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通过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等方 式进行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