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P×T 30
《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
(崇明固体废弃物处置综合利用中心二期工程项目)
签约日期
2021 年 月 日
目录
14.7 紧急状态下的垃圾清运切断及削减提供的垃圾量、送电量 27
《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
(崇明固体废弃物处置综合利用中心二期项目)
鉴于:
1、崇明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与上海城投瀛洲生活垃圾处置有限公司于 2015年签署《上海市崇明区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场一期工程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下称“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保持有效;
2、上海城投瀛洲生活垃圾处置有限公司(下称“项目公司”)已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投资建成上海市崇明固体废弃物处置综合利用中心一期工程项目,项目已投入商业运营;
3、为提升崇明区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水平,本项目已取得可研报告批复(沪崇发改【2018】487 号),崇明区将在原一期垃圾焚烧项目 2×250t/d 的基础上,新建额定焚烧处理能力为 1×500t/d 的焚烧炉,全厂合计配置(2×250+1×500) t/d 的焚烧炉,全年可处理生活垃圾、原填埋场的陈腐垃圾、干化后的污泥、建筑垃圾分拣物、可燃性工业垃圾、农业废弃物等共计
33.3 万吨,其中二期工程全年最大处理能力为 18.25 万吨。
4、依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项目公司获得独占性地处理崇明区地域范围垃圾的处置权及投资垃圾处置项目的优先权。经崇明区人民政府批准,崇明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和项目公司就崇明固体废弃物处置综合利用中心二期项目订立本协议作为“特许经营协议”的补充,以便对投资、建设、运营崇明固体废弃物处置综合利用中心二期项目的相关事项所需遵循的条款和条件作出规定(下称“本协议”)。
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上海市崇明固体废弃物处置综合利用中心二期工程,日处理规模为 500
吨/日,全年处理能力为 16.65 万吨的固体废弃物(含生活垃圾、干化后的污泥、建筑垃圾分拣物、可燃性工业垃圾、农业废弃物等)焚烧项目。
协议一方:崇明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下称“绿化和市容局”)机构代码:
地址:
单位负责人:
协议另一方:上海城投瀛洲生活垃圾处置有限公司(下称“项目公司”)注册号:3102301101582
住所: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 68 号 606 室法定代表人:xxx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愿意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实施本项目,并授权崇明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崇明固体废弃物处置综合利用中心二期项目)及其附件。
本项目:指上海市崇明固体废弃物处置综合利用中心二期工程,日处理规模为 500 吨/日,全年处理能力为 16.65 万吨(按年运行 8000 小时计算)的固体废弃物焚烧项目。本项目也称“项目设施”。公用设施:指由绿化和市容局为了项目施工和运营,连接至场区边界并在
特许期内负责维护和正常服务的输变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等设施。
本协议:指绿化和市容局与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补充协议》(崇明固体废弃物处置综合利用中心二期项目),包括附件一至附件三,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批准:指需从政府部门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或为垃圾焚烧厂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批准。
运营与维护保函:指项目公司向绿化和市容局提供的针对项目运营和维护阶段的担保书。
法律变更:指
(a)在本协议签订日之后,任何政府部门对任何法律、条例、法规、通知、通告及环保排放标准、安监、社保标准的实施、颁布、修改或废除;
(b)在本协议签订日之后,任何政府部门对有关任何批准的发出、续延或修改实施、修改或废除了任何实质性的条件。
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
(a)导致适用于项目公司的税收、税收优惠、关税及发电上网售电单价发生任何变化;
(b)实施、修改或取消了对垃圾焚烧厂的投资、建设;以及对于垃圾焚烧厂的运营、维护或移交的要求。
6.1 授权范围
6.1.1 特许权
绿化和市容局授予项目公司独占的权利:
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处理能力为 500 吨/日的上海市崇明固体废物处置综合利用中心二期工程的垃圾焚烧厂项目。项目公司负责处理崇明三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江苏启隆乡和海永乡的生活垃圾及陈腐垃圾,以及崇明三岛污水处理厂的污泥,以及经过终端处理的工业垃圾。在优先保证足量焚烧处理上述垃圾的前提下,焚烧处理来自第三方提供的一般工业垃圾和农业垃圾。
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依约提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的服务,并向绿化和市容局收取垃圾处理服务费。项目公司可利用垃圾焚烧余热发电且电力可上网出售,绿化和市容局协助项目公司与电力部门签订相关协议。
6.1.2 特许经营权的独占性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之外,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及本协议授予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是独占的,绿化和市容局不应将特许经营权的任何部分授予其他任何一方,除非项目公司严重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导致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终止权利,或项目公司严重违反法律。
项目公司将独占性获得处理崇明区范围的生活垃圾的权利,除非垃圾供应数量已超出项目公司处理垃圾的设计能力。
6.2 特许期和特许期的延长
6.2.1 特许期
上海市崇明固体废物处置综合利用中心二期工程是上海市崇明固体废物处置综合利用中心工程的组成部分,特许期自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由甲乙双方于2015年4月21日签订的《上海市崇明县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场一期工程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特许期届满之日到期(即2045年4月21日),除上述“补充协议”及本协议约定的提前或延长特许经营期限外。
6.2.2 特许期的延长
如发生下列情况:
(a)绿化和市容局违反本协议规定,导致商业运营开始日延误;或
(b)不可抗力导致商业运营开始日延误或者导致垃圾焚烧厂二期项目的建筑设施、设备严重损害,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运营的;或
(c) 因群发事件导致项目建设或运营受阻时间累计超过十四个工作日的;
或
(d)发生本协议所述的法律变更。
如果上述情况发生在建设期,则项目建设期自动相应顺延。
如果由此引起的项目公司全部经济损失不能由绿化和市容局以其他方式补
偿,或者无法由项目公司根据本协议规定的保险得到补偿,那么特许期应相应延长,以使项目公司保持在与未发生该事件之前同等经济地位。
6.3 转让和抵押
项目公司拥有垃圾焚烧厂二期项目所有设施、设备的所有权。除将项目特许权作为本项目的融资质押担保外,未经绿化和市容局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将本项目特许权及项下所有设备、设施对外提供质押或其它的物权担保,也不得将本项目特许权向第三方转让。
6.4 绿化和市容局的主要义务
(a)依照本协议的规定,绿化和市容局授予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独家的权利以投资和建设垃圾焚烧厂二期项目;
(b)依照本协议规定交付需用于本项目的土地,并负责完成本项目前期工程,包括征地拆迁、三通一平及市政配套;(c)依照本协议规定,将崇明区生活垃圾垃圾提供给项目公司焚烧,支付垃圾处理费;
6.5 项目公司的主要义务
(a) 依照本协议规定承担项目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等责任和风险。
(b) 依照经批准的相关规划以及本协议约定负责实施本项目,确保项目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
(c) 依照本协议规定对项目设施进行运营维护,持续、安全、稳定地提供服务,并确保垃圾处理产出及污染物排放达到本协议约定的标准。
(d) 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自费取得和保持项目建设和运营维护所要求的所有批准,并应督促项目建设承包商、运营维护商取得并保持所需的一切此类批准。
