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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 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 ,保证工程质量 ,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9〕49号)《河源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河府〔2019〕48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连平县财政性资金(含中央、 省、市专项资金),以全额投资、部分投资或以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包括:
使用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资金的投资项目,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急抢险、救灾复产的项目,法律法规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 党政机关行政楼、综合楼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修和修缮;
(二) 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水利等公益性建设 项目,公路、桥梁、市政、园林绿化、防空等工程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优先采用能源、资源节约技术和产品。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 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 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节约政府投资,投资规模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所需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三)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 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国家另有规定的特殊项目,从其规定);
(五)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 概算。
(六)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 建设工程质量监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工程安全责任 制。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单位是指项目的投资主体单位,无具体业主单位的项目由县政府指定项目业主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实施的单位;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不实行代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项目业主单位或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发起单位是指项目的使用单位或管养单位。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项目所属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称项目管养单位,是指负责项目投入使用后日常管理和维护的单位,一般为项目使用单位 , 无具体使用单位的项目由县政府指定项目管养单位。
第七条 县发改部门是县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总概算的审批,招标方式核准。
县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总预算,审核项目总概算、预算、结算和审批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统筹与拨付项目建设预算资金并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项目规划审批、用地预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查询、办理用地报批及供地、不动产登记手 续。
县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投标、人防、消防、工程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
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
县水务部门负责权限内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的审批,对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工程投资控制等进行监督管理。
县纪委监委、工商信、水务、农业农村、应急、审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林业、生态环境、国资公司以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监 督。
项目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入库、申报本单位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节能评估报告的编制及报批;负责组织项目设计任务书、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编制和报批等工作;负责组织项目招标、建设、竣工验收、竣工结算;负责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及报批工作。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 县政府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纳入县级及以上政府投资计划或经政府审定的专项规划、行动计划,近期实施计划、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等明确的项目,统筹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要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管理协作机制。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 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 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 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 事项。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第十三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三) 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 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第十四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县发改部门于每年9月1日前受理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申请(总投资50万元以上)。每年9 月20日前,县发改 部门应会同县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对各项目业主单位申报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进行筛选,编制本级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汇编本级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草案,按法定程序提交县人大会议审议。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 项目管养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总投资、本年度财政投资计划、年度建设内容、是否实行代建等。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后,县发改部门与县财政部门应及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要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七条 县政府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计划批准文件,视为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对纳入县级及以上政府投资计划或经同级政府审定的专项规划、行动计划、近期实施计划等明确的项目文件,视为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但须在本年度实施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项目总投资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工程预算和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审批。项目业主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报批。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计划或项目建议书经县政府批准后, 项目业主单位要分别向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连平分局等有关行政审批部门申请项目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并取得审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计划或项目建议书经县政府批准后,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定委托符合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行业审查意见和征求项目建设单位书面意见后,报县发改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单位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与项目建议书批复出现项目业主变更、建设地点改变、建设规模较大变化、 投资金额增加等情形时,需报县政府同意后重新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二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业主单位要将项目相关资料移交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开 展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并征求项目业主单位书面意见。概算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发改部门批准。
属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编制完成的初步设计文件报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复的投资概算。
如初步设计的概算超过经批复的投资概算10%,项目单位要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批。
第二十五条 县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初步设计时,可根据需要并经县政府批准后,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所需费用按规定核定后列入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复的初步设计内容、建设标准及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按规定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报专业审图机构审查,并征求项目业主单位书面意见。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的相关规定,本着为政府合理节约投资的原则,科学、 经济、依法开展设计工作,基础设计在预算前需经地质勘察单位 核对。
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同级或上级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及标准内审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应详细列出各单项工程的规模与标准、征地规模、 主要材料和设备类型等。审查后的各单项工程的总投资额不得超 过发改部门批准的投资总规模,经审查发现超过总规模的要予以调整,否则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不予采用。
施工图经符合要求的专业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符合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并及时将施工图预算送县财政局进行审核,审核报告可作为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合同单项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有规定除外),可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审概算程序,项目预算由具备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后报县财政局登记备案。项目合同单项造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单纯购置项目,以及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简化审批手续,审批项目建议书后可不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审核项目概算。400万元(含 4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须严格执行本章规定的项目审批管理程序。(详见第二章相关条款)
政府采购项目总投资400万元以下的装修、修缮工程,不纳入基本建设管理范围,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总投资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各种变通方式分拆项目。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等的招标、采购须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不得通过肢解项目等手段,规避招标或政府采购。
第二十九条 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咨询、勘察、设计及监理等工程建设服务类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的合理、合法和准确性负责。
