方要求的贷款材料;
(2)甲方已经签署了申请贷款所需的法律文件;
(3)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已生效,担保物权(如有)已合法设立,担保持续有效;
(4)甲方、担保人未违反本合同、担保合同的有关约定;
(5)经乙方合理判断,甲方和担保人财务状况没有出现或可能出现危害、延误或阻止其履行本合同以及担保合同项下义务的不利变化;
(6)甲方在乙方开立银行卡,用于接收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银行卡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贷款资金一旦进入上述账户即视为乙方已履行放款义务,甲方应保证上述账户状态正常,如因账户错误、被冻结、止付、扣划或其他非正常状态导致贷款资金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不得据此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7)其他:
6.2 乙方经审核认为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发放贷款。贷款资金划至甲方账户之日即为实际贷款发放日,乙方自此日起开始计收利息。贷款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第 6.3 款的约定进行支付。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变更支付方式和支付安排。
6.3 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的支付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甲方自主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可以采取甲方自主支付方式:
①甲方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单次提款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②甲方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③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单次提款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乙方受托支付,乙方应在贷款资金发放支付前审核甲方提交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与甲方提供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是否相符、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乙方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甲方贷款发放账户划至甲方在支付申请中所列明的甲方交易对手账户。
(3)乙方受托支付,受托支付对象账号信息如下:
户名 2: 账号 2: 开户行 2:
户名 1: 账号 1: 开户行 1:
其他约定:
。
6.4 贷款支付过程中甲方信用状况下降、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乙方可以与甲方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要求甲方提供其他乙方认可的担保,乙方亦有权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或中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七条贷款的使用
7.1 甲方仅可通过手机银行自助提款形式使用贷款;
7.2 甲乙双方同意以乙方系统形成的电子数据信息作为甲方每次使用贷款时的借款证据;
7.3 提款:
(1)支付方式为乙方受托支付的。甲方通过手机银行自助提款并选择经乙方审核同意的受托支付对象账户,即视为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受托支付贷款资金,资金自划至受托支付对象账户之时即视为受托支付完成;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要求甲方提供贷款用途
证明材料等途径对贷款资金流向进行监控。
(2)支付方式为甲方自主支付的。甲方通过手机银行自助提款后,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 10 日前向乙方提供上季度与贷款资金支付相关的商务合同和其他证明贷款资金用途的交易资料,并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八条贷款偿还和利息支付
8.1 甲方使用本合同项下贷款额度后,可通过电子自助渠道、柜台归还贷款本息。
8.2 经协商一致,甲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1)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甲方自愿选择每月 日为还款日;如甲方未指定还款日,则每月 21 日为统一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2)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甲方自愿选择每月 日为还款日;如甲方未指定还款日,则每月 21 日为统一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3)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法:甲方自愿选择每月 日为还款日;如甲方未指定还款日,则每月 21 日为统一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4)其他:
8.3 甲方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金,提前偿还贷款本金的还款次数和每次还款的金额不受限制。如偿还全部贷款本金,甲方应将全部贷款本金和对应的利息一并偿还,利随本清;如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甲方应先偿还该部分贷款本金,对应的利息由乙方在当期还款日进行扣划。
8.4 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日和约定的还款日为非对应日的,其首期和末期还款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利率、利率调整方式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8.5 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每期还款日前,将本期应付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存入本条第 8.6 款约定的还款账户中,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于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如还款日该还款账户内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的,则视为甲方违约,且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及其任一分支机构开立其他账户中扣收相关款项。
8.6 甲方指定其在乙方开立的下列账户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本
息的指定还款账户: 账户(1) | 账户(2) | ||
户名: | ; | 户名: | ; |
账号: | ; | 账号: | ; |
其他还款账户(账户名称及账号):
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注销等情形导致乙方无法主动扣款或甲方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甲方应到乙方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划款,甲方应到乙方处办理柜面还款。
8.7 本合同项下所有未结清贷款遵循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乙方按照“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逾期利息(含罚息、复利)—逾期本金—当期利息—当期本金”的顺序扣划甲方还入款项。如果甲方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到期应付款项,乙方有权决定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本金等的清偿顺序。如甲方对乙
方负担有多笔债务,且甲方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决定各笔债务之间的清偿顺序及比例。
8.8 若约定还款日甲方指定还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贷款本息逾期的,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第 14.3 款的约定对逾期部分计收罚息和复利。
第九条借款担保
9.1 为确保本合同项下乙方债权得到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以下第 种担保方式(可多选):
(1)最高额保证,详见 与乙方签订编号为
的《 》。
(2)最高额抵押,详见 与乙方签订编号为
的《 》。
(3)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详见 与乙方签订编号为 的《 》。
(4)最高额保证金质押,详见 与乙方签订编号为 的《 》。
(5)其他: 。
9.2 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如发生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甲方应及时按乙方要求另行提供经乙方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
第十条 中止发放贷款
