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专户资金 资金用途 1 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竺支行 11050175510000000041 51,726.28 探路者云项目 2 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运村支行 323365277823 19,978.60 绿野户外旅行O2O项目 3 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 20000011364000010809687 18,772.00 户外用品垂直电商项目 4 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中心支行...
证券代码:300005 证券简称:探路者 编号:临2016-044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530号文《关于核准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8,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70,400,000.00元, 发行费用总额为人民币 13,743,400.00 元,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56,656,600.00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5月16日对公司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 [2016]01970005号《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运村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中心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运村支行(以下合称“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号 | 开户 主体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 专户资金 | 资金用途 |
1 | 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天竺支行 | 11050175510000000041 | 51,726.28 | 探路者云项 目 |
2 | 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运村支行 | 323365277823 | 19,978.60 | 绿野户外旅 行O2O项目 |
3 | 公司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光明支行 | 20000011364000010809687 | 18,772.00 | 户外用品垂 直电商项目 |
4 | 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中心支行 | 350645001569 | 17,846.41 | 户外安全保障服务平台 项目 |
5 | 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运村支行 | 110906515110404 | 17,342.37 | 补充流动资 金项目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及丙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瑞华验字[2016]01970005号《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