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zfcg.czt.zj.gov.cn/)并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参加了第十 八届浙江基层医疗装备展览会;②获得以上招标入围商的授权,该条须同时满足入围品牌的生产厂家参展且入围商的授权得到生产厂家许可;③ 获得参展医疗设备生产厂家的授权。
2021 年度浙江基层医疗装备展览会政府采购协议书
协议编号:
采购机构(甲方):浙江省基层医疗装备展览会组委会供应商(乙方):
展位号(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条例及《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 2021 年浙江省医疗设备展览会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展览会公开招标采购文件,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2021 年浙江基层医疗装备展览会政府采购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有效期为:生效之日起至 2022 年 3 月 1 日止(综合类、内窥镜类、放
射类、手术室供应消杀类公开招标产品协议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0 日止)。乙方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以及采购单位的竞价要求,及时向采购单位提供高质量产品和服务,不提出本承诺书内容之外的任何附加条件。
第二条 乙方应为浙江省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登陆浙江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xx/)并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参加了第十八届浙江基层医疗装备展览会;②获得以上招标入围商的授权,该条须同时满足入围品牌的生产厂家参展且入围商的授权得到生产厂家许可;③ 获得参展医疗设备生产厂家的授权。
第三条 服务范围
浙江省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卫生计生)委(局)、全省各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
第四条 商品范围
1.单价金额 7 万元(含)-100 万元(不含)的产品:展览会公开招标入围产品
2.单价金额 7 万元(不含)以下的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浙江
省 2021-2022 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第五条 成交方式
1.单价金额 7 万元(含)-100 万元(不含)的产品通过公开招标入围方式成交。
2.单价金额 7 万元(不含)以下的产品通过竞价协议采购和直接订购方式成交。
第六条 授权
1.单价金额 7 万元(含)-100 万元(不含)的产品
a.生产厂家未参展,仅可授权参展代理商进行供货;
b.生产厂家参展,但因注册经营范围限制可授权政采云平台上的正式供应商进行供货。
注:①(a)和(b)中的授权行为可为生产厂家,也可为提交了《制造商授权书》的入围供应商进行操作;但授权范围仅针对于生产厂家是否参展进行判断;
② 该类产品的合同签署人必须通过(a)和(b)中的一种方式获得授权方为有效。
2.单价金额 7 万元(不含)以下的产品
a.参展的生产厂家因注册经营范围限制可授权代理商进行供货;
b.其他参展代理商所供产品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能够出示可追溯的真实的授权资料。
3.乙方(授权单位)需在提交《展览会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的同时提交被授权代理商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
4.乙方(授权单位)对供货商的供货资质及政府采购行为需要进行跟踪和管理工作,如供货商供货行为出现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授权单位需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5.以上被授权代理商均须为政采云平台的正式供应商。
6.此授权为供货授权,被授权代理商仅为最终合同的供货商,无需进行产品发布。
第七条 商品费用
“医疗馆”上架价格为成交最高限价,实际采购允许议价,议价价格将由组委会进行审核。
公开招标入围协议采购产品:中标价为最高限价,实际采购允许议价以获得更优惠的价格。
竞价协议采购/直接订购产品:采购单位可直接通过“医疗馆”进行网上竞价议价,以获得更优惠的价格。
鼓励集团采购,集团采购特指各市县xxx局(含县域医共体)或省级医院作为议价主体,集合所属地域内的采购需求,统一与供应商进行议价谈判,并按谈判结果签订合同的采购行为。集团采购价不与下一届的产品招标、评审进行价格联动,原则上集团采购价格的优惠率不得低于 5% 【优惠率计算方法:a.单价
7 万元(含)-100 万元(不含)产品:优惠率=(中标价-实际成交价)/中标价
×100%;b.单价 7 万元(不含)以下已成交产品:优惠率=(历史成交平均价-
实际成交价)/历史成交平均价×100%;c.单价 7 万元(不含)以下未成交新产品:优惠率=(上架价格-实际成交价)/上架价格×100%】。评审专家对“集团采购”价格提供的审核建议,不做强制性约束,仅供采购单位、供应商参考,最终成交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相关信息将报送至同级监管部门。拟采用集团采购的,牵头采购单位应在展览会前汇总采购需求和采购数在谈判达成协议后提交经供需双方确认的《浙江省展览会医疗设备集团采购议价结果登记表》;提交后,
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否则将限制其参加下一届展览会采购资格。
乙方承诺最终报价已经包含了采购单位竞价需求的配件附件、投标人承诺的质量保证和售后安装服务费用以及购买货物和相关服务所需缴纳的所有税费和货物发送到指定地点所需的一切费用,采购单位不再另外支付费用。以上费用均含税金。
乙方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采购人经办人的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第八条 基本要求
8.1 包装要求
8.1.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此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
8.1.2 按规定张贴标签或标识。
8.1.3 乙方应提交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包装箱内应有下列文件:使用手册及出厂鉴定证书、检验合格证(包括生产厂商名称、产品名称和型号、检验日期、检验员代号)、维修手册、维修电路图纸(或单独订购)等。按不同产品国家标准执行。
第九条 费用结算
9.1 产品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正式交付使用,乙方将采购合同上传平台报甲方备案,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向采购单位办理货款结算手续。
9.2 采购单位应对发票和合同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支付不得采用现金结算。
9.3 采购资金涉及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财政国库支付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质量保证
乙方所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相应产品通过国家有关检测机构检测的合格、安全产品,未曾开箱使用,满足采购单位的使用需求,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可靠性、安全性,产品安装调试完毕后,能在其功能范围内安全、稳定的使用。如发生所供产品与合同要求的不符,采购单位有权拒收或退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售后及质保
一、公开招标入围协议采购产品,乙方需按照投标文件要求的售后条款及《原厂售后服务承诺书》提供售后质保服务。
二、承诺式竞价采购或者直接订购,乙方需按照采购单位的竞价单/订单要求提供售后和质保服务。
第十二条 补救措施和索赔
12.1 当出现医疗器械数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包装不良使医疗器械受损、不按期交货或拒不交货、属于国外保险公司的责任等,采购单位有权根据向乙方提出索赔。
12.2 确定索赔项目及金额。采购单位根据验收中出现的问题,确定是配件
还是主机的问题,然后可以向乙方提出退货、重换、减价、更换部分配件、限期修复等要求。对于赔偿金额,如合同中有明确赔偿金额的,应按照合同规定办理;事先没有规定赔偿金额的,应根据实际损失的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第十三条 履约延误