7.1 绿化和市容局的声明和保证
绿化和市容局在此声明和保证:
(a) 本项目、本协议及其附件已经得到崇明区人民政府的批准;
(b) 绿化和市容局完全有权签署本协议,已被授权并有能力履行其在本
协议项下的义务;
(c) 在特许期内,根据国家有关土地法律和法规,保证项目公司能够拥有合法使用本协议规定的项目所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d) 保证与项目公司相互协助,获得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批准。
7.2 项目公司的声明和保证
项目公司在此声明和保证:
(a) 项目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注册的公司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法人资格、权力和能力;
(b) 项目公司巳经落实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
8.1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绿化和市容局委托崇明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对垃圾焚烧厂二期项目运行过程的处理标准、环境标准实施监管,项目公司必须按照法律执行。
8.2 协调委员会
8.2.1 组成
在本协议签署后三十(30)日之内,双方应成立一个由包括绿化和市容局和项目公司在内的有关各方的代表组成的协调委员会。任何一方均可在任何时间经通知其它方后更换其协调委员会成员。该委员会应制订召开会议、保存会议纪要和运作的程序。
8.2.2 决定事项
协调委员会应负责对本项目的建设、验收、运营及维护的事项提出建议并对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这些事项应包括:
(a) 协调双方在建设、验收、运营及维护方面的计划和程序;
(b) 讨论由于不可抗力发生而影响配套设施或本项目时应采取的步骤;
(c) 有关安全运营的事项;
(d) 澄清绿化和市容局为处理特殊或突发性的大批量垃圾而制订的应急计划;
(e) 协调解决本协议项下的争议;
(f) 审议和修改安全保护计划并报绿化和市容局批准;及
(g) 双方同意的其他事项。
8.2.3 诚信原则
各方应要求其在协调委员会的成员以诚信的态度处理该委员会所涉及的事务。项目公司应尽其合理的努力在本项目建设、运营、维护中采纳该委员会的决定。项目公司根据协调委员会之决定作出的任何行动必须符合本协议的规定。
协调委员会的相关费用应由项目公司承担。除非绿化和市容局和项目公司一致同意,协调委员会的成员不应从项目公司获取任何报酬。
8.2.4 协调委员会的决定
协调委员会的决定不应解除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亦不应损害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无论该方在委员会中的代表对该决定持何种态度
(赞成,否决或弃权)。
二期项目厂址位于一期规划红线范围内,一期项目规划红线范围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长江 1、2#大堤内的 U 型河道之间的区域,行政区划属于港沿镇垦区。二期项目用地位于一期规划红线地块的东西两侧,建设用地面积约 51 亩。
本协议所涉的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公司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获得上述土地使用权。项目公司按照绿化和市容局书面确认的金额支付土地补偿金,该费用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9.2 场地使用限制
项目用地为垃圾焚烧厂二期项目专用,在未事先得到绿化和市容局的书面许可之前,项目公司不得将场地另作他用。
项目公司应根据按政府批复的技术文件规定的垃圾焚烧技术规范以及适用的法律进行项目设施的设计。
10.2 设计变更程序
项目公司在初步设计的基础上,在不影响工期、环境、技术规范等情况下可以修改初步设计,修改初步设计时应向绿化和市容局提出书面修改建议,由绿
化和市容局协调相关部门予以审核。
绿化和市容局应在收到项目公司初步设计修改建议后七(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在上述期间内,如果绿化和市容局没有书面答复或在书面答复中没有拒绝,则修改建议应视为被批准。对绿化和市容局书面答复中提出的问题,项目公司应给予答复,未经绿化和市容局书面批准或视为批准,项目公司不得修改初步设计。
11.1 绿化和市容局的主要义务绿化和市容局的责任应包括:
(a)依据第 9.1 条的规定提供建设土地;
(b)在相应的建设进度日期或之前完成项目前期工程;
(c)在建设期间协调和推进所有与有关政府部门相关的事宜;
(d)在相应的建设进度日期或之前协助项目公司获得并协助项目公司保持将由绿化和市容局或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审核和批准;
(e)在相应的建设进度日期或之前完成配套公用设施,并向项目公司提供配套公用设施服务;
(f)在相应的建设进度日期或之前完成进场道路; (g)根据第 8.2 条的规定指定协调委员会成员。
项目公司应依照本协议负责所有建设工程,并承担建设工程的所有费用和风险。项目公司的责任应包括:
(a)在相应的合同规定的进度日期或之前开始工程建设;
(b)根据按政府批复的技术文件规定的垃圾焚烧及技术规范和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设计要求和质量要求进行工程建设;
(c)在其施工方法和过程中注重安全以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
(d)在建设期间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当地居民和商业的干扰和不便;
(e)申请并及时获得本项目所要求的任何政府部门的批准,并使其保持有效,同时支付获得上述批准所需的所有费用和支出;
(f)根据第 8.2 条指定协调委员会成员。
(a) 项目公司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在建设工程开始以前,项目公司应制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项目公司应使绿化和市容局可持续获得完整的有关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有关方面质量控制结果的文件。
(b) 绿化和市容局对质量控制要求的权利
在不影响项目公司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下,绿化和市容局有权在工程建设期间对项目公司及任何建设承包商的质量控制进行检查,以确认建设工程符合本协议规定的质量要求。项目公司应协助进行这类检查。
(c) 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如果建设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严重不符合本协议的质量和安全要求,绿化和市容局可以对此给予项目公司通知。如果项目公司在收到绿化和市容局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不能或拒绝修正不符合的工程,绿化和市容局应有权自己进行或聘请第三方进行修正工作,由项目公司承担费用。在这种情况下,项目公司应允许绿化和市容局的指派的施工人员或承包商为此目的进入垃圾焚烧厂和建设施工场地。
项目公司提供完成建设工程所需的所有设备、材料和其他物品,无论其是临时性的还是永久性的。建设工程所需的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供应、进口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实施并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11.5.1 建设承包商的选择
为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项目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建设承包商完成本项目的建设工程,并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11.5.2 建设承包商的更换
根据建设承包合同的相关规定,在建设承包商违约的情况下,项目公司应有权终止建设合同和更换建设承包商。更换建设承包商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
11.5.3 项目公司对建设承包商的责任
(a)项目公司对于建设承包商、其代理人或任何其直接或间接雇佣的任何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对绿化和市容局承担责任,就如其作为或不作为是项目公司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
(b)项目公司与建设承包商签订的建设合同应包括本协议项下项目公司应履行的与建设合同相关的条款内容。
11.6 由绿化和市容局提供的配套市政公用设施及服务绿化和市容局应承担下列工作以协调建设工程:
a)绿化和市容局应于项目建设开始前完成项目范围内动拆迁,保证项目公司获得项目建设土地的合法使用权。
b)绿化和市容局应不迟于建设相应的进度日期,建设、安装并提供或指定第三方建设、安装和提供垃圾焚烧厂所需的输变电、供水、排水和通讯配套市政公用设施至本项目红线边界(若有)。
双方应按下列项目计划规定的进度日期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垃圾焚烧厂建设的项目计划及进度见下表:
内容 项目公司应进行的工作: | 最晚完成日期 |
主体工程开工 | 2019 年 9 月 19 日 |
点火投烧垃圾 | 2021 年 5 月 15 日 |
