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手机盾、SIM 盾或 USBKey 数字安全证书等)验证的方式在电子渠道发起放款申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随心智贷合同
(线上签订版)
合同编号:
借款人:_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地址(详细地址): 手机号码:
贷款人:_
借款人、贷款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循环贷款额度及期限
(一)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个人循环贷款额度(以下简称“额度”),币种为人民币,额度金额(大写): 元整,额度金额(小写):_ 元整。
(二)循环贷款额度从起始日期_ 至终止日期 止。在循环贷款额度期限内,借款人可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循环使用该额度,在循环贷款额度期限内任一时点上本合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循环贷款额度。
(三)循环贷款额度终止日期与额度下贷款到期日期一致。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调整循环贷款额度和额度期限。
(四)循环贷款额度期限届满,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不构成本合同的终止事由。本合同项下已叙做的贷款,借款人和贷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将已发生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
第二条 额度使用条件
(一)本合同已生效;
(二)需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已生效,担保已有效设定;
(三)借款人已开通中国银行网上银行(含中国银行网银、手机银行,下同)等可使用该额度的电子渠道,并可通过中国银行电子渠道身份认证工具(包括短信验证码、动态口令
牌、手机盾、SIM 盾或 USBKey 数字安全证书等)验证的方式在电子渠道发起放款申请;
(四)借款人具有可办理贷款使用的电子设备,比如手机;
(五)借款人已经按贷款人要求开立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账户;
(六)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各类贷款未发生逾期等违约事件;
(七)借款人的收入来源及资产负债情况未出现重大负面变化,或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事件;
(八)截至贷款发放日,借款人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借款资格及其他借款条件;
上述条件未满足,借款人不得用款,贷款人有权拒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但贷款人同意放款的除外。
第三条 额度使用方式
x额度由借款人根据需求分次循环使用。在额度未冻结或未到期的前提下,贷款还款后,相应的已占用额度实时释放,可用额度相应提高。
额度使用方式为在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自助用款,发放至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且已关联至中国银行电子渠道的个人结算账户,具体账户以借款人通过电子渠道用款时选择的账户为准。贷款发放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协议约定用途的交易对手。
第四条 额度冻结
x额度有效期内,借款人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冻结本额度,暂停额度项下贷款发放,并通过手机银行页面展示额度状态等方式通知借款人:
(一)借款人在贷款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处任一贷款处于逾期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贷款;
(二)在贷款人办理的信用卡出现了透支并恶意拖欠;
(三)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出借款人在同业贷款中三期逾期;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使用贷款或违反合同挪用贷款;
(五)借款人作为主要负责人或股东的企业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
(六)贷款人认定的应予冻结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额度解冻
借款人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贷款人可对已冻结的本合同项下额度予以解冻,并通过手机银行页面展示额度状态等方式通知借款人:
(一)借款人归还逾期贷款并正常还款三期以上(含三期);
(二)借款人归还信用卡透支额度并正常使用三个月以上;
(三)借款人在人民银行征信记录已改善并已偿还同业逾期贷款;
(四)借款人挪用贷款行为已经纠正;
(五)本合同第四条所述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且不影响其信用和还款能力;
(六)贷款人认定可以解冻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贷款期限、金额及用途
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方式使用额度时,贷款期限以借款人在中国银行电子渠道实际用款时选择的贷款期限为准,单笔贷款的贷款期限自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算。实际放款日、还款时间、贷款金额以借款人使用额度时形成的中国银行电子渠道系统记录为准,该系统记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申请贷款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仅可用于个人合法合理的消费支出。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购房、偿还住房抵押贷款、投资经营和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支出,不得用于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禁止银行贷款投入的项目、用途,包括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资产管理产品、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等,不得用于洗钱、恐怖融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逃税、欺诈等非法目的,交易不得违反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制裁发布主体的制裁规定。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第七条 贷款利率与计结息
(一)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_ ,实际利率以借款人通过贷款人提供的电子服务渠道用款时电子页面展示的利率或展示的当前利率为准(如无特殊说明,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均为采用单利方法计算的年化利率) , 参考利率选择: _ 年
