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協議書人:
甲方: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統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緣甲方持有乙方股份共計87,421,673股,佔乙方全部已發行股份174,097,830股之50.21%,與乙方為推動雙方之資源有效整合、提升企業分工效率,擴大營運規模以提升營運效能,增強競爭力,協議以股份轉換方式(以下簡稱「本件股份轉換」)由甲方取得乙方百分之百股份,特議定本股份轉換協議書(以下簡稱「本協議書」)條款如下:
一、股份轉換
甲乙雙方擬依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九條進行股份轉換,由除甲方以外之乙方全體股東讓與其所持有之乙方股份予甲方,甲方以現金支付除甲方以外之乙方全體股東作為對價,於本件股份轉換完成後,乙方將成為甲方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
二、甲方及乙方之資本結構
(一)甲方於本件股份轉換前之資本額、發行股份數及種類
1.截至本協議書簽訂日止,甲方章程記載之資本總額為新台幣(以下同)3,500,000,000元(登記之資本總額則為3,000,000,000元),每股面額10元,得分次發行;前述資本總額內保留
20,000,000股供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權使用;實收資本總額為2,712,429,380元,分為271,242,938股,其中包括庫藏股27,100,000股。
2.截至本協議書簽訂日止,甲方已發行轉換公司債共800,000,000元。
(二)乙方於本件股份轉換前之資本額、發行股份數及種類
截至本協議書簽訂日止,乙方章程記載之資本總額為2,500,000,000元(登記之資本總額則為2,000,000,000元),每股面額10元,得分次發行,前述資本總額內保留10,000,000股供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權使用;實收資本總額為1,740,978,300元,分為174,097,830股。
三、現金對價及調整
(一)本件股份轉換配發予除甲方以外之乙方股東之現金對價,係綜合參考雙方之財務報告,並參酌乙方之每股股票平均市價並加以衡量與同業資料比較下之股價淨值比及本益比等數據之因素,另考量雙方目前之營運狀況及未來經營綜合效益與發展條件等因素為基礎,在合於所委請獨🖂專家就配發股東現金之合理性所出具之意見書之前提下,協議訂定。
(二)甲乙雙方同意,如本協議書第九條所定之先決條件已全部成就或業經免除,且無任何本協議書所訂違反情事發生致任一方當事人主張終止本協議書,則應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定義詳本協議書第五條),由甲方依照股份轉換之法定程序,按乙方股東名簿所載除甲方以外之各股東持有普通股股份之情形,以每1股乙方普通股換發甲方配發之現金對價15.5元。乙方股東(甲方除外)轉讓予甲方股份預計為86,676,157股,預計支付乙方股東(甲方除外)之現金對價合計為1,343,480,434元。惟甲方實際支付之現金對價總數,仍應以乙方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已發行股份總數扣減甲方所持有乙方股份87,421,673股,再減去乙方依本協議書第十條買回異議股東股份數後之股份數額,按每股現金對價計算,並按個別股東配發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
(三)於本協議書簽訂日後至股份轉換基準日前有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應由甲乙雙方之董事會授權雙方之董事長或指定之人另行以誠意協議調整現金對價,無須另行召開股東會決議: 1.乙方發放現金股利、股票股利或員工股票紅利。
2.乙方辦理現金增資、減資、發行可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3.乙方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重大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4.乙方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重大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其股份價格情事。
5.乙方有買回自己公司股份之情形(不包含依據本協議書第十條之約定,買回異議股東股份之情形)。
6.參與本件股份轉換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7.經主管機關核示或為使本件股份轉換順利取得相關主管機關之許可、核准或核備而有調整現金對價之必要者。四、股份轉換後章程及董(監)事
(一)本件股份轉換完成後,甲方之公司章程依其原訂之公司章程,如有必要者,得修改之。甲方現任之董事,除經甲方股東會依法改選者外,均繼續行使其董事之職權至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件股份轉換完成後,乙方之公司章程將因應其變更為非公開發行公司而視具體實際情況為必要之修改。五、執行進度、逾期處理及股份轉換基準日
