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用户服务协议》
第一条 协议确认
1. 在注册、登陆使用中博千寻提供的各项服务之前,请您认真阅读、充分理解
《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全部内容,并做出选择。特别提示:当您选择“注册”或者“登录”或其他方式确认即表示您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内容,并受本协议约束,享有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2. 若平台对本协议进行变更,平台将在中博千寻(xxxx://xxxxxxxxxxx.xxx)提前予以公布、公示,待公示期届满时生效。若您不同意变更后的协议,则无法正常使用平台提供的服务或者登录您的中博千寻账户。特别提示:您如果继续“登录”或其他方式确认、使用平台提供的服务,即表示已经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同意修改后的协议。
第二条 账户的注册、使用、注销
1. 请您确认,在您开始注册使用中博千寻服务前,您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与您的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平台不对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外的主体开放,任何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都不是本平台的合格使用者;平台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注销账户的处理措施。
2. 您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并按照操作提示填写您本人真实、准确、有效信息并完成注册程序后,才能成为中博千寻用户。
2.1 若您是求职用户,请尽量完善和公开您的简历信息以更好进行求职。
2.2 若您是招聘用户,您需要完成单位认证,并对认证所提供的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在您承诺保证在中博千寻平台的相关行为均为职务行为后,才能使用中博千寻提供的招聘服务。
2.2.1 为了平台的安全有效运行,确保招聘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准确性,平台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已经通过认证的招聘用户,以验证认证信息的真实有效性。如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招聘用户提供的信息不符合规定或存在虚假、无效的情形,平台有权采取包括但不仅限于删除/屏蔽/修改违规信息、扣除资源、限制登录、暂停使用、终止合作、永久封禁账户等平台管制措施。
3. 您应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号使用的账户及手机验证码,并对您账户进行的所有言行和事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别提示:如您是单位用户,您对认证后关联的个人用户的所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4. 在使用中博千寻网络存储平台和/或享受中博千寻提供的服务过程中,您应当遵守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所有与中博千寻服务有关的协议、规定、产品规则或程序。
5.您不得有下列任何行为,否则中博千寻有权自行单方采取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删除/屏蔽/修改用户发布的内容,限制、暂停用户使用,取消订单,或终止合作、永久封禁账户等措施:
5.1 提供虚假信息注册的(包括但不仅限于冒用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仿冒、混淆他人账号对外展示名称、头像、图片或者发布让人容易产生混淆、误解的内容的行为;
5.2 在平台上诽谤、骚扰、辱骂、歧视、威胁他人或存在其他不正当行为;
5.3 通过任何技术干扰、侵犯本平台正常运行、非法读取、收集、下载平台展示的任何信息或侵犯平台、其他用户或第三方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名誉权或其他合法权利);
5.4 未经中博千寻许可,在平台发布或利用平台内任何信息发布广告或实施营销行为;
5.5 利用平台发布、传输任何新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5.6 未按照中博千寻产品、服务声明的目的、方式以及本服务协议使用中博千寻产品、数据(含平台用户个人信息)及服务,或利用中博千寻产品、数据(含平台用户个人信息)及服务实施与中博千寻产品及服务目的、方式无关的行为。
5.7 其他违反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所有与中博千寻服务有关的协议、规定、产品规则或程序的行为。
6. 根据国家现行有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平台将无法向下述用户提供相应服务:
6.1 如您属于如下人员范围之一的,平台将无法向您提供求职服务、招聘人才出境服务以及禁止招聘方向下列人员发出招聘信息:
6.1.1 正在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的主要人员,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
6.1.2 属于在职公干人员;
6.1.3 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的工作的人员;
6.1.4 正在被指控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员;
6.1.5 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
7. 如您为招聘用户,在您发布职位信息时应当遵守职位信息有效期约定,若有效期届满但仍未下线的职位信息,平台有权不经您同意对职位信息进行下线。
8. 请知悉,基于网络服务平台特性,中博千寻对招聘信息或简历的用户浏览数量以及特定的用户浏览并不作出任何承诺。
9. 您知悉并同意在拨打中博千寻电话时均可能会被录音,中博千寻电话包括但不限于客服电话、招聘/求职过程通话、销售电话等。中博千寻有权拒绝为与本单位经营同类业务、有业务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及个人提供服务。
11. 如需要注销的中博千寻账户,您可以在中博千寻平台上申请注销您的中博千寻账户。在注销账户之后,平台将立即停止为您提供所有的产品和服务,并删除您的个人信息、简历或招聘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用户权利义务
