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经纪账户开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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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逐字逐句地认真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文件内容。本合同的所有内容都与您的利益息息相关。如有任何疑问,敬请垂询。我公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经纪账户开户合同
目 录
证券经纪账户开户合同 01
客户证券账户开户协议
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 01
第二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02
第三章 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 05
第四章 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06
第五章 免责条款和争议的解决 08
第六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09
第七章 附则 10
客户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 11
第二章 委托代理 12
第三章 指定交易 15
第四章 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15
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 16
第六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6
第七章 附则 17
客户证券账户开户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期货公司):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自律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开立期货公司客户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客户账户”或“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 甲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行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及行权相关的证券市场(以下简称“证券市场”)投资活动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自律规则、交易所及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禁止或限制其进行期权交易的情形,并保证用于证券市场投资活动的资金来源合法;
2. 甲方已经充分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客户账户开立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自律规则和乙方客户账户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
3. 甲方保证,其在本协议签署之时,以及存续期间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和其他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承担因资料不实、不全或失效引致的全部责任 ,同意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和报送;
4. 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其所参与金融活动的风
险;
5. 甲方确认,其已阅读并充分理解和接受《客户须知》和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双方权利、义务和免责条款。
第二x xxx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 乙方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具有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乙方的经营范围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经营内容为限;
2. 乙方具有开展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提供本协议下约定的金融服务 ;
3. 乙方已按规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
4. 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 ;
5. 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任何全权交易委托,不对甲方进行的金融活动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甲方,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金融市场投资或任何其他投资行为 ;
6. 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
第二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 享有乙方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2. 有权获知有关甲方账户的功能、委托方式、操作方法、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率、利率、交易明细、资产余额等信息;
3. 有权在乙方的营业时间或与乙方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在乙方经营场所或通过乙方提供的自助方式,查询和核对其客户账户内的资金或证券的余额和变动情况;
4. 有权监督乙方的服务质量,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进行意见反馈或投诉;
5. 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义务
1. 确保客户账户仅限甲方本人(授权代理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该客户账户 ;
2. 确保客户账户只能从事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业务;
3. 严格遵守本协议及乙方公布的所有相关服务规则、业务规定等,由于甲方未遵守本协议或乙方的服务规则和业务规定等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4. 对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甲方信息发生任何变更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失效、过期的,应及时以乙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修改。如因甲方未能及时以乙方认可方式对甲方信息进行修改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5. 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及账户密码等,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由于甲方对上述信息或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
6. 及时关注和核对客户账户中各项交易、资金记录等。如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按照乙方的业务规定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在甲方办妥上述相关手续前已发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7. 在开立证券账户后 7 个交易日内开通银证三方转账;
8. 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对甲方身份和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验证和审核,决定是否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等;
2.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制定账户管理相关的业务规定和流程,并要求甲方遵守和执行;
3. 如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账户服务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非真实交易或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的,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提供账户服务 ;
4. 如客户使用账户超出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业务的范围,乙方有权对账户或账户内证券采取相关限制或处置措施;
5. 要求甲方在开立证券账户后 7 个交易日内开通银证三方转账,否则乙方有权对甲方已开立的证券账户做销户处理
6. 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义务
1. 告知甲方账户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则和规定,并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2. 依照相关法律及甲方以乙方认可的方式发出的指示,及时、准确地为甲方办理账户开立、查询、变更和注销等手续;
3. 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对甲方的咨询和投诉及时答复和办理;
4. 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业务记录和其他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传播及违背客户意愿使用客户信息,但根据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披露上述信息的除外。由于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上述信息或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5.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履行投资者教育、适当性管理、客户回访、反洗钱等有关职责和义务;
6. 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
第五条 乙方在经营场所内为甲方现场开立账户。
第六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须出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如实提供和填写有关信息资料,配合乙方留存相关复印件或影印件、采集影像资料等
工作。
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应当依法指定合法的代理人,代理人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文件。
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不得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代理开户。
第七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应自行设置密码并妥善保管,避免使用简单的字符组合或本人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作为密码。甲方应当定期修改密码,并充分
认识由于密码设置过于简单而可能导致的风险。
第八条 为保护甲方权益,甲方须配合乙方就账户开立等有关事宜对甲方进行回访,乙方应以适当方式予以留痕。如回访时出现异常,乙方有权限制账户的开通或使用。
第九条 甲方须配合乙方进行投资者教育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乙方须将评估的结果告知甲方,评估方式可以采用书面或电子方式。甲方可通过书面或网上方式查询评估
的结果。
第十条 甲方变更甲方信息中的重要资料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所述甲方信息中的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职业、授权代理人及授权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甲方申请变更客户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等关键信息时,应当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确认后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 在以下所有条件均满足时,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注销其客户账户:
1. 账户内托管资产余额为零;
2. 账户内交易的结算、交收等均已经完成;
3. 账户不存在任何未解除的限制措施;
4. 账户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债权债务; 5.客户衍生品合约账户已注销;
6.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甲方申请注销其客户账户,应按乙方业务规定,并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和审核后办理。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注销客户账户时,也适用
同样规则。
第四章 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乙方为甲方开立的账户只能从事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业务。
第十五条 乙方为甲方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甲方所参与金融活动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产生的清算交收、收益分配、支付结算、计付利息等。
第十六条 甲方存取资金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为保护甲方权益,甲方在操作账户时,如果当日连续输错密码等达到乙方规定次数的,乙方有权暂停该委托方式甚至冻结账户。甲方账户的解冻事宜按照乙方业务
规定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市场投资所发出的交易指令,应符合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并应符合本协议以及甲乙双方达成的其他有关协议的约定。甲方发出的交易指令
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按照相关交易规则和结算规则
代理甲方进行清算交收。
第十九条 甲方通过其账户下达的交易指令及下达指令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证券市场的规定。如甲方的交易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证券市场等规定,乙方有权按照证券交
易所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或自律性组织的要求对甲方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时间限制、数量限制、金额限制、品种限制等,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进行清算交收,并收取甲方各项交易费用、佣金、服务手续费,
代扣代缴税费等。
乙方有权依法制定上述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并可根据市场状况调整上述收取标准,但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事先履行有关备案及公告程序,告知甲方。
第二十一条 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甲方账户计付利息。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和账户密码。甲方使用密码进行的操作视为本人操作。甲方通过使用密码办理的文件签署、信息变更等行为和转账、交易
等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视为上述各项行为或交易的合法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当甲方遗失账户资料或账户密码,或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办理密码重置,在密码重置生效前已经发生的交易或损失由
甲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未及时办理,造成甲方损失加重的,乙方应对损失加重的部分做出赔偿。
第二十四条 甲方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乙方业务规定,授权代理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及下达交易指令等,并可以乙方认可的方式撤销上述授权。甲方授权代理人在授权期限及
范围内办理的相关业务和下达的交易指令,视同甲方本人所为。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全权委托乙方工作人员代理其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视情形对甲方账户采取相应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 有充分证据证明甲方以前开立的账户有假名情况,应立即要求甲方重新开立真实身份的账户,如甲方拒绝,乙方应采取停用账户的措施;
2. 甲方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乙方应当要求甲方进行更新。甲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认为必要时,应限制甲方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注销客户账户、限制账户交易或取款等);
3. 如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的,乙方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和扣划客户存款 ;
4. 甲方存在被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乙方将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 ;
5. 如乙方发现甲方从事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及行权无关的证券交易,乙方可对甲方的账户或账户内证券采取相关限制或处置措施
6. 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可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免责条款和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六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六、二十七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九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将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
第三十条 x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 x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行业协会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杭州)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 x协议采用纸质方式签署。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xx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乙方执二份,甲方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x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
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x协议签署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
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修改或变更的条款于通知或公告载明生效日起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
第三十五条 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以向甲方发送通知(以下称为“解除通知”)的方式告知甲方,并在该解除通知中说明理由。如乙方是依照本协议第二十五条的约定
解除本协议,则在乙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时,本协议即解除。解除通知的方式适用本协议第三十八条的约定。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解除通知后应按照第十三条所约定的账户注销方式办理销户手续。甲方办理证券账户销户手续时,应当确保衍生品合约账户中没有期权合约持仓。在甲方收到乙方解除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期间,乙方不再接受甲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与期权行权相关的证券交易外的其他委托指令。
第三十六条 如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依照本协议第十二条、十三条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在甲方办理完账户注销手续后,本协议即告终止。甲方的销
户申请应以双方事前约定或乙方认可的方式提出。在甲方提出销户申请时起,乙方不再接受甲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与期权行权相关的证券交易以外的所有其他委托指令。
第三十七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导致乙方在本协议下为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本协议将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生效之日起自动
终止,在此情况下,乙方无须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x协议所指乙方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通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邮件通知或公告通知等。
邮寄的书面通知自送达甲方联系地址时生效,因甲方自己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乙方、甲方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拒绝签收,导致书面通知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书面通知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和邮件通知即时生效;公告通知在乙方公告(公告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及网站或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发布)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甲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第三十九条 x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没有解释的,适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行业协会等规范性文件、
业务规则及行业惯例。
甲方(个人签字 / 机构盖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授权签字:
(xx) (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客户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期货公司):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自律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业务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现货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 甲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行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及行权相关的证券市场(以下简称“证券市场”)投资活动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自律规则、交易所及中国结算业务规则等禁止或限制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情形, 并保证其用于证券市场投资活动的资金来源合法;