_ 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在参考利率基础上(加/减) BP。按照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具体为贷款利率按日息计算,日利率=年利率/360。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利率浮动周期为 12 个月。贷款首次定价日为用款日期。贷款重新定价方式为自实际放款日起,每经过一个合同约定的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重新定价日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首日,即实际放款日在重新定价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为当月最后一日。
关于参考利率调整:如遇国家利率政策变化导致参考利率发生调整或取消,贷款人有权在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决定参考利率的变更事宜。贷款人在进行上述调整前,将提前一定合理时间通知借款人,通知将采用网点公告或其他贷款人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如借款人不接受上述利率变更的,应在通知发布后及时向贷款人申请提前结清剩余贷款本息,否则将视为借款人接受上述利率变更。
贷款人有权根据相关国家政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届时公布的相关规定,视情况给予借款人较原适用的利率加减基点数更优惠的利率加减基点数,并确定具体适用的优惠利率加减基点数及优惠期,而无须征得借款人同意,具体适用的优惠利率加减基点数、优惠期由贷款人确定,借款人出现任何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的,贷款人有权提前取消优惠利率。如贷款人未明确优惠期的,贷款人有权随时取消执行优惠利率加减基点数。贷款人将以短信、电话、电子邮件、官网公告、电子渠道公告等一种或几种方式告知借款人上述优惠信息,其中,借款人联系方式以本合同载明的或按本合同约定变更的借款人信息为准。优惠期届满,或贷款人取消执行优惠利率加减基点数的,自动恢复执行优惠前原适用的利率加减基点数。
(二)计息
1.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日计息。
2.计息天数为每笔贷款的实际放款日至该笔贷款结清为止。
3.结息和付息
结息日为付息日的前一日。付息日与还款日为同一日,若最后一期到期日不在付息日,则该贷款的最后一期到期日为付息日。
4.罚息
(1)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
(2)若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70%。
(3)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挪用的,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4)贷款逾期后涉及重新定价日的,自重新定价日起,罚息利率在重新定价日利率基础上加收。
(5)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应付未付利息)×实际天数×日罚息利率。
第八条 还款
(一)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系统自动配置以下一种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以借款人使用额度时与贷款人约定的还款方式为准。
1.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各期只偿还利息,贷款人在每期指定扣款日(以贷款人通过电子服务渠道展示的贷款还款计划为准)扣收本期贷款利息,各期应还利息=全部贷款金额×各期计息期限×适用利率。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
2.规则付息灵活还本(协议还款):按照一定周期偿还贷款利息,按照约定的频次及比例偿还贷款本金。各期应还利息=截至上一次还款日未偿还本金×适用利率×本期计息期限,各期偿还的本金合计等于该笔贷款本金金额。
3.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该方式下,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本息。应还利息=全部贷款金额×计息期限×适用利率。
4.按月等额本息:即借款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除首期还款日(首期)与最后一个还款日(末期)外,其余各还款周期应还的本息合计金额相等(以下简称还款定额),还款定额根据还款总期数、贷款金额和贷款利率进行确定。除首、末两期外,各期应还利息=截至上一次还款日未偿还本金×适用利率×本期计息期限,各期应还本金=还款定额-各期应还利息。首期应还利息=全部贷款金额×日利率×放款日(含)至首期还款日(不含)计息天数。最后一个还款日应归还所有剩余未还本金及利息。
如果放款日至首期还款日计息天数短于一个还款周期,则首期应还本息合计金额等于还款定额,首期应还本金=还款定额-首期应还利息。末期应还本息合计金额小于还款定额。
(二)为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指定还款账户。还款账户户名: ;还款账户账号: 。
(四)贷款发生逾期时,贷款人有权从包括上述还款账户在内借款人在中国银行开立的任一银行账户中(包含定活期账户和本外币存款,外币与本币的折算按照中国银行当日公布的汇率牌价计算)直接扣划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五)借款人通过贷款人电子渠道办理还款业务时,每一笔贷款的归还均以贷款人系统
记录作为依据,借款人应及时查询还款交易是否成功。若由于借款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相关渠道提示操作或未及时查询还款交易是否成功等原因)导致贷款未能及时归还,借款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
(六)贷款人系统因临时维护、突发故障等不可预测的原因,暂停业务办理渠道使用时,无须提前通知借款人。但如遇贷款人系统阶段性维护、升级等可预测情形,贷款人可通过自身网站等渠道提前通知借款人。
(七)贷款人在贷款的正常扣款日或到期日均不接受借款人提前还款。
(八)借款人实际自助提前还款资金到账时间以贷款人扣款交易时间为准。
(九)在借款人的贷款出现逾期的情况下,贷款人不接受借款人提前还款。
(十)若因借款人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挂失、密码输入错误等情况)导致其扣款账
户被贷款人采取临时性冻结措施从而导致借款人贷款到期时贷款人无法正常扣收,或者借款人扣款账户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导致贷款人无法正常扣收,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借款人自助贷款操作正常进行的非贷款人过错的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提前还款
(一)除借款人与贷款人另有约定外,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循环贷款额度项下单笔贷款的全部本金和利息,或提前部分偿还单笔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二)借款人通过贷款人电子服务渠道办理提前还款业务时,每一笔贷款的归还均以贷款人系统记录作为依据,借款人应及时查询还款交易是否成功。若由于借款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相关渠道提示操作或未及时查询还款交易是否成功等原因)导致贷款未能及时归还,借款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
(三)借款人根据贷款人电子服务渠道的提示输入提前还款的金额,贷款人扣收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本息。借款人的自助提前还款账户为本借款合同第八条第(二)款所指定的还款账户或经由借款人确认的其他还款账户,扣收提前还款金额的方式亦同第八条约定。