(一)甲乙雙方應於108年1月31日前或雙方協議之其他日期依法召開股東會以議決本件股份轉換及本協議書。
(二)甲乙雙方應依前項預定時程執行本件股份轉換,如任一方無法於108年1月31日前召開股東會,致無法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前完成本件股份轉換之程序時,應由各該公司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或指定之人協商變更時程,繼續執行本件股份轉換。
(三)本件股份轉換完成之日(以下簡稱「股份轉換基準日」)暫訂為108年3月29日,若因實際情況有調整股份轉換基準日之必要,甲乙雙方之股東會同意授權各該公司之董事會共同決定之。六、乙方終止上櫃
乙方將於股東會決議通過本件股份轉換後,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股票終止上櫃;並擬視實際進度及依相關法令,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停止股票公開發行。七、聲明及擔保
(一)甲方聲明並擔保下列事項於本協議書簽訂日及股份轉換基準日均為真實且正確:
1.公司之合法設🖂及存續:甲方係依據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登記且現在依然合法存續之股份有限公司,並已取得所有必要之執照、核准、許可及其他證照以從事其所登記之營業項目。
2.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之決議:甲方之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已決議通過本件股份轉換。
3.本協議書之合法性:本協議書之作成及履行均無違反(1)任何現行法令之規定、(2)法院或相關主管機關之裁判、命令或處分、(3)甲方之公司章程,或(4)甲方依法應受拘束之任何契約、協議、聲明、承諾、保證、擔保、約定或其他義務。
(二)乙方聲明並擔保下列事項於本協議書簽訂日及股份轉換基準日均為真實且正確:
1.公司之合法設🖂及存續:乙方係依據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登記且現在依然合法存續之股份有限公司,並已取得所有必要之執照、核准、許可及其他證照以從事其所登記之營業項目。
2.董事會及併購特別委員會之決議:乙方之董事會及併購特別委員會已決議通過本件股份轉換。
3.本協議書之合法性:本協議書之作成及履行均無違反(1)任何現行法令之規定、(2)法院或相關主管機關之裁判、命令或處分、(3)乙方之公司章程,或(4)乙方依法應受拘束之任何契約、協議、聲明、承諾、保證、擔保、約定或其他義務。
4.財務報表及財務資料:乙方所提供予甲方之財務報表皆係依據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且其內容及其他財務資料皆係正確、真實,並無任何虛偽、隱匿或誤導之情事,且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後,乙方公司財務狀況相較於其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所反映者並無雙方合理認定之重大不利變更。
5.租稅之申報及繳納:乙方依法應申報之租稅皆已於法定期限內如實申報並已於繳納期限內全部繳納完竣,並無任何滯報、漏報、短報、漏徵、短徵、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相關稅法之規定、命令或解釋函令之情事且其違反可能對乙方之業務或財務產生任何重大不利之影響。
6.訴訟及非訟事件:乙方、其董事或經理人至今並無任何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其結果足使乙方解散或變動其組織、資本、業務計畫、財務狀況、停頓生產或對乙方之業務或財務產生任何重大不利之影響。
7.資產及負債:乙方所有之資產及負債皆已明列於其提供予甲方之財務報表中,且乙方就上開所列其所有之資產皆擁有合法的所有權,其使用、收益及處分,除乙方提供予甲方之財務報表已揭露者之外,不受任何拘束或限制,但若該等拘束或限制對乙方之業務或財務並無產生任何重大不利之影響者則不在此限。
8.或有負債:除乙方提供予甲方之財務報表已揭露者之外,乙方並無任何或有負債會對乙方之業務或財務產生任何重大不利之影響。
9.契約及承諾:除乙方業已提供或告知甲方者外,乙方並未簽訂、同意或承諾任何形式之契約、協議、聲明、保證、擔保、約定或其他義務,其結果足以使乙方之業務或財務產生任何重大不利影響。乙方並無與任何第三人簽署任何合約或其他具有拘束力之文件,或達成任何口頭或書面之合意,以(1)出售乙方之全部或重要部分之營業或資產、(2)被他人合併、收購超過半數之股份、或 (3)透過股份轉換之方式成為他人之子公司。
10.環保事件:乙方所營之事業如依相關環保法令應申領污染設施設置許可證或污染排放許可證或應繳納污染防治費用或應設🖂環保專責單位人員者,乙方皆已依相關規定辦理,且並無任何環境污染糾紛事件或有污染環境受環保單位處分之情事。
11.勞資糾紛:乙方至今並無發生任何勞資糾紛或有違反相關勞工法令受勞工單位處分之情事且該違反可能對乙方之業務或財務產生任何重大不利之影響。
12.其他情事:乙方至今並無任何其他重大虛偽不實、違反法令或喪失債信或其他足以影響公司營運之重大情事。八、 承諾事項
