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编号: 420000-2023-01396 项目编号: QSDZB-RS2023004 项目名称: 综合楼中央空调维护保养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
备案编号: | 420000-2023-01396 |
项目编号: | QSDZB-RS2023004 |
项目名称: | 综合楼中央空调维护保养 |
采 购 人: |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代理机构: | 武汉启盛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
二○二三年三月 |
........................................................................................................................... 1
....................................................................................................................................... 4
......................................................................................................... 19
..................................................................................................................... 23
......................................................................................................................................... 28
................................................................................................................................. 30
附件九: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等(如有)41
综合楼中央空调维护保养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 181 号楚天文化 创意产业园 5 号楼 3 层或网络(邮箱 2995567218@qq.com)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3年 04 月 03 日 14 点 3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QSDZB-RS2023004
2、采购计划备案号:420000-2023-01396
3、项目名称:综合楼中央空调维护保养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5、预算金额:25.6(万元)
6、最高限价:25.6(万元)
7、采购需求:省人社厅综合楼中央空调维护保养,详见第三章。
8、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本项目服务期满 1 年后,采购人将根据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决定是否和成交供应商续签第二、三年合同。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
11、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
1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
13、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类型为:中小微企业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申请人应为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3 年 03 月 23 日至 2023 年 03 月 29 日,每天上午 09:00 至 12:00,下午 14:3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 181 号楚天文化创意产业园 5 号楼 3 层或网络(邮箱 2995567218@qq.com)
3、方式:现场或网络获取。领取磋商文件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单位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3)网络获取时请将 1)项或 2)项材料的扫描件、报名表扫描件发送至邮箱
2995567218@qq.com,邮件命名为“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申请人名称报名材料”,时效性以收到申请人完整报名资料的时间为准。
4、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1、开始时间:2023 年 04 月 03 日 14 点 00 分(北京时间)
2、截止时间:2023 年 04 月 03 日 14 点 30 分(北京时间)
3、地点:武汉启盛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 181 号楚天文化创
意产业园 5 号楼 3 层)
五、开启
1、时间:2023 年 04 月 03 日 14 点 3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武汉启盛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 181 号楚天文化创
意产业园 5 号楼 3 层)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落实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等政策。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路 10 号联系方式:027-8723362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武汉启盛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 181 号楚天文化创意产业园 5 号楼 3 层联系方式:027-8713736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保平、张百鸣、朱美电 话:027-87137368
条款号 | 名 称 | 内 容 |
2.1 | 监管部门 | 湖北省财政厅 |
2.2 | 采购人 | 名 称: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人:张真国 联系电话:027-87233627 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路 10 号 |
2.3 | 采购代理 机构 |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函” |
4.2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约定: 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2.支付标准: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和发改办价格 [2003]857 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计取,不足 8000 元按 8000 元计取。 3.支付时间: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代理机构支付。 4.支付方式: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 5.银行账户信息 户 名:武汉启盛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武汉中南支行账 号:692738866 行 号:213057 6.其他事项:成交供应商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时需提交以下开票资料:①开票单位名称;②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③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地址;④单位联系电话;⑤开户行及账 号。 |
6.1 | 答疑会 | 不组织 |
7.2 | 通知回复时间 | 收到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通知后 24 小时内 |
8.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3.1 | 备选方案 | 不接受 |
14.1 | 分包 | 不允许 |
17.1 | 磋商保证金 | 不收取 |
18.1 | 响应文件 | 磋商之日起 90 日历日内保持有效。 |
有效期 | ||
19.1 | 响应文件数量 | 正本 1 份;副本 2 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当清楚地标记“正本”或者“副本”字样。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正本和副本不 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
20.1 |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和地点 |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函(四、响应文件提交) |
