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参见以下第U 条。
联通香港服务一般条款及条件
定义参见以下第U 条。
A. 合同
1. 本一般条款适用于提供给阁下的服务。适用于不同服务的特别条款及条件在有关服务条款中列明。
2. 联通香港提供给阁下的所有服务均受本一般条款约束。对于联通香港提供的所有服务,一般条款、订单以及服务条款(有可能根据一般条款而改变)共同组成阁下与联通香港之间订立的合同。
3. 阁下必须填妥阁下希望购买的服务订单。联通香港在接到订单后会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以书面形式告知阁下:
(a) 接受阁下的订单;或
(b) 拒绝阁下的订单,在此情况下,任何一方就该项服务没有任何权利或义务;或
(c) 需要进一步资料或详情以处理对服务的申请。
4. 在联通香港通知阁下其接受订单之时,订单及适用服务条款应自动与一般条款一起纳入并构成联通香港与阁下之间关于提供有关服务的协议。一般条款提述的“本协议”或“协议”应据此进行解释。
5. 在一般条款、服务条款和订单之间出现互相抵触情况时,将按下列优先顺序解决该互相抵触的情况:
(a) (最高)订单;
(b) 服务条款;
(c) (最低)一般条款。
6. 如阁下希望变更任何服务(如增加服务),阁下必须向联通香港提交一份新的订单。
7. 联通香港可要求阁下估算阁下的服务要求,但联通香港不会被其所约束。
B. 期限
1. 联通香港在期限内向阁下提供服务。阁下应在订单中为服务指定最短合约期,其应为自有关服务的服务生效日期起至少一(1)年的年限。最短合约期届满时,订单将自动按年续约
(“展期”),除非任何一方按照第 T.10 条提前三十(30)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其无意为订单续约,在此情况下,服务将于最短合约期届满时结束。终止条款在第 I 条列明。
C. 实施、交付及服务测试
1. 要求服务就绪日(“就绪日”)是指双方就联通香港提供服务协商一致的任何暂定日期。在订单上列明或由我们以其他形式指定的就绪日应受限于我们不时设定的有关服务的标准及加急交付的周期。虽然我们应尽合理努力在就绪日或之前提供服务,但因任何原因无法在就绪日或之前提供服务,或无法满足任何其他目标日期,并不构成我们违反提供有关服务的协议。
2. 阁下可在任何地点的服务的就绪日之前,通过向联通香港及时发出书面通知而推迟该地点的就绪日。如果改期后的就绪日晚于原就绪日超过三十(30)日,联通香港有权向阁下收取其因重新安排日期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或开支。该等开支可能包括本地接入费。在任何情况下,阁下均不得将任何地点的就绪日较原就绪日延迟超过六十(60)日。
3. 如果服务涉及本地电路或非联通香港电路,阁下会被视为已经委任我们或我们的关联公司作为代理人安排从所要求的联通香港接入点至阁下的指定地点的本地电路或非联通香港电路,且我们相应地与第三方运营商订立第三方服务协议。阁下必须与我们合作,以确保从第三方运营商获得安排本地电路或非联通香港电路。阁下将偿付我们就由第三方运营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服务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相关服务的全部或部分被终止或取消而产生的任何终止费或真实估算罚金)。
4. 当所有或任何部分服务交付予阁下后,联通香港将给予阁下服务交付确认书并在其中指明服务交付日。阁下应在服务交付日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进行服务测试。阁下应在服务测试完成后立即签署并向联通香港交回服务交付确认书,否则,除非我们按第 C.5 条收到阁下的报告,服务或其任何部分应被视为获得接受,而有关服务或其部分的服务生效日期将定为服务交付日后的第七日。
5. 在服务测试中遇到与服务有关的任何问题应报告给服务交付确认书指定的联通香港联络人。联通香港将尽合理努力解决在我们控制范围内的问题。
D. 费用及付款
1. 阁下必须按照相关服务条款及本第 D 条向联通香港支付服务费用。
2. 所有费用的详情在订单表格及/或服务条款中予以列明。
3. 如费用是以定期整笔付款计算,该等费用将自服务生效日期起 算,且我们将提前向阁下开具发票。对于 MPLS VPN 服务,费用将按每一地点计算,并自每一地点服务的服务生效日期起算。如费用是按用量而定期计算,联通香港将在所定之期末向阁下开具发票。联通香港仅开具电子发票,且该等发票将以电邮方式发给阁下。如阁下要求任何其他格式的发票,阁下应提前至少三个月将该要求书面通知联通香港,并须支付行政费用。阁下应以港元(或订单上约定的其他货币)支付发票金额。阁下必须在到期日前支付我们的发票。
4. 阁下可能被要求向我们提供保证金及/或阁下对服务的使用可能受限于信贷限额。在任一情况下,有关详情将在订单中列明。
5. 我们保留在最短合约期或展期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变更费用的权利,以反映政府政策的变化、汇率波动或我们向阁下提供服务而产生的成本的变化。在增加费用的情况下,我们将在最短合约期或展期届满前提前不少于三十(30)日就该增加费用而向阁下发出书面通知。
6. 所有费用均不包括任何及所有适用的税费(如有)。在可行的情况下,该等税费将在相
关发票中另行计收。
7. 阁下必须向联通香港支付所有金额,不得抵销(不论是根据法律或衡平法)或反申索,亦不得扣除或预扣任何税费。
8. 如阁下在任何时间因适用法律规定需要预扣、扣除或支付与我们已经开具发票的金额有关的税费,阁下必须:
(a) 在知悉该项义务时尽快通知我们;
(b) 确保预扣、扣除或支付款项不超过适用法律所规定的最低金额;
(c) 在到期日前全额支付预扣、扣除或支付款项,并迅速向我们提供任何收据、凭证或其他付款证明的副本;及
(d) 在有关发票到期应付之时,就已预扣、扣除或支付的款项,向我们支付额外金额作为补偿,使联通香港在该预扣、扣除或支付后收取的净值金额与发票中的总金额相等,犹如未曾作出该预扣,扣除或支付。
9. 对于到期未付的任何费用,应自到期日起计收取利息,直至全额支付本金及任何未付的利息为止。
10. 阁下承认,如无欺诈或明显错误,我们、我们的关联公司及/或代理人就提供的服务或任何互联的网络所产生的记录为该等记录有关事项的初步证据。
11. 如有任何计费及付款查询,请联络订单表格所述的计费联络人。
E. 付款争议的解决
1. 如对发票有任何争议,阁下必须在到期日之前书面通知订单表格所述的计费联络人,并指明:
(a) 存在争议的发票;
(b) 存在争议的费用金额;及
(c) 争议的理由及阁下所依赖的事实。
阁下在发票的到期日前未提出争议的,即视为阁下接受该发票。
2. 如争议的金额少于发票金额的 5%,阁下必须全额支付发票金额。如争议的金额等于或大于发票金额的 5%,阁下必须全额支付没有争议的金额。如阁下根据第 D 条被准许预扣一笔金额,双方必须以良好诚信的态度进行谈判,以尽快解决争议。
3. 如有关发票的争议未能于争议通知日后的四十五(45)日内获得解决,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另一方将此事交由双方约定的专家。如双方未能于前述书面通知后十四(14)日内约定专家,则专家由香港会计师公会会长委任(“专家”)。双方应按专家的合理要求而予以协助。
4. 专家必须于获委任后的六十(60)日内就存在争议的发票作出书面决定。当有关发票的争议获得解决时(无论是通过双方同意或经专家决定):
(a) 如争议金额或其部分经双方同意或专家决定后属亏欠联通香港,该款项应立即缴付,连同由原发票到期日至付款日期间的利息一起支付;
(b) 如发票的争议金额或其部分经双方同意或专家决定后不属亏欠联通香港,联通香港应在可行情况下尽快出具经修订的发票;或如果经双方同意或决定后属联通香港出具的有关发票金额少于正确的金额,联通香港应就该额外金额出具额外发票,该额外金额应于该额外发票的到期日前应付。
5. 专家的费用、香港会计师公会的行政开支及费用以及联通香港参与专家决定的合理费用
应:
(a) 如决定应全数支付争议金额的,由顾客支付;
(b) 如决定不须支付任何争议金额的,由联通香港支付;及
(c) 如决定部分争议金额应由顾客支付,由顾客与联通香港按比例支付。
6. 当发票被接受(不论是视为或以其他方式),可在任何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就应付金额提出诉讼。
F. 修改及维修
1. 联通香港可修改适用于任何服务的网路或技术规格,只要该等修改不会重大变更阁下订立服务合约时服务所具有的特性及功能。
2. 我们可酌情决定或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以进行网路或设备修改、防护或紧急维修。对于任何已经提前安排且由我们进行的维修,我们将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就该等计划内的维修及暂停服务向阁下发出事前通知。对于计划外的或紧急的维修,我们将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提前向阁下发出事先通知。根据本第 F.2 条发出的通知会提供关于维修及暂停期间的详情。我们将在商业上可行的情况下提前与阁下讨论计划内的维修,并打算在尽可能减少对阁下及阁下之使用者影响的情况下实施该等维修。
3.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顾客提供每周7 天24 小时全天候且经协调的独立联络点以安排维修
服务。如有需要,阁下应联络订单表格所述的我们的技术联络点。
G. 顾客责任
1. 阁下除了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外,仍须:
(a) 确保我们、我们的分包商及代理人能进入所有电路位置地址所在的物业和联络点;
(b) 向我们提供所有补充文件,例如使我们能够就服务为阁下取得本地接达的代理信;
(c) 承担我们就服务取得所有本地接达安排的所有责任;
(d) 对顾客设备作出所需的升级,以支援服务,以及提供符合适用法律及适用于有关设备的其他要求的或联通香港合理指定的环保设备空间;及
(e) 在我们或我们的分包商的工作人员在阁下的物业进行安装、测试或维修时,参与任何测试程序,提供伴随服务以及安全的环境。
2. 如我们同意提供与服务相关的任何网路终端或联通香港设备,阁下:
(a) 确认由联通香港或分包商就服务而放置在阁下物业内的任何联通香港设备的所有权仍属于我们或该等分包商;
(b) 对联通香港设备负责,并且不得移动、添加、改装或以任何方式干扰联通香港设备,也不得允许任何人作出上述行为(由联通香港书面授权者除外)。阁下需对联通香港设备的任何损失或损毁负责,但该等损失或损毁归因于正常损耗或由我们或代表我们行事的任何人所引致的除外;
(c) 负责准备安装的地点,包括提供足够的空间、冷暖气及电力;
(d) 向我们或我们的代理人提供合理通道进入安装及维修地点;
(e) 使用合理的谨慎措施保护联通香港设备不受损坏或丢失,并修理或替换任何因盗窃、疏忽、故意行为、未经授权行为或其他在阁下合理控制范围内原因所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联通香港设备;
(f) 当服务或协议因任何原因被终止后,应以原始安装时的状况提供所有联通香港设备供拆除或归还(正常损耗除外),或支付经双方协商一致的修复或保留费用;及