10.1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乙方有权中止发放贷款:
(1)甲方提供的贷款资料不完整、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其他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乙方损失的;
(2)甲方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
(4)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出现欠息的;
(5)甲方用于接受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账户处于冻结、挂失等非正常状态或涉及任何诉讼、重大纠纷的;
(6)甲方或其经营实体出现在其他金融机构有不良信用记录等信用状况下降情形的;
(7)经乙方合理判断,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措施出现不利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变化,而借款人/担保人又未重新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8)甲方经营实体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发生对甲方经营实体经营或财产状况产生不利后果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
(9)乙方认为有必要中止发放贷款的其他情形。
10.2 对于因甲方违约,乙方中止甲方使用贷款额度的,甲方申请重新使用贷款额度,须经乙方审批同意。
第十一条甲方的xx和保证
11.1 甲方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签署本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合同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11.2 甲方保证其所出具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为真实、有效、合法、完整、准确而无任何隐瞒、虚构或遗漏。
11.3 甲方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手续均已合法办理完毕并持续有效,且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不违反其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其签署的任何其他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11.4 甲方确认,在本合同签署时没有隐瞒本人或其经营实体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合同、或
可能对其及其经营实体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程序、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程序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并且,甲方将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继续向乙方承担上述信息的及时披露义务。
11.5 甲方同意以乙方系统形成的电子数据信息作为甲方每次使用贷款时的借款证据,认可凡甲方通过纸质或电子形式确认的交易凭证、乙方电子系统中记录的贷款提取、还款信息以及依据交易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为贷款的有效凭证。
第十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2.1 甲方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提供贷款。
(2)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
(3)甲方可通过自助渠道或乙方营业网点查询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明细,乙方不负责向甲方寄送账单。
12.2 甲方义务
(1)甲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履行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按时还本付息、支付相关费用等各项义务。
(2)甲方不得将贷款挪用于本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途。
(3)甲方应全面配合乙方进行调查、审查、检查、贷款支付管理以及贷款发放后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乙方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个人财务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4)甲方应定期或随时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或授权乙方查询真实反映甲方财务状况或收入情况的文件、证明或数据。
(5)在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前,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增加或变更担保措施。
(6)甲方发生伤残、失业、工作重大变动、婚姻变动、涉及诉讼(仲裁)、刑事追究、行政处罚、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程序、家庭收入状况恶化或其他对乙方贷款债权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等事件,以及甲方姓名、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7)甲方经营实体如发生对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的任何不利影响事件的,包括但不限于涉及诉讼、仲裁、刑事追究、行政处罚、停业、歇业、解散、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等,甲方应在前述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8)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9)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征信机构查询甲方的信用记录,并同意乙方将涉及甲方的信贷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征信机构。
(10)如甲方办理个人贷款的银行卡遗失,甲方应及时办理卡片挂失,挂失期间甲方不可新增使用贷款。甲方办理补卡或换卡手续后方可按约定重新使用本合同项下贷款额度。银行卡遗失期间,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
(11)甲方使用银行卡及其项下账户应遵循乙方有关银行卡及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则,且银行卡及其项下账户仅限甲方本人使用。同时,甲方应妥善保管其常用设备(含手机、银行卡等)、手机银行登录密码、手机校验码等信息,并确保不向任何人泄露以上信息。对于因甲方不按规定使用银行卡或账号、银行卡卡片丢失未及时挂失及账号、密码泄露等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甲方发
现他人冒用或盗用其账号及密码,应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乙方,并申请乙方暂停本合同项下的相关服务。同时,甲方理解乙方对甲方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期限,在此之前,乙方对已执行的指令所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2)甲方知悉乙方通过手机短信验证码、人脸识别等方式对贷款交易进行身份验证,认可凡通过短信验证码或人脸识别校验成功的交易即视为甲方本人行为,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交易后果。
(13)甲方应对在订立、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非公开信息予以保密,该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14)甲方保证及时接收乙方送达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包括电子邮件),并自签收之日起 3 日内将回执寄回。
第十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3.1 乙方权利
(1)有权根据乙方审批政策和条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2)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
(3)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贷款申请及使用有关的资料。
(4)有权调查、了解甲方的个人资信状况和经济状况,有权查询甲方在合法征信机构的资信资料,并有权向合法的征信机构提供甲方必要的信息资料,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有权监督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贷款资金实际用途的相关证明材料,并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检查等形式监督、核查甲方对贷款资金的使用,甲方应当予以配合。
(6)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直接从甲方账户中划收本合同项下甲
方应付贷款本金、利息及一切相关费用。
