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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华兴益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保险资产委托投资管理合同补充协议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22〕1 号)及相关规定,现将我司与国华兴益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兴益资产”)签订《<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华兴益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险资产委托投资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三)》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作如下披露: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概述
2021 年 6 月,公司与国华兴益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兴益资产”)签署了《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华兴益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险资产委托投资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投资管理合同》”),开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9〕35 号)第十条第 1 款第(四)项“保险业务类”项下的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国华兴益资产根据约定收取投资管理费,合同期限三年,自 2021 年 6 月 18 日至 2024 年 6 月 17 日。后双方陆续签订了《投资管理合同》的《补充协议(一)》和《补充协议(二)》(《投资管理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统称为“原协议”),公司对上述合同按照统一交易协议管理。
本次双方签订《<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华兴益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险资产委托投资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三”),对原协议中的投资管理费的费用标准做出调整,签订补充协议三后,国华兴益资产将根据该补充协议的约定收取投资管理费。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华兴益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险资产委托投资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三)》
二、交易对手情况
国华兴益资产于 2021 年 5 月成立,注册资金 50000 万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国华兴益资产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开展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国华兴益资产具备受托管理公司保险资金的资格。
公司持有国华兴益资产 80%的股份,国华兴益资产是公司的关联方。三、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价格
按照原协议和补充协议三对管理费的约定,由国华兴益资产向公司收取投资管理费,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二)交易金额及结算方式
本次签署补充协议三,属于对统一交易协议的实质性变更,关联交易发生金额为人民币 0 元。
关联交易相应比例:不适用。
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委托管理资产以委托管理费计算交易金额。固定管理费以委托资产每日的净值为基数,按照相应资产类别对应的管理费率计算并每日计提,按月支付。超额管理费按每个投资年度计提并支付。
(三)协议生效时间、履行期限
补充协议三自各方加盖公章后,于 2023 年 5 月 1 日生效,履行期限与原协议一致。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双方依据原协议及《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银保监规〔2022〕9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公平、公正的市场价格为定价原则,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本次补充协议三的内容。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2023 年 7 月 25 日,我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2023 年第七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审议,同意将本议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2023 年 7 月 25 日,我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四名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查,认为本关联交易的方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保险法》《民法典》《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监管制度的规定,且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市场价格原则以及平等协商的契约自由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四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
七、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
本次交易系在不影响公司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八、与该关联方已发生的关联交易年度累计金额
在补充协议三生效日(2023 年 5 月 1 日)前,公司在本年度与国华兴益资
产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为 4842.6070 万元。九、有助说明交易情况的其它信息
无。
我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反映。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