13.1 乙方应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13.2 在履行采购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13.3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经协商无效,采购单位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4.1 如果协议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责任。
14.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 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4.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协议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协议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
第十五条 监管处罚制度
15.1 在参与协议采购期间,如经投诉或检查发现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将根据协议书的要求,对乙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本届展览会的政府采购服务资格;情节严重的,被取消“医疗馆”政府协议采购资格,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限制参与后续展览会的参展资格。
(1)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和虚假产品材料的;
(2)产品质量、配置或提供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的;
(3) 竞价单审核通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供货和提供售后服务的;
(4)没有按照合同承诺的供货期限内及时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5)没有按照中标通知书承诺的供货价格或折扣签订采购合同并供货的;
(6)“医疗馆”商品发布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或展览会历年成交价的;
(7)借修改配置、保修等产品信息之名乱加价的;
(8)没有按照政策规定做好供货商的跟踪管理工作的;
(9)不能出示可追溯的真实的授权资质的;
(10)被投诉质疑,经证实情况严重的;
(11)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单位正常采购活动的;
(12)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15.2 对乙方有下列情况的,甲方予以改正机会,但如不能按要求完成调整和改正的,依条款 15.1 进行处理:
(1)在产品和服务可比的条件下,采购单位认为“医疗馆”中的参展产品 经网上竞价后的价格仍高于乙方以外的其它供应商浙江省提供的平均价格时,可向甲方反映,并提供相关依据,经核实、确认后,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调价,拒不改正的,甲方可暂停或取消乙方展览会政府采购服务资格;
(2)对于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过关、服务不到位、价格过高等问题,甲方将重点约谈乙方,如乙方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或拒不改正的,甲方可暂停或取消乙方展览会政府采购服务资格;
以上所有处罚都将记入我方的诚信评价体系,同意其作为考核评价的依据。采购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向乙方提出超越供货范围的其他要求,如有违反,
乙方应及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
15.3 如果乙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报上级采购监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投诉制度
采购单位向甲方反映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调查核实,经核实确有下列违约行为的,在甲方和采购单位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根据情节轻重,甲方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追究乙方违约责任:通报批评,并暂停本届展览会的政府采购服务资格;情节严重的,被取消“医疗馆”政府协议采购资格,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限制参与后续展览会的参展资格。如因乙方的违约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损失。
(1)对乙方有效投诉记录累计达到 3 次;
(2)乙方超过合同承诺的价格和费用标准向采购人收取费用的;
(3)未经采购人同意,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供货和提供售后服务的;
(4)因乙方提供产品质量问题,导致采购人出现重大损失的;
(5)不能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供产品相关资料的。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
17.1 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17.2 乙方应对向其购货的采购单位建立档案,记录各采购单位的采购情况,并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各类报表。
17.3 甲方将会同采购监管部门不定期地对商品质量及履约情况进行检查。第十八条 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甲方先盖章并上传至展览会官网,乙方官网下载后由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人签字盖章,上传至平台后生效。
2.协议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协议书若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书有同等法律效力
3.所 有 招 标 文 件、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资料、询标纪要均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2021 年展会期间乙方于现场需将原件一份递交至甲方。如原件未按期递交,甲方有权暂停乙方本届展览会的政府采购服务资格。
附:本协议乙方需遵循的相关法律条例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0 号)
3.《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 年 7 月 30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 8 号公布 根据 2017 年 11 月 7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 年 7 月 30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 7 号公布 根据 2017 年 11 月 7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5.《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3 号)
6.《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 号)
7.《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
8.《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 号)
9.《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8 号)
10.《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 号)
11.《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8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址:xxxxx://xxx.xxxx.xxx.xx/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受委托人(签字): 或受委托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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