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列編碼:C201906
證券交易客戶協議書 1
序列編碼:X000000
本協議由下列雙方共同簽署并於簽署之日起即行生效。
(A) 國泰君安證券(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稱“國泰君安證券”)其註冊辦公地址爲xxxxxxxxx 000 xxxxxxxx 00 x,x
(X) xx簽署客戶(以下稱 “客戶”),其姓名和住址參見證券交易開戶申請表格的簽署頁。國泰君安證券為:-
(a)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持牌為持牌法團,中央编碼爲 ABY236,以進行受規管活動 (1)
證券交易(包括為客戶提供取得或持有證券的財務通融);及 (2)就證券提供意見;及
(b)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所”)註冊為交易所參與者。
鑒於客戶出於自己或委託買賣證券以及相關目的而在國泰君安證券處開立並操作證券交易帳戶,客戶同意並遵守以下共同商定的各項條款和條件:
1. 定義和解釋:
1.1 在本協議中,以下術語將具有如下意義:
“使用密碼”指一密碼與一帳戶編號的組合,用以進入國泰君安證券的電子交易服務系統。
“帳戶”指國泰君安證券根據本協議書規定爲客戶開立的一個或多個帳戶。
“帳號”指由國泰君安證券在開立證券帳戶時指定給客戶的用於客戶身份認定的序列號。
“AEOI” 或“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指(按文意所需)任何一個或多個以下意義:(i) FATCA (外國帳戶稅收合規法案);(ii)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之自動交換財務帳戶稅務資料之標準-共同申報準則及任何相關指引;(iii)為實施、遵循或補充上列(i)或(ii)所指的法例、規則、指引或標準,香港與其他司法權區(包括與每個司法權區內之任何政府機構)訂立的跨政府協議、條約、規則、指引、標準或其他安排;及(iv)為使上述事情產生效力而在香港制訂之法例、規則或指引。
“關聯方”指,就國泰君安證券而言,任何由國泰君安證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實體,任何直接或間接控制國泰君安證券的實體,或與國泰君安證券直接或間接處在共同控制下的實體。為此目的,對任何實體或個體的“控制”指擁有該實體或個體的大部分投票權。
“協議”指由國泰君安證券與客戶共同簽署的本客戶協議書(包括帳戶申請表, 並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改變,修正或補充。該協定反映甲乙雙方之間的契約關係,即, 國泰君安證券以客戶的代理人或其他已向客戶明示的身份,代理客戶買賣和以其他方式處置證券和其他相關事宜。
“工作日”指相關持牌銀行通常開門營業的日期(星期六除外)。 “關聯人”定義與上市條例中的規定相同。
“借方餘額”指帳戶中客戶對國泰君安證券負有債務的資金餘額。
“電子交易系統”指國泰君安證券開發和應用之軟件,系統和其他設施,包括(但不限於)國泰君安證券的網站,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以及其他由國泰君安證券根據本協定所提供的設備,供客戶發出電子交易指令並獲取國泰君安證券提供的資訊服務。
“交易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FATCA” 或 “外國帳戶稅收合規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指(i) 1986 年美國國內收入法第 1471 至 1474 條及其關聯的法規或其他官方指引;(ii) 為有助於實施上列(i)所指的法例或指引在其他司法權區所制定的,或與美國與其他司法權區簽訂的跨政府協議相關的條約、法例、法規或其他官方指引;(iii) 為實施上列 (i)或(ii)所指的法例或指引而與美國稅局,美國政府或其他司法權區的政府或稅局訂立的協議。
“金融產品”指(在適用情況下)任何按條例定義的證券、期貨合約或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 “國泰君安集團”指國泰君安證券及其關聯方。
“創業板”指由香港交易所經營的“創業板市場( the Growth Enterprise Market)”。
“國泰君安證券郵件”指 國泰君安證券運作的安全資訊傳達設施,用以遞送和接收確認函(單),結單以及其他通知;
“中央結算公司”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1 Should the applicant(s) prefer the English version of this Agreement, please feel free to ask our staff. If there is inconsistency between the English version and the Chinese version, the English version shall prevail.
“指令”指客戶以口頭或書面,通過電子交易服務系統,或國泰君安證券許可的其他途徑或其他方式發出的任何與證券交易有關的指令(包括任何後續的且被國泰君安證券接受的修正或取消指令)。
“上市規則”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證券上市規則。
“主板市場”指由香港交易所經營的股票市場,但並不包括創業板市場和期權市場。
“密碼” 指客戶唯一所設置,更改和擁有的個人密碼。該密碼須與帳號共同使用以進入國泰君安證券公司的電子交易服務系統。
“PIN”指由客戶設置作爲安全措施的“個人身份號碼”並已知會國泰君安證券用以認定和核實發出交易指令的個人身份的特殊編號。
“證券”指(a) 股份、股額、債權證、債權股額、基金、債券或票據;(b) 在(a)段所述各項目中的權利、期權、權益、參與證明書、收據 或 認購或購買權證;及 (c) 在集體投資計劃中的權益。
“條例” 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律第571章) 。
“證監會” 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交易” 指一項已執行的指令及其導致的新發行股份的分配和獲取。
1.2 代表單數的詞語應包括其複數所指,反之亦然;性別指稱應包括所有性別;任何指稱個人,國泰君安證券,客戶的詞語應包括自然人,事務所或獨資企業,合夥制企業和公司,反之亦然。
2. 帳 戶
2.1 準確資料: 客戶確認其在開戶申請表格及/或其他資料收集文件中所提供的資料是完整、正確和最新的。客戶確知向國泰君安證券提供完整、正確和最新資料的重要性,因為國泰君安證券會依賴該等資料以了解客戶的個人背景、財務狀況及其他所需資料,並據此向客戶提供服務或產品。客戶有責任維護帳戶的正確性並保證在任何資料出現變更時即時通知國泰君安證券。國泰君安證券同樣有義務將其在名稱,地址,註冊狀態,服務內容,費率以及保證金/賣空設施方面的重大變化及時通知客戶。
2.2 信用查詢: 客戶授權國泰君安證券對客戶進行信用查詢並核查客戶提供的個人資料的真實性。
2.3 法定資格: 客戶聲明其已達到法定年齡並無精神障礙,以使簽署的本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
2.4 披露帳戶的最終受益人: 客戶聲明其爲在國泰君安證券開設的任何帳戶的最終利益所有人,一旦客戶在國泰君安證券開設的任何帳戶的所有權人或最終受益人發生變化,客戶同意並保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國泰君安證券。
2.5 代理權: 客戶同意並以不可撤回的方式授權國泰君安證券在法律許可的最大範圍內作爲客戶的全權代理人,採取任何國泰君安證券認爲在執行本協議時必需的或可行的行爲以執行本協議規定之各項條款。
2.6 保護密碼,PIN 和帳號: 爲保護客戶的帳戶的安全與利益,客戶將設置一密碼和 PIN 以進入和操作其帳戶。客戶在此聲明並保證其爲該密碼的唯一擁有者和 PIN 的合法使用者。客戶將監控並確保其密碼,PIN 和帳戶編號的完整和安全,並對此負完全責任。 一旦發現其密碼,PIN 和帳號遺失,被盜或被非法使用,客戶將立刻以書面方式通知國泰君安證券。 若無該類書面通知,國泰君安證券將不對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2.7 資料披露:為了下述用途:為了帳戶的適當及有效操作及為客戶提供產品服務、為了執行國泰君安集團的信貸控制或風險管理政策、及/或為了遵守或為促使國泰君安集團內之任何公司遵守任何本地或外國之法律、規例(包括外國帳戶稅收合規法案、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共同申報準則及相類似規例)、任何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現存或未來設立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交易所、或自我監管或行業團體或組織或金融服務提供者所自行或按協議提供或發出的通知、指示或指引,國泰君安證券可能不時被要求向特定的第三方(不論香港或其他地方)分享客戶的保密資料。為了該等用途,客戶授權國泰君安證券可以向下述實體(不論香港或其他地方)披露保密資料:(i)國泰君安集團內其他成員公司;(ii)任何國泰君安集團成員的專業顧問(包括法律顧問及核數師)、評級機構、保險公司、保險經紀、直接或間接信貸保護提供者、或第三方服務提供者(例如營運、行政、數據處理、後台支援、支付或證券結算、電訊、電腦及科技服務提供者);(iii)適用法例、規則或合約承諾、監管及其他機關要求或規定的實體(包括對任何國泰君安集團成員擁有管轄權的政府、半政府、行政、監管或監督團體或機關或法院或審裁處);及(iv)當客戶對國泰君安證券的任何負債無法承索支付或逾期或因其他原因而無法履行義務時,國泰君安證券有絕對的權利酌情選擇的任何第三方。
3. 親屬和關聯人員關係
3.1 與國泰君安證券僱員的親屬關係: 客戶向國泰君安證券聲明並保證客戶沒有同任何國泰君安證券僱員或經紀
人,或任何國泰君安集團的成員公司的僱員或經紀人存在親屬關係,包括但不限於上述僱員或經紀人的配偶或
18 歲以下子女。一旦客戶有上述關係存在,客戶同意並保證將該類關係的存在和性質及時通知國泰君安證券,同時承認國泰君安證券在收到此通知後有絕對的權利酌情選擇是否繼續或終止輿客戶的關系。
3.2 關聯人員: 客戶聲明並保證,除非事先特別通知,客戶在向國泰君安證券發出指令或下單買賣或以其他方式交易某一公司的證券時,客戶不是該公司和/或該證券的關聯人員(其定義根據上市條例規定)。
4. 適用規則和規例
4.1 法律和規則: 國泰君安證券代表客戶對在交易所的香港主板和創業板市場及/或其他司法管轄區域的交易所或市場掛牌交易的證券進行的所有交易均須遵守香港以及其他適用司法管轄區域的所有適用法律,規則和規例;附例,準則,規則, 規例;以及香港證監會,交易所,中央結算公司及/或其他司法管轄區域的相關交易所或市場的慣例和常規。
4.2 法律約束力: 客戶同意本協議書及其所有條款將對客戶本身,以及其繼承人,遺囑執行人和遺產承辦人,繼任人和承讓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國泰君安證券根據上述法律,規則和規例所採取的所有行爲都將對客戶具有法律約束力。
4.3 向監管機構披露資訊: 如果香港或香港以外的任何監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香港證監會和交易所,要求國泰君安證券提供客戶帳戶的任何與交易相關資訊,則即使客戶帳戶已在此之前終止(a)客戶特此授權國泰君安證券,若國泰君安證券已得知該等資訊,可按監管機構要求向監管機構提供該等資訊;(b)若國泰君安證券未有該等資訊,在國泰君安證券要求時,客戶須在該監管機構提出要求後的兩個工作日內提供所要求的資訊; (c)如果客戶作爲第三方的中介並爲他人進行交易,則客戶將在兩個工作日內向國泰君安證券或相關監管機構提供該客戶帳戶的受益人(“相關客戶”)或發出指示者的身份,地址、聯繫細節及其他相關身份識別資料;若客戶爲其他全權委託帳戶、全權委託信託或集體投資計劃進行交易,則客戶更須向國泰君安證券或相關監管機構提供該些全權委託帳戶、全權委託信託或集體投資計劃及其管理人的相關身份識別資料,並當管理人的酌情權被受益人或其他人否決時,立刻書面通知國泰君安證券該管理人的酌情權已給否決,並須提供該些否決管理人酌情權的受益人或其他人的相關身份識別資料; (d)如果客戶作爲中介行事時,須與相關客戶或任何第三方作出安排,以確保或促使客戶能夠向相關監管機構提供該些相關客戶的身份識別資料包括獲得相關客戶對於提供身份識別資料的書面同意及/或相關客戶對於保密的權益或在禁止披露的保護個人資料法律下的權益的豁免;及(e)根據國泰君安證券的要求,客戶將須在該監管機構提出要求後的兩個工作日內立刻提供或授權國泰君安證券提供相關身份識別資訊予香港或其他任何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
