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适用于商用车贷款
编号: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用车抵押借款合同
目录
第 1 条 定义和释义 1
第 2 条 贷款 2
第 3 条 抵押 4
第 4 条 xx、保证与承诺 9
第 5 条 违约事件 13
第 6 条 通知 15
第 7 条 其他条款 15
附件一 关于贷款详情的约定 18
附件二 抵押物品清单 21
附件三 划付授权书 22
本个人商用车抵押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本合同附件一第 1 项中所列的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贷款人”)、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和抵押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于本合同附件一第 16 项列明的时间和地点签署:
鉴于:
1. 贷款人与生产商/经销商签署了《商用车贷款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具体信息详见附件一第 2 项。
2.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且贷款人同意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借款人发放相关个人汽车贷款,用于本合同第 2.2 条所述之贷款用途;
3. 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先决条件,抵押人同意向贷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以担保借款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经各方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1条 定义和释义
1.1 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合同中以黑体标出的术语具有本合同规定的含义。
1.2 释义
(1) 本合同中各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使用,并不构成本合同任何条款和条件的组成部分,也不应用于本合同的解释;
(2) 本合同中凡提及的任何法律、法规、条例、命令、规章或其它类似法律文件均应被解释为包括该等法律文件经不时修订、延展、重新颁布或整理的内容,以及依据该等法律文件而制定的其它法律法规、命令、规章或其它法律文件;
(3)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中涉及多个事项的条款应分别适用于其所规
范的事项;
(4) 通过具体名称提及的条款、章节、页和附件,系指以所引名称为标题的条款、章节、页和附件;
(5) “例如”、“包括”、“如”或其他介词后面所举的例子并不会限制这些介词前的词语的通常含义;
(6) 借款人、贷款人和抵押人,如上下文内容许可,包括他们各自的代理人、继任人、受让人以及取得授权的任何人。
第2条 贷款
2.1 贷款种类: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3 项。
2.2 贷款用途: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4 项。
2.3 贷款金额: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5 项。
2.4 贷款期限: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6 项。
2.5 贷款利率: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7 项。在适用浮动利率的情况下,贷款基准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 1 年以内(含)的,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仍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于下一年度的公历 1 月 1 日起按相应基准利率档次调整并执行新的贷款利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贷款人不再另行向借款人发书面通知。贷款项下的利息以实际发生的天数在一年三百六十天的基础上计算,包括利息期间的第一天,但不包括最后一天。
2.6 罚息利率: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8 项。
2.7 除非贷款人已收到借款人和抵押人提交的以下文件,并且该等文件在形式和内容方面都符合贷款人的要求,否则,贷款人无义务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1) 如有担保,则相关的担保公司已书面明确同意担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的文件;
(2) 有关抵押物的资料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9 项,:
(3) 经借款人和抵押人有效签署的本合同;
(4) 借款人和抵押人证明其各自合法身份的文件;
(5) 如果抵押物上还存在其他共同共有人或按份共有人,该等其他共同共有人或按份共有人认可本合同的内容并同意抵押人签署本合同的书面文件;
(6) 首付款的证明
(7) 借款人已与经销商或制造商签订相关购车合同或协议(以下称“购车合同 ”),且贷款人已收到该购车合同;
(8) 抵押人已按本合同的规定办妥了抵押物(见下文定义)的相关保险手续;
(9) 借款人已在贷款人处开立用于还本付息的账户;
(10) 借款人已按照本合同附件三(划付授权书格式)的格式签署并向贷款人提交
《划付授权书》;
(11) 贷款人合理要求借款人和抵押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2.8 贷款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将借款人依据本合同所取得的贷款一次性划入《划付授权书》指定的账户内。贷款人将款项支付至《划付授权书》指定的银行账户,即视为贷款人履行了本合同项下提供贷款的义务并且借款人已经收到了贷款人提供的贷款,借款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情形下的因该笔贷款而产生的所有债务的偿还义务。为此目的,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三(划付授权书格式)的格式签署《划付授权书》。
2.9 贷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后向借款人出具《放款通知书》,并由借款人签署回执。本合同第 2.1 条至第 2.6 条的约定与《放款通知书》有关内容不符的,以《放款通知书》为准,《放款通知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10 贷款偿还:
(1) 还款原则。贷款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贷款偿还的扣款顺序;
(2) 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立还款账户,还款账户详细信息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10 项。借款人应保证还款账户内有足够余额偿还到期应付本息。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扣划相应数额的款项以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借款人应付的其他款项。借款人如有以前拖欠未付的款项,贷款人有权在做出上述扣划时一并扣划该等拖欠未付的款项。还款方式、还款日见附件一第 11 项;
(3) 借款人如在贷款期限xx任何原因需要变更还款账户,须在变更之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在启用新账户的当日向贷款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该新账户内保留足够的资金以支付所有到期应付款项。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该等新账户中自动扣划相应数额的款项以支付所有和任何到期应付款项。如借款人未按前述约定将还款账户的变更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但无义务)自行对借款人开立于贷款人或其任何分支机构的账户进行查询,并且从借款人的任一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并且借款人有义务支付和补偿贷款人因此而发生的所有和任何成本、损失和费用;
(4) 由于借款人原因导致借款人未能及时向贷款人支付任何到期应付款项,借款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2.11 提前还款
