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 认购牛市价差策略,由一个认购期权权利仓与一个相同合约标的、相同到期日、相同合约单位的认购期权义务仓组成,其中义务仓的行权价格高于权利仓的行权价格,代 码为“CNSJC”。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合同
编号:
甲方(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定联系人(书面授权指定的联系人):甲方联系电话:
第二联系人:
第二联系人电话:
乙方: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xxxxxxx 00 xxx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经纪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释义及定义
第一条 释义及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中具体条文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 合约品种,指具有相同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的集合。
(二) 合约类型,指期权合约的权利类型,包括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两种。
(三) 认购期权,指买方可以在特定日期按照特定价格买入约定数量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四) 认沽期权,指买方可以在特定日期按照特定价格卖出约定数量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五) 期权买方,指持有期权合约权利仓的投资者。
(六) 期权卖方,指持有期权合约义务仓的投资者。
(七) 权利仓,指期权合约买入开仓形成的持仓。
(八) 义务仓,指期权合约卖出开仓及备兑开仓形成的持仓。
(九) 行权价格,指期权合约规定的、在期权买方行权时买入、卖出合约标的的交易价格。
(十) 合约单位,指单张合约对应的合约标的的数量。
(十一) 权利金,指期权买方向卖方支付的用于购买期权合约的对价。
(十二) 维持保证金,指投资者存入保证金账户,用于担保合约履行且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十三) 开仓保证金,指交易所对每笔卖出开仓申报实时计算并对有效卖出开仓申报实时扣减的保证金日间额度。
(十四) 备兑开仓,指投资者提前锁定足额合约标的作为将来行权交割所应交付的证券,并据此卖出相应数量的认购期权。
(十五) 备兑备用证券,指投资者证券账户中被提交用于备兑开仓且被交易所日间锁定的合约标的。
(十六) 备兑证券,指投资者证券账户中已被实际用于备兑开仓并被中国结算进行备兑交割锁定的合约标的。
(十七) 平仓,指投资者进行反向交易以了结所持有的合约。
(十八) 认购牛市价差策略,由一个认购期权权利仓与一个相同合约标的、相同到期日、相同合约单位的认购期权义务仓组成,其中义务仓的行权价格高于权利仓的行权价格,代码为“CNSJC”。
(十九) 认购熊市价差策略,由一个认购期权权利仓与一个相同合约标的、相同到期日、相同合约单位的认购期权义务仓组成,其中义务仓的行权价格低于权利仓的行权价格,代码为“CXSJC”。
(二十) 认沽牛市价差策略,由一个认沽期权权利仓与一个相同合约标的、相同到期日、相同合约单位的认沽期权义务仓组成,其中义务仓的行权价格高于权利仓的行权价格,代码为“PNSJC”。
(二十一) 认沽熊市价差策略,由一个认沽期权权利仓与一个相同合约标的、相同到期日、相同合约单位的认沽期权义务仓组成,其中义务仓的行权价格低于权利仓的行权价格,代码为“PXSJC”。
(二十二) 跨式空头策略,由一个认购期权义务仓与一个相同合约标的、相同到期日、相同合约单位、相同行权价格的认沽期权义务仓组成,代码为“KS”。
(二十三) 宽跨式空头策略,由一个较高行权价格的认购期权义务仓,与一个相同合约标的、相同到期日、相同合约单位、较低行权价格的认沽期权义务仓组成,代码为“KKS”。
(二十四) 本合同所指组合策略,包括前述定义的认购牛市价差策略、认购熊市价差策略、认沽牛市价差策略、认沽熊市价差策略、跨式空头策略、宽跨式空头策略以及交易所、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组合策略类型,但相关条款已明确所指策略类型的除外。
(二十五) 协议行权服务,指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期权经纪合同的约定,对客户合约账户内持有的达到约定条件的期权合约为客户提出行权申报的服务。
(二十六) 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十七) 中国结算,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八) 合约账户,指甲方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衍生品合约账户。
(二十九) 保证金账户,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期权保证金账户。
(三十) 本合同所称“超过”、“不足”、“少于”、“大于”均不含本数。第二条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一)凡提及本合同应包括对本合同的修订或补充的文件;
(二)凡提及条、款是指本合同的条、款。
第三条 本合同的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置,不应构成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不对标题之下的内容及其范围有任何限定。
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期权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期权经纪业务资格;
(二)乙方具有开展期权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期权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以及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不接受投资者的全权交易委托,不对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不诱使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期权交易;
(四)乙方承诺遵守本合同,按本合同为甲方提供期权交易经纪服务。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期权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或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禁止或限制其进行期权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本合同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若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后将及时前往乙方营业场所办理变更手续,否则,愿意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和报送,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交易所、中国结算等单位报送甲方的期权交易数据、账户注册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甲方用于期权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资金来源说明,甲方保证该说明的真实性,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甲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本合同、《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投资者须知》的所有条款及内容,听取了乙方对期权业务规则和本合同内容的讲解,准确理解期权业务规则、本合同、《风险揭示书》及《投资者须知》的确切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清楚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期权市场投资的全部风险,接受本合同的约束;
(五)甲方承诺已经充分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及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遵守乙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和要求;
(六)甲方承诺遵守本合同,并承诺遵守乙方的相关业务规则;
(七)甲方承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的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乙方合法代扣代缴的有关税费;