“72+24”验收 | 2021 年 6 月 30 日 |
如果出现下述情况,上述进度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修改:
(a)第 26.1 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b)由于绿化和市容局的违约而造成的延误; (c)由于项目公司的违约而造成的延误;
(d)由于政府主管部门的原因,项目公司未及时获得和保持项目建设所需的批准而造成的延误。
项目公司应每月向绿化和市容局提交建设工程进度报告,该报告应详细说明已完成和进行中的建设工程的情况以及绿化和市容局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
除本协议规定要求项目公司向绿化和市容局提供的质量控制报告之外,进度报告应另行提交。
11.9.1 工期延误的通知
在任何时候,如果一方合理地预计或实际情形已出现建设工程不能达到项目计划所要求的进度日期,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说明工期延误的原因,包括对任何xx为不可抗力的情况的描述以及该方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发出上述通知不应解除各方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11.9.2 项目公司克服工期延误的措施
如果项目公司提出或实施的措施不足以解决预期或现实的延误,并且延误不是由于绿化和市容局未及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造成的,绿化和市容局可要求项目公司支付费用,采取绿化和市容局认为必要的补救措施,以达到项目计划的要求,
(a)建设工程的监督和检查
绿化和市容局或其指定或委托的机构有权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并可在项目公司代表参加的情况下进行检查,绿化和市容局的监督和检查不应干扰施工。
(b)监督和检查的费用
所有上述监督和检查的费用由绿化和市容局承担。但如果上述监督和检查的结果表明建设工程或所用的材料有任何实质性缺陷,则上述监督和检查的费用应由项目公司予以补偿。
(c)监督和检查的通知
绿化和市容局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前通知项目公司将进行检查。项目公司应
当提供或责成建设承包商提供绿化和市容局合理要求的进入场地的便利条件(包括绿化和市容局代表的临时办公设施),以及提供协助和设备,以利于绿化和市容局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按上述规定承担。
项目公司应当准备或责成建设承包商准备绿化和市容局或其正式授权代表和代理人进行检查所需的与相应的检查目的相关的所有施工图和设计以及任何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副本。对保密或专有资料的任何检查应遵照本协议的保密规定。
在上述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工程、材料或设备的质量严重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质量要求,绿化和市容局有权书面通知项目公司对该部分工程进行整改。项目公司应按整改通知的要求尽快进行整改,如果对书面通知有异议应及时向绿化和市容局提出或提交协调委员会协调解决。
在垃圾焚烧厂完工证明签发日之前,项目公司应向绿化和市容局或/和崇明区城建档案馆提供:
(a)一(1)套垃圾焚烧厂全部工程的竣工图以及技术文件副本。如果需要,提供上述图纸和文件的电子文本;
(b)一(1)套所有设备图、说明书、质量证明、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控制和验收记录副本。如果需要,提供上述图纸和文件的电子文本;
(c)一(1)套绿化和市容局合理要求的项目的其它有关技术文件或资料的副本。如果需要,提供上述图纸和文件的电子文本。
根据按政府批复的技术文件规定的垃圾焚烧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如果垃圾焚
烧厂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均已分部验收合格,则项目公司可向绿化和市容局发出申请总验收的书面通知。
在收到上述通知之后的十(10)日内,绿化和市容局应对所有已完成的工程进行总验收。在总验收后的三(3)日内,如果总验收合格,绿化和市容局应向项目公司发出初步完工证书;如果总验收不合格,绿化和市容局应向项目公司发出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合格的原因和改进要求。项目公司在接到不合格的通知后三(3)日内向绿化和市容局做出澄清,或者按照不合格通知中的要求对工程进行改进,直至绿化和市容局再次进行总验收和签发初步完工证书为止。
如果绿化和市容局没有在本条规定的期间内进行总验收或发出初步完工证书或不合格通知,在总验收之后的第六(6)日,初步完工证明应被视为在该日发出。
初步完工证书签发日亦应视为试运营开始日。
12.2.1 测试的通知
项目公司应在不少于十四 (14) 日之前或经双方同意不足十四 (14)日的期限内书面通知绿化和市容局其拟在现场开始进行项目试运行的任何测试。该通知应说明项目公司拟开始测试的日期和时间,并应符合本协议约定开始测试的要求。
12.2.2 参加测试
绿化和市容局有权派代表和专家在现场参加项目试运行的任何测试。绿化和市容局应在收到项目公司发出的书面通知后十四(14)日之日对测试的通知予以确认。若绿化和市容局不能参加,则应委托双方同意的机构参加测试。
以书面形式谢绝参加测试或不作答复,测试可在无绿化和市容局代表参加的情况下进行。
12.2.3 试运行所需的垃圾、电力
所有试运行使用的垃圾应按照《垃圾处理服务结算协议》规定的运送和接收方式,提前七(7)日书面通知绿化和市容局。
绿化和市容局协调电力公司向项目公司提供在试运行期间所需的电力,其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在试运行完成后,如果试运行的所有参数均已达到本协议以及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指标,项目公司应向绿化和市容局提交关于申请性能测试验收申请。
性能测试验收申请应于测试日前三十(30)日提交绿化和市容局。绿化和市容局应根据按政府批复的技术文件规定的垃圾焚烧及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与内容进行性能测试的验收。项目公司通过焚烧炉、汽机、发电机的 72+24 小时性能测试,且污水、废气排放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绿化和市容局应向项目公司发出完工证书。
绿化和市容局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限在接到验收或再次验收申请后进行 验收。如果市容局没有在本条规定的期间内进行验收或发出完工证书或不合格通知,在项目公司发出验收申请或再次验收申请后的第十六日起视为验收合格并签发完工证书日。或者如果存在需要整改的地方,绿化和市容局应向项目公司发出整改通知,项目公司应在收到整改通知后立即进行澄清或整改,并再次申请验收,直至绿化和市容局签发完工证书。
绿化和市容局签发或视为签发完工证书的次日(以两者较后的日期为准)为商业运营开始日。
在垃圾焚烧处理试运行期间,绿化和市容局按照试运行期间实际处理的垃圾数量,乘以《垃圾处理服务结算协议》第 6.1 条约定的价格,向项目公司支付垃圾处理费。
绿化和市容局检验和接收建设工程及发出完工证书并不解除项目公司承担任何项目的设计或建设方面的缺陷或延误的责任。
如果绿化和市容局和项目公司就测试结果产生争议,双方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合格的第三方作为裁定方。若任何一方不接受裁定结果,可依据本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绿化和市容局同意并鼓励项目公司提前开始试运营或商业运营。但项目公司有义务提前十五(15)日书面通知绿化和市容局提前完工的预定日期,以使绿化和市容局有足够的时间组织验收和安排垃圾的供应。
项目建设完工后,双方应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审定的竣工决算价确定项目总投资的金额。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完工延误,本协议双方的任何责任均予以免除,有关进度日期及完工日期相应顺延。
13.2.1 如果由于绿化和市容局的原因造成商业运营开始日的任何延误:
(a) 第 11.7 条规定的进度日期应适当地延长;
(b) 绿化和市容局应按照实际延误的天数延长特许期和建设期;或项目公司有权要求绿化和市容局对于延误可能造成的建设费用的增加给予足够的补偿,前提是项目公司应提交建设费用增加的合理证明。
13.2.2 在前款所述的费用补偿的情况下,如果项目公司的建设费用和/或融资成本增加,绿化和市容局应对项目公司增加的费用或成本给予补偿,以使项目公司恢复到不发生延误时的同等经济地位。
13.2.3 减少延误损失的责任
项目公司应及时采取所有适当的措施避免、降低或挽回前款所述的延误或费用的增加。如果项目公司未能采取适当措施,则不得对该项延误或发生的费用要求补偿。
如果延误不是由于绿化和市容局违约、或不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项目公司未能在预期的完工日完工,除继续完成项目建设外,项目公司根据本协议获得的特许期将不予以延长。
如果由于项目公司违约造成建设工程被项目公司放弃或根据第 13.5 条规定被视为放弃。项目公司应向绿化和市容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履约保函所剩余数额。
如果项目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应视为已放弃:
(a) 书面通知绿化和市容局已终止任一建设工程,且并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
