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展商網上服務平台」指由(定義如下的)主辦機構在 www.hktdc.com/hktradefairs 為參展商提供的遞交申請表格的網上服務(如有的話),並且,如果適用,還包括基於可用性、經主辦機構同意並在遵守本細則的前提下為其提供的管理參展事宜的網上服務。
3.1 申請條款及展覽會規則定義
香港貿易發展局
3. 展覽會規則
1. 本細則的詞語除因上下文中另有解釋外,否則定義如下: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指在《建築物條例》(123 章)中定義的認可人士,即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或註冊專業測量師。
「申請表格」指通過參展商網上服務平台遞交的電子表格或參展商申請參展展覽會所遞交的紙質表格。
「展台服務費」指參展商應為展覽會參展權及使用標準展台或者應為展覽會期間之特裝參展支付的款額。
「本細則」指由主辦機構不時予以修訂的申請條款及展覽會規則。
「特裝參展」指為展覽會在展覽場地搭建特裝展台的權利。
「展覽會」指申請表格內註明的由主辦機構籌辦的展覽會。
「展台」指攤位,包括本細則第 11 至 17 條及 20 至 23 條所述的自行蓋建的攤位。
「展覽場地」指位於香港灣仔博覽道 1 號的香港會議展覽中心,或主辦機構於展覽會開始前指定及以書面通知參展商的其他場地。
「參展商」指申請在展覽會展出或已獲主辦機構接納參展申請(視乎情況而定)的獨資公司、合夥公司或有限公司。為免生疑問,「參展商」包括該等獨資公司、合夥公司或有限公司的所有僱員、代表及代理人。
「參展商網上服務平台」指由(定義如下的)主辦機構在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為參展商提供的遞交申請表格的網上服務(如有的話),並且,如果適用,還包括基於可用性、經主辦機構同意並在遵守本細則的前提下為其提供的管理參展事宜的網上服務。
「主辦機構」指香港貿易發展局。本局是展覽會的推廣及主辦機構,負責規管及監控展覽會的所有事宜。
「宣傳品」指參展商擬在展覽會展示、派發或使用的推廣禮品、產品目錄、小冊子及所有及任何廣告及宣傳品等等。
「標準展台」指根據本細則第 18 及 19 條所述的攤位。
「攤位」指展台及 / 或標準展台。
參展資格
2.1 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是否接納參展商的參展申請。未經主辦機構書面接納經遞交申請表格作出參展申請的參展商,即使已連同申請繳交或被接納全部展台服務費,也不表示已獲主辦機構授權參展。主辦機構保留權利拒絕任何參展申請,毋須給予任何理由。
2.2 所有參展商必須是根據適用法律在香港或其本國經營業務的合法註冊的公司 / 商業組織。主辦機構可以要求參展商在附上申請表格或在繳交費用時或隨時出示最新的商業登記證、公司註冊證書或其他公司 / 商業註冊文件、名片及 / 或產品目錄及 / 或主辦機構可能要求的其他文件 / 材料,以證明參展商正在經營實質業務。除非經主辦機構書面通知,否則不必遞交原件,因主辦機構無法保證將之奉還。
2.3 參展商保證交予主辦機構的申請表格及所有其他文件與信息應真實,完整並為最新的。
3. 參展商獲配或特裝搭建的展台僅供參展商在展覽會期間作拓展貿易之用。在蓋建攤位以及展覽會期間,參展商必須以主辦機構滿意的方式使用攤位獲配展區。假若主辦機構不滿意參展商使用攤位的方式,主辦機構保留權利清除全部或部份已分配給參展商的或者參展商特裝搭建的攤位,毋須給予通知,所涉費用概由參展商承擔。除非本細則另有規定,否則參展商不得就展台服務費或任何其他已付款額提出退款索償。
付款
4.1 在以紙質形式遞交申請表格時,每個參展申請必須附有適當的展台服務費。除非本細則另有規定,否則展台服務費將不獲退還。
4.2 就所有其他申請方式,包括以電子形式通過參展商網上服務平台遞交的申請表格,參展商須根據主辦機構在付款請求中規定的任何指令,在作出該申請後繳交適當的展台服務費。除非本細則另有規定,否則展台服務費將不獲退還。
4.3 為避免任何疑問,出於前述第 2.1 條所述之目的,主辦機構作出的收到申請表格的確認或付款請求並不以任何方式構成對參展商申請的接納,並且,不得將申請表格上所列的展台服務費視為參展商應付的最終費用。
4.4 展台服務費及應向主辦機構支付的其他一切款項均不包含任何稅項。參展商應負擔所有因參加展覽會繳交的費用而產生的任何適用稅項。若任何時候依據任何國家或地區的適用法律,參展商需要就向主辦機構支付的任何款項預提或扣除任何稅費、關稅或其他費用,則該筆應由參展商支付之款項的數額應予增加,以保證作出該等扣除或預提后,向主辦機構支付的淨額應等於倘若沒有作出該等扣除或預提本應收到的數額,且參展商應負責自行向相關機構繳交預提稅款或其他繳款。主辦機構向參展商發出的任何發票可能包含適用法律規定應予徵收的任何相關稅項。