23.2 | 磋商小组 | 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评审专家依法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采购人不派代表,则磋商小组全部成员依法从 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29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 1)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 2)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3)是否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否 4)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货物、服务价格扣除比例: 10% ;对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价格扣除比例: 20% 。 5)大中型企业分包给小微企业合同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货物、 服务价格扣除比例: 4% 。 |
32.2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34 | 公告媒体 |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bei.gov.cn/) |
35 | 质疑及回复 | 1)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有询问或质疑的,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政府采购询问或质疑程序处理。 2)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b.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c.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d.事实依据; e.必要的法律依据; f.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
其他补充事项 |
1)除本文件另有规定外,本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前 3 年或 5 年,以此类推。如:提交
响应文件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1 日,则“近三年”、“前三年”是指 2018 年 3 月 1 日
至 2021 年 3 月 1 日。
2)本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本文件另有明确说明的,以说明为准。
1. 适用范围
1.1 本文件仅适用于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函”中所叙述项目的货物(或服务)的采购。
2. 定义
2.1“监管机构”是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采购人”是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采购代理机构”是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供应商”是指:获取本磋商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5“合格的供应商”是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供应商。
2.6“成交供应商”是指:经磋商小组评审,授予合同的供应商。
3. 项目属性及定义
3.1“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3.1.1 本文件中没有提及采购货物来源地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均应是本国货物,另有规定的除外。
3.1.2 所投货物应是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能够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牌、产地、质量、价格和有效期等履约。
3.2“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3.3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4. 费用
4.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和责任承担此类费用。
4.2 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办法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 磋商文件的构成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函;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第四章 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五章 合同书(参考);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参考);
其 他 在采购过程中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等(如有)。
6. 问询和答疑
6.1 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供应商如认为采购文件表述不清晰、前后矛盾等内容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 2 天前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单位作出书面澄清。对在此时间之后递交的询问,不予受理。
6.2 供应商应在答疑会时间的前一天,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6.3 答疑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所提问题进行澄清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7.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
7.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7.2 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或者修改通知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或者修改通知。
7.3 上述书面形式通知包括纸质的文件、信件,也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
7.4 磋商文件中如有描述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磋商小组有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评判,对同一条款的评判标准适用于每个供应商。
8. 踏勘现场
8.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8.2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8.3 经采购人允许,供应商可进入项目现场进行考察,但供应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8.4 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9. 语言和计量单位
9.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9.2 除非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10. 响应文件的构成
不限于以下内容,如未提供,磋商小组有权拒绝,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1)磋商函(附件一);
2)报价组成情况表(附件二);
3)货物(服务)清单(附件三);
4)资格审查和符合性检查对照表(附件四);
5)技术、服务响应、偏离情况说明表(附件五);
6)商务响应、偏离情况说明表(附件六);
7)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七);
8)资格证明文件、资料等(附件八);
9)《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等(如果有的话)(附件九);
10)评议对照表(附件十);
11)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及资料;
12)采购文件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及资料。
11. 响应文件的编制
11.1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充分理解本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并完全响应本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如供应商没有按照本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不能完全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和条件,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11.2 响应文件应按本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通知及附件进行编制。供应商参加本文件多个包磋商的,其响应文件的编制应按每包要求分别装订和封装。
11.3 如因供应商只提供本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或附件的,磋商小组有权拒绝其补充响应文件。
11.4 供应商应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及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核实的要求。响应文件的响应内容应当真实、