(八)甲方承诺妥善管理自己的交易密码及数字证书(如有),通过密码验证及数字证书(如有)的交易指令均视同甲方发出或甲方授权发出,由于甲方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九)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甲方自行承担期权交易的风险和损失。甲方知晓并充分了解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十)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十一)甲方(机构)签订本合同已经完整履行了甲方的内部程序,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与其章程、内部规章、以其为一方主体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及其在该等法律文件中的义务发生冲突,且不违反适用于甲方的任何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司法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行政授权、命令及决定;
(十二)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期内维持前述声明与承诺始终真实有效。
第六条 甲方委托乙方从事期权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及有效性。甲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交易所、中国结算、期权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权经营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六)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不得从事期权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在本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开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限制或取消甲方的交易权限。甲方在开户时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乙方更新。如因甲方未能及时提供更新信息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乙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投资者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甲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九条 乙方应当在营业场所置备期权交易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及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乙方相关业务规则,提供通过网上查询等方式查询上述文件,以及乙方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甲方可以向乙方询问上述材料及其内容的含义,乙方应当予以必要解释。
第三章 开户
第十条 甲方向乙方申请在中国结算开立合约账户及在乙方开立保证金账户,须按乙方要求办理。甲方向乙方申请在中国结算开立合约账户的,其沪市合约账户对应的证券账户须同样指定在乙方并委托乙方托管、结算,其深市合约账户对应的证券账户须已在乙方使用并已申报账户使用信息。
第十一条 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应当依法指定合法的代理人。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不得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代理开户。
第十二条 甲方指定的代理人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甲方行为,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甲方如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确认。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以及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
第十三条 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申请开户前应当如实填写《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通过乙方根据要求进行的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第十四条 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申请开设合约账户及保证金账户时须出示下列证件及资料,并按乙方要求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
(一)本人身份证件(包含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本人身份的法定身份证件,以下统称“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二)本人同名证券账户信息。
甲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前款所述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由于甲方提供的前款所述资料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 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申请开设合约账户和保证金账户时须出示下列证件及资料,并按照乙方要求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
(一)机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其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加盖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人同名证券账户信息。
甲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前款所述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由于甲方提供的前款所述资料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六条 甲方提供的开户材料完整,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乙方为甲方向中国结算申请配发实名合约账户号码,并为甲方开立保证金账户。
第十七条 甲方在中国结算开立的合约账户,仅用于期权合约的交易,不可用于证券现券交易或者存放证券现券。甲方合约账户未完成销户的,不得办理对应证券账户的撤销指定或者销户业务。
第十八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存放甲方用于期权交易、结算与行权交割等的资金。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期权交易进行前端控制、清算交收等。第十九条 甲方开设合约账户与保证金账户时,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
资金密码(以下统称密码)并妥善保管,避免使用简单的字符组合或本人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作为密码。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随时修改密码。甲方必须牢记该密码,并对密码负有保密责任。甲方应当定期修改密码,并充分认识由于密码设置过于简单而可能导致的风险。
甲方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并自定义和全权管理本人的密码。由于甲方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乙方根据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对甲方参与期权交易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如实提供用于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及开户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乙方根据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及本合同约定,对甲方参与期权交易的交易权限进行分级管理。
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乙方根据其适当性管理综合评估结果、股票期权知识测试分数以及具备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核定甲方的交易权限。
第二十二条 甲方申请调高交易权限级别的,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根据交易所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对其进行综合评估。甲方申请符合条件的,乙方对其交易权限级别进行调整。
甲方申请调低交易权限级别的,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申请后,对其交易权限级别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甲方提供的用于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发生变
