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雙方前於民國(下同)95 年 1 月 1 日簽訂「優甲娛樂休閒園區興建營運及移轉(BOT)投資契約」(下稱投資契約),嗣經甲乙雙方同意增修投資契約部分條文,爰於 104 年 3 月 31 日簽訂本補充協議書如下:
甲方:勤政市政府
乙方:億樂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前於民國(下同)95 年 1 月 1 日簽訂「優甲娛樂休閒園區興建營運及移轉(BOT)投資契約」(下稱投資契約),嗣經甲乙雙方同意增修投資契約部分條文,爰於 104 年 3 月 31 日簽訂本補充協議書如下:
一、本協議書所使用之定義應以投資契約之約定為準。
二、甲乙雙方同意自本補充協議書簽訂日起,投資契約第二十章「爭議處理及仲裁條款」第 20.3 條「仲裁」增修如下:
20.3 仲裁
20.3.1 甲乙雙方若有爭議,應訂有仲裁協議,始得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20.3.2 仲裁人之選定:
(1)甲乙雙方應於一方收受他方提付仲裁之通知之次日起 14 日內,各自從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分別提出 10 位以上(含本數)之名單,交予對方。
(2)當事人之一方應於收受他方提出名單之次日起 14 日內,自該名單內
選出 1 位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
(3)當事人之一方未依本條第 1 項提出名單者,他方得從指定之仲裁機構
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逕行代為選定 1 位仲裁人。
(4)當事人之一方未依本條第 2 項自名單內選出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之
仲裁人者,他方得聲請指定之仲裁機構代為自該名單內選定 1 位仲裁人。
20.3.3 主任仲裁人之選定:
(1)二位仲裁人經選定之次日起 30 日內,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
(2)未能依前項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指定之仲裁機構為之選定。
20.3.4 以甲方所在地為仲裁地。
20.3.5 除甲乙雙方另有協議外,仲裁程序應公開之,仲裁判斷書雙方均得公開,並同意仲裁機構公開於其網站。
24.3.6 仲裁程序應使用國語及中文正體字。
20.3.7 甲方不同意仲裁庭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
20.3.8 仲裁判斷書應記載事實及理由。
三、甲乙雙方均聲明,其已各自取得為簽署本補充議書及履行本補充協議書所須之內部授權。
四、本補充協議書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五、本補充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立協議書人:
甲方:勤政市政府
代表人:xx時
乙方:億樂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xxx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 3 月 3 1 日
裁判字號: 92 年度台上字第 671 號案由摘要: 撤銷仲裁判斷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46 期 723-730 頁相關法條: 仲裁法 第 38、40 條 ( 91.07.10 )
要旨:
當事人於仲裁契約約定,一方於提付仲裁前,應先踐行前置程序,其目的乃賦予他方充分考量之機會,以權衡『接受求償』與『提付仲裁』間之利弊,並決定就何項爭議得提付仲裁之權利,故前置程序係本於雙方當事人之自由,為雙方合意有效之仲裁約款,有確定當事人間具體爭議之功能,進而過濾此等爭議是否適宜提付仲裁,當事人一方倘未依約履踐仲裁前置程序,則因當事人間就提付仲裁之爭議無法確定,且此等爭議原非當事人願以仲裁程序解決者,即非屬仲裁契約標的之爭議,自不得就此等爭議事項提出仲裁聲請。此種約定並不影響當事人仍得循訴訟程序請求救濟之權利,故無違反平等原則甚或公序良俗之可言。
地址:台北市中山路 588 號 8 樓聯 絡 人:林xx
聯絡電話:(00)0000-0000傳 真:(00) 0000-0000
受文者:億樂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 年 1 月 4 日
發文字號:統字第 1040001 號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如說明
主旨:請 貴公司給付變更追加款新台幣 2 億 1,000 萬元,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 貴我雙方「優甲娛樂休閒園區興建營運及移轉(BOT)計畫統包合約」第 18 條及變更契約第 1 條約定辦理。
止,因增加開發量體所應增加之變更追加款共為新台幣 2 億
1,000 萬元(如附件)。
