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新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制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人(甲方): 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承包人(乙方): 新疆富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经双方协调一致,签订 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新实验楼改造搬迁项目二、工程地址:乌鲁木齐检验检测认证产业园 8 栋 5 层 6 层
第二条 工程范围(施工内容在方框内打钩√)
□ 消防水池土建 □ 消防给水系统
☑ 室内消火栓系统 □ 室外消火栓系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气体灭火系统 □ 泡沫灭火系统
□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 干粉灭火系统
□ 其他灭火系统 □ 防排排烟系统
☑ 疏散指示标志 □ 防火分隔系统
□ 防火阻燃措施 ☑ 消防应急照明
□ 灭火器材 □ 消防泵房设备安装
□ 消防配电设施(双电源机械应急控制柜、消火栓机械应急双电源控制柜、智能巡检柜、稳压泵控制柜、排污泵控制柜)
第三条 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请在方框内打勾):
☑ 包公包料:包括第三方检测,验收、资料。交钥匙工程。
1、甲方准备施工许可证,审图合格证,装修施工方资质、监理方相关资料, 我公司统一收集进行网上审报,受理,验收。
第四条 合同工期
一、本工程日历工期为 70 日,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接到甲方书面进场通知后 3 日内进场施工。二、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工期相应顺延:
(一)因甲方计划变更或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正常工期的;
(二)因甲方不能按期提供施工图、材料、设备的;所供材料、设备不符合施工需要的;所供材料、设备在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的;
(三)因甲方未具备进场条件,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场地道路未能畅通,障碍物未能清楚等,影响进场施工的;
(四)在施工如因停电、停水 4 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 1 日以上(每次连续 4 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的;
(五)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前道工序没有完成,影响本工程进度的;
(六)隐蔽工程在隐蔽前, 乙方通知甲方验收, 甲方没有验收的;
(七)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经催告后 3 日内仍不支付的。
第五条 工程价款
双方选择下列第 二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工程价款,并附《预算单》:一、暂定价格。 工程价款暂定,双方在结算时确定最终工程价款。
(一)工程价款暂定为:(大写) ,(小写) 。
(二)工程价格调整计算方法:
。二、固定价格。工程价款固定,根据招标图纸及综合单价确定,
仅在下列第(二)项情况出现的,调整工程价款。
(一)工程价款为:(大写)贰拾叁万贰仟壹佰肆拾玖元整;(小写) 232149 。
(二)在合同履行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调整本工程的工程价款:
(1)乙方承包的材料市场价格变动或者工程价款管理部门的价格 调整,双方作如下约定:
(2)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3)甲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的;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甲方追加的工作量。
(三)工程价格调整计算方法:
双方协商 。第六款 工程价款支付
一、工程预付款:第一笔甲方预付工程款的 50 %,
二、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根据工程价款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经双确定的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结算与支付、工程量的计算约定如下:
甲方待工程过半支付第二笔工程总造价的 40%工程款;甲方待工程竣工
验收完支付第三笔工程总造价的 8%工程款;剩余 2%留为质保金,质保期满
一年后甲方支付乙方。
第七条 工程结算
一、本工程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或消防备案后 / 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本工程完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二、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完工结算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在日内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第八条 工程质量
一、甲方应在乙方进场前 / 日,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和施工说明 / 套,并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
乙方向甲方出具总工程进度计划,甲方可以提出修改意见。
二、乙方按照工程图纸、施工说明、组织计划、进度计划等组织施工,上述约定的事项变更的,双方均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三、涉及隐蔽工程的,在工程隐蔽前,乙方应当通知甲方到场验
收。甲方没有验收的,乙方可以停止该工程隐蔽工程施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整改后重新验收。
四、乙方保证工程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五、本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使
用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的, 须经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
第九条 调试与验收
一、工程完工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 / 日内组织自行验收 。
二、自行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自行验收不合格 的,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返工整改,返工整改后再次申请甲方 验收。因返工整改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且乙方应当承担 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三、甲乙双方积极配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
第十条 质量保修
一、乙方负责保修的范围: 合同范围内的消防设施。
二、乙方负责保修期限为 1 年,自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合格或消防备案之次日起计算。
三、保修期问,符合保修条件的,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发出的书
面保修通知之日起 3 日内派人维修。
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派人维修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该费用不应超过同期市场价格。质保金不足以支付甲方委托的他人的维修费用的,乙方应负补足差额的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区城地下水、气管道、电缆管线布置图及其他与本工程有关的隐蔽工程布置图,并进行现场交底,交底应 经双方确认并形成书面文件。