(g) 如由于阁下未能遵守上述义务造成服务中断或无法使用,使我们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3.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在联通香港根据本一般条款向阁下交付所有联通香港供应设备后,其风险同时转移予阁下。所有联通香港供应设备的所有权自阁下全数缴付联通香港供应设备价格后转移给阁下。
4. 阁下应:
(a) 仅为服务所设计及提供之目的而使用服务;
(b) 持有或获得并有效维持所有必需的牌照及许可,并遵守可能适用于阁下或透过阁下使用服务的任何第三方管有或使用服务的任何法律、指引、法规及公约;
(c) 不得按以下方式使用服务,或允许透过阁下使用服务的第三方按以下方式使用服务:
(i) 违反可透过联通香港的网路连接的任何网络、设备或服务的可接受的使用政策;
(ii) 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iii) 欺诈、欺骗或误导;
(iv) 超负荷或引起任何种类网路中断的其他方式;或
(v) 涉及非法或未经授权接达、利用、干扰或监控。
5. 阁下同意:
(a) 对于一端在中国境内的服务,A 点及 Z 点均不得连接至互联网接达服务;及
(b) 如果联通香港合理认为,顾客对服务的使用:(i) 涉及非法或未经授权活动;或 (ii) 可能违反对提供服务(或其任何部分)具有司法管辖权的任何适用法律,则联通香港保留在不必发出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终止服务的权利。
6. 对于阁下未能遵守本第G 条项下的义务,阁下应使我们免负任何责任并对我们作出弥偿。
H. 暂停服务
1. 在下列情况下,联通香港可在不终止本协议及无任何责任的情况下,立即暂停在本协议项下提供给阁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服务,直至另行通知:
(a) 阁下未能支付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费用,且该等费用在联通香港向阁下发出暂停服务的七(7)日事先书面通知后仍然未付;或
(b) 阁下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重大义务,且如该违约行为可予以补救,在收到要求补救的三十(30)日书面通知后未能补救该违约行为;
(c) 联通香港有义务按照政府机关、应急服务机构或其他主管机关的命令、指示或要求或按照任何适用法律而暂停所有或任何部分服务;
(d) 联通香港认为有必要保障其网络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及/或修理、维护或提高其网络的性能,或防止欺诈或滥用;或
(e) 联通香港由于任何非计划服务中断或其他超出其合理控制的原因而维修其网络或任何
网络设备的故障;或
(f) 在任何适用的司法管辖区提供服务被发现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或会导致任何额外的申领牌照要求。
2. 如联通香港根据第 H.1(c)、(d)、(e)或(f)条暂停我们在本协议项下提供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服务,我们应尽合理努力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在尽可能短的期间内暂停。
3. 如联通香港根据第 H.1(a)或(b)条暂停全部或任何部分服务,相关服务的费用在暂停期间内将继续累计,直至阁下纠正违约行为及支付联通香港要求的重新接驳费,之后联通香港将重新提供服务。在任何情况下,如联通香港根据第 H 条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联通香港不被阻却就此或就任何其他事件而行使其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I. 终止
1. 由联通香港终止。在以下情况下,联通香港可立即终止任何服务及/或本协议,或在向阁下发出事先书面通知后取消提供给阁下的任何或全部服务,而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a) 阁下未能支付任何到期应付的费用,且该等费用在联通香港提前十四(14)日向阁下发出书面终止通知后仍然未付;
(b) 阁下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重大义务,且如该违约行为可予以补救,在收到要求补救的三十(30)日书面通知后未能补救该违约行为;
(c) 任何对联通香港、其关联公司或代理人具有有效管辖权和/或司法权的政府或监管部门裁定,本协议项下提供该等服务违反现有法律、条例或规定,或任何裁定、法律或其他正式政府命令使该等服务的提供成为不合法;或
(d) 阁下是清盘令的标的,或无力偿债,或与阁下的债权人达成任何安排或妥协,或为阁下债权人的利益进行转让,或阁下的任何资产成为任何形式的没收或扣押的标的,或进行主动
(并非由于重组或合并)清算或强制清算,或已对阁下资产委任接管人或管理人(或任何类似的事件在注册成立的司法管辖区或阁下的营业地发生)。
2. 如根据第 I.1 条终止服务及/或本协议,阁下同意:
(a) 联通香港可根据适用法律进入任何土地或物业,以及扣押、没收、占有及/或拆除任何置于联通香港的物业且与服务有关的任何顾客设备、联通香港设备及联通香港供应设备,并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顾客设备和联通香港供应设备,以全额或部分偿还阁下亏欠联通香港的款项;
(b) 联通香港可行使法律或衡平法可供联通香港或其关联公司行使的其他补济方法;及
(c) 除了在本协议终止前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外,阁下还必须支付下列第 I.5 条中规定的终止费用。
3. 由顾客终止。如果联通香港严重违反本协议,并且在收到要求补救违约的三十(30)日事先书面通知后仍未能补救该违约行为,阁下可以终止相关服务。阁下无需支付自终止之时起与服务有关的任何费用。
4.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均可通过以下方式终止任何服务:
(a) 在最短合约期结束后,向另一方发出三十(30)日的事先书面通知,但不影响阁下向联通 香港支付所有到期款项的义务,包括未支付的费用及所终止服务的接驳费和/或中断接驳费;
(b) 如发生任何第 T.8 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发出二十四(24)小时事先书面通知,在此情况下,任何一方均毋须负上任何责任或受处罚,但不包括支付该项服务的任何未支付的费用的义务。
5. 终止费用。如联通香港根据第 I.1 条或阁下出于第 I.3 条及第 I.4 条所载者之外的原因要求在最短合约期期间内提前终止任何服务,阁下应向联通香港支付下列终止费用:
(a) 直至终止日(含该日)为止适当累积的所有未支付之安装费、服务费或任何其他开支;
(b) 有关服务的最短合约期剩余期内所有服务费总额;
(c) 联通香港在第三方服务协议项下应支付的任何款项;及
(d) 顾客应支付的任何税费。
阁下确认及同意,阁下在第 I.5(b)及(c)条项下应支付的费用是对联通香港可能蒙受的损失及损害的真实预估。
6. 为免产生疑问,一项服务的终止将不影响双方与其他没有被终止的服务有关的权利与义务。
J. 第三方使用
在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阁下可以转售并允许第三方使用服务:(a)该转售或第三方使用不会减少或改变阁下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b)第三方使用服务必须遵守本协议及所有适用法律;(c)阁下必须持有或满足可能适用于该转售或第三方使用的所有牌照、许可及其他要求。对于联通香港及其关联公司、雇员、代理人、合作伙伴、分包商及供应商因任何第三方与服务有关而提出的任何及所有索赔(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有关经使用服务而传输的内容或违反资料保护立法的索赔)所引起的所有责任及费用(包括合理的法律费用),阁下特此向上述各方作出弥偿、为其进行抗辩,并使上述各方免受损害,而不论行为的方式,亦不论由于或因为合同、侵权、违反法定责任,或严格责任而产生。然而,阁下没有义务就人员伤亡责任而向任何人提供弥偿。
K. 保证及责任的限度
1. 联通香港保证会以一个合格电信服务供应商应有的合理技术及谨慎提供服务,并在其控制范围内的无法接通网路的情况下尽一切合理努力重新提供服务。
2.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们、我们的关联公司及/或代理人均不须就任何损失而对阁下负责,除非联通香港未能达到相应的服务水平,在此情况下,阁下就该不及格服务享有的唯一救济应(受限于第 I 条)为有关服务水平所规定。
3. 任何一方就本协议项下提供的任何服务或该等服务的履行须承担的最高责任应以诉因产生之日前十二(12)个月(或如联通香港接受有关订单起计不足十二(12)个月,则自联通香港接受该订单之日起至有关事件发生之时)内阁下为有关服务向联通香港已缴付或应支付的总金额为上限,但本 K 条不排除或限制:
(a) 双方与服务水平有关的权利与义务;
(b) 任何一方对人员伤亡的责任;
(c) 任何一方(“违约方”)对于因其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或者其或其直接控制的任何第三方的疏忽或违法行为、不作为或不履行给另一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财产损毁所承担的责任;
(d) 任何一方对于违反第 L 条项下的保密义务所承担的责任;或
(e) 任何一方对于因提供服务而侵犯另一方或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所承担的责任。
4. 如任何适用法律隐含保证或条件,或对我们、我们的关联公司或代理人施加义务,而该等保证、条件或义务不能或仅能在有限的范围内排除、限制或修改,则在我们、我们的关联公司或代理人有权如此操作的范围内,我们、我们的关联公司及代理人在适用法律项下的责任应限于:
(a) 再次提供服务,或支付再次提供服务的成本费用(由联通香港选择);
(b) 维修或重置财产或支付维修或重置的成本费用(由联通香港选择);或
(c) 适用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但不包括我们、我们的关联公司及代理人与以下各项有关的责任:(1)人员伤亡;或(2)违反第 L 条项下的保密义务。
5. 阁下应就所有索赔向我们、我们的关联公司及代理人提供弥偿,但由于联通香港违反本协议或联通香港或在其合理控制范围内的任何人的疏忽或不当行为、不作为或不履行所造成的除外。本协议的规定不限制任何一方对人员伤亡的责任。