二、 貴公司前於民國 96 年 8 月間指示調增本件統包工程之開發 量體後,已與 貴公司簽約時所提供之開發量體有大幅差異 ,經本公司戮力配合後,經本公司結算,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三、 惠請 貴公司儘速依約給付旨揭工程款,以疏商艱。
正本:億樂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大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xx
投資計畫書附件 8:興建成本分析表
總表
項目 | 金額 (萬元) | 備註 | ||
觀光飯店 | 470,000 | 附件 8-1 | ||
遊樂園 | 500,000 | 附件 8-2 | ||
商場 | 350,000 | 附件 8-3 | ||
總金額 | 1,320,000 |
項次 | 工程項目 | 單位 | 數量 | 單價 (萬元) | 複價 (萬元) | 備註 | |
A | 工程施工費 | 式 | 1 | ||||
1 | 假設工程 | 式 | 1 | 7,009 | 7,009 | ||
2 | 基礎及檔土設施 | 式 | 1 | 30,000 | 30,000 | ||
3 | 主體結構工程 | 式 | 1 | 140,000 | 140,000 | ||
4 | 建築裝修及設備工程 | 式 | 1 | 110,000 | 110,000 | ||
5 | 外構及景觀植栽工程 | 式 | 1 | 6,000 | 7,000 | ||
6 | 機電、空調工程 | 式 | 1 | 90,000 | 90,000 | ||
7 | 鄰里回饋項目 | 式 | 1 | 3,000 | 2,000 | ||
8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 (1-7)0.3% | 式 | 1 | 11,580 | 11,580 | ||
9 | 營造綜合保險費 (1-7)0.2% | 式 | 1 | 7,720 | 7,720 | ||
10 | 空氣污染防制費 | 式 | 1 | 100 | 100 | ||
11 | 租工及工地雜支 | 式 | 1 | 1,500 | 1,500 | ||
1~11 小計 | 406,909 | ||||||
B. | 工程管理費 10% | 式 | 1 | 40,710 | |||
合計 (A+B) | 447,619 | ||||||
營業稅 5% | 22,381 | ||||||
總計 | 470,000 |
項次 | 工程項目 | 單位 | 數量 | 單價 (萬元) | 複價 (萬元) | 備註 | |
A | 工程施工費 | 式 | 1 | ||||
1 | 假設工程 | 式 | 1 | 5,000 | 5,000 | ||
2 | 基礎及檔土設施 | 式 | 1 | 25,000 | 25,000 | ||
3 | 主體結構工程 | 式 | 1 | 90,000 | 90,000 | ||
4 | 建築裝修及設備工程 | 式 | 1 | 80,000 | 80,000 | ||
5 | 外構及景觀植栽工程 | 式 | 1 | 12,000 | 12,000 | ||
6 | 機電、空調工程 | 式 | 1 | 179,050 | 179,050 | ||
7 | 鄰里回饋項目 | 式 | 1 | 6,000 | 6,000 | ||
8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 (1-7)0.3% | 式 | 1 | 11,911 | 11,911 | ||
9 | 營造綜合保險費 (1-7)0.2% | 式 | 1 | 7,941 | 7,941 | ||
10 | 空氣污染防制費 | 式 | 1 | 100 | 100 | ||
11 | 租工及工地雜支 | 式 | 1 | 1,500 | 1,500 | ||
1~11 小計 | 418,502 | ||||||
B. | 工程管理費 10% | 式 | 1 | 57,688 | |||
合計 (A+B) | 476,190 | ||||||
營業稅 5% | 23,810 | ||||||
總計 | 500,000 |
項次 | 工程項目 | 單位 | 數量 | 單價 (萬元) | 複價 (萬元) | 備註 | |
A | 工程施工費 | 式 | 1 | ||||
1 | 假設工程 | 式 | 1 | 5,062 | 5,062 | ||
2 | 基礎及檔土設施 | 式 | 1 | 13,000 | 13,000 | ||
3 | 主體結構工程 | 式 | 1 | 110,000 | 110,000 | ||
4 | 建築裝修及設備工程 | 式 | 1 | 80,000 | 80,000 | ||
5 | 外構及景觀植栽工程 | 式 | 1 | 5,000 | 5,000 | ||
6 | 機電、空調工程 | 式 | 1 | 60,000 | 60,000 | ||
7 | 鄰里回饋項目 | 式 | 1 | 3,000 | 3,000 | ||
8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 (1-7)0.3% | 式 | 1 | 8,201 | |||
9 | 營造綜合保險費 (1-7)0.2% | 式 | 1 | 5,467 | |||
10 | 空氣污染防制費 | 式 | 1 | 100 | 100 | ||