(四)借款人实际自助提前还款资金到账时间以贷款人扣款交易时间为准。
(五)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贷款人系统会重新计算借款人剩余应还款本息。
第十条 违约事件及其处理
1.向贷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文件、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资料、文件、信息,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
2.借款人当前在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中存在未按期偿还本息及其他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
3.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接受或逃避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的监督的;
4.将信贷资金进行转贷或购买其他金融产品套利;
5.借款人拒绝接受并配合贷款人以账户分析、凭证查验及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贷款支付及用途等情况的信贷检查和监督;
6.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事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借款人拒绝;
7.借款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依法受到其他强制措施或被有关机关采取了限制其某项权利的措施,贷款人认为影响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8.借款人在与贷款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9.擅自将本合同项下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
10.借款人有怠于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债权,或以无偿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现有主要财产等转移财产或其他逃避债务行为的;
11.借款人、担保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1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二)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
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
4.宣布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
期;
5.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6.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等
7.仅需事先或事后通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直接扣划款项用于清偿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等;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
8.要求共同债务人或其相应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欠的全部债务;
9.要求借款人补充相应的担保措施;
10.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采用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贷款人具体办理本合同项下贷款相关手续的经办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借款人个人信息授权
(一)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可基于借款人身份验证、贷款申请、贷前调查、风险评估、
贷款审查审批、贷款额度管理、贷款合同签署、贷款担保、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后监控预警、催收(含委托第三方进行催收)、诉讼/仲裁/调解、核实与贷款相关的信息、贷后变更(如利率优惠、还款方式变更)、资产转让、风险监测、处理异议及咨询、出于履行监管要求和加强风险管理目的进行综合统计和研究分析、报送监管信息之必要在业务办理或履行过程中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下述借款人主动提供或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的借款人个人信息,具体为:
1.个人基本资料:包括借款人姓名、生日、年龄、性别、民族、国籍、籍贯、婚姻状况、家庭关系、住址、借款人电话号码。
2.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借款人身份证、护照、证件有效期、证件照片或影印件。
3.个人教育工作信息:包括借款人学历、学位、教育经历、个人职业、职位、职称、工作单位、工作地点、工资。
4.个人财产信息:包括借款人金融账户信息(银行卡号、支付账号、公积金账户、公积金联名账号、账户开立时间、开户机构、账户余额、支付标记信息)、个人交易信息(透支记录、交易状态、账单)、个人资产信息(个人收入状况、房产信息、存款信息、车辆信息、纳税额、公积金缴存明细、银行流水、个人社保与医保存缴金额)、个人借贷信息(个人借款信息、还款信息、欠款信息、信贷记录、征信信息、担保情况)。
贷款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处理借款人个人信息,对借款人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二)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
借款人知悉本条第(一)款授权的个人信息中存在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贷款人在基于借款人身份验证、贷款申请、贷前调查、风险评估、授信审查审批、贷款额度管理、贷款合同签署、贷款担保、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后监控预警、催收(含委托第三方进行催收)、诉讼/仲裁/调解、核实与贷款相关的信息、贷后变更(如利率优惠、还款方式变更)、资产转让、风险监测、处理异议及咨询、出于履行监管要求和加强风险管理目的进行综合统计和研究分析、报送监管信息之必要并在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处理相关信息。贷款人深知上述敏感信息泄露可能会导致借款人的人身、财产等受到危害,贷款人会采用更为严格的管理机制保护敏感信息的数据安全。
(三)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在贷前及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完毕前,通过合法途径向公安机关、税务、社保、公积金、中国人民银行查询、了解、核实有关借款人的身份、住所地、还款能力、交易的真实性、信用状况、家庭财务状况等,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上述行为应遵守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
(四)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基于本合同贷款逾期清收的目的,可委托第三方合作机构进行欠款催收,并将借款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欠款信息,通过加密技术传输或者加密移动介质方式向第三方合作机构提供。