(b) 项目公司未能自建设工程开工进度日期起算六十(60)日内在场地开始建设工程,且不是不可抗力的发生或绿化和市容局违约所导致;
(c) 项目公司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六十(60)日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且不是因不可抗力或绿化和市容局违约所导致;
(d) 项目公司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在完工日前停止建设工程或者直接或通过建设承包商撤走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且不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发生、绿化和市容局违约所导致。或在建设工程停止之日后九十(90)日内更换建设承包商。
(e) 如果由于项目公司的违约造成本项目在完工日后三百六十五(365)日日内尚未完工。
在特许期内,绿化和市容局应:
(a)在任何时间,对垃圾焚烧厂二期项目的垃圾供应调度不应超出运营参数,并应遵循《垃圾处理服务结算协议》规定的操作程序;
(b) 在特许期的任何时间,对垃圾焚烧厂垃圾的调度不应超过项目公司申报的可用容量。
在整个特许期内项目公司应自行承担费用和生产运行风险,负责垃圾焚烧厂
二期项目的管理、运营、维护和修理。项目公司应按照本协议的要求保证在整个特许期内:
(a)始终按谨慎原则和运营惯例运营垃圾焚烧厂二期项目;
(b)使垃圾焚烧厂二期项目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并能够按照运营参数安全、稳定地处置垃圾;和
(c)按照政府部门的指令和《垃圾处理服务结算协议》的相关规定,满足紧急情况下应急垃圾处理的运营要求。
项目公司应提交维护保函,作为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该维护保函的格式应符合附件三规定的格式或绿化和市容局接受的其它形式,保函数额为 250 万元人民币。
如果在特许期内已经提取维护保函的任何数额,项目公司应确保在前述提取
发生后三十(30)日内,补足维护保函的原始数额,使其重新达到并在移交日前保持为 250 万元人民币。维护保函有效期应至项目移交日期后三(3)个月。
项目公司应有权依照《垃圾处理服务结算协议》安排计划停运时间以便对垃圾焚烧炉或垃圾焚烧厂二期项目进行计划内的大修、维护、检查和修理。发生任何非计划停运、降低焚烧量或强迫停运时,项目公司应立即通知绿化和市容局,并应书面提供所预计的非计划停运、降低焚烧量或强迫停运的可能延续的时间、其详细的原因以及正在采取的补救措施。
在商业运营开始日后,协调委员会可以随时检查垃圾焚烧厂二期项目的运营是否符合法律和法规对其安全及技术的要求,以及是否符合运营参数、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的要求。
为保证垃圾焚烧厂的运营安全,项目公司应遵循有关管理规定,接受技术监督部门的技术监督。
本项目的设计垃圾处理能力为日处理生活垃圾 500 吨,年处理 18.25 万吨。项目公司有权拒收超过设计的垃圾焚烧处理量的垃圾。在此情况下,绿化和市容局应将超量的垃圾调至其他的处置设施或以其他的方式处理。垃圾焚烧厂在任何时候的实际垃圾处理量应根据《垃圾处理服务结算协议》所列的因素来决定,包括允许计划停运。
14.7 紧急状态下的垃圾清运切断及削减提供的垃圾量、送电量
(a) 无论本协议有任何其他规定,在下述紧急状态下,绿化和市容局可以要求或责成他人停止对项目公司提供垃圾,或要求项目公司削减垃圾处理量或送电量:
如果绿化和市容局以其合理判断决定下述一项或多项情况存在:
(i)由于设施的质量或处置过程的可靠性、安全性对项目xx环境造成超过国家有关环保标准的实质性不利影响;
(ii)对电网的可靠性、安全和整体性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iii)对电网向用户提供安全可靠供电的能力产生实质性的损害;或 (iv)对人员或财产造成紧急的实质性威胁。
(b) 切断垃圾提供和送电是因绿化和市容局对垃圾清运配套设施,或相关电力管理部门对和输变电的任何一部分或受其影响的电网任何部分进行建设、安装、维护、修理、更换、拆卸、勘测、检查或测试所必须的。
绿化和市容局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通知项目公司由于(a)或 (b)原因使垃圾焚烧厂切断或削减所要求的垃圾量和净输出电量。这种削减可以在不影响处理设施和电网可靠性和完整性的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重新安排或推迟。绿化和市容局
应尽力协调垃圾供应量的削减与项目公司计划停运,项目公司应尽力协调上述削减并重新安排计划停运。绿化和市容局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对垃圾供应量做出削减通知项目公司。因紧急停运或削减垃圾量造成项目公司损失的,绿化和市容局将予以补偿。
本协议下项目公司利用焚烧垃圾发电、电力入网和输变电配套设施的维护等事项,项目公司应按照其同电力公司签订的发电并网及电力采购合同的规定办理。
项目公司应在商业运营开始日之前的三十(30)日根据运营参数准备一份垃 圾焚烧厂项目的检验与维护手册(“手册”),并提交给绿化和市容局。该手册应包括进行定期和年度检验、日常维修、大修维护和年度维护的程序和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对手册的任何增、减和修订应在正式实施之前报绿化和市容局备案。
14.10.1 项目公司纠正性维护
如果项目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对垃圾焚烧厂进行维护,且并非由于绿化和市容局的违约,绿化和市容局可就此向项目公司发出通知,项目公司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对垃圾焚烧厂进行必要的纠正性维护,或者可以对绿化和市容局通知的内容提出异议。当发生争议时,应按照本协议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14.10.2 绿化和市容局纠正性维护
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如果协调委员会或专家小组认定项目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的要求维护垃圾焚烧厂,并且在协调委员会或专家小组规定的期限内项目公司未对此进行补救,绿化和市容局可以自己进行或指定第三人进行维护,费用由
项目公司承担。在这种情况下,项目公司应绿化和市容局的人员、代理人或承包商为此目的进入垃圾焚烧厂。绿化和市容局应保证其执行此项工作的人员、代理人或承包商应对垃圾焚烧厂运营和管理产生最小干扰的方式工作,并按照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完成工作。
为支付上述维护费用,绿化和市容局有权要求项目公司或出具维护保函的担保单位支付相应的维护费用,但是需将所发生的开支的详细记录提交给项目公司。
由于项目公司任何主观因素导致的全部或部分垃圾处理措施违反应适用的中国的安全标准和法规的,如造成重大后果,除了应受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罚外,还应该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项目公司运营垃圾处理设施应达到本协议附件技术规范规定的处理标准、产品标准、环境标准。
绿化和市容局及其代表在不影响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得以进入项目现场,以检查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维护。
在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期内,绿化和市容局应保证按照《垃圾处理服务结算协议》规定向项目公司供应垃圾,且该等垃圾符合《垃圾处理服务结算协议》垃圾规格要求。项目公司应按照《垃圾处理服务结算协议》的规定接收垃圾。
绿化和市容局供应的垃圾应属于可焚烧处理的垃圾,绿化和市容局供应的不适合于焚烧处理垃圾的偶然运送,项目公司可予以接受并进行填埋处理,并按照
《垃圾处理服务结算协议》的规定收取处理费。
绿化和市容局供应项目公司用于垃圾焚烧处理的垃圾,自试运营之日起始。项目公司负责将绿化和市容局提供的,不适合焚烧处理的生活垃圾进行填埋。生活垃圾填埋处理的垃圾供应量不计入绿化和市容局每年垃圾供应量。
其中,Q 为月垃圾处理服务费,P 为月垃圾处理量,T 为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
日均供应量 (吨/天) | 500 | 450 | 400 | 350 |
服务费单价(暂定价) (元/吨) | 241 | 275 | 317 | 370 |
本项目实行阶梯单价。垃圾处理服务的结算单价与垃圾日均供应量挂钩,项目总投资暂定 46154 万元,在此情况下,不同垃圾供应量和服务费单价(暂定)之间对应关系详见下表。
当垃圾供应量处于两个阶梯之间,则按内插法计算服务费结算单价。当日均供应量小于 350 吨/天时,按 350 吨/天的供应量乘以对应单价进行结算;当日均
供应量大于 500 吨/天时,按实际供应量乘以 241 元/吨单价进行结算。
17.2 一期、二期项目垃圾处理综合服务费
根据甲乙双方于 2018 年 12 月签订的《崇明固体废弃物处置综合利用中心二期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当二期项目服务费与一期不一致时,需采用合理的方
式使一期、二期项目价格保持统一。
本次采用加权平均法来形成一期、二期项目的综合服务费:
综合服务费=(一期单价*一期垃圾量+二期单价*二期垃圾量)/(一期垃圾量+二期垃圾量),按月结算。
综合服务费阶梯价如下:
一期日均供应量 (保底量)(吨/天) | 500 | |||
一期服务费单价 (元/吨) | 162 | |||
二期日均供应量 (吨/天) | 500 | 450 | 400 | 350 |
二期服务费单价(暂定价) (元/吨) | 241 | 275 | 317 | 370 |
综合服务费单价 (元/吨) | 201.5 | 215.5 | 230.9 | 247.7 |
17.3.1 投资额变化的调价