5. 主辦機構保留權利隨時要求參展商繳付額外的無息按金,作為賠償實質或潛在毀壞的保證金。
6. 假若參加展覽會的申請被拒,主辦機構將於發出有關拒絕申請通知後 30 天內,向參展商退還已繳付的展台服務費,唯不會支付利息。
7. 假若參展商於收到申請被拒通知前或於申請獲接納後撤回申請,不論理由為何,已繳之展台服務費將一概被沒收。
網上服務的使用
8. 基於服務的可用性並經主辦機構同意,參展商可以使用主辦機構提供的網上服務,包括通過依照主辦機構提供的任何指南,以用戶識別碼(“ 用戶名 ”)與密碼(“ 密碼 ”)登入參展商網上服務平台。主辦機構僅為參展商提供處理其展覽會申請與參展的網上平台。主辦機構在任何情況下均無須就未經授權而接通該網上平台或在使用網上服務或按其安全度進行的傳輸中發生的任何錯誤、延誤、丟失或遺漏對參展商或任何其他人士負上任何責任。
8.1 如果網上服務已提供予參展商,則參展商可隨時修改其用戶名及密碼,但該等修改僅在主辦機構認可後方能生效。
8.2 參展商應誠意地對其用戶名及密碼給予合理關注和努力加以保密。參展商不得在任何時間任何情況下向任何其他人士透露其用戶名及 / 或密碼。
8.3 參展商應就未經授權而向任何其他人士透露用戶名及 / 或密碼負上全部責任,並應就任何未經授權人士或出於任何未經授權之目的而使用該用戶名及 / 或密碼承担所有風險。
8.4 當參展商知悉或懷疑其用戶名或密碼已為任何未經授權人士所知曉、佔用或控制,或有任何未經授權的使用主辦機構網上服務時,參展商應立即通知主辦機構。在主辦機構正式接獲該通知前,參展商必須承担所有因該等未經授權的網上服務使用而引起的責任。
展覽攤位的分配
9.1 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分配展覽場地的區域予攤位佈置或搭建及決定該等攤位的位置,所有決定均屬最終決定,所有有關更改的要求均不獲受理。
9.2 參展商如欲在攤位使用與其在申請表格填寫不同的另一名稱,必須在展覽會開始前最少 3
個月向主辦機構發出更改名稱的書面通知,同時一併提交以下文件:-
(a) 由執業會計師或公司秘書(如參展商屬註冊有限責任公司)簽署的文件(形式及內容須令主辦機構滿意),證明只更改公司名稱,擁有權並無改變;或
(b) 其他文件(形式及內容須令主辦機構滿意),以證明新名稱乃屬於申請人全資擁有的附屬公司。
9.3 假若參展商的參展申請獲主辦機構接納後,現有的兩名或以上股東實行拆夥,主辦機構有權就展出權作以下安排:-
(a) 將展覽攤位授予原參展商的最大股東,並准許其使用本身公司名稱參展,唯所展示的產品類別必須與原參展商的相同;及
(b) 假若股權均分,主辦機構保留權利終止與原參展商之間的協議,並將攤位重新分配。除非有關股東能就參展權轉讓事宜自行達成協議,並於展覽會開始前最少 3 個月將有關協議通知主辦機構,則作別論。
10.1 參展商在展覽會展出及(在非專有情況下)使用參展商獲分配或者特裝搭建攤位的權利僅
屬個人所持有,參展商不得將有關權利轉讓、轉授、分包、許可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與任何第三者共用。任何參展商如被主辦機構發現以轉讓、轉授、分包、許可或任何其他方式與第三者共用其攤位(一切以主辦機構的決定為準),必須立即退出展覽會、拆除其攤位及撤走展品,費用一概由參展商承擔。
10.2 主辦機構保留權利將曾違反本細則第 10.1 條的參展商紀錄在案,並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拒絕容許該等參展商或彼等任何母公司、有聯繫人士、相關聯公司及 / 或附屬公司參加主辦機構以後舉辦的任何及所有活動。
10.3 參展商如欲在其攤位推廣、派發或展示附有其全資附屬公司或第三者公司(參展商是該等 公司的正式代理或分銷商)名稱之名片、物品或展品(推廣性質或其他性質),或容許這些公司的 僱員或代表駐守攤位,必須於展覽會開始前最少 3 個月以書面向主辦機構提出申請,並連同能證 明參展商與有關附屬公司或第三者公司之間關係的文件一併呈交。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 決定是否批准有關申請,並會可在批准有關申請時附加其認為合適的條件。為避免任何疑問,如 參展商在未得到主辦機構事先許可或抵觸上述附加條件的情況下派發或展示任何附有第三者名稱 的名片、物品或展品,或允許其僱員以外人士駐守其攤位,即會被視作違反本細則第 10.1 條處理。
10.4 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禁止參展商在展覽會佔有超過一個攤位。
10.5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禁止由同一東主或股東擁有的兩家或以上參展商將攤位合併,或在不同攤位展示相同貨品或產品系列,即使其參展申請已獲接納。