(1) 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全部贷款,但应提前十五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贷款人的同意,并且应满足附件一第 12 项的规定;
(2) 经贷款人同意提前清偿全部贷款的,将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贷款余额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3) 借款人根据本第 2.11 条约定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见附件一第 12 项。
第3条 抵押
3.1 抵押人(如抵押物为抵押人与第三人共有,则在本合同项下凡提及抵押人应同时包含抵押物共有人)在此同意将抵押物抵押给贷款人,以担保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借取的贷款所产生的全部债务。
3.2 抵押人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向贷款人抵押抵押物及现在和将来产生于抵押物的所有权利、利益和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人作为合同一方签署的与抵押物有关的任何出售或出租合同所产生的任何权利以及因抵押物被扣押或被征用而使抵押人可以得到的赔偿。
3.3 尽管在本合同中对抵押物设立了抵押,但贷款人无需履行抵押人对于抵押物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抵押人确认,抵押人将继续完全遵守并履行与抵押物有关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3.4 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
(1)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应向贷款人偿还和支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及罚息)、授信安排费、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贷款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
(无论该项支付是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2) 贷款人为实现及本合同项下抵押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等);和
(3) 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应向贷款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以上合称“被担保债务”。
3.5 贷款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借款人和/或抵押人具有约束力。
3.6 抵押物
(1) 抵押人同意以本合同附件二中列明的抵押财产(详见本合同附件二(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抵押物(以下称“抵押物”);
(2) 抵押物暂作价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13 项。
3.7 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
加工物和孳息。
3.8 本合同签订放款后三十日内,抵押人应会同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委托人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抵押公证手续,抵押登记/抵押公证的费用由抵押人承担。抵押期间,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相关资料、有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抵押公证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正本均由贷款人执管。
3.9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所有权或其中任一权利发生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转移或变更,有关当事人应于该转移或变更发生后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抵押人承担。变更登记后的相关证书及文件交由贷款人保管。
3.10 抵押物的保险
(1) 抵押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到贷款人认可的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按贷款人要求的险种办理抵押物的保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保险金额应不少于抵押物的价值,按年连续续保,保险单正本以及发票的原件由贷款人执管,一切保险费用均应由抵押人自行承担;
(2) 如果抵押人迟延或未能办理上述投保,贷款人有权(但无义务)代为投保,但抵押人须向贷款人补偿贷款人因进行该等投保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其利息;
(3) 在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之前,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中断、取消或变更任何关于抵押物的保险。如果发生了保险单中所列明的保险事故,抵押人应在保险单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及贷款人。因抵押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而引起的全部损失应由抵押人承担;
(4) 抵押人应当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注明:贷款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如抵押物已被投保,但未在保险单上批注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应将第一受益人批注或变更为贷款人;
(5) 在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之前,抵押人应当及时支付保险费,并采取一切措施随时维持该等保险的有效和更新。抵押人应当按贷款人的要求将其付清保险费的支付凭证提供给贷款人。抵押人不得以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损害贷款人在保险单项下的权益。如果抵押人违反本条之规定,贷款人
可以(但没有义务)依法以其自身的名义或与抵押人联名或以抵押人的名义,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维持该保险的更新和有效,并确认贷款人在保险单项下的权益。由此发生的费用应由抵押人支付;
(6) 在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之前,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中断、取消或变更任何关于抵押物的保险。如保险期届满时,被担保债务未全部清偿的,抵押人应对保险期作相应延长;
(7) 在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之前,任何上述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赔偿金应直接支付给贷款人,并且贷款人可选择下列方法对该保险赔偿金进行处理,抵押人有义务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i 清偿或提前清偿被担保债务;
ii 转为定期存款,以存单为被担保债务设置质押;
iii 转为保证金,为被担保债务提供担保; iv 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v 向贷款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vi 抵押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保险赔偿金自由处分;
在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之前,如果因任何原因,抵押人收到任何保险赔偿金,抵押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并代贷款人持有和保管该笔款项,并按贷款人的书面指示支配和使用该笔款项。