6. 在不限制本协议其他规定所载的除外责任或限制或对人员伤亡的责任的前提下,我们、我们的关联公司及代理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就任何间接损失而对阁下或任何第三方或透过阁下索赔的任何人承担责任,不论行为的方式,亦不论基于合同、违反法定责任、严格责任或侵权,包括但不限于疏忽。我们、我们的关联公司及代理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归因于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服务、产品或行为而引起的任何损害负责。
L. 保密
1. 自双方就本协议前进入谈判之时起至本协议终止后的三(3)年届满之时,收到机密资料的一方(“接收方”)必须对机密资料保密,且不能在未经披露方同意下披露机密资料,并应至少采用其对待自身的机密资料或专有资料的相同谨慎责任程度对待机密资料。为保持本协议之保密性,双方均为本协议所含之机密资料的接收方。
2. 尽管有上述规定,下列机密资料不被视为机密,且接收方没有义务对该机密资料保密:
(a) 接收方非因违反其知悉的保密义务而已知悉的机密资料;
(b) 非因接收方的疏忽或不当行为而属于或成为公众知悉的机密资料;
(c) 接收方通过其他途径收到的机密资料,此种途径没有类似限制,亦没有违反本协议;或
(d) 由披露方在没有对第三方权利加诸类似限制的情况下提供给该第三方的机密资料。
3. 如接收方应法律程序要求或规定需要披露任何机密资料,接收方将迅速通知披露方,以便披露方得以寻求适当的保护令,或同意资料的发放。
4. 在联通香港与管理及实施本协议相关而收集任何个人资料的范围内,该等个人资料将被视为机密资料,但受限于联通香港在本第 L 条中所规定的权利及义务。
M. 顾客信息
1. 联通香港将要求阁下就提供服务而提供顾客信息。阁下可拒绝提供该等信息,但联通香港保留拒绝向阁下提供服务的权利。
2. 阁下同意并明白,联通香港可能出于以下原因而使用顾客信息:
(a) 向阁下提供服务,包括为了向阁下提供服务而将该等顾客信息转交给其他电信网络供应商或第三方,及/或为使关联公司或合作伙伴提供任何服务而将该等顾客信息转交给该等关联公司及合作伙伴;
(b) 就我们的关联公司及代理人提供的一项服务或多项服务,营销我们、我们的代理人、关联公司、合作伙伴或子公司提供的产品及/或服务;
(c) 与提供服务相关,分析、证实及查核阁下的信用、付款及/或状况;
(d) 与提供服务相关或应阁下的要求,处理任何付款指示、直接扣款额度及/或信用额度;及
(e) 与服务或我们的关联公司提供的任何产品或服务相关,实施阁下在联通香港或其关联公司处开立的账户的日常运作,及/或向阁下收取欠款(可能包括向收款代理人披露顾客信息);
(f) 为防止或侦查犯罪行为而作出法律或政府机关要求的披露;及
(g) 双方可能同意的任何其他目的。
3. 阁下应将可能影响到向阁下提供服务的顾客信息的任何变化通知我们。如被要求,阁下应向我们提供我们就阁下及阁下使用服务而合理要求的信息,以:
(a) 协助我们遵守我们在任何适用法律项下的义务;
(b) 就遵守该等义务而向任何政府机关作出报告;或
(c) 评估阁下是否已经遵守、正在遵守及将能够遵守阁下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4. 顾客同意,顾客信息可在香港或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披露及转交给联通香港的关联公司、代理人、承包商、电信运营商、任何其他第三方(包括代收欠款公司、信贷资料服务机构、保安机构、信贷提供者或其他金融机构,及联通香港的任何实际或拟议受让方或受让人),以便该人为了第 M.2 条所列的目的而使用、披露、持有、处理、保留或转交该等顾客信息。
N. 反洗钱规定
顾客应遵守有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及制裁的所有适用法律(合称“AML”)。顾客应充分配合联通香港(实地或以书面形式)对顾客的身份、实益所有权及 AML 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其制裁和政治敏感人物审核以及可疑交易监控和报告程序)进行合理的尽职调查。联通香港有权保留就顾客取得的身份证据和证明文件的副本。联通香港可根据其 AML、反欺诈和其他合规和安全政策及程序,暂停对顾客的交易的审批流程,或对顾客使用服务的能力加以合理的限制和控制。该等限制可包括(但不限于)拒收付款或者暂停/限制任何服务。联通香港可为了遵守适用法律项下的可疑交易报告和举报规定的目的,在不通知顾客的情况下向相关机构报告可疑交易。
O. 遵守道德和环保规范
顾客承诺遵守并要求其分包商及其控制的任何人遵守与合乎道德的负责任行为相关的所有适用的国家、地区和国际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权、环保、可持续发展、贿赂和腐败的那些规则。
P. 数据隐私
顾客应自行负责(如适用)提供收集、使用、披露和转移个人信息所需的一切必要通知,及
/或取得收集、使用、披露和转移个人信息所需的一切必要同意。每一方将尽商业上合理的一切努力确保个人信息不会被擅自或意外访问、处理、删除、丢失或使用,并且如发生擅自或意外访问、处理、删除、丢失或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将立即通知另一方。顾客应确保联通香港可将其因提供任何服务而取得的数据转移给被委托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联通香港义务的任何联通香港关联公司。
Q. 出口管制
1. 顾客应遵守对联通香港根据本协议提供的所有硬件、软件和其中的组成部分(就本出口管制条款而言,合称“项目”)有约束力的适用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以及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和国际机制(就本出口管制条款而言,合称“法律”)。
2. 顾客应按照该等法律的要求,自负费用取得一切必要的授权、许可或牌照,并在相关国家机构进行登记。顾客应实施有效的内部合规计划以确保遵守适用的法律。
3. 所有项目仅供用于民事用途。顾客保证,其及其关联公司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军事最终用户或为了任何军事最终用途,进口、出口、再出口、转让、转移、撮合或释放项目。
4. 顾客还保证,其及其关联公司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将项目出售、转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提供给任何一方用于适用法律所禁止或限制的最终用途,例如核武器、生化武器或化学武器、导弹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用途或者支持恐怖主义行为的用途。
5. 在视为必要时,联通香港可对顾客遵守本出口管制条款的情况进行审查。顾客同意提供
有关出口管制合规的交易记录、支持文件和信息,并同意配合联通香港进行可能的审查。顾客还应确保按照适用法律保存记录以满足联通香港的任何审查要求。
R. 欺诈
防止出现涉及双方各自网络或服务的任何类型的数据欺诈、滥用、不当使用或损害,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因此,在发生该等事件时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交换所有必要和相关的数据
(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并共同讨论和制定旨在防止或消除该等欺诈、滥用、不当使用
或损害的措施,但是,在适用法律禁止一方向另一方转移信息的情况下,一方不得向另一方转移信息。
S. 安全要求
1. 每一方应确保其根据本协议提供的服务符合本条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安全要求。
2. 每一方应确保,其员工、承包商和代表其行事的第三方根据本一般条款第 L 条的规定对本协议项下披露的任何机密资料保密。
3. 每一方将在本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候尽一切合理努力识别与其根据本协议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漏洞、威胁或风险。在出现与安全相关的缺陷时,每一方应告知另一方。
4. 双方在得知可能影响本协议项下之服务的任何安全漏洞、潜在的安全漏洞或任何涉嫌滥用行为时,应立即告知对方。
5. 双方应合作,以消除任何类型的安全事故。
T. 一般条款
1. 宣传及广告。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刊登或使用涉及另一方名称、标识、商标或服务标记的任何广告、销售推广材料、新闻稿或其他宣传材料,但联通香港可在其广告和销售推广材料中将阁下列为其服务使用者之一。
2. 管辖法律。本一般条款和由它设立的本协议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受限于第 E 条的规定,每一方不可撤销地及无条件地服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专属管辖。
3. 所有权。本协议无意设立或赋予,亦不会设立或赋予阁下对任何服务、其配置或用以提供服务的相关设备和资产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利益。
4. 可分割性。如任何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裁定本协议的任何条文为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则相关条文将从本协议分割出来,而其余条文将维持十足的效力及效用,且如有必要,双方应迅速及真诚地商议替代条文。
5. 转让及分判。 受限于第 J 条的规定,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出让或转让本协议。然而,虽有前述规定,我们可以:(a) 自由地将本协议出让或转让给我们的任何关联公司、合作伙伴或代理人;(b)自由地转让我们收取服务的付款的权利;及(c) 分判任何服务或其部分,但我们将继续负责我们的任何分包商的履约。任何与本条不一致的意图转让将无效。为执行本第 T.5 条,双方同意将签署一切合理所需的文件及采取一切合理所需的行动。
6. 独立订约人。根据本一般条款,双方均为独立订约人,并对其自身人员及运营维持全部控制权。除在上述第 C.3 及第 G.1(b)条所订明者外,任何一方将不会成为另一方的合作伙伴、代理人、受信托人或法律代表。
7. 不存在第三方受益人。本协议不是为让任何第三方受益而订立,不可由任何第三方强制执行,亦不授予任何第三方任何补救措施、权利主张或权利。
8. 不可抗力。如因为对阁下或联通香港而言超出其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洪水、火灾、闪电、地震、暴风、爆炸、流星、事故、禁运、封锁、罢工、暴乱、民事骚乱、暴动、暴徒的暴力行为、战争或类似战争的状况、恐怖主义或公敌行为、瘟疫、大规模流行病、检疫、无法采购物资或运输设施、国家或地区紧急状态、电力中断、劳工纠纷或劳动力短缺、任何政府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法律法规的变更、或超出其合理控制的任何