蓋建攤位
11. 攤位及展品重量不得超過以下的地面負荷限制:
香港會議展覽中心 | 地面負荷上限 |
展覽廳 1ABC, 展覽廳 3BCFG 及 展覽廳 5BCFG | 每平方米 1,700 千克 |
展覽廳 1DE, 展覽廳 3DE, 展覽廳 5DE | 每平方米 1,250 千克 |
其他展廳 | 每平方米 500 千克 |
亞洲國際博覽館 | 地面負荷上限 |
所有展廳 | 每平方米 3,000 千克 |
12. 主辦機構保留權利改建或清拆任何不符合已提交的圖則、主辦機構所定標準或展覽會規則的攤位,毋須給予通知,有關費用一概由參展商負擔。參展商按主辦機構規定重建攤位所涉的額外費用或任何其他有關損失或毀壞,一律不得向主辦機構或其代理索償。
13. 選擇特裝參展的參展商,可委託主辦機構指定承建商或自僱承建商設計及蓋建其展台,唯展台設計必須按本細則規定呈交主辦機構審閱。
14. 任何在展覽場地進行的工程必須符合香港現行法律及條例以及主辦機構的規定,參展商與其代理、承建商及分包商均須予以遵守。主辦機構保留權利阻止任何違反上述任何法律及條例的工程進行,參展商不得就任何有關損失或毀壞向主辦機構或其代理提出索償。
15. 不得在展覽場地的天花結構懸垂攤位構件或照明裝置。所有照明裝置必須安裝在照明支架,而其高度不可超越 1 米,離地高度需介乎 2.5 米與 6 米之間。
16. 未經主辦機構事先書面許可,不得在地台表面裝設用作鞏固圍板及其他展台構件的固定裝置。
17. 展台服務費並不包括清除及處理木箱、展台構件或其他物品的費用,參展商須為此根據展覽場地徵收的費用或主辦機構合理決定的其他金額繳交額外費用。
標準展台
18. 標準展台由主辦機構指定的承建商提供,設計劃一。未經主辦機構事先書面許可,不得改動標準展台(包括但不限於公司名牌、字樣及構件)。
19. 任何裝飾、展台構件或展品的高度不得超過 2.5 米或標準展台的高度,以較低者為準。
特裝參展
20. 特裝參展之參展商委託之承建商資料、蓋建圖則、燈光分佈圖及施工按金須於展覽會開始前最少 8 星期交到主辦機構審閱。而有效的保單副本亦須於展覽會開始前最少 6 星期交到主辦機構存檔。否則主辦機構會向參展商或其委託之承建商收取港幣 2000 元(美金 250 元)的逾期行政費。圖則比例必須合理,不得少於 1:100,並須註明十足尺寸以及詳附相關資料,如平面佈置圖、攤位正視圖、電力裝置、地毯、用色與用、流動展品、視聽器材、展品重量及點荷載等。
21. 假若參展商所委託之承建商之資料、蓋建圖則及燈光分佈圖、施工按金(包括逾期行政費,如適用)及有效的保單副本未達主辦機構,參展商或其委託之承建商將不獲發適用於展覽場地的承建商證及車輛通行證,亦不得在展覽場地蓋建特裝攤位。
22. 所有特裝參展攤位的設計、攤位用料及建築必須符合展覽場地的規則,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轄下公營機構或部門所定的有關規例。
23. 特裝參展攤位的運輸、裝嵌、拆卸和清理一概由參展商 / 承建商 負責。除非主辦機構另有規定,否則該等工程必須按照本細則所訂安排在指定時限內進行。
24.1 特裝參展攤位之高度限制因位置而異,建議參展商在進行攤位設計之前先與主辦機構進行確認,一般參考如下:
展館 | 高度限制 |
香港會議展覽中心 | 2.5-5.5 米 |
亞洲國際博覽館 | 4.5-5.5 米 |
24.2 位於香港會議展覽中心防煙閘下 ±0.5 米的範圍內,攤位高度不得超過為 2.5 米 或 3 米,需視乎地點而定。再次建議參展商在進行攤位設計之前先與主辦機構進行確認。
25.1 所有高度超過 2.5 米、使用懸空照明支架及/或主辦機構及/或展館營運者認為有需要的特裝攤位,在完成搭建後必須提交結構安全證明書。所有結構安全證明書應由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
師簽發,並須於展覽前的最後進場日下午 3 時或之前交予主辦機構。如不遵守此規定,主辦機構/展館營運者有權禁止所有人士進入有關攤位及/或對其攤位作出改動或拆除其攤位。基於《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第 59I 章)的要求,參展商應對其攤位的安全負全責。
25.2 凡開放給公眾人士的展覽,按照展館營運者及相關政府部門的要求,所有高度 4.5 米或以上 的攤位及臨時搭建物、懸空照明支架及設備達 100 千克或以上、平台高度達 1.5 米或以上須呈交由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簽發結構穩定性的數據證明並於展覽開始前 8 星期呈交予主辦機構。主辦機構會轉交相關機構審閱。
