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38C/35 号决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在中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设立
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支持的国际工程教育中心(2 类中心)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下称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考虑到38C/35 号决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北京市设立一个国际工程教育中心(下称“中心”)加强国际合作的决议,
承认中心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期战略(2014 年至2021 年)
的贡献,特别是战略目标五——“推动关键挑战上的国际科学合作可持续发展”,
鉴于大会授权总干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了设立中心的上述协议,
双方希望确定本协议中适用的向上述中心提供支持的条款和条件,
现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 义
一、在本协议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二、“中国政府”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三、“中心”是指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支持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设立的国际工程教育中心。
第二条 设 立
中国政府同意在2016 年采取任何必要措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支持的国际工程教育中心(2 类中心)。
第三条 参 与
一、中心的设立,必须有与中心有着共同利益和目标,愿意与中心合作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员国和准会员参与。
二、希望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参与中心的活动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员国和准会员应向中心发出希望参与设立的通知。一经收到此类通知,中心主任应通知本协议各方及其他相关会员国。
第四条 x协议的目的
x协议的目的在于确定适用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中国政府之间合作关系的条款和条件,以及由此产生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法律地位
一、中心应独立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二、中国政府应确保中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其行使职能所需的职能自主权,以及以下法律资格:
(一)订立合同;
(二)提起法律诉讼;
(三)收购和处置动产及不动产。
三、中心及其活动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
第六条 组织法
中心组织法必须包含下列相关条款:
(一)依照国内法赋予中心的法律地位以及必要的法律能力,以行使自身职能和领取补助金、取得服务报酬以及获取中心运行所需的各种手段;
(二)使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中心理事机构内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治理结构。
第七条 目标与职能
一、中心成立的目标如下:
(一)开展学术研究和咨询活动,密切关注以创新为驱动的产学合作路径、质量保证与教育创新。中心通过发表国际工程教育方面的研究报告和其他出版物,扩大其学术和政策影响。中心利用中国工程院和清华大学广泛的国际合作网络,加强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育信息技术研究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职业技术
教育培训中心及奥尔堡工程科学和可持续性问题式学习中心的联系,并积极开发有关工程教育的需求、人员培训和政策的国际数据库;
(二)为发展中国家培养高端工程技术人才。以产学合作为基础,中国政府支持的中心教育培训项目将专注于工程师资力量和学生的培训,以及对技术人才进行继续工程教育。开展上述教育活动时,除传统教育手段外,中心还将利用现代化教育信息通信技术(ICT)以及清华大学及其他合作院校的精品课程资源推出具有大型开放式网络课程(MOOC)特色的在线教育课程,帮助发展中国家和边远贫困地区的青年获得高质量教育资源的便捷渠道,以便培训并维持专业工程技能,并做好终身学习的准备工作;
(三)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相关机构和中心合作,特别是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教育信息技术研究所合作,促进对《2012 年开放教育资源巴黎宣言》的认识。此外,中心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将特别注重培养非洲国家和地区的工程技术人才,以及培养女性工程人才。
二、中心职能如下:
(一)通过智库式的研究和咨询中心,向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制订工程教育政策、战略、标准和制度方面的智力支持。借助中国在本地和国际层面的丰富经验以及各国的研究成果和成功经验,可以达成上述目标;
(二)借助传统与新兴教育手段,充分利用并扩大中心的产学合作网络,革新产学合作的教育模式,以及为发展中国家培养高端工程技术人才;并且
(三)创建国际交流平台。中心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全体会员国开放,并强调非洲和性别平等这两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总体优先事项。中心寻求扩大其在工程教育方面的全球交流和合作网络,旨在提倡跨国家、跨地区和跨文化的工程教育知识、专业技能和资源方面的分享。
三、中心应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自然科学部门工程学计划密切合作实现上述目标,履行上述职能。
第八条 理事会
一、中心应由一个专门的理事会负责指导和监督,该理事会每6 年换届1 次,理事会成员构成如下:
(一)1名中国政府代表或其指定的代表(出任理事会主席);
(二)1名来自中国工程院的代表;
(三)1名来自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的代表;
(四)至多3名来自从事工程科技知识库建设的中国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的代表;
(五)至多5名来自依照上文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中心发出会员资格通知,表示有意参与理事会工作的其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员国的代表;
(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的代表;
(七)被接纳为理事会观察员的会员国代表。二、理事会负责:
(一)批准中心长期和中期项目;
(二)批准中心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预算,包括中心人员编制表;
(三)审查中心主任提交的年度报告,包括中心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计划目标所作贡献的双年度自我评价报告;
(四)审议中心财务报表的定期独立审计报告,监督提交此类编制财务报表所需的会计记录;
(五)通过中心基本规章制度,确定中心财务、行政和人事管理程序;并且