4.4 香港司法管轄: 本協議將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根據香港法律解釋。客戶不可撤回地接受香港法庭的專屬司法管轄權管轄。
5. 行事身份,指令和交易
5.1 行事身份及聯繫: 國泰君安證券將作爲客戶的代理人執行交易,除非國泰君安證券(在相關交易的合約、結單及
/或交易相關文件說明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國泰君安證券是以主事人的身份行事。一般而言,國泰君安證券將以代理人身份執行結構性票據的交易,但對於國泰君安證券及/或其有聯繫者發行的結構性票據的交易,國泰君安證券將以主事人身份執行。
5.2 對指令的依賴: 客戶明確同意使用電子交易系統或國泰君安證券許可的其他途徑或其他方式來傳遞其交易和其他相關指令,包括對新發行股份的認購。國泰君安證券無須核查該等指令發出者的身份與許可權。客戶特此放棄任何辯護,承認任何指令可以無須採用相關法律,規則與條例可能會要求的書面形式而具有效性。
5.3 第三方指令: 客戶理解國泰君安證券不會接受任何第三方指令,除非客戶已正式簽署並遞交一有效的授權書,明確授權一署名的第三方代表其發出交易指令。客戶並同意國泰君安證券將不爲因執行任何未經授權的第三方代表客戶發出的指令而導致的爭議,損失以及其他索賠負責。如果客戶決定僱用第三方爲其發出交易指令,客戶同意向國泰君安證券提供該指定的第三方準確真實的身份證明和個人資料。客戶同時理解此類個人資料將會對香港監管機構以及其他政府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香港證監會,交易所,廉政公署 (ICAC)等其他授權機構公開。
5.4 指令的修改和取消: 客戶可能會修改或取消已發出的指令。客戶同意國泰君安證券並非必須接受此類修改或取消。指令只有在尚未執行前才可以修改或取消。客戶必須對在處理其指令修改和/或取消請求之前已部分或全部執行的交易負完全責任。
5.5 獨立判斷: 在下述第 5.6 條的規限下,客戶同意客戶需要獨立地對每一個指令和/或交易作出自己的判斷和決定。
5.6 推薦的合適性: 若國泰君安證券向客戶推銷或推薦任何金融產品,需要經過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該推銷或推薦的金融產品是合理地適合客戶的。本協議的條款或國泰君安證券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其他文件的條款及國泰君安證券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聲明,皆不可減損本條的效力。
5.7 不保證成交.: 客戶確認存在因突發事件和/或技術故障而使其指令無法執行的事實。客戶同意國泰君安證券將無須對任何直接或間接因政府行爲,價格變動,交易所/市場限制,設備和通訊系統故障,未授權進入帳戶或交易以及其他超越國泰君安證券控制的客觀因素和技術限制而導致的實際或假設損失負責。
5.8 賣空: 客戶確認國泰君安證券在接受賣出指令前要求客戶將股票或其等價物存入客戶帳戶。在下達在賣出時並不屬於客戶的證券的賣出指令時(即賣空時),客戶特此保證:(a)向國泰君安證券全面無保留地披露此類指令; (b)無須國泰君安證券要求即提供所有的文件證據以證明此賣空行爲在《證券及期貨條例》或香港以及交易所的其他法律,規則以及規例下的合法性;(c)授權國泰君安證券在客戶意外賣空時安排以市場現價買入被賣空的證券;(d)免除並補償國泰君安證券承擔因執行賣空令單而承受或産生的所有損失,法律訴訟,成本和費用。
5.9 不接受停止限價令單: 停止限價令單指各種附有特定條件的指令(比如,當股價上升或下落到某一價位才生效的指令)。限損令單通常是不能立刻執行的。這些令單的執行取決於某些預先設定的條件是否得到滿足。客戶理解國泰君安證券通常不接受此類指令。如果此類令單被接受,國泰君安證券並不保證其得到執行。
5.10 禁止內幕交易: 任何傳播、散佈並利用非公開的股價敏感信息來在證券買賣上贏利或止損的行為都是非法的。客戶確認其知曉此種行爲的非法性質。客戶同意不進行上述以及其他非法行爲,並對所有後果負完全責任。
5.11 對交易的限制: 客戶同意國泰君安證券具有完全的酌情決定權並無須事先通知客戶即可因某種原因而終止或限制客戶通過其帳戶進行交易的能力。客戶同意國泰君安證券無須對因此類限制造成的任何實際或假設的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
5.12 以外幣進行的交易: 如果客戶指令國泰君安證券進行任何以外幣標價的證券交易, 則(i)任何因該外幣的匯率波動所形成的損益完全歸於客戶帳戶,風險由客戶承擔; 而且(ii)國泰君安證券被授權可以自主決定以貨幣市場當時報價爲基礎而確定的匯率將帳戶中的資金在原幣種和上述外幣之間進行轉換。如果無論出於何種目的, 要求客戶將其欠國泰君安證券的資金轉換成支付原先到期債務所用幣種之外的貨幣,則客戶應向國泰君安證券支付額外的金額以保證國泰君安證券收到的已轉換後的金額等同於未轉換前應收的金額。
5.13 場外交易: 客戶就其已進行或將予進行的任何客戶與其他第三方的場外(Over-The-Counter)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新證券在相關交易所上市前的交易)指令確認及同意:
(a) 在上述第 5.1 條的規限下,國泰君安證券擔任客戶的代理,並不保證此等場外交易之結算;
(b) 客戶的指示可能只有部份執行或全部未能執行。倘有關證券其後無法在相關交易所上市,已執行的交易將會被取消及成為無效;
(c) 如沽出證券的客戶無法交付此等證券,國泰君安證券有權為客戶就此項已進行的沽售在市場購入相關的證券 (以當時市價),以完成相關交易的結算。客戶須承擔該等交易引致或招致的一切損失;
(d) 倘若(1)客戶向賣方購入證券,而該賣方無法交付相關證券及(2)未能購入相關證券或國泰君安證券行使絕對酌情權決定根據第 5.13(c)條規定不購入相關證券,客戶無權以配對價格取得相關證券,並且只有權收取為買入相關證券所付的款項;
(e) 倘若購買任何證券的客戶無法存入所需的結算款項,國泰君安證券有權出售其帳戶內任何及所有證券或抵押品,以及使用經扣除結算交易所有費用後的出售所得款項。然而,如客戶於該宗交易內屬於賣方,而該宗交易未能結算,則客戶只有權取回相關證券,而並非相關證券的出售所得款項;及
(f) 在不影響上文所載的原則下,客戶須自行承擔損失或開支,並就其及/或其交易對手無法結算所招致的任何損失及開支向國泰君安證券負責。
6. 結 算
6.1 佣金和收費: 就所有根據客戶的指令而執行的交易客戶須向國泰君安證券繳付佣金及收費。在交易所執行的交易同時須繳納交易徵費以及交易所間或徵收的其他稅費。客戶授權國泰君安證券按交易所的規定從其帳戶中扣除並代收此類費稅。客戶將按要求根據國泰君安證券不時通知的費率支付和/或授權國泰君安證券從客戶帳戶中的
可用資金中扣除因在客戶帳戶中進行買賣以及其他交易或服務而導致的佣金及收費,以及所有與客戶帳戶,在該帳戶中的交易或其中的證券有關的印花稅,銀行收費,過戶費,利息及其他費用。客戶確認並同意佣金費率和各項費用將完全由國泰君安證券,交易所和其他政府機構決定和設置,並可能隨時變化。
6.2 充足資金/證券: 在國泰君安證券執行客戶的交易指令前,要求客戶在其帳戶中至少有等同於其買賣證券所需的資金或證券(包括所有的佣金,交易成本和其他費用)。除非另有協定,或國泰君安證券已經代表客戶持有用於交易清算所需的資金或證券,客戶將及時地 (a)向國泰君安證券支付已經銀行清算的資金或以可正式交割的方式向國泰君安證券交付證券;或 (b)以其他方式保證國泰君安證券收到此類資金或證券。
6.3 按時交割義務: 客戶同意,當國泰君安證券代理客戶實施並代付結算交易以後,客戶將清算日之前,支付國泰君安證券相應款項或將相應款項存入其帳戶或將賣出證券轉移於國泰君安證券以便對買入或賣出證券進行交割。一旦客戶在清算日或清算日之前無法支付資金或證券,或當客戶要求關閉帳戶或終止與國泰君安證券的關係時,客戶特此無可撤回地授權國泰君安證券執行以下補空措施。
6.4 補空授權: 一旦在客戶帳戶中沒有充足的資金或證券,國泰君安證券可以完全自主決定並無須事先通知客戶將:
(a) 客戶的交易執行、取消或變現;
(b) 將因客戶買賣證券而產生應從客戶收取的款項與應向客戶支付的款項互相抵銷;
(c) 賣出客戶帳戶中的任何證券,以償還客戶因買入證券而產生對國泰君安證券的負債;及
(d) 從客戶帳户中的可動用資金,以客戶的名義借入和/或買入客戶已賣出而未交收的證券。
無論執行上述何種授權,國泰君安證券均無須承擔任何責任,客戶特此確認客戶將免除國泰君安證券承擔任何因客戶無法進行交易清算而産生的任何損失,成本,收費和費用。
6.5 未交割的買入交易: 客戶明白第三方對客戶可能購買的證券的交割是無保證的。在買入交易中,如果賣方經紀人未能在清算日進行交割,而國泰君安證券又必須買入證券以便對交易進行清算,則客戶將不需對此類買入行爲的成本或成本差額負責。
6.6 對證券和其他資産的留置權和出售權: 國泰君安證券對代理客戶買入的所有證券,或其帳戶中客戶享有權益(無論是單獨還是同其他方共同)證券,以及國泰君安證券代理客戶持有的所有現金和其他財産具有留置權;國泰君安證券可以持有所有這些證券或資産以作爲客戶因證券交易而須向國泰君安證券支付的款項和/或債務的連續保證金(物),此類保證金(物)將包括所有此後對上述證券的已付或應付股息或利息,以及任何時候因上述證券的贖回,紅股,優先權,期權或其他方式産生或提供的股金,股份(及其股息或利息),認股權證,款項或資産。如果客戶對國泰君安證券的任何負債無法承索支付,或逾期或因其他原因而無法履行支付義務,國泰君安證券有權本著誠信原則以其認爲合適的時間,方式,價格和條件將上述保證金(物)部分或全部賣出或處置,並將出售或處置所獲收益以及當時國泰君安證券所掌握的任何款項用以償還對國泰君安證券的債務(不論為現實的還是或然的);而且上述保證金(物)應附加于且不應影響或被影響於任何債務抵消要求或其他國泰君安證券因客戶對其債務而持有的保證金(物),或任何償債修正或對其放棄執行或其他交易。
6.7 承索支付: 除受本協議的其他條款的約束外, 客戶有義務對其欠國泰君安證券的債務承索支付或在債務到期之前支付,並根據國泰君安證券的要求將此類現金,證券或其他保證金(物)存入帳戶,以滿意國泰君安證券或交易所或香港市場行規和慣例所的要求。同時,客戶确認其有義務立即滿足此類保證金(物)追收或補倉之要求。客戶並進一步確認國泰君安證券可隨時要求客戶在代理其進行任何交易之前將足額的結算資金存入其帳戶。客戶確認國泰君安證券無須對因執行此條款而導致的實際或假設損失或后果負責任何負責。
6.8 利息費用: 客戶同意對其帳戶內所有逾期的借方餘額(包括因客戶的經法院判決確定的債務而産生的利息)將按銀行確定的港幣最優惠年利率加 8 個百分點或國泰君安證券自主確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6.9 追收費用: 客戶同意支付或償還國泰君安證券因實施、追收或清償客戶對國泰君安證券的欠款、債務或其他責任而産生的所有合理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法庭開支等其它相關費用。
6.10 支付及交付的前提條件: 國泰君安證券對客戶負有的任何支付或交付的義務均以客戶對國泰君安集團不負任何未償還債務(無論該債務是否到期或應付)也不存在可能產生此類債務的未完成交易為前提條件。
7. 客戶資金和證券的託管
7.1 資金存入: 客戶同意存入資金僅用於證券投資。客戶並同意不將任何不屬於其名下的證券,支票,銀行匯票或其他資産存入其帳戶,而國泰君安證券亦可以在任何時候拒絕接受客戶的資金存入。如果國泰君安證券決定接受客戶在其帳戶存入上述第三方資産,客戶將免除國泰君安證券承擔於此相關的損失和負債的責任。