26. 所有拆卸攤位的工程須於展覽會完結當晚午夜 12 時或之前完成(除已獲主辦機構批准有額外時間安排者外),並須妥善清理所有攤位廢料。否則參展商或其委託之承建商須繳xx時租場費直到妥善清理所有攤位廢料為止。
27. 如海外參展商或其委託之海外承建商欲自行裝嵌、拆卸特裝參展攤位,其必須遵守香港入境處的相關要求。如有問題,請與香港入境處聯絡。
28. 有關展覽場地特裝攤位之細節,請參閱參展商手冊,而所有參展商或其委託之承建商均應遵守參展商手冊的要求。
電力裝置
29. 展覽場地內只准使用電力作為光源或電源。
30. 所有電力工程必須由主辦機構指定承建商進行,有關費用一概由參展商承擔。電力裝置設計草圖及圖則必須於展覽會開始前最少 8 星期交予主辦機構審閱。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處埋權要求參展商作出修改。
31. 電力供應為 210-230 伏特、單相。參展商也可預先向主辦機構要求供應較高的 380 伏特三相電力。最高的電力供應為每 15 平方米的地面面積 20 千瓦特。
32. 無論來自總電源、電池或發電機之電力,一律只能經由展覽場地的指定承建商供應。
攤位的使用及安全事宜
33. 參展商須全權負責採取預防措施以保護公眾人士免受任何移動或運作中的展品所傷,例如安排保安人員或其他保障方法。此類展品只可由參展商授權的合資格人士操作或進行示範及不得在無該等人看管的情況下運作。參展商如欲展示此類展品,必須事先獲得主辦機構書面許可。
34. 參展商如欲在展覽會上使用激光產品,必須事先獲得主辦機構書面許可。參展商須於展覽會開始前最少兩個月將有關申請呈交主辦機構審批。
35. 未經主辦機構事先書面許可,不得在展覽場地進行廣告宣傳或示範,包括舉行時裝表演。
36. 任何音樂演奏,包括在時裝表演中使用音樂錄音,必須經以下機構批准:
(a) 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地址:xxxxxxxx 0 xxxxx 00 x;xx:
(000) 0000 0000;傳真:( 000) 0000 0000)
(b) 香港音像版權有限公司(地址:香港九龍灣宏光道 1 號億京中心 A 座 18 樓 A 室;
電話:(000) 0000 0000;傳真:(000) 0000 0000)
(c) 香港音像聯盟有限公司(地址:香港灣仔軒尼詩道 48-62 號xxxxxx 00 x;xx:(000) 0000 0000;傳真:(000) 0000 0000)
(d) 有權不時授出有關許可的其他有關機構。
所有與申請音樂演奏相關的費用與開支一概由有關個別參展商承擔。
37.1 任何參展商只可在其攤位派發其宣傳品,不得在展覽場地內任何其他地方進行廣告宣傳、示範或招攬生意。展品及廣告牌不得放在其攤位以外。
37.2 參展商只可展示與展覽會攤位確認信所述的產品類別展區相符的展品及宣傳品。
38. 參展商不得在公司名牌貼上懸掛或以其他方式貼上任何貼紙、海報、懸垂物或其他物品。
39.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一律不得在展覽場地使用壓縮氣體所填充之氣球。
40. 展覽會期間,參展商必須有一名合資格及認可代表在攤位當值,該名代表必須對參展商的產品及 / 或服務瞭如指掌,並有權就參展商的產品或服務的銷售事宜進行洽商及簽訂合約。參展商必須交出確認(形式將根據主辦機構合理要求)該名代表遵守本細則以及主辦機構或其代理在展覽會舉行前或舉行期間發出的所有指示。
41. 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撤除或要求參展商立即撤除任何在其攤位或分配給參展商用於特裝參展的區域擺放或展示的產品、宣傳品或其他物件,毋須給予任何理由,有關費用一概由參展商承擔。主辦機構毋須就參展商或任何其他人士因此而招致的損失、毀壞或開支負上任何責任。
42. 參展商保證展品及展品包裝,以及宣傳品或攤位的任何展示部分或於主辦機構的網上或流動服務平台/參展商的網站,均沒有違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例。宣傳品所展示或介紹的產品,必須是在香港能合法推銷、銷售、進口及管有,如果該等推銷、銷售、進口或管有需要任何執照或許可,則參展商必須已獲取適當的牌照或許可。參展商必須於所有時間遵守監管推銷、銷售、進口及管有該等產品的任何法例或條例。在不限制前述規定的原則下,嚴禁展示以下物件:攻擊性武器、火器、彈藥、爆炸品、放射性物質、可燃及易燃物質、淫褻物品、毒藥及違禁藥物,以及相關裝備。參展商同意悉數賠償主辦機構以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和僱員因參展商違反本項細則而招致的費用、開支及索償。