明确、准确。否则,磋商小组可能将对其作出不利的评审。
11.5 供应商须对所提供产品、方案、技术、服务等拥有合法的占有和处置权,并对涉及项目的所有内容可能侵权行为指控负责,保证不伤害采购人的利益。在法律范围内,如果出现文字、图片、商标和技术等侵权行为而造成的纠纷和产生的一切费用,采购人概不负责,由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承担相应后果,并负责赔偿。供应商为执行本项目合同而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归采购人所有。
12. 磋商报价
12.1 磋商报价包括供应商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最后报价。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12.2 供应商应按照“第三章 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规定的采购内容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供应商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之外的内容,否则评审时不予核减;也不得只对磋商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供应商管理水平、方案以及由这些因素决定的项目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包含满足采购需求的所有费用、由磋商文件规定的或者其它原因应当由磋商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交纳的费用。但是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报价。
12.4 每一种规格的货物(或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
12.5 成交供应商的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故供应商的报价应包含本采购内容全部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即报价为“交钥匙”价。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它费用(如:增加耗材、材料涨价、人工、运输成本 增加等因素),采购人不予支付。
12.6 对于磋商文件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其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供应商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其报价中。
13. 备选方案
13.1 除非《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提交备选方案,否则,供应商如提交备选方案,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14. 分包
14.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载明分包的具体情况。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条件,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15. 联合体
15.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15.2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体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5.3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5.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5.5 磋商文件第一章“项目基本情况”中未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的,视同接受。
16.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16.1 供应商应按本节及第四章“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中资格审查的要求,提供足以证明其符合项目“申请人资格要求”的文件,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6.2 资格证明文件应真实、合法,并就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6.3 除本须知 16.1 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外,如国家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有要求的还应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16.4 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可查证的,须注明资料来源。响应文件中编入的扫描件或复印件须清晰可辨认,并加盖公章。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7. 磋商保证金
17.1 本项目磋商保证金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18. 响应文件有效期
18.1 响应文件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间内保持有效。磋商结束后,在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改变最后报价、服务期及承诺的全部义务。响应文件有效期比本文件规定短的,磋商小组将视响应文件无效予以拒绝。
18.2 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可拒绝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但其响应文件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或允许修正其响应内容。
19. 响应文件的签署和数量
19.1 响应文件的数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2 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如单独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优惠声明(如有)与响应文件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9.3 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响应文件中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供应商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9.4 响应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19.5 响应文件应当采用不可拆卸的方法的装订,对未经装订的响应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及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20. 响应文件提交
20.1 响应文件的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0.2 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须密封和加盖供应商公章后提交,包装上应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供应商名称及“(磋商时间)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20.3 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21. 迟交的响应文件
21.1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不论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
22.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2.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2.2 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
22.3 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评审结束后,无论成交与否都不退还。
23. 磋商小组
23.1 本次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进行,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根据磋商情况编写评审报告,协助处理质疑等工作。
23.2 磋商小组组成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 磋商代表
24.1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携带身份证明参加磋商,其商务、技术人
员可按要求同时参与磋商过程。
25. 资格审查和符合性检查
25.1 磋商前,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第四章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和符合性检查,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检查的供应商进入磋商程序。资格审查和符合性检查内容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