7.2 資金提取: 在沒有或完全償還對國泰君安證券的債務和/或負債的前提下,客戶可以,在以書面方式,通過信函或傳真,通知國泰君安證券並支付國泰君安證券可能收取的相應費用後,從其帳戶中提取不超過其可動用/支配餘額的資金。客戶也可以簽名的書面通知的方式,通過信函或傳真,提交相應的完整委托文件,指定第三方爲其資金和/或證券轉移的代理人。國泰君安證券憑上述委托文件,無須核查該代理人的身份與許可權。客戶特此聲明客戶將對任何因委托代理人提取資金而導致的差錯、挪用或遺失的后果負全部責任。
7.3 資金餘額: 除因交易收到的資金以及用以因支付未清算交易或用以履行客戶欠款、債務或其他責任的資金外,客戶在其帳戶的任何其他資金均應按法律要求存入在一持牌銀行開設的客戶信託帳戶。該帳戶餘額的利息將由國泰君安證券不時自行決定的利率計算。
7.4 證券的保管: 國泰君安證券可以自主決定將其持有的客戶證券(如屬可登記證券)以客戶或其託管人的名義登記;或存放于國泰君安證券銀行或經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具有安全託管文件設施機構的指定帳戶中,費用由客戶支付。雙方同意,如果證券不是以客戶的名義登記,則當國泰君安證券收到此類證券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收益應存入客戶帳戶或支付或轉交于客戶。如果客戶的證券是國泰君安證券持有的多個客戶相同證券的一部分,則客戶享有與其證券相同比例的證券收益。
8. 書面通知與通信
8.1 送達方式: 所有根據本協議定由國泰君安證券發給客戶的書面通知及通訊可以以個人送交,郵政信件,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送達開戶申請表上顯示的或客戶以書面方式提前七(7)天通知國泰君安證券的地址,傳真號碼和電子郵件地址。 所有的通知和其他通訊,(i)如果是通過郵局以外的方式發送,則在發送時;或(ii) 如果是通過郵局遞送,則在交付郵局的二十四(24)小時後,應被視爲已經發給對方,但任何發給國泰君安證券的通知或其他通訊只有在國泰君安證券收到後才能生效。
8.2 收到推定: 以上述方式送交的所有通知和通信,無論是信息,郵件,傳真,電子郵件還是其他方式,都應被視爲已經送達並收到,除非客戶另行通知國泰君安證券。客戶有責任確保其帳戶的準確性,若有差異,應立刻與國泰君安證券聯繫。
8.3 口頭通知: 國泰君安證券也可以與客戶口頭聯繫。對於任何留在客戶的電話答錄機,聲音郵件以及其他類似電子或機械裝置上的資訊應被視爲在留下時即以被客戶收到。
8.4 查閱通信的責任: 客戶同意定期查看其用於接收國泰君安證券通信的郵箱,電子郵箱,傳真機和其他設備。對因客戶未能、延誤或疏於檢查上述通信來源或設施而形成的任何損失,國泰君安證券將不負任何責任。
8.5 電子郵件和電話談話的監控和錄音: 爲保護雙方的利益,及時發現和糾正誤解,客戶同意並授權國泰君安證券可以自主並無須進一步事先通知即可對雙方之間的電子通訊和電話談話進行監控和錄音。
8.6 確認單和帳戶對帳單: 客戶將在所有有關其交易以及帳戶變動資訊的確認回單、確認單、成交單據和帳戶對帳單收到後的第一時間內對其進行審核。除非客戶在收到或被認爲收到上述資訊後的七(7)天內向國泰君安證券提出的書面異議通知,所有上述文件中包含的交易及其他資訊將對客戶具有約束力。無論何種情況,國泰君安證券保留決定客戶對相關交易或資訊的異議是否有效的最終權利。
8.7 未送達或退回郵件: 客戶同意及時更新其帳戶資料,並將任何變化在四十八(48)小時內通知國泰君安證券。客戶確認,如果由於客戶未能提供、更新和/或通知國泰君安證券有關其帳戶的最新和準確的資料而導致郵件無法送達或被退回, 國泰君安證券出於對客戶帳戶安全和完整的考慮可以臨時或永久鎖閉或限制其帳戶。
9. 利益,獨立性及潛在利益衝突
9.1 潛在利益衝突: 根據適用法律,法規以及規例, 國泰君安證券有權:
(a) 以任何身份代理任何其他人或爲自己的帳戶買賣或持有任何證券,即使客戶帳戶持有類似證券或其交易指令涉及此類證券;
(b) 爲客戶全部或部分買入國泰君安證券自己的帳戶中持有的任何證券;
(c) 爲國泰君安證券自己的帳戶部分或全部買入客戶帳戶中的證券;
(d) 同時代理客戶和國泰君安證券的其他客戶將他們的令單進行撮合;
(e) 採取與客戶令單相反的頭寸,無論是代表自己的帳戶還是其他客戶;
(f) 對國泰君安證券參與其新股發行,配股,收購或其他類似交易的證券進行交易;
但在上述(b), (c)和(d)中,任何涉及客戶的類似交易只要是公平地執行的,其交易條件不應比該交易日下正常交易的條件不利。在適用法律、規章、規則容許下,國泰君安證券無須向客戶披露因實行上述行爲或進行上述交易而獲取的佣金,利潤以及其他任何收益情況。
9.2 接受利益: 客戶確認及同意,國泰君安證券可以要求、接受及保留任何因國泰君安證券執行買賣產生之回佣、經紀費、佣金、費用、折扣及/或其他由任何人士提供之利益或好處,作為本公司之得益。國泰君安證券會按請求或根據適用法律、規章、規則向客戶披露該等利益。本公司亦可提供交易所產生的任何收入或利益予任何人士。
(a) 可量化的金錢收益: 國泰君安證券及/或其有聯繫者或會不時就向客戶分銷或銷售投資產品時與產品發行人達成明確收取報酬的安排並從其直接或間接收取可量化的金錢收益或從投資產品的背對背交易中取得銷售利潤(「背對背交易」是指那些國泰君安證券在接獲客戶的認購指示後,向第三方購入投資產品,然後再將同一投資產品轉售予客戶的交易,當中國泰君安證券無需承擔市場風險;或國泰君安證券在接獲客戶的認沽指示後,向客戶購入投資產品,然後再將同一投資產品轉售於第三方的交易,當中國泰君安證券無需承擔市場風險)。;
(b) 不可量化的金錢收益: 國泰君安證券及/或其有聯繫者或會不時就向客戶分銷或銷售投資產品時從產品發行人收取金錢報酬,而該報酬無法在訂立交易前或在訂立交易時量化計算。該等金錢報酬之形式可能是佣金、收費、回佣、差價或其他形式之報酬。
(c) 非明確收取金錢報酬的安排: 國泰君安證券及/或其有聯繫者或會不時向客戶分銷或銷售國泰君安集團成員或其有聯繫者發行的投資產品,而沒有與產品發行人訂立明確的收取報酬的安排。縱使國泰君安證券及/或其有聯繫者或未有就分銷或銷售該等產品明確地取得金錢報酬,國泰君安證券及/或其有聯繫者或將會從這等產品的發行及分銷中取得非明確性及/或非金錢性利益。
(d) 非金錢性收益: 國泰君安證券及/或其有聯繫者或會不時從產品發行人取得非金錢性收益,該非金錢性收益或包括業務承諾(不論以合約或其他方式及不論獨有性與否)或以其他無法以金錢量化計算的利益。
9.3 收費折扣: 在某些情況下,國泰君安證券或就客戶應付之費用或收費行使酌情予以提供折扣。在行使該酌情時,國泰君安證券或會考慮產品的屬性、國泰君安證券有否與產品發行人達成任何報酬安排、及客戶給予任何國泰君安集團成員管理的資產的價值等。
9.4 非獨立性: 在國泰君安證券向客戶分銷或銷售投資產品時,由於國泰君安證券與產品的發行人或有聯繫或其他法律或經濟關係,及/或國泰君安證券或會從其他人士(可能包括產品發行人)收取佣金、費用或其他金錢或非金錢收益,國泰君安證券並非獨立的中介人。
10. 新上市證券
10.1 申購授權: 在客戶要求申購在交易所新上市或新發行的證券時,客戶授權國泰君安證券作爲其代理人代表客戶或任何第三方進行申購。
10.2 熟悉新上市或發行證券的條款和條件: 客戶將儘量熟悉並遵守在招股書,發行文件,申請表或其他相關文件中規定的有關新上市或發行證券的條款和條件,並同意在此類申購交易中接受此類條款或條件的約束。
10.3 xx、授權和保證: 客戶給予國泰君安證券對任何新上市或發行證券申購人所要求的xx、保證和承諾(無論是給相關證券的發行人、保薦人、承銷商或配售代理人、交易所還是其他相關監管機構或人員)。
10.4 唯一申購申請: 客戶宣佈及保證,並授權國泰君安證券在任何申請表(或其他文件)中向交易所和其他相關人員披露並保證,此類由國泰君安證券代表客戶所作的申購是唯一的申購。客戶不會爲自己或其委託人提出或委託第三方提出相同或類似申購。客戶確認此披露和保證將适用並信賴于國泰君安證券、發行人、保薦人、承銷商或配售代理人、交易所和其他相關監管機構或人員。
10.5 遵守相關規則和行業慣例: 客戶確認和理解有關證券申購的法律和監管要求、市場慣例以及任一新上市或發行證券的要求都可能因時不同。客戶保證向國泰君安證券提供國泰君安證券認爲按此類法律和監管要求和市場慣例必須提供的資料,並採取額外的步驟提供附加的xx、授權和保證。
10.6 批量申購: 當國泰君安證券爲自己或代理國泰君安證券其他客戶進行批量申購時,客戶確認並同意:(a) 此類批量申購可能會因與客戶及客戶的申購無關的原因而被拒絕;在不存在欺詐、疏忽或故意不履行的情況下,國泰君安證券無須因此類拒絕的後果對客戶或任何其他方負任何責任;(b)倘若因客戶違背其提供的xx和保證,或因其他與客戶有關的行為和原因而導致此類批量申購被拒絕時;客戶確認並同意對由此造成其他人士的影響或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10.7 提供新股貸款: 國泰君安證券在收到客戶要求申請及購買在市場以發行新股形式發出之股票(“新股股票”)時,國泰君安證券可向客戶提供該新股貸款。由於就該新股貸款或其他事項為客戶欠付到期及須即時繳付之所有本金、利息、及其他款項(“有抵押負債”)作出之持續性擔保,客戶作為實益擁有人以第一固定抵押形式向國泰君安證券抵押新股股票,直至客戶向國泰君安證券全數付清有抵押新股貸款; 客戶茲此表明授權國泰君安證券就受抵押股票之任何部份收取及運用國泰君安證券收到之所有金額, 不論該金額之性質,並以國泰君安證券全權決定之方式及時間支付有抵押負債。
11. 電子交易服務系統
11.1 電子交易服務系統: 客戶明白電子交易服務系統是一半自動系統,可以讓客戶通過該系統發送電子指令及接收資訊服務。客戶同意完全按照本協議的條款使用電子交易服務系統。客戶使用未來通過該系統提供的附加服務亦須遵照本協定之各項條款。
11.2 授權使用: 客戶應是其帳戶的電子交易服務系統唯一授權使用者。客戶應對使用密碼的保密和安全使用負責。客戶確認並同意對通過電子交易服務系統發出的所有交易指令負完全責任,國泰君安證券和國泰君安證券的任何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將不對客戶或客戶所代理的任何第三方因上述交易指令的處理、錯誤處理或失落而産生的損失負任何責任。
11.3 系統所有權: 客戶確認電子交易服務系統所有權屬於國泰君安證券。客戶保證不會破壞、修改、解構、反向操作或以其他方式改變,或未經授權進入該系統的任何部分。客戶確認,如果客戶未能遵守本項保證或國泰君安證券有合理的理由懷疑客戶未能遵守本項保證,國泰君安證券可以對客戶採取法律行動。客戶並保證如果客戶獲悉任何其他人正在實施本節所述行爲,客戶將立刻通知國泰君安證券。
11.4 通報系統故障的責任: 客戶確認並同意,作爲使用電子交易服務系統進行報單的條件之一,在發生下列情況時,客戶將立刻向國泰君安證券進行通報:(a)客戶已通過電子交易服務系統下單,但未能收到令單編號;(b)客戶已通過電子交易服務系統下單,但未能收到對令單及其執行的準確的確認,無論是文本,電子或口頭形式;(c)客戶收到對其沒有下單的交易的確認,無論是文本,電子或口頭形式;或 (d)客戶發現有未經授權使用其帳號和/或密碼的行爲。
11.5 使用替代性交易方法: 客戶同意,如果電子交易服務系統的使用遇到困難,客戶將會設法使用國泰君安證券提供的其它方法或設備與國泰君安證券聯繫以下單交易並將上述困難通知國泰君安證券。客戶確認,國泰君安證券並沒有對交易或相關的服務作任何明確或隱含的保證(包括但不限於對每次使用交易系統的商業性,功能性和適用性的保證)。客戶同意,對客戶因國泰君安證券無法控制的服務中斷,不正常或暫停而産生的任何損失或費用等,國泰君安證券無須負責。
11.6 第三方提供的市場資料: 客戶理解電子交易服務系統將,僅出於資訊服務目的,提供第三方發佈的證券資料。由於市場的變動以及資料傳輸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延誤,資料可能不是即時的相關證券或投資的市場報價。客戶理解,儘管國泰君安證券相信該類資料的可靠性,但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無法進行獨立的證實或反駁。客戶理解,在所提供的有關證券或投資的資料中並不隱含國泰君安證券的推薦或保證。
11.7 不保證資訊的準確性或時效性: 客戶確認電子交易服務系統上的報價服務是由國泰君安證券不時選定的第三方提供的。客戶理解電子交易服務系統上的資訊是按第三方所提供的原來狀態提供的,國泰君安證券並不保證此類資訊的時效性,順序,準確性,充足性和完整性。
12. 傳真及電子指示彌償
