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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运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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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产品,均可以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人。
上述产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是本保险合同的权利人。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由权利人享有。
保险责任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第六条
由于保险产品的修理、更换或退货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
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代表的犯罪或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或权利人的欺诈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为、恐怖活动、罢工、骚乱、盗窃、抢劫;
(四)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
(五)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或其它任何形式的污染;
(六)地震、雷击、火灾、爆炸、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七)权利人不按使用说明违规操作;
(八)产品的自然消耗或磨损;
(九)产品召回;
(十)运输或仓储过程中外来原因;
(十一)产品生产时国内市场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一)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和保险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
(二)罚款、惩罚性赔款;
(三)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四)投保人承诺免费维修的费用;
(五)精神损害赔偿。
保险人对下列产品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一)权利人认可并接受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二)出厂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允许出厂,以及无法确定生产日期或销售日期的产品;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有效期或保质期销售的产品;
(四)投保人停业、关闭或破产以后销售的产品。
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一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二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签发时将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预收保险费交付
保险人。预收保险费按照投保人预计当年产品销售额或上年产品实际销售额,乘以保险单约定的费率确定。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知保险人,作为调整保险费的依据。但无论本保险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保险人均按照被保 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实际销售额结算应收保险费。应收保险费与预收保险费的差额多退少补。但如果结算出的应收保险费低于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最低保险费,则保险人以最低保险费作 为应收保险费,退还预收保险费多余的部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七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八条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保险人按照第三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二条 对保险人的一切通知或通信,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保险人,否则有关任何事项或任何索赔的通知或消息,不应视为对保险人送达的通知或为保险人所获知。
第二十三条
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容等方面发生变化,或其它重要事项变更致使风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增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产品生产的技术标准和原材料进厂及产品出厂时的检验制度,加强质量管理,认真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工作。
被保险人应认真接受保险人对保险产品的质量检查和监督,提供保险人认为必要的生产、销售、质检及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等方面的资料和账册,对保险人的防损建议认真付诸实施,但保险人的检查和监督并不构成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保险产品的包装标识和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保险人可以在广告、产品说明书或类似的宣传材料中宣传投保本保险的事实,但必须事先就宣传内容和方式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与保险人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八条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它法律文书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保险人;在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第三十条
由保险人提供的投保本保险的宣传标记和其它宣传材料。
赔偿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后,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权利人认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经被保险人(必要时须经过保险人)鉴定确认后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进行索赔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销售发票、权利人的索赔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维修费用凭证及其它必要的单证材料。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内按下列处理
方式进行赔偿:
(一)因设计、制造等原因导致产品零部件、元器件失效或损坏时,赔偿该部件或元器件的重置价和修理费用;
(二)整件产品需要更换、退货时,其赔偿金额以产品出厂价格或销售价格为限。若出厂价格或销售价格高于购买地重置价时,其赔偿金额以重置价为限;
(三)保险人负责赔偿因产品修理、更换、退货引起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合计赔偿金额在同一赔案中不得超过第五条项下赔偿金额的 30%;
(四)更换或退回的产品残值作价在赔款中扣除后归被保险人所有。
第三十四条
列明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如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了保险人认可的担保,则保险人也可以在担保的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x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仅负责按本保险的赔偿限额占本保险和所有其他保险累计相应赔偿限额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对应由其他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赔款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由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部分。
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自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行使上述权利时,权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
第三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x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宜
第四十一条
保险费 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除本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提前 30 日向投保人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日平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本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产品:本条款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用于销售的产品。该产品已运离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