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實(見)習學生合約書
立約人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以下簡稱甲方)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 (以下簡稱乙方)
(實(見)習學生) (以下簡稱丙方)
茲因辦理乙方學生臨床教學與學術研究事宜,甲、乙、丙三方同意遵守下列協議條款:
第1條 實(見)習目標:參照乙方所附之實(見)習計劃書內容。第2x x(見)習原則:
一、 由甲方提供實(見)習場所及實(見)習工作中所需之應用物品。
二、 甲、乙雙方應於學生實(見)習前一個月完成實(見)習教學之協調,且乙方須於學生實(見)習前一個月將丙方姓名及實(見)習日期等相關資料造冊送至甲方以利安排實(見)習事宜。
三、 丙方在實(見)習期間應遵守甲方之各項管理規定和接受有關人員之指導及定期評核,如有行為不端、違紀或不遵從指導者,得依甲方之規定處理或扣減其實(見)習成績;其情節重大者,甲方得停止丙方實(見)習。
四、 丙方實(見)習有關之住宿、膳食、疾病治療、學生意外及醫療保險、交通、生活安全維護或其他生活必需事項由丙方自理。
第3條 實(見)習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第4條 實(見)習學生人數: 學系 年級實(見)習學生。
第5條 實(見)習課程名稱、實(見)習項目: 第6條 實(見)習學分數:共 學分 小時。
第7條 實(見)習費用:乙方應依甲方之規定,於實(見)習前,將實(見)習費用繳付予甲方,未依規定繳納者,甲方得拒絕丙方實(見)習之申請。但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8條 丙方實(見)習期間,如有可歸責事由致毀損、遺失、失竊甲方財物,或故意、過失侵害甲方病人權益者,由丙方自負刑責及損害賠償責任,甲方並得終止本合約。
第9條 乙方及丙方於實(見)習期間所知悉有關甲方對外不公開之各項資料,均應負保密之義務,不得無故向任何第三人洩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甲方所取得丙方之個人資料,僅供甲方基於學生實(見)習及資通安全業務與管理之特定目的使用,自個人資料所有人或乙方處取得個人資訊之一方,不得將個人資料用於前開目的外之使用。
第10條 丙方實(見)習時服裝儀容宜整齊,並配xxx發給之識別證。
第11條 丙方實(見)習完畢後應準時繳交作業,由甲方填寫成績並加評語,送交乙方作為學生考查成績之依據,至遲不得逾 1 個月,逾時丙方視為未完成實(見)習。
第12條 如遇有不可抗拒之重大災難或傳染病,乙方基於安全考量得通知甲方後召回丙方。有關政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課時,乙方實(見)習生之放假標準依甲方當地政府機關及醫院規定實施。
第13條 若丙方暴露在感染性或環境危害物之實(見)習場域,甲方應提供丙方相關教育訓練、應變辦法與防護措施。
第14條 實(見)習期間甲方應指派有關人員指導丙方臨床實(見)習,並應提供符合實(見)習目的之安排與訓練內容,丙方並得參加甲方舉辦之專題演講活動。
第15條 實(見)習期間丙方因故須終止實(見)習時,乙方應以公文通知甲方。 第16條 丙方在甲方醫院實(見)習時,悉依甲方各職類學生實(見)習規範規定辦
理,並列為本合約之附約。
第17條 本合約若有未盡事宜,三方得隨時提出研商,以書面修訂後始生效力。第18條 本合約期滿後經三方同意續約者,得以換文或另訂新約方式辦理。
第19條 因本合約所生之糾紛,三方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20條 本合約正本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乙份為憑。
甲方: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代表人:
地址:00000 xxxxxxxxxx 000 x電話:00-0000000
乙方: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校長:
地址:xxxxxxxx 000 x
電話:00-0000000
丙方:地址:電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