(7)无须征得甲方的同意,乙方可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8)甲方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9)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对甲方从事的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的其他违约情形,乙方有权通过新闻媒体以公布其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贷款信息、应还款项/欠款信息等相关信息的方式进行公告催收,且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基于追索本合同项下债务之目的,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应还款项/欠款信息等相关信息提供给与乙方签订保密协议的第三方催收机构。
13.2 乙方的义务
(1) 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接受甲方的贷款申请,但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2)乙方承诺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地履行相关义务,并承诺对甲方的财产、账户等个人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有权机关要求披露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4.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4.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单方停止或中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提取的任何款项、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调低贷款额度(授信额度)、下调贷款风险分类,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所有已使用的贷款、应付利息及甲方依法应承担的其他
费用,并有权同时采取本条约定的其他违约救济措施。乙方要求甲方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日:
(1)甲方未按本合同及相关申请资料等文件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接受或逃避乙方对其使用贷款资金情况的监督;
(2)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不提供或逾期提供与贷款资金支付相关的商务合同和其他证明贷款资金用途的交易资料;
(3)甲方未按时归还本合同项下任一笔贷款本金或利息;
(4)甲方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其他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乙方损失的;
(5)甲方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6)甲方收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对其还款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7)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其收支情况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8)甲方、甲方经营实体或担保人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法律纠纷的;
(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担保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再履行本合同、担保合同或在其他经济合同项下约定的义务的;
(10)甲方未履行对乙方负有的其他到期债务,或甲方未履行其应当承担的其他债务、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义务履行的;
(11)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约定或丧失承担保证责任能力、抵
押物/质物发生因意外损毁或其他价值明显减少等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且甲方未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12)甲方在本合同中所作xx和保证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或可能给乙方造成损失的;
(13)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
(14)发生其他乙方认为影响其债权及担保权利实现的事项。
14.3 对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日)足额偿还的贷款,乙方有权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自甲方逾期还款日起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执行利率加收 50%。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含罚息),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4.4 对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的贷款,乙方有权按挪用贷款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自甲方挪用之日起计收利息;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执行利率加收 100%。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含罚息),按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4.5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同时存在逾期和挪用的,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和复利。
14.6 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
14.7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提供贷款的,即构成乙方违约,但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变化、监管政策、信贷政策等调整或甲方放弃等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除外。
14.8 乙方因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均由甲方承担。
14.9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归还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支付乙方因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发生
的各项费用的,乙方及乙方总行有权直接扣划甲方开立在乙方及中原银行所属各分支机构处的所有账户中的相应款项,以清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当乙方及乙方总行根据本合同约定主动扣款时,甲方自愿承担因提前扣划定期存款或汇率折算(按结算当日乙方公布的汇率折算)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5.1 本合同自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自然人适用)、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机构适用)且经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15.2 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变更或解除均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15.3 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六条 公证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即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甲方未按时足额归还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并支付相关费用,或乙方在按照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后未得到足额清偿的,乙方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则公证费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承担:
(1)由 全额承担;
