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 日: 指认购、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基金发起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1
第二部分 基金契约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6
第三部分 基金持有人大会 13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20
第五部分 基金基本情况 22
第六部分 基金单位的认购 22
第七部分 基金的成立 24
第八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25
第九部分 基金资产的托管 32
第十部分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代理协议 32
第十一部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3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3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资产 3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0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4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48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51
第二十部分 业务规则 52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52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53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契约》的效力 53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54
第二十五部分 其它事项 55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 年 10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 “本契约”、或“《基金契约》”)。
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
《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契约》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
金契约》的规定为准。
自2004年6月1日起,本基金契约同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如本基金契约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契约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出相应变动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x x
x《基金契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契约、《基金契约》: 指《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对本契
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暂行办法》: 指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 2000 年 10 月 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本《基金契约》所设立的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
公开披露本基金设立、管理人及托管人、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基金认购安排、基金成立、基金日常申购及赎回、基金非交易过户、基金管理、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基金持有人权利义务及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基金费用及税收、基金资产及计价、基金收益及分配、基金会
计及审计、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基金终止及清算、投资于基金的风险提示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发行公告: 指《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 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它符合条件的机
构
基金契约当事人: 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本《基金契约》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的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护照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成立日: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
超过人民币 2 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 100 户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可以依据《试点办法》和基金实际发行情况决定停止基金认购,并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
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认购、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单位的行为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
人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成立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
人卖出基金单位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成立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
基金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有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单位的行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
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计价: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的过程
公开说明书: 指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简介、基金
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契约》约定应披露事项的公示性说明
文件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
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契约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契约由基金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契约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契约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二部分 基金契约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
(一)基金发起人简况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xxxxx 000 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xx时间:2003年9月 3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0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9800 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2)遵守本《基金契约》;
(3)自基金设立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 6 个月内进行设立募集;超过 6 个月尚未开始设立募集的,原申请内容如有实质性改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原申请内容没有实质性改变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契约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和承担发行费用;
(6)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xxxxx 000 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xx时间:2003年9月 3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0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9800 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依照本基金契约获得基金管理费;
(3)销售基金单位,办理其他基金业务;
(4)作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契约规定的费用;
(5)依据本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契约、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依据本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1)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2)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契约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1983 年 9 月 17 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实收资本:1710.24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本《基金契约》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及其他法定的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7)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8)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如果不一致,有权拒绝签章;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的财务数据,如果不一致,有权拒绝签章。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4)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以本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本基金托管人及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帐户,以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乙类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5)负责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16)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7)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8)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19)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0)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自基金托管专户划出;
(21)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之处,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3)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5)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他基金契约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6)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监督的方法与措施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基金契约》和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本基金持有
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单位。基金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契约》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按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认购、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单位或款项;
(3)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5)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8)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
(9)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契约》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契约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部分 基金持有人大会
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或基金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不含1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基金契约》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2、因无法满足本契约规定的条件而终止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型;
6、与其他基金合并;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8、《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本《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契约》进行修改;
4、对《基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契约》的修改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规定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
形。
二、召集方式
1、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三、通知
1、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不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不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1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单位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不含 50%)。
5、属于以通讯开会的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不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不含 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5 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5 天的间隔期。
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5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不含 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20%
(不含 2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不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做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契约》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 50%(不含 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 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5、基金托管人辞任的,在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或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兴业”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或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目标
在锁定投资组合下方风险的基础上,以有限的期权成本获取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基金单位面值
基金单位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五、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六部分 基金单位的认购
x基金单位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一、设立募集期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至基金成立之日,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行
时间见发行公告。
二、认购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认购期募集目标
x基金认购期的目标募集规模为50亿元人民币,在认购期间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目标规模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认购,对于已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
四、认购方式和销售渠道
x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行公告)公开发售。任何与基金单位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单位。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设立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五、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x基金的认购份额将依据投资者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加上认购期利息扣除认购费后除以基金单位面值确定。基金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认购份额计算时保留到两位小数、精确到0.01份,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所有。
六、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0.8%。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将用于基金直接发售和代理发售时发生的开支。
七、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设立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其中工商银行代销网点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5,000 元),可以重复认购,多次认购的,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其中工商银行代销网点追加认购的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按每次认购金额所在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第七部分 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的成立条件