其他天灾等事件或情况(“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延迟或未能履行本协议的任何部分,阁下及联通香港均不必负责。然而,任何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将不免除阁下向我们支付在不可抗力事件前已提供服务的应付费用或因为阁下在此后继续使用服务而产生的费用的义务。任何一方意图适用不可抗力事件的豁免规定的,必须给予另一方关于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的合理书面通知,列出对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预期影响。如果影响到一方的任何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三(3)个月,任何一方均可在给予另一方二十四(24)小时的事先书面通知后终止受影响的服务。如果一项服务因为不可抗力事件而被终止,除要支付任何未缴付的费用外,任何一方将不会招致任何责任或罚款。
9. 监管变更。服务可能受一个或多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和法规管辖。如果服务在某个适用司法管辖区的提供被发现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或导致任何额外的申领牌照要求,联通香港可在向阁下发出合理事先通知后取消或暂停该等服务。阁下必须支付在服务取消或暂停前的该等服务的任何费用,但不须负责任何其他款项。联通香港将尽商业上合理努力恢复服务,或提供根据有关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获得允许的功能相若服务。联通香港将寻求与阁下就功能相若的替代服务之定价条款达成一致。对于因为服务的适用法律的变更而令任何人招致的任何损害或费用,我们概不负责。
10. 通知。本协议项下要求或准许的所有通知均必须采取书面或电邮形式,并在下列情况下视为已被指定收件人收取:(a) 亲自派递给收件人的,交付时;(b) 以付款方式由快递公司派递的,交付后三(3)个工作日; 或 (c) 以传真或电邮派递的,经发件人之设备确认收到时
(或如没有确认,则为派递后的下一个工作日)。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项下要求或准许的所有通知必须以下列方式发出:(i) 给顾客的,注明订单表格所述的联络人;及 (ii )给联通香港的,注明我们的计费联络点或商务联络点(视适用而定)。任何一方可在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七(7)日事先书面通知后变更其于订单上所示的通信地址。
11. 继续有效。本一般条款中任何根据上下文拟于本协议终止后适用的条文将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12. 弃权。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在某一特定情况下违反由本一般条款设立的本协议而作出的弃权,将不视为对日后相同或不同违约行为的弃权。任何一方在某一特定情况不行使任何权利,将不视作该方日后也放弃行使相同或不同的权利。
13. 英语文本。 本一般条款以英文编制,并在所有方面应以英文为准。在解释本一般条款时,任何其他语言的翻译文本均没有任何效力或效用。
14. 抵销。联通香港可自行决定以其欠付阁下的款项抵销阁下拖欠联通香港的任何款项。
U. 定义
1. 在本一般条款中,下列术语的含义如下:
关联公司指,就实体而言,直接或间接控制该实体、被该实体控制或与该实体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其他实体,包括拥有另一实体 50%或以上股权的实体。
适用法律指(a) 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适用法律、规则或规例; (b) 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
政府机关的任何有关合法裁定、决定或指引; (c) 任何电讯牌照、任何具有约束力的行业标准或行业守则项下的任何适用义务;及 (d) 任何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协议。
工作日指提供服务所在的顾客或其客户的处所地点(或如提供服务的地点多于一个,则为由联通香港指定的地点,或在没有指定的情况下,为香港)之每一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或公众假期)。
费用指根据相关订单及服务条款或适用的计费表或本一般条款计算的服务费用,包括:(a)初始费用,其包括由本地接入服务供应商征收的安装费和其他非经常性收费,每个端口的安装费和每个 PVC 的安装费;(b)月度经常性费用,其每月或每年按一整笔款项或以使用量为基准计收;(c) 联通香港就有关服务而为阁下取得本地接入的,本地接入费及/或相关开支;及(d) 任何其他杂项收费或征费。
电路位置地址指如服务的任何项目在联通香港接入点以外的位置提供时,顾客为该服务项目的一个或两个端口在订单中指定的位置。
机密资料指本协议以及由一方与本协议或服务相关或在本协议前的洽商过程中向另一方披露的各种形式的所有资料,包括标明或合理地理解为机密或专有的资料。
间接损失指一方的任何利润、间接、特殊、经济、惩罚性或附带损失,包括商誉、收入、议价或机会、数据损失或损坏,或预期节余或业务损失,不论是否因疏忽或其他原因引起,及不论是否因本协议、任何服务或未能提供或延迟提供服务或与之相关所产生。
联通香港、我们及我们的指中国联通(香港)运营有限公司。
联通香港接入点指由联通香港或其关联公司及合作伙伴维护的网路接入点。
联通香港设备指由联通香港或其代理人拥有或许可且顾客与服务相关而使用的设备(包括任何软件)。
联通香港已售设备指联通香港为了提供服务而出售给顾客并放置在顾客处所内的设备(包括向顾客授予许可的任何软件)。
顾客、阁下及阁下的指订单上标明的顾客。
顾客设备指顾客与服务相关而使用的设备(包括嵌入在该设备或在该设备上运行的软件),但不包括联通香港设备及联通香港已售设备。
顾客信息指与提供服务相关提供给联通香港的顾客信息(包括个人信息)。
交付及已交付指涉及服务的联通香港电路及非联通香港电路测试完成后向顾客交付服务或其任何部分。
到期日指有关发票日期后三十(30)日。
一般条款指本文件设立的一般条款及条件。
知识产权指法例、普通法及衡平法项下与商标、商品名称、标识及式样、发明、专利、外观设计、版权、电路布局、机密资料、诀窍和商业秘密相关而赋予的所有权利,以及其中所有权利和权益或使用其任何之一的许可。
利息指相等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为香港贷款厘定的最优惠贷款利率加 2%的年利率,并每日复利计算。
本地电路指将顾客或其用户的处所连接到同一国家、地域或司法管辖区内的国际网关之电路。损失指无论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根据法规或以其他方式引起的:
(a) 因本协议或违反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间接损失;
(b) 因不在一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第三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引致或随之而起的任何损失;或
(c) 因下列原因或与之相关而引起的任何损失:
(i) 联通香港在本协议项下需要提供的任何服务在开始提供时的任何延误或提供任何服务时的任何中断;或
(ii) 通过任何一方的网络传输数据时的任何错误或遗漏。
最短合约期指订单中指定的每项服务的最短承诺期(即由服务生效日期起计至少一(1)年),且如果在订单中没有指定最短承诺期,则最短承诺期将是自服务的服务生效日期起计一(1)年。
非联通香港电路指在第三方网络的电路,包括连接或将连接到联通香港所提供的任何服务之本地电路或国际半电路。
订单或订单表格指其格式由联通香港不时确定的服务的顾客订单确认书,并包括其附载或提及的任何附表和附录。
一方指联通香港或阁下,而双方则指联通香港及阁下。
个人信息指与某一活着的人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任何数据,通过该等数据可以直接或间接确定该人的身份,并且该等数据以可以访问或处理的形式存在。
接入点指相关服务的存在点或互连点。
接口指在订单中列明并由联通香港、其关联公司或合作伙伴或代理人在联通香港接入点提供以便与有关服务互连的设备或设备特点。
PVC 代表“永久虚拟连接”或“永久虚拟电路”,并指在两件数据终端设备之间之分组交换网络上提供与私人专用线路服务相若功能的虚拟电路。
服务指订单所述的由联通香港不时提供给阁下的电讯服务或其任何部分。
服务生效日期指以下较早出现的日期:(i)服务交付日期后第七日;或 (ii) 我们通知阁下的任何其他日期。
服务交付确认书指联通香港在服务交付后发给顾客的书面通知,顾客需要签署及交回该通知以确认其接受服务。
服务水平指有关服务条款或订单中指定或不时通知给顾客的承诺服务水平,而联通香港将根据此服务水平尽合理努力提供服务。
服务条款指不时适用于相关服务的特别条款及条件。服务测试指服务生效日期前阁下测试服务的机会。 软件指联通香港不时提供或许可使用的任何软件。
税费指任何税(包括增值税和销售税)、关税、附加费、征费、课税、扣减、收费、税项、预扣税及印花税或交易税(在每一种情况下,无论是否在服务生效日期存在),加上直接或间接因为本协议的存在或实施而产生或与服务相关或因为支付该等税项、费用、关税及附加费的义务而产生的所有及任何利息、开支、罚款、处罚、征费或其他费用,但不包括联通香港与供应服务或销售设备相关的收益或资本利得税责任。
期限指根据每一订单向阁下提供有关服务的协议期限,自服务生效日期起至有关订单届满或终止(以较早发生者为准)之时。
第三方服务协议指联通香港与第三方运营商根据本一般条款(详见第 C.3 条)签订的协议,以使该第三方运营商可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包括本地电路及其他非联通香港电路。
2. 标题仅为方便参考而设,不影响本一般条款的解释。
3. 提述条款时,指本一般条款的条款。
4.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单数词包括复数词,表示男性的代词,包括女性和中性,反之亦然。
V. 全部协议
x一般条款(包括订单及/或服务条款)构成双方之间关于有关服务的全部协议,并取代之前关于有关服务的所有书面或口头协议、建议、xx、声明或谅解。尽管有任何其他相反规定,联通香港保留在任何时候,经或不经通知阁下,而变更或修订本一般条款的权利,该等变 更 或 修 订 将 于 其 公 布 在 联 通 香 港 的 网 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之时生效。阁下在本一般条款之变更公布后持续使用服务,即构成阁下对任何经变更的或额外的条款条件的接受。