43.1 參展商保證展品及產品包裝,以及宣傳品或攤位的任何展示部分,在各方面均沒有違反或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權利,包括所有知識產權,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已註冊或未註冊的商標、版權、外觀設計、名稱及專利;並同意悉數賠償主辦機構以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和僱員因第三者指控參展商及/或主辦機構及/或後者的代理、代表、承包商和僱員侵權而招致的費用、開支及索償。
43.2 參展商,無論是投訴他人侵權或被人指控侵權者,同意遵守主辦機構不時發出的任何《香港貿易發展局展覽會保護知識產權措施:參展商須知》(「 參展商須知 」),包括其中所列的處理投訴程序和侵權罰則。假若參展商違反《參展商須知》的任何條款及條件,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禁止參展商及其任何母公司、有聯繫公司、相關聯公司及 / 或附屬公司參加香港貿易發展局以後舉辦的任何或所有展覽會,及 / 或進一步禁止其代表進入參展商當時正在參展的展覽會場。
43.3 假若有投訴人 / 參展商(「投訴人」)按照《參展商須知》向主辦機構提出投訴,並要求主辦機構對其他參展商採取行動,該投訴人必須同意免除主辦機構以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和僱員
(包括但不限於所述各方的法律顧問)的所有責任,同時悉數賠償上述各方由於依據有關投訴或有關投訴人所作出的其他要求、指示或指令而採取的行動所招致的任何責任、損失、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開支和賠償;投訴人並同意不會就有關投訴及被指控侵權事件對主辦機構以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或僱員(包括但不限於所述各方的法律顧問)採取任何法律行動、或提出任何索償或要求。
44. 攤位裝嵌、構建及佈置必須於主辦機構指定的時限內進行,並須於緊接展覽會開始當日前一天下午 6 時前完成。主辦機構保留權利為未能按時完工的分配予特裝參展用之展覽場地區域或攤位進行裝嵌、構建及佈置,費用一概由參展商承擔。
45. 參展商只有在展覽會不向公眾開放時,並須事先獲得主辦機構書面同意方可修理或改動攤位或展品。
46. 未經主辦機構特別批准,不得在展覽會最後一天的正式結束時間前拆卸或撤除攤位或展品。
47. 所有視聽器材所產生的音量不得對其他參展商或參觀者構成任何滋擾或不便。主辦機構保留權利指定一家或以上獨家視聽器材供應商,參展商須向該等指定供應商租用器材。
48. 未經主辦機構事先書面許可,參展商不得在展覽場地擅自攝影、錄音、錄影、轉播及廣播,也不得准許他人進行這些活動。
49. 無論任何情況,一律不得在展覽場地進行公開拍賣。
50. 參展商必須將其所有人員、代理或代表的詳細資料在他們獲准進入展覽場地前呈交主辦機構審批及登記。該等人士一經主辦機構認可(「認可人員」),將獲發工作證,以作識別身份及入場許可之用。該等工作證不可轉讓。若參展商需要為其人員申請額外的工作證,參展商必須遵循主辦機構所定立的相關申請程序。參展商知悉工作證仍主辦機構之財產及主辦機構擁有工作證的所有知識產權。參展商謹此承諾確保及保證其認可人員:
(a) 只會佩載及使用主辦機構所發之工作證,及在展覽場地時,於顯眼位置佩戴工作證;
(b) 不作任何未經授權的複製或以其他方式複製主辦機構所發的工作證(「未經授權的工作證」)、或向任何人士發放該未經授權的工作證、或使用任何未經授權的工作證、或許可任何其他人士使用任何未經授權的工作證;
(c) 不會將工作證給予或轉讓他人使用;
(d) 於展覽會結束時按主辦機構要求將工作證交還主辦機構;
(e) 遵守本細則對參展商實施的所有規定;及
(f) 遵守主辦機構為批准他們進入展覽會所實施的所有規定。
若主辦機構發現任何人士未經授權或不當使用工作證,主辦機構有權行使其絕對酌情權採取以下任何或全部的行動:
(a) 立即沒收該未經授權或不當使用的工作證,及拒絕該等人士進入展覽會場;
(b) 若有關参展商隨後向主辦機構申請額外的工作證,向該参展商就主辦機構審批及發出之額外工作證收取額外的費用;
(c) 向有關參展商施加主辦機構以其絕對酌情權認為適當的處罰,包括(但不限於)立即終止有關參展商於展覽會的參展權,而毋須向該參展商作出任何賠償;押後處理該參展商於次年舉行的展覽會中選擇展位位置的申請;或禁止參展商於展覽會或主辦機構在未來舉辦的任何其他展覽會中展覽;及/或
(d) 就未經授權或不當使用工作證之事宜對有關參展商作出進一步之法律行動。
宣傳
51. 主辦機構將在海外及香港為展覽會安排及負責進行所有宣傳活動。參展商或其代理不得就整體展覽會的宣傳接受或安排任何訪問、發表公告、新聞稿或進行其他宣傳活動。