3.11 在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之前,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使用、维护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正常损耗除外),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检查,负责缴纳有关抵押物的各项税款和费用,并合法、适当地在抵押物的完整和良好状况下占有、使用、管理或经营抵押物。如果贷款人因抵押物的任何缺陷(无论是显著的还是潜在的)而遭受损失,则抵押人须向贷款人赔偿该等损失。
3.12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的或任何结构上的改变。由于违反本条款而在抵押物上增添的任何设施或固定装置将自动成为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一部分。
3.13 如部分或全部的抵押物发生毁损,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须向贷款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同时,抵押人应迅速将情况通知贷款人,并尽其最大努力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并应贷款人的要求提供额外的担保。在抵押权
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第三方侵害时,抵押人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侵害。
3.14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物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债务。
3.15 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本合同规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贷款人有权收取该抵押物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抵押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通知应当支付该等孳息的义务人。
3.16 在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之前,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贷款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务未到期的,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3.17 贷款人有权随时对抵押物情况进行检查。抵押人随时接受、积极配合贷款人对抵押物状况的检查。
3.18 在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之前,抵押人经贷款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抵押人同意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处理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抵押人有义务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1) 清偿或提前清偿被担保债务;
(2) 转为定期存款,以存单为被担保债务设置质押;
(3) 转为保证金,为被担保债务提供担保;
(4) 向贷款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5) 抵押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自由处分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
3.19 贷款人和借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项下贷款及其相关条款的内容,抵押人同意按照变更后的本合同的内容承担担保责任。抵押人在此特别同意,如贷款人和借款人协议延展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抵押人应在展期后的抵押期间内承担担保
责任。如贷款人和借款人协议增加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抵押人应在增加后的贷款金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3.20 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抵押担保独立于贷款人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并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贷款人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前无需首先执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也无需首先采取其他救济措施。在适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本合同项下贷款及其相关条款如因任何原因成为部分或全部无效,均不影响本合同项下与抵押有关的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并且,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应受到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的影响,不应受到借款人对抵押人任何债务或义务的履行或未履行的影响。
第4条 xx、保证与承诺
4.1 借款人的xx、保证与承诺
(1) 借款人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借款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3) 本合同对借款人构成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并可依其条款强制执行;
(4)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信息均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与原件相符;借款人已经向贷款人披露所有可能对贷款人作出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的决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事实或情况;
(5) 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披露任何已发生或借款人知道的即将发生的可能对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
(6) 除已向贷款人披露并经贷款人同意之外,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借款人目前所有或任何的收入或资产上不存在抵押、质押、其他担保权益或任何形式的其它担保安排;并且,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在其现有或将来的收入或资产上设置或允许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权益或任何
其他形式的担保安排;
(7) 在借款人的职业、收入、住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借款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该等变化;
(8) 借款人确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本用于本合同列明的用途,并且借款人应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对于贷款人合理提出的意见,借款人有义务依照执行;
(9) 借款人如发生违约事件(见下文定义),借款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
(10) 在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信息、资料和/或协助时,借款人应提供相应信息、资料和/或协助;
(11) 借款人不得以其与任何第三方的纠纷为理由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12) 借款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损害抵押物或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的行为;