贷款人基于履行本合同所必须,出于提供客户服务的目的,将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等必要个人信息通过加密技术传输或者加密移动介质方式委托第三方合作机构处理。
贷款人基于履行本合同所必须,出于资产转让的目的,将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等必要个人信息通过加密技术传输或者加密移动介质方式委托第三方合作机构处理。
贷款人基于履行监管要求或加强风险管理目的,将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等必要个人信息通过加密技术传输或者加密移动介质方式委托第三方合作机构处理,以用于模型设计和分析测试。
贷款人承诺在与上述合作机构签订的合作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使用借款人信息的种类、目的、期限、方式,借款人信息保密责任义务,以及防范借款人信息泄露风险的有效措施。
(五)除下述情形外,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上述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机构,在提供时应向有关第三方合作机构明确其保护借款人相关信息的职责并通过签署协议等方式要求有关第三方合作机构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1.经借款人另行书面同意或授权的;
2.贷款人因税务、审计、诉讼/仲裁/调解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披露的,或有权机关要求的。
上述条款涉及向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将可能会使相关第三方机构据此知悉借款人相关信息,并依法为借款人提供服务或采取可能涉及借款人的行为。
(六)本条第(四)(五)款所述第三方机构名称、联系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种类,可通过贷款人客户服务热线 95566 查询。
(七)借款人可以依法向贷款人查阅或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贷款人及时采取更正、补充等必要措施。借款人发现贷款人处理其个人信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有权请求贷款人及时删除相关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借款人可依法撤回有关本人的个人信息授权,但因履行本合同所必需或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的信息除外,借款人撤回的,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借款人可拨打贷款人客户服务热线 95566 进行咨询。贷款人将在 15 个工作日内或法律法规规
定的期限内给借款人答复及合理解释,若情况复杂可能在 30 天内进行回复,并告知借款人外部纠纷解决途径。
(八)贷款人将在满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应对可能争议解决所必需的时间内保存借款人个人信息,超出保存期限后,贷款人将对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者匿名化处理,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贷款人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贷款人将适用符合业界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借款人信用信息,防止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公开披露、使用、修改、损坏或丢失。
(九)无论借款人是否同意以下授权,贷款人将继续提供优质服务,并不会影响向借款人发送风险提示、服务状态通知、业务办理进度、还款提示等提醒信息。
借款人同意以下授权后,如需更改授权,可拨打贷款人客户服务热线 95566 或通过贷款人指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调整或退订。
1.□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可将本合同中的借款人个人信息用于营销;贷款人可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借款人发送营销信息;当满足贷款人营销活动奖励条件时,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手机号码提供给贷款人指定的营销活动服务第三方合
作机构,以便第三方合作机构兑付活动奖励并通过该手机号码通知奖励到账情况。如借款人后续不希望接收此类信息,可按照信息中提及方式退订。
2.□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可将本合同中的借款人个人信息用于用户体验改进;贷款人可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借款人发送用户体验改进的信息,如借款人后续不希望接收此类信息,可按照信息中提及方式退订。
3.□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可将本合同中的借款人个人信息用于市场调查;贷款人可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借款人发送市场调查的信息,如借款人后续不希望接收此类信息,可按照信息中提及方式退订。
第十三条 借款人信用信息授权
(一)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发生与借款人有关的下列情形时,可以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1.审核借款人的个人贷款申请;
2.审核借款人的个人担保申请;
3.对借款人名下已存在的个人贷款或个人担保进行贷后管理。
借款人同时授权: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二)借款人声明:本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道若本人发生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贷款人会将因此产生的本人不良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并在本人信用报告中予以体现。 若发生上述不良信息报送情形,贷款人可以短信、电话、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借款人,借款人联系方式以本合同载明的或按本合同约定变更的借款人信息为准。
(三)借款人知悉并理解上述授权条款内容,上述授权自借款人签署本合同之日做出并有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结清之日。贷款人超出上述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贷款人承担。
第十四条 其他
(一)借款人补充声明与承诺如下:
1.借款人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凭证等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交易背景及贷款用途真实合法;
3.借款人未向贷款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署日已经承担的重大负债;
4.若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承担重大负债等,借款人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要求且借款人有义务提供担保等;
