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和泰人寿[2023]两全保险 009 号
和泰福运来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和泰福运来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无息退还您
已交的保险费 1.3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2.5
✰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 分红是不确定和非保证的
7.7
2.6
4.2
3.1
5.1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7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7.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
✰ 我们对可能影响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中字体加粗的内容。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和泰福运来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和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保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和泰福运来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
1.1 合同构成 | 本保险合同包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
1.2 合同生效 |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自我们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 8.1)根据该日期计算。 |
1.3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十五日的犹豫期。请您认真审视本保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保险合同,我们将在扣除十元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申请时起本保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电子保险合同不扣除工本费。 |
2 您的保障权益 | |
2.1 基本保险金额 | 本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限制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2.3 保险期间 |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0 年。 |
2.4 被保险人 | 符合我们投保年龄(见 8.2)约定的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
2.5 保险责任 |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照本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见下表)与现金价值(见 8.3)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身故时的年龄 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 0-17 周岁(见 8.4) 100% 18-40 周岁 160% 41-60 周岁 140% 61 周岁及以上 120%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满期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
2.6 责任免除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 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保险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8.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8.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8.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8.8)的机动车(见 8.9);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保险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保险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我们将向您退还本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3 您如何支付保险费 | |
3.1 保险费的支付 | 本保险合同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 |
4 您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4.1 受益人 |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及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若您或被保险人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其他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4.2 保险事故通知 | 请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 |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的除外。 | |
4.3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8.10); (2)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3)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满期保险金申请 |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给付相关的资料。 |
特别注意事项 |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4.4 保险金的给付 | 我们在收齐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三十日内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4.5 宣告死亡处理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由您与我们依法协商处理。 |
4.6 诉讼时效 |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5 保单红利 | |
5.1 现金红利 | 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确定和非保证的。 |
本公司采取短信、微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年度分红业绩报告。红利分 配日为本保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见 8.11)与本公司的红利公布日两者之中的较迟者。 在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保险合同不参与红利分配。 | |
5.2 现金红利的领取方式 | 本保险合同的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即将现金红利储存在本公司,按照本公司当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的方式计息。您可以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提取累积的红利,或者在本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时一并申请提取。 |
6 现金价值权益 | |
6.1 现金价值 | 本保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现金价值不包含红利。 |
6.2 保单贷款 |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贷款时本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贷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您需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见 8.12),也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保单贷款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在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7 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 |
7.1 合同效力恢复 | 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保险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偿还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之日起,本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
7.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特别是免除责任条款。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退还保险费。 |
7.3 年龄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当按照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如 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4)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与实际不符的,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现金价值。 |
7.4 未还款项 |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保单贷款或者其他各项欠款,本公司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
7.5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
7.6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7.7 合同解除 | 如您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请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保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时起,本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在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7.8 争议处理 | 本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8 释义 | |
8.1 保单年度 |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指本保险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 |
8.3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 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
8.6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8.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或过期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车辆。 |
8.8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8.9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8.10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
8.11 保单周年日 | 指本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8.12 利息 | 保单贷款及欠款的利息将根据保单贷款及欠款的数额、经过的天数和当时的贷款利率按复利计算。贷款利率由我们定期公布。您补交的保险费,我们将不收取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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