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二十四条 乙方认为甲方不再符合其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条件的,可以调低甲方的交易权限级别、进一步限制或者取消甲方的交易权限,并在调整前三个交易日通过短信或其他形式告知甲方。
第二十五条 乙方核定、调整甲方交易权限级别的,由乙方在其柜台交易系统中设定或者调整甲方交易权限级别,并通知甲方。
甲方认可乙方核定或调整后的交易权限,并应当按照乙方核定或者调整后的交易权限进行期权交易委托。
第二十六条 甲方合约账户内持有持仓及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办理合约账户、保证金账户的销户,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章 交易委托
第二十七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乙方名义按照甲方交易指令为甲方进行期权交易,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甲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柜台等方式向乙方提交期权交易委托指令(以下简称交易指令),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甲方提交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交易所及乙方的相关规定。
甲方通过互联网下达期权交易指令(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甲方使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并通过互联网,或者通过乙方局域网络向乙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权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甲方进行网上交易时,应当使用乙方直接提供给甲方的软件(包括但不限于期权交易客户端等),或甲方依照乙方指示从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软件。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网上交易所产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通过柜台委托方式提交期权交易指令,是指甲方到乙方营业部柜台,提供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并填写书面委托单,委托乙方代其进行期权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
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甲方下达交易指令,应当根据乙方确定的格式要求,填写以下内容:
(一) 合约账户号码;
(二)期权合约编码;
(三)买卖类型;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类型与价格;
(六)交易所及乙方要求的其他内容。
前款第(三)项所称买卖类型,包括买入开仓、买入平仓、卖出开仓、卖出平仓、备兑开仓、备兑平仓等。
前款第(五)项所称委托类型,包括上交所委托类型:普通限价委托、市价剩余转限价委托、市价剩余撤销委托、全额即时限价委托、全额即时市价委托等;深交所委托类型:普通限价委托、限价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市价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市价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市价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市价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市价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等。
第三十条 甲方构建组合策略申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约账户号码;
(二)成分合约的合约标的;
(三)组合策略代码;
(四)成分合约数量;
(五)各成分合约的合约编码;
(六)构建的组合策略数量;
(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解除组合策略申报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约账户号码;
(二) 解除的组合策略编号;
(三)解除的组合策略数量;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甲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符合乙方以及交易所规定的要求。
乙方电脑系统和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的委托,以及虽被接收但根据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认为无效的委托,均视为无效委托。
第三十三条 甲方进行网上交易的,乙方交易服务器内的委托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甲方同意,乙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甲方交易的正常进行,乙方为甲方提供备用下单通道,当甲方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可改作柜台委托下达交易指令。
第三十五条 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应当提供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并填写委托单,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委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 乙方有权审核甲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是否充足、合约标的是否充足、合约持仓是否充足、开仓数量是否超过持仓限额、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及中国结算业务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甲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指令。
甲方交易指令出现超越其交易权限、持仓限额或者保证金不足等情形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指令。
第三十七条 若甲方存在频繁的强行平仓、交易违规等情况,乙方可对甲方的持仓限额进行下调,并在调整前三个交易日通过短信或其他形式告知甲方。如甲方持仓超过新核定持仓额度,乙方可采取限制新开仓、要求客户自行平仓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 甲方在下达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之前向乙方要求撤回指令,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乙方发出,但甲方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如果该指令已经在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或者按照交易所业务规则不能撤回的,甲方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甲方委托成交与否以中国结算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与口头答复均仅供参考。
乙方对根据甲方有效委托而完成的期权交易所引起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乙
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甲方有权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乙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四十条 乙方可以向甲方提供国内期权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服
务。
乙方可以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甲方提供期权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
第四十一条 乙方提供的任何关于期权市场的行情信息、资讯、分析和培训,仅供甲方参考,不构成对甲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甲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能以根据乙方的分析或者信息进行交易为理由,要求乙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甲方应当及时了解期权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并可要求乙方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乙方应予以解释,但甲方不得要求乙方为其做出期权投资判断或决策。