x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户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试点办法》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认购,并宣告基金成立;否则本基金不成立。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设立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转化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x基金不成立时,基金发起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x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本基金应当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八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x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告)进行。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x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成立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在分级申购限制的情况下,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乘以单笔确认的申购金额计算;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契约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购买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
2、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单位时收取。
4、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5%。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契约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
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它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 2、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单位净值×后端申购费率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本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基金赎回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即持有本基金两年以内(包括两年)收取0.5%的赎回费率,其中0.4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0.05%归基金资产,持有本基金两年以上收取0.25%的赎回费,其中0.2%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0.05%归基金资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
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x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其它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为方便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条件下(另行公告), 持有本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选择本基金管理人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进行转换。
十四、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它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司法机构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单位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单位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公布、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 基金资产的托管
为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基金的托管事项应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用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部分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代理协议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它机构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订立本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它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锁定投资组合下方风险的基础上,以有限的期权成本获取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x基金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股票、国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三、投资理念
利用可转债的债券特性规避系统性风险和个股风险、追求投资组合的安全和稳定收益,并利用可转债的内含股票期权,在股市上涨中进一步提高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还将投资一定比例的价值被相对低估的股票,一方面把握股市结构性调整的机会,另一方面便于其中基础股票与可转债之间的低风险套利,进一步提高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投资策略
基金的资产配置采用自上而下的程序,个券和个股选择采用自下而上的程序,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在个券选择层面,积极参与发行条款优惠、期权价值较高、公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债的一级市场申购;选择对应的发债公司具有良好发展潜力或基础股票有着较高上涨预期的可转债进行投资,以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并充分分享股市上涨的收益;运用“兴业可转债评价体系”,选择定价失衡的个券进行投资,实现低风险的套利。在个股选择层面,以“相对投资价值”判断为核心,选择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价值被相对低估的股票进行投资。
“兴业可转债评价体系”是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团队在长期投资研究实践中形成的一套可转债评价系统,该系统的理论基础是期权的二叉树定价模
型,核心功能是实现可转债券的定价,此外,该系统还可实现转债和正股之间套利机会的发现,和风险指标的揭示。
本基金在设立后预计建仓期为 6 个月。 1、资产配置策略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在分析宏观经济、政策变化以及证券市场总体趋势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确定今后一段时间内基金资产的具体配置策略,即基金投资组合中可转债、股票、国债和现金的具体构成比例,以及可转债组合中股性与债性的配置。
2、可转债投资策略
x基金将着重对可转债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对那些有着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转债进行重点投资。同时依据科学、完善的“兴业可转债评价体系”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个券进行投资,并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债投资组合。
3、可转债转换为基础股票的策略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本基金将把相关的可转债转换为基础股票:在转股期内,当发生本基金所持有可转债的实际转股价格明显低于基础股票市场交易价格时,即存在明显的市场套利机会时,本基金将通过转股实现获益;当存在可转债在变现过程中可能出现较大的变现损失时,本基金将通过转股来保障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当由于基础股票价格上涨且满足赎回触发条件时,本基金将通过转股来保障已有收益;其他通过转股能够有效保障或提升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情况。
本基金原则上不长期持有由可转债转换而得的基础股票。
4、债券投资策略
x基金管理人所要投资的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金融债等。在债券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预测等策略,通过科学的数量分析构造有效的债券投资组合,以久期和凸性为主要的投资管理工具,进行长期投资,并适当进行波段操作。
5、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中,本基金将坚持选择不同行业中价值型股票特征较为明显的个股,并确立以“相对投资价值”判断为核心,强调将定量的股票筛选和定性的公司研究进行有机结合的选股思路。
五、投资风格
x基金所承担的风险水平接近于普通债券并明显低于股票和股票基金;而收益水平接近于股票并高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以及以这些投资品种为投资对象的基金产品。总体而言,本基金的风险水平处于市场低端,收益水平处于市场中高端。
六、投资决策
基金投资组合的管理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七、投资程序与交易机制
1、研究策划
研究策划部在自身研究及外部研究机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形成投资策略报告和投资备选库,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资产配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依据基金管理部、研究策划部的报告确定基金资产配置。
3、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对股票市场和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确定可转债组合的加权平均内含收益率、久期水平和国债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水平。在此基础上根据各种定量和定性标准,在投资备选库的基础上构建基金组合,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备案。
4、组合的监控和调整
研究策划部协同基金经理小组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研究员应保持对个券和
个股的定期跟踪,并及时向基金经理小组反馈个券的最新信息,以利于基金经理小组作出相应的调整。
5、投资指令下达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订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集中交易室。
6、指令执行及反馈
集中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进行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7、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小组依据基金申购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8、业绩评价
研究策划部将定期对基金的业绩进行归因分析,找出基金投资管理的长处和不足,为日后的管理提供客观的依据。
八、投资组合
可转债:30%~75%(其中可转债在除国债之外已投资资产中比例不低于 50%),并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可转债最高投资比例可达 95%;国债、金融债:不低于 20%(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可取消此限制);股票:不高于 30%;现金:0-10%。
九、禁止行为
x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3、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业务;
8、中国证监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9、基金管理人承诺的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十、业绩评价基准
60%×天相可转债指数+15%×中信指数+20%×中信国债指数+5%×同业存款利率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所投资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
x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行基金单位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它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持有人申购基金单位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x基金资产使用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分
x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单位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x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1)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未上市债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估值日市价高于配股价的
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试点办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可转债、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单位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本契约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x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
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契约》或其它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成立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x和律师x;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3%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基金费用中第3-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成立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的税收
x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经除权后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不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x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x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招募说明书
x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契约》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
x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
《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公开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公告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每个开放日公布前一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公开说明书:本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编制并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3、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此处指托管人的资产托管部)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此处指托管人的资产托管部)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6)基金经理更换;
(7)重大关联事项;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此处指托管人的资产托管部)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9)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10)基金终止;
(11)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12)基金暂停申购和赎回;
(13)其他重大事项。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x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发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7、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业务规则
基金持有人应遵守《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业务规则》的修改若实质修改了基金契约,则应召开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契约的修改达成决议。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契约》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
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契约》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契约》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契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本《基金契约》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契约》的效力
基金契约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本《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本《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契约》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本《基金契约》正本一式八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基金契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契约》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契约》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修改《基金契约》应当经过《基金契约》当事人的同意;
2、修改《基金契约》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3、以上修改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本基金契约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基金契约的修改事项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契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2、《基金契约》的终止。
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法和本《基金契约》对基金进行清算。本《基金契约》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第二十五部分 其它事项
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应遵守《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该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和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基金契约,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契约的修改达成决议并通过。本基金契约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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