25.2 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5.3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4 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检查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26. 磋商
26.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按照随机抽签的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就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进行磋商,了解其报价组成情况。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6.2 对响应文件中报价的修正
响应文件中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 响应文件中报价组成情况表内容与磋商函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响应文件报价组成情况表为准;
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响应文件中报价组成情况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文件
25.3 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26.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并提供必要的修正时间。
26.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对原响应文件进行技术、商务、价格修正,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实质性响应本磋商文件以及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并按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签署。重新提交的响应
文件与原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准。不按要求签署或者逾期未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放弃磋商。
26.5 如有需要,磋商小组可以进行多轮磋商,直至最终确定磋商文件中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如果磋商文件无需修改,可以直接要求磋商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
27. 最后报价
27.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27.2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7.3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7.4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 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1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7.5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4〕214 号)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磋商小组将根据供应商
最后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2 名及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28. 综合评议
28.1 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办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服务评议、技术和价格评议。
28.2 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具体见“第四章 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
28.3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计算公式:磋商报价得分=
(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分值。
28.4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若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8.5 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响应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29.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29.1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29.2 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所投产品不符合政府采购强制产品要求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9.3 本项目适用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9.4 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项目,提供本企业制造的产品、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产品参加磋商的,给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确定比例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29.5 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企业制造的产品、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的,应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等原件。提供其他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产品的,应出具所提供产品制造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等原件。
29.6 对于未按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等原件,或声明函内容不能说明所提供产品、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的企业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给予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9.7 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确定比例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29.8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价格扣除。
29.9 供应商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发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线自测,
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小程序链接。
29.10 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则该产品应在最新一期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
30.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30.1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 2 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30.2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1. 确定成交供应商
31.1 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推荐排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1.2 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31.3 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31.4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资格。
31.5 成交供应商因特殊原因放弃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可依据磋商小组评审结果次序依次递补。
32. 签订合同
32.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2.2 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在签订合同前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32.3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2.4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