(13) 借款人应承担贷款人因签订和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以及贷款人针对借款人实现债权所需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查询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14) 借款人向贷款人进一步xx、保证并承诺,借款人的上述xx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保持正确无误,并且借款人将随时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进一步的文件。
4.2 抵押人的xx、保证与承诺
(1) 抵押人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抵押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内容,抵押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3) 本合同对抵押人构成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并可依其条款
强制执行;
(4) 抵押人已向贷款人披露任何已发生或抵押人知道的即将发生的可能对抵押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
(5) 抵押人是抵押物的合法所有人,对抵押物享有合法的处分权,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且抵押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抵押物的所有权始终合法有效;抵押物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争议,并且依法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标的物;如果抵押物上还存在其他共同共有人或按份共有人,抵押人应确保该等其他共有人完全同意本合同的内容并书面同意抵押人签署本合同;
(6) 除已向贷款人披露并经贷款人同意之外,在本合同签署之日,抵押人未曾在抵押物上设置任何其他担保;并且,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在抵押物上设置或允许存在任何其他担保权益;
(7) 抵押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信息均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与原件相符;
(8) 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抵押物的、并将会对抵押物的价值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
(9) 未经贷款人事先同意抵押人不得以出售、赠与、转让或其他方式处置全部或任何部分抵押物及其中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10) 抵押人已按时支付所有与抵押物有关的应付的费用及款项(包括但不仅限于各种税项),并已完全遵守和履行所有与抵押物相关的其他合同及条件;
(11) 为确保本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优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及为确保及完善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利益,抵押人已完成或将完成所需的所有登记或备案手续;
(12) 抵押人应及时将可能影响抵押物或其价值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抵押物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通知贷款人。由于抵押人的过错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应在三十日内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3) 抵押人将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持抵押物处于良好维修状态及有效运作状况;
(14) 被担保债务被完全清偿前,如抵押人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为抵押物办理保险,抵押人将不会把抵押物用于并且不会允许将抵押物用于任何有关抵押物的保险单或是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所禁止或排除的任何用途或任何目的;
(15) 抵押人将自行负担对由于损坏或损耗而不宜使用的抵押物的部分进行更换、更新或修缮而产生的费用,并且所有此类更换、更新或修缮的部分应自动成为抵押物的一部分;
(16) 抵押人如发生违约事件(见下文定义),抵押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
(17) 抵押人应配合贷款人对抵押物的检查。当抵押物因意外毁损或灭失,以及其他原因导致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清偿的,及时将情况告知贷款人并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恢复抵押物价值;
(18) 一经贷款人要求,抵押人应在任何时候自担费用立即采取贷款人合理要求的任何行动(包括签署任何文件、取得任何批准及完成任何登记、备案或记录),以完善或保护本合同项下的抵押;
(19) 如果抵押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贷款尚未完全清偿前,抵押人将不会就其已向贷款人履行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借款人追偿或主张权利;
(20) 如果抵押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人,抵押人在此同意和承诺,贷款人允许借款人转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抵押人将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21) 抵押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损害抵押物或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的行为;
(22) 抵押人应承担贷款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益所需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查询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23) 抵押人向贷款人进一步xx、保证并承诺,抵押人的上述xx和保证在本
合同有效期内始终保持正确无误,并且抵押人将随时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进一步的文件。
第5条 违约事件
5.1 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以下简称“违约事件”):
(1)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
(2) 借款人和/或抵押人违反其与贷款人或其任何分支机构签署的任何其他协议、合同或文件项下的义务;
(3) 借款人和/或抵押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又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 借款人和/或抵押人未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任何承诺,或借款人和/或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xx、保证被证明是不正确的、不真实的或具有误导性的;
(5) 发生了针对抵押物的查封、扣押、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可能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事件;
(6) 未经过贷款人事先同意,抵押人擅自转让、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或对抵押物的任何部分的权益设置任何担保权益;或有任何第三方就抵押物主张任何权利;
(7) 无论是否已被给付任何补偿,抵押物或其重要部分被没收、征用或被收购;
(8) 发生了针对借款人和/或抵押人或抵押物的、并将会对借款人和/或抵押人的财务状况或抵押物的价值或借款人和/或抵押人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行政程序或任何其他情况;
(9) 由于借款人和/或抵押人的行为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以致不足以清偿被担保债务;
(10) 借款人和/或抵押人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约定。
5.2 一旦发生上述任何违约事件,贷款人即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 要求借款人和/或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进行补救;