(一)除本協議書或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法令另有強制或禁止之規定外,自本協議書簽訂日起至股份轉換基準日止,甲乙雙方承諾應盡其注意義務履踐如下事項:
1.任一方當事人均應依照相關法令、公司章程及內部規章,以合乎業務常規之通常合理標準,依誠信原則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繼續經營並管理其財務、業務(包含子公司及從屬公司)。
2.乙方知悉本協議書第三條第(三)項所定之配發股東之現金調整事由時,應🖂即通知甲方,並本於誠信,盡力提供必要之資料。
3.乙方發現其違反其依本協議書第七條所為之聲明及擔保時,應🖂即通知甲方,並盡力提供必要之資料。
※
4.任一方當事人均應本於誠信,為促成及確保本件股份轉換順利完成之目的,與他方互相協力,處理或排除可能影響本件股份轉換順利續行之要求或變數,包括但不限於適時召開必要之董事會及股東會、依相關法令之要求向有權主管機關辦理必要之申報、申請及取得許可等。
5.任一方當事人人因本件股份轉換而須取得其債權人、契約他方當事人或其他第三人之同意者,應依約取得該等同意。
志超科技
(二)乙方特此承諾,非經甲方之事前書面同意,乙方不得為任何以下事項: 1.發放現金股利、股票股利或員工股票紅利。
2.辦理現金增資、減資、發行可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或與第三人簽訂併購意向書或協議書,與第三人合併、收購或透過股份轉換之方式成為他人之子公司。
3. 進行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重大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三)xxx任董事及監察人應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前全部辭任,嗣股份轉換基準日後由甲方依據相關法令另行指派之。九、完成本件股份轉換之先決條件
(一)甲方完成本件股份轉換之義務,以股份轉換基準日下列事項業已成就為先決條件: 1.甲方及乙方之股東會依法決議通過本件股份轉換及本協議書。
2.本件股份轉換已依法取得相關政府主管機關之所有必要核准及許可。
3.乙方依本協議書第七條第(二)項所為之聲明及擔保於股份轉換基準日時仍為正確及真實,且已於股份轉換基準日時履行本協議書第八條所為之承諾。
(二)乙方完成本件股份轉換之義務,以股份轉換基準日下列事項業已成就為先決條件: 1.甲方及乙方之股東會依法決議通過本件股份轉換及本協議書。
2.本件股份轉換已依法取得相關政府主管機關之所有必要核准及許可。
3.甲方依本協議書第七條第(一)項所為之聲明及擔保於股份轉換基準日時仍為正確及真實,且已於股份轉換基準日時履行本協議書第八條所為之承諾。十、異議股東股份之收買
倘甲方或乙方股東就本件股份轉換依法表示異議並請求買回其持股者,該方當事人應依法令規定收買該異議股東持有之股份。因本條買回之股份,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十一、乙方之員工
股份轉換基準日後,乙方員工權益相關事宜將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十二、稅捐及費用之分攤
除本協議書另有約定者外,因本協議書之協商、作成或履行所生之一切稅捐及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本件股份轉換若因未獲相關主管機關核准或其他事由致不生效力或經解除者,已發生之律師、會計師
、證券承銷商及其他專家之有關費用,及任一方或其股東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悉由甲方、乙方各自負擔。十三、本協議書之解除/終止
(一)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前,甲乙雙方得合意解除/終止本協議書;此外,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任何一方當事人得以書面通知他方解除/終止本協議書: 1.任一方違反本協議書之任何聲明、擔保、承諾或重大條款,經他方以書面通知其違反之情事而未於收到上開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予以補正者。
2.本協議書第九條完成本件股份轉換之先決條件未成就,且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前未經補正或豁免。
(二)本協議書經解除/終止後,甲乙雙方應即採取必要之行動停止本件股份轉換之進行,且任何一方得要求他方於解除/終止後七日內歸還及/或銷毀他方依本協議書之規定所取得之文件、資料、檔案、物件、計劃、營業祕密及其他資訊(包含電子資訊)。
十四、違約之處理
甲乙雙方應本於誠信原則履行本協議書一切權利義務,如有違約,應賠償他方所受損害及損失。十五、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於本協議書簽訂後,任一方當事人得經他方當事人之事前書面同意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之法定程序、目的及數量買回庫藏股。十六、參與股份轉換家數增加