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2.5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 付款方式
33.1 货物(服务)交付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办理相应金额的支付手续。
34. 公告媒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 质疑和回复: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6. 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使用规则
36.1 按照《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参 与 政 府 采 购 的 供 应 商 , 信 用 记 录 的 查 询 渠 道 为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36.2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6.3 两个及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信息。
36.4 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最终以评审时的“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发布的信息为准。
37. 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8. 监狱企业: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 68 号)规定的企业。
39.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8〕141 号)的规定的单位。
40.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41. 按照财库〔2022〕3 号文的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 200 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 200 万元的,从其规定。
42. 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作出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43.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 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4.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解释,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允许其分支机构参与响应。
45. 采购当事人的一切活动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
46.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说明:磋商文件中“★”标注,意为强制要求,即必须满足或优于该要求,否则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楼中央空调系统为 26600m2 建筑面积的楼宇提供空气调节服务保障,主要设备组成包括:中央空调制冷主机、系统管道、风机盘管、独立新风换气系统、吊顶式空调箱、冷却塔、冷却/冷冻水泵、冷却/冷冻水系统、供暖制热主机、水循环管网系统、冷凝水排水系统等全部设备设施。制冷主机为螺杆式冷水机组 4 台、制热主机为燃气锅炉 1 台,设置在地下室冷冻机房、锅炉房。
序 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参数 | 单位 | 数量 |
1 | 螺杆式冷水机组 | YSEYEYS45CKE | 制冷量:1406Kw,COP=5.47 | 台 | 2 |
YVWEE420CA50A22WAX | 制冷量:1514Kw,COP=5.47 | 台 | 2 | ||
2 | 冷冻泵 | 功率:55Kw | 流量:242m³/h,扬程:68m | 个 | 3 |
3 | 冷却泵 | 功率:45kw | 流量:346m³/h,扬程:68m | 个 | 3 |
4 | 吊顶式空调箱 | TF1.5*2D | 风量:3000m³/h,冷量:24.02Kw | 台 | 9 |
5 | 吊顶式空调箱 | TF2.0*2D | 风量:4000m³/h,冷量:24.02Kw | 台 | 7 |
6 | 吊顶式空调箱 | TF2.5*2D | 风量:5000m³/h,冷量:30Kw | 台 | 10 |
7 | 吊顶式空调箱 | TF2D | 风量:2000m³/h,冷量:24.54Kw | 台 | 2 |
8 | 吊顶式空调箱 | TF2.5D | 风量:2500m³/h,冷量:24.02Kw | 台 | 14 |
9 | 吊顶式空调箱 | TF1.5*2D | 风量:3000m³/h,冷量:38.67Kw | 台 | 1 |
10 | 新风换气机 | DKPO5 | 风量:1600m³/h,冷量:20.7Kw | 台 | 2 |
11 | 新风换气机 | DKPO6 | 风量:2000m³/h,冷量:26.1Kw | 台 | 16 |
12 | 风机盘管 | FP-34 | 制冷量:2.03Kw,制热量:2.53Kw | 台 | 4 |
13 | 风机盘管 | FP-51 | 制冷量:3.18Kw,制热量:4.55Kw | 台 | 318 |
14 | 风机盘管 | FP-68 | 制冷量:4.13Kw,制热量:6.06Kw | 台 | 19 |
15 | 风机盘管 | FP-85 | 制冷量:5.09Kw,制热量:7.44Kw | 台 | 196 |
16 | 风机盘管 | FP-136 | 制冷量:8.15Kw,制热量:11.9Kw | 台 | 5 |
17 | 燃气锅炉 | CWNS2.1-60/50-YO | 热功率 2.1Mw,出水/进水温度 60/50℃ | 台 | 1 |
18 | 热水水泵 | 功率:45Kw | 流量:346m³/h,扬程:68m | 台 | 2 |
19 | 冷却塔 | 16 层屋面设置 | 座 | 2 | |
20 | 空调水循环管网 系统 | 钢管/橡塑保温层 | 建筑面积 26600m2,建筑高度 56.4m、地上十五层、地下一层 | 项 | 1 |
21 | 冷凝水排水管网 系统 | PPR 管、PVC 管 | 建筑面积 26600m2,建筑高度 56.4m、地上十五层、地下一层 | 项 | 1 |
1. 服务要求
1.1 供应商拟派驻的 2 名维保人员应为供应商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持有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严格遵守采购人办公场所的管理制度,提供对应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供应商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1.2 供应商负责设备检修、保养、调试和日常运行保障,确保设备保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使用状态;因维护保养不善而需更换设备配件的费用等经济风险由供应商承担。维保服务期内更换添加润滑油、制冷剂以及油漆、保温材料等耗材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
1.3 供应商负责中央空调系统日常运行期间、设备季节性停机期间及换季运行启动前的日常检查、检修、调试等维护保养工作的记录整理,统计分析运行参数,监控调整运行状态,每月定期提交维保日志、运行参数记录和分析报告。
1.4 供应商负责机组和系统运行中出现的设备故障排查排除、一般性维修和设备配件更换,分析判断设备异常和故障原因、处置方式,提交处置记录和报告有关情况。
★1.5 设备配件更换:单件价值小于 500 元的设备配件或因维护保养不善造成故障需更换设备配件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单件价值大于 500 元的设备配件,根据设备的使用年限、使用环境、运行及维护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鉴定核准后,确定为超过使用年限、老化损坏不能使用需淘汰更换的设备配件,由采购人购买提供,供应商负责更换;任何一方提供的设备配件均不得低于原厂设备配件质量标准。
★1.6 维保服务期内机组和系统运行期间,供应商驻现场人员应随时调整调试运行状态,进行运行故障应急处理。现场人员不能处理故障时,供应商必须增派技术人员在 4 小时以内到达现场、24 小时以内处理完毕并恢复设备正常运行使用。
1.7 供应商的维保服务不得随意影响采购人办公场所和办事服务场所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干扰来此办事群众的正常办事秩序,供应商应按此要求合理安排工时工序,无条件配合服从采购人和楼宇物业管理机构的适时工作安排,并承担错时或加班工作产生的全部费用。
1.8 其它保养:供应商须对设备管道外观、及其他附属辅助装置系统设施等(含基
座、减震、保温、油漆等)的老化、损坏和锈蚀等进行必要的修复和表面翻新,以保持设备设施的完好。
1.9 供应商需充分了解本项目服务内容,提供项目管理方案、总体维保服务方案、质量保障方案、应急管理方案,提供安全保障措施,配备满足维保服务要求的服务人员及物资装备、备品备件等,并能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提供合理化建议和措施。
2. 服务承诺
★供应商应就以下服务内容提交书面承诺,对未按承诺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具有所承担的违约处罚责任,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供应商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1)承诺全天 24 小时抢修服务热线电话保持畅通,承诺响应时间和处置时限。