甲乙双方应在二期项目正式运营 1 年后根据一、二期项目的实际投资和实际运行情况(收入、成本)调整一、二期的服务费价格,依次为依据计算综合服务费单价,作为本项目的初始运营单价。
17.3.2 定期调价
自双方确定初始运营单价后每二年度的垃圾处理费标准应根据二年内物价指数的变化作出适当的调整,其调整计算公式为:
Pn=Pn-2*(1+in-1)*(1+in-2)
其中 Pn 为第 n 年的垃圾处理价格 Pn-2 为第二年的垃圾处理价格
in-1 为第 n-1 年综合物价上涨指数,以此类推
综合物价上涨指数=[(商品零售价格指数/2+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2)
-100]/100
协议双方将就本项目积极申请各类财政补贴。一旦获得,则在保持同等经济地位的情况下,相应下调垃圾处理服务费。
在调价条件符合时,主张调价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并附相关依据,双方应在通知后的 60 日内对垃圾处理服务费进行调整并就此签订书面协议。定期调价的垃圾处理服务费,调价后的价格自二年运营周期后的首日起算并予以补足;投资额变化调价的垃圾处理服务费,自调价的书面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
项目公司应负责垃圾焚烧厂建设所需的所有投资,包括通过增资扩股获得项目资本金,通过银行贷款或其它合法融资方式获得其余部分资金。
除非经绿化和市容局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任何持股人均不得擅自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项目公司的股份,但下列情况除外:
(a)法律、司法机构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转让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的资产划转;
(b)根据项目公司及其贷款人对任何股份安排或实施的物权担保而进行的股权质押;
(c)本协议另有约定。
在移交日期,项目公司应向绿化和市容局或其指定机构无偿移交项目公司对本项目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包括:
(a) 本项目的设施;器材和备品备件;建筑物、厂房和设备;材料、 库存和全部改建设施;
(b) 场地使用的权利;
(c) 按照本协议规定,项目公司应交付的运营手册、运营记录、移交记录、设计图纸和其他资料;
(d) 其他相关资产。
以上移交资产均应没有附带债务、抵押或者担保。
(a) 最后恢复性大修应包括:
在移交日期之前不早于 12 个月,项目公司应对项目进行一次最后恢复性大修。最后恢复性大修应包括:
(i)核查本项目设备制造厂商的说明、手册和/或维护计划所列事项; (ii)消除实际存在的缺陷;
(iii)检修、探伤、检测及易损易耗件更换等。
(b) 移交验收
在最后恢复性大修后并在移交日期之前,绿化和市容局应在项目公司代表在场时对本项目进行移交验收。连续、满负荷、稳定运行 30 天后,则视为满足验收标准。
(a)移交的备品备件
在移交日期,项目公司应向绿化和市容局或其指定机构无偿移交六(6)个月项目正常需要的消耗性备件和事故修理备品备件。提供的事故抢修备品备件应与项目公司向设备生产商购买设备时所获得的随机备品备件水平相同。
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日期十二(12)个月前会谈并商定移交的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和移交程序。
(b)购买额外的备品备件
在移交日期之前,绿化和市容局可以向项目公司提出一份其要求的上述移交规定之外的项目备品备件清单。项目公司应尽最大努力以其可以从生产商处得到的同样优惠的价格提供,由绿化和市容局支付费用。
(a)缺陷责任期
项目公司在移交日期后六(6)个月为缺陷责任期,修复由材料、工艺、施工或设计缺陷或特许期内项目公司的任何违约造成的项目任何部分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正常磨损除外)。
在移交时,项目公司应将所有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转让给绿化和市容局或其指定机构,绿化和市容局或其指定机构在收到该等凭证后应向项目公司出具书面凭证。
移交时,项目公司应将结束时使用的运营和维护项目所需要的所有文件、图纸、技术及所有无形资产交付给绿化和市容局或其指定机构。但属于项目公司单方面获取者除外,绿化和市容局或其指定机构在收到该等凭证后应向项目公司出具书面凭证。
特许期结束的六(6)个月之前,项目公司应提交一份当时项目公司的雇员名单,包括每个雇员的资质、职位和收入的细节。经项目公司同意后,绿化和市容局或指定机构可在移交日后继续聘用全部或部分的前项目公司所聘用的人员。
所有项目公司签署的与项目有关的协议,包括运营维护合同、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和所有其他合同,应该在项目移交日前终止,除非绿化和市容局愿意受让其权利、义务。
项目公司应承担移交日期前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绿化和市容局的违约所致。在移交日之后,绿化和市容局应承担项目全部或部分受到损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项目公司及绿化和市容局应负责各自的因向绿化和市容局或及其指定机构移交和转让发生的费用和支出。
特许期结束十八(18)个月前,绿化和市容局和项目公司应成立一个委员会
(“移交委员会”),由项目公司三(3)名代表和绿化和市容局三(3)名代表组成。移交委员会应定期会谈,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随时会谈,以便于商定项目移交的详尽程序及最终恢复性大修、大修后的验收和将移交的建筑、设备、设施、物品和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等,以及向公众公布移交的方式。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之前的第三(3)个月开会以准备移交仪式。
21.1.1 移交证明
在移交日举行移交仪式时,双方应签署一份移交证明,以作为双方正式移交的证明。移交证明一式二(2)份,双方各执一(1)份。
21.1.2 移交效力
自移交日开始,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绿化和市容局或其指定机构应接管项目的运营及本协议明示或默示的,因本协议产生的,于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任何其他权利和义务。
21.1.3 维护保函的解除
绿化和市容局应在移交之后期满六(6)个月时,解除所有或届时未提取完的维护保函的余额。
21.1.4 优先权
如果绿化和市容局将再次授予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
获得该特许经营权。
除了履行本协议,,本协议附件规定的其他义务外,绿化和市容局还应当履行下列的义务:
绿化和市容局任何时候均应遵守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的一切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
如果发生本协议约定的法律变更,经项目公司请求,绿化和市容局应与项目公司协商对本协议条件进行调整,以使项目公司重新处于与其在这类变动前所处经济地位基本相同的地位。
绿化和市容局应确保项目公司享有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条例和政策规定所能享有的税收优惠。
绿化和市容局应使项目公司获得和/或协助项目公司获得和保持为本项目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签订的本协议及附件所需的一应审查、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
在任何时候如果项目公司已经及时、正确地提交了向绿化和市容局申请和保
持其批准所需的有关申请、要求和文件,并且符合获得该等批准所要求的条件,绿化和市容局应在审批时限内尽快给予批准。如项目公司的该等申请不在绿化和市容局的权限范围内,则绿化和市容局应尽最大努力协助项目公司从政府其他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生活垃圾填埋场项目所需的一切批准。
绿化和市容局协助为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运营维护承包商或其各自的授权代表提出的有关本项目建设、运营、维护所需要的物品和设备的进出口获得批准。
绿化和市容局应协助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运营维护承包商的外籍人员及向项目公司提供服务的必要人员取得就业许可、批准。
绿化和市容局应向项目公司及时地提供本项目建设、运营、维护所必需的公用事业设施如水、电、燃气、通讯、交通等,绿化和市容局提供上述服务应按通常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
在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绿化和市容局可以对项目公司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政府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但无论如何,绿化和市容局对项目公司及其设施所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妨碍项目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在本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期间,绿化和市容局将联系上海市和崇明区各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电力、供水、燃气、通讯等为项目公司提供有关项目设施正常运营的保障。
