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行动协议》(“原协议”)。于当时,目标公司是 WuXi Cayman 的全资子公司。各方希望进一步签署本协议作为原协议的补充协议,以确认,尽管目标公司进行了重组,各方对目标公司的一致行动安排依然维持不变。
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
x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在上海签署:xx
护照号:000000000
xx
护照号:000000000
xxx
身份证号码:320202196910180035
xxx
xx证号码:110108196405191853
以上各签约主体合称“各方”,单称“一方”。鉴于:
(A) 于本协议签署之日,WuXi PharmaTech (Cayman) Inc. (以下简称“WuXi Cayman”)已完成私有化交易。
(B) WuXi Biologics (Cayman) Inc.(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已经完成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为目的重组。
(C) 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各方合计控制目标公司 96.48%的股东会表决权。
(D) xx及xx系配偶关系。
(E) xx、xx、xxx和xxxx 2015 年 12 月 10 日签署了关于 XxXx Xxxxxx 的
《一致行动协议》(“原协议”)。于当时,目标公司是 WuXi Cayman 的全资子公司。各方希望进一步签署本协议作为原协议的补充协议,以确认,尽管目标公司进行了重组,各方对目标公司的一致行动安排依然维持不变。
为完善目标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目标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实现各方对目标公司持续的、实质有效的控制,经友好协商,各方就一致行动事宜补充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则
1.1 各方同意,各方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保持一致行动,采纳一致的意思表示以行使其所控制的目标公司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之提案权、表决权等,以下简称“股东权利”)。
1.2 本协议中出现的术语,如未在本协议中另行定义的,以它们在原协议中的定义为准。
第二条 提案权行使的安排
2.1 各方作为股东在按照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会或董事会提出议案前,应当按照本协议第4.1条之约定,经过适当的事先共同协商程序以达成一致意见(本协议所指的“一致意见”体现在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以及其他场合时,各方所投的“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种类相一致),各方应以此一致意见为准向股东会或董事会提出议案。
第三条 表决权行使的安排
3.1 在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前,各方应按照本协议第4.1条之约定,经过适当的事先共同协商程序以对会议表决事项事先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应以此一致意见,通过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投票权在股东会上进行投票表决。
3.2 在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WuXi Biologics Holdings Limited(“Biologics Holdings”)召开的有关目标公司的事项的董事会前,各方作为该公司的董事,应按照本协议第 4.1条之约定,经过适当的事先共同协商程序以对会议表决事项事先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应以此一致意见在董事会上进行投票表决。
第四条 事先共同协商机制
4.1 为通过一致行动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在各方行使股东权利或(视情况)在
Biologics Holdings之董事权利前三(3)日,各方应召开预备会议对需要行使股东
权利或(视情况)相关的董事权利的事项进行逐项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以便各方在行使股东权利或(视情况)相关的董事权利时采取一致行动。在目标公司股东会或 WuXi Biologics Holdings Limited的董事会就该事项表决时,若各方对该等事项仍未行成一致意见,导致各方无法形成一致意思表示的,xx、xxx和xxxxx无条件与xx保持一致意见。各方同意,本协议任何条款均不得限制xx作为目标公司董事的诚信尽职义务。
第五条 承诺
5.1 各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各方将在目标公司决策性事务上开展积极合作,确保各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作为一致行动人行使目标公司股东权利。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如果一方作为目标公司股东未遵循本协议的约定向目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提出议案或在目标公司股东会上作出表决,或作为WuXi Biologics Holdings Limited的董事未遵循本协议的约定行使董事权利,视为其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协议的解释
7.1 对本协议条款涵义各方发生歧异时,由各方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原则及交易惯例共同解释。解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本协议第八条处理。
第八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8.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8.2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各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但如果该项争议在一方提出友好协商之后六十(60)日内未能得以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上海市。
8.3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8.4 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
第九条 生效及文本
9.1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在各方均直接或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期间内有效。
9.2 本协议作为原协议的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共同构成一份完整的协议。
9.3 本协议用中文书就,并无其它文字之副本。
9.4 本协议正本壹式陆份,各方各执壹份,剩余由目标公司留存,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