联通香港服务一般条款及条件
定义参见以下第U 条。
A. 合同
1. 本一般条款适用于提供给阁下的服务。适用于不同服务的特别条款及条件在有关服务条款中列明。
2. 联通香港提供给阁下的所有服务均受本一般条款约束。对于联通香港提供的所有服务,一般条款、订单以及服务条款(有可能根据一般条款而改变)共同组成阁下与联通香港之间订立的合同。
3. 阁下必须填妥阁下希望购买的服务订单。联通香港在接到订单后会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以书面形式告知阁下:
(a) 接受阁下的订单;或
(b) 拒绝阁下的订单,在此情况下,任何一方就该项服务没有任何权利或义务;或
(c) 需要进一步资料或详情以处理对服务的申请。
4. 在联通香港通知阁下其接受订单之时,订单及适用服务条款应自动与一般条款一起纳入并构成联通香港与阁下之间关于提供有关服务的协议。一般条款提述的“本协议”或“协议”应据此进行解释。
5. 在一般条款、服务条款和订单之间出现互相抵触情况时,将按下列优先顺序解决该互相抵触的情况:
(a) (最高)订单;
(b) 服务条款;
(c) (最低)一般条款。
6. 如阁下希望变更任何服务(如增加服务),阁下必须向联通香港提交一份新的订单。
7. 联通香港可要求阁下估算阁下的服务要求,但联通香港不会被其所约束。
B. 期限
1. 联通香港在期限内向阁下提供服务。阁下应在订单中为服务指定最短合约期,其应为自
有关服务的服务生效日期起至少一(1)年的年限。最短合约期届满时,订单将自动按年续约
(“展期”),除非任何一方按照第 T.10 条提前三十(30)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其无意为订单续约,在此情况下,服务将于最短合约期届满时结束。终止条款在第 I 条列明。
C. 实施、交付及服务测试
1. 要求服务就绪日(“就绪日”)是指双方就联通香港提供服务协商一致的任何暂定日期。在订单上列明或由我们以其他形式指定的就绪日应受限于我们不时设定的有关服务的标准及加急交付的周期。虽然我们应尽合理努力在就绪日或之前提供服务,但因任何原因无法在就绪日或之前提供服务,或无法满足任何其他目标日期,并不构成我们违反提供有关服务的协议。
2. 阁下可在任何地点的服务的就绪日之前,通过向联通香港及时发出书面通知而推迟该地点的就绪日。如果改期后的就绪日晚于原就绪日超过三十(30)日,联通香港有权向阁下收取其因重新安排日期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或开支。该等开支可能包括本地接入费。在任何情况下,阁下均不得将任何地点的就绪日较原就绪日延迟超过六十(60)日。
3. 如果服务涉及本地电路或非联通香港电路,阁下会被视为已经委任我们或我们的关联公司作为代理人安排从所要求的联通香港接入点至阁下的指定地点的本地电路或非联通香港电路,且我们相应地与第三方运营商订立第三方服务协议。阁下必须与我们合作,以确保从第三方运营商获得安排本地电路或非联通香港电路。阁下将偿付我们就由第三方运营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服务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相关服务的全部或部分被终止或取消而产生的任何终止费或真实估算罚金)。
4. 当所有或任何部分服务交付予阁下后,联通香港将给予阁下服务交付确认书并在其中指明服务交付日。阁下应在服务交付日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进行服务测试。阁下应在服务测试完成后立即签署并向联通香港交回服务交付确认书,否则,除非我们按第 C.5 条收到阁下的报告,服务或其任何部分应被视为获得接受,而有关服务或其部分的服务生效日期将定为服务交付日后的第七日。
5. 在服务测试中遇到与服务有关的任何问题应报告给服务交付确认书指定的联通香港联络人。联通香港将尽合理努力解决在我们控制范围内的问题。
D. 费用及付款
1. 阁下必须按照相关服务条款及本第 D 条向联通香港支付服务费用。
2. 所有费用的详情在订单表格及/或服务条款中予以列明。
3. 如费用是以定期整笔付款计算,该等费用将自服务生效日期起 算,且我们将提前向阁下开具发票。对于 MPLS VPN 服务,费用将按每一地点计算,并自每一地点服务的服务生效日期起算。如费用是按用量而定期计算,联通香港将在所定之期末向阁下开具发票。联通香港仅开具电子发票,且该等发票将以电邮方式发给阁下。如阁下要求任何其他格式的发票,阁下应提前至少三个月将该要求书面通知联通香港,并须支付行政费用。阁下应以港元(或订单上约定的其他货币)支付发票金额。阁下必须在到期日前支付我们的发票。
4. 阁下可能被要求向我们提供保证金及/或阁下对服务的使用可能受限于信贷限额。在任一情况下,有关详情将在订单中列明。
5. 我们保留在最短合约期或展期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变更费用的权利,以反映政府政策的变化、汇率波动或我们向阁下提供服务而产生的成本的变化。在增加费用的情况下,我们将在最短合约期或展期届满前提前不少于三十(30)日就该增加费用而向阁下发出书面通知。
6. 所有费用均不包括任何及所有适用的税费(如有)。在可行的情况下,该等税费将在相关发票中另行计收。
7. 阁下必须向联通香港支付所有金额,不得抵销(不论是根据法律或衡平法)或反申索,亦不得扣除或预扣任何税费。
8. 如阁下在任何时间因适用法律规定需要预扣、扣除或支付与我们已经开具发票的金额有关的税费,阁下必须:
(a) 在知悉该项义务时尽快通知我们;
(b) 确保预扣、扣除或支付款项不超过适用法律所规定的最低金额;
(c) 在到期日前全额支付预扣、扣除或支付款项,并迅速向我们提供任何收据、凭证或其他付款证明的副本;及
(d) 在有关发票到期应付之时,就已预扣、扣除或支付的款项,向我们支付额外金额作为补偿,使联通香港在该预扣、扣除或支付后收取的净值金额与发票中的总金额相等,犹如未曾作出该预扣,扣除或支付。
9. 对于到期未付的任何费用,应自到期日起计收取利息,直至全额支付本金及任何未付的利息为止。
10. 阁下承认,如无欺诈或明显错误,我们、我们的关联公司及/或代理人就提供的服务或任何互联的网络所产生的记录为该等记录有关事项的初步证据。
11. 如有任何计费及付款查询,请联络订单表格所述的计费联络人。
E. 付款争议的解决
1. 如对发票有任何争议,阁下必须在到期日之前书面通知订单表格所述的计费联络人,并指明:
(a) 存在争议的发票;
(b) 存在争议的费用金额;及
(c) 争议的理由及阁下所依赖的事实。
阁下在发票的到期日前未提出争议的,即视为阁下接受该发票。
2. 如争议的金额少于发票金额的 5%,阁下必须全额支付发票金额。如争议的金额等于或大于发票金额的 5%,阁下必须全额支付没有争议的金额。如阁下根据第 D 条被准许预扣一笔金额,双方必须以良好诚信的态度进行谈判,以尽快解决争议。
3. 如有关发票的争议未能于争议通知日后的四十五(45)日内获得解决,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另一方将此事交由双方约定的专家。如双方未能于前述书面通知后十四(14)日内约定专家,则专家由香港会计师公会会长委任(“专家”)。双方应按专家的合理要求而予以协助。
4. 专家必须于获委任后的六十(60)日内就存在争议的发票作出书面决定。当有关发票的争
议获得解决时(无论是通过双方同意或经专家决定):
(a) 如争议金额或其部分经双方同意或专家决定后属亏欠联通香港,该款项应立即缴付,连同由原发票到期日至付款日期间的利息一起支付;
(b) 如发票的争议金额或其部分经双方同意或专家决定后不属亏欠联通香港,联通香港应在可行情况下尽快出具经修订的发票;或如果经双方同意或决定后属联通香港出具的有关发票金额少于正确的金额,联通香港应就该额外金额出具额外发票,该额外金额应于该额外发票的到期日前应付。
5. 专家的费用、香港会计师公会的行政开支及费用以及联通香港参与专家决定的合理费用应:
(a) 如决定应全数支付争议金额的,由顾客支付;
(b) 如决定不须支付任何争议金额的,由联通香港支付;及
(c) 如决定部分争议金额应由顾客支付,由顾客与联通香港按比例支付。
6. 当发票被接受(不论是视为或以其他方式),可在任何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就应付金额提出诉讼。
F. 修改及维修
1. 联通香港可修改适用于任何服务的网路或技术规格,只要该等修改不会重大变更阁下订立服务合约时服务所具有的特性及功能。
2. 我们可酌情决定或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以进行网路或设备修改、防护或紧急维修。对于任何已经提前安排且由我们进行的维修,我们将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就该等计划内的维修及暂停服务向阁下发出事前通知。对于计划外的或紧急的维修,我们将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提前向阁下发出事先通知。根据本第 F.2 条发出的通知会提供关于维修及暂停期间的详情。我们将在商业上可行的情况下提前与阁下讨论计划内的维修,并打算在尽可能减少对阁下及阁下之使用者影响的情况下实施该等维修。
3.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顾客提供每周7 天24 小时全天候且经协调的独立联络点以安排维修
服务。如有需要,阁下应联络订单表格所述的我们的技术联络点。
G. 顾客责任
1. 阁下除了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外,仍须:
(a) 确保我们、我们的分包商及代理人能进入所有电路位置地址所在的物业和联络点;
(b) 向我们提供所有补充文件,例如使我们能够就服务为阁下取得本地接达的代理信;
(c) 承担我们就服务取得所有本地接达安排的所有责任;
(d) 对顾客设备作出所需的升级,以支援服务,以及提供符合适用法律及适用于有关设备的其他要求的或联通香港合理指定的环保设备空间;及
(e) 在我们或我们的分包商的工作人员在阁下的物业进行安装、测试或维修时,参与任何测试程序,提供伴随服务以及安全的环境。
2. 如我们同意提供与服务相关的任何网路终端或联通香港设备,阁下:
(a) 确认由联通香港或分包商就服务而放置在阁下物业内的任何联通香港设备的所有权仍属于我们或该等分包商;
(b) 对联通香港设备负责,并且不得移动、添加、改装或以任何方式干扰联通香港设备,也不得允许任何人作出上述行为(由联通香港书面授权者除外)。阁下需对联通香港设备的任何损失或损毁负责,但该等损失或损毁归因于正常损耗或由我们或代表我们行事的任何人所引致的除外;
(c) 负责准备安装的地点,包括提供足够的空间、冷暖气及电力;
(d) 向我们或我们的代理人提供合理通道进入安装及维修地点;
(e) 使用合理的谨慎措施保护联通香港设备不受损坏或丢失,并修理或替换任何因盗窃、疏忽、故意行为、未经授权行为或其他在阁下合理控制范围内原因所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联通香港设备;
(f) 当服务或协议因任何原因被终止后,应以原始安装时的状况提供所有联通香港设备供拆除或归还(正常损耗除外),或支付经双方协商一致的修复或保留费用;及