(2) 自违约发生之日起至借款人补救之日止向借款人收取本合同约定的罚息;
(3) 拒绝借款人的任何提款要求或申请;
(4) 宣布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贷出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5) 从借款人在贷款人或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任何币种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划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并在此同意和授权贷款人进行本条约定的扣划;
(6) 宣布行使或实现有关本合同项下之贷款的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要求提供额外的担保;
(7) 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抵押人不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8) 其他贷款人认为需要采取的合法措施。
5.3 一旦发生上述任何违约事件,贷款人即有权向抵押人发出处置抵押物的通知,抵押人在接到贷款人的通知之日起应在贷款人要求的期限内将抵押物交由贷款人处置。贷款人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依法实施和实现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抵押权,包括贷款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一经贷款人要求,抵押人和/或借款人须协助贷款人取得与贷款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有关的一切必要的批准或同意,或协助贷款人办理其他一切必要的手续。贷款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贷款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5.4 贷款人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所得的款项,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以下顺序处理:(1)用以支付贷款人因行使其权利或处分抵押物所产生的或引
起的一切费用和开支;(2)用以支付贷款人因处分抵押物而需交纳的税款;(3)用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所担保的被担保债务。如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不足以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所担保的被担保债务,贷款人仍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第6条 通知
6.1 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要求、指示或其他文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发送至附件一第 1 项列出的有关方的地址或号码,或被通知方至少提前五个银行工作日通知对方的任何替代地址。
6.2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或就本合同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指示或其他文件应在下列情况下视为送达:
(1) 如果是通过专人或特快专递发送,则在实际收到时;或
(2) 如果是通过传真方式发送,则在发送人收到确定的传真回应报告时;或
(3) 如果是通过信件方式发送,则在该信件放于标有对方正确地址的信封以邮资预付的形式寄出后五个银行工作日。
第7条 其他条款
7.1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贷款人根据法律和其他合同对借款人和/或抵押人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贷款人书面确认,贷款人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贷款人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它权利的行使。
7.2 借款人和/或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借款人和/或抵押人根据法律以及其他合同对贷款人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除非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或贷款人另行书面同意或认可,贷款人对借款人和/或抵押人依法或依合同规定应向第三方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不负任何责任。
7.3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本合同各方因本合同或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争议,本合同各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本合同任何一方可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规定并
不影响贷款人就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选择在其它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7.4 在任何法律项下本合同任何条款之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在任何其他法律项下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也不影响其他任何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7.5 贷款人给予抵押人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坏或限制贷款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应被视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7.6 在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和/或抵押人应当全额支付其应付的任何款项,不得提出任何抵销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7.7 无需事先征得借款人和/或抵押人的同意,贷款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抵押人仍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并应当为此目的完成相应的法定手续。
7.8 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或抵押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7.9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由当事人各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解决。本合同的任何附件,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放款通知书、还款计划表以及提前还款申请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有同等法律效力。
7.10 本合同自借款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需进行公证的,本合同自借款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并经有关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项下设立的抵押权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
7.11 合同份数: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14 项。
7.12 补充条款: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15 项。
7.13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或抵押人特别注意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贷款人已经应借款人和/或抵押人的要求对本合同之条款做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签字页)
