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以资产信用为支持,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 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博时安悦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22 年11 月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准予博时安悦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82 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5、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机构支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信用衍生品、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7、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以资产信用为支持,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市场的风险类型较为复杂,涉及面广,具有放大性与可预防性等特征。其风险主要有由利率波动原因造成的市场价格风险、由宏观因素和政策因素变化而引起的系统风险、由市场和资金流动性原因引起的流动性风险、由交易制度不完善而引发的制度性风险以及由技术系统故障及操作失误造成的技术系统风险等。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信用衍生品,由于信用衍生品市场价值随着市场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当信用衍生品价值为正时面临交易对手违约的风险。信用衍生品主要场外市场交易,产品自身的流动性不高,此时倘若市场中发生交易对手违约或者信用评级被降级等信用事件,将会降低产品的流动性,使得产品的流动性溢价提高。信用衍生品本身高杠杆的特点,有时极为微小的失误可能带来风险的急剧放大,信用衍生品在估值、风险对冲方面存在模型风险。
8、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9、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含)的债券资产,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机构支持债券等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10、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故本基金面临自动清盘的风险。
11、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12、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发售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13、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4、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5、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 2024 年 6 月 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5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7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4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2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43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安悦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博时安悦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博时安悦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安悦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安悦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博时安悦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安悦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安悦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安悦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安悦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并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改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3、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E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照 0.1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1、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2、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3、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4、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王济帆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股份 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浙江省国贸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2%。注册资本为 2.5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江向阳先生,博士。中共党员,南开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 EMBA。 1986-1990 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情报学系,获学士学位;1994-1997 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 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国际金融博士学位。1997 年 8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历任办公厅、党办副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2015 年 1 月至 7 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
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15 年 7 月至 2020 年 10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自 2020 年 1 月 9 日至 2020 年 4 月 15 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董事长职务。
自 2023 年 11 月 10 日至 2024 年 5 月 24 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自 2020 年 4 月 15 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余志良先生,会计师。本科毕业于厦门大学会计学系,获管理学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获金融工商管理硕士(FMBA)。现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产权部)副部长。历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财务管理部总经理,招商局置地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公司财务总监、瑞嘉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马伯寅先生,博士。分别于 1997 年 7 月、2001 年 7 月、2010 年 1 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
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自 1997 年 7 月至 2004 年 9 月,就职于
北京大学团委,分别任干部、宣传部部长、副书记;2004 年 9 月至 2014 年 4 月,就职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任党委组织部组织处副处级干部、党委组织部组织处副处长、党委组织部组织处处长;2010 年 3 月至 2011 年 8 月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驻中华保险风险处置工作组成员、广深工作组组长,中华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4年 4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9 月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副巡视员;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9
月任深圳市政府副秘书长(挂职);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2 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8 年 9 月至 2022 年 9 月任招商局金融事业群/平台党委委员、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常务);2022 年 9 月至今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首席合规官。
赵文武先生,中共党员,硕士。1991 年 10 月至 2009 年 4 月,于合肥百货大楼股份有
限公司任职,历任董事会秘书、董事、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9 年 4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10 年 6 月至 2015 年 2 月,任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同时兼任安徽
国风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15 年 2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合肥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19 年 2 月至
2021 年 1 月,任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21 年 1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六部副总经理。