第五章 结算
第四十三条 甲方同意,对于甲方的期权合约交易或者行权,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与中国结算完成集中结算,并由乙方办理乙方与甲方之间的期权结算,甲方不与中国结算发生结算关系。
甲乙双方发生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的结算业务处理及违约处理。
第四十四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甲方合约账户内的持仓,为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乙方的名义为甲方进行交易所形成的持仓。
甲方对其合约账户内的期权合约行权的,通过甲方合约账户对应的证券账户进行合约标的的行权交割。
第四十五条 甲方在进行期权交易前,应当向乙方交纳足额权利金、保证金;乙方在行权结算的集中交割、交收前,应当向甲方足额收取其应付的合约标的和资金。
除交易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另有规定或者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当向正
常履行资金交收和合约标的交割义务的甲方交付其应收的合约标的和资金。
第四十六条 甲方同意,在清算交收过程中,由乙方委托中国结算办理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约标的及相关证券划转。
乙方应保证其向中国结算发送的合约标的及相关证券划付指令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甲方承担因其发送错误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权利,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直接损失:
(一)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被限制开仓或持仓合约被强行平仓的;
(二)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应收合约标的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的;
(三)乙方对甲方出现交收违约而导致甲方未能取得行权应获得的合约标的或资金的;
(四)乙方发送的有关甲方的合约标的划付指令有误的;
(五)其他因乙方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的。
第四十八条 甲方知晓并同意,期权结算业务中发生异常交易情形的,按照交易所、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处理;期权结算业务中发生业务规则规定的现金结算情形导致甲方被实施现金结算的,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处理。
第六章 行权
第四十九条 行权日前三个交易日开始至行权日,乙方通过期权交易客户端或其它方式逐日提醒甲方妥善处理期权交易持仓。乙方的提醒不能免除甲方的关注义务,甲方应当密切关注合约到期情况,甲方未能按时行权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十条 甲方行权的,应当在规定的行权日内的行权申报时段向乙方提交委托指令,并应符合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的行权指令。
第五十一条 甲方对所持权利仓合约进行行权的,应当在提交行权指令时确保拟行权合约未被平仓委托指令占用。
由于拟行权合约被甲方发出的平仓委托指令占用,导致甲方无法对所有到期合约进行行权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十二条 期权交割采取给付合约标的的方式进行,交易所或中国结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甲方对认购期权行权的,应当在提交行权指令时向乙方提交足额的行权资金。甲方对认沽期权行权的,应当在提交行权指令时在证券账户中存放足额的合约标的。甲方未按时提交或存放足额的资金或合约标的的,乙方有权拒绝接受其行权指令。
第五十四条 甲方认可,行权日前三个交易日开始至行权日,为了防范甲方在交收日出现交收违约风险,乙方可以提高甲方当月合约开仓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并通知甲方。
第五十五条 甲方被指派为认购期权被行权方的,应当在行权交收前在证券账户内存放足额的合约标的;甲方被指派为认沽期权被行权方的,应当在行权交收前向乙方提交足额的被行权资金。
第五十六条 根据交易所或中国结算的规定,行权交割采取现金结算方式的,甲方若为资金应付方,应当在行权交收前向乙方提交足额的资金。
第五十七条 甲方出现行权应付合约标的交割不足的,乙方按照交易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的规定,以交易所或者中国结算公布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对甲方相应期权合约进行现金结算行权交割。但乙方根据交易所、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利用自有证券履行行权交割义务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除以下几种情形外,甲方出现行权应付合约标的交割不足的,构成行权合约标的交割违约:
(一)期权合约行权日遇合约标的全天停牌、临时停牌直至收盘,甲方对其持有的实值认沽期权提交行权申报,中国结算对其因合约标的不足未通过有效性检查的行权申报,按照交易所公布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
(二)期权合约交收日遇合约标的全天停牌、临时停牌直至收盘,对于甲方行权交割中应交付的合约标的不足部分,按照交易所公布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
(三)期权交易出现异常情形,根据交易所向市场发布的公告,对相应期权合约按照交易所公布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
第五十九条 甲方构成行权合约标的交割违约的,乙方根据中国结算公布的价格(合约标的当日收盘价的 110%),对甲方未交付期权合约进行现金结算行权交割。
第六十条 甲方在行权交割中出现应交付的合约标的不足,其合约账户持有未到期备兑开仓合约的,相应备兑证券将被用于当日的行权交割。由此造成的备兑证券不足部分,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及时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者自行平仓,否则乙方将对其实施强行平仓。
第六十一条 甲方应在行权交收日 13:00 前提交足额的行权资金,出现行权应付资金交收不足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甲方构成行权资金交收违约。乙方按照应付资金不足部分 1%的比例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二)乙方以自有资金履行向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除向甲方收取前款规定的违约金外,乙方还按每日 0.05%(万分之五)的利率向甲方收取乙方所垫付资金的利息。
第六十二条 甲方出现行权资金交收违约但乙方未对中国结算行权资金交收违约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暂不交付部分或全部应收合约标的。
暂不交付甲方的应收合约标的由乙方委托中国结算划付至乙方证券处置账 户,乙方有权将证券处置账户内相应证券卖出,用于补足甲方欠付的资金本息和支付相关费用(含违约金),有剩余的归还甲方。
上述情形下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六十三条 乙方进行相关证券处置时,有权自行选择处置证券的时机、品种、数量、价格,甲方同意不以处置的时机、价格、数量等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张任何权益。
第六十四条 甲方行权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乙方对中国结算违约的,乙方有权将甲方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合约标的指定为暂不交付合约标的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置,相关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六十五条 乙方可以为甲方提供协议行权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相关服务及服务费标准双方另行签署协议约定。甲方应根据乙方业务规则开通协议行权服务,并设置具体的策略阀值。
甲方可在乙方提供的期权交易客户端中设置或者更改委托乙方进行协议行权申报的具体事项。乙方根据甲方设置的委托内容为甲方发出行权申报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权结果,并履行合约标的交割、行权资金交收义务,由此所产生的任何亏损,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撤回协议行权申报委托权限的,应当在乙方提供的期权交易客户端中进行相应撤销操作。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六十六条 甲方可以以现金或者本合同约定的证券形式向乙方交纳保证金,用于期权交易的结算和期权合约的履行。