二、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水、 电、加工场地、 仓库、垂直运输、 临时住房等方便施工的设备、设施,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并说明使
用注意事项。
三,指派 为本工程甲方代表,对工程质量、进度进
行监督并负责确认工程量,协助乙方与甲方联系办理有关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 。
甲方代表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四、甲方负责办理与本工程有关的市政、路政、供电、供水等审
批手续。
五、甲方负费选派至少 2 名工作人员,交乙方进行消防系统安装、 调试、验收过程中的技术交底和消防设施操作培训,达到熟练掌握消 防设施系统操作、检查、维修和故障排除等要求。
六、甲方采购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系统组件、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 有关标准要求,有关产品供货凭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有效 证明文件应当齐全。
七、甲方不得随意更改经批准的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文件,确需改 动时,应将设计方案报原受理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备案。设计变更经 批准后将变 更后的设计方案文件移交乙方。
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装处理等工作。二、参加甲方组织的现场交底,配合形成书面交底文件。
三、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 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
四、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批准, 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五、对甲方选派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系统安装、调试、验收过
程中的技术交底和消防设施操作培训,达到熟练掌握消防设施系统操 作、检查、维修和故障排除等要求,并提供竣工图 1 套。
六、乙方向甲方保证乙方具有承揽本合同项下工程的合法资质, 并将以自身拥有的资质和技术及其他资源履行本合同。
七、必须严格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
修改消防设计或降低技术标准施工,并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 量负责。
八、编写施工方案,建立健全施工技术标准、工艺规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自觉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
九、选用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系统组件、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 文件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有关产品供货凭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 入制度有效证明文件应当齐全。
十、竣工前协助甲方编制以下资料:一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二 自动消防设施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三 自动消防设施系统工作流程图和操作规程;
四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由于乙方原因逾期完工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支付甲方本工程价款 1‰的违约金。
二、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的,甲方应补偿乙方 因停工所造成的损失。需乙方后续进场施工的,甲方承担后续进场费 用。
三、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每延误一日,按未支付部分价款的上 1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四、由于乙方原因,本工程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不合格或消 防备案后抽查不合格的,乙方应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返工后
经验收或备案抽查仍不合格的,乙方按本工程价款 1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 工程未验收 (备案)或验收(备案)不合格,甲方擅自使用, 造成的工程质量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六、因选用、采购消防产品质量不达标,或相关文件资料不齐全, 或 经消防部门检测不合格,选用、采购相关产品的责任方承担相关连 带责任,并负责更换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相关设施。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期限等其他问题,应属免责范围或由甲 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其他
。第十四条 增补内容(添加条款时填写)
。
。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与解除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4 份,双方 各执 2 份。
二、合同解除
(一)乙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甲方未按约支付工程价款的, 且未
支付部分价款达到本工程价款的 / %时,经催告后 / 日内仍 不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乙方如有下列情形,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自解除合同 通知书送达乙方时解除,合同解除并不免除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 / 日仍未完工的;
2、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主要义务致使甲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3、未经甲方同意转包分包本合同项下工程的;
4、不服从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监理人的工程施工安排的;
5、拖欠工人工资致使工人闹事影响甲方整体工程施工的;
6、工程施工不符合要求经甲方或监理人提出要求返工整改,乙方 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工整改的;
(二)合同解除后, 甲方根据已完成的工程支付相应价款, 乙方 应妥善做好材料、设备及工程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自有机械设备 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给予配合。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执,可以协商解决,或向工 商部门、消费者协会申请协调解决;或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一、向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 当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 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 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第十七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
甲方:(加盖公章) 乙方:(加盖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开户行: 开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