(2)承诺由供应商更换的材料、设备、配件不得低于采购人原有设备系统的品牌质量标准,并事先报经采购人核定,否则由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3)承诺维护保养服务缺陷导致节能减排效果不符合采购人节约型机关建设要求的,由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4)承诺因维护保养服务缺陷导致空调系统故障,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的(如漏水造成关联事故、室内空气温度失衡造成关联事故等),由供应商赔偿因此造成的采购人全部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5)承诺维保服务过程中因避免影响采购人正常工作秩序和群众正常办事秩序,需要安排错时工作或加班工作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并已包含在总报价中。
3. 适用标准、规范
供应商提供的维保服务必须使设备系统的运行满足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符合国家及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国性行业机构颁布的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现行相关标准、规范不一致时以高标准为准。包括且不限于以下要求:
《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577-2015
《制冷系统及热泵 安全与环境要求》 GB/T 9237-2017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 GB 4208-1993
《制冷剂编号方法和安全性分类》 GB/T 7778-2001
《制冷和空调设备噪声的测定》 JB/T 4330-1999
《制冷和空调设备名义工况一般规定》 JB/T 7666-199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16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2016
1.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1 个供暖、制冷周期)。根据《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 号)》相关规定,“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本项目服务期满 1 年后,采购人将根据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决定是否和成交供应商续签第二、三年合同。采购人如果续签合同,按照本次采购的成交金额续签第二、三个服务周期的合同。
2. 维保质量:确保日常运行正常,达到空调机组和系统运行高效、安全、经济的标准。采购人按中央空调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有关标准规范对供应商的维护保养服务进行随时检查和定期考核。
3. 报价要求:供应商报价应包含完成上述维护保养服务要求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配件、管理费、税费等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
4. 付款方式:本项目款项支付方式按湖北省财政厅相关规定直接从国库支付,成交供应商认可采购人按约定的付款时间向湖北省财政厅提出了资金支付申请,则视同采购人已履行了合同付款义务。
5. 成交供应商不能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服务承诺,采购人有权报请监管部门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6. 服务合同期满后,供应商应将维保服务的全部档案资料无条件移交给采购人。
7. 供应商在服务过程中应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主体责任,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机制,随时做到工完场清。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
8. 供应商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具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9. 供应商 2020 年 01 月 01 日至今承担过类似项目业绩,且获得业主正面反馈评价 (优良或满意及以上)。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确定以下评审办法、步骤及标准。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 100 分,其中价格、商务、技术分值权重详见本章节“三、评审标准”。
磋商小组将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磋商及评审:
(一)响应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审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审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资格性审查时,出现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或不足以证明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将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2021 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3)最近 6 个月(至少提供 1 个月)依法纳税的凭据、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如有);
7)未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声明函;
8)未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服务的声明函;
9)未被列入失信记录名单的声明函;
10)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
11)满足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如有)。
2.符合性检查:
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符合性检查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将被视作无效响应:
1)报价超过本项目政府采购预算(最高限价)的;
2)工期(服务期限)、质保期(如有)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3)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4)响应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或签字(盖章)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的;
5)未按要求提供《报价组成情况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技术、服务响应、偏离情况说明表》、《商务响应、偏离情况说明表》和《评议对照表》的;
6)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号条款要求的;
7)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按无效响应处理的其他条款。
(二)评审
1. 比较与评价响应文件
1)价格评议
磋商小组只对资格审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价格评议并依据本章“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进行评估,综合比较和评分。
a.报价合理性说明: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检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商务评议
磋商小组只对资格审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评议并依据本章“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进行评估,综合比较和评分。
3)技术评议
磋商小组只对资格审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技术评议并依据本章“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进行评估,综合比较和评分。
4)计分办法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对评分进行复核和汇总。各项统计结果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5)相同品牌处理原则(适用货物类项目)
a.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以投票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2. 推荐成交供应商排序名单
1)评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2)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1. 价格评议(分值 15 分)
序号 | 评分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1.1 | 价格评议 | 15 |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5 |
2. 商务评议(分值 30 分)
序号 | 评分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2.1 | 供应商综合情况 | 6 | 供应商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每提供一项有效证书得 2 分,满分 6分。 (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
