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C00001430912022090228363)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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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制造(包括制造流程)、使用、保管、进口、销售或许诺销售、持有、许可、分销或提供产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及保险xxx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制造(包括制造流程)、使用、保 管、进口、销售或许诺销售、持有、许可、分销或提供保险合同载明的产品时,在保险xxx的承保区域内,因疏忽或者非故意地侵犯保险xxx类型的知识产权,直接导致第三方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对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依照保险xxx的法律法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承保知识产权的具体类型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侵犯载明类型的知识产权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不诚实、故意、欺诈、恶意或违法犯罪行为;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的专利实施行为;
(三)侵犯标准必要专利的行为;
(四)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五)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针对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知识产权无效宣告申请的;
(六)被保险人侵犯投保知识产权清单载明范围以外的知识产权的;
(七)与被保险人存在关联关系、继受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提出的侵犯知识产权赔偿请求;
(八)被保险人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签订的协议产生的违约责任,以及因此协议而承担的侵权责任。
第六条 下列情形、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任何人身伤亡和实体财产损失、间接损失;
(四)保险xxx的免赔额或免赔率;
(五)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将致使保险人面临联合国决议案下的制裁、禁令或限制,或 欧盟、英国或美国的贸易经济制裁、法律处罚或管制的;
(六) 保险xxx的承保区域之外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索赔;
(七) 保险xxx的产品之外的其他产品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索赔;
(八) 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之前或者届满之后提出的索赔;
(九)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在保险期间及追溯期
(未载明追溯期的,则为“保险期间以前”)之外,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索赔;
(十) 依据保险xxx法律法规之外的其他法律法规确定的赔偿责任;
(十一) 就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达成和解,形成判决、裁决或指令后,被保险人继续使用该知识产权而应承担的知识产权使用费或任何其他补偿费用;
(十二) 任何预防性行为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监控是否发生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及由上述行为导致的法律费用;
(十三) 被保险人为其员工支付的正常工薪成本及出庭作证费用;
(十四) 被保险人被诉侵权的知识产权为权利人协议许可被保险人的知识产权时,与该许可协议或其他协议相关的争议而导致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包括被保险人违背、拒绝履行、终止或中止该协议而应承担的责任( 因侵犯知识产权而应承担的责任除外 ),延迟支付或不支付该协议项下的知识产权许可费、使用费或其他货币性支出而应承担的责任;
(十五)被保险人接到索赔请求后的 36 个月内未与权利人达成赔偿协议,也未进行仲裁、诉讼的。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条 追溯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单中未载明追溯期的,则无追溯期。
追溯期是指自保险期间开始向前追溯约定的时间期间。若投保人申请续保 的,追溯期可以连续计算,但起始日不应早于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合同对应的保险期间起始日,且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最长期间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投保产品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收到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或得知可能产生损害赔偿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就损害赔偿请求与保险人进行协商。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权利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批单、保险费发票;
(二)相关知识产权的检索、比对报告;
(三)能够确定被保险人侵犯知识产权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的有关法律文书,或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与权利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及赔偿金支付凭据;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保险人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知识产权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照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依照本条第(二)项进行赔偿;
(二)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三)对于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且与本条第(二)项计算的赔偿总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四)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保险项下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三条 x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八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情形特别复杂的,由于非保险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核定困难的,保险人应与被保险人商议合理核定期间,并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
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x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
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条 x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下列术语,其含义如下:
(一)关联关系:指(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2)合营企业;(3)联营企业;(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每次事故:指针对一件知识产权提出的侵犯知识产权赔偿请求。
(三) 索赔: 权利人因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赔偿请求。包括已提起诉讼、仲裁或其他索赔程序的索赔。同一初始原因、事件引发的所有索赔应视作一次索赔。
(四) 标准必要专利: 某一产品、服务为遵守或使用某一技术标准而必要使用的专利权。
(五)技术标准: 由包括但不限于国际标准化组织、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欧洲标准局、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美国国家标准化组织、德国标准化学会及国际互联网工程任务组等政府组织、多边行业协会或行业专家协会制定或管理的一系列规定了关键性能和必要元素,以确保向多家供应商或行业参与者提供的产品、服务及流程具备协同工作性能的技术规范或规范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