12.1 傳真指示.: 客戶明白國泰君安證券不時要按傳真或電子形式指示(包括但不限於電郵及手機短信(SMS))行事,客戶明白傳真或電子指示並非安全的傳遞形式,同時亦存在風險。客戶要求國泰君安證券在給與客戶方便的情形下接受傳真或電子指示。只要國泰君安證券採取合理程序審視客戶的授權簽名或電子指示發出者的身份,國泰君安證券不必因為接受非真正授權者簽名的傳真或電子指示而負上責任。
12.2 有約束力交易與x償: 任何甲真誠地按傳真或電子指示完成的交易,無論是否得到客戶的授權認知或同意,在國泰君安證券並無疏忽、失責及欺騙的情況下,將對客戶有約束力。倘若國泰君安證券因未有客戶書面確認前已接受傳真或電子指示而招致或蒙受任何法律行動、訴訟、申索、損失、費用、收費、和各種開支,則客戶承諾作出彌償,使國泰君安證券無須負責。
13. 通用規定
13.1 完整協議: 本協議以及甲乙雙方之間的所有的有關客戶帳戶原有或增添的書面協議和客戶遞交與國泰君安證券的聲明和確認書所含條款構成甲乙雙方就本協議所述事項達成的完整和有約束力的協議。
13.2 可分割性: 若本協議的任何條款被任何法庭或監管機構認定無效或不可執行,則該無效性或不可執行性僅適用於該條款。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將不受此影響,本協議將排除無效條款繼續執行。對本協議所有事項而言時間因素是至關重要的。如果客戶由多人構成,則每個人的責任應是共同和可分別的,個人的具體情況應按當時情況分別解釋。國泰君安證券有權與每個人單獨處理,包括在不涉及其他人的前提下清理債務。
13.3 送達推定: 國泰君安證券在通過郵寄方式給予客戶的通知和通信時,應按在國泰君安證券記錄上顯示的客戶辦公、住宅或其它通信地址送達予客戶。國泰君安證券也可根據客戶通知國泰君安證券的任何號碼或地址通過傳真、電話或電子郵件發送。此類通知和通信,無論客戶是否簽收,應在:(a)通過郵政寄出後的第三個工作日,或 (b)派人送達、電傳發出、電話傳達、傳真或電子郵件發出之時被視爲已經被客戶收到。
13.4 授權推定: 任何通知、結單、確認單以及其他通信,或帳戶對帳單上標明或指稱的每一項交易均應被認爲是經授權的,是正確的,並經過客戶批准和確認的,除非在國泰君安證券在客戶被認爲已收到上述通知,結單,確認單,以及其他通信後的五天內收到客戶以書面方式提出的相反意見。
13.5 誤差通知責任: 如果客戶代表作爲最終受益人的任何第三方作爲仲介或執行一項交易,以及客戶發現任何與其帳戶資訊,交易,清算和資金轉移有關的差異和/或錯誤,客戶須在其獲知該類資訊後的兩個工作天內將此通知國泰君安證券。客戶同意,如果客戶未能及時(不遲於七個曆日)將此類差異和/或錯誤通知國泰君安證券,國泰君安證券及其經紀人將不對因此類差異和/或錯誤而導致的索賠,責任或損失負責。
13.6 協議修正: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國泰君安證券可隨時對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進行修訂,並通知客戶。此類修訂在客戶被認爲已收到國泰君安證券通知後立刻生效。客戶確認並同意,如果客戶不接受所通知的修訂,客戶有權根據本協議的中止條款中止客戶此協議關系。客戶並同意,如果客戶未向國泰君安證券表達對修訂的反對意見而繼續通過國泰君安證券進行交易,則客戶應被視爲接受此類修訂。
13.7 重大變更: 國泰君安證券應將任何可能會影響根據本協議有關國泰君安證券向客戶提供的服務和資訊或經營方面的重大變化通知客戶。
13.8 棄權聲明: 對本協議中的任何權利的棄權聲明必須以書面形式由棄權方簽署。如果國泰君安證券未能或延遲行使本協議中的任何權利,並不能認爲國泰君安證券已放棄該項權利。對本協議任何權利的單獨或部分行使並不排除未來對該權利以及其他權利的行使。如果國泰君安證券一時或持續未能堅持要求嚴格遵守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條件,這並不能構成或視爲國泰君安證券放棄其任何授權、法律補償或其它權利。
13.9 權利轉讓: 國泰君安證券可以將其在本協議中的權利或義務無須事先通知客戶,即可轉讓給其任何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或在事先書面通知客戶的情況下轉讓與任何其他機構。客戶不可在未獲得國泰君安證券事先的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將其在本協議中的帳戶和/或權利和/或義務轉讓他方。
13.10 違約:
13.10.1 以下任何非排他的和非窮盡列舉的事件應構成違約事件:(a)根據國泰君安證券判斷,客戶違反本協議的任何重大條款或在交易中違約; (b)客戶未能在到期日對買入/賣出證券(包括認購的新股)或其他交易進行支付或清算; (c) 針對客戶啟動的自願或非自願的案件或其他程序,以尋求或提議破產、清算、重組、達成安排或和
解、凍結、停頓或延期償付或任何破產、清算、監管、監督或類似法律(包括任何在客戶破產情形下對其適用的任何公司法或其他法律)下對客戶或客戶債務相似的救濟,或尋求就客戶或客戶資產的任何重要部分任命破產官員; 或 (d)任何擔保扣押令或類似事情。
13.10.2 假如發生違約,在不損害國泰君安證券擁有的涉及客戶的其他權利或法律補救方法的情況下,國泰君安證券無須通知客戶即可有權:(a)取消所有未執行令單或任何其他代理客戶作出的承諾;(b)在客戶帳戶中,通過買入證券將其帳戶中任何的空頭倉位予以填補,或通過賣出證券將其帳戶中任何的好倉位予以平倉; (c)將客戶帳戶中的任何證券,或客戶存在國泰君安證券處的任何證券賣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進行處理; (d)以國泰君安證券全權決定的方式和條件出售或變現國泰君安證券或國泰君安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持有的客戶資産,並將出售和變現的淨收益(扣除費用與成本後)用於償付客戶對國泰君安證券或其附屬機構的債務。
13.10.3 在不影響國泰君安證券在第 13.10.2 條的權利的情況下,國泰君安證券可在任何時候將客戶在國泰君安證券或國泰君安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所開立和維持的任何或所有戶口進行綜合或合併,客戶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無損於授予國泰君安證券的其他授權)國泰君安證券:(a)指示客戶可能于該處存設帳戶的國泰君安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代表客戶將客戶的資金轉到客戶在國泰君安證券的帳戶;(b)從客戶在國泰君安證券的帳戶,將資金轉到客戶于國泰君安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存設的任何帳戶;(c)抵消或將資金轉入客戶的任何一個或多個帳戶,以償付客戶對國泰君安證券,國泰君安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或其附屬機構在帳戶上的或任何其他有關的債務,義務或責任,不論這些債務,義務或責任為現在的還是將來的,現實的還是或然的,主要的還是次要的,個別的還是共同的,有抵押的還是無抵押的;及(d)將上述授權通知國泰君安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 當這些組合,合併,抵消或轉帳要作貨幣轉換時,該轉換應按國泰君安證券選擇組合,合併,抵消或轉帳的當日,憑當時的外匯市場匯率決定,唯國泰君安證券有絕對酌情權作決定(但應將該決定通知客戶)。若國泰君安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或其附屬機構要求國泰君安證券支付款項,以抵消和清償客戶對國泰君安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或其附屬機構的債務,則國泰君安證券無須考慮該債務是否存在。
13.11 抵銷:
13.11.1 除非本協議另有明確規定,客戶根據本協議應付的所有款項均應全額支付而不得被抵銷或反訴或受制於任何限制或條件。
13.11.2 客戶不可撤銷且無條件的授權國泰君安證券將帳戶和/或以客戶名義開立於國泰君安證券或國泰君安證券的關聯方處的任何其他帳戶中的任何金額(無論幣種)用於減少客戶根據本協議所應支付的任何金額(無論到期還是或然的)。
13.11.3 除了任何抵銷權、互抵權、合併帳戶的權利、留置權、滯留或扣留的權利或國泰君安證券在本協議或法律下享有的類似權利之外,國泰君安證券可在不事先通知客戶或任何其他人的情況下,將客戶對國泰君安證券或國泰君安證券任何關聯方負有的任何款項或義務(無論是否基於本協議,無論到期還是或然的,無論該款項或義務的幣種、支付地或記賬地)用於抵銷國泰君安證券或國泰君安證券任何關聯方對客戶負有的任何款項或義務(無論是否基於本協議,無論到期還是或然的,無論該款項或義務的幣種、支付地或記賬地)。
13.12 協議終止: 國泰君安證券或客戶,在提前十五天書面通知對方后,都可隨時終止本協議。客戶理解,在提交此書面通知後,客戶的帳戶將被限制於只能進行平倉交易(即賣出現存證券或購回證券以填補空頭倉位)。但如果客戶違反或未能遵守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國泰君安證券可以無須通知客戶即可以隨時終止本協議。任何對本協議的終止的前提是客戶帳戶中的未清償債務得到清償,未履行義務得到履行,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借方餘額,已成交但未支付的買入交易, 股票申購的清算以及新上市和新發行股票的劃撥和取得,而且不影響在協議終止之前已經執行的任何交易,也不損害或影響雙方此前産生的任何權利、責任和義務。
13.13 英文/中文版本: 客戶確認,客戶已經閱讀過本協議的英文或中文版本,本協議的內容已經用客戶所能理解的語言向其做了完整的解釋,客戶完全接受本協議。如果本協議的中英文版本之間存在差異,以英文版本爲准。
13.14 描述性標題: 每一條款的標題僅出於描述性目的。這些標題不構成對本協議中各項條款所規定的權利或義務的修訂、限定或替代。
13.15 彌償: 客戶同意國泰君安證券以及國泰君安證券的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和經紀人無須對任何延誤或未能按照本協議履行其任何義務而負責,也無須對因國泰君安證券以及國泰君安證券的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和經紀人無法控制的條件或情況而直接或間接形成的任何損失負責,包括但不限於政府限制、交易所或市場規定、交易暫停、電子或機械設備故障、電話電傳或其他通訊故障、未授權操作或交易、失竊、戰爭(無論是否已宣戰)、惡劣天
氣、地震和罷工等。客戶並同意國泰君安證券以及國泰君安證券的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和經紀人無須對因客戶違反本協議規定的義務而産生的任何損失,成本,索賠,債務或費用負責,包括國泰君安證券因追收客戶債務或因關閉客戶帳戶而産生的合理費用。
14. 風險披露聲明
14.1 證券交易風險: 證券的價格有時波動劇烈。一種證券的價格會上下波動,甚至可能變得毫無價值。因此,證券買賣有可能帶來虧損而非利潤。
14.2 價格波動: 客戶確認並同意,證券的價格會而且確實會産生波動,任何證券的價格都會上下波動,甚至可能變得毫無價值。證券交易有著內在的風險,客戶對此已有準備,並能夠接受和忍受風險。
14.3 證券託管: 客戶確認並同意,將證券託管於國泰君安證券,國泰君安證券的受託人或代理人,授權國泰君安證券代理客戶將其證券作爲抵押用以貸款,或授權國泰君安證券借貸證券,均存在風險; 國泰君安證券無須爲因證券託管而形成的任何損失以及任何獨立受託人或第三方的行爲,違約以及疏忽承擔責任。客戶將承擔因證券託管和抵押所帶來的風險。
14.4 電子交易風險: 在交易高峰,市場波動,系統升級及維護或其他時間,互聯網或其他電子設施的進入可能會受到限制甚至無法進入。通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設施進行的交易可能會因不可預測的流量堵塞和其他國泰君安證券無法控制的原因而受到干擾,傳輸中斷,以及傳輸延誤。由於技術上的制約,互聯網是一種不完全可靠的通訊媒介。由於有這種不可靠性,交易指令及其他資訊的傳輸和接收可能會有延誤,而這會導致交易指令在執行上的延誤,或者交易執行的價格已不同于指令發出時的市場價格。而且,通信和個人資料可能會被未經授權的第三方取得,且在通信上會存在誤解或錯誤的風險,而這些風險將完全由客戶承擔。客戶確認並同意,交易指令一旦發出通常將不可能取消。