方瓯华先生,复旦大学硕士,中级经济师。2009 年起,加入交通银行,历任交行上海分行市南支行、大客户二部、授信部、宝山支行行长助理等职位,主要负责营运及个人金融业务。2011 年起,调入交通银行投资部,担任高级经理,负责交行对外战略投资及对下属子公司股权管理工作。2015 年,加入上海信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工作至今,历任高级投资经理、总经理、董事等职,同时兼任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执行董事(法人代表)、上海永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等职,负责公司整体运营。2018 年,出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2021 年卸任。自 2022 年 8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立军先生,1955 年生,会计师,工商管理硕士(MBA)。1974 年 12 月参加工作,历任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财务处科员、中国-坦桑尼亚联合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日本中铃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中远(英国)公司财务部经理、香港益丰船务公司财务部经理、香港-佛罗伦租箱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副总经理、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副总经理、中远日本公司财务部长和营业副本部长、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等职。2002 年 8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A 股上市公司)首席执行官、
董事。2008 年 8 月至 2011 年 12 月,任中远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新加坡上市公司)总裁、董事会副主席、中远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总裁;并任新加坡中资企业协会会长。 2011 年 11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A+H 上市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理。2012 年 2 月至 2015 年 12 月,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监事长、天津上市公
司协会副会长;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12 月,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副
主任委员。自 2017 年 11 月 3 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如冰先生,1956 年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研究生。赵如冰先生历任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葛洲坝二江电厂电气分厂主任、书记; 1989 年7 月至1991 年10 月任葛洲坝至上海正负50 万伏超高压直流输电换流站书记兼站长,
主持参加了我国第一条直流输电工程的安装调试和运行。1991 年 10 月至 1995 年 12 月任厂
办公室主任兼外事办公室主任。1995 年 12 月至 1999 年 12 月,赵如冰先生任华能南方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兼任中国华能集团董事、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码 0037)副董事长、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深圳华能电讯有限公司董事长。2000
年 1 月至 2004 年 7 月,华能南方公司被国家电力公司重组后,任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
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2004 年 7 月至 2009 年 3 月,赵如冰先生任华能房
地产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2009 年 12 月至 2016 年 8 月, 赵如冰先生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景顺长城资产管理(深圳)公司董事长兼长城证券公司党委副书记。2016年 8 月至 2020 年 3 月, 赵如冰先生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16 年 8 月至今,任西南证券、百隆东方独立董事,2020 年 3 月至今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自 2017 年 11 月 3 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宋子洲先生,1960 年生,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金融科技委员会主任委员。历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稽核部制度处处长、资金运用部财会监督处处长、资金运用中心副总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合规部总监、首席风险官、副总裁。从事保险资金投资管理工作 20 余年,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运营、风险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
验。自 2020 年 12 月 8 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张日忠先生,硕士,会计师、英国特许会计师。先后在中央财经大学获得学士学位、在 The University of Westminster 获得硕士学位。自 1991 年 7 月起加入招商局集团,先后任招商局集团财务部文员,副主任、主任、总经理助理,招商局控股(英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招商局集团财务部副总经理,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招商局港口)财务总监、纪委书记、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招商局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CEO、党委书记。2021 年 8 月至 2024 年 3 月,任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2024 年 3 月至今任招商局检测技术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蒋伟先生,硕士。2011 年 3 月至 2017 年 5 月就职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分别任办
公室外事处一级业务员、业务副主管、业务主管。2017 年 5 月至 2020 年 7 月就职于长城罗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政总监/执行董事。2020 年 7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经营三部副高级经理(处室负责人)。
赵兴利先生,硕士。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 年至 2012 年 5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集团)公司委派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 年 5 月至 2020
年 6 月就职于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计财部
副部长。2020 年 6 月至今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专职董监事。自 2013 年 3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1997 年 7 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自 2015 年 5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 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经理、年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自 2016 年 3 月 18日起,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车宏原先生,工学硕士。1985 年至 1989 年在四川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1989 年至 1992 年在清华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硕士学位。1992 年至 1995 年深圳市天元金融电子有限公司任技术部负责人,1995 年至 2000 年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南方软件开发中心担任副总工程师,2001 年至 2003 年在太极华清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03 年至 2014 年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信息技术总监,2014 年至 2015 年任中财国信(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11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22 年 3 月 16 日起任董事总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23 年 8 月 15 日起任董事总
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2024 年 4 月 2 日起任首席数字官(总经理助理级)兼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
3、高级管理人员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张东先生,硕士,总经理。1989 年至 2024 年先后在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从事零售金融、财富业务和财务会计等工作。2024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
吴慧峰先生,硕士,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1996 年至 2023 年先后在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诚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公司管理等工作。2023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 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清华紫光股份公司CAD 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主管 IT、指数与量化投资、养老金、基金零售等工作,兼任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郭思洁先生,硕士。2011 年至 2014 年在中山证券工作。2014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员、高级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博时裕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5 月13 日-2021 年10 月27 日)、博时富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5 月13 日-2021