11 | 租工及工地雜支 | 式 | 1 | 1,500 | 1,500 | ||
1~11 小計 | 291,330 | ||||||
B. | 工程管理費 10% | 式 | 1 | 42,003 | |||
合計 (A+B) | 333,333 | ||||||
營業稅 5% | 16,667 | ||||||
總計 | 350,000 |
(資料來源:依相對人財務檢查所得資料彙整製作)
發包項目 | 包發數額(單位:新台幣億元) |
工程標 | 76 |
設備標 | 43 |
設計監造顧問服務費 | 9 |
總計 | 128 |
地址:勤政市勤政路 1 號聯 絡 人:xxx
聯絡電話:(00)0000-0000傳 真:(00) 0000-0000
受文者:優良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 年 2 月 1 日發文字號:97 設字第 1234 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如說明
主旨:檢送觀光產業故事館成本預估報告,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 依 貴公司委託就「優甲娛樂休閒園區興建營運及移轉(BOT)計畫」增建觀光產業故事館之設計施工費用進行估價,經按 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費估算編列手冊」進行費用估 算後,觀光產業故事館之設計施工費用估計為 2.8 億元。
二、 檢送「觀光產業故事館成本預估報告」(97 年 2 月版)如附件。
正本:億樂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優良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董事長 xx
第 4 條 工程物價指數調整
x工程進行期間,如附表 1 所列之項目如遇物價波動時,乙方得提出調整數據及佐證資料後向甲方聲請調整工程款。
甲方將依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漲跌幅調整,甲方就總指數調漲幅超過 5%之部分,依調整公式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
逐月就已施作部分按當月指數計算物價調整補貼款。可歸責於廠商因素,致逾履約期限(含分期施作期限)之部分,應以實際施作當月指數與契約規定履約期限當月指數二者較低者為調整依據。但逾期履約係非可歸責於廠商者,應以實際施作當月指數為調整依據。
物價指數基期更換時,換基當月起實際施作之數量,自動適用新基期指數核算物價調整補貼款,原依舊基期指數調整之工程款,不予追溯核算。
適用期間內施作之工程,其估驗計價保留款,亦適用各該月物價調整補貼規定。
地址:勤政市勤政路 1 號聯 絡 人:xxx
聯絡電話:(00)0000-0000傳 真:(00)0000-0000
受文者:億樂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 年 2 月 23 日發文字號:96 勤政字第 1234 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如說明
主旨:請 貴公司依民國 96 年 1 月 1 日會議記錄結論,儘速提出修正後之功能設計圖說,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民國 96 年 1 月 1 日會議結論:「一、億樂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優甲娛樂休閒園區計畫案內另行增設觀光產業故事館,以健全營造友善城市,吸引青壯人力,開發縣內產業與觀光。二、因本計畫有增設興建觀光產業故事館之需求,請億樂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配合辦理。」。
二、 請 貴公司儘速提出修正後之功能設計圖說由本府核定,以利投資執行計畫書之修正與本計畫之執行。
正本:億樂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勤政市政府
市長 xx時
地址:逸樂市逸樂路 1 號聯 絡 人:xxx
聯絡電話:(00)0000-0000傳 真:(00) 0000-0000
受文者:勤政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 年 3 月 1 日發文字號:97 億字第 5678 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如說明
主旨: 檢送功能設計圖說(97 年 2 月版),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 依 貴府中華民國 96 年 2 月 23 日 91 勤政字第 1234 號函、
97 年 10 月 20 日及 96 年 12 月 12 日「優甲娛樂休閒園區開發案會議紀錄」辦理。
二、 檢送修正後之功能設計圖說(97 年 2 月版)乙式四份。
正本:勤政市政府
億樂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xxx