绿化和市容局任何违反《垃圾处理服务结算协议》项下的义务应视为绿化和市容局本协议项下的违约。
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间有重大不当行为危及项目正常建设、运营的,绿化和市容局有权对项目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项目公司予以纠正。如果项目公司拒不纠正,绿化和市容局有权依据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签署后,绿化和市容局负责将本协议上报备案。如项目公司擅自停业、歇业,绿化和市容局有权令项目公司限期改正,督促其履行义务。
在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项目公司因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绿化和市容局应该给予项目公司相应的补偿,该补偿应该使项目公司恢复到没有承担该等损失之前的状况。
除了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项目公司还应当履行下列的义务:
项目公司应始终遵守政府部门发布的一切有关法律和法规。
如果在本协议订立之日以后发生本协议约定的法律变更,协议双方均有权提出协商,以使双方重新处于与其在这类变动前所处经济地位基本相当的地位。
项目公司应该接受项目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对本项目建设、运营期间的行业监督检查。
项目公司应该将其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文件于该等文件正式形成后的十五(15)日内报绿化和市容局备案。
项目公司应遵守和执行有关环保标准和要求,避免和/或尽量减少在建设、运营和维护垃圾处理设施时对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环境污染和妨害。
项目公司应保证本项目设施、设备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所必须的投入,并确保设施完好。除不可抗力或绿化和市容局的原因外,未经政府批准,项目公司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项目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本项目建设,以及运营和维护期间发现的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历史艺术遗物以及任何其它具有考古、地址和历史价值的物品。
对于项目公司聘用的所有员工,项目公司应遵守相关的劳动法规,尊重法规赋予员工的各项权利,确保员工的人身健康和安全。
项目公司应确保一切项目文件、融资文件、项目公司持股人间的任何协议、项目公司章程和与项目有关的各种保单同本协议各项规定保持一致。
项目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任何其它政府部门颁布的法律和法规缴纳一切税金、关税和收费。
项目公司应当购买和保持与项目设施相关的保险。
项目公司对于其雇用之承包商及与承包商签订的任何协议应包括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相关内容。
项目公司为融资之目的而与其它方签署的融资文件条款应不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承诺和保证。
除将项目特许权作为本项目的融资质押担保外,未经绿化和市容局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将本项目特许权及项下所有设备、设施对外提供质押或其它的物权担保,也不得将本项目特许权向第三方转让。
不可抗力的定义按照第二章定义与解释的相关规定。
24.1.1 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该方应有权中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4.1.2 对项目公司的例外
在下列情况下,项目公司不得声称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本协议或作为其不履
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
(a)工程承包商、运营或维护承包商或二者之一的任何分包商的履约延误; (b)本项目任何材料、设备、机械或部件的故障或正常耗损。
24.1.3 程序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知道不可抗力之后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该不可抗力发生的日期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影响并在另一方合理要求时提供相应证明。
24.1.4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情况妨碍或阻止某一当事方履约的时间超过这种不可抗力情况发生之日起四十五(45)日,双方应协商继续履行本协议或者终止履行本协议,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九十(90)日后仍然未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另一方立即终止本协议。
24.1.5 协商和减少损失的义务
受不可抗力情况影响的一方应作出适当的努力减轻不可抗力情况所造成的影响,包括根据这类措施可能支付适当的款额。各当事方应彼此协商,以确定为减轻这种不可抗力情况所造成的对各当事方的损失而应予以实施的合理的措施。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4.1.6 灾害和项目的建设、修复及设施更换
如果不可抗力造成建设工程或项目设施的重大损坏,使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受到严重不利影响,且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险补偿,项目公司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补偿。补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延长特许期,以使项目公司恢复至未发生该不可抗力事件时基本相同的经济地位,但该项损坏不能或不足以得到保险赔偿的原因是出于项目公司未取得或保持本协议要求的保
险除外。
在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绿化和市容局得以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该等紧急情况以政府依照法律发布之通报为准,绿化和市容局和/或项目公司提出临时接管应提前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就有关临时接管达成一致性的书面文件。
24.3.1 绿化和市容局的文件
由绿化和市容局向项目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计算机程序,或者在这些文件和计算机程序的基础上改进的文件和程序,应属于绿化和市容局的财产。上述原则适用于上述文件和计算机程序的所有复制件。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只能由项目公司用于本项目之目的。除非绿化和市容局和项目公司另有协议,否则这类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复制件应在特许期结束之际归还予绿化和市容局。
24.3.2 项目公司的文件
由项目公司向绿化和市容局提供的文件和计算机程序,或者在这些文件和计算机程序的基础上改进的文件和程序,应属于项目公司的财产。上述原则适用于上述文件和计算机程序的所有复制件。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只能由绿化和市容局用于本项目目的。在特许期结束后,这些文件副本可以移交给绿化和市容局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绿化和市容局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有权仅在本项目的运营和维护中使用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及复制件,并应当根据本协议保密条款的规定予以保密。
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对获得的所有尚未公布或尚未公开的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他方面)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特许期最后一日之后的五(5)年期间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 求的除外。这一限制不应影响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后向媒介发布包括与项目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本承诺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双方应相互合作以实现本协议之目的。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或批准时,被要求方不得无理拒绝或迟延给予同意或批准。
25.6.1 绿化和市容局的声明:
(a) 绿化和市容局及其代表未要求或收到过任何不合法的(以贿赂或回扣的形式给予的)报酬或佣金,也未在将本协议授予项目公司方面行使或利用过任何不合法影响;