年 10 月 27 日)、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 5 月 13 日-2021 年10 月27 日)、
博时裕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 7 月 20 日-2021 年 10 月 27 日)、博时裕昂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 5 月 13 日-2022 年 2 月 17 日)、博时裕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2020 年 5 月 13 日-2022 年 2 月 17 日)、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 5
月 13 日-2022 年 2 月 17 日)、博时裕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 5 月 13 日-2022
年 2 月 17 日)、博时丰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 7 月 20 日-2022 年 2 月 17 日)、
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 5 月 13 日-2023 年 7 月 26 日)、博时丰达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 2 月 5 日-2024 年 4 月 9 日)的基金经理。
现任博时裕恒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 5 月 13 日—至今)、博时裕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2020 年 5 月 13 日—至今)、博时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 5 月 13
日—至今)、博时裕坤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 5 月 13 日—
至今)、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 7 月 20 日—至今)、博时裕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 7 月 20 日—至今)、博时富丰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2020 年 7 月 20 日—至今)、博时裕嘉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2021 年 2 月 5 日—至今)、博时悦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 2 月 5 日—至
今)、博时稳欣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 2 月 25 日—至今)、博时富淳
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 2 月 25 日—至今)、博时双月享 6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 年 11 月 22 日—至今)、博时安悦短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024 年 5 月 20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黄海峰(2022 年 12 月 27 日—2024 年 6 月 7 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黄健斌先生。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专职委员于善辉先生。公司首席基金经理过钧先生。
公司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研一体化总监、权益投资四部总经理、境外投资部总经理曾鹏先生。
权益投资三部总经理兼权益投资三部投资总监蔡滨先生。
董事总经理兼年金投资部总经理、年金投资部投资总监杨帆先生。行业研究部总经理魏立先生。
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兼行业研究部研究总监金晟哲先生。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投资总监赵云阳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4 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 500 强,营业收入排
名第 161 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9 位。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3.81 万亿元。2023 年二季度,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460.4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 年 1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代为履行行长
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本行行长;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
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
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
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 2020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 年 7 月至 2009 年 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
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 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 2022 年 4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22 年 4 月任本行
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 年 7 月至 2014 年 12 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 2000 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39 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
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RQD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E、QDLP 和 QFLP 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
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 号中粮广场 C 座 3 层 301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2、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
办公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
法定代表人: | 任德奇 |
联系人: | 高天 |
电话: | 021-58781234 |
传真: | 021-58408483 |
客户服务电话: | 95559 |
网址: |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缪建民 |
联系人: | 季平伟 |
电话: | 0755-83198888 |
传真: | 0755-83195049 |
客户服务电话: | 95555 |
网址: |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朱鹤新 |
联系人: | 王晓琳 |
电话: | 010-89937325 |
客户服务电话: | 95558 |
网址: |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厦 25 楼 |
法定代表人: | 郑杨 |
联系人: | 吴斌 |
电话: | 021-61618888 |
传真: | 021-63602431 |
客户服务电话: | 95528 |
网址: |
(5)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
办公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
法定代表人: | 王凯 |
联系人: | 刘伟 |
电话: | 020-38321497/020-38322566 |
传真: | 020-38321676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308003 |
网址: |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
法定代表人: | 谢永林 |
联系人: | 施艺帆 |
电话: | 021-50979384 |
传真: | 021-50979507 |
客户服务电话: | 95511-3 |
网址: |
(7)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
法定代表人: | 冀光恒 |
联系人: | 施传荣 |
电话: | 021-38576666 |
传真: | 021-50105124 |
客户服务电话: | 021-962999;4006962999 |
网址: |
(8)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
法定代表人: | 王金山 |
联系人: | 鲁娟 |
电话: | 010-89198762 |
传真: | 010-89198678 |
客户服务电话: | 96198 |
网址: |
(9)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
办公地址: |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
法定代表人: | 郭少泉 |
联系人: | 徐伟静 |
电话: | 0532-68629925 |
传真: | 0532-68629939 |
客户服务电话: | 96588(青岛) 400-669-6588(全国) |
网址: |
(10)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
办公地址: |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陈新民 |
联系人: | 张晓欢 |
电话: | 027-82656924 |
传真: | 027-82656099 |
客户服务电话: | 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
网址: |
(11)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
办公地址: |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
法定代表人: | 李伏安 |
联系人: | 王宏 |
电话: | 022-58316666 |
传真: | 022-58316569 |
客户服务电话: | 95541 |
网址: |
(1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
办公地址: |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王耀球 |
联系人: | 杨亢 |
电话: | 0769-22866270 |
传真: | 0769-22866282 |
客户服务电话: | 961122 |
网址: |
(13)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 |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 |
法定代表人: | 黄子励 |