「優甲娛樂休閒園區興建營運及移轉(BOT)」計畫
簡要財務模擬分析報告
一、專案背景
緣勤政市政府為推廣縣內觀光,並促進當地就業及解決年輕人力外流情形,欲推廣娛樂產業,乃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擬訂開發計畫,擬透過其自然風光與人文歷史風情,結合觀光產業,進行大規模娛樂休閒園區開發計畫,預計園區內將有觀光飯店、遊樂園及商場等設施。 經過公開招商、評比及甄選後,本計畫嗣由億樂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樂公司」)取得優先議約權,議約後雙方並於 2006 年 1 月簽訂「優甲娛樂休閒園區興建營運及移轉(BOT)契約」(以下簡稱「優甲 BOT 契約」),特許期 50 年。
(一)億樂公司所提出之投資計畫,其預估之總興建成本為 132 億元,興建期間
為 5 年;
(二)權利金:營運期前 10 年每年給付某甲縣政府以各該年度營業收入 3%計算之權利金,其後之營運期間每年權利金則調升為以各該年度營業收入 5%計算;
(三)依前開核定後之投資執行計畫估算,本件 BOT 案的自償率為 115%、內部投資報酬率為 9.0%。
二、基本假設
(一)評估基期
x計畫之各項財務評估原則以 2006 年為基期。各項成本、收益資料均以新台幣計算,而各項興建成本、收支預估資料未來會受物價波動或其他相關成長因素影響。
(二)評估期間
億樂國際娛樂公司原特許營運期限為 50 年期,依約於期滿前有優先議約
延長 10 年特許期間之權利,故將評估期間最長延長至 60 年。
(三)物價上漲率
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佈之 96 至 105 年間物價指數上漲率。
(四)折舊方式
固定資產(含資本租賃固定資產)以成本為列帳基礎,折舊採用直線法,按行政院頒訂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與特許營運期間孰短者計提折舊;租賃資產凡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所定之資本租賃條件者,各期租金資本化為資產,並認列相關負債,其餘租約視為營業租賃,就各期租金直接列為租金費用。
(五)各項稅賦
稅賦分營利事業所得稅 17%(99 年以前為 25%)、營業稅 5%。
(六)營運週轉準備金 (working capital reserve)
淨營運資金 = [流動資產-現金及流動性高之短期投資]-[流動負債-流動負債中附息負債如短期借款],假設淨營運資金為營運收入之 12%。
(七)折現率
為資金成本之概念,億樂國際娛樂公司以過往之專業判斷,投資支出仍會考慮融資,而融資成本以國內最近之主要往來行庫之平均基本放款率並綜合考量預期股權報酬率、投資機會成本及其他風險因素而變化,為求比較基礎一致,擬採取原核定版執行計畫書中一致基礎而假設合理之折現值為 7.18%。
(八)員工紅利
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6)基秘字第 052 號解釋函之規定估計員工紅利,嗣後股東會決議與財務報表估列數如有差異,視為估計變動,列為當期損益。另配合商業會計法修訂將員工分紅費用化,故未來年度不再自保留盈餘提撥員工紅利。
(九)資金籌措計畫
億樂國際娛樂公司所需資金,無論用於長期性建物之興建、固定資產之購置,或短期性之營運週轉,均應作整體的規劃,於適當時機以最低成本取得所需資金。一般而言,資金籌措有來自股本、融資、營業活動之資金來
債增加數)、投資活動之資金來源等方式。
億樂國際娛樂公司須增加資金來源時,考慮籌資管道尚有向金融機構辦理融資借款或向股東辦理現金增資方式。
為支應本專案投資成本,億樂國際娛樂公司除上述融資活動以外,主要來源為未來營運活動與投資活動之資金流入。
(十)股本
億樂國際娛樂公司設立迄今實收資本額均為 40 億元,目前股東成員包括家慶 (股)公司、乃嘉(股)公司、xx(股)公司、xx(股)公司、偉松(股)公司、xx(股)公司、少騰(股)公司及其他股東。
(十一)盈餘分配
每年盈餘分配依公司法 232 及 237 條辦理,另配合兩稅合一制度,尚有盈
餘則依股東會議決議辦理;惟 2004 年度起,有盈餘年度不予分派現金股利,全數保留作為興建工程經費之用。
三、成本分析
依委託人勤政市政府提供資料,興建成本假設如下:
項次 | 項目 | 經費 |
1 | 原預估興建成本 | 132億 |
2 | 增加興建成本 | 5億 |
2-1 | 增設觀光故事館追加設計費用 | 2000萬 |
2-2 | 增設觀光故事館追加施工費用 | 2.6億 |
2-3 | 增加汙水處理設備等環境保護設施 | 8000萬 |
2-4 | 興建期延長4年增加施工管理費 | 3000萬 |
2-5 | 興建期延長4年遭遇物價上漲 | 1.1億 |
3 | 實際興建成本 | 137億 |
四、營運收支規劃
(一)營業收入規劃參數
1、 觀光旅館收入:依實際規劃興建 200 房及住宿率預估,依比例推估。
租率,依比例推估。
3、 辦公室租金收入:依本案所設計能提供可出租予商業之面積,租金標準及調整率則依市場需求情況,並考量營運特許期間及目前出租率推估。
4、 故事館收入:故事館收入主要為門票、館內餐廳、租金收入。
5、 停車場租金收入:停車場租金收入主要來自於園區內之停車場與地下室停車場,並考量營運特許期間及目前出租率推估。
6、 其他收入:非上述之收入屬之,係考量繼續營運特許期間之各年度預計貨量比例推估,並依 105 年度實際收入佔貨量比例計算之。