(2)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其中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 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共同借款人承诺其对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任一借款人负有向乙方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乙方有权要求任一借款人清偿全部债务。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18.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争议的解决及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18.2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在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2)在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3)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适用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9.1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19.2 乙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19.3 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乙方提交的申请贷款文件、资料、证明及本合同项下业务办理过程中乙方手机银行上显示的提示、公告、须知、通知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4 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后,甲方使用本合同项下贷款与交易对手或其他方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乙方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19.5 乙方软、硬件系统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一情形而无法
正常运行,致使无法向甲方提供贷款服务的,乙方不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但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系统故障、通讯故障除外:
(1) 乙方系统维护期间;
(2) 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3) 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乙方服务系统运行障碍不能执行业务指令的;
(4) 因黑客攻击、电信部门、还款账户开户行或乙方有信息技术依赖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等原因造成的乙方服务中断或延迟的。
19.6 如因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或监管规定与本合同业务发生冲突,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19.7 通知与送达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中涉及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法律文书、通知和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地址作如下约定: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采用邮寄送达、专人送达或电子送达方式为本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双方在本合同首部提供的住所地、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即为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双方对各自送达地址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及时性负责。
(2)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①双方履行本合同期间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材料的送达;②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后,相关法律文书、磋商文件、通知等文件材料的送达;③因本合同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进入仲裁或者民事诉讼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再审以及执行程序),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通知等文件材料的送达。
(3)因履行本合同或者解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应当将需要向双方送达的通知、协议、法律文书、应诉通知或者仲裁通知等文件资料送达至受送达方。
如果以邮寄方式发出,在信件交寄后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接受方实际签收日早于该时间的,实际签收时视为送达)。
如果专人送达,则接收方签收日视为送达;接收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如果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发出通知方相关系统显示成功发送之日视为送达;如非因发出通知方的原因导致发送失败的,则发出通知方发出电子邮件时视为送达。必要时,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通知对方及时查看电子邮件。
(4)因受送达方提供并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不真实以及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致使对方、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发送的材料未能被受送达方实际接收的,以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专人送达的,送达人当场拍照、录像方式记录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电子邮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5)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三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向对方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送达地址变更后,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适用范围;在仲裁和民事诉讼程序中任何一方送达地址变更时应当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6)变更送达地址后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的,送达地址视为未变更。
(7)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进入仲裁或者民事诉讼程序
后,任何一方直接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方在该确认书中提供的送达地址与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该方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提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为准。
19.8 本合同项下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均为包含增值税的含税价,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9.9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条 补充条款
如本条约定与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冲突的,应以本条约定为准。
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甲乙双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并对本合同的全部内容无疑义;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有关其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的条款向甲方做了充分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的《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的签署部分)
甲方:
借款人(签字):
共同借款人:
借款人配偶确认:已知晓并充分理解上述合同全部内容,对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不持任何异议,并愿与借款人依据本合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借款人送达地址
(含变更后)即为本人送达地址。借款人配偶(签字):
(机构在此填写) (个人在此填写)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本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共同借款人配偶确认:已知晓并充分理解上述合同全部内容,对共同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不持任何异议,并愿与共同借款人依据本合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借款人送达地址(含变更后)即为本人送达地址。
共同借款人配偶(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