电话: | 020-28302955 |
传真: | 020-28302000 |
客户服务电话: | 96699 |
网址: |
(14)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
办公地址: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
法定代表人: | 徐晓军 |
联系人: | 葛晓亮 |
电话: | 0512-63969209 |
传真: | 0512-63969209 |
客户服务电话: | 956111 |
网址: |
(15)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 8 号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开平路 88 号瀛通绿地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陈颖 |
联系人: | 孔晓晴 |
电话: | 0531-59666666 |
传真: | 0531-59666666 |
客户服务电话: | 95395 |
网址: |
(16)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
法定代表人: | 齐凌峰 |
联系人: | 陈臣 |
电话: | 010-84489488-8702 |
传真: | 010-82086110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158-5050 |
网址: |
(1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6 层 |
法定代表人: | 马勇 |
联系人: | 张燕 |
电话: | 010-58325388 |
传真: | 010-58325300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166-1188 |
网址: |
(18)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 02、03 室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5 层 01、02、03 室 |
法定代表人: | 吕柳霞 |
联系人: | 陈璐 |
电话: | 021-50810687 |
传真: | 021-58300279 |
客户服务电话: | 021-50810673 |
网址: |
(19)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层 |
法定代表人: | 刘明军 |
联系人: | 谭广锋 |
传真: | 0755-86013399 |
客户服务电话: | 95017(拨通后转 1 再转 8) |
网址: |
(20)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
法定代表人: | 葛新 |
联系人: | 孙博超 |
电话: | 010-59403028 |
传真: | 010-59403027 |
客户服务电话: | 95055-4 |
网址: |
(21)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 基金大厦 19 层 |
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 |
基金大厦 19 层 | |
法定代表人: | 王德英 |
联系人: | 崔丹 |
电话: | 0755-83169999 |
传真: | 0755-83195220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610-5568 |
网址: |
(22)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 1226 号诺亚财富中心 |
法定代表人: | 吴卫国 |
联系人: | 黄欣文 |
电话: | 021-38602377 |
传真: | 021-38509777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21-5399 |
网址: |
(2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
法定代表人: | 其实 |
联系人: | 潘世友 |
电话: | 021-54509998 |
传真: | 021-64385308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181-8188 |
网址: |
(2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
法定代表人: | 杨文斌 |
联系人: | 张茹 |
电话: | 021-20613610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700-9665 |
网址: |
(2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
法定代表人: | 王珺 |
联系人: | 韩爱彬 |
电话: | 021-60897840 |
传真: | 0571-26697013 |
客户服务电话: | 95188-8 |
网址: |
(2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 楼 |
法定代表人: | 凌顺平 |
联系人: | 吴杰 |
电话: | 0571-88911818 |
传真: | 0571-86800423 |
客户服务电话: | 952555 |
网址: |
(2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
办公地址: |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
法定代表人: | 李兴春 |
联系人: | 徐鹏 |
电话: | 021-50583533 |
传真: | 021-50583633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921-7755 |
网址: |
(2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 写字楼 11 层 |
法定代表人: | 赵学军 |
联系人: | 余永键 |
电话: | 010-85097570 |
传真: | 010-65215433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021-8850 |
网址: |
(29)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
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
法定代表人: | 于海锋 |
联系人: | 邓鹏 |
电话: | 028-66980977 |
传真: | 028-82000996-805 |
客户服务电话: | 028-84252474 |
网址: |
(30)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C 座 18 层 1809 |
法定代表人: | 戎兵 |
联系人: | 程刚 |
电话: | 010-52855713 |
传真: | 010-85894285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609-9200 |
网址: |
(31)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
办公地址: |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
法定代表人: | 钱燕飞 |
联系人: | 喻明明 |
电话: | 025-66996699-884131 |
传真: | 025-66996699-884131 |
客户服务电话: | 95177 |
网址: |
(32)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产融大厦 10 层 |
法定代表人: | 张昱 |
联系人: | 李艳 |
电话: | 010-59497361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012-5899 |
网址: |
(33)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B 座 21 层、29 层 |
法定代表人: | 武建华 |
联系人: | 丛瑞丰 |
电话: | 010-59313555 |
传真: | 010-56642623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180-888 |
网址: |
(34)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1 室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
法定代表人: | 孙亚超 |
联系人: | 刘晖 |
电话: | 021-60206991 |
传真: | 021-80133413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08-1016 |
网址: |
(35)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 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 号院东区3 号楼为明大厦C 座 |
法定代表人: | 赵芯蕊 |
联系人: | 赵芯蕊 |
电话: | 010-62675768 |
传真: | 010-62676582 |
客户服务电话: | 010-62675369 |
网址: |
(3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
法定代表人: | 王廷富 |
联系人: | 姜吉灵 |
电话: | 021-5132 7185 |
传真: | 021-6888 2281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21-0203 |
网址: |
(3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
法定代表人: | 燕斌 |
联系人: | 兰敏 |
电话: | 021-52822063 |
传真: | 021-52975270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166-6788 |
网址: |
(38)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首特创业基 |
地 A 座)八层 816 号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院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30 层 |
法定代表人: | 杜福胜 |
联系人: | 时明莉 |
电话: | 18310614941 |
传真: | 010-85264522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6498989 |
网址: |
(3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 室 |
法定代表人: | 王翔 |
联系人: | 蓝杰 |
电话: | 021-65370077 |
传真: | 021-55085991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20-5369 |
网址: |
(4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
法定代表人: | 郭坚 |
联系人: | 宁博宇 |
电话: | 021-20665952 |
传真: | 021-22066653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21-9031 |
网址: |
(4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
办公地址: |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
法定代表人: | 肖雯 |
联系人: | 吴煜浩 |
电话: | 020-89629099 |
传真: | 020-89629011 |
客户服务电话: | 020-89629066 |
网址: |
(42)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
办公地址: |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
法定代表人: | 温丽燕 |
联系人: | 董亚芳 |
电话: | 0371-85518396 |
传真: | 0371-85518397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0555-671 |
网址: |