當事人於董事會決議股份轉換並依法對外公開本件股份轉換訊息後,如擬再與其他公司進行股份轉換時,則雙方當事人依法已完成之程序及行為(如召集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股份轉換及股份轉換契約之簽訂等),應由所有參與股份轉換之公司重新為之,所有參與股份轉換公司亦應就股份轉換之相關事項,重新共同簽訂股份轉換契約。本條約定,不影響本協議書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所定權利與義務。
十七、其他事項
(一)本協議書之解釋及履行悉依中華民國法律。如甲乙雙方就本協議書之解釋或履行有爭議時,應先行協調解決,無法協調解決而涉有訴訟時,應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本協議書之任何條款如與相關法令有所牴觸而歸於無效者,僅該牴觸之部分無效,本協議書之其他條款仍然有效。因牴觸相關法令而歸於無效之部分條款,甲乙雙方授權由雙方董事會共同另行於合法範圍內修訂,如無法達成協議時,逕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處理。本協議書如有未盡事宜或其任何條款依相關主管機關之核示或因應主客觀環境而有變更之必要者,甲乙雙方授權由雙方董事長共同洽商處理,如無法達成協議時,逕依相關主管機關核示之內容處理。
(三)本協議書之修改,除經甲乙雙方以書面同意外,不得為之。
(四)任何與本協議書約定之通知,應以掛號信函或專人遞送之方式送達至本協議書所載之地址,始生通知之效力。地址如有變更,變更之一方應即以書面通知他方,否則不得以其變更對抗之。甲方:
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xxx
地址: 桃園市平鎮區工業二路12號乙方:
統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xxx
地址:xxxxxxxxxx00x
(x)本協議書所使用之標題係僅為便利及參考之用,與本協議書之解釋無關。
(六)未經他方事前以書面同意,任一方當事人不得將本協議書約定之權利讓與任何第三人或由任何第三人承擔本協議書約定之義務。
(七)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或本協議書另有約定外,甲乙雙方同意對任何在股份轉換基準日前,基於本件股份轉換之目的,由他方向其傳達或自他方所取得之文件、資料、檔案、物件、計劃、營業祕密及其他有形及無形之資訊,皆應嚴守秘密。如本協議書之約定嗣後有終止、解除、撤銷或因任何原因而不存在時,前述保密義務仍應繼續存在。
(八)其他未盡事宜,得由甲乙雙方以不違背本協議書之原則,另訂書面協議。
(九)本協議書正本乙式二份,副本若干份,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乙份存查。
中 華 民 國 1 0 7 年 1 2 月 7 日
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O八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開會通知書
一、本公司訂於中華民國一O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五)上午九時整,假xxxxxxxxx000x0x(平鎮工業區服務中心會議室),召開一O八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會議主要內容:(一)報告事項:1.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就與統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換案之審議結果報告。(二)討論事項:1.本公司擬以現金為對價之股份轉換方式取得子公司統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百股份案。(三)臨時動議。
二、本公司擬以現金為對價之股份轉換方式取得子公司統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百股份,本股份轉換案擬以每股現金15.5元支付予統盟電子其餘股東,作為股份轉換對價,以取得統盟電子全數已發行之股份,股份轉換對價之合理性,業經獨立專家出具合理性意見書。股份轉換協議書
、股份轉換對價合理性之獨立專家意見書,及審計委員會之審議結果等相關資料,請參閱開會通知書附件,並備置於本公司(xxxxxxxxxx00x)且開會當天將備置於股東會會場供股東索閱。
三、檢奉本公司股東出席通知書及委託書各乙份,如決定親自出席,請於第三聯出席通知書上簽名或蓋章(免寄回),於開會當日攜往會場辦理報到 (受理股東開始報到時間:上午8時30分,報到處地點同會議地點),如委託代理人出席,請於第七聯委託書上簽名或蓋章,並填妥代理人姓名、地址及簽名或蓋章後,最遲應於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xxxxxxxxx0x0x),xxxxxxx。xx若未收到出席證,請攜帶身份證明文件逕至會場申請補發。
四、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二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仟股股東,其股東臨時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為之」,故不另寄發。