(b) 除非充分披露相关事实并取得绿化和市容局事先书面同意,绿化和市容局不应允许项目公司将项目工程的任何部分发包给管理项目的政府官员或管理人员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
24.6.2 项目公司的声明:
(a)项目公司及其代表均未为本协议向任何绿化和市容局官员或雇员,或者任何其它政府部门的官员或雇员提供任何非法报酬或佣金(以贿赂或回扣形式),亦未使用或利用任何非法影响力来促成或获得本协议;
(b)除非充分披露相关事实并得到绿化和市容局预先的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应将项目工程的任何部分发包给管理项目的政府官员或管理人员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
下列事项的发生,如果不是由于绿化和市容局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即构成项目公司违约事件。如果在被允许的期限内未得到改正,绿化和市容局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本协议的意向通知:
(a) 项目公司未能根据本协议规定向绿化和市容局提交运营与维护保函并保持该等保函的有效性;
(b) 项目公司声明放弃项目或者发生本协议规定的情形,项目公司被视为放弃项目;
(c) 除不可抗力或者绿化和市容局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得到绿化和市容局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停止项目运营连续超过六十(60 )日;
(d) 项目公司破产;
(e) 项目公司违反本协议项下的xx和保证事项,使绿化和市容局履行本协议遭受严重不利影响;
(f) 项目公司的其他严重违约情况,在绿化和市容局发出补救通知四十五
(45)日后仍然没有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该补救措施显然无助于补救违约行为的。
下列事项的发生,如果不是由于项目公司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即构成绿化和市容局的违约事件。如果在被允许的期限内未得到改正,项目公司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本协议的意向通知:
(a)绿化和市容局连续三个月未支付垃圾处理费或逾期支付垃圾处理费累计达三个月垃圾处理费总额的;
(b)绿化和市容局违反本协议项下的xx和保证事项,使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遭受严重不利影响;
(c)绿化和市容局违反本协项下的规定,将特许权授予第三方;
(d)绿化和市容局其他严重违约情况,在项目公司发出补救通知四十五(45)日后仍然没有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该补救措施显然无助于补救违约行为的。
25.3.1 终止意向通知
自本协议规定的终止情形发生后,有权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当发出书面通知表示终止协议的意向,在该通知发出的四十五(45)日内,任何一方均有义务,积极磋商,争取本协议不被终止。
25.3.2 协议终止
在本协议规定的协商期限届满时,除非双方达成不予终止本协议的意向,否则本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守约方有权要求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相对方有权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终止协议的效力。
在特许期内,如果项目公司违约事件发生并持续,对项目公司根据本协议运营和维护本项目设施的能力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则在绿化和市容局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之后直至终止通知之间,绿化和市容局或其指定机构有权在任何情况下替代项目公司接管项目设施的运营,以便项目设施继续运营或完成任何必要的修理以保证项目设施不间断地处理垃圾。但在任何情况下,绿化和市容局选择接管运营项目设施不应被视为所有权的转让。
25.5 《垃圾处理服务结算协议》终止的后果在特许期内,如果出现下列事项:
(a) 《垃圾处理服务结算协议》届满终止;
(b) 《垃圾处理服务结算协议》项下项目公司违约导致协议终止;
(c) 《垃圾处理服务结算协议》项下绿化和市容局违约导致协议终止;
(d)《垃圾处理服务结算协议》项下出现不可抗力导致的协议终止。
《垃圾处理服务结算协议》是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垃圾处理服务结算协议》终止将导致本协议终止。
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本协议终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他条款。
如果由于项目公司违约,绿化和市容局终止本协议的,双方应按照附件三终止补偿金额计算表的规定结算补偿金。
如果由于绿化和市容局违约,项目公司终止本协议的,双方应按照附件三终止补偿的规定结算补偿金。
(a)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协议终止的,双方应按照附件三终止补偿金额计算表的规定结算补偿金。
(b) 因发生法律变更事件,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而终止本协议的,双方应按照附件三终止补偿金额计算表的规定结算补偿金。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垃圾处理设施破坏,致使本协议终止的,项目公司有权获得垃圾处理设施保险的保单项下的理赔款,该赔付款按以下顺序支付:
(a)支付当时在融资文件项下尚未支付的所有债务;
(b)余额(如有的话)用于抵扣根据本协议附件规定应由绿化和市容局向项目公司支付的补偿金额,
(c) 余额支付给项目公司。
本协议一方终止本协议的权利并不排除该方采取本协议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可用的补救措施。
如果本协议因项目公司违约或绿化和市容局违约提前终止,或不可抗力或法律变更事件提前终止,项目设施的移交适用于本协议第七章项目移交的规定。
以本协议的其它规定为条件,本协议各方有权获得因违约方未遵守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而使其遭受的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本协议各方未能履行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对方违约所直接导致者应当免除其承担责任。
由于对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遭受损失的威胁,该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对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如果损失部分是由于受侵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是由该方承担风险的事件造成的,赔偿的数额应按照这些因素对损失发生的影响程度而扣减。
本条款中的任何规定不应阻止任何一方采取本协议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如果本协议规定的赔偿涉及的任何损失或损害,部分由于绿化和市容局的违约,部分由于项目公司的违约造成的,则每一方均应按其相应的责任程度向对方承担责任。
在项目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强制性规定,并按照本协议按政府批复的技术文件规定的垃圾焚烧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建设、运营本项目的情况下,垃圾焚烧厂二期项目xx的单位和居民以污染环境为由向项目公司索赔,并影响项目公司正常运营的,绿化和市容局应当派人妥善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赔偿费用(包括xx单位和居民及项目公司的经济损失)。
项目公司对于本协议日期或之前存在的,或因根据绿化和市容局的特别指令处理不符合规定规格的垃圾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市容局应免除项目公司因上述原因而受到任何处罚、赔偿,因此而造成项目公司损失的,绿化和市容局应予以补偿。
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否则项目公司并不保障,亦不赔偿绿化和市容局为使项目公司免于承担项目的运营和维护造成的环境污染所产生的所有债务、损害、损失、费用和索赔。
本协议各方由于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之前发生的任何作为、不作为、行动、事情或事件产生的义务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
因被提出任何索赔而有权得到赔偿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其已被提出索赔。提供赔偿一方可通知另一方接受赔偿责任,并合理指示如何进行索赔抗辩及由哪一方进行索赔抗辩。直至收到该通知之时,被赔偿方可采取所有合理措施进行索赔抗辩。如果收到此通知,被赔偿方应遵循赔偿方的指示行事。
未经项目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绿化和市容局不得转让其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然而,上述限制并不妨碍绿化和市容局与其他的政府部门合并或绿化和市容局的权限调整后由政府确定的部门继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