(43)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6 室及 1307 室 |
法定代表人: | TAN YIK KUAN |
联系人: | 许雅君 |
电话: | 0755-89460502 |
传真: | 0755-21674453 |
客户服务电话: | 0755-89460500 |
网址: |
(44)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4 层、5 层 (邮寄填写 4 层) |
法定代表人: | 吴志坚 |
联系人: | 焦金岩 |
电话: | 010-63156530 |
传真: | 010-63156532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90-9998 |
网址: |
(45)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 A 座 4 层 A428 室 |
法定代表人: | 江卉 |
联系人: | 徐伯宇 |
电话: | 400-098-8511 |
传真: | 010-89188000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088-8816 |
网址: |
(46)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 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 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
法定代表人: | 赖任军 |
联系人: | 刘昕霞 |
电话: | 0755-29330513 |
传真: | 0755-26920530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930-0660 |
网址: |
(47)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
法定代表人: | 李楠 |
联系人: | 戚晓强 |
电话: | 15810005516 |
传真: | 010-85659484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061-8518 |
网址: | danjuanapp.com |
(48)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 号楼31 层2702 单元31012 室、33 层 2902 单元 33010 室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白玉兰广场 28 楼 |
法定代表人: | 杨青 |
联系人: | 符伟鸣 |
电话: | 021-65789129 |
传真: | 021-65789001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86-7799 |
网址: |
(49)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99 号 3 幢 |
办公地址: |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99 号 3 幢 |
法定代表人: | 周剑秋 |
联系人: | 张苏怡 |
电话: | 025-52278981 |
传真: | 025-52278982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28-1288 |
网址: |
(5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贺青 |
联系人: | 钟伟镇 |
电话: | 021-38676666 |
传真: | 021-38670666 |
客户服务电话: | 95521/4008888666 |
网址: |
(5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
法定代表人: | 王常青 |
联系人: | 陈海静 |
电话: | 010-65608231 |
传真: | 010-65182261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888108/95587 |
网址: |
(5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 十六层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37 楼 |
法定代表人: | 张纳沙 |
联系人: | 于智勇 |
电话: | 0755-81981259 |
传真: | 0755-82133952 |
客户服务电话: | 95536 |
网址: |
(5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 |
法定代表人: | 霍达 |
联系人: | 业清扬 |
电话: | 0755-83081954 |
传真: | 0755-83734343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888111;95565 |
网址: |
(5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陈亮 |
联系人: | 辛国政 |
电话: | 010-80928123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888-888 或 95551 |
网址: |
(5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周杰 |
联系人: | 李笑鸣 |
电话: | 021-23219275 |
传真: | 021-63602722 |
客户服务电话: | 95553 |
网址: |
(5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
办公地址: |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李新华 |
联系人: | 奚博宇 |
电话: | 027-65799999 |
传真: | 027-85481900 |
客户服务电话: | 95579;4008-888-999 |
网址: |
(5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黄炎勋 |
联系人: | 刘志斌 |
电话: | 0755-82558266 |
客户服务电话: | 95517 |
网址: |
(58)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 |
办公地址: |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 |
法定代表人: | 吴坚 |
联系人: | 宋涧乔 |
电话: | 023-67747414 |
传真: | 023-63786212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096096 |
网址: |
(59)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 楼 |
办公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
法定代表人: | 林俊波 |
联系人: | 孙越 |
电话: | 021-38784580-8920 |
客户服务电话: | 95351 |
网址: |
(6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
办公地址: |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
法定代表人: | 安志勇 |
联系人: | 王星 |
电话: | 022-23861692 |
传真: | 022-28451892 |
客户服务电话: | 956066 |
网址: |
(6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
办公地址: |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
法定代表人: | 侯巍 |
联系人: | 郭熠 |
电话: | 0351-8686659 |
传真: | 0351-8686619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6661618 |
网址: |
(6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江苏省苏州市翠园路 181 号 |
办公地址: | 江苏省苏州市星阳街 5 号 |
法定代表人: | 范力 |
联系人: | 陆晓 |
电话: | 0512-62938521 |
传真: | 0512-65588021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601555 |
网址: |
(6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
法定代表人: | 刘秋明 |
联系人: | 李芳芳 |
电话: | 021-22169089 |
传真: | 021-22169134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888788;95525 |
网址: |
(6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
办公地址: |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
法定代表人: | 李福春 |
联系人: | 安岩岩 |
电话: | 0431-85096517 |
传真: | 0431-85096795 |
客户服务电话: | 95360 |
网址: |
(65)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
办公地址: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
法定代表人: | 李剑锋 |
联系人: | 潘月 |
电话: | 025-52310569 |
传真: | 025-52310586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285888 |
网址: |
(6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
法定代表人: | 李俊杰 |
联系人: | 魏熠珲 |
电话: | 021-53686278 |
传真: | 021-53686835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918918 |
网址: |
(67)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
办公地址: |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
法定代表人: | 董祥 |
联系人: | 薛津 |
电话: | 0351-4130322 |
传真: | 0351-7219891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7121212 |
网址: |
(6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
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
法定代表人: | 何之江 |
联系人: | 王阳 |
电话: | 021-38632136 |
传真: | 0755-82400862 |
客户服务电话: | 0755-22628888/95511-8 |
网址: |
(69)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
办公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 号财智中心 B1 座 |
法定代表人: | 章宏韬 |
联系人: | 孙懿 |
电话: | 0551-65161821 |
传真: | 0551-65161672 |
客户服务电话: | 95318 |
网址: |
(70)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
办公地址: |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
法定代表人: | 陈照星 |
联系人: | 叶玉琪 |
电话: | 0769-22119351 |
传真: | 0769-22115712 |
客户服务电话: | 95328 |
网址: |
(71)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 综合楼 |
法定代表人: | 祝艳辉 |
联系人: | 熊丽 |
电话: | 0471-4972675 |
客户服务电话: | 956088 |
网址: |
(7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