五、本次股東會股東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行使期間為:自108年1月10日至108年1月22日止,請逕登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股
東e票通」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依相關說明投票。
六、本公司本次股東臨時會委託書統計驗證機構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七、股東會xxx(超商禮券)發放原則:持股未滿1000股之股東,除股東親自出席股東會或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得領取外,本公司將不予發放xxx。
領取方式:
1.本次股東臨時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之情事,本公司依規定將於108年1月9日前上傳至證基會網站(xxxx://xxxx.xxx.xxx.xx),查詢方式請參閱網站上之說明。股東得洽網址所載之公開徵求人交付委託書,而公司得依委託人數交付xxx予徵求人,由其轉交股東。
2.於108年1月10日至108年1月22日有採用電子投票行使表決權且投票成功之股東,請於108年1月28日至108年1月30日攜帶出席通知書或身分證明文件或「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股東e票通」網頁之「議案表決情形」頁面全頁印出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凱基證券股務代理部領取xxx (地址:xxxxxxxxx0x0x)。
3.除上述領取方式外,本公司僅於股東會當日會議結束前會場發放xxx,會後恕不郵寄或補發。此 致
貴股東 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敬啟
1 0 0 4 4
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號5樓(親自辦理地址)臺北郵局第11973號信箱(郵寄專用信箱)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 務 代 理 部股務語音專線:(00)00000000 證券代號:8213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營業時間: 週一∼ 週五 9 : 0 0 ∼ 1 7 : 0 0
限
時
527
本股東決定親自出席民國一O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五)舉行之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請將出席證交付本人收執。
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親自參加股東會請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一O八年 月 日
※股東會xxx:超商禮券。
x x x 填 寫 須 知
貴股東惠鑒:
一、請核對下列「股東印鑑卡」列印資料,於「留存印鑑」欄加蓋印鑑(未成年股東另應由父母加蓋雙方印鑑;或由父母雙方簽🖂同意書由一方代表蓋印留存者,方得僅留存一方印鑑),並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成年股東需連同父母雙方身分證影本一併檢附,未滿十四歲尚未領有身分證之未成年股東得以戶口名簿影本代替。)一份寄回,以保障您權益之行使。
二、電腦列印之股東印鑑卡內容如有不符或地址變更,敬請於原處自行訂正並加蓋印鑑,俾憑更改存檔資料。
三、請 貴股東自行填寫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
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27
xxx填寫說明詳上列
SB0107032001
108-1
108-1
開會通知書請 即 拆 閱
委 託 書 使 用 規 則 摘 要
一、股東親自出席者,不得以另一部份股權委託他人代理,委託書與親自出席通知書均簽名或蓋章者視為親自出席,但委託書由股東交付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者視為委託出席。
二、委託書之委託人、徵求人及受託代理人,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及公司法第一七七條規定辦理。
三、股東接受他人徵求委託書前,應請徵求人提供徵求委託書之書面及廣告內容資料,或參考公司彙總之徵求人書面及廣告資料,切實瞭解徵求人與擬支持被選舉人之背景資料及徵求人對股東會各項議案之意見。
四、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者,應使用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用紙,且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五、請詳填受託代理人戶號、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