2.2 | 3 | 供应商具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得 3 分,没有不得分。 (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 |
2.3 | 维保人员 | 6 | 供应商拟派驻的维保技术人员(至少 2 名)具有特种作业操 作证(制冷与空调作业或电工作业),每提供一个得 3 分, 满分 6 分。 (提供资格证书、供应商近三个月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
2.4 | 项目经验及评价 | 9 | 供应商 2020 年 01 月 01 日至今承担过类似项目业绩,每提 供一个得 3 分,满分 9 分。 (提供合同签署页及项目内容关键页,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
2.5 | 6 | 供应商上述业绩获得业主正面反馈评价的(优良或满意及以上),每提供一份得 2 分,满分 6 分。 (提供加盖业主公章的反馈评价函,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 章)。 |
3. 技术评议(分值 55 分)
序号 | 评分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3.1 | 项目认知理解 | 5 | 对供应商的项目认知理解进行评分,包含以下方面: ①维护保养目的、现场情况的综合分析、项目需求的准确把握; ②对本项目空调系统构成、设备技术性能及维保重点部位了解充分; 针对以上 2 项,结合现场磋商情况、磋商响应文件内容分别进行评分。 方案内容全面,合理、可行;每一项得 2.5 分; 方案内容有缺陷,基本可行;每一项得 1.5 分;方案不可行或未提供不得分; 满分 5 分。 |
3.2 | 项目管理方案 | 5 | 对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项目管理方案(包含不限于维保记录、维护保障、定期巡查、档案管理等)进行评分: 方案内容全面,合理、可行,得 5 分; 方案内容有缺陷,基本可行,得 3 分;方案不可行或未提供不得分。 |
3.3 | 总体维保服务方案 | 25 | 对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总体维保服务方案进行评分,包含以下方面: ①电气及启动(驱动)控制系统; ②机械系统(压缩机、传动装置、燃气锅炉设备等); ③热交换及制冷剂循环系统; ④冷却塔及补水系统、水循环管道管网、新风换气系统; ⑤风机盘管、空调箱(柜)末端设备及其他装置;针对以上 5 项分别进行评分: 方案内容全面,合理、可行,每一项得 5 分; 方案内容有缺陷,基本可行,每一项得 3 分;方案不可行或未提供不得分; 满分 25 分。 |
3.4 | 质量保障方案 | 5 |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服务质量保障方案,包含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服务质量承诺、服务质量违约处罚措施等;方案内容全面,合理、可行,得 5 分;方案内容有缺陷,基本可行, 得 3 分;方案不可行或未提供不得分。 |
3.5 | 应急管理方案 | 5 |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应急管理方案(包含但不限于突发故障处置方案、紧急情况下应对服务方案、疫情防控服务管理方案等),方案内容全面,合理、可行,得 5 分;方案内容 有缺陷,基本可行,得 3 分;方案不可行或未提供不得分。 |
3.6 | 安全保障 | 5 |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安全保障措施方案(包含但不限于安 |
措施 | 全生产保障责任制度、临时用电安全防护措施、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具(用品)的准备等),方案内容全面,合理、可行,得5分;方案内容有缺陷,基本可行,得3分;方案不可行或 未提供不得分。 | ||
3.7 | 维保服务能力 | 3 | 供应商配备的维保服务人员能满足维保服务要求,服务人员 工作技能、物资装备、备品备件配置能满足维保服务要求,得 3 分,否则不得分。 |
3.8 | 合理化建 议 | 2 |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出符合 项目实际情况的合理化建议和措施的得 2 分,否则不得分。 |
说明:上述评分标准中 ①全面、合理、可行是指:方案从采购项目实际出发,对现状进行预判,准确把握项目重点难点,从多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不同的应对解决方案,符合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规程,逻辑清晰、条理分明。 ②有缺陷、基本可行是指:方案对现状进行了预判,简要分析了项目重点难点及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出的解决方案与项目实际有偏差,与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规程有偏差。 ③不可行是指:方案只作了标题式陈述,未对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分析或提出的 应对解决方案不符合项目实际,不符合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规程,逻辑混乱。 |
说明:
1. 磋商小组分别对每一响应文件依据上表进行评审,并打分。
2. 磋商小组决定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响应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民法典》相关规定,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此合同书仅作为签订正式合同时的参考,正式合同书应包括本参考格式之内容。)
合 同 书
项目名称:合同编号:签订日期:
签订合同地点:
本合同由 (采购人) (以下简称“甲方”)与 (供应商) (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乙方以总金额 万元人民币(用大写数字书写)向甲方提供如下货物(工程或服务):
经双方协商,同意按下列条文执行:
1. 本合同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各自履行应负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2. 甲方保证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乙方到期应付的合同款,并承担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3. 乙方保证按合同条款规定的内容和工期(服务期限)向甲方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并承担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4. 合同文件。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4.1 招标文件(项目编号: );
4.2 中标的投标文件;
4.3 合同书;
4.4 合同条款;
4.5 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4.6 附件;
4.6.1 甲方在招标期间发布的所有补充通知;
4.6.2 乙方在投标期内补充的所有书面文件;
4.6.3 乙方在投标时随同投标文件一起递送的资料及附图;
4.6.4 在商洽本合同时,双方澄清、确认并共同签字的补充文件、技术协议。
5. 合同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内容相一致。
6. 货物(工程或服务)及数量。本合同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及数量详见招标文件的要求及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承诺。
7. 付款条件。本合同的付款条件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8. 合同金额。合同总金额见合同书,分项价格在乙方的投标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
9. 工期和交货(服务)地点。本合同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工期、交货(服务)地点在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规定。
10.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如招标申请公证的,合同需经公证机构公证后生效。
11. 合同的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副本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12. 合同的失效。本合同在合同价款全部结清后失效。
甲 方: | 乙 方: |
单位名称(盖章): | 单位名称(盖章): |
单位地址: | 单位地址: |
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 | 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 |
联系人: | 联系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帐 号: | 帐 号: |
税 号: | 税 号: |
响应文件
(正本/副本)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供应商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武汉启盛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依据贵方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磋商邀请,我方代表 (姓名、职务) 经 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响应文件正本 壹 份,副本 份。
1.磋商函;
2.报价组成情况表;
3.货物(服务)清单;
4.资格审查和符合性检查对照表;