52. 參展商不得透露、擅用或使用因獲准於展覽會中參展而取得的有關主辦機構或任何參展商的業務或事務的技術性或保密資料,也不得容許其展覽會代表透露、擅用或使用這些資料。
攤位物料/宣傳品與展品的進場及撤場
53. 參展商必須按照主辦機構的安排及於指定時間內遷進展覽場地。
54. 運送物品往返展覽場地,以及接收、佈置和搬走展品的安排及費用,一概由參展商負責。
55. 在展覽場地鋪有地毯的範圍內不得使用油壓唧車。
56. 參展商必須於展覽會結束後,立即按主辦機構的安排及在指定時間內撤走參展商的所有展品、攤位物料 / 宣傳品及展台物料等等的擺設。任何遺留在展覽場地的參展商展品或攤位物料 / 宣傳品均被視作棄置物,主辦機構將予以清理,費用一概由有關參展商承擔。任何因處理該等物品所得的收益(如有的話),全歸主辦機構所有,主辦機構毋須向有關參展商呈報收益。
57. 主辦機構保留權利委任一家或以上獨家承包商處理所有物品和展品的進場及撤場事宜,參展商必須使用該等獨家承包商的服務。
參展商網站的連結
58. 參展商網站:
(a) 必須在製作、整理及維護方面達到專業水準,形式大方得體,與主辦機構的良好形象匹配;
(b) 必須包含商貿推廣資料,並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c) 不得是產品或服務的郵購目錄,因為參展商不可透過主辦機構網站進行零售業務;及
(d) 不得是資料庫,亦不得提供任何與其他網站的連結。
59. 參展商同意並歡迎主辦機構在主辦機構網站上與參展商網站建立及提供超文本連結,期限由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參展商同意主辦機構毋須就因主辦機構提供或移除超文本連結或主辦機構網站服務的任何中斷(不論是否由主辦機構或其僱員造成)或與之有關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或責任負責。
60. 參展商向主辦機構保證其網站不含任何以下內容:
(a) 有關其他國家、地區、政府、文化、宗教、人士、公司、組織、機構、產品和服務等
的批判性、誹謗性、中傷性、詆毀性或損毀性信息、聲明或資料;
(b) 淫褻或不雅文章;
(c) 可能被視為暴力、種族歧視、有害或意識不良的信息、聲明或資料;
(d) 有欺騙、誤導成份或可能對上網瀏覽者造成混淆的任何 其他資料或物料;
(e) 在參展商的所在國、寄存網站的國家或在香港為違法的任何資料或物料。
參展商的承諾
61. 參展商謹此向主辦機構承諾其將:
(a) 採取所有必需的預防措施以確保;
(i) 其網站內的資料或內容在有關時間內均為準確、真實及完整;
(ii) 其網站不含病毒,假若其網站任何部分受到或懷疑受到任何病毒感染,必須立即通知主辦機構;
(b) 定期更新網站內容,以保持資料準確及確保與主辦機構已確立的形象和良好聲譽配合;
(c) 通知主辦機構關於其網站或主頁名稱的任何改動;及
(d) 確保其網站內容:
(i) 並無侵犯任何第三者的任何知識產權或其他權利;
(ii) 在任何時間均無違反任何適用於參展商或主辦機構的法例,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香港法例,或任何適用於互聯網或互聯網使用的國際協定、守則或規定,或其他適用法例;及
(iii) 根據香港貿發局的合理意見,並非不利於主辦機構的形象或有其他不良影響。
62. 在參展商使用主辦機構提供的網上服務時及 / 或在其已通過申請(包括通過參展商網上服 務平台申請)用戶名註冊該等服務後,不得允許除經授權作為其代理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士使用該 等網上服務,並且,不得允許任何人出於或涉及任何未經授權或非法的目的或行為使用此類服務。一旦參展商得知前述使用,其應儘快通知主辦機構。
63. 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隨時封鎖或刪除主辦機構網站與參展商網站之間的連結,毋須事先通知,亦毋須給予任何理由。
64. 對於在主辦機構網站介紹或連結參展商網站方面可能引致的任何損失、毀壞或傷害,參展商不可撤回地放棄對主辦機構提出任何索償或採取法律行動的所有權利。
65. 如有任何瀏覽者透過主辦機構網站的連結進入參展商網站,非法或擅自使用參展商網站的資料,或作出其他侵權行為,主辦機構概不負責。
66. 參展商承諾悉數賠償主辦機構因其網站與參展商網站的超文本連結或與之有關而可能蒙受或招致的一切損失、責任、法律行動、訴訟、申索、賠償、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及開支,並承諾於所有時間使主辦機構獲得悉數賠償。
免責條款
