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為辦理「第14期市地重劃區聯外道路庄美街(細 12M-13)銜接后庄北路開闢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臺中市北屯 區同榮段1226-3地號土地,持分面積0.000225公頃,並擬一併徵 收其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及第13條之1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15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徵 收土 地 計畫 書
臺中市政府為辦理「第14期市地重劃區聯外道路庄美街(細 12M-13)銜接后庄北路開闢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臺中市北屯 區同榮段1226-3地號土地,持分面積0.000225公頃,並擬一併徵 收其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及第13條之1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15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一)計畫目的:為辦理第14期市地重劃區聯外道路庄美街
(細12M-13)銜接后庄北路開闢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計畫範圍: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三)計畫進度:預定111年10月開工,112年12月完工。
(四)主體工程:道路工程(含排水、標誌標線及路燈照明工程)。
二、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2款及都市計畫法第48條。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臺中市政府110年5月11日府授建新
地字第1100117746號函影本。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道路用地,臺中市政府本於權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本案所需經費已納入110年度「道路橋樑工程-道路工程-設備及投資-土地」項下之經費預算內支應(已保留至111年度),詳如後附證明文件。
三、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含用地勘選及使用現況說明)
(一)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 第2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用地範圍地形地勢平坦,南北兩側毗鄰住宅區,東西兩側連接已開闢之庄美街。本案工程完工後,道路可貫通銜接,強化地方區域路網完整性。
(三)擬徵收坐落臺中市北屯區同榮段1226-3地號土地,持分面積0.000225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附件四)與徵收土地圖說。
(四)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本案用地範圍內有兩間非合法磚造建物,本府將依據
「臺中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規定給予拆遷處理費,另有2株荔枝樹將依據「臺中市辦理徵收土地農作改良物水產養殖物畜禽類補償遷移費查估基準」予以查估補償。範圍內土地現況多已作道路
使用,其可供通行之既有道路均已列入用地取得範圍,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五)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本案工程範圍西側為既有道路,且為公有土地,惟東側通往第14期市地重劃區之計畫道路段尚未開闢,xx居民欲通往第14期市地重劃區皆須向南繞道至后庄北路,通行不便且增加行車風險。
本案道路為聯絡第14期市地重劃區內之東西向計畫道路,道路開闢完成後,可貫通庄美街道路,使公眾通行至第 14期市地重劃區更加便利,同時強化xx道路聯繫功能,提升xx土地使用效益及救護消防安全可及性,提供更 加完善之居住環境,促進xx住宅區土地之有效利用, 實有徵收私有土地之必要,而本案道路依都市計畫之劃 設開闢,業經臺中市政府110年5月11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100117746號函核准開闢。
本案係66年1月18日府工都字第03109號公告發布「台中市第二、三、四期擴大都市計畫」劃設為道路,及經 102年10月15日府授都計字第1020175550號公告「變更
臺中市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市地重劃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暨「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后庄里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仍維持原都市計畫劃設之道路用地,並經臺中市政府111年1月 20日府授都測字第1110018711號函核發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確定符合現行都市計畫。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計畫道路開闢長度約87公尺,寬度12公尺,預計施作雙向車道及排水側溝、不鏽鋼開關箱、LED 路燈。
工程範圍已考量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及便利性之效益進行設計規劃,未來工程完工後,可提供鄰近居民永久使用,減少鄰里居民車輛通行繞道或迴車時之交通潛在威脅,開闢後出入更加便利,亦可提升都市防災功能及加強消防救護車輛之可及性,促進周遭住宅區土地之合理利用,本案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均為道路開闢所必需,用地範圍無法縮減,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
本計畫道路工程希冀改善xx道路連繫功能,完工後將永久提供公眾使用,故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以達道路工程之開闢目的,故無意願者無法剔除。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x路段工程開闢範圍係依都市計畫劃設之道路進行開闢,業經66年1月18日府工都字第03109號公告發布「台中市
