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释义 7.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2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 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本合同所述的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 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关于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7.3 我们认可的医院...
国联人寿〔2022〕医疗保险 013 号
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齿倍健个人综合齿科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 您有退保的权利 5.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2.2
❖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 …………………………………2.2/2.3/2.4/2.5/3.2/5.1/6.1/6.3/6.4/7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 3.2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6.4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 7.21 攀岩 | |
1.1 合同构成 | 6.5 联系方式变更 | 7.22 探险 | |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6.6 争议处理 | 7.23 武术比赛 | |
1.3 投保年龄 | 7.释义 | 7.24 特技表演 |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7.1 周岁 | 7.25 有效身份证件 | |
2.1 给付比例及基本保险金额 | 7.2 意外伤害 | ||
2.2 保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 | 7.3 我们认可的医院 | 附表一:保障计划表 | |
2.3 保险责任 | 7.4 意外齿科治疗 | 附表二:本合同约定的齿科医 | |
2.4 齿科医疗材料 | 7.5 合理且必要 | 疗材料清单 | |
2.5 责任免除 | 7.6 约定的互联网医院 | ||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7.7 远程问诊 | ||
3.1 受益人 | 7.8 约定的特定医疗机构 |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7.9 齿科种植牙全流程治疗 | ||
3.3 保险金申请 | 7.10 齿科正畸治疗 | ||
3.4 保险金给付 | 7.11 齿科美白修复治疗 | ||
3.5 诉讼时效 | 7.12 社会医疗保险 | ||
4.如何支付保险费 | 7.13 现金价值 |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7.14 醉酒 | ||
5.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7.15 毒品 | ||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7.16 酒后驾驶 | ||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7.1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7.18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
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7.19 机动车 | ||
6.3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 7.20 潜水 |
👉 条款目录
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齿倍健个人综合齿科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与“本公司”均指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联齿倍健个人综合齿科医疗保险合同”。
1.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或投保确认书及其他投保文件(含视听资料)、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签订的书面协议。电子保险单、电子投保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
1.3 | 投保年龄 |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1 周 岁(见释义)至 85 周岁,重新投保且我们审核通过的情况下投保年龄最高 可至 99 周岁。 |
2.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给付比例及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各项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为本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本合同各项保险责任对应的给付比例及基本保险金额见附表一《保障计划 表》。 |
2.2 | 保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 | x产品为不保证续保产品。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您可以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以交纳保险费,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不再接受您的重新投保申请: (1)本产品已停售; (2)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99周岁。 |
2.3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意外齿科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见释义)接受意外齿科治疗(见释义)的,本公司按照意外齿科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在认可的医疗机构实际支付的合理且必要(见释义)的意外齿科医疗费用给付意外齿科医疗保险金。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给付的意外齿科医疗保险金以 3,000元为限。每一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齿科医疗保险 x以该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齿科远程问诊医疗保险金 | x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互联网医院(见释义)发生的关于口腔健康的远 程问诊(见释义),本公司按照齿科远程问诊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互联网医院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齿科远程问诊费用(不含药品费用)给付齿科远程问诊医疗保险金。 我们对被保险人每次齿科远程问诊给付的齿科远程问诊医疗保险金以 100元为限。每一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齿科远程问诊医疗保险金以 5 次为限。 | |
齿科种植医疗保险金 | x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医疗机构(见释义)接受齿科种植牙全流程治疗(见释义)的,本公司按照齿科种植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特定医疗机构实际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齿科种植医疗费用给付齿科种植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每颗种植牙给付的齿科种植医疗保险金以2,500元为限。每一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齿科种植医疗保险金以该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