办公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2309 |
法定代表人: | 王洪 |
联系人: | 张峰源 |
电话: | 021-20315719 |
客户服务电话: | 95538 |
网址: |
(7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
法定代表人: | 刘学民 |
联系人: | 单晶 |
电话: | 0755-23838750 |
传真: | 0755-25838701 |
客户服务电话: | 95358 |
网址: |
(74)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
法定代表人: | 武晓春 |
联系人: | 刘熠 |
电话: | 021-68761616 |
传真: | 021-68767981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888128 |
网址: |
(75)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
办公地址: |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
法定代表人: | 徐朝晖 |
联系人: | 张吉安 |
电话: | 029-87211668 |
传真: | 029-87406117 |
客户服务电话: | 95582 |
网址: |
(7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
办公地址: |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
法定代表人: | 黄金琳 |
联系人: | 王虹 |
电话: | 021-20655183 |
传真: | 0591-87383610 |
客户服务电话: | 95547 |
网址: |
(77)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
办公地址: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19 楼 |
法定代表人: | 祁建邦 |
联系人: | 周鑫 |
电话: | 0931-4890208 |
传真: | 0931-4890628 |
客户服务电话: | 95368/400689888 |
网址: |
(78)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 15、16、18、19、20、21、22、23 单元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
法定代表人: | 高涛 |
联系人: | 万玉琳 |
电话: | 0755-82026907 |
传真: | 0755-82026539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6008008/95532 |
网址: |
(79)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戴彦 |
联系人: | 付佳 |
电话: | 021-23586603 |
传真: | 021-23586860 |
客户服务电话: | 95357 |
网址: |
(80)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19、21、 22、23 层 |
办公地址: |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19、21、 22、23 层 |
法定代表人: | 严亦斌 |
联系人: | 彭莲 |
电话: | 0755-83331195 |
客户服务电话: | 95564 |
网址: |
(8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
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
法定代表人: | 冉云 |
联系人: | 贾鹏 |
电话: | 028-86690057、028-86690058 |
传真: | 028-86690126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6-600109/95310 |
网址: |
(82)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20 楼 |
办公地址: | 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20 楼 |
法定代表人: | 李鹏 |
联系人: | 布前 |
电话: | 010-68080680 |
传真: | 0592-2079228 |
客户服务电话: | 0592-5163588 |
网址: |
(83)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
法定代表人: | 祝健 |
联系人: | 姚盛盛 |
电话: | 021-32229888 |
传真: | 021- 68728703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1-962-502 |
网址: |
(84)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
法定代表人: | 张海文 |
联系人: | 孙燕波 |
电话: | 010-85556048 |
客户服务电话: | 95390 |
网址: |
(85)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 楼 B 座 13、14 层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金融大厦 8 楼 |
法定代表人: | 路昊 |
联系人: | 张爽爽 |
电话: | 021-68595976 |
传真: | 021-68595766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1115818 |
网址: |
(86)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
办公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
法定代表人: | 马永谙 |
联系人: | 卢亚博 |
电话: | 021-50701053 |
传真: | 021-50701053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0808208 |
网址: |
(87)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0 号联合大厦 701A 室 |
法定代表人: | 李科 |
联系人: | 王超 |
电话: | 010-59053660 |
传真: | 010-85632773 |
客户服务电话: | 95510 |
网址: |
(88)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
法定代表人: | 魏学坤 |
联系人: | 吴舒钰 |
电话: | 0416-4516095 |
传真: | 0416-3220186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66-96178 |
网址: |
(89)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 501 号第 1 幢 |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 501 号第 1 幢 |
法定代表人: | 丁松茂 |
联系人: | 周群 |
电话: | 0571-61732352 |
传真: | 0571-63360418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8-96596 |
网址: |
(90)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8-10 号国际银行大厦 1-6 层 |
办公地址: |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8-10 号国际银行大厦 1-6 层 |
法定代表人: | 王晓健 |
联系人: | 郭景波 |
电话: | 0592-2078888 |
传真: | 0592-2100752 |
客户服务电话: | 956085 |
网址: |
(91)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永昌路 9 号 |
办公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永昌路 9 号 |
法定代表人: | 杨明尚 |
联系人: | 张敏婕 |
电话: | 0851-88606545 |
传真: | 0851-86207999 |
客户服务电话: | 96655(贵州省)4000696655(全国) |
网址: |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 号中粮广场 C 座 3 层 301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何京京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传真电话:(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蒋燕华、朱燕联系人:朱燕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2 年 11 月 8 日证监许可[2022]2782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22 年 12 月 5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3 日期间,基金份额共募集
2,020,550,922.03 份(含利息结转的份额),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092 户。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正式生效。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23 年 1 月 11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追加购买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首次申购本基金E 类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 100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购买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0.00 元(含申购费),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2、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0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基金交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单笔某一类份额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若投资者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某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将不受此限制,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将该类基金份额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单笔赎回申请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 机构的相关规定;
4、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管理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除外),但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E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下:
表 2: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金额(M) |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 E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