14.5 交易設施: 電子交易的設施是以電腦組成系統來進行交易指示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然而,所有設施及系統均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而客戶就此所能獲得的賠償或會受制於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公司及/或參與者商號就其所承擔的責任所施加的限制。由於這些責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客戶應向為你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這方面的詳情。
14.6 電子交易: 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如果客戶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便須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體或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你的交易指示不能根據指示執行,甚或完全不獲執行。
14.7 場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及只有在特定情況之下,有關商號獲准進行場外交易。為客戶進行交易的商號可能是客戶所進行的買賣的交易對手方。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根本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釐定公平價格又或評估風險。 因此,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險。此外,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因此,客戶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瞭解適用的規則和有關的風險。
14.8 與非持牌人士訂立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風險: 假如客戶與國泰君安金融產品有限公司(“你的對手方”)訂立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客戶必須注意,你的對手方並無獲證監會發牌,因此不受證監會的操守及審慎監管。客戶亦應注意,你的對手方並無受到任何其他金融監管機構所規管,因此客戶可能完全不會獲得任何監管保障。客戶應審慎考慮,與你的對手方﹙而並非與持牌法團﹚訂立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是否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如有疑問,客戶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14.9 買賣創業板股票的風險: 創業板股票帶有高投資風險。尤其是在創業板挂牌的公司既無盈利記錄,也無可靠的未來盈利預測。創業板股票可能波動性很大,而且缺乏流動性。客戶確認會在經過仔細的考慮之後才會決定投資。創業板市場的更大的風險特徵在於該市場只適合專業投資者及其他有經驗的投資者。創業板股票的最新資訊可以在香港交易所的網站上得到。通常不要求創業板公司在報紙上刊登付費公告。客戶同意,如果客戶對本風險披露聲明中有關創業板股票交易的任何方面以及此類交易的性質和風險不夠清楚或尚未理解,客戶將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14.10 在香港交易所交易納斯達克市場(NASDAQ)股票的風險: 納斯達克市場上的證券主要是針對有經驗的投資者的。.客戶在買賣納斯達克市場股票前應諮詢專業的顧問並熟悉該市場。客戶應清楚納斯達克市場證券在香港交易所的主板或創業板市場上並不是作爲首次或二次挂牌證券來監管的。
14.11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客戶確認並同意,國泰君安證券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
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證券或資金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14.12 買賣香港上市認股權證的風險:
14.12.1 發行商失責風險: 倘若衍生產品發行商破產而未能履行其對所發行證券的責任,投資者只被視為無抵押債權人,對發行商任何資產均無優先索償權。因此,投資者須特別留意衍生產品發行商的財力及信用。
14.12.2 非抵押產品風險: 非抵押衍生產品並沒有資產擔保。倘若發行商破產,投資者可以損失其全數投資。要確定產品是否非抵押,投資者須細閱上市文件。
14.12.3 槓桿風險: 衍生產品是槓桿產品,其價值可按相對相關資產的槓桿比率而快速改變。投資者須留意,衍生產品的價值可以跌至零,屆時當初投資的資金將會盡失。
14.12.4 有效期的考慮: 衍生產品設有到期日,到期後的產品即一文不值。投資者須留意產品的到期時間,確保所選產品尚餘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14.12.5 特殊價格變動: 衍生產品的價格或會因為外來因素(如市場供求)而有別於其理論價,因此實際成交價可以高過亦可以低過理論價。
14.12.6 外匯風險: 若買賣衍生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計算單位,投資者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衍生產品的價格。
14.12.7 流通量風險: 交易所規定所有衍生產品發行商要為每一隻個別產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職責在為產品提供兩邊開盤方便買賣。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有關產品的投資者或不能進行買賣,直至委任新的流通量提供者為止。
14.12.8 時間損耗風險: 假若其他情況不變,衍生產品愈接近到期日,價值會愈低,因此衍生產品不應被視為長線投資工具。
14.12.9 波幅風險: 衍生產品的價格可隨相關資產價格的引申波幅而升跌,投資者須注意相關資產的波幅。
14.13 買賣牛熊證的風險:
14.13.1 發行商失責風險: 倘若牛熊證發行商破產而未能履行其對所發行產品的責任,投資者只被視為無抵押債權人,對發行商任何資產均無優先索償權。因此,投資者須特別留意牛熊證產品發行商的財力及信用。
14.13.2 非抵押產品風險: 非抵押牛熊證並沒有資產擔保。倘若發行商破產,投資者可以損失其全數投資。要確定產品是否非抵押,投資者須細閱上市文件。
14.13.3 槓桿風險: 牛熊證是槓桿產品,其價值可按相對相關資產的槓桿比率而快速改變。投資者須留意,牛熊證的價值可以跌至零,屆時當初投資的資金將會盡失。
14.13.4 有效期的考慮: 牛熊證設有到期日,到期後的產品即一文不值。投資者須留意產品的到期時間,確保所選產品尚餘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14.13.5 特殊價格變動: 牛熊證的價格或會因為外來因素(如市場供求)而有別於其理論價,因此實際成交價可以高過亦可以低過理論價。
14.13.6 外匯風險: 若投資者所買賣牛熊證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牛熊證的價格。
14.13.7 流通量風險: 交易所規定所有牛熊證發行商要為每一隻個別產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職責在為產品提供兩邊開盤方便買賣。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有關產品的投資者或不能進行買賣,直至委任新的流通量提供者為止。
14.13.8 強制收回風險: 投資者買賣牛熊證須留意牛熊證可以即日「取消」或強制收回的特色。若牛熊證的相關資產值等同上市文件所述的強制收回價/水平,牛熊證即停止買賣。屆時,投資者只能收回已停止買賣的牛熊證由產品發行商按上市文件所述計算出來的剩餘價值 (注意:剩餘價值可以是零)。
14.13.9 融資成本: 牛熊證的發行價已包括融資成本。融資成本會隨牛熊證接近到期日而逐漸減少。牛熊證的年期愈長,總融資成本愈高。若牛熊證被收回,投資者即損失牛熊證整個有效期的融資成本。融資成本的計算程式載於牛熊證的上市文件。
14.14 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的風險:
14.14.1 市場風險: 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為追蹤某些指數、行業/領域或資產組別(如股票、債券或商品)的表現。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用不同策略達至目標,但通常不能在跌市中酌情採取防守策略。投資者必須要有因為相關指數/資產的波動而蒙受損失的準備。
14.14.2 追蹤誤差: 這是指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表現與相關指數/資產的表現脫節,原因可以來自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費及其他費用、改變相關指數/資產組合、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的複製策略等等因素。(常見的複製策略包括完全複製/選具代表性樣本以及綜合複製策略,詳細資料見下文)。
14.14.3 以折讓或溢價交易: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價格可能會高於或低於其資產淨值,當中主要是供求因素的問題,在市場大幅波動兼變化不定期間尤其多見。專門追蹤一些對直接投資設限的市場/行業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亦可能會有此情況。
14.14.4 外匯風險: 若投資者所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價格。
14.14.5 流通量風險: 證劵莊家是負責提供流通量、方便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所參與者。儘管交易所買賣基金多有一個或以上的證劵莊家,但并不能保證有活躍的交易。若有證劵莊家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投資者或不能進行買賣。
14.14.6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不同複製策略涉及對手風險:
(a) 完全複製及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 採用完全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通常是按基準的相同比重投資於所有的成份股/資產。採取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則只投資於其中部分(而不是全部)的相關成份股/資產。直接投資相關資產而不經第三者所發行合成複製工具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其交易對手風險通常不是太大問題。
(b) 綜合複製策略: 採用綜合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透過掉期或其他衍生工具去追蹤基準的表現。現時,採取綜合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可再分為兩種:
(i) 以掉期合約構成
總回報掉期讓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以複製基金基準的表現而不用購買其相關資產。
以掉期合約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源自掉期交易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掉期交易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
(ii) 以衍生工具構成
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也可以用其他衍生工具,綜合複製相關基準的經濟利益。有關衍生工具可由一個或多個發行商發行。
以衍生工具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源自發行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發行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
交易所買賣基金即使取得抵押品,也需依靠抵押品提供者履行責任。此外,申索抵押品的權利一旦行使,抵押品的市值可以遠低於當初所得之數,令交易所買賣基金損失嚴重。
14.15 買賣股票掛鉤票據的風險:
股票掛鉤票據是涉及衍生工具的結構性產品,其回報是基於相關資產的價格表現而定。購入股票掛鉤票據時,投
資者已等同間接沽出正股的期權。投資者須注意以下幾點。
14.15.1 承受股本市場風險: 投資者需承受正股及股票市場價格波動的風險、派息及公司行動之影響及對手風險,並要有心理準備在票據到期時可能會收到股票或只收到比投資額為少的款項。
14.15.2 賠本可能: 如正股價格變動與投資者事前看法不同,投資者可能會損失部分甚至全部本金。
14.15.3 價格調整: 投資者應注意,正股因派息而出現的除息定價或會影響正股的價格,以致連帶影響股票掛鉤票據到期的償付情況。投資者亦應注意,發行人可能會由於正股的公司行動而對票據作出調整。
14.15.4 利息: 股票掛鉤票據的孳息大都較定期存款及傳統債券提供的利息為高,但投資回報只限於票據可得的孳息。
14.15.5 準孳息計算: 投資者應向經紀查詢買賣股票掛鉤票據以及票據到期時因收到款項而涉及的收費和費用。交易所發布的準孳息數字並無將這些費用計算在內。
14.16 買賣人民幣的風險:
14.16.1 人民幣貨幣風險: 目前人民幣並非可完全自由兌換,通過香港特區銀行進行人民幣兌換受到若干限制。就非以人民幣計值或相關投資非以人民幣計值的人民幣產品,投資或清算該等產品可能涉及多種貨幣兌換成本,且在出售資產以滿足贖回要求及其他資本要求(包括清算營運費用)時可能需承受人民幣匯率波動及買賣差價。中國政府規管人民幣與其他貨幣之間的兌換,若其規管人民幣兌換及限制香港與中國內地間人民幣流通的政策更加嚴厲,則香港特區的人民幣市場將可能受到更多限制。
14.16.2 匯率風險: 人民幣兌港元及其他外幣的價值波動,并受中國和國際政治及經濟情況的變動以及其他多種因素所影響。就人民幣產品而言,當人民幣兌港元的價值出現貶值時,投資者所作投資的價值將會下跌。
14.16.3 利率風險: 中國政府近年已逐步放寬對利率的管制。進一步開放可能增加利率的波動。對於投資於人民幣債務工具的人民幣產品,該等工具易受利率波動影響,因此對人民幣產品的回報及表現亦可能造成不利影響。
14.16.4 提供人民幣資金的限制: 若投資者的帳戶沒有足夠的人民幣資金以認購人民幣產品,在符合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及規則下,國泰君安證劵可以協助投資者以其他貨幣兌換人民幣。但是,基於人民幣資金於香港流通之限制,國泰君安證劵不能保證可以協助投資者獲得足夠的人民幣資金。若投資者沒有足夠的人民幣資金,國泰君安證劵可能對投資者之交易平倉,且投資者可能因為不能作出結算而蒙受損失,從而對投資者的投資造成不利影響。
14.16.5 有限提供以人民幣計值的相關投資: 對於沒有直接進入中國內地投資的人民幣產品,它們可以選擇在中國內地以外以人民幣計值的相關投資是有限的。此等局限可能對人民幣產品的回報及表現造成不利影響。
14.16.6 預計回報不能保證: 某些人民幣投資產品的回報可能不受保證或可能只有部分受保證。投資者應仔細閱讀附於該等產品的回報說明文件,特別是有關說明所依據之假設,包括,如任何未來紅利或股息分派的假設。
14.16.7 長期承擔: 對於一些涉及長期投資的人民幣產品,若投資者在到期日前或於禁售期間(如適用)贖回投資,如收益遠低於投資者所投資的數額,投資者可能蒙受重大本金損失。如投資者在到期日前或於禁售期間贖回投資,投資者亦可能要承受提前贖回之費用及收費以及損失回報(如適用)。
14.16.8 交易對手信貸風險: 於投資債務票據而沒有資產擔保的人民幣產品,投資者須面對相關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若人民幣產品投資於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風險亦可能隨衍生工具發行人的違約行為而產生,因而影響人民幣產品的表現及令投資者蒙受重大損失。
14.16.9 流通性風險: 人民幣產品在清算相關投資時可能蒙受重大損失,尤其是若該些投資沒有活躍的二手市場,且其價格有很大的買賣差價。
14.16.10 贖回時未能收取人民幣: 對於有大部份為非人民幣計值的相關投資的人民幣產品,於贖回時可能未能全數收取人民幣。此種情況在發行人受到外匯管制及有關貨幣限制下未能及時獲得足夠人民幣款項而可能發生。
14.17 買賣債券的風險:
14.17.1 發行商失責風險: 發行商未能如期向投資者繳付利息或本金的風險。
14.17.2 利率風險: 利率上升時,定息債券的價格通常會下降。如果投資者打算在到期日之前出售其債券,所得的金額可能會低於買入價。
14.17.3 匯率風險: 如果債券以外幣定價,投資者將要承受匯率波動的風險。當外幣貶值時,投資者可收回的利息或本金在折算回本地貨幣後將會減少。
14.17.4 流通量風險: 如果投資者在債券到期前需要現金xx或打算將資金轉作其他投資,可能會因為債券二手市場流通欠佳,而未能成功沽出套現。
14.17.5 再投資風險: 假如投資者持有的是可贖回債券,當利率下調時,發債機構或會在到期日前提早贖回債券。在此情況下,如果投資者將收回的本金再投資債券的話,市場上其他債券的孳息率一般都會不及原來投資時那麼優厚。
14.17.6 股票風險: 如果投資者持有的是可換股或可轉換債券,投資者將需要承受有關正股所帶來的股票風險。當正股的價格下跌,債券的價格亦通常會隨之而下調。
14.18 授權代管郵件或向第三方轉交郵件的風險: 如果客戶授權國泰君安證券代管或向第三方轉交郵件,客戶應親自及時收取所有的合同通知以及帳戶對帳單並仔細閱讀以保證任何異常或錯誤能被及時發現。
14.19 在香港之外發指令: 如果客戶從香港之外給國泰君安證券發出指令,客戶應保證其行爲符合發指令所在地區的相關司法管轄區域的適用法律的要求。如果客戶存有疑問,客戶應諮詢相關的司法管轄區域的法律顧問和其他專業人士。客戶在香港之外的地區發出交易指令可能需要向有關機構繳納稅收或費用,客戶同意按要求支付此類稅收或費用。
14.20 風險披露聲明確認: 國泰君安證券持牌人員已向客戶解釋過風險,客戶已理解上述風險披露。
15. 客戶身份
15.1 協助香港監管機構: 國泰君安證券須在要求提出兩天內向香港證監會和香港交易所提供國泰君安證券代理交易的最終客戶及發交易指令的人員的身份細節。 在特殊的市場環境下,有時必須應要求在很短時間內提供此類身份細節。或者,國泰君安證券也可以按以下描述的方式向監管機構提供身份細節。
15.2 受益人披露: 如果客戶爲客戶或其他受益人帳戶實行交易,無論是通過全權委託還是非自主指令下單,亦無論是作爲代理人還是作爲與受益人進行撮合交易的主體人,客戶同意,如果國泰君安證券接到監管機構對交易的質詢,客戶將立刻應國泰君安證券的要求向監管機構提交通過交易帳戶的受益人,交易的最終受益人以及交易下單人發起人的身份細節。
15.3 受益人充當仲介人時的披露措施: 如果客戶獲悉其任何受益人爲其客戶充當交易中介,而客戶並不知道這些交易客戶的身份,地址,職業和聯繫細節,客戶確認已經與此類受益人之間達成披露方案,以使客戶在需要時及時從受益人處獲得上述細節。國泰君安證券在需要時可以馬上向客戶或受益人要求獲得上述細節,並將其提供給監管機構。
15.4 客戶身份協議續存性: 客戶進一步確認客戶根據本客戶協議第15條的義務在本協議終止後將繼續存在。
16.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486 章)(「私隱條例」)
16.1 國泰君安證券可不時要求其客戶提供其個人資料(按私隱條例之釋義)。在本段中,「個人資料」意指客戶已向國泰君安證券提供之下述個人資料:(i)就個人帳戶持有人、聯名帳戶持有人或獨資經營者而言,其個人資料;(ii) 就合夥而言,其各合夥人之個人資料;及(iii)就公司實體而言,其個人董事、股東、行政人員或經理之個人資料。
16.2 在國泰君安證券合理地要求客戶在開戶文件或其他情況下提供個人資料時,客戶需按要求提供個人資料,否則可能導致國泰君安證券無法為客戶開立或保持其帳戶或為其帳戶執行任何交易。
16.3 客戶明白及同意,國泰君安證券可以向下述人士提供收取自客戶的個人資料:
(a) 任何以其名義登記證券或其他資產的代名人;
(b) 國泰君安集團內之成員或關聯或相關公司,包括但不限於國泰君安證券之母公司及/或子公司;
(c) 任何向國泰君安證券提供與國泰君安證券業務經營有關的或向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或產品有關的行政、背景審查、資料處理、財務、電腦、電訊、支付或結算、金融、專業或其他服務的承包商、顧問、代理人或第三方服務提供者;
(d)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及(在違約欠債時)追收債款代理;
(e) 國泰君安證券代表客戶或客戶帳戶或其代表與之訂立或擬訂立交易的任何人;
(f) 透過或與國泰君安證券一起向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或發行、分銷或提供金融產品的任何人;
(g) 客戶進行證券、期貨及/或其他金融產品買賣而在其場所下單或交易的任何外國或本地的證券、期貨及/或其他金融產品的交易所;或其相關聯結算所或營運者;
(h) 任何更替國泰君安證券與客戶協議約務的承讓人、受讓方、參與者、次參與者、獲轉授人、繼承人或人士;及
(i) 任何外國或本地的政府、監管、監督、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組織或機構。
16.4 客戶明白及同意,其不時提供之個人資料可以作下述用途使用:
(a) 執行或實行客戶有關於交易或其他事情之下單或指令,以及執行客戶的其他指示;
(b) 向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或產品或提供與賬戶有關的金融服務或產品,不論相關服務或產品是否由或透過任何在香港境內或境外國泰君安集團成員或其他人士提供;
(c) 提供個人化財務分析及策劃或設計供客戶使用的金融服務或產品;
(d) 向客戶推銷客戶可能感興趣的服務或產品;
(e) 對客戶進行信貸或背景查詢及確定客戶財務狀況和投資目標;
(f) 追收債款、行使以國泰君安證券或其他國泰君安集團成員為受益人的抵押品、押記或其他權力及權利;
(g) 為遵守或為促使國泰君安集團內之關聯公司或其相關公司遵守任何本地或外國之法律、規例(包括外國帳戶稅收合規法案、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共同申報準則及相類似規例)、任何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現存或未來設立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交易所、或自我監管或行業團體或組織或金融服務提供者所自行或按協議提供或發出的通知、指示或指引;
(h) 為遵守國泰君安集團為了遵守制裁、防止或偵查洗錢、恐怖份子融資或其他非法活動而制定的、適用於任何國泰君安集團成員的、關於個人資料在國泰君安集團內分享及/或用於其他用途的責任、要求、政策、程序、措施及安排;及
(i) 與上述任何一條或多條有關或附帶的其他目的。
16.5 國泰君安證券可以不時按上述第 16.4 段所述用途,轉移客戶的個人資料予香港以外之上述第 16.3 段所述人士。