乙方根据交易所及中国结算的规定,确定甲方可以提交为保证金的证券品种、范围、折算率以及最高限额等事项,并以公告、通知或者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告知甲方,甲方应当遵守。
第六十七条 甲方以现金形式交纳的保证金(以下简称“资金保证金”)额度,与甲方以证券形式交纳的保证金(以下简称“证券保证金”)按照乙方规定的折算率折算后的额度合并计算。
第六十八条 甲方应当及时、足额向乙方交纳维持保证金,乙方收取的保证金比例在交易所、中国结算保证金标准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上浮比例以乙方公示为准。组合策略收取保证金的标准按照本合同第七十一条的约定执行。
(一)合约标的为股票的,每张合约的维持保证金收取比例为:
1、认购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合约结算价+Max(21%×合约标的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10%×合约标的收盘价)]×合约单位×(1+上浮比例)。
2、认沽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Min[合约结算价 +Max(19%×合约标的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10%×行权价),行权价]×合约单位×(1+上浮比例)。
(二)合约标的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每张合约的维持保证金收取比例为:
1、认购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合约结算价+Max(12%×合约标的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7%×合约标的收盘价)]×合约单位×(1+上浮比例)。
2、认沽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Min[合约结算价 +Max(12%×合约标的收盘价
-认沽期权虚值,7%×行权价),行权价]×合约单位×(1+上浮比例)。
本条中的认购期权虚值=Max(行权价-合约标的收盘价,0);认沽期权虚值= Max(合约标的收盘价-行权价,0)。
第六十九条 乙方对甲方的保证金账户进行实时保证金监控,根据最新价格实时计算甲方持仓的实时保证金,乙方计算的保证金比例在交易所、中国结算保证金标准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上浮比例以乙方公示为准。组合策略收取保证金的标准按照本合同第七十一条的约定执行。
(一)合约标的为股票的:
认购期权义务仓实时保证金:[合约最近成交价+Max(21%×合约标的最新价-认购期权虚值,10%×合约标的最新价)]×合约单位×(1+上浮比例)
认沽期权义务仓实时保证金:Min[合约最近成交价+Max(19%×合约标的最新价-认沽期权虚值,10%×行权价),行权价]×合约单位×(1+上浮比例)
(二)合约标的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
认购期权义务仓实时保证金:[合约最近成交价+Max(12%×合约标的最新价-认购期权虚值,7%×合约标的最新价)]×合约单位×(1+上浮比例)
认沽期权义务仓实时保证金:Min[合约最近成交价+Max(12%×合约标的最新价-认沽期权虚值,7%×行权价),行权价]×合约单位×(1+上浮比例)
第七十条 乙方对甲方卖出开仓申报计算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乙方收取的保证金比例在交易所、中国结算保证金标准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上浮比例以乙方网站公示为准,并根据甲方保证金余额情况,对其卖出开仓及买入开仓申报进行前端控制。组合策略收取保证金的标准按照本合同第七十一条的约定执行。
(一)合约标的为股票的,每张合约开仓保证金计算比例为:
1、认购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合约前结算价+ Max(21%×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10%×合约标的前收盘价)]×合约单位×(1+上浮比例)。 2、认沽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Min[合约前结算价+Max(19%×合约标的前
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10%×行权价),行权价]×合约单位×(1+上浮比例)。
(二)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每张合约开仓保证金计算比例为: 1、认购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合约前结算价+Max(12%×合约标的前收
盘价-认购期权虚值,7%×合约标的前收盘价)]×合约单位×(1+上浮比例)。
2、认沽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Min[合约前结算价+Max(12%×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7%×行权价),行权价]×合约单位×(1+上浮比例)。
本条中的认购期权虚值=Max(行权价-合约标的前收盘价,0);认沽期权虚值
=Max(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行权价,0)。
第七十一条 乙方对甲方持有的每个组合策略的保证金比例按照如下标准计算,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条规定的保证金收取标准进行调整,本条所指认购期权开仓保证金、认沽期权开仓保证金、认购期权维持保证金、认沽期权维持保证金参照本合同第七十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计算:
(一)认购牛市价差策略、认沽熊市价差策略的开仓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收取标准为零;
(二)认购熊市价差策略的开仓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认购期权权利仓行权价格-认购期权义务仓行权价格)×合约单位;
(三)认沽牛市价差策略的开仓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认沽期权义务仓行权价格-认沽期权权利仓行权价格)×合约单位;
(四)跨式空头策略、宽跨式空头策略的开仓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Max(认购期权开仓保证金,认沽期权开仓保证金)+开仓保证金较低的成分合约前结算价
×合约单位;
当开仓保证金相等时,上述公式中开仓保证金较低的成分合约前结算价,取认购期权前结算价和认沽期权前结算价两者中的较大值;
(五)跨式空头策略、宽跨式空头策略的维持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Max(认购期权维持保证金,认沽期权维持保证金)+维持保证金较低的成分合约结算价×合约单位;
当维持保证金相等时,上述公式中维持保证金较低的成分合约结算价,取认购期权结算价和认沽期权结算价两者中的较大值;
(六)其他类型组合策略的保证金比例由乙方在交易所、中国结算规定的标准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进行计算。
第七十二条 甲方保证金余额少于卖出开仓申报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的,该卖出开仓申报无效。甲方保证金余额等于或者高于卖出开仓申报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的,该卖出开仓申报有效,乙方在其保证金数据中记减相应的开仓保证金
额度。
甲方进行买入开仓时,其资金保证金余额少于买入开仓对应的权利金额度的,该买入开仓申报无效。资金保证金余额等于或者高于买入开仓对应的权利金额度的,该买入开仓申报有效,乙方在其保证金余额中记减相应的权利金额度。
第七十三条 甲方就其持仓合约构建组合策略的,应及时、足额向乙方缴纳保证金。组合策略持仓不参加每日日终的持仓自动对冲,组合策略持仓存续期间,如触发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组合策略自动解除的情形,该组合策略将自动解除,组合策略自动解除后,除非另有规定当月到期合约不得再用于构建组合策略。自动解除前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按照解除组合后应收保证金水平收取维持保证金。除交易所规定的组合策略类型之外,甲方不得对组合策略持仓数量对应的成分合约持仓数量进行单边平仓。
第七十四条 乙方在期权保证金结算银行开设客户期权保证金账户,统一存放并管理甲方及乙方其他客户交纳的用于期权交易的资金。
第七十五条 甲方通过投资者期权银行结算账户向乙方在同一保证金结算银行开设的客户保证金专用账户转账,实现资金保证金的入金;通过将保证金从乙方客户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出至甲方投资者期权银行结算账户,实现资金保证金的出金。
甲方资金保证金的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以及保证金结算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 乙方在中国结算开设股票期权客户证券保证金账户,统一存放并管理甲方及乙方其他客户交纳的用于期权交易的证券保证金。
第七十七条 甲方知晓并同意,存放在乙方客户证券保证金账户内的证券,作为乙方向中国结算提交的证券保证金,用于乙方期权结算和保证期权合约的履行。
第七十八条 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以及乙方做出的其他规定,将其普
通证券账户内持有的证券提交为保证金。