未经绿化和市容局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转让其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在未事先通知绿化和市容局的情况下,项目公司不得设立或允许设立根据本协议或任何其他项目文件规定得对本项目的权利和权益的任何其它物权担保。但为本项目融资安排或再融资的目的,项目公司应有权根据本协议、相关法律文件
或任何其他项目文件向贷款人设立以本项目收益权为内容的担保物权。
项目公司需要向绿化和市容局批准或备案的协议,项目公司应及时向绿化和市容局申请或提供。同时,绿化和市容局对协议的批准并不免除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本协议包括如下附件,每一份附件都应被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附件一、垃圾处理服务结算协议;
附件二、运营与维护保函格式;附件三、终止补偿金额。
本协议与“特许经营协议”构成双方对崇明固体废弃物处置综合利用中心项目特许经营的完全理解,本协议是上海市崇明区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场二期工程项目在“特许经营协议”基础上的新增补充协议。依据“本协议”,项目公司完整地取得垃圾焚烧二期项目的特许权。若因“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特许权提前终止或延长,导致“本协议”特许权提前终止造成损失或特许权延长获得新增收益,绿化和市容局应相应进行补偿和调整。反之,亦然。
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化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才具有
效力和约束力。
如果本协议任何部分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宣布为无效,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在整个特许期内,《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条款的解释应与本协议保持一致。
(a)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b)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双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
(c)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一方无论何时要求另一方给予同意或批准时,另一方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给予该同意或批准;
(d)各方在执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时,有义务诚信履约;
(e)任何所指的一定天数的期间指日历天数,所指的期限中的起始日、到期日均指当日;
(f)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
(g)若要求支付之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要求支付日为下一个营业日;
(h)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i)所指的协议是指列举的协议和协议的附件;和
(j)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换”。
如果本协议双方对本协议或对其中任何规定的解释发生任何争端、争议或索赔,任何一方均可以通过请求本协议规定的协调委员会处理。
如果双方对本协议或对其中任何规定的解释发生任何争端、争议或索赔,且该项争议在一方提交协调委员会友好协商之后六十(60)日内未能得以解决或对协调委员会达成的最终结果持有异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就该争议、分歧或索赔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与本协议有关裁决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在争议、分歧或索赔提交给协调委员会和/或仲裁以后,并且直至协调委员会和/或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之前,双方应继续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但不影响根据上述裁决而进行最终的调整。
本条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义务及债务均为各自的、且并非连带的或共同的。每一方应各自并分别对本协议项下自己的义务负责。
除非另有所述,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以中文文字和书面形式,通过面呈、快递、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按下述地址送至或发至各方:
绿化和市容局:崇明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地址]
收件人:电传: 传真:
项目公司:上海城投瀛洲生活垃圾处置有限公司
[地址]
收件人:电传: 传真:
以下情况应视为已发送或寄出:
在用信件进行通讯的情况下,通过专人递交、公认的快递或邮寄方式(挂号、要求回执)送寄至上述地址;
如果一方的地址和/或收件人更改时,应在新地址和/或新收件人启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任何一方如果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弃权,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如果任何一方未行使其本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项目公司根据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要求申请获得的各种执照、许可和审批,如果不是由绿化和市容局签发,均应向绿化和市容局提交复印件备案。
本协议正本一式六(6)份,绿化和市容局执两(2)份,项目公司执肆(4)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签字页)
崇明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
上海城投瀛洲生活垃圾处置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
(另卷)
运营与维护保函格式
(受益人):
鉴于贵局与项目公司 于 年 月日就 项目签订的《 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的履行需要,应 的申请,我行特开立以贵局为受益人、累计金额不超过
(币种) (大写)万元的运营与维护保函:
一:我行不可撤销地承诺和保证,在收到贵局第一次书面要求后【 个工作日】内,我们将向贵局支付以上述金额限度内的任何一笔或数笔款项。贵局须在每份书面要求中说明如下:即其所要求支付的数额是由于 违反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第 款中有关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的保证而导致的到期应付给贵局的款项。贵方无需再出具其他证明或xx要求支付款项的原因和理由。
二、如果贵局与 协商变更主合同、应事先征得我行书面认可,否则本保函即行失效。
三、本保函不得转让,我行对除贵局以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四、本保函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止。书面索赔通知必
须在上述期限内送达我行,否则我行在该保函项下的责任自动解除。
该保函超过有效期或我行的担保义务履行完毕,保函即行失效,请将本保函退回我行注销。
本保函项下争议由我行所在地法院管辖。
银行公章:负责人: 日期:
终止补偿金额
在特许经营协议第28 条所述的不同情况下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时,用字母A、
B、C、D 作为应付的终止补偿总额中的不同部分。这些字母代表下列金额:
A=在特许权终止日,融资文件项下应付给贷款人的未偿债余额,其中包括所有未付的本金加累计的利息(包括违约利息),以及应付给贷款人的提前还款的罚款、收费、中介费、成本和费用。
B=在特许权终止日,项目公司股东的初始股本投资额。 C=项目公司股东除B 项之外的股东增资。
D=项目公司在下述两个年数中较短的一个年数内的“预期的资本金投资回报额”:
1、五年;
2、原定特许权期限的剩余期限。
预期的资本金投资回报额=(B+C)×(年投资回报率8%)×年数。
E=在特许权终止之前,按照特许经营协议附件1 的规定,对于已经发生的垃圾处理费,绿化和市容局应付而未付给项目公司的金额。
每项补偿的计算可由双方和/或贷款人共同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若有争议,则适用第32条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补偿计算表
行号 | 条款 | 补偿金额 |
1 | 26.1 | A+E |
2 | 26.2 | A+B+C+D+E |
3 | 26.3(a) | A+B+C+D/2+E |
4 | 26.3(b) | A+B+C+D+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