(g) 如由于阁下未能遵守上述义务造成服务中断或无法使用,使我们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3.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在联通香港根据本一般条款向阁下交付所有联通香港供应设备后,其风险同时转移予阁下。所有联通香港供应设备的所有权自阁下全数缴付联通香港供应设备价格后转移给阁下。
4. 阁下应:
(a) 仅为服务所设计及提供之目的而使用服务;
(b) 持有或获得并有效维持所有必需的牌照及许可,并遵守可能适用于阁下或透过阁下使用服务的任何第三方管有或使用服务的任何法律、指引、法规及公约;
(c) 不得按以下方式使用服务,或允许透过阁下使用服务的第三方按以下方式使用服务:
(i) 违反可透过联通香港的网路连接的任何网络、设备或服务的可接受的使用政策;
(ii) 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iii) 欺诈、欺骗或误导;
(iv) 超负荷或引起任何种类网路中断的其他方式;或
(v) 涉及非法或未经授权接达、利用、干扰或监控。
5. 阁下同意:
(a) 对于一端在中国境内的服务,A 点及 Z 点均不得连接至互联网接达服务;及
(b) 如果联通香港合理认为,顾客对服务的使用:(i) 涉及非法或未经授权活动;或 (ii) 可能违反对提供服务(或其任何部分)具有司法管辖权的任何适用法律,则联通香港保留在不必发出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终止服务的权利。
6. 对于阁下未能遵守本第G 条项下的义务,阁下应使我们免负任何责任并对我们作出弥偿。
H. 暂停服务
1. 在下列情况下,联通香港可在不终止本协议及无任何责任的情况下,立即暂停在本协议项下提供给阁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服务,直至另行通知:
(a) 阁下未能支付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费用,且该等费用在联通香港向阁下发出暂停
服务的七(7)日事先书面通知后仍然未付;或
(b) 阁下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重大义务,且如该违约行为可予以补救,在收到要求补救的三十(30)日书面通知后未能补救该违约行为;
(c) 联通香港有义务按照政府机关、应急服务机构或其他主管机关的命令、指示或要求或按照任何适用法律而暂停所有或任何部分服务;
(d) 联通香港认为有必要保障其网络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及/或修理、维护或提高其网络的性能,或防止欺诈或滥用;或
(e) 联通香港由于任何非计划服务中断或其他超出其合理控制的原因而维修其网络或任何网络设备的故障;或
(f) 在任何适用的司法管辖区提供服务被发现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或会导致任何额外的申领牌照要求。
2. 如联通香港根据第 H.1(c)、(d)、(e)或(f)条暂停我们在本协议项下提供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服务,我们应尽合理努力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在尽可能短的期间内暂停。
3. 如联通香港根据第 H.1(a)或(b)条暂停全部或任何部分服务,相关服务的费用在暂停期间内将继续累计,直至阁下纠正违约行为及支付联通香港要求的重新接驳费,之后联通香港将重新提供服务。在任何情况下,如联通香港根据第 H 条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联通香港不被阻却就此或就任何其他事件而行使其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I. 终止
1. 由联通香港终止。在以下情况下,联通香港可立即终止任何服务及/或本协议,或在向阁下发出事先书面通知后取消提供给阁下的任何或全部服务,而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a) 阁下未能支付任何到期应付的费用,且该等费用在联通香港提前十四(14)日向阁下发出书面终止通知后仍然未付;
(b) 阁下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重大义务,且如该违约行为可予以补救,在收到要求补救的三十(30)日书面通知后未能补救该违约行为;
(c) 任何对联通香港、其关联公司或代理人具有有效管辖权和/或司法权的政府或监管部门裁定,本协议项下提供该等服务违反现有法律、条例或规定,或任何裁定、法律或其他正式政府命令使该等服务的提供成为不合法;或
(d) 阁下是清盘令的标的,或无力偿债,或与阁下的债权人达成任何安排或妥协,或为阁下债权人的利益进行转让,或阁下的任何资产成为任何形式的没收或扣押的标的,或进行主动
(并非由于重组或合并)清算或强制清算,或已对阁下资产委任接管人或管理人(或任何类似的事件在注册成立的司法管辖区或阁下的营业地发生)。
2. 如根据第 I.1 条终止服务及/或本协议,阁下同意:
(a) 联通香港可根据适用法律进入任何土地或物业,以及扣押、没收、占有及/或拆除任何置于联通香港的物业且与服务有关的任何顾客设备、联通香港设备及联通香港供应设备,并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顾客设备和联通香港供应设备,以全额或部分偿还阁下亏欠联通香港的款项;
(b) 联通香港可行使法律或衡平法可供联通香港或其关联公司行使的其他补济方法;及
(c) 除了在本协议终止前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外,阁下还必须支付下列第 I.5 条中规定的终止费用。
3. 由顾客终止。如果联通香港严重违反本协议,并且在收到要求补救违约的三十(30)日事先书面通知后仍未能补救该违约行为,阁下可以终止相关服务。阁下无需支付自终止之时起与服务有关的任何费用。
4.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均可通过以下方式终止任何服务:
(a) 在最短合约期结束后,向另一方发出三十(30)日的事先书面通知,但不影响阁下向联通 香港支付所有到期款项的义务,包括未支付的费用及所终止服务的接驳费和/或中断接驳费;
(b) 如发生任何第 T.8 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发出二十四(24)小时事先书面通知,在此情况下,任何一方均毋须负上任何责任或受处罚,但不包括支付该项服务的任何未支付的费用的义务。
5. 终止费用。如联通香港根据第 I.1 条或阁下出于第 I.3 条及第 I.4 条所载者之外的原因要求在最短合约期期间内提前终止任何服务,阁下应向联通香港支付下列终止费用:
(a) 直至终止日(含该日)为止适当累积的所有未支付之安装费、服务费或任何其他开支;
(b) 有关服务的最短合约期剩余期内所有服务费总额;
(c) 联通香港在第三方服务协议项下应支付的任何款项;及
(d) 顾客应支付的任何税费。
阁下确认及同意,阁下在第 I.5(b)及(c)条项下应支付的费用是对联通香港可能蒙受的损失及损害的真实预估。
6. 为免产生疑问,一项服务的终止将不影响双方与其他没有被终止的服务有关的权利与义
务。
J. 第三方使用
在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阁下可以转售并允许第三方使用服务:(a)该转售或第三方使用不会减少或改变阁下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b)第三方使用服务必须遵守本协议及所有适用法律;(c)阁下必须持有或满足可能适用于该转售或第三方使用的所有牌照、许可及其他要求。对于联通香港及其关联公司、雇员、代理人、合作伙伴、分包商及供应商因任何第三方与服务有关而提出的任何及所有索赔(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有关经使用服务而传输的内容或违反资料保护立法的索赔)所引起的所有责任及费用(包括合理的法律费用),阁下特此向上述各方作出弥偿、为其进行抗辩,并使上述各方免受损害,而不论行为的方式,亦不论由于或因为合同、侵权、违反法定责任,或严格责任而产生。然而,阁下没有义务就人员伤亡责任而向任何人提供弥偿。
K. 保证及责任的限度
1. 联通香港保证会以一个合格电信服务供应商应有的合理技术及谨慎提供服务,并在其控
制范围内的无法接通网路的情况下尽一切合理努力重新提供服务。
2.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们、我们的关联公司及/或代理人均不须就任何损失而对阁下负责,除非联通香港未能达到相应的服务水平,在此情况下,阁下就该不及格服务享有的唯一救济应(受限于第 I 条)为有关服务水平所规定。
3. 任何一方就本协议项下提供的任何服务或该等服务的履行须承担的最高责任应以诉因产生之日前十二(12)个月(或如联通香港接受有关订单起计不足十二(12)个月,则自联通香港接受该订单之日起至有关事件发生之时)内阁下为有关服务向联通香港已缴付或应支付的总金额为上限,但本 K 条不排除或限制:
(a) 双方与服务水平有关的权利与义务;
(b) 任何一方对人员伤亡的责任;
(c) 任何一方(“违约方”)对于因其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或者其或其直接控制的任何第三方的疏忽或违法行为、不作为或不履行给另一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财产损毁所承担的责任;
(d) 任何一方对于违反第 L 条项下的保密义务所承担的责任;或
(e) 任何一方对于因提供服务而侵犯另一方或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所承担的责任。
4. 如任何适用法律隐含保证或条件,或对我们、我们的关联公司或代理人施加义务,而该等保证、条件或义务不能或仅能在有限的范围内排除、限制或修改,则在我们、我们的关联公司或代理人有权如此操作的范围内,我们、我们的关联公司及代理人在适用法律项下的责任应限于:
(a) 再次提供服务,或支付再次提供服务的成本费用(由联通香港选择);
(b) 维修或重置财产或支付维修或重置的成本费用(由联通香港选择);或
(c) 适用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但不包括我们、我们的关联公司及代理人与以下各项有关的责任:(1)人员伤亡;或(2)违反第 L 条项下的保密义务。
5. 阁下应就所有索赔向我们、我们的关联公司及代理人提供弥偿,但由于联通香港违反本协议或联通香港或在其合理控制范围内的任何人的疏忽或不当行为、不作为或不履行所造成的除外。本协议的规定不限制任何一方对人员伤亡的责任。