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以及乙方做出其他的规定,向乙方提出证券保证金转出指令,申请将其提交的证券保证金转出至甲方普通证券账户。
乙方可以根据交易所及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对甲方转出证券保证金的条件
做出规定,并以公告或者通知的方式告知甲方。
第七十九条 甲方应当保证其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明。
甲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十条 甲方应当通过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网站
(www.sipf.com.cn)查询期权保证金相关信息,具体查询方式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公告为准。
第八十一条 甲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甲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乙方不得擅自动用甲方保证金:
(一)依照甲方的指示划付资金;
(二)为甲方交存保证金;
(三)为甲方支付期权合约权利金;
(四)为甲方支付期权行权交收价款或者甲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五)甲方应当支付的佣金、费用或者代扣税款;
(六)根据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以自有资金垫付甲方款项后,收回垫付的款项本息及违约金;
(七)根据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以自有证券通过甲方衍生品合约账户履行乙方行权结算义务后,收回相应的行权资金;
(八)转回利息收入;
(九)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二条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确定的比例交纳保证金。乙方有权根据交易
所、中国结算的规定、市场情况,或者乙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乙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乙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八十三条 乙方认为甲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甲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甲方开仓。在此种情形下,乙方提高保证金或者拒绝甲方开仓的通知单独对甲方发出。
第八十四条 乙方应当对甲方保证金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机构、法院、仲裁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有权机关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为保障甲方保证金的安全,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期权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报送甲方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
第八十五条 甲方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第八十六条 乙方以风险率来计算甲方保证金账户的期权交易风险。风险率分为公司风险率和交易所风险率。
风险率的计算方法为:
公司风险率=按照乙方公布的保证金计算方式计算的甲方实时保证金(或维持保证金)/该客户保证金总额(扣除行权待交收等冻结的资金后)
交易所风险率=按照交易所公布的保证金计算方式的甲方实时保证金(或维持保证金)/该客户保证金总额(扣除行权待交收等冻结的资金后)
第八十七条 甲方应当保证保证金账户在交易日日终清算后公司风险率低于 100%,当甲方保证金账户交易日日终清算后公司风险率大于 100%时,甲方应按照乙方通知要求在下一交易日 10:30 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直至公司风险率小于 100%,且甲方应保证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后的当日公司风险率维持在 100%以下,否则,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持仓进行部分或全部强行平仓处理,直至公司风险率小于 100%。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八十八条 当甲方保证金账户交易所风险率大于 100%时,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随时对甲方的持仓进行部分或全部强行平仓处理。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八十九条 当甲方备兑开仓持仓的备兑证券不足时,乙方于当日向甲方发出平仓通知,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 10:30 前立即补足备兑证券、缴纳维持保证金或自行平仓。甲方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合约发生备兑证券不足的,如未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追加备兑证券或者自行平仓的,乙方有权就备兑不足部分对甲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甲方备兑证券足额。甲方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合约发生备兑证券不足的,其备兑不足部分合约将转为普通仓,并收取相应的维持保证金,甲方应按乙方通知及时足额缴纳维持保证金或自行平仓,否则乙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对甲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乙方可盘中冻结或锁定其证券账户里的相应数量的标的证券,避免客户发生备兑不足而导致被强平
的风险。
甲方备兑开仓持仓在存续期内出现备兑证券不足的,乙方可以按备兑不足期权合约数量锁定甲方保证金账户内相应保证金。
第九十条 乙方因甲方备兑证券不足实施强行平仓时,待强行平仓合约为备兑不足合约。
第九十一条 乙方根据交易所的持仓限额规定,对甲方未平仓合约数量进行管理。
乙方对甲方的开仓及持仓情况进行前端控制。乙方可以根据交易所公布的持仓限额标准以及甲方实际情况,调整甲方的持仓限额标准。
第九十二条 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乙方将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衍生品合约账户、深圳证券交易所衍生品合约账户分别核定其持有的权利仓对应的总成交金额限额(以下简称买入金额限额)不得超过下述金额中较高者:
(一)甲方托管或指定在乙方证券账户持有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
(不含融入的证券和资金)的 10%;
(二)甲方托管或指定在乙方证券账户过去 6 个月日均持有证券市值的 20%。乙方据此对甲方买入开仓并持仓情况进行前端控制。乙方可以根据交易所公
布的标准以及甲方实际情况,调整甲方的买入金额限额标准。
第九十三条 当甲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持仓限额规定时,乙方可实时或在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甲方发出平仓通知,甲方应当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自行平仓。甲方未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自行平仓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甲方满足持仓限额要求。
因交易所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等原因统一降低持仓限额、乙方根据经纪合同约定对甲方的持仓限额做出调整或者甲方申请的持仓额度到期,导致甲方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持仓限额规定的,乙方不对甲方超出持仓限额的持仓实施强行平仓,但甲方在自行平仓直至满足降低后的持仓限额前不得再进行相应买入或者卖出开仓。
第九十四条 乙方因甲方超出持仓限额实施强行平仓时,按照下列原则执行平仓:
(一)甲方对某一合约品种权利仓或者总持仓超限的,待平仓合约为该合约品
种持仓合约;待平仓合约数量为超限数量。
(二)乙方对同一合约义务仓进行强行平仓的,先对非备兑持仓进行强行平仓,再对备兑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第九十五条 当乙方对甲方实施强行平仓处理时,甲方账户中的可平仓数量小于乙方需要强行平仓的数量时,乙方有权对甲方未成交的委托指令进行撤单处理。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九十六条 当乙方在对甲方进行强行平仓处理时,行情处于停板位置而导致的强行平仓处理未成功时,甲方应承担后续可能发生的所有损失。
第九十七条 如果出现甲方未持有义务仓但是保证金账户余额小于零的情形,乙方可对甲方权利仓进行平仓。
第九十八条 乙方将组合策略持仓纳入强行平仓范围,若甲方持有组合策略,乙方有权按“非组合义务仓-组合策略持仓-非组合权利仓”的顺序进行平仓。