5.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定期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接受并配合贷款人以账户分析、凭证查验及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贷款支付及用途等情况的信贷检查和监督;
6.借款人应当确保其通过电子服务渠道办理自助用款时输入的各相关要素准确无误,借
款人应自行承担因输入错误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7.借款人同意,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支付方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贷款人有关贷款支付的规定,或贷款人规定的各项放款条件未完全满足前,贷款人有权不发放贷款;
8.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通过外包催收或其他贷款人认为可行的催收方式对借款人进行催收。贷款人不得以任何违法、悖乎情理的方式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
10.借款人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配合贷款人开展尽职调查,提供和更新有关客户及交易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借款人信息、交易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证资金来源及用途真实合法。
(二)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同意,可将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他人,并有
权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等方式通知借款人转让事宜;贷款人转让债权的,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从权利跟随一同转让,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的同意,可与债权受让人(新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的变更手续(若有),但借款人未征得贷款人的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三)该合同项下的贷款,贷款人有权向共同债务人进行追偿,如涉及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债务人的,共同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对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均承担连带清偿义务。如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债务人追索,要求其承担全部债务。
(四)借款人理解并同意本合同项下循环贷款额度及每笔贷款的具体使用情况以贷款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保留的文件、凭证、单据及贷款人提供的电子服务渠道中的借款凭证等电子信息记录为准。
(五)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六)双方均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本合同签订后,如贷款人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变化而无法按约定发放贷款或履行本合同其他内容的,不构成违约,如需借款人配合完成相关合同变更的,借款人应在贷款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配合。
(七)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地址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双方确认有效的送达地址。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合同履行时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上述地址如有变更,变更一方将提前 5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变更后的地址。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中,任意一方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其在本合同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因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一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八)借款人承诺在通讯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均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按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及联系方式送达的文件均为有效送达,由此引起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承担。
(九)双方同意,在贷款额度下申请用款时通过贷款人电子服务渠道的安全认证工具进行身份验证,借款人通过上述方式签署本合同及用款的行为均视为借款人本人行为。借款人应妥善保管银行卡、登录用户名密码、手机、动态口令牌及 USBKey 数字安全证书,并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因借款人遗失银行卡、登录用户名密码、手机、动态口令牌、手机盾、SIM盾或 USBKey 数字安全证书等,将银行卡、手机、动态口令牌、手机盾、SIM 盾或 USBKey 数字安全证书等转借他人使用,借款人手机自身故障或其他借款人原因其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十)如发生以下情形,贷款人有权采取拒绝交易、中止或终止为对方提供金融服务、限制对方使用产品服务的规模、频率、范围、渠道、方式等管控措施:(1)借款人拒绝配合贷款人提供尽职调查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不实信息;(2)贷款人有合理理由怀疑借款人涉嫌洗钱或其上游犯罪、恐怖融资、扩散融资、违反制裁规定或其他违法违规活动;(3)借款人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制裁发布主体的制裁;(4)出于执行我国反洗钱法律规定、基于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必要;(5)其他涉嫌违反中国或其他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行为。
(十一)借款人可通过贷款人客户服务热线(95566)或营业网点对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业务、收费进行咨询。
借款人可通过前述方式及中国银行全球门户网站公示的其他客户投诉受理渠道对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业务、收费进行投诉。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双方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以贷款人的最终审批结果为准,本合同自借款人在贷款人电子服务渠道页面通过安全认证工具验证的方式点击接受本合同并经贷款人系统确认成功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