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瑞泰人寿[2014]养老年金 0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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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人生养老年金保险合同条款
x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14 年 9 月
目 录
1. 关于xxxx人生养老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3
xxxx人生养老年金保险合同条款
一、基本条款
1. 关于xxxx人生养老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是您(指投保人)和我们(指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本合同的构成
x合同由保险单(简称“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通知、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3. 投保条件
3.1 投保人
您作为投保人,必须是年龄大于或等于 18 周岁(释义 1),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2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年龄应在出生后满 30 日至 60 周岁(含)之间。
4. 本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向我们完整提交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到您交纳的保险费、且被保险人生存的,本合同生效。该生效日期在保单中载明。我们将及时签发保单作为保险凭证。我们从本合同生效日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周月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合同满期日均以保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5. 保险期间
x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 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该保险期间在保单中载明。
6. 犹豫期(撤销本合同)
6.1 为了确保您的利益、确保您已经全面理解并选择了适合您需求的人身保险产品,本合同设置了犹豫期条款。
6.2 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 15 日内的一段时期,书面签收日以保险合同签收回执上载明的签收日期为准。您应该将保险合同签收回执及时送达我们。由于不可抗力或您本人的原因导致犹豫期无法起算或计算错误的,我们将协助您及时予以解决,但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6.3 在犹豫期内,您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本合同。我们在收到您退还的本合同相关文件后向您全额、无息退还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在我们收到您的书面撤销通知时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费条款
7. 保险费的交纳
x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8. 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三、保障条款
9. 基本保险金额
x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10.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0.1 年金
x合同的年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达到年金起领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本合同年金起领年龄为 55 周岁、60 周岁、65 周岁三档,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的,自本合同年金开始领取日(含)开始,若每一保单周月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月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0.85%给付一次年金。
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的,自本合同年金开始领取日(含)开始,若每一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一次年金。
10.2 身故保险金
x被保险人于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前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 2)。
若被保险人于年金开始领取日(含)后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扣除已领取的年金(不计息);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的, 身故保险金计算公式为(240- 已领取的年金期数)×0.85%×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的,身故保险金计算公式为(20-已领取的年金期数)×10%×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且该数额不小于零。
10.3 祝寿金
x被保险人在年满 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祝寿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 3);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 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 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 6)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12. 受益人
12.1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我们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12.2 年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年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12.3 祝寿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祝寿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13.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14. 保险金的申请
14.1 身故保险金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向我们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释义 7);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给付保险金,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14.2 年金
由年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向我们申请给付年金: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生存证明;
(4) 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给付年金,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14.3 祝寿金
由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向我们申请给付满期保险金: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生存证明;
(4) 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给付保险金,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15.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16.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规定的犹豫期后,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余额的 80%,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的相关约定执行,我们保留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
您申请保单贷款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7. 欠款的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现金价值时,如果您有尚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利息、欠交保险费,我们将先行扣除上述欠款。
18. 宣告死亡
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的,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依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如果领取身故保险金后,发现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金领受人必须于知道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笔保险金归还我们。
四、其他
19.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您已缴纳的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0.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21.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x合同中约定的我们所享有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
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2.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 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如果因您未能及时通知,而使我们无法提供给您相应的服务,由此导致的后果和损失,由您本人承担。
23. 本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生效后,可根据我们的规定书面通知变更合同的内容,经我们审核同意,应当由我们在原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
如您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发生变更,您需及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并决定接受您变更合同内容通知当日,变更内容生效,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尚未收到您变更合同内容通知,或我们已经收到但尚未决定接受期间,被保险人死
亡的,我们不再变更任何合同内容。
24. 本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保单的现金价值。
25. 本合同的解除
25.1 在本合同规定的犹豫期后,您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并退还相关合同文件,即退保。我们收到您解除本合同书面通知当日,本合同解除,保险责任终止。
25.2 您要求退保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退保申请;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4) 若您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将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26. 本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 您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的;
(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
(3)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4) 本合同效力中止且未能按本合同第 24 条办理合同效力恢复的;
(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27.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8. 司法鉴定
x被保险人发生身故,在必要时我们可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鉴定,以确定被保险人发生身故的原因。
29. 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我们和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1. 周岁 x合同所指周岁,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2.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 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我们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本合同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如果您需要了解保险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可向我们查询。
3.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4.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
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 有效身份证件 包括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本合同条款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