县住建部门是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对职责范围内工程招标文件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受理工程招标审查备案,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县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受理货物、工程和服务类招标审查备案, 并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县交通运输部门是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工程招标文件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受理工程招标审查备案,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县工商信、水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 林业、生态环境等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工程招标文件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受理工程招标审查备案,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项目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加强中标后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班子管理人员、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增加 合同价款、故意拖延支付工程款、故意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 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三十四条 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职责范围内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工程全过程实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及时查处和上报。
第三十五条 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有关企业诚信管理工作,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将企业的市场行为、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状况等与工程招投标等活动相挂钩,鼓励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第三十六条 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审核。
(一) 项目单项估算400万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由具备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后,审核结果报县财政部门登记备案。项目单项估算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由县财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核,需财政部门审核的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实施,审核结果由县财政部门确认。需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结果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二)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结算由县财政部门组织审核,审核业务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实施,审核结果由县财政部门确认。
(三)5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结算,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并将相关评审资料及评审结论报县财政部门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和出具报告的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对评审报告(预、结算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县财政部门对此类项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四)纳入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类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采购人负责组织确定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并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和业务需要采购项目。采购人依法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预算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需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并出具预算评审报告(意见),作为采购人申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五)若预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的,由项目建设单位 通知设计单位压缩规模、降低建设标准或重新按规定程序上报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
(六)项目建设单位送交县财政部门审核的项目资料必须真实、 合法、完整,如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匿资料、隐瞒真实情况,一概由项目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和《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财建【2005】1065号)等规定,预算、结算编制及审核不能同为一家造价咨询公司(社会中介机构)。县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评审报告(预、结算报告)进行复审核查。对发现弄虚作假、虚增工程造价、 套取财政资金等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中各项规费的计算标准必须相一致。如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和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为准。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县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审批和拨付管理由县财政部门另文规定。
第四十条 县财政局根据经批准的预算、上级资金文件以及县政府会议纪要等,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
项目建设资金在建设进程中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拨付,最高不能超过施工合同资金总额的75%,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后(详见第三十六条),按结算审核价支付至97%,剩余3%作为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法律法规或行业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建设项目保修期满后,按申请拨付资金程序办理拨款。
第六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由于以下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工程确需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办理工程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 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公共功能、工程质量安全 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造成费用增加的;
第四十二条 工程变更、签证的确定。由于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投资增加的工程变更应当现场签证。现场签证由项目单位协调有关单位,按照以下程序审批办理签证手续,否则不予确认。
项目总投资概算内的变更(即无需增加财政资金安排)
1.工程累计变更签证总额不超过经批准工程预算造价10%(含10%)内的, 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监理、设计、勘探等单位共同确认后形成书面签证文件,报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签证预、结算审核。
1.工程累计变更导致项目总造价超过项目投资概算10%以内 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监理、设计、勘探 等单位共同确认后形成书面签证文件,分别报县发改、财政以及 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然后报分管该项目和分管财政的县领导审核,再报县长审批后,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签证预、结算审核。
2.工程累计变更导致项目总造价超过项目投资概算10%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监理、设计、勘探 等单位共同确认后形成书面签证文件,分别报县发改、财政以及 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然后报分管该项目和分管财政的县领导审核,再报县长同意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县发改部门办理调整项目投资概算手续,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签证预、结算审核。
第四十三条 工程变更后,合同范围外的工程必须签订补充协议。符合招标、采购条件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采购。
第四十四条 工程变更没有履行报批手续的,县财政局不予拨付资金。
第七章 项目交(竣)工验收管理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达到交(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管养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 理等相关单位(派驻项目财务总监的,项目财务总监应当同时参 与)进行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及时办理结算审核。项目建设单位应自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县相关行业 主管部门办理交(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将工程实物及项目有关资料向项目建设单位移交。涉及管养单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与管养单位办结工程实物移交手续,并明确相关责任。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向县财政局申请批复。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县发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每一计划年度内至少一次向县政府报告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县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县审计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及相关规定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对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接受社会监督。项目业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号码或其他投诉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失实的, 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通告县政府投资项目 的业主,建议项目业主3年内不得委托该机构承担相关工作;造成 损失的,责令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 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设计变更、 预算漏项、总投资增加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补充完善勘察、 设计,并减免勘察、设计费。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时弄虚作假或成果失实的,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通告县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建议项目业主3年内不得委托该单位承担相关工作;造成损失的,责令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监理单位监理不到位或不按相关规定进行监理的,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通告县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建议项目业主3年内不得委托该单位承担相关工作; 造成损失的,责令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施工图及相关规定进行施工,故意偷工减料、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不按施工图及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的,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通告县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建议项目业主3年内不得委托该单位承担相 关工作;造成损失的,责令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依法对咨询机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信用情况进行审查,不得委托严重失信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 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咨询机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当依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第五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 违反规定批准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工程概算、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施工许可证、工程变更、工 程结(决)算的;
(二)未按规定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用地、环评、水 利、林业、航道、地震、水文、人防等有关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审核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结(决)算,造成 经济损失的;
(五)对招投标活动过程监管不力导致招投标结果有失公平、 公正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并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连平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连平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连府〔2012〕21号) 同时废止。本县之前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或行业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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