6. 在不限制本协议其他规定所载的除外责任或限制或对人员伤亡的责任的前提下,我们、我们的关联公司及代理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就任何间接损失而对阁下或任何第三方或透过阁下索赔的任何人承担责任,不论行为的方式,亦不论基于合同、违反法定责任、严格责任或侵权,包括但不限于疏忽。我们、我们的关联公司及代理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归因于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服务、产品或行为而引起的任何损害负责。
L. 保密
1. 自双方就本协议前进入谈判之时起至本协议终止后的三(3)年届满之时,收到机密资料的一方(“接收方”)必须对机密资料保密,且不能在未经披露方同意下披露机密资料,并应至少采用其对待自身的机密资料或专有资料的相同谨慎责任程度对待机密资料。为保持本协议之保密性,双方均为本协议所含之机密资料的接收方。
2. 尽管有上述规定,下列机密资料不被视为机密,且接收方没有义务对该机密资料保密:
(a) 接收方非因违反其知悉的保密义务而已知悉的机密资料;
(b) 非因接收方的疏忽或不当行为而属于或成为公众知悉的机密资料;
(c) 接收方通过其他途径收到的机密资料,此种途径没有类似限制,亦没有违反本协议;或
(d) 由披露方在没有对第三方权利加诸类似限制的情况下提供给该第三方的机密资料。
3. 如接收方应法律程序要求或规定需要披露任何机密资料,接收方将迅速通知披露方,以便披露方得以寻求适当的保护令,或同意资料的发放。
4. 在联通香港与管理及实施本协议相关而收集任何个人资料的范围内,该等个人资料将被视为机密资料,但受限于联通香港在本第 L 条中所规定的权利及义务。
M. 顾客信息
1. 联通香港将要求阁下就提供服务而提供顾客信息。阁下可拒绝提供该等信息,但联通香港保留拒绝向阁下提供服务的权利。
2. 阁下同意并明白,联通香港可能出于以下原因而使用顾客信息:
(a) 向阁下提供服务,包括为了向阁下提供服务而将该等顾客信息转交给其他电信网络供应商或第三方,及/或为使关联公司或合作伙伴提供任何服务而将该等顾客信息转交给该等关联公司及合作伙伴;
(b) 就我们的关联公司及代理人提供的一项服务或多项服务,营销我们、我们的代理人、关联公司、合作伙伴或子公司提供的产品及/或服务;
(c) 与提供服务相关,分析、证实及查核阁下的信用、付款及/或状况;
(d) 与提供服务相关或应阁下的要求,处理任何付款指示、直接扣款额度及/或信用额度;及
(e) 与服务或我们的关联公司提供的任何产品或服务相关,实施阁下在联通香港或其关联公司处开立的账户的日常运作,及/或向阁下收取欠款(可能包括向收款代理人披露顾客信息);
(f) 为防止或侦查犯罪行为而作出法律或政府机关要求的披露;及
(g) 双方可能同意的任何其他目的。
3. 阁下应将可能影响到向阁下提供服务的顾客信息的任何变化通知我们。如被要求,阁下应向我们提供我们就阁下及阁下使用服务而合理要求的信息,以:
(a) 协助我们遵守我们在任何适用法律项下的义务;
(b) 就遵守该等义务而向任何政府机关作出报告;或
(c) 评估阁下是否已经遵守、正在遵守及将能够遵守阁下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4. 顾客同意,顾客信息可在香港或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披露及转交给联通香港的关联公司、代理人、承包商、电信运营商、任何其他第三方(包括代收欠款公司、信贷资料服务机构、保安机构、信贷提供者或其他金融机构,及联通香港的任何实际或拟议受让方或受让人),以便该人为了第 M.2 条所列的目的而使用、披露、持有、处理、保留或转交该等顾客信息。
N. 反洗钱规定
顾客应遵守有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及制裁的所有适用法律(合称“AML”)。顾客应充分配合联通香港(实地或以书面形式)对顾客的身份、实益所有权及 AML 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其制裁和政治敏感人物审核以及可疑交易监控和报告程序)进行合理的尽职调查。联通香港有权保留就顾客取得的身份证据和证明文件的副本。联通香港可根据其
AML、反欺诈和其他合规和安全政策及程序,暂停对顾客的交易的审批流程,或对顾客使
用服务的能力加以合理的限制和控制。该等限制可包括(但不限于)拒收付款或者暂停/限制任何服务。联通香港可为了遵守适用法律项下的可疑交易报告和举报规定的目的,在不通知顾客的情况下向相关机构报告可疑交易。
O. 遵守道德和环保规范
顾客承诺遵守并要求其分包商及其控制的任何人遵守与合乎道德的负责任行为相关的所有适用的国家、地区和国际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权、环保、可持续发展、贿赂和腐败的那些规则。
P. 数据隐私
顾客应自行负责(如适用)提供收集、使用、披露和转移个人信息所需的一切必要通知,及
/或取得收集、使用、披露和转移个人信息所需的一切必要同意。每一方将尽商业上合理的一切努力确保个人信息不会被擅自或意外访问、处理、删除、丢失或使用,并且如发生擅自或意外访问、处理、删除、丢失或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将立即通知另一方。顾客应确保联通香港可将其因提供任何服务而取得的数据转移给被委托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联通香港义务的任何联通香港关联公司。
Q. 出口管制
1. 顾客应遵守对联通香港根据本协议提供的所有硬件、软件和其中的组成部分(就本出口管制条款而言,合称“项目”)有约束力的适用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以及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和国际机制(就本出口管制条款而言,合称“法律”)。
2. 顾客应按照该等法律的要求,自负费用取得一切必要的授权、许可或牌照,并在相关国家机构进行登记。顾客应实施有效的内部合规计划以确保遵守适用的法律。
3. 所有项目仅供用于民事用途。顾客保证,其及其关联公司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军事最终用户或为了任何军事最终用途,进口、出口、再出口、转让、转移、撮合或释放项目。
4. 顾客还保证,其及其关联公司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将项目出售、转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提供给任何一方用于适用法律所禁止或限制的最终用途,例如核武器、生化武器或化学武器、导弹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用途或者支持恐怖主义行为的用途。
5. 在视为必要时,联通香港可对顾客遵守本出口管制条款的情况进行审查。顾客同意提供有关出口管制合规的交易记录、支持文件和信息,并同意配合联通香港进行可能的审查。顾
客还应确保按照适用法律保存记录以满足联通香港的任何审查要求。
R. 欺诈
防止出现涉及双方各自网络或服务的任何类型的数据欺诈、滥用、不当使用或损害,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因此,在发生该等事件时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交换所有必要和相关的数据
(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并共同讨论和制定旨在防止或消除该等欺诈、滥用、不当使用或损害的措施,但是,在适用法律禁止一方向另一方转移信息的情况下,一方不得向另一方转移信息。
S. 安全要求
1. 每一方应确保其根据本协议提供的服务符合本条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安全要求。
2. 每一方应确保,其员工、承包商和代表其行事的第三方根据本一般条款第 L 条的规定对本协议项下披露的任何机密资料保密。
3. 每一方将在本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候尽一切合理努力识别与其根据本协议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漏洞、威胁或风险。在出现与安全相关的缺陷时,每一方应告知另一方。
4. 双方在得知可能影响本协议项下之服务的任何安全漏洞、潜在的安全漏洞或任何涉嫌滥用行为时,应立即告知对方。
5. 双方应合作,以消除任何类型的安全事故。
T. 一般条款
1. 宣传及广告。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刊登或使用涉及另一方名称、标识、商标或服务标记的任何广告、销售推广材料、新闻稿或其他宣传材料,但联通香港可在其广告和销售推广材料中将阁下列为其服务使用者之一。
2. 管辖法律。本一般条款和由它设立的本协议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受限于第 E 条的规定,每一方不可撤销地及无条件地服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专属管辖。
3. 所有权。本协议无意设立或赋予,亦不会设立或赋予阁下对任何服务、其配置或用以提供服务的相关设备和资产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利益。
4. 可分割性。如任何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裁定本协议的任何条文为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则相关条文将从本协议分割出来,而其余条文将维持十足的效力及效用,且如有必要,双方应迅速及真诚地商议替代条文。
5. 转让及分判。 受限于第 J 条的规定,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出让或转让本协议。然而,虽有前述规定,我们可以:(a) 自由地将本协议出让或转让给我们的任何关联公司、合作伙伴或代理人;(b)自由地转让我们收取服务的付款的权利;及(c) 分判任
何服务或其部分,但我们将继续负责我们的任何分包商的履约。任何与本条不一致的意图转
让将无效。为执行本第 T.5 条,双方同意将签署一切合理所需的文件及采取一切合理所需的行动。
6. 独立订约人。根据本一般条款,双方均为独立订约人,并对其自身人员及运营维持全部控制权。除在上述第 C.3 及第 G.1(b)条所订明者外,任何一方将不会成为另一方的合作伙伴、代理人、受信托人或法律代表。
7. 不存在第三方受益人。本协议不是为让任何第三方受益而订立,不可由任何第三方强制执行,亦不授予任何第三方任何补救措施、权利主张或权利。