2. 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客户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3. 甲方承诺遵守证券现货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自律规则、交易所及中国结算业务规则等规定 , 并承诺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第二x xxx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 乙方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具有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具有开展证券市场经纪业务的资格,已按相关规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2. 乙方具有开展证券市场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依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
3. 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自律规则、交易所及中国结算业务规则等规定,不接受甲方的全权交易委托,不对甲方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4. 乙方承诺将按照甲方发出的合法有效的委托,向交易所或中国结算发送委托指令;
5. xxxx将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证券交易委托代理服务。
第二章 委托代理
第三条 双方同意,乙方代理甲方证券交易,只能从事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业务,不能超出上述业务范围,具体提供以下服务:
1. 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2. 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 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 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及其他利益分配;
5. 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 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7. 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自律规则规定的、乙方可以代甲方进行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甲方在证券投资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在乙方开立账户用于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账户,
应遵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
式包括互联网、电话、书面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
第六条 甲方进行网上委托时,只能使用乙方直接提供给甲方的软件,或甲方依照乙方指示从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软件。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网上委托所产生的
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网上委托是指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向乙方网上委托系统下达委托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服务方式。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等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连接乙方委托系统的设备。
第七条 甲乙双方可以书面方式约定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委托方式之外的其他委托方式,并约定该委托方式的执行程序、身份验证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甲方应同时开通多种委托方式,当乙方某种自助委托系统出现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时,甲方可采用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第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进行证券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证券市场的业务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证券交
易时,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证券市场规则或本协议约定,或其他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
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业务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
第十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由于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xx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甲方的
撤销委托指令虽经乙方发出,但甲方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甲方应承认并接受该成交结果。
第十三条 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
时回报仅供参考。由于市场或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高于甲方委托卖出价格或者低于甲方委托买入价格的成交价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第十四条 甲方应特别注意证券市场有关股票配股缴款、红利领取、红股上市等已发布信息,并应在配股缴款截止日和红股上市当日开盘前向乙方确认配股缴款情况和红股上
账情况。
第十五条 甲方发现以下异常情形时,应立即通知乙方,以保证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够尽快恢复:
1. 交易所已开市,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2. 甲方发现账户中资产余额、委托记录有异常;
3. 甲方发现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
4. 甲方发现其他影响其正常交易的异常情形。
出现上述系统异常情形时,如甲方未能立即通知乙方,由此而导致的后果、损失和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第 2 个交易收市前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如甲方对委托结果有异议或发现任何系统异常情况,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对该委托结果无异议。
第十七条 甲方可要求乙方为其提供买卖成交明细单。甲方可在乙方经营场所临柜查询和打印,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双方另行通过书面方式约定交付方
式和交付时间的,乙方应按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对于甲方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乙方有权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对甲方的交易委托采取
限制措施。
第三章 指定交易
第十九条 甲方选择乙方为指定交易的受托人,并以乙方所属的交易单元为指定交易点。甲方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为在乙方开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
第二十条 x协议签订后,乙方应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如指定延迟,乙方应通知甲方,并在延迟事由排除后及时完成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
第二十一条 甲方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记名证券即同时在乙方处托管。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
证券账户的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帐,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
第四章 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二十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
第二十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依法缴纳税费并按约定向乙方交纳佣金及其他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四、二十五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七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均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
第二十八条 x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行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杭州)法院提起
诉讼。
第六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x协议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应由双方签字盖章。
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1)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双方均已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
(2)甲乙双方已签署了《客户证券账户开户协议》,且《客户证券账户开户协议》已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乙方执二份,甲方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x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自律规则、
交易所及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自律规则及交易所及中国结算业务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一条 x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
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修改或变更的条款于通知或公告载明生效日起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二条 甲方撤销指定交易应向乙方递交书面申请,撤销指定交易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理撤销指定交易,但甲方账户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 甲方账户为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的;
2. 甲方账户上存在未完成清算或交收的;
3. 甲方账户上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的;
4. 甲方账户为异常状态(如司法冻结等情形、存在未解除的限制措施)的;
5. 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及中国结算业务规则规定的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甲乙双方签署的《客户证券账户开户协议》终止或依照相关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解除时 , 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他金融产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务的,如未另有协议约定,则参照本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x协议未作约定的,参照《客户证券账户开户协议》的约定执行。
甲方(个人签字 / 机构盖章): | 乙方(签章): | |
委托代理人签字: | 授权签字: | |
(xx) | (盖章) | |
签署日期: 年 月 | 日 |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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