齿科正畸医疗保险金 | x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医疗机构接受齿科正畸治疗(见释义)的,本公司按照齿科正畸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特定医疗机构实际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齿科正畸医疗费用给付齿科正畸医疗保险金。同一次治疗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齿科正畸医疗保险金以该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
齿科美白修复医疗保险金 | x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医疗机构接受齿科美白修复治疗(见释义)的,本公司按照齿科美白修复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特定医疗机构实际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齿科美白修复医疗费用给付齿科美白修复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每颗牙给付的齿科美白修复医疗保险金以600元为限。每一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齿科美白修复医疗保险金以该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
补偿原则 | 对于意外齿科医疗保险金责任,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 x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医疗保险(见释义)、其他商业医疗保险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我们按照上述约定计算并给付保险金时,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对于其他保险责任,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赔付限额内的赔付比例均为 100%。 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对应的现金价 值(见释义),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合同约定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现金价值。 | |
2.4 | 齿科医疗材料 | x合同约定的齿科医疗材料详见附表二《本合同约定的齿科医疗材料清单》,如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医疗机构接受齿科种植牙全流程治疗、齿科 正畸治疗或齿科美白修复治疗,但未使用附表二约定的相应医疗材料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齿科种植医疗保险金、齿科正畸医疗保险金或齿科美白修复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
2.5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齿科医疗费用的,本公 |
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斗殴、酗酒和醉酒(见释义),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 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被保险人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见释义)、酒后 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7)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见释义)、跳伞、攀岩(见释义)、驾驶滑翔机或滑 翔伞、探险(见释义)、摔跤比赛、武术比赛(见释义)、特技表演(见释义)、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等高风险运动;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被保险人未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齿科意外治疗; (11)被保险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医疗机构接受齿科种植牙全流程治 疗、齿科正畸治疗或齿科美白修复治疗; (12)被保险人未亲自到达医院或约定的特定医疗机构就诊即代诊、冒名就 医; (13)在当前保险期间之前已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意外齿科医疗; (14)被保险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互联网医院接受关于口腔健康的齿科远程 问诊; (15)在当前保险期间之前已开始的齿科种植牙全流程治疗、齿科正畸治疗 和齿科美白修复治疗。 | ||
3.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3.1 | 受益人 | 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意外齿科医疗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 在申请意外齿科医疗保险金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医疗诊断书、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以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账单明细表或其他相关资料;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6)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
齿科远程问诊医疗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 对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齿科远程问诊的医疗费用,将由本公司与约定的互联网医院直接结算,本公司不再另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 |
齿科种植医疗保险金、齿科正畸医疗保险金、齿科美白修复医疗保险金申请与给 付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医疗机构就诊时应提交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时签署直付理赔申请书。对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齿科种植牙全流程治疗、齿科正畸治疗和齿科美白修复治疗的医疗费用,将由本公司与约定的特定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本公司不再另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 |
3.4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 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给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3.5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4.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一次性交清的方式支付。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交费方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5.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
5.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对于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合同约定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6.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6.1 | 明确说明与如实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