六、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除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外),其代理股數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
七、非屬徵求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受託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若其受三人以上股東委託者,其代理之股數除不得超過其本身持有股數之四倍外,亦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
八、委託書應由委託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並應由委託人親自填具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姓名。但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受委託擔任徵求人,及股務代理機構受委任擔任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者,得以當場蓋章方式代替之。
九、股東、徵求人及受託代理人應於出席股東會時,攜帶身份證明文件,以備核對。十、違反委託書使用規則,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十一、委託書最遲應於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二號五樓)。
十二、法人指派代表人出席時,請檢附加蓋印鑑之指派書。
十三、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
五
保
(
,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527 | 萬元, 檢舉電話: ○二 二五四七三七三三。 結算所檢舉, 經查證屬實者, 最高給予檢舉獎金 二、發現違法取得及使用委託書, 可檢附具體事證向集一、禁止交付現金或其他利益之價購委託書行為。 | ||
一、茲委託 君(須由委託人親自填寫,不得以蓋章方式代替)為本股東代理人,出席本公司108年1月25日舉行之第一次股東臨時會,代理人並依下列授權行使股東權利: □ (一)代理本股東就會議事項行使股東權利。(全權委託) □ (二)代理本股東就下列各項議案行使本股東所委託表示之權利與意見,下列議案未勾選者,視為對各該議案表示承認或贊成。 1.本公司擬以現金為對價之股份轉換方式取得子公司統盟電 子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百股份案。 (1)○贊成(2)○反對(3)○棄權 二、本股東未於前項□內勾選授權範圍或同時勾選者,視為全權委託,但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受託代理人者,不得接受全權委託,代理人應依前項(二)之授權內容行使股東權利。 三、本股東代理人得對會議臨時事宜全權處理之。 四、請將出席證(或出席簽到卡)寄交代理人收執,如因故改期開會,本委託書仍屬有效(限此一會期)。 此 致 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權日期108年 月 日 | |||
SB0107032001-1
徵求場所及人員簽章處:
108-1
第八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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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人徵求場所名稱及所委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場所【限徵求1,000股(含)以上】各徵求場所得視徵求狀況提早結束徵求
徵求人 |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簡稱:凱基證/凱基証/凱基證券/凱基証券/凱基證卷/凱基証卷地址:xxxxxxxxx0x0x xx:(00) 0000-0000 | |||||||
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名稱 | 全通事務處理(股)公司部份徵求場地表(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00)0000-0000 | 長龍會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全省徵求點請參照公司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00)0000-0000 | ||||
地 | 址 | 電 | 話 | 地 | 址 | 電 | 話 | |
xxxxxxxxxxx0x(xxx) | (00)2382-5563 | xxxxxxxxx00xB1 | (00)0000-0000 | |||||
xxxxxxxxxxx000x0x(元大隔壁) | (02)2595-6189 | xxxxxxxxx00x0x(壹咖啡彩券行) | 0000-000-000 | |||||