16.6 個人資料在直接促銷中的使用
國泰君安證券會不時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用作直接促銷不同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其中包括但不限於證券、期貨、固定收益、外匯、商品、財富管理、資產管理、融資融券、股權衍生產品、保險、及其他金融產品及服務。使用於直接促銷的客戶的個人資料將限於:
(i) 姓 名 ;
(ii) 性 別 ;
(iii) 出生日期;
(iv) 身份證或護照號碼的一部分;
(v) 聯絡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郵地址、通訊地址及住宅地址);
(vi) 客戶已購買或申請的產品及/或服務的資料。
除非國泰君安證券已經就擬議使用獲得客戶的同意,否則不得如上所述使用資料。
16.7 提供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
國泰君安證券會不時(不論是否收取金錢或其他財物為報酬)向其他國泰君安集團成員提供客戶的個人資料,使其可以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用作直接促銷不同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其中包括但不限於證券、期貨、固定收益、外匯、商品、財富管理、資產管理、融資融券、股權衍生產品、保險、及其他金融產品及服務。提供予其他國泰君安集團成員使用於直接促銷的客戶的個人資料將限於:
(i) 姓 名 ;
(ii) 性 別 ;
(iii) 出生日期;
(iv) 身份證或護照號碼的一部分;
(v) 聯絡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郵地址、通訊地址及住宅地址);
(vi) 客戶已購買或申請的產品及/或服務的資料。
除非國泰君安證券已經就擬議使用獲得客戶的同意,否則不得如上所述使用資料。
16.8 中華通證券交易服務
客戶明白及同意,國泰君安證券為客戶提供中華通證券交易服務時,國泰君安證券須要:
(i) 在提交每一客戶交易指令予中華通買賣盤訂單傳遞系統時,在交易指令中附加上客戶唯一的券商客戶編碼或(如客戶賬戶為聯名賬戶)客戶聯名賬戶獲分配的券商客戶編碼;及
(ii) 向交易所提供客戶唯一的券商客戶編碼及一切交易所按照其規則不時要求索取的關於客戶的身份識別資料。
不受限於國泰君安證券就著因應客戶的賬戶或提供服務予客戶而處理客戶個人資料而給予客戶的通知或取得的客戶同意,客戶明白及同意,作為國泰君安證券中華通證券交易服務的一部份,國泰君安證券可以作出下述的收集、儲存、使用、披露及轉移客戶的個人資料的行為:
(a) 不時向交易所及相關交易所附屬公司披露及轉移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包括在中華通買賣盤訂單傳遞系統輸入中華通證券交易指令時顯示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並實時轉傳至相關中華通證券交易營運者;
(b) 容許交易所及各相關交易所附屬公司:(i)收集、使用及儲存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以及相關中華通結算所所提供(以儲存而言,它們通過香港交易所進行)的合併、核實及配對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資料,以作市場監察及執行交易所規則用途;(ii) 基於下列(c)及(d)所述目的,不時(直接或通過相關中華通結算所)轉移該等資料予相關中華通證券交易營運者;及(iii) 披露該等資料予香港相關監管機構及執法機關,以配合其履行關於香港金融市場的法定職能;
(c) 容許相關中華通結算所:(i)收集、使用及儲存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以對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作出合併及核實並與其投資者身份識別資料庫作出配對,及把合併、核實及配對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資料提供予相關中華通證券交易營運者、交易所及相關交易所附屬公司;(ii)使用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以履行其證券賬戶管理的法定職能;及(iii)披露該等資料予中國大陸相關監管機構及執法機關,以配合其履行關於中國大陸金融市場的監管、監察及執法職能;及
(d) 容許相關中華通證券交易營運者:(i)收集、使用及儲存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以監察通過使用中華通服務在相關中華通市場進行之證券交易,和執行相關中華通證券交易營運者之規則;及(ii)披露該等資料予中國大陸相關監管機構及執法機關,以配合其履行關於中國大陸金融市場的監管、監察及執法職能。
當客戶指示國泰君安證券進行任何中華通證券的交易時,客戶明白及同意,國泰君安證券可以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於遵守交易所的要求及其對中華通北向交易不時生效的規則。客戶也明白,即使未來客戶計劃撤消其同意,客戶的個人資料(不論客戶撤消客戶同意前或後)會繼續被儲存、使用、披露、轉移或其他方式處理,以達至上述目的。
不能提供個人資料或同意的後果
客戶不能如上述向國泰君安證券提供個人資料或同意,將可能導致國泰君安證券(按情況)不會或不可繼續執行客戶的交易指示或向客戶提供中華通證券交易服務。
16.9 客戶可以要求國泰君安證券提供其個人資料的副本,及可以在需要時要求對其個人資料進行更正。任何此類要求可致予國泰君安證券資料保護主任,地址為: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 181 號新紀元廣場低座 27 樓。客戶明白國泰君安證券將就任何此等要求收取費用。
17. 遵守 AEOI(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
17.1 披露、同意及豁免:客戶須在要求時向國泰君安證券、國泰君安集團、其代理人或服務供應商提供關於客戶及其實益擁有人的文件或其他資料,以使國泰君安證券、國泰君安集團、其代理人或服務供應商遵循及履行包括但不限於 AEOI 的適用法律及規則的要求及責任。客戶特此同意,為遵守 AEOI 及其他適用法例,國泰君安證券、國泰君安集團及其代理人和服務供應商可以收集、儲存及處理從客戶或因本協議及/或客戶之交易而獲得的資料,包括國泰君安證券與該等人仕之間可互相披露資料和國泰君安證券向香港、美國及/或其他司法權區之政府機構披露資料。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客戶特此豁免任何會妨礙國泰君安證券、國泰君安集團及其代理人和服務供應商遵守 AEOI 及其他適用法例的任何司法權區的資料保障、私隱、銀行保密或其他法例或規例的任何條文及/或任何保密協議、安排或諒解的條款。客戶確認這可以包括傳送資料予一些在資料保障、資料私隱或銀
行保密法例方面並不嚴格的司法權區。客戶須確保,客戶或任何其代表因本協議或客戶之交易而向國泰君安證券、國泰君安集團或其代理人或服務供應商披露關於第三者的資料時,該第三者已獲提供該等資訊,並已經給予該等同意或豁免,使國泰君安證券、國泰君安集團及其代理人和服務供應商可以按本條款所述收集、儲存及處理該第三者的資料。
17.2 提供資料:
(a) 在國泰君安證券要求時,客戶須向國泰君安證券確認 (i)客戶是否有權在收受款項時免受任何AEOI規定的扣減或預扣(“AEOI豁免人士”);(ii) 為國泰君安證券及國泰君安集團遵守AEOI,在國泰君安證券合理地要求時,向國泰君安證券提供關於客戶在AEOI的身份的表格、文件及其他資料(包括其適用轉付率或美國稅務條例或包括跨政府協議的其他官方指引所要求的其他資料) 。
(b) 如按上述客戶向國泰君安證券確認客戶是AEOI豁免人士,而之後客戶發現他並非或已不再是AEOI豁免人士,客戶須盡快通知國泰君安證券。
(c) 如客戶沒有按上述(a)段(為免生疑,如(b)段適用,包括(b)段)向國泰君安證券確認其身份或提供表格、文件及其他資料,則:
(i) 如客戶沒有確認客戶是否(及/或保持)AEOI豁免人士,客戶將不被視為AEOI豁免人士;及
(ii) 如客戶沒有確認其適用轉付率,客戶的適用轉付率將被視為100%,直至客戶向國泰君安證券提供所需確認、表格、文件或其他資料。
17.3 預扣或扣減:如國泰君安證券需按 AEOI 或法例要求在付予客戶的款項中預扣或扣減任何 AEOI 預扣稅(包括因沒繳交或延遲繳交該等稅項而引起之懲罰或利息),國泰君安證券可扣減該等稅項,而無須增加任何付予客戶的款項。在本協議所有目的下,客戶皆被視為已全數收到該款項,沒有任何扣減或預扣。在國泰君安證券合理地要求時,客戶須向國泰君安證券提供該等額外資料,以決定該款項需扣減或預扣金額。
18. 中華通(滬港通/深港通)
18.1 在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效力下,客戶確認及同意接受下列關於通過中華通(滬港通/深港通)買賣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交所」)及/或深圳證券交易所(「深交所」)上市的證券(「中華通證券」)(「北向交易」)的額外條款:
(a) 客戶在(包括但不限於)每次作出中華通買賣盤或發出有關中華通證券的指示時,持續作出以下有效的聲明及承諾:(1) 客戶並非中國內地居民或根據中國內地法律註冊成立或登記的實體;若客戶為中國內地居民,則客戶使用合法擁有並位於中國內地境外的基金對中華通證券作出投資;或若客戶為根據中國內地法律註冊成立或登記的實體,則已根據任何具管轄權的中國內地監管機構批准的任何方案(包括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管理辦法(若適用))或所發出的任何其他批文投資中華通證券;(2) 客戶投資中華通證券並無違反中國內地法律法規,包括有關外匯管制及申報的法律法規;及 (3)只有當客戶按照北向交易規例為創業板的合資格投資者時,才可買賣創業板股份;若客戶為中介(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經理、資產經理、經紀或執行買賣盤者),則只有代表的相關客戶屬於創業板的合資格投資者時,才可買賣創業板股份;
(b) 客戶須了解及遵守上交所及/或深交所的所有適用規章、守則、規則、規例及上市規則,及其他所有適用於北向交易的中國大陸法律規例(統稱「北向交易規例」)。客戶確認明白,若客戶違反任何北向交易規例,客戶可能會被有關機構調查,並須自行承擔任何法律後果及監管行動。國泰君安證券不會就北向交易規例向客戶提供意見。客戶須查閱了解北向交易規例(包括但不限於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刊登的有關北向交易規例資料,客戶可瀏覽其網站查閱。)並在需要時徵詢專業顧問意見;
(c) 客戶特此同意及授權國泰君安證券可在沒有客戶事前同意下,以其絕對酌情權認為合適採取或不採取相關於客戶北向交易的任何行動,以便遵從任何北向交易規例或主管機關的任何指令、指示、通告或要求。國泰君安證券不須為客戶因該些國泰君安證券的行事或不行事所引致直接或間接承受的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d) 客戶須充份了解中國大陸有關證券投資的法律規例,如短線交易利潤及披露責任的法律規例,並遵守有關法律規例;
(e) 國泰君安證券有絕對酌情權按任何理由不執行或完成客戶任何指示。該些理由包括(舉例)國泰君安證券合理地認為執行客戶指示不符合北向交易規例,或客戶沒有足夠證券或現金(人民幣)完成交收或付款責任;
(f) 因應實施交易前檢查,如客戶計劃賣出證券,客戶須在計劃交易的交易日開市前把賣出證券過戶至國泰君安證券在中央結算系統的帳戶。客戶承諾會確保在適用的截止時間,客戶帳戶中有足夠可用的中華通證券,以滿足在有關交易日任何擬作出的賣出訂單。如果國泰君安證券認為在適用的截止時間前,無論因何等原因客戶的帳戶內沒有足夠可用的中華通證券以交收賣出訂單,國泰君安證券可以根據其自身的絕對酌情決
