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內政部一般爆竹煙火認可作業行政委託契約書
受託機構:○○○○○
內政部一般爆竹煙火認可作業行政委託契約書
內政部(以下簡稱甲方)茲委託○○○○○(以下簡稱乙方)辦理一般爆竹煙火認可作業等,經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以為共同遵循之依據:
第一條:委託依據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9 條、第 23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二條:委託目的
運用乙方人力及技術,辦理一般爆竹煙火認可作業,以維護一般爆竹煙火使用安全。
第三條:委託範圍
一、受理及辦理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與個別認可作業。二、核發型式認可證書,並受理補發、換發之申請。
三、印製及核發個別認可標示,並檢查標示之附加情形。
四、至一般爆竹煙火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進行抽樣檢驗或於市場購樣檢驗。
五、辦理一般爆竹煙火安全宣導事項。第四條:委託期間
一、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 2 年。
二、甲方因政策決定終止委託時,依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規定補償乙方
。 第五條:辦公處所
一、乙方應設置固定之辦公處所,並設置檔案室、檢驗室等有關處所。二、乙方應於簽訂契約次日起 15 日內,完成前款辦公處所之購置或租賃
,報甲方備查。第六條:人員設置及管理
一、乙方應於簽訂契約次日起 15 日內,將業務主管、專責檢驗人員及事務人員名冊,報甲方備查,契約期間應視檢查量多寡調整人數。
二、前述專責檢驗人員人數及應具備資格,應符合「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規定。
三、乙方應於甲方指定處所派駐專人協助處理本案事務,惟該專人經甲方判定不適任時,乙方應更換合適人員。
四、乙方應訂定規範,考核執行本案人員之出勤情形、工作效率、業務辦理及人員管理等事項。
五、乙方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按月為第一款人員提繳退休金至勞保局個人退休金專戶。
第七條:委託費用及支出原則
一、本案辦理採用按件數計算作業經費方式(按件計酬),每件作業費用為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所定規費之 58%。因經費運用模式為收支併列,乙方應將代收規費繳庫並經甲方確認後,始得向甲方辦理作業經費撥付。
二、因本案年度預算為辦理本案之專業機構共用,各專業機構年度總核銷經費合計不得逾本部消防署當年度歲出預算之上限。惟甲方委託經費年度預算不足或遭立法院刪減或凍結時,甲方得協調乙方配合減列作業經費,並依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規定補償。
三、乙方不得虛(浮)報收支經費或重複請領作業經費。第八條:所得稅扣繳
乙方執行本業務所支付之各項薪資、報酬、租金、獎金等依法應扣繳或申報所得稅者,應由乙方於支付該款項時依法扣繳申報,概與甲方無關,亦不得於事後另行向甲方要求補償。
第九條:規費代收及相關作業
一、乙方應設立收款專戶,依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代收規費,並開立收據;每週代收規費應於次週第 1 個工作日內匯入甲方指定帳戶進行繳庫。收款專戶之利息,應於利息給付日之次 1 個工作日匯入甲方指定帳戶。前述匯款產生之手續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二、每週代收規費之收據聯、繳庫書印本、收款專戶明細、自行收納款項紀錄等,應於次週週三前送交甲方審核,遇假日者並得順延 1 日,不得有匿報情形。
第十條:經費撥付
乙方應於次月 15 日前檢附前 1 個月之憑據、支出明細表及總收據交予甲方核銷後撥付辦理本案之作業經費。
第十一條:支出憑證