(二)營業成本及費用規劃參數
1、 薪資:薪資支出包含薪資、加班費及退休金等,為預估未來薪資支出之趨勢,首先依億樂國際娛樂公司目前的人力配置及平均薪資水準為基礎來推估,並考量 2%調薪率且未來人力預估將以符合營運需求為基礎。
2、 租金:分為土地及設備租金,依營運特許期間,並約定金額推估。
3、 權利金:自營運期開始起至第 10 年止之每年營運權利金為各該年度營業收入之 1.5%,自營運期第 11 年起至營運期屆至時止之每年營運權利金為各該年度營業收入之 4%
4、 折舊及攤提:土地不估計折舊,現有及新增固定資產之折舊係按特許營運期限或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計算,以平均法估計折舊費用,折舊年限均參考法令規定。遞延費用以取得成本入帳,採直線法按 3~5 年平均攤提。租賃動產於特許期間會達其耐用年限,茲假設本公司為維持正常營運會購置新品。
5、 其他:其他相關營運支出,以收入之一定%為基礎依物價上漲率來調整;其餘支出則依物價上漲率預估。
五、營業收入與支出分析及現金流量分析
(一)營業收入與支出分析圖
六、分析結果
「優甲娛樂休閒園區興建營運及移轉(BOT)」計畫,經就增建觀光產業故事 館之興建成本及預估營業收入納入財務模組評估後,若以特許期 50 年不變, 則本件 BOT 案的自償率將由原計畫之 115%降為 103%,內部投資報酬率則由 9.0%降為 6.72%。
報告人:
精算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王財經
地址:逸樂市逸樂路 1 號聯 絡 人:xxx
聯絡電話:(00)0000-0000傳 真:(00) 0000-0000
受文者:勤政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 年 11 月 30 日發文字號:97 億字第 3456 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如說明
主旨: 檢送投資執行計畫書(97 年 11 月修訂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民國 96 年 1 月 1 日會議記錄結論及申請須知第 5.2 條規定辦理。
二、 檢送投資執行計畫書(97 年 11 月修訂版)乙式四份。
正本:勤政市政府
億樂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xxx
地址:勤政市勤政路 1 號聯 絡 人:xxx
聯絡電話:(00)0000-0000傳 真:(00) 0000-0000
受文者:億樂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 年 1 月 23 日發文字號:98 勤政字第 7856 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如說明
主旨:復 貴公司 97 年 11 月 30 日 97 億字第 3456 號函,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貴公司 97 年 11 月 30 日 97 億字第 3456 號函及檢附之投資執行計畫書(97 年 11 月修訂版)敬悉。
二、 因 貴公司所提送之投資執行計畫書(97 年 11 月修訂版) 第九章財務計畫中相關自償率與內部報酬率等並未就增設 觀光產業故事館所得增加之營業收入(例如:門票收入、故 事館內餐廳及商場營業收入)納入計算,將嚴重影響本計畫 之財務評估正確性。請 貴公司再行修正投資執行計畫書後,提送修正後之版本由本府核定。
正本:億樂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勤政市政府
市長 xx時
法規名稱:勤政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公布時間:中華民國 93 年 6 月 19 日第一條
為保護勤政市(以下簡稱本市)樹木,維護綠色資源,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x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市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本局並得將權限委託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執行之。
第三條
x自治條例所稱樹木,係指本市轄區內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一、珍貴樹木:指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並經本局核定公告者:
(一)離地高度一點三公尺處之樹幹直徑達九十公分以上;其已分枝者,各分枝樹幹直徑合併計算之。
(二)樹齡五十年以上。
(三)具地方特性、歷史性或學術研究價值。二、行道樹:於道路內所栽植之喬木。
三、其他樹木:
(一)公有公共設施用地內所栽植之喬木。
(二)公私有土地內所栽植之喬木,離地高度一點三公尺處之樹幹直徑達六十公分以上;其已分枝者,各分枝樹幹直徑合併計算之。
前項樹木不包含國有林地之樹木。