第二、三、四期擴大都市計畫」劃設為道路,及經102 年10月15日府授都計字第1020175550號公告發布「變更 臺中市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市地重劃地區) 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暨「變更臺中市都市計 畫(后庄里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仍維持 原都市計畫劃設之道路用地,開闢後可貫通庄美街,使 xx居民通行更加便利,並促進xx土地之發展,本案 庄美街工程範圍西側為既有道路,且為公有土地,惟東 側通往第14期市地重劃區之計畫道路段尚未開闢,xx 居民欲通往第14期市地重劃區皆須向南繞道至后庄北路,通行不便且增加行車風險。
本案道路為聯絡第14期市地重劃區內之計畫道路,道路工程開闢完成後,可貫通庄美街,將使公眾往來通行至第14期市地重劃區更加便利,同時強化xx道路聯繫功能,並有助於提升鄰里間救護消防安全之可及性,整體而言對xx居民及用路人之通行安全有正面之影響,故用地範圍無其他區域可供替代。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道路開闢工程將做為永久使用,為永續利用並保障公共利益,經評估應取得工程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以下為其他方式取得用地概述:
1、設定地上權:本案屬定著於土地上之道路工程,且係永
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後續開發管理之考量,爰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 設方式之一,但本案工程未來係作公共設施供大眾使用,並無報酬及收入,故不適合聯合開發。
3、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須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並主動提出,本案迄今尚未接獲有願意捐贈土地之意願表示。
4、租用:市府向土地所有權人承租,本府須每年編列租金預算,將造成市庫支出無上限情形,且本案永久為道路使用,故應取得所有權為宜,不宜租用私人土地。
5、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7條規定,執行機關接獲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清冊後,應於每年6月底前整理成適當之交換標的後公告,再由土地所有權人於交換標的投標期間投標,惟本府110年並無公有非公用土地可供交換,故無法採用此方式辦理。
6、容積移轉: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
「送出基地申請移轉容積時,以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用地建築使用為限」,且容積移轉需由申請人(例如:營造廠商等)提出申請,非本府得主動要求辦理,且有礙於範圍限制,確難以採行。
綜上,已無其他取得方式,本案業於110年9月16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召開協議價購會議及111年2月 16日再次函詢協議價購協商,經協議後共計有26位所有權人同意,合計協議面積占私有土地面積約98.93%;其餘36位所有權人為公同共有持分土地,且其中陳王蝦、賴xxx之繼承人因未於期限內辦竣繼承登記,亦未表示同意協議價購,以致無法達成協議價購,為配合本地區整體發展,於達成改善交通效益下實有徵收私有土地之必要,經評估已無其他可取得土地方式,爰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辦理徵收。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案鄰近第14期市地重劃區,庄美街貫通後,可使用路人不再繞道,減少車輛迴車之交通潛在風險,改善目前道路不連貫問題,提升都市防災救護之安全性,促使庄美街提供更完整的道路服務品質,工程完工後,供鄰近居民永久使用,符合增進地方公共利益目的,整體而言對該地區實有正面之影響,故本案道路開闢確有其必要性。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案位於北屯區后庄里,依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人口管理
統計平台110年12月人口統計資料,后庄里現況人口約 11,607人,其幼年人口約1,413人,青壯年人口約8,690 人,老年人口約1,504人,本案擬徵收私有土地持分1筆,影響土地所有權人36人,占后庄里總人口約0.31%,年 齡結構以36~87為主。透過本案道路開闢能改善xx行 車安全性與便利性,有助於地區整體發展。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案工程完工後,可使庄美街銜接第14期市地重劃區,改善目前道路不連貫之情形,減少車輛通行迴車時之交通潛在風險,使往來車輛更加便利,提升交通路網之連結性同時強化都市消防安全救護。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案並無徵收建物,並依臺中市北屯區公所110年12月 23日公所農建字第1100041945號函復,本案工程範圍內之原居住者,均無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故對弱勢族群之生活型態無影響,無需訂定安置計畫情形。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
本案道路工程屬於線性開闢,同時施工採環保、節能綠色工法與技術,加強周圍環境監測,以減少對環境之衝擊,本道路開闢工程完工後,能提升區域交通連貫性及居住環境品質,加強消防救護車輛之可及性,故對xx
居民之健康與安全有正面影響。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案工程完工後可強化道路聯繫功能,提高附近生活圈 之居住便利性、提升鄰近住宅區使用價值,有助於增加 相關經濟產值和稅收,對地方政府之財政有正面之影響。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用地範圍屬都市計畫道路用地,範圍內僅有2株荔枝樹,無耕作農林作物,且本案範圍非屬糧食生產供應地區,故徵收計畫不影響糧食安全。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工程範圍內有1處私人加工業,經查無營業登記且已不做營業使用,故不會發生就業人口減少或轉業情形,無需研擬輔導轉業措施。後續將依據地上物查估結果及相關規定發給補償費或拆遷處理費。另道路開闢後有利該地區道路之串聯,提高交通服務品質並帶動區域經濟發展,對範圍內就業或轉業人口無負面影響。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案工程用地費用編列合計為新臺幣8,000萬元,並於 110年度「道路橋樑工程-道路工程-設備及投資-土地」項下支應辦理(已保留至111年),本案地價等相關補償