乙方執行本委託業務所有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應依下列原則製作並留存,以供甲方不定時查核:
一、黏貼憑證應有專用紙張,分別依出差費、薪資費、耗材費等按月裝訂成冊,並分月製作損益表。
二、與其他單位分攤者,得檢附影本,惟應另檢附支出機關分攤表,表內分攤機關名稱,分別填列乙方名稱及分攤單位名稱,分攤基準除房租為面積比例外,其餘為人數比例。
三、各項經費支出應含稅額。
四、任何經費支出均應檢附請購單、請示單或簽呈等,未依程序辦理採購者,不得核銷。收據發票無品名(僅列出代號)或不明確者,應由購買人註明產品明細及數量並簽章。
五、檢驗人員出差,應於事前提出申請核可,並詳列出差事由、時間、起訖地點等(執行檢查行程之申請,以一星期為限),需搭乘飛機、高鐵者,亦應事先核准,並檢據核銷。
六、差旅費支領應與出差請示單行程相符,並詳載起訖地點。 七、訂有契約者,依契約內容支付款項,並檢附契約全文資料。
八、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原立據人簽名負責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
九、費用支領憑證(如出差費報支等),支領人應簽名或蓋私章,內容或金額如有更改,由支領人於修正處簽名或蓋私章。
十、檢附之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者,應加蓋與正本相符之證明章,並由承辦人員蓋職章確認。
第十二條:電腦系統
乙方應建立下列系統,以提供甲方隨時查詢:
一、財務報表系統:將所有財務支出與收入資料按日登載於系統,該系統除具備網路檢索功能外,並應包含下列功能:
(一)日記帳功能:可查詢每日各項收入支出資料。
(二)分類帳功能:可查詢不同會計科目之內容,並可查詢某段期間或某日資料。
(三)損益表功能:可查詢某日、某月或某段期間之損益資料。
(四)資產負債表功能:可查詢資產負債資料。
(五)進銷貨功能:可查詢申請單位某日、某月或某段期間繳納規費之金額、次數之資料。
二、網站系統:應登載及建構下列資訊及服務:
(一)按日登載申請案件之登錄、認可、檢驗、收費等相關資料。
(二)建構有關一般爆竹煙火認可業務之各項資訊查詢服務(含型式認可資料查詢、個別認可資料查詢及申請認可案件流程進度查詢等),及申請型式、個別認可之各項表格文件等便民措施。
第十三條:檢驗執行規範
乙方及所屬檢驗人員執行本契約約定之工作,應依照「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標準(包含指定之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團體標準)辦理,如有違反規定,致使甲方或申請單位受到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對於上述法令有疑義時,乙方應行文甲方解釋。
第十四條:檢驗作業之流程
一、乙方受理申請人申請後,於產品製造完成(本國製)或送達儲存地點
(國外製),立即派員前往取回或抽樣(簽收表如附件 1),不得由申請人寄(運)送。屬輸入國外產品者,並應檢查其數量是否與中央主管機關輸入許可文件相符,以及有無輸入未經許可之爆竹煙火。雙方並應簽名確認。
二、確認申請人繳交檢驗規費後,乙方應於 8 日內完成檢驗。檢驗結果合
格者應於檢驗完成次日起 2 日內副知甲方備查並通知申請人繳交相關規費,領取型式認可證書或個別認可標示;不合格者亦應於檢驗完成次日起 2 日內副知甲方備查並通知申請人。
三、申請人通知個別認可標示附加完成後,乙方應於 3 日內派員前往檢查附加情形,經檢查無誤並製作紀錄後,申請人始能出貨。
四、申請人申請檢驗修補後之產品時,乙方僅得受理修補前由乙方檢驗之案件。
五、檢驗結果應建檔管理,並設置專用空間放置;另一般爆竹煙火個別認可案件應製作管制表(如附件 2)管控,該管制表並於檢查附加認可標示情形完成後逐級陳核。
第十五條:檢驗業務之管理
一、乙方於次月 15 日前應將辦理認可作業案件情形(如附件 3、4)、印製及核發認可標示情形等彙整資料送交甲方。
二、乙方於每年度結束後,於次年 1 月 15 日前,應將執行檢驗業務情形送交甲方,必要時甲方得隨時要求其提出相關資料或簡報。
三、乙方執行檢驗業務時,應接受甲方或甲方指定之委託人抽查業務執行情形及相關財務資料,乙方不得拒絕。
四、申請單位向乙方申請其申請認可有關資料或卷宗之閱覽或複印,乙方不得拒絕。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第十六條:保密義務及智慧財產權