5.技术、服务响应、偏离情况说明表;
6.商务响应、偏离情况说明表;
7.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8.资格证明文件、资料等;
9.《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等(如果有的话);
10.评议对照表;
11.本文件要求和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资料和需要说明的情况。在此,我方宣布同意如下:
1. 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2. 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 (修正或补充文件等) ,对此无异议;
3. 本响应文件有效期为自磋商之日起 个日历日; 4.我方承诺,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
5. 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6. 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地址: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日期: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货物(服务) 名称 | 制造(服务) 商名称 | 规格型号 (如有) | 数量(台/ 项) | 单价(元) | 备注 |
1 | ||||||
2 | … | |||||
3 | ||||||
4 | ||||||
5 | … | |||||
… | 其它 | |||||
总计 | (人民币,大写) |
注:
1. 本表仅作为磋商小组了解报价组成情况,不作为最终成交价。
2. 本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 号 | 货物(服务)名称 | 制造商(开发 商)全称 | 生产地 | 规格型号(如 有) | 数量 |
1 | |||||
2 | |||||
3 | |||||
… |
说明:提供详细的供货和服务范围,包括货物和服务类别及制造(开发)商、备品备件等。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 号 | 资格性、符合性检查内容 | 响应文件响应情况 | 偏离情 况说明 | 备注 |
1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 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 |||
2 | 2021 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 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 |||
3 | 最近 6 个月(至少提供 1 个月)依法 纳税的凭据、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 |||
4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 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 |||
5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 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
6 |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的证明材料(如有); | |||
7 | 未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 购活动的声明函; | |||
8 | 未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服务的声明函; | |||
9 | 未被列入失信记录名单的声明函; | |||
10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的证明文件; | |||
11 | 满足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的证明文 件(如有); | |||
12 | 报价超过本项目政府采购预算(最高 限价)的; | |||
13 | 工期(服务期限)、质保期(如有) 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 |||
14 | 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
15 | 响应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或签字(盖章)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的; | |||
16 | 未按要求提供《报价组成情况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技术、服务响应、偏离情况说明表》、《商务响应、偏离情况说明表》和《评议对 照表》的; | |||
17 | 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号条款要 求的; | |||
18 | 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按无效响 应处理的其他条款。 | |||
自评结论 |
说明:请在备注栏注明具体内容所在页码。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磋商文件技术、服务要求 条款 | 响应文件具体响应内容 | 偏离说明 | 备注 |
1 | ||||
2 | ||||
3 | ||||
… |
注:
1.“备注”栏中应提供相关内容在响应文件中的页码。
2.应对照本文件第三章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中“技术、服务要求”条款,逐条说明是否满足要求,并申明与商务要求的偏离。如果仅注明“符合”、“满足”,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或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磋商文件商务要求条款 | 响应文件具体响应内容 | 偏离说明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 |
说明:
1.“备注”栏中应提供相关内容在响应文件中的页码。
2.应对照本文件第三章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中“商务要求”条款,逐条说明是否满足要求,并申明与商务要求的偏离。如果仅注明“符合”、“满足”,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武汉启盛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兹授权 同志为我公司参加贵单位组织的 (项目名称/编号) 采购活动的代表人,全权代表我公司处理在该项目采购活动中的一切事宜。代理期限从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
授权单位: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
代理人工作单位: 职务: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粘贴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
(一)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2021 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3)最近 6 个月(至少提供 1 个月)依法纳税的凭据、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如有);
(二)未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它投标人,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声明函(格式自拟);
(三)未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声明函(格式自拟);
(四)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声明函(格式自拟);
(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
(六)满足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如有)。
附件九: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等(如有)
1.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属于(中型企 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属于(中型企 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 期:
2.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 期: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 期: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磋商文件商务/技术评审标准 | 响应文件文件对应部分 | 响应文件中 对应的页码 |
2.1 | |||
2.2 | |||
2.3 | |||
… | |||
3.1 | |||
3.2 | |||
3.3 | |||
… |
注:
供应商须按商务/技术评审标准内容所列条目,逐条注明证明文件的具体页码,若有其他情况则在备注中说明。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或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磋商文件要求或供应商认为应该提供的比较重要的证明文件、技术资料、售后服务承诺和需要说明的事项、相关方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