費金額總計共為新臺幣320,180元,編列經費足敷支應市價徵收價款,不會造成財政排擠效果。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案屬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工程範圍內土地使用現況大部分為既有道路,2棟未登記建築改良物及2株荔枝樹,非屬主要農業生產供應地區,且本案僅作小面積線性工程,經評估對農林漁牧之產業鏈無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案內土地業經都市計畫所劃設為道路用地,規劃時已考量區域交通系統之流暢性及空間機能配置,本計畫道路工程完工後,將串聯xx既有巷道並促使區域xx住宅區土地之利用,縮短區域間通行時間,對範圍內外土地利用皆有正面效益。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案道路用地範圍內無特殊自然景觀,開闢已考量城鄉風貌永續發展,並無大規模改變地形或破壞地表植被,故對環境衝擊甚小。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依據臺中市文化資產處110年12月20日中市文資遺字第
1100011109號函,本案範圍內土地並無涉及文化資產保
存法公告之文化歷史古蹟,無須檢具文化主管機關同意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規定之保存計畫。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案工程緊鄰住宅區,開闢後將使區域路網更加完善,提供用路人更為安全便利的交通環境,對xx居民及用路人之通行安全有正面之影響。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工程範圍內非屬環境敏感地區,亦無發現特殊動、植物及重要物種,且道路打通屬線形工程,故對地區生態環境不發生影響。
另依據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12月24日中市環綜字第1100144171號函,本案已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第 5條第1項第2款「道路興建工程」規定判定無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案工程完工後可以增進鄰里巷弄間通行便利性,亦可減少車輛迴車之交通潛在風險,同時增加道路都市防災功能及加強消防救護車輛之可及性,保障居民財產、生命安全,整體而言對附近居民及用路人有正面之影響。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交通建設為都市發展之重要指標,屬永續發展政策綱領中「永續經濟層面」面向之一。預計工程完工後將可使區域間交通往返更加順暢,提升整體生活品質與經濟環境,加速鄰里間土地使用,促進經濟發展,進而增加稅收,形成良性循環之永續經濟,以達到國家永續發展之目標。
2、永續指標。
道路開闢供公共使用,透過開闢可增加民眾通行進而帶動地方繁榮與促進經濟發展,為落實環境永續發展之目標,本案道路施工工法採順應地形、地勢以降低環境衝擊,確保地方永續發展。
3、國土計畫。
國土計畫乃基於永續發展觀點,本案於66年1月18府工都字第03109號公告發布「台中市第二、三、四期擴大都市計畫」劃設為道路用地,並經102年10月15日府授都計字第1020175550號公告「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市地重劃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暨「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后庄里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仍維持道路用地在案,並經臺中市政府111年1月20日府授都測字第1110018711號函核發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確定符合現行都市計畫。
(五)其他因素:
本案範圍係屬都市計畫道路,經都市計畫程序進行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經查範圍內有2間非合法建築物,經查非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為減少所有權人被徵收須拆除之損害,本府將依據「臺中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規定發給拆遷處理費,以保障所有權人之財產權益。而該2間未登記建築物地上物所有權人皆已同意協議價購及拆除,故本案無土地徵收條例第34-1條規定需辦理安置計畫情形。本案工程完工後,可供鄰里居民及用路人永久使用,落實都市消防安全及促進地方發展,符合增進公共利益目的。
六、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110年3月19日、110年4月14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中市政府、北屯區公所及后庄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地籍資料所載住所通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於新聞紙(中國時報台中版110年3月22日、110年4月15日)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並於110年3月30日、110年4月22日於北屯區公所6樓禮堂舉行公聽會,詳如後附公告與刊登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證
明文件,及兩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110年4月
8日及110年4月26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中市政府、北屯區公所及后庄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 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 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 如後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文件。
