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在北京首都旅游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旅集团”)控制的北京首都旅游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资金风险,切实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不得通过财务公司向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不得将按照规定不能存放在财务公司的募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有关决策,防止出现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时,应当签署关联交易协议,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存款等金融业务,应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七条 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金融服务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金融服务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第八条 《金融服务协议》应规定财务公司向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提供金融服
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存、贷款利率的标准: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基准利率在法定范围内浮动,且不低于一般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期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
(二) 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的标准收取服务费。
(三) 存款余额标准。
(四) 为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公司应当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一)检查集团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应当取得并审阅集团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有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关注集团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如集团财务公司的监管指标不符合该办法第 34 条的规定,公司不得将存款存放于集团财务公司。
(三)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公司财务部应当每年取得并审阅集团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并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每年对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财务公司的财务状况应和评估报告一并对外披露。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十条 公司应制定以保障存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明确相应责任人。当集团财务公司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应及时按照预案进行处理:
(一)财务公司任一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下列要求: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银保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
2、流动比例不得低于 25%;
3、贷款余额不得高于存款余额与实收资本之和的 80%;
4、集团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
5、票据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总额的 15%;
6、票据承兑余额不得高于存放同业余额的 3 倍;
7、票据承兑和转贴现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
8、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存款总额的 10%;
9、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 70%;
10、固定资产净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 20%;
11、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监管指标。
(二) 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三)财务公司有价证券投资业务蒙受巨大损失,亏损额已达到财务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四)发生可能影响集团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 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均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六) 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七)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八)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五章 风险处置预案
第十一条 公司设存款风险处置领导工作组(下称“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成员包括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公司财务部负责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对存款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办理:
(一) 统一领导,协调合作。存款风险的处置工作由工作组统一领导;工作
组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 加强监测、有效防范。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测试其资金流动性,并从首旅集团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处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三) 防化结合,及时处置。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果断采取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四) 总额控制,严格审批。公司每年初根据对财务公司的风险评估情况确定当年在财务公司存款额度,并将定期监测存放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与从财务公司取得贷款的比例。
第十三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存款异常波动风险时,工作组应及时向财务公司、首旅集团有限公司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递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存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四条 当集团财务公司出现上述“第十条”规定的任一情形时,工作组应立即启动处置程序,同时公司应当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存款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工作组应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规定的各项措施和责任,并制定具体处置方案。
处置方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存款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明确各职能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及具体处置措施;
(二) 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明确需完成的任务及应达到的目标;
(三) 各项风险处置措施的组织实施;
(四) 风险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和评价。
第十六条 公司应视出现风险的实际情况,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由工作组和财务公司相关负责人共同出席,寻求解决风险的办法,包括但不限于:
(一)变现多余货币市场资产;
(二)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
(三)出售原定持有到期的证券,出售长期资产、固定资产;
(四) 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申请再贷款,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借;
(五)对存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六) 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如有必要,公司应与财务公司共同起草文件向首旅集团寻求帮助,确保公司
资金安全,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工作组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八条 工作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2023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