(六)决定区域政府间组织和国际组织参与中心工作的相关事宜。
三、理事会应定期召开例行会议( 至少每个日历年召开一
次);理事会主席可自行召开临时会议,也可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或其大多数成员的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四、理事会应通过其自身的议事规则。理事会第一次会议的议事规则应由中国政府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共同确定。
第九条 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委员会的构成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条 秘书处
一、中心秘书处由1名主任和中心正常运行所需的工作人员组成。
二、主任应由理事会主席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协商后任命。
三、秘书处其他成员可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依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规章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理事机构的决定临时借调给中心使用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工作人员;
(二)主任依照理事会规定的程序任命的任何人员;并且
(三)依照政府规定,可供中心使用的政府官员。
第十一条 主任的职责
主任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理事会确定的方案、方针和原则管理中心的工作;
(二)起草中心工作计划和预算草案,并将其提交理事会核准;
(三)编制理事会会议临时议程,并向理事会提交其认为对中心管理有帮助的任何建议和意见;
(四)编制向理事会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的中心活动报告;并且
(五)实施作为中心法定代表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二条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贡献
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可依照其战略目标和宗旨,视具体情况,以技术援助的方式为中心的项目活动提供必要帮助:
(一)提供中心专业领域的专家援助;
(二)参加临时人员交流活动,相关员工的工资仍由派遣单位发放;并且
(三)特殊情况下,根据实施战略计划重点地区联合行动和项目的需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可决定临时借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工作人员。
二、在上文所列任何情况下,提供此类援助均不得超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计划和预算规定的范围,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向会员国提供有关其员工使用及相关成本的账目。
第十三条 中国政府的贡献
一、中国政府应提供中心管理和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财务或实物资源。
二、中国政府以上文第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现金或实物的形式提供的资源的用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秘书处工作人员(含主任)的工资和报酬、必要的人员以及适当的办公场所、设备和设施等;
(二)经营场所的维修费用、通讯费、公用事业费以及召开理事会会议的费用;
(三)中心正常履行职能所需的行政管理人员,其中应包含负责研究、培训和出版活动实施的人员,作为对其他渠道资助的补充。
第十四条 责 任
由于中心在法律上独立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因此,联合国
教科文组织不在法律上对中心负责,不经受任何法律程序,也不对中心承担任何性质的责任(无论是财务责任还是其他方面的责任),但本协议明确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十五条 评 估
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可在任何时间对中心的活动进行评估,以便确定:
(一)中心是否按照C/5 号文件(计划和预算)的四年计划期
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战略目标和预期成果的实现作出重大贡献,包括该组织的两个总体优先事项、相关部门或计划优先事项和主题;并且
(二)中心实际开展的各项活动是否符合本协议的相关规定。二、为审查本协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应对中心对其战略计
划目标的贡献进行评估,由东道国或中心资助。
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证尽快向中国政府提交其评估报告。四、各方都可根据评估结果并依照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
定,选择要求对本协议内容作出修正或选择终止本协议。
第十六条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名称和徽标的使用
一、中心可提及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关系。因此,中心可在其名称中使用“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支持的”字样。
二、中心被授权依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理事机构规定的条件在其信头纸和文件(含电子文件和网页)使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徽标或其变体。
第十七条 生 效
经双方签字,并书面通知对方已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内部规章制度要求的全部手续后,本协议生效。最后一份通知收到之日应视为本协议之生效日期。
第十八条 期 限
x协议有效期为6 年,自其生效之日算起。执行局一旦根据总干事提供的续延评估结果给出意见,本协议可经各方共同商定续延。
第十九条 x协议终止
一、各缔约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二、本协议终止应在任何一方收到另一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后30 天内生效。
第二十条 修 改
经中国政府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双方共同书面同意,可修改本协议。
第二十一条 纠纷的解决
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中国政府之间关于本协议的解释或适用问题的任何纠纷都应通过相互协商友好解决。如果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上述任何纠纷,应将其提交一家由三名成员组成的仲裁法庭最终裁决,其中一名成员应由中国政府代表指定,另一名成员应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指定,第三名成员应为前两位仲裁人共同选定的仲裁法庭主席。如果前两位仲裁人不能就第三位仲裁人的人选达成一致,应由国际法院院长任命。
二、仲裁庭裁决为终局裁决。
下述签署人于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本协议一式两份, 分别用中文和英文写成, 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代 表 代 表
x x xx娜·博科娃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