8. 不可抗力。如因为对阁下或联通香港而言超出其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洪水、火灾、闪电、地震、暴风、爆炸、流星、事故、禁运、封锁、罢工、暴乱、民事骚乱、暴动、暴徒的暴力行为、战争或类似战争的状况、恐怖主义或公敌行为、瘟疫、大规模流行病、检疫、无法采购物资或运输设施、国家或地区紧急状态、电力中断、劳工纠纷或劳动力短缺、任何政府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法律法规的变更、或超出其合理控制的任何其他天灾等事件或情况(“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延迟或未能履行本协议的任何部分,阁下及联通香港均不必负责。然而,任何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将不免除阁下向我们支付在不可抗力事件前已提供服务的应付费用或因为阁下在此后继续使用服务而产生的费用的义务。任何一方意图适用不可抗力事件的豁免规定的,必须给予另一方关于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的合理书面通知,列出对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预期影响。如果影响到一方的任何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三(3)个月,任何一方均可在给予另一方二十四(24)小时的事先书面通知后终止受影响的服务。如果一项服务因为不可抗力事件而被终止,除要支付任何未缴付的费用外,任何一方将不会招致任何责任或罚款。
9. 监管变更。服务可能受一个或多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和法规管辖。如果服务在某个适用司法管辖区的提供被发现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或导致任何额外的申领牌照要求,联通香港可在向阁下发出合理事先通知后取消或暂停该等服务。阁下必须支付在服务取消或暂停前的该等服务的任何费用,但不须负责任何其他款项。联通香港将尽商业上合理努力恢复服务,或提供根据有关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获得允许的功能相若服务。联通香港将寻求与阁下就功能相若的替代服务之定价条款达成一致。对于因为服务的适用法律的变更而令任何人招致的任何损害或费用,我们概不负责。
10. 通知。本协议项下要求或准许的所有通知均必须采取书面或电邮形式,并在下列情况下视为已被指定收件人收取:(a) 亲自派递给收件人的,交付时;(b) 以付款方式由快递公司派递的,交付后三(3)个工作日; 或 (c) 以传真或电邮派递的,经发件人之设备确认收到时
(或如没有确认,则为派递后的下一个工作日)。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项下要求或准许的所有通知必须以下列方式发出:(i) 给顾客的,注明订单表格所述的联络人;及 (ii )给联通香港的,注明我们的计费联络点或商务联络点(视适用而定)。任何一方可在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七(7)日事先书面通知后变更其于订单上所示的通信地址。
11. 继续有效。本一般条款中任何根据上下文拟于本协议终止后适用的条文将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12. 弃权。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在某一特定情况下违反由本一般条款设立的本协议而作出的弃权,将不视为对日后相同或不同违约行为的弃权。任何一方在某一特定情况不行使任何权利,将不视作该方日后也放弃行使相同或不同的权利。
13. 英语文本。 本一般条款以英文编制,并在所有方面应以英文为准。在解释本一般条款时,任何其他语言的翻译文本均没有任何效力或效用。
14. 抵销。联通香港可自行决定以其欠付阁下的款项抵销阁下拖欠联通香港的任何款项。
U. 定义
1. 在本一般条款中,下列术语的含义如下:
关联公司指,就实体而言,直接或间接控制该实体、被该实体控制或与该实体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其他实体,包括拥有另一实体 50%或以上股权的实体。
适用法律指(a) 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适用法律、规则或规例; (b) 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政府机关的任何有关合法裁定、决定或指引; (c) 任何电讯牌照、任何具有约束力的行业标准或行业守则项下的任何适用义务;及 (d) 任何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协议。
工作日指提供服务所在的顾客或其客户的处所地点(或如提供服务的地点多于一个,则为由联通香港指定的地点,或在没有指定的情况下,为香港)之每一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或公众假期)。
费用指根据相关订单及服务条款或适用的计费表或本一般条款计算的服务费用,包括:(a)初始费用,其包括由本地接入服务供应商征收的安装费和其他非经常性收费,每个端口的安装费和每个 PVC 的安装费;(b)月度经常性费用,其每月或每年按一整笔款项或以使用量为基准计收;(c) 联通香港就有关服务而为阁下取得本地接入的,本地接入费及/或相关开支;及(d) 任何其他杂项收费或征费。
电路位置地址指如服务的任何项目在联通香港接入点以外的位置提供时,顾客为该服务项目的一个或两个端口在订单中指定的位置。
机密资料指本协议以及由一方与本协议或服务相关或在本协议前的洽商过程中向另一方披露的各种形式的所有资料,包括标明或合理地理解为机密或专有的资料。
间接损失指一方的任何利润、间接、特殊、经济、惩罚性或附带损失,包括商誉、收入、议价或机会、数据损失或损坏,或预期节余或业务损失,不论是否因疏忽或其他原因引起,及不论是否因本协议、任何服务或未能提供或延迟提供服务或与之相关所产生。
联通香港、我们及我们的指中国联通(香港)运营有限公司。
联通香港接入点指由联通香港或其关联公司及合作伙伴维护的网路接入点。
联通香港设备指由联通香港或其代理人拥有或许可且顾客与服务相关而使用的设备(包括任何软件)。
联通香港已售设备指联通香港为了提供服务而出售给顾客并放置在顾客处所内的设备(包括向顾客授予许可的任何软件)。
顾客、阁下及阁下的指订单上标明的顾客。
顾客设备指顾客与服务相关而使用的设备(包括嵌入在该设备或在该设备上运行的软件),但不包括联通香港设备及联通香港已售设备。
顾客信息指与提供服务相关提供给联通香港的顾客信息(包括个人信息)。
交付及已交付指涉及服务的联通香港电路及非联通香港电路测试完成后向顾客交付服务或其任何部分。
到期日指有关发票日期后三十(30)日。
一般条款指本文件设立的一般条款及条件。
知识产权指法例、普通法及衡平法项下与商标、商品名称、标识及式样、发明、专利、外观设计、版权、电路布局、机密资料、诀窍和商业秘密相关而赋予的所有权利,以及其中所有权利和权益或使用其任何之一的许可。
利息指相等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为香港贷款厘定的最优惠贷款利率加 2%的年利率,并每日复利计算。
本地电路指将顾客或其用户的处所连接到同一国家、地域或司法管辖区内的国际网关之电路。损失指无论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根据法规或以其他方式引起的:
(a) 因本协议或违反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间接损失;
(b) 因不在一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第三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引致或随之而起的任何损失;或
(c) 因下列原因或与之相关而引起的任何损失:
(i) 联通香港在本协议项下需要提供的任何服务在开始提供时的任何延误或提供任何服务时的任何中断;或
(ii) 通过任何一方的网络传输数据时的任何错误或遗漏。
最短合约期指订单中指定的每项服务的最短承诺期(即由服务生效日期起计至少一(1)年),且如果在订单中没有指定最短承诺期,则最短承诺期将是自服务的服务生效日期起计一(1)年。
非联通香港电路指在第三方网络的电路,包括连接或将连接到联通香港所提供的任何服务之本地电路或国际半电路。
订单或订单表格指其格式由联通香港不时确定的服务的顾客订单确认书,并包括其附载或提及的任何附表和附录。
一方指联通香港或阁下,而双方则指联通香港及阁下。
个人信息指与某一活着的人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任何数据,通过该等数据可以直接或间接确定该人的身份,并且该等数据以可以访问或处理的形式存在。
接入点指相关服务的存在点或互连点。
接口指在订单中列明并由联通香港、其关联公司或合作伙伴或代理人在联通香港接入点提供以便与有关服务互连的设备或设备特点。
PVC 代表“永久虚拟连接”或“永久虚拟电路”,并指在两件数据终端设备之间之分组交换网络上提供与私人专用线路服务相若功能的虚拟电路。
服务指订单所述的由联通香港不时提供给阁下的电讯服务或其任何部分。
服务生效日期指以下较早出现的日期:(i)服务交付日期后第七日;或 (ii) 我们通知阁下的任何其他日期。
服务交付确认书指联通香港在服务交付后发给顾客的书面通知,顾客需要签署及交回该通知以确认其接受服务。
服务水平指有关服务条款或订单中指定或不时通知给顾客的承诺服务水平,而联通香港将根据此服务水平尽合理努力提供服务。
服务条款指不时适用于相关服务的特别条款及条件。服务测试指服务生效日期前阁下测试服务的机会。 软件指联通香港不时提供或许可使用的任何软件。
税费指任何税(包括增值税和销售税)、关税、附加费、征费、课税、扣减、收费、税项、预扣税及印花税或交易税(在每一种情况下,无论是否在服务生效日期存在),加上直接或间接因为本协议的存在或实施而产生或与服务相关或因为支付该等税项、费用、关税及附加费的义务而产生的所有及任何利息、开支、罚款、处罚、征费或其他费用,但不包括联通香港与供应服务或销售设备相关的收益或资本利得税责任。
期限指根据每一订单向阁下提供有关服务的协议期限,自服务生效日期起至有关订单届满或终止(以较早发生者为准)之时。
第三方服务协议指联通香港与第三方运营商根据本一般条款(详见第 C.3 条)签订的协议,以使该第三方运营商可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包括本地电路及其他非联通香港电路。
2. 标题仅为方便参考而设,不影响本一般条款的解释。
3. 提述条款时,指本一般条款的条款。
4.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单数词包括复数词,表示男性的代词,包括女性和中性,反之亦然。
V. 全部协议
x一般条款(包括订单及/或服务条款)构成双方之间关于有关服务的全部协议,并取代之前关于有关服务的所有书面或口头协议、建议、xx、声明或谅解。尽管有任何其他相反规定,联通香港保留在任何时候,经或不经通知阁下,而变更或修订本一般条款的权利,该等变 更 或 修 订 将 于 其 公 布 在 联 通 香 港 的 网 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之时生效。阁下在本一般条款
之变更公布后持续使用服务,即构成阁下对任何经变更的或额外的条款条件的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