定權:(1)拒絕客戶的賣出訂單(部分或全部);(2)使用國泰君安證券在指定的中央結算系統股票帳戶內自有或國泰君安證券代其他客戶持有的中華通證券以滿足客戶賣出訂單的交易前檢查要求。在此情況下,因國泰君安證券購入或通過其他途徑獲得客戶賣出訂單下未能交付的等量中華通證券所產生的任何費用、損失或支出,客戶需按照國泰君安證券根據它的絕對酌情決定權確定的條款、價格(包括與之相關的費用和支出)和時間補償國泰君安證券;或(3)採取任何國泰君安證券認為為符合交易前檢查及/或相關北向交易規例所必需或可取的行動以彌補客戶的差額(包括但不限於,採用國泰君安證券通過其他途徑可得的中華通證券);
(g) 所有交易須在上交所及/或深交所進行,不可進行場外交易或人手買賣;
(h) 不允許即日回轉交易;
(i) 不允許無抵押賣空;
(j) 因應實施外國人持股限制(包括強制平倉安排),國泰君安證券有權在接到交易所強制平倉通知時,對客戶的證券進行強制平倉;
(k) 在發生意外事項時,如香港懸掛八號颱風訊號,國泰君安證券有權取消客戶的交易盤;
(l) 在發生意外事項時,如交易所與上交所及/或深交所的通訊聯系中斷等等,以致國泰君安證券不能傳送客戶取消交易盤的要求時,如客戶的交易盤已經對盤及執行,客戶仍須承擔交收責任;
(m) 當交易所向國泰君安證券提出要求(不論目的是協助上交所及/或深交所或中國大陸其他監管機構作監察、調查或執法之用,或作為交易所與上交所及/或深交所或中國大陸其他監管機構之間的監管合作的一部份),國泰君安證券有權把關於客戶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身份、個人資料及交易活動,轉交交易所,交易所可把有關資料轉交上交所及/或深交所或中國大陸其他監管機構,以作監察、調查或執法之用;
(n) 如有人違反北向交易規則,或上交所及/或深交所的規則或上市規則所要求的披露及其他責任,上交所及/或深交所有權作出調查,並通過交易所要求國泰君安證券提供有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客戶身份、個人資料及交易活動的資料)及協助其調查。在國泰君安證券、上交所及/或深交所或交易所要求時,客戶須提供該等資料或協助。客戶特此放棄其在任何適用保密法及保護個人資料法賦予的權益;
(o) 在上交所及/或深交所要求時,交易所可要求國泰君安證券拒絕或取消客戶的交易盤;
(p) 客戶須了解及接受北向交易的風險,其中包括但不限於禁止買賣上交所及/或深交所上市證券、及須要承擔違反上交所及/或深交所規則、上交所及/或深交所上市規則及其他適用法律規例的責任的風險;
(q) 上交所及/或深交所可要求交易所要求國泰君安證券向客戶發出警告聲明(書面或口頭)及不向客戶提供北向交易服務;
(r) 國泰君安證券沒有責任為客戶戶口的中華通證券的任何付款或分派為客戶收集、接收或進行其他行動,或知會客戶有關中華通證券的任何通知、通告、公告或類似公司行動;
(s) 客戶須單獨負責有關其通過北向交易的任何投資及該等投資的任何收入、派息、利潤及權利的所有費用、收費、徵費及稅款及有關機關要求的所有存檔、稅務報表、及其他登記或報告責任;及
(t) 國泰君安證券、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交易所、交易所附屬公司、上交所及/或深交所、上交所及/或深交所附屬公司及他們各自的董事、僱員及代理人均不須為客戶或任何第三方因北向交易或滬港通/深港通買賣盤訂單傳遞系統所引致直接或間接承受的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18.2 客戶已閱讀及知悉下述特別關於中華通的風險披露聲明,並同意該等風險披露聲明並沒有包括所有關於中華通的風險。客戶在需要時需徵詢相關專業顧問意見:
(a) 不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客戶須注意,香港的投資者賠償基金並不涵蓋中華通下的任何北向交易或南向交易。對於參與北向交易的香港投資者而言,由於他們是通過香港本地券商進行北向交易,該等券商並非中國內地證券公司,因此中國內地投資者保護基金亦不涵蓋中華通北向交易。
(b) 交易前檢查:對於交易所參與人發出的任何北向交易賣出訂單,聯交所需要審查相關交易所參與人是否持有足夠且可供使用的中華通證券以滿足該北向交易賣出訂單。交易前檢查將會在每個交易日開始前進行。因此,客戶可能因交易前檢查的相關要求無法執行北向交易賣出訂單。特別注意,若相關中華通證券因任何原因延遲或未能過戶到國泰君安證券任何結算帳戶,或若出於其他任何理由國泰君安證券認為存在違反北向交易規例的情況,客戶可能無法執行中華通證券賣出訂單。因不符合或可能不符合交易前檢查及/或相關北向交易規例導致的任何風險、損失或費用應由客戶自行承擔。
(c) 額度限制:透過中華通購買中華通證券受制於若干額度限制。因此,無法保證能透過中華通成功處理買盤。每個交易日交易所參與者能夠執行的所有北向買入交易的最高額度受每日額度限制(「每日額度」)。每日額度有可能在沒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下不時變動,建議投資者參閱香港交易所網站及香港交易所公佈的其他資料以獲取最新資料。聯交所及上交所及/或深交所(視乎上述何種情況而定)亦或會對買盤設置定價及其他限制,以防止虛假使用或申報每日額度。若由於違反每日額度或相關定價及其他限制導致北向買盤
受到限制、拒絕或駁回(包括已接受但尚未執行的任何買賣盤),國泰君安證券將不能夠執行任何買盤,並已呈交但尚未執行的任何買入指示將會被限制或拒絕。反之,根據聯交所規則,無論是否存在違反每日額度的情況,投資者均可能會賣出名下的中華通證券。
(d) 交易日及交易時間差異:客戶應注意因香港和中國內地的公眾假期日子不同或惡劣天氣等其他原因,兩地交易日及交易時間或有所不同。由於中華通只有在兩地市場均為交易日、而且兩地市場的銀行在相應的款項交收日均開放時才會開放,所以有可能出現中國內地市場為正常交易日、而香港投資者卻不能買賣A股的情況。客戶應該注意中華通的開放日期及時間,並因應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決定是否在中華通不交易的期間承擔A股價格波動的風險。
(e) 合資格股票的調出及買賣限制:當一些原本為中華通合資格股票由於各種原因被調出中華通範圍時,該股票只能被賣出而不能被買入。這對客戶的投資組合或策略可能會有影響。客戶需要密切關注上交所、深交所及聯交所提供及不時更新的合資格股票名單。中華通股票將在以下幾種情況下被暫停買入(但允許賣 出):(i)該A股不再屬於有關指數成份股;(ii)該A股被實施「風險警示」;及/或(iii)該A股相應的H股不再在聯交所掛牌買賣。客戶亦需要留意A股交易有可能受漲跌停板幅度限制。
(f) 交易費用:經中華通進行北向交易的投資者除了需要繳交買賣A股的交易費用及印花稅外,還需留意可能會產生現行的及新的針對投資證券的收益及增值的稅務(由相關部門釐定)。
(g) 本地市場規則、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及披露責任:中華通相關的A股上市公司及交易須遵守A股的市場法規及披露責任,任何A股市場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或中華通相關規則的任何改動均有可能影響股價。客戶亦應留意A股的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及披露責任。因客戶擁有A股權益,客戶將受制於有關A股買賣的限制(包括有關所得款項保留的限制)。客戶需自行負責所有相關通知、申報及A股權益披露之合規要求。根據現行中國內地法律,當任何一名投資者持有或控制一家在中國內地註冊成立並在中國內地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股份(按合併基準計,即包括同一家中國內地上市公司(定義見下文)在國內及海外已發行的股份,而不論相關持股是透過北向交易、QFII/RQFII機制還是其他投資渠道獲得)超過相關監管機構不時規定的特定限額,該投資者須於相關監管機構規定期間內披露他的權益,且在此期間,該投資者不得買賣該公司股份。該投資者亦須就持股量的變化按中國內地法律進行披露並遵守相關的買賣限制。若一家在中國內地註冊成立的公司之H股在聯交所上市及A股在上交所及/或深交所(視乎上述何種情況而定)上市,若投資者持有該中國內地註冊成立公司的任何一類具有表決權的股份(包括透過中華通購買的A股)之權益超過(可能不時指定的)特定限額,該投資者有義務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作出相關披露。若該中國內地註冊成立公司並無任何股份在聯交所上市,《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將不適用。客戶有責任遵守相關監管機構不時實施的任何權益披露規則並安排任何相關申報事宜。根據現行中國內地慣例,香港及海外投資者作為透過中華通所買賣A股的實益擁有人,並不能委任代表代為親身出席股東大會。
(h) 貨幣風險:中華通證券北向投資以人民幣進行交易和交收。客戶若以人民幣以外的本地貨幣投資人民幣資產,由於要將本地貨幣轉換為人民幣,便需承受匯率風險。在匯兌過程中,將會牽涉轉換貨幣的成本。即使在客戶購買資產及贖回/出售資產時,該人民幣資產的價格不變,然而,於客戶將贖回/出售所得款項轉換為本地貨幣的過程中,如果人民幣眨值,客戶亦會遭受損失。
(i) 短線交易獲利規則:根據中國內地法律、法規和條例,若(a)客戶持有的某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股票超過監管機構不時規定的數量,並且(b)在買入交易後六個月內發生相應的賣出交易或反之亦然,則短線交易獲利規則要求客戶放棄/退還買賣某特定中國內地上市公司中華通證券所取得的任何收益。客戶必須遵守
「短線交易獲利規則」。
(j) 有關企業行動的公司公告:相關發行人將透過上交所網站及/或深交所網站(視乎上述何種情況而定)及若干指定報章公佈有關中華通證券的任何企業行動。香港結算亦將於中央結算系統記錄有關中華通證券的所有企業行動,並於公告日期於可行情況下盡快透過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通知它的結算參與者有關詳情。參與北向交易的投資者可參考上交所網站及/或深交所網站(視乎上述何種情況而定)及官方不時指定的報章及網站,亦可參考香港交易所網站中國證券市場網頁(或不時出現的其他替代或新網頁),從而得知有關於上個交易日發行的中華通證券的企業行動。投資者謹請注意:(i)於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發行人只會刊登簡體中文版本的企業文件,並不提供英文譯本;及(ii)於創業板上市的發行人只需於公司網站及官方指定網站刊發若干公司公告。
(k) 創業板股份:創業板股份所涉及的投資風險較高。具體而言,創業板對上市的盈利能力及其他資金要求的嚴格程度低於深交所主板及中小企業板。客戶應經審慎周詳考慮後方作出投資決定。於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可能包括創新及科技行業的企業以及其他經營規模較小及股本較低的創業企業及/或成長型企業。由於流通股較少,股價亦可能更容易受到操控。因此,創業板股份的波動性可能極大,而流通性可能極低。此外,有關該等公司的現有資料可能有限,且流傳不廣。於創業板上市的公司被除牌的可能性較高,也較易被除牌。除牌後,創業板股份的流通性可能會變得極低。一旦除牌,客戶可能會損失全部投資。若客戶對創業板股份的性質及買賣創業板股份所涉及的風險存在不確定或有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專業意見。
(l) 孖展交易:在受到監管機構訂明的若干條件規限下,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可就相關監管機構釐定合資格進行孖展交易的中華通證券(「合資格孖展交易證券」)進行孖展交易。香港交易所不時刊發合資格孖展交易證券列表。如任何A股的孖展交易額超出上交所/深交所訂定的上限,上交所/深交所可暫停有關指定A股的孖展交易活動,並於其交易額下降至訂定的上限以下水平時恢復其孖展交易活動。如聯交所接獲上交所
/深交所通知,合資格孖展交易證券列表的特定證券暫停或恢復孖展交易時,香港交易所將在其網站上披露有關資料。在上述情況下,有關中華通證券須按照通知暫停及/或恢復其任何孖展交易活動(中華通證券買盤的孖展交易除外)。國泰君安證券概無任何義務向客戶更新合資格孖展交易證券列表或不時限制或暫停有關孖展交易的有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