M<1000 万元 | 0.40% | 0.00% | 0.00% |
M≥1000 万元 | 1,000 元/笔 |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赎回份额持有时 间 (Y) |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率 |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率 | E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率 |
Y<7 日 | 1.50% | 1.50% | 1.50% |
7 日≤Y<30 日 | 0.10% | 0.00% | 0.00% |
Y≥30 日 | 0.00% |
2、本基金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下:表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4:假定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40 万元,对应的本次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 0.4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0.40%)=398,406.37 元申购费用=400,000-398,406.38=1,593.62 元
申购份额=398,406.37/1.0560=377,278.7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可得到 377,278.76 份A 类基金份额。
例 5:假定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人投资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00=9,999,000.00 元申购份额=9,999,000/1.0560=9,468,75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可得到 9,468,75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E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6:假设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E 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本基金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600=94,339.6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C 类/E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 94,339.62 份 C 类/E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7: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0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赎回费用=12,5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例 8:假设某投资者赎回C 类/E 类基金份额 10 万份,持有时间为 1 年,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00%,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0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600=106,000.00 元
赎回费用=106,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6,000.00-0=106,0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C 类/E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 年,假设赎回当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000.00 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并进行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4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10%的部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并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已于 2023 年 1 月 11 日开放日常转换业务。
1 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业务规则
①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②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申购费为零的基金视同为前端收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可以转换到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非 QDII 基金不能与 QDII 基金进行互转。
③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购。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 T+2 日。
④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 T+2 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⑤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2)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暂停基金转换适用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有关规定。
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3)重要提示
①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可以销售包括本基金在内的两只以上(含两只),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博时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
②转换业务的收费计算公式及举例参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刊登于本公司网站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③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23 年 1 月 11 日开放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适用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见上文。
(3)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定投金额 A 类基金份额每次不少于人民币 1.00 元(含 1.00 元),定投金额 C 类基金份额每次不少于人民币 1.00 元(含 1.00 元)。
(4)重要提示
1)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
2)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者可以从 T+2 日起通过本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办理网点、致电本公司客服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其每次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份额将在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机构支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信用衍生品、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含)的债券资产,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机构支持债券等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确定资产在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长期积累的信用研究成果,利用自主开发的信用分析系统,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以获取最大化的信用溢价。本基金采用的投资策略包括:期限结构策略、信用债投资策略、互换策略、息差策略、个券挖掘策略、购买信用衍生品规避个券信用风险策略、国债期货投资策略等。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1、期限结构策略。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当收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确保组合收益超过基准收益。具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1)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曲线较陡时;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布于收益率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2、信用债投资策略。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曲线走势;二是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本基金分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二是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最后综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的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发行人信用发生变化后,本基金将采用变化后债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分为行业风险、公司风险、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本基金主要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所投信用债评 级 | 该评级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 比例 |
AAA | 50%-100% |
AA+ | 0%-50% |
本基金进行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投资时,投资 AA+以上(含 AA+)评级的信用债资产,各评级信用债的配置比例参考下表:
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卖出。
3、互换策略。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别,投资管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赚取收益级差。互换策略分为两种:
1)替代互换。判断未来利差曲线走势,比较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水平,选择利差较高的品种,进行价值置换。由于利差水平受流动性和信用水平的影响,因此该策略也可扩展到新老券置换、流动性和信用的置换,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近期发行的债券,或是流动性更好的债券,或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和收益率下,买入内部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
2)市场间利差互换。一般在公司信用债和国家信用债之间进行。如果预期信用利差扩大,则用国家信用债替换公司信用债;如果预期信用利差缩小,则用公司信用债替换国家信用债。
4、息差策略。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5、个券挖掘策略。本部分策略强调公司价值挖掘的重要性,在行业周期特征、公司基本面风险特征基础上制定绝对收益率目标策略,甄别具有估值优势、基本面改善的公司,采取高度分散策略,重点布局优势债券,争取提高组合超额收益空间。
6、购买信用衍生品规避个券信用风险策略
依托于公司整体的信用研究团队,当预期某只债券有较高的违约风险时,可以购买对应债券的信用衍生品来控制标的债券的信用风险冲击。
本基金按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同时会根据实际情况尽量保持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与对应标的债券的面值相一致。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
(1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14)、(15)项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除上述(2)、(12)、(13)、(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财富(1 年以下)指数收益率×9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0%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为本基金是通过债券资产的配置和个券的选择来增强债券投资的收益。中债综合财富(1 年以下)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短期债券指数,旨在反映短期债券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市场债券投资收益的衡量标准;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采用 9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债券投资所代表的权重,10%作为现金资产所对应的权重可以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采用的指数停止发布或 更改名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 权益投资 | - | - |
其中:股票 | - | -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1,446,440,730.76 | 98.93 |
其中:债券 | 1,446,440,730.76 | 98.93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5,865,975.10 | 0.40 |
8 | 其他各项资产 | 9,800,311.50 | 0.67 |
9 | 合计 | 1,462,107,017.36 | 100.00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 | -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147,068,687.94 | 13.09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141,844,250.13 | 12.63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1,026,168,191.96 | 91.36 |
6 | 中期票据 | 273,203,850.86 | 24.32 |
7 |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 - |
8 | 同业存单 | - | - |
9 | 其他 | - | - |
10 | 合计 | 1,446,440,730.76 | 128.77 |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220312 | 22 进出 12 | 800,000 | 80,378,273.22 | 7.16 |
2 | 012283858 | 22 江苏港口 SCP004 | 500,000 | 50,587,405.48 | 4.50 |
3 | 012380415 | 23 金隅 SCP001 | 500,000 | 50,467,975.34 | 4.49 |
4 | 012381440 | 23 越秀租赁 SCP004 | 500,000 | 50,310,836.07 | 4.48 |
5 | 012382032 | 23 中建二局 SCP003 | 500,000 | 50,036,825.14 | 4.45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代码 | 名称 | 持仓量(买/卖) | 合约市值(元) | 公允价值变动(元) | 风险指标说明 |
T2309 | T2309 | 6.00 | 6,117,900.00 | 6,450.00 | - |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6,450.00 |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45,185.68 |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6,450.00 |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的处罚。本基金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要求。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209,137.90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 |
5 | 应收申购款 | 9,591,173.60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9,800,311.50 |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期间 | ①净值增长率 | ②净值增 长率标准差 | ③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 | ④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 ①-③ | ②-④ |
2022.12.27-2022.12.31 | 0.02% | 0.01% | 0.09% | 0.01% | -0.07% | 0.00% |
2023.01.01-2023.06.30 | 1.65% | 0.02% | 1.38% | 0.01% | 0.27% | 0.01% |
2022.12.27-2023.06.30 | 1.67% | 0.02% | 1.47% | 0.01% | 0.20% | 0.01% |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博时安悦短债 A
博时安悦短债 C
期间 | ①净值增长率 | ②净值增 长率标准差 | ③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 | ④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 ①-③ | ②-④ |
2022.12.27-2022.12.31 | 0.01% | 0.00% | 0.09% | 0.01% | -0.08% | -0.01% |
2023.01.01-2023.06.30 | 1.53% | 0.02% | 1.38% | 0.01% | 0.15% | 0.01% |
2022.12.27-2023.06.30 | 1.54% | 0.02% | 1.47% | 0.01% | 0.07% | 0.01% |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合约、信用衍生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同业存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提高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精度(即提高净值计算结果小数点后保留的位数),以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各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 类基金份额和E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C 类、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何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6、连续 30 个工作日、40 个工作日及 4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确认后,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基金管理人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简称+侧袋标识 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 M 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 M 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三)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将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将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于侧袋账户资产托管费的收取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最新要求为准。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份额不再适用基金合同的收益与分配条款。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将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八)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九)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6)杠杆风险。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杠杆操作将会放大组合收益波动,对组合业绩稳定性有较大影响,同时杠杆成本波动也会影响组合收益率水平,在市场下行或杠杆成本异常上升时,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收益的超预期下降风险。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包括:
(1)债务人违约风险: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市场,如遇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信用评级下降,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影响基金财产收益水平。严重的,甚至出现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将给本基金带来损失。
(2)交易对手方违约风险:当固定收益证券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导致本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