(四)已於110年4月22日第二場公聽會針對110年3月30日第一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後附110年4月26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100101742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七、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被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以110年9月7日府授建新地字第1100230193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該通知含協議價購價格訂定過程及參考市價資訊等資料,並於 110年9月16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詳如後附協議價購通知。為再次確認各所有權人協議價
購之意願,並落實協議價購精神及保護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益, 本府於 111 年 2 月 16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110038571號函再次寄發協議價購相關文件,並給予xx意見期間及協議價購期間至111年2月28日,冀與所有權人達成協議。
(二)本案土地所有權人陳○○、賴○○○已歿且未辦繼承(列冊管理),經洽地政機關查詢登簿地址及本府110年4月7日局授建新地字第1100013062號函詢戶政其相關繼承人查詢之投遞地址及稅捐機關查詢之稅單投遞地址,並寄發協議價購通知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除部分繼承人因送達住所不明,本府於110年11月8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100290999 及 110 年 11 月 8 日 府 授 建 新 地 字 第 1100291041號函辦理公示送達,其餘繼承人皆已完成合法送達,協議結果無繼承人同意協議價購。
(三)本案協議價購之土地價格係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之 規定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並委由不動產估價師依據 相關規定辦理協議價格評估,於當日協議價購說明會中 說明協議價購市價參考資訊來源、綜合市價調查評估分 析等予相關所有權人。價格之查定係依據「不動產估價 技術規則」及「臺中市政府評估協議價購價格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並考量各宗土地間之差異,經客觀綜合 評估後,決定以市價區間140,500元/㎡作為協議價購金
額,並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協議之結果,共有26位土地所有權人表示同意協議價購, 合計面積為 0.020900公頃,約佔私有土地面積比例98.93%,其餘36 位土地所有權人為公同共有持分土地。綜合分析未能達 成協議原因為:(1)公同共有未能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2) 部分公同共有所有權人之繼承人未於期限內辦竣繼承登 記,亦未出席會議或未表示同意協議價購,以致無法達 成協議價購。惟所有權人未出席或於提出xx意見期限 表示同意協議價購等,致協議不成立。除上述原因外, 經評估本案道路用地取得不適用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捐贈、租用、以地易地及容積移轉等方式取得,基於工 程需要,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陳報徵收。
(四)本案於申請徵收前,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併前開會通知單,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所有權人xxx等16人於110年9月30日得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本府皆已書面回覆,上述所有權人皆同意協議價購並已完成價購程序,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八、安置計畫
無,本案工程範圍內無徵收建築改良物,故無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規定需訂定安置計畫情形。
九、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
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依據臺中市文化資產處110年12月20日中市文資遺字第 1100011109號函復,本案範圍內土地未屬依文化資產保存法 公告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及文化景觀範圍。
十、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
十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經費來源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320,180元。
1、地價補償金額:310,500元。
2、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9,680元。
3、遷移費金額:0元。
4、其他補償費:0元。
(二)徵收補償地價已提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補償地價:
138,000元/㎡,估價基準日110年9月1日。
(三)準備金額總數:新臺幣8,000萬元。
(四)經費來源及概算:編列於110年度「道路橋樑工程-道路工程-設備及投資-土地」項下。(已保留至111年度)
十二、土地使用管制
66年1月18日府工都字第03109號公告發布「台中市第二、三、四期擴大都市計畫」劃設為道路,及經102年10月15日府授都計字第1020175550號公告發布「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市地重劃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暨「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后庄里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仍維持原都市計畫劃設之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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