xxxxxxxxx000x0x0x | (00)2506-2926 | xxxxxxxxxxxx000x-Toffee服飾(民生松江路口) | (00)0000-0000 | |||||
xxxxxxxxx000x0x0x(xxxxx) | (00)2778-3412 | xxxxxxxxx0x0x(xxxxxx) | 0000-000-000 | |||||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11巷22號(敦xxxxx) | (00)2706-3889 | xxxxxxxxx000x(服飾店) | (00)0000-0000 | |||||
xxxxxxxxxxx00x00x | 0000-000-000 | xxxxxxxxx000-0x(登寶眼鏡行,xx松山路口) | (00)0000-0000 | |||||
xxxxxxxxxxxx000x0x(xxxx) | (00)2827-9151 | xxxxxxxxxx00x(新夏理髮) | (00)0000-0000 | |||||
xxxxxxxxxxx00x00x00x0x(xxxxx) | (00)8792-9175 | xxxxxxxxxx00x0x00x(xxxxxxxxxx) | (00)0000-0000 | |||||
xxxxxxxxxxxx000x0x(xxxxx) | (00)2931-1663 | xxxxxxxxx0x(xxxxxx0xxx) | 0000-000-000 | |||||
xxxxxxxxx00x0x(xx0xxx) | (00)2956-2019 | xxxxxxxxx00x(柯達照相館-中影店) | (00)0000-0000 | |||||
xxxxxxxxx000x0x(xxx) | (00)2915-1413 | xxxxxxxxx000x(柯達美琪店) | (00)0000-0000 | |||||
xxxxxxxxx00x00x0x(xxxxx) | (00)2920-8426 | xxxxxxxxx000x(xxx鐘錶行) | (00)0000-0000 | |||||
xxxxxxxxx00x0x(xxxxxxxxx) | (00)2980-4817 | xxxxxxxxx00x00x(xxxxx) | (00)0000-0000 | |||||
xxxxxxxxxx00x0x(xxxxxx) | (00)2993-1020 | xxxxxxxxxxx000x(xxxxx)xxxxxx | (00)0000-0000 | |||||
xxxxxxxxx00x0xx00(xxxx0x) | (00)2425-7224 | xxxxxxxxx000x00x00x(台北富邦銀行隔壁巷) | (00)0000-0000 | |||||
xxxxxxxxx00x | (00)426-0715 | xxxxxxxxx00x | (00)0000-0000 | |||||
xxxxxx00x(xxxxxxxx) | (00)335-7025 | xxxxxxxx00x0x(xxxxx) | (00)000-0000 | |||||
xxxxxx000x0x(xxxxxx) | (00)523-7681 | xxxxxxxxx000x(xxxxxxx) | (00)000-0000 | |||||
xxxxxxxx000x0x0x(xxx) | (00)2287-2837 | xxxxxxxxx000x(xxxxxx7-11巷口進入) | (00)000-0000 | |||||
xxxxxxxx000x(xxxxx) | (00)2201-4514 | xxxxxxx00-00x(xxxxxxx) | (00)000-0000 | |||||
xxxxxxxxx0x(0-00xx) | (00)2524-2955 | xxxxxxxx000x0x-xxx(大麵羹斜對面) | (00)0000-0000 | |||||
xxxxxx000x0x(xxxx) | (00)000-0060 | xxxxxxxxxxx000x00x(國泰世華銀巷子進入) | (00)0000-0000 | |||||
xxxxxxxxx0x0x(xxxx) | (000)232-7456 | xxxxxxxxxxx000-0x0x(金xx鋁門窗) | (00)000-0000 | |||||
xxxxxxxx00x | (00)222-3203 | xxxxxxxxx0x(xxxxxxxx) | (00)000-0000 | |||||
xxxxxxxx000x(xxxxx) | (00)221-9015 | xxxxxxxx000x(xxxxxxxx) | (00)000-0000 | |||||
台南市中西區xx路二段407號1樓(舊大xxxx) | (00)221-8925 | xxxxxxxxxx00x0x(東門圓環阿明清粥旁) | (00)000-0000 | |||||
xxxxxxxxx00x(xxxxxx) | (00)723-1100 | xxxxxxxxx000x(奇福水電行) | (00)000-0000 | |||||
xxxxxxxxxx00x(xxxxxxx) | (00)237-9898 | xxxxxxxxx00x(後火車站中國信託後方) | (00)000-0000 | |||||
xxxxxx000x(秀波股務) | (08)765-7277 | xxxxxxxxx00x(xxxx、xxxx) | (00)000-0000 | |||||
花蓮市福建街199號 | (038)331-010 | xxxxxxxxx00x(xxx小後面/張皮膚科隔壁) | 0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