1. 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将平台的网络存储平台和/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也不得以非法
方式使用平台的网络存储平台和/或服务。
2. 您承诺在注册或者认证过程中,提供的资料合法、真实、有效、准确。您有义务在相关资料发生实际变更时,及时更新有关注册资料。如因提交的资料不真实或者更新不及时而引发的问题,您应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3 您应按照有关约定或规则合理、合法使用在中博千寻获取、下载的信息及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简历信息、职位介绍视频、招聘方介绍文字/视频/图片、候选人面试过程录制的音/视频/图片等)。未经中博千寻及文件相关权利人授权,您不得将在中博千寻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任何信息或文件用于服务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亦不得改编相关文件,不得在面试服务过程中截屏/私自录屏,不得将在中博千寻服务过程中获取的简历信息/文件/肖像上传、提供或分享至与服务无关的任何第三方/平台/应用或商业使用。
4. 您承诺在中博千寻上传、发表、转载或者传输的内容合法、真实、有效,不得夸张描述或编造虚假信息,并对内容承担全部责任。您不得在中博千寻的任何页面发布、转载、传送含有下列任何内容的信息,否则中博千寻有权不通知您自行采取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删除/屏蔽/修改用户发布的内容,限制、暂停使用,或终止合作永久封禁账户等措施:
4.1 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4.2 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4.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4.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4.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4.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4.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9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4.10 含有歧视内容的,如民族歧视、地域歧视、性别歧视、宗教歧视等;
4.11 虚假、胁迫、猥亵、骚扰、中伤、粗俗、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有悖道德、令人反感的内容;
4.12 侵犯中博千寻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等权利;
4.13 含有其他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内容的行为。
7. 如您为招聘方,您不得将所获取的简历用于己方招聘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利用第三方软件、通过其他网站登录、入侵中博千寻系统刷取中博千寻用户简历,亦不得利用中博千寻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
8. 您需保证您与中博千寻平台上公布信息的个人或公司的沟通均应当在中博千寻平台上进行。平台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请您在沟通时注意保护人身、个人信息及财产安全,谨防诈骗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对于第三方利用平台公布的任何信息均由您自行判断并承担风险,如因您个人或第三方原因导致损失的,该部分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或自行向第三方追责。
9. 您同意以注册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接收中博千寻发送的验证码、安全信息、商业广告。若您需要“退订”商业广告,可按照短信、邮件中提示的方式正确操作后退订商业广告。
10. 中博千寻将不定期对平台功能或服务进行更新(包括但不仅限于平台升级、提供新功能/服务、平台修改/替换等),您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是否更新相应的版本(平台直接进行更新的除外)。您理解并同意,中博千寻可能在必要的时候出于安全保障及服务提升目的直接对中博千寻平台及相关服务进行部分或全部更新。如您不再使用中博千寻平台或不接受更新后的功能/服务版本,可自行卸载或停用中博千寻平台及其相应功能/服务。
11. 中博千寻将会合法、合理保障您在中博千寻及服务中的信息存储安全,并在法律要求的期限内保留您的个人信息。中博千寻不对您在中博千寻服务中相关信息的删除或储存失败、超出法律规定及平台承诺的储存期限以外的数据负责,您应当根据自身需求自行备份中博千寻及服务中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违规行为处理规则
1. 如您违反法律法规、协议、规则任一条款的,中博千寻有权要求限期改正或直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屏蔽/修改用户上传、发布的内容、暂停或终止用户使用中博千寻服务,由此产生的纠纷、赔偿处罚等相应法律责任由您自行承担。因此被终止使用中博千寻服务的用户,无权请求退还已支付的费用,若其账户中存在会员用户等级的,则一并清零,资源、人选信息等也不予返还。
2. 如您因本人过错或行为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或者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中博千寻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中博千寻存在过错除外。
3. 用户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导致中博千寻遭受经济损失,用户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 中博千寻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权利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的放弃,单独或部分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妨碍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中博千寻随时有权要求用户继续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本协议所称损失包含直接及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赔偿或补偿的费用、罚款、维权费用(如,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滞纳金和因应诉抗辩而支出的律师x、差旅费、交通费、公证费)等全部相关费用。