告知 |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6.2 |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x保险条款“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
6.3 |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的,您应于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拒保范围内的,本 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其对应的现金价值。如果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则不退还。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本公司的拒保范围内但未依上述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其对应的现金价值。 |
6.4 |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 x的,我们有权作相应的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差额。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
6.5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6.6 | 争议处理 | x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7. | 释义 | |
7.1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7.2 |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本合同所述的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关于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
7.3 | 我们认可的医院 |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不包 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医疗等非普通医疗),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
7.4 | 意外齿科治疗 | 仅包括齿科外伤缝合费用、外伤导致的牙周固定费用、外伤导致的齿科充填费用(不包含充填物自身费用)、外伤导致的拔牙费用。 |
7.5 | 合理且必要 | 指被保险人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治疗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3)由医师开具的处方药或医嘱; (4)非试验性的、研究性的项目; (5)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对是否合理且必要由本公司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核定,若被保险人对核定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
7.6 | 约定的互联网医院 | 银川左医互联网医院。 |
7.7 | 远程问诊 | 远程进行的和口腔健康相关的问诊活动,包括智能问诊和人工问诊两种,每一保险期间含 4 次智能问诊和 1 次人工问诊。 |
7.8 | 约定的特定医疗机构 | x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在齿科种植牙全流程治疗、齿科正畸治疗、齿科美白修复治疗前,从本公司提供的齿科医疗机构列表中选择一家作为约定的特定医疗机构。在同一项齿科治疗的一个疗程内不可变更约定的特定医疗机构。 齿科医疗机构列表指本公司提供的合格齿科所属各网点医疗机构的列表,您可以通过国联人寿保险官网(xxx.xxxxxxx-xxxx.xxx)的“公开信息披露”专栏“专项信息”栏目下“个人短期健康险”子栏目中进行查询。本公司在确保被保险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调整列表内的医疗机构,该清单以我们最近 公布信息为准。 |
7.9 | 齿科种植牙全流程治疗 | 指包括口腔检查、口腔影像检查、种植方案设计、种植牙(包含种植体、基 台和牙冠)等的全流程齿科种植治疗。 若仅做了口腔检查、口腔影像检查、种植方案设计和牙齿取模中的一项或几 项,未使用上述植体,则视为未完成全流程治疗,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治疗定义。 |
7.10 | 齿科正畸治疗 | 指通过以下矫正装置来调整面部骨骼、牙齿、颌面部神经、颌面部肌肉间的协调性,即调整上下颌骨间、上下牙齿间、牙齿与颌骨间以及联系它们的神经及肌肉间不正常的关系的治疗方法,其最终矫治目标是达到口颌系统的xx、稳定和美观。 若仅做了口腔检查、口腔影像检查、正畸方案设计和牙齿取模中的一项或几 项,未完成整个正畸治疗方案,则视为未进行正畸治疗,不符合本合同约定 的治疗定义。 |
7.11 | 齿科美白修复治疗 | 指采用粘结技术,在保存活髓、少磨牙的情况下,对牙体表面缺损、着色牙、变色牙和畸形牙等用瓷修复材料粘结覆盖其表面的以下治疗方法,以恢复牙体的正常形态和改善色泽。 若仅做了口腔检查、口腔影像检查、美白修复方案设计和牙齿取模中的一项 或几项,未使用上述瓷修复材料,则视为未进行美白修复治疗,不符合本合 同约定的治疗定义。 |
7.12 | 社会医疗保险 | x合同所称的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
7.13 | 现金价值 |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本合同的保险费×65%×(1- n/m),其中 n 为本合同已生效的日数,m 为保险期间的日数。合同已生效的 日数不足一日的不计。 |
7.14 | 醉酒 | 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
7.15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 处方药品。 |
7.16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 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7.17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7.18 |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7.19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7.20 | 潜水 |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7.21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7.22 | 探险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7.23 | 武术比赛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7.24 | 特技表演 |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
7.25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
附表一:保障计划表
保险责任 | 限额 | 给付比例 | 基本保险金额 |
意外齿科医疗保险金 | 3000 元/次 | 100%注 | 30,000 元 |
齿科远程问诊医疗保险金 | 100 元/次 | 100% | - |
齿科种植医疗保险金 | 2500 元/颗 | 100% | 20,000 元 |
齿科正畸医疗保险金 | 无 | 100% | 2,500 元 |
齿科美白修复医疗保险金 | 600 元/颗 | 100% | 10,000 元 |
注:对于意外齿科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参加人身份投保,但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参加人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则给付比例为 80%,在其他情况下给付比例为 100%。
附表二:本合同约定的齿科医疗材料清单
序号 | 保险责任 | 齿科医疗材料目录 |
1 | 齿科种植医疗保险金 | (1)瑞士 ITI 植体; (2)瑞典 Nobel 植体; (3)美国 Basic 植体; (4)美国 Hiossen 皓圣种植体; (5)德国 Bego xx种植体; (6)德国 Ankylos 费亚丹种植体。 |
2 | 齿科正畸医疗保险金 | (1)时代天使隐形矫正; (2)隐适美隐形矫正; (3)陶瓷半隐形矫正; (4)钢丝传统矫正。 |
3 | 齿科美白修复医疗保险金 | (1)超薄瓷贴面; (2)全瓷贴面。 |
注:对您使用本附录二所列材料发生的费用,我们将按照本合同齿科种植医疗保险金、齿科正畸医疗保险金或齿科美白修复医疗保险金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