本自治條例所稱樹木所在土地,指以樹木基部為中心,冠幅一點五倍為半徑之圓面積涵蓋之土地。
第四條
為加強樹木保護工作,本局得委託學術研究機構或民間團體,從事樹木之調查、研究、保育、教育或宣導等事項。
第五條
本局得委託區公所清查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樹木資料,並送本局審核。
第六條
x市市民或民間團體,得向樹木所在地之區公所或逕向本局提報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樹木資料,並由本局審核。
第七條
珍貴樹木經審核通過後,本局應載明下列事項公告並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一、珍貴樹木名稱及其所在地點。二、xxxxx編號及認定事由。x、提起訴願之方式及期間。
第八條
公告前已提報之珍貴樹木所在土地,其使用方式有礙珍貴樹木生長者,本局應命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變更或停止之。
前項土地或已列管之珍貴樹木所在土地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如因而受損失者,本局應予適當補償。
第九條
本局或第四條之受託機構團體,得派員攜帶證件,進行珍貴樹木之調查、研究、保育、教育或宣導工作。
前項工作之進行,需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會同或引導時,應先予通知;通知無法送達時,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除有正當理由外,應配合會同或引導。
第十條
珍貴樹木得由本局設置保育設施,且不得任意遷植、砍伐或為其他有礙其生長之行為;如確有必要者,應檢附計畫報請本局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核准遷植之樹木,區公所應追蹤其生長情形,並報本局備查。珍貴樹木所在土地範圍內,不得有妨礙樹木生長之使用行為;於其
範圍外之使用行為,應選擇影響樹木生長最少之方式。
第十一條
x市受理建築執照申請,經審查發現建築基地內有珍貴樹木時,應要求申請人提出保護計畫或遷移計畫,並經本局審查通過;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申請人變更設計。
第十二條
行道樹或其他樹木,除經本局核准外,不得任意遷植、砍伐或為其他有礙其生存之行為。
新闢或拓寬之道路,應預留行道樹植穴,每一植穴預留面積不得小於一平方公尺。
第十三條
行道樹或其他樹木因工程施工或都市計畫需要遷植者,應檢附包含目的、日期、地點及方法等資料之施工計畫,報本局核准後始得為之。前項核准遷植之樹木,區公所應追蹤其生長情形,並報本局備查。
其他樹木得請求本局提供遷植用地。
第十四條
珍貴樹木、行道樹或其他樹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區公所應立即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本局備查:
一、遭毀損或其他妨礙生長之行為。 二、遭人為或天然災害致折斷或倒伏。三、自然枯死或受病蟲害感染侵襲。 四、其他因素受損。
珍貴樹木經確定滅失或死亡者,由本局公告解除列管。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變更或停止之命令。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但該樹木位於森林法第三條第一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三條所定林地範圍內者,依森林法處罰。
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核准之施工計畫遷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但該樹木位於森林 法第三條第一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三條所定林地範圍內者,依森林法處 罰。
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十七條
毀損行道樹或其他樹木致死者,應依樹木基本單價加計補植工作費賠償。
毀損行道樹或其他樹木致有礙其生存者,依損害程度按前項金額一倍以下乘數賠償。
前二項行為係由其他樹木所有人所為者,依前條規定處罰,不適用賠償之規定。
第一項樹木基本單價,比照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第二十四條附表之規定計算;第二項乘數由本局認定之。
毀損公有珍貴樹木致死或致有礙其生存者,其賠償金額由本局認定之。
第十八條
機關學校、民間團體或個人參與或協助樹木之維護養護工作者,本局得予補助;績效優良者,並得予獎勵,其辦法另定之。
民眾檢舉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行為,經查證屬實者,本局得給予獎勵,其辦法另定之。
第十九條
x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