第五条 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平台重视对您的信息保护,具体详情请参阅《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第六条 权利声明
1. 中博千寻特有的标识、版面设计、编排方式等所呈现出的全部或部分可单独作为作品保护的内容均属中博千寻享有,未经中博千寻许可,不得任意复制、转载或或以其他任何方使用。
2. 中博千寻对平台内所有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简历信息、职位介绍视频、招聘方介绍文字/视频/图片、候选人面试过程录制的音/视频/图片、后台用户行为数据
等)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合法权利。未经中博千寻单独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将从中博千寻平台获取的数据以任何形式用于商业用途。
第七条 不可抗力
1. 基于网络服务平台特性,在使用本服务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不可抗力、技术风险等因素,使本服务发生中断,对于下述原因导致的合同履行障碍、履行瑕疵、履行延后或履行内容变更、数据丢失等情形,中博千寻不承担法律责任:
1.1 因自然灾害、罢工、暴乱、战争、政府行为、疫情、司法行政命令等不可抗力因素。
1.2 您或中博千寻的电脑软件、系统、硬件出现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您无法使用平台。
1.3 因电力供应故障、通讯网络故障(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通讯传达失败或延时、用于电子通讯的计算机程序对电子通讯的拦截或操纵)等公共服务因素或您自身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您操作不当、通过非中博千寻平台授权的方式使用本服务)或第三人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受到计算机病毒、木马或其他恶意程序、黑客攻击的破坏、顾客的错误下单等错误操作)。
1.4 在平台已尽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因常规或紧急的设备与系统维护、设备与系统故障、缺陷、网络信息与数据安全、技术风险、行政行为等因素。
1.5 其他平台无法控制或合理预见的情形。
2. 中博千寻将会尽其商业上的合理努力保障您在平台及服务中的数据存储安全,若因不可抗力或技术因素导致的服务中断等风险事件,在中博千寻已尽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因本条所列因素导致的风险事件,平台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您有数据备份需求,可根据自身需求自行备份中博千寻平台及服务中的相关数据。
第八条 责任承担
1. 如果中博千寻发现了因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处理错误,无论有利于中博千寻还是有利于用户,中博千寻平台都有权在根据本协议规定通知用户后纠正该错误、回转/回档相关交易或数据。用户理解并同意,用户因前述处理错误而多付或少付的款项均不计利息,平台不承担因前述处理错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包括用户可能因前述错误导致的利息、汇率等损失),但因中博千寻平台主观恶意而导致的处理错误除外。
2. 中博千寻平台对第三方利用平台发布的信息、文本、图形、链接及其它项目的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不承担保证,故对前述信息、文件仅供您参考使用,您在浏览、使用前述信息时应注意甄别。
3. 您需承担通过中博千寻登录到其他站点而形成的相关风险。中博千寻提供平台服务无法为您担保用户发送给另一方用户的资料的真实性、精确性与可靠性,您理解并同意,通过中博千寻之外与其他个人及用户的沟通不在中博千寻控制范围内,您应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 中博千寻作为互联网平台运营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及沟通相关服务,如通过中博千寻发布的招聘信息及其他产品或服务系用户自行发布,则因其发布行为
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发布人承担;用户在通过中博千寻得到资讯和信息后,与信息发布方所进行的任何交易均系其双方自主交易,如就此发生纠纷的,用户一方或各方应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通知、送达
1. 中博千寻对于用户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推送通知、电子邮件、短信、公告、弹窗】,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2. 用户对于中博千寻的通知应当通过本协议公布的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等联系信息进行送达。
第十条 法律适用、管辖
1. 本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修订、补充、终止、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大陆地区法律;如法律无相关规定的,参照商业惯例及/或行业惯例。
2. 您因使用中博千寻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中博千寻服务有关的争议,由中博千寻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博千寻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
1. 本协议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本协议涵义解释或限制的依据。
2. 本协议任一条款被视为废止、无效或不可执行,该条应视为可分的且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3. 本协议可能存在包括中文、英文在内的多种语言的版本,如果存在中文版本与其他语言的版本相冲突的地方,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十二条 与平台联系
您可以通过如下方式与平台联系:
平台运营主体名称:中博千寻(广州)人才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xxxxxxxxxx 0 x 000 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