第九十九条 甲方知晓并同意,当甲方出现可以强行平仓情形时,乙方有权选择全部平仓或者部分平仓,并有权决定平仓的合约顺序。乙方选择部分平仓的,不能视为乙方违约或弃权,该等行为不妨碍乙方进一步行使包括强行平仓在内的一切相关权利。甲方不对乙方的强行平仓主张任何权益。
第一百条 甲方知晓并同意,交易所、中国结算亦有权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甲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实施强行平仓。甲方不对交易所、中国结算根据业务规则规定执行的强行平仓主张任何权益。
第一百〇一条 乙方、中国结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或者本合同约定进行强行平仓时,甲方是直接责任人的,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并享有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由于市场原因导致乙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不是直接责任人的,由乙方先行向甲方承担相关损失,再向直接责任人追索,甲方应当提供必要协助。
第一百〇二条 乙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应当属于合理的范围。甲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乙方主张权益。
乙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甲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持仓,或者根据甲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
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一百〇三条 乙方在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在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甲
方。
第一百〇四条 甲方因进行期权交易而对乙方负有债务时,乙方有权对甲方在
乙方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取款、限制交易、留置、扣划、强制平仓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债务及甲方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当承担乙方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担保费、保险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前述约定不具有排他性,不意味着乙方仅可采取所列处分措施予以违约救济。乙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及如何采取前述约定的救济措施,无论何种情况,均不视为乙方放弃相应的权利。
第一百〇五条 甲方被交易所要求报告持仓情况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及时间要求,向乙方报告其持仓、资金以及交易用途等情况,并由乙方提交给交易所。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履行报告义务,向乙方如实提供前款所列资料,保证所提供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若甲方不提供或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其提供的信息虚假或不准确,乙方有权要求其及时补正。若甲方不按要求补正,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一百〇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提高保证金、限制开仓、限制甲方期权合约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拒绝甲方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
(一)甲方提供的资料、证件失效或严重失实的;
(二)乙方认定甲方资金来源不合法,或甲方违反反洗钱监管规定的;
(三)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甲方发生符合交易所异常交易认定标准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
(五)乙方应监管部门要求或者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通知及送达
第一百〇七条 乙方对甲方的期权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甲方在交易日有交易、持仓或者出入金的,乙方应在当日结算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提供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供甲方查询。
甲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乙方可以不对甲方发出交易结算报告,除非甲方特别要求。
第一百〇八条 为确保乙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甲方应及时了解自己合约账户的交易情况,双方约定利用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查询系统作为乙方向甲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包括保证金余额、出入金、成交情况、持仓情况等)的主要通知方式。除本合同另有约定通知方式外,乙方可通过期权交易客户端或 APP 弹窗、发送短信、电话、官网公告、发送邮件等方式中的任意两种方式作为乙方向甲方发送平仓通知、平仓结果通知、追加保证金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或者交易所及中国结算根据其业务规则的规定调整期权交易的保证金标准、持仓限额以及其他相关标准,或者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调整期权交易的保证金标准、持仓限额以及其他相关标准的通知等事项的通知方式。
乙方应在每日结算后,及时将甲方交易结算报告发送给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查询系统。交易结算报告一经发出,即视为乙方履行了交易结算结果的通知义务。
第一百〇九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开展期权交易前,登录中国证券投资
者保护基金网站,根据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规定申请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查询系统的用户名及初始密码,甲方应及时修改查询系统登录密码。甲方通过登录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网站查询系统接收交易结算报告。甲方应当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规定及时申请、修改密码,及时登录查询交易结算报告,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如甲乙双方对交易结算报告是否发送、以及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存在争议,甲乙双方均同意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查询系统中的存档记录为准。
第一百一十条 甲方有义务及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持仓情况、保证金和权益变化,交易期间每日登录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查询系统、期权交易客户端查看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平仓通知等文件,并根据乙方发送的相关文
件妥善处理持仓,如果甲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 30 分钟前向乙方提出,否则,视同甲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甲方提出未收到交易结算报告的,乙方应及时补发。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甲方在交易日开市前未对前一交易日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异议应由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以书面方式(营业场所临柜提交)向乙方提出,乙方应当及时处理所收到的书面异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甲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甲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出入的确认。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甲方的确认不改变甲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方式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的,乙方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异议时,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甲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第一百一十五条 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通知义务,按照下述任何一种方式进行通知送达的,视为乙方已经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通知义务,同时视为甲方对乙方通知的内容已全部知悉:
(一)利用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查询系统作为通知方式的,以交易结算报告发出时视为已通知送达。
(二)以期权交易客户端发出通知的,以乙方交易结算报告、通知等文件生成并发送即视为已通知送达。
(三)以短信方式通知的,以短信发出时即视为已通知送达。
(四)以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已通知送达;电话 3 次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以最后一次拨出电话时间视为已通知送达。
(五)其他方式通知的,以该方式信息发出时即视为已通知送达。
第一百一十六条 乙方采用短信或电话通知方式的,以甲方在乙方预留的电
话号码作为合法有效的通讯联络号码。甲方应保证预留电话号码真实、有效、畅通。如甲方须对预留电话号码进行更改,必须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提供的联络方式如有变动,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到乙方营业场所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乙方仍然以变动前的联络方式为有效联络方式。
第九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交易所、中国结算或乙方的业务规则发生变化,乙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本合同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乙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自乙方在营业场所、网站、期权交易客户端、APP 中的任意一种方式公告后即生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百一十九条 除前条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需双方协 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合同。变更或者补充合同经乙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乙方公章,甲方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或补充合同优先适用。
第一百二十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交易所、中国结算的规则、乙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权交易惯例处理。第一百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经协商一致后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对
已发生的交易无溯及力。
第一百二十二条 乙方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 2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未在此期间内自行清理账户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新单交易指令及资金调拨指令,甲方应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甲方可以通过注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注销账户或者终止合同:
(一)甲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收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甲方与乙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甲方与乙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四)账户存在任何未解除的限制措施;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交易所、中国结算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四条 乙方因故不能从事期权业务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甲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将甲方持仓和保证金转移至其他期权经营机构,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五条 甲方、乙方终止合同的,甲方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
第十章 免责条款与争议解决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二十七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交易所、中国结算修改业务规则或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调整保证金、调整涨跌停价格、调整持仓限额、限制交易、取消交易、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措施等导致甲方承担的风险或者损失,交易所、中国结算及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乙方没有过错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所或者中国结算发生技术故障、重大差错等突发事件及其交易所、中国结算采取的相关措施,造成甲方损失的,交易所、中国结算及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陆等风险的发生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乙方交易系统与交易所、中国结算的交易和结算系统的时间可能存在不一致。甲方通过乙方交易系统提交期权交易委托时,乙方交易系统时间仅供参考,实际申报、成交等时间以交易所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乙方对交易系统显示时间的准确性及其与交易所、中国结算的系统时间的一致性不作任何保
证,亦不就此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且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甲方不得利用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以乙方工作人员的身份活动,通过网上交易或其他形式开展期权经纪业务或其他活动。若因甲方过错而使乙方遭受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期权交易和交收的手续费。手续费收取按照乙方网站公布的《手续费收取标准》执行。
甲方应当支付乙方向交易所、中国结算代付的各项费用及税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甲方向乙方提交委托指令前应注意交易成本的计算,交易 所得无法覆盖交易成本时,甲方仍进行委托操作,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遵照交易所、中国结算有关业务规则、指南、指引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则执行。如交易所、中国结算及乙方的相关规则调整,调整的规则内容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调整后的相关规则为准。
第一百三十七条 《风险揭示书》、《投资者须知》、《开户申请表》及其他业务相关表单、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乙方执壹份,甲方执壹份。特别声明: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已向甲方说明股票期权交易的风险,并且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甲方确认,已逐条阅读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愿自行承担股票期权交易可能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甲方: 乙方: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理人签字: 盖章:
机构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