67. 除因主辦機構或其僱員疏忽而引致的死亡或人身傷害以外,參展商、其代理、代表、承包商或僱員、或參展商或此等人士或任何其他參展商或訪客的產品或其他財產,所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傷害或其他毀壞,主辦機構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或僱員概不負責。為澄清疑問,任何因天災、戰爭、醫療衛生的憂慮(例如爆發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恐怖襲擊恐嚇、暴亂、
示威、內亂,不可避免之意外或任何不受主辦機構控制範圍以內之成因所引致或構成之死亡或人身傷害均不會被視作主辦機構或其員工之疏忽。主辦機構根據本細則所授出的任何批准並不構成主辦機構對批准標的事項任何形式的認可。
68. 參展商與其他人士在展覽會舉行期間所進行或因展覽會而導致的接觸或交易結果,主辦機構概不負責。
69. 參展商保證按主辦機構、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及僱員的要求悉數賠償他們因參展商在履行本規則項下任何協議時疏忽、故意失責或進行欺詐,或因參展商違反本細則而蒙受或招致的一切損失、責任、法律行動、訴訟、索償、賠償、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及開支,並承諾於所有時間使主辦機構獲得悉數賠償。
70. 參展商必須負責購買保險,投保範圍包括(但不限於)為其陳列品、展品及展台因失竊、火災、水災、公眾(包括佔用者責任)及其他任何自然原因引致的損失或毀壞,並須按主辦機構要求出示有關保單。
71. 特裝參展之參展商要為其展台的安全負全責,並就其攤位之安全性、適合性或其某種特定用途等原因或關係所引起的及因其攤位對展覽場地、其他參展商、參觀者、主辦機構或任何第三者造成損害,而使主辦機構、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和僱員可能蒙受或招致的一切損失、責任、法律行動、訴訟、申索、賠償、費用(包括但不限法律費用)及開支,在要求下悉數予以賠償及今後在任何時候都保持全數彌償。
72. 參展商必須就本細則可能對其構成的所有潛在責任,以及可能因疏忽而招致的法律責任購買保險,並須按主辦機構要求出示有關保單。任何因參展商或其代理、代表、承包商或僱員的行為或遺漏對展覽場地、其他參展商、 參觀者、主辦機構或任何第三者的任何財產造成的損失或毀壞,概由參展商負責賠償。
73. 主辦機構保留權利就參展商因展覽會而虧欠主辦機構的一切款項(包括但不限於賠償申索),扣押參展商在展覽場地的任何財產。
74. 參展商謹此同意主辦機構在本細則項下的最高責任不會超過主辦機構向參展商實際收到的費用。
棄權聲明
75. 主辦機構未有行使本細則賦予的權利,並不等如其後不會執行本細則,亦不等如放棄行使對其後違規行為的權利。
終止參展資格
76. 發生以下情況時,主辦機構有權即時終止參展商在展覽會及任何其他由主辦機構主辦之展覽會參展的資格及封閉其攤位,毋須給予通知,有關費用一概由參展商承擔:
(a) 假若參展商或其代表違反本細則任何條款或根據本細則第 84 條訂立的附加規則;或
(b) 假若屬法團性質的參展商進行強制性或自願性清盤、與債權人進行債務重整或已委任接管人接收全部或部分資產,或因負債而採取或遭受任何類似法律行動;又或假若屬獨營或合夥公司性質的參展商或其中一名股東破產、無力償還債項或與債權人達成債務安排協
議,或因負債而採取或遭受任何類似法律行動;或
(c) 假若參展商進行任何主辦機構認為不符合展覽會性質及目的,或干犯展覽會其他參展商權利的活動;或
(d) 假若參展商在展覽場地展示價錢或向私人銷售貨品(而兩者皆不合乎展覽會性質及目的)或在展覽場地即時付貨;或
(e) 假若在展覽會首天展覽開幕時間(於主辦機構編印的參展商手冊所示)前 30 分鐘,參展商仍未佔用攤位,參展商即被視作退出展覽會,主辦機構有權以其認為適當的方法使用攤位或分配予參展商的用於特裝參展的區域。參展商被視為由當日起放棄參展,所繳展台服務費將不獲退還;或
(f) 假若參展商在攤位展出與展覽會攤位確認信所述的產品類別展區相符的合適展品,但其所佔展出面積少於整體展出面積六成,或於攤位中展出任何不符合展覽會參加申請表格所述的產品類別的任何產品;或
(g) 假若參展商被發現以歧視態度對待展覽會某些參觀者;或
(h) 假如根據主辦機構的意見,參展商被發現其任何行為可能損害或破壞香港、其行業、展覽會或主辦機構的聲譽及 / 或形象。範圍包括產品安全、知識產權、勞工權益及環境保護等有關法律;或
(i) 假如參展商被控或被判觸犯任何刑事罪行,或其行為令本身、展覽會或主辦機構的聲譽受損;或
(j) 假如參展商違反本地任何適用法律、規則或規例;或
(k) 假若主辦機構行使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有關參展商的參展權應予終止;或