贷款人(抵押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借款人:
(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抵押人(自然人):
(授权签字人):
贷款人面签人员签字: 贷款人面签人员签字:
日期: 日期:
附件一 关于贷款详情的约定
第 1 项 | 签约方信息 | 贷款人(抵押权人):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借款人: 身份证件名称: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抵押人(自然人): 身份证件名称(自然人适用):身份证件号码(自然人适用):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
第 2 项 | 生产商/经销商及合作协议 | 生产商/经销商:合作协议编号: |
第 3 项 | 贷款 种类 |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个人商用车贷款。 |
第 4 项 | 贷款 用途 | x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为向生产商/经销商购买 。 |
第 5 项 | 贷款 金额 | x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
第 6 项 | 贷款 期限 | x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放款通知书对贷款期限实际起始日与实际到期日另有约定的,以放款通知书中的约定为准 |
第 7 项 | 贷款利率 | x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 (1) 浮动利率。本合同的贷款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 (上/下)浮 %执行; (2) 固定利率。本合同的贷款年利率为 %,在贷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本合同项下首期执行的贷款年利率为 % |
第 8 项 | 罚息利率 |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 50_%,罚息计算期间自逾期之日起至当期应付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 100_%,罚息计算期间从违约使用之日起至违约使用部分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规定,贷款人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 50%,罚息计算期间自借款人发生违约之日起至借款人的违约被补救之日止。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贷款且挪用该笔贷款,并且借款人存在其他违约事项,贷款人有权决定收取由该笔款项产生的罚息中的较高者。 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及罚息计收复利。 |
第 9 项 | 抵押物 资料 | 原件:□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保险单□附加费缴税凭证□抵押权证/抵押公证书 复印件:□发票□产权证□保险单□附加费缴税凭证□合格证 |
第 10项 | 借款人还款账户 |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以下账户为还款账户。户名: _ ,账号: ,开户行: 。 |
第 11项 | 贷款偿还 | 借款人选择下列第 种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月□季□年共分 期偿还,具体还款金额及还款日期以贷款人提供的还款计划表为准。 (1) 等额本息。 (2) 等额本金。 (3) 其他方式: |
第 12项 | 提前还款违约金 | 1.全部提前还款: (1)在贷款发放后 12 个月内(含)全部清偿的,违约金额为贷款余额的 %; (2)在贷款发放后第 13 个月至 36 个月(含)全部清偿的,违约金额为贷款余额的 %。 (3)在贷款发放后第 37 个月及之后全部清偿的,不计收违约金。 2.部分提前还款: (1)自贷款发放后满 18 个月方可提前偿还部分贷款,以后每 6 个月可偿还一次; (2)每次提前归还金额不高于 元(币种/金额); (3)提前还款后剩余的未付款项不得少于 x元。 3、以下情况贷款人将视同借款人提前偿付全部贷款,向借款人收取违约金: (1)借款人在前 18 个月提前部分还款; (2)借款人虽在第 18 个月(含)后提前部分还款,但剩余未付款项低于规定金额; (3)借款人虽在第 18 个月(含)后提前部分还款,但两次提前还款日期间隔小于 6 个月 (含)。 |
第 13项 | 抵押物 暂作价 | 抵押物暂作价为(大写)人民币 元。 |
第 14项 | 合同份数 | x合同正本一式 份,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保证人、抵押登记机关、□公证机关各执 1 份,各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
第 15 项 | 补充条款 | 1、双方协商一致,决定【 】(1、适用;2 不适用)本条款之内容: 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对本合同进行公证,承诺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共同借款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债务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担保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共同借款人对债权人根据本合同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没有任何异议。双方约定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采取信函核实方式。债务人应自公证机构寄出核实信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或提出异议,逾期不予回复视为无异议,公证机构即可出具执行证书。 |
第 16项 | 合同签订时间和地点 | x合同于 年 月 日于 签订。 |
附件二 抵押物品清单
车 辆 抵 押 | |||
品牌 | 车型 | ||
车牌号 | 颜色 | ||
发动机号 | 车架号 | ||
底盘编号 | 车辆性质 | 国产□ 进口□ | |
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
抵押人签字:日期:
贷款人面签人员签字: 贷款人面签人员签字:
日期: 日期:
附件三 划付授权书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支行/营业部:
本人与xx已于 年 月 日签订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用车抵押借款合同》(合同号: )(以下简称为“借款合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本人特此通知贵行,本人申请按照借款合同确定的利率以受托支付的方式提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人签发此授权书给贵行,同意并授权贵行:
1.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将本人根据借款合同取得的贷款直接划转到以下账户内:
①交易对手方账户
户 名: 账 号: 开 户 行: 划款金额:(币种) (金额大写)
②交易对手方账户
户 名: 账 号: 开 户 行: 划款金额:(币种) (金额大写) 本人同意,如上述划付申请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贵行可拒绝进行划付。
2.本人将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在每一还款日前五日在借款合同附件一第 10 项所述的账户内存入足够金额,并同意和授权贵行于还款日从该账户内中直接存入足够金额,并同意和授权贵行于还款日及之后的任何日期从该账户中扣收当期应付金额和其他应付款项,直至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被完全清偿。
本人特此向贵行确认,截至本通知发出之日,没有发生借款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本人进一步确认,借款合同中的xx与保证于本通知发出之日在各方面仍然是正确的。借款合同中规定的所有承诺事项均已遵照执行,并且所有适用的先决条件均已得到满足。
本授权书项下的授权不可撤销。贵行无需任何其他同意、授权、文件、证明等即可行使本授权书下的权利。
授权人:
年 月 日
贷款人面签人员签字: 贷款人面签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