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类型及金额:合同名称:《濮阳市静脉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PPP 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股票代码:603588 股票简称:高能环境 公告编号:2016-079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日常经营性合同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同类型及金额:合同名称:《濮阳市静脉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PPP 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合同类型:日常经营性合同;
合同金额:总投资额约为 7.5 亿元,预计一期投资约 6.72 亿(上述数据以政府相关部门批复的本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为准)。
● 合同生效条件:经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 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 30 年(不含建设期)。
●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公司投资该项目符合主营业务的发展规划和战略布局,将有利于增强公司城市环境业务板块的竞争优势,项目未来的建设运营将对公司以后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但由于尚需进行项目前期的报批及行政核准等相关手续,上述协议执行对公司 2016 年度经营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 特别风险提示:由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尚需经过项目前期报批及立项等行政审批手续,目前尚未确定开工建设时间,项目建设尚存在建设期风险因素。
一、审议程序情况
上述协议及其中约定的项目公司的设立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同日公布的《高能环境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
告》(公告编号 2016-078);本协议的签署无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将依据本公告所涉及合同的后续建设、项目进展及协议履行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履行决策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合同标的和各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濮阳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 1500 吨,项目
占地约 150 亩,总投资约 7.5 亿元,采用炉排炉焚烧工艺。其中一期规模为
1000 吨/日,一期投资约 6.72 亿(上述数据以政府相关部门批复的本项目
初步设计文件为准);本项目初始垃圾处理补贴费为 90 元/吨,此后该补贴单价的调整将按协议约定执行。当本项目服务区域产生的生活垃圾量大于本项目现有处理能力时,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启动项目二期(500 吨/日),届时公司拥有追加投资建设本项目改扩建工程的权利。
(二)合同各方当事人情况
甲方:濮阳市城市管理局,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依法组建及存在的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系按照中国法律正式依法设立及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公司”)
三、合同主要条款
x项目特许经营期为 30 年(不含建设期);乙方以 BOT 模式独家拥有濮阳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权利,独家拥有本项目并获得生活垃圾处理补贴费的权利,特许经营期满,乙方将本项目所有资产及权利无偿移交濮阳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甲方不再将该等权利授予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乙方依法在濮阳市设立项目公司具体负责本项目;项目公司注册成立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有权利、义务全部由项目公司承继。
双方各自的主要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具有签署本协议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的资格和权利,有能力履行本协议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等的义务;负责将本项目纳入当地城乡的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或城乡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规划等);
2、积极协助项目公司办理本项目需甲方所属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上级政府及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手续,并依法出具相关必要的文件;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的各种批复、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可研报告》、《环评报告》、电力并网许可、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3. 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公司享受国家、河南省、濮阳所规定的招商引资、市政环保、基础设施、公益性项目、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生活垃圾发电等优惠政策,甲方应尽最大努力为乙方争取新的优惠政策与税收优惠,在甲方权限范围内为乙方提供更多的优惠和补助,使本项目按保本微利原则取得合法收益。优惠政策及税收优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司的所得税、增值税等;
4. 如果本项目建设期间甲方争取到的国家或各级政府的国债资金支持或投资补助,将全部用于本项目建设,甲乙双方均不得挪作他用,并根据实际获得的与本项目有关国债资金或投资补助相应核减垃圾处理补贴费单价,国债资金或投资补助资金形成资产的所有权归濮阳市人民政府所有;
5. 按时完成公用设施的建设和项目建设用地的场地平整;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垃圾补贴单价、垃圾补贴支付方式,及时、足额向项目公司支付垃圾处理补贴费;
(二)乙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1. 乙方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及其附件、补充协议、融资文件的条款和条件的资格和能力。乙方
承诺:项目公司的注册地、纳税地均为濮阳市,在本协议签订完成一个月内,完成项目公司的注册。项目公司的注册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1 亿,后期视项目实施工程的需要追加注册资金。如一个月内仍未完成公司注册,视为乙方放弃本协议。项目正式开工前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
2. 乙方在濮阳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在特许经营期内拥有本项目的设施财产所有权,完全有能力承担本项目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3. 乙方应确保在项目公司取得本项目核准文件之日起120(一百二十)日内实现融资完成,并向甲方书面确认,同时交付所有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资完成已实现的其它证明文件;
4. 负责本项目规划红线内项目设施的投资、设计、建设、试运行、商业运营;
5、保证按照国家现行、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设、运营好本项目;
发电上网:项目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与此相关配套政策的规定,办理发电上网和与电力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等相关事宜。所生产的电量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足额并网。本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2]801 号)规定的电价执行。
期满移交: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时,依据法律规定及甲方的意愿,不再另行公开选择本项目投资、运营主体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双方可另行签订特许经营权续期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许经营期届满到期、甲方重新公开招标选择特许经营权单位时,在同等条件下,项目公司有优先权。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x特许经营协议的签署,将对公司未来固废处置业务发展带来积极的影 响,公司对濮阳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投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战略,项目未来建设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树立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区域示范效应。
本公司取得濮阳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之后,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本协议的履行而产生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以及业务依赖的情形。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1、项目建设期风险:由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尚需经过项目前期报批及立项等行政审批手续,目前尚未确定开工建设时间,项目建设尚存在建设期风险因素。
采取的措施:公司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政府、业务合作各方共同合作,充分利用现有内部资金、技术、人员等各方面资源,协调内外部关系,加快项目前期立项及报批工作节奏,共同推进项目的实施进程。
2、其他风险因素:由于自然灾害如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旱灾或政治原因如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外敌行为、暴乱、恐怖行为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设施重大损坏。
采取的措施: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双方协商一致后乙方可追加投资对损坏设施进行修复、重建或经甲方重新选址并按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异地重建,乙方所追加的投资计入本项目的实际总投资,并由双方对垃圾处理补贴单价进行核定、调价,双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备查文件
《濮阳市静脉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