一、乙方於執行契約中及完成後,所知悉甲方及申請單位之相關資料,應負保密責任,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供給其他個人、機關
、團體或公司行號等第三者或將其內容對外發表。
二、乙方執行本契約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十七條:個別認可標示之印製及管理
一、個別認可標示除應符合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規定外,尚應符合甲方指定規格,其設計須經甲方同意。
二、乙方應有專用庫房保管個別認可標示,該處庫房並應有安全監控及防盜設施。
三、個別認可標示應設專人管理,並有業務主管督核,每日記錄其使用及庫存情形。
四、乙方每次印製個別認可標示前,應通知甲方備查;驗收時應通知甲方到場。
五、有逾期或無效個別認可標示,乙方應清點其總數後,通知甲方並配合辦理銷毀。
第十八條:抽樣檢驗、購樣檢驗及一般爆竹煙火安全宣導事項
一、乙方應不定期至爆竹煙火場所或市場辦理一般爆竹煙火產品之抽樣檢驗或購樣檢驗;另應依甲方需求,對其指定之產品於指定之期間完成購樣檢驗或抽樣檢驗。
二、乙方應辦理一般爆竹煙火安全宣導事項。其辦理期程及內容由甲乙雙方協議之。
三、上開費用均由乙方支付,甲方不予核銷相關產生費用。
第十九條:乙方代表人及其代理人,以及其所屬檢驗人員或事務人員等,執行本契約時,屬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範之公務員,適用「國家賠償法」、「貪污治罪條例」等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契約終止辦理事項
x契約終止或約期屆滿,委託關係即行消滅,乙方應於甲方指定期限前將相關作業資料等相關事宜移交甲方指定之機構。
第二十一條:罰則
一、乙方未依本契約第 5 條及第 6 條規定,辦理辦公處所及人員設置及管理,且經甲方限期改善未改善完畢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乙方並應給付甲方當年度預算金額百分之 1 之違約金。
二、乙方未依本契約第 9 條規定收繳規費及第 10 條規定報甲方核銷,應
按逾期日數,每日依當月核銷金額千分之 1 計算逾期違約金。
三、乙方於執行本契約期間,有「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第 16 條
第 1 款至第 5 款及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情事,經主管機關廢止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乙方並應給
付甲方當年度預算金額百分之 1 之違約金。
四、乙方於執行本契約期間,經甲方檢查有未依本契約第 11 條至第 18條辦理,致檢驗之延宕、影響檢驗之可信度時,第 1 次甲方得暫停乙方檢驗 1 個月,第 2 次甲方得暫停乙方檢驗 3 個月,第 3 次甲方得通
知乙方終止契約,乙方並應給付甲方當年度預算金額百分之 1 之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附則
一、內政部辦理專業機構申請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認可暨受託辦理一般爆竹煙火認可作業要點、檢驗作業計畫書、本契約所附之附件及後續補充修訂之換文,均視為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同等之效力。如有與本契約牴觸者,以本契約為主。
二、乙方負責人及其董監事所任職之事業單位及其關係企業,不得有申請一般爆竹煙火認可之行為。
三、乙方業務主管、檢驗人員及事務人員應為專任,且不得兼職爆竹煙火製造、進口、儲存、販賣業或有申請一般爆竹煙火認可之行為。
四、本契約字句有疑義時,其解釋權屬於甲方。
五、本契約未約定事項,雙方得以換文方式修正約定之。
六、本契約正本 2 份,由甲乙雙方分執,另副本 5 份由甲方存轉備用。
立契約人
甲方:內政部代表人:
設:
乙方:○○○○○代表人:
設: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