77. 假若參展商在展覽會的參展權被主辦機構根據本細則第 76 (a)、(b)、(c)、(d)、(e)、(f)、 (g)、(h)、(i) 或 (j)條終止,參展商不得要求主辦機構退還任何已繳付予主辦機構的款項。
78. 假若參展商的參展權被主辦機構根據本細則第 76(k) 條終止,主辦機構會向參展商退還全部已繳展台服務費。參展商不得就任何與參展權被終止有關的損失或賠償向主辦機構索償。
延遲及取消展覽
79. 假若出現主辦機構無法控制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天災、戰爭、醫療衛生的憂慮(例如爆 發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禽流感或其他對健康的威脅)、恐怖襲擊的顧慮、暴亂、示威、旅遊 限制、宵禁、疫症、禁運、騷亂、法律訴訟、任何形式的工業糾紛、政府規例、缺乏或被拒絕給 予任何政府或第三方批准、執照、同意或許可、主要運輸系統中斷、電訊或其他電子通訊故障), 令主辦機構認為不可能或不可行或不適宜按原定計劃舉辦展覽會,主辦機構保留權利隨時在其認 為適當的情況下,更改展覽會的日期至其他日子(包括但不限於延期到較遲日子)、或取消展覽會、更改展覽會性質或模式、縮小展覽會規模、縮短或延長展覽會展期,毋須向參展商負任何責任。 參展商不得就主辦機構根據本條款延遲、取消、更改、縮小、縮短或延長展覽會等行動而向主辦 機構、其代理或代表索償,不論是關於損失或毀壞,或要求退還全部或部分已繳款項。
80. 主辦機構保留權利隨時更改展覽會的圖則、場地性質或地點,毋須通知參展商。在主辦機構唯一及絕對酌情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可能酌情按比例發放展覽場地使用津貼,但並無責任對參展商作出任何進一步賠償。
免責聲明
81. 主辦機構就展覽會訪客的入場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包括但不限於決定入場條件或程序)。參展商確認主辦機構未就參加展覽會的訪客人數及展覽會的成效作出任何承諾或保證,並且同意
其將不會在此一方面針對主辦機構或者主辦機構的代理商或代表進行申索。
82. 參展商確認及同意主辦機構毋須就參展商業務可能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並確認及同意主辦機構並無就所提供的服務作出明示或默示的任何種類保證。主辦機構謹此否認任何有關可商售性或對某特定用途的適用性的保證。
83. 參展商進一步確認及同意主辦機構毋須就於展覽場地超出主辦機構控制範圍的任何系統機能失常,或電訊或其他電子通訊故障負責。
附加規則
84. 主辦機構保留權利解釋、更改及修訂本細則任何部分,以及在其認為有需要時發布附加規則(包括但不限於參展商手冊)以確保展覽會正常進行。經修訂之細則及附加規則將在刊登於本局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時立即生效。經修訂細則及附加規則一經刊登於本局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即表示閣下已知悉該等細則及附加規則,並接納經修訂細則及附加規則。主辦機構對本細則及任何附加規則有所作出的所有解釋將是最終決定,並對參展商具有約束力。
85. 展覽場地規則是本細則的組成部分,並納入本細則內,參展商必須遵守。假若展覽場地規則與本細則有任何分歧,當以本細則為準。參展商可向主辦機構索取展覽場地規則文本。
86. 在簽署及執行本細則規定的協議過程中由參展商產生的全部費用及支出均由參展商承担,包括任何及所有與通訊設施及接入電子服務相關的費用。
通告
87. 本細則要求以書面形式作出的所有通知、協議、批准、許可及類似內容必須提供如下:
向主辦機構作出時,通過發送電子郵件至:xxxxxxxxxxx@xxxxx.xxx;發送傳真至(000) 0000 0000;
或郵寄至香港灣仔港灣道 1 號會展廣場辦公大樓 38 樓,香港貿易發展局;
向參展商作出時,通過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或透過參展商 網上服務平台;或通過電子郵件、傳真或郵寄至申請表格中所列地址;
或以主辦機構不時同意或通知的該等其他方法。參展商同意使用電子記錄與通訊以及網上流程處理有關本細則標示及涉及的所有事項。
與申請表格抵觸
88. 假如本細則之條文與申請表格出現抵觸,一概以本細則的條文為準。
語言
89. 本細則以英文和中文兩種語言書就。若兩種文本之間出現任何分歧,以[英文]文本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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