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服務台(PAO)或其他管制室登錄,另進入管制區前須以通訊設施聯絡行控中心。
1 目的
為防止承包商於履約期間發生職業災害,特依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規定,制訂承包商安全衛生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2 範圍
x公司承包商及其工作人員。
3 權責
詳述於 5.作業內容。
4 定義:
4.1 契約承包商(以下簡稱承包商):與本公司簽訂契約(含臨時性工作人員、再承包商、不含租賃商)之廠商。
4.2 臨時性工作人員:與本公司簽訂勞務契約,其工作性質為不固定工項之臨時性工作人員。
4.3 租賃商:指與本公司開發事業簽訂租賃契約之廠商。
4.4 契約申辦單位:向本公司企劃組提出契約發包之單位。
4.5 轄區管理單位:本公司設備與之責任區管理單位。
4.6 履約管理單位:本公司工程委辦之單位或指承包商履約期間之管理單位;如因工作執行不易釐清者,由本公司工安組認定之。
4.7 業務窗口單位:係指本公司聯絡非契約廠商進入輕軌、輕軌系統(以下簡稱輕軌系統)內從事工作之單位。(係指非契約廠商之窗口單位)
5 作業內容:
5.1 承包商安全衛生履約義務
5.1.1 承包商之職業安全衛生及設施標準,應遵守政府法令,並就其承攬部份負法定雇主責任,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5.1.2 承包商人員在本公司輕軌系統範圍內工作,必須遵守本公司各項作業安全規定與本規定。
5.1.3 本公司得於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之範圍內,增(修)訂本規定之內容,並於發文通知或相關會議紀錄通知後生效,承包商應確實遵守修正內容。
5.1.4 承包商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份交付再承攬時,承包商應於事前告
知再承攬者有關本公司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並留下紀錄。
5.1.5 承包商於開工前應對本公司所轄系統設備安全採取確切必要之措施,以維護系統設備功能正常運作,確保人員及營運安全,若因承包商之疏失而發生意外事故或職業災害事故,致本公司系統設備、員工及旅客權益遭受損失,或致本公司遭各業務主管機關處份者,承包商除應負全部責任外,本公司得向承包商要求賠償。
5.1.6 承包商於履約過程中如有任何事故或意外災害發生,致使其所轄工作人員或第三人(包含輕軌系統員工、旅客及有關人員)發生傷亡或造成財物損失,本公司對承包商不負任何責任。
5.1.7 承包商之現場工作負責人應要求所屬工作人員嚴格遵守本公司各項作業規定,隨時注意工作場所安全與衛生,如因預防措施不足或所屬工作人員不慎引起之一切損失、人員傷害及觸犯法令之民事刑事責任、職業災害問題等,概由承包商負完全責任,承包商於事故發生後未妥善處理完成前,本公司得暫時凍結承包商一切契約款項,情節嚴重者,本公司得逕予停工或終止契約。
5.1.8 承包商不得違反政府法令及本公司各項安全作業規定,違背或發生災害事故者,本公司得無條件解除或終止其契約,停止所有進行中或計畫中之工作,承包商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5.1.9 承包商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辦理各項安全衛生管理工作。
5.1.10 承包商於本公司系統範圍內之工作,應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並由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派現場工作負責人或稱現場管理人員(以下均簡稱為現場工作負責人),負責工作現場之協調、聯絡、指揮、管制及安全等各項事項,並執行本規定所有規範及現場安全衛生監督管理之責;履約期間除不可抗力之因素外,承包商更換工作場所負責人前,應須書面或於相關協議會議中提出,並經履約管理單位同意。
5.1.11 承包商依法規應具備之各類職安專業證照(如職安管理人員、作業主管人員、起重機操作人員、堆高機操作人員、特殊作業人員…等),作業前現場工作負責人應自行確認資料無誤,若有偽造,致本公司、系統設備及旅客權益遭受損失者,承包商除應自行負全部刑事及民事之責任外,本公司並得向承包商要求賠償。
5.1.12 承包商所有人員應依法投保勞工保險。
5.1.13 承包商應將本規定相關內容確實告知相關工作人員,以使工作人員加強注意與預防工作危害,另履約期間本公司召開之各類會議(如開工前協議組織會議、不定期工作安全會議、定期協議組織會議…等)或轉知(含影送)之相關通報及安全宣導資料,承包商應確實宣導所轄工作人員知悉。
5.1.14 承包商於輕軌系統作業執行完畢應確實清理現場並完成復舊,不得遺留任何作業物料、機具,若因此導致意外事故造成設備或輕軌系統員工、旅客、訪客及有關人員傷亡,承包商須負全責。
5.1.15 承包商僱用未滿十八歲者、妊娠中、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勞工從事作業,應受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9 條至第 31 條之限制,並應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5.2 輕軌系統環境及工作安全危害告知
5.2.1 輕軌系統環境
1.具有輕軌列車架空線供電設備。
2.具有自動化之功能。
3.具有機廠從事輕軌列車及各類設備之維修。
4.具有 6 座牽引動力變電站(TSS),進行輕軌系統供電工作。
5.2.2 承包商工作人員應瞭解之系統環境
輕軌系統場所包含但不限於下列地點:
1.車輛(含輕軌列車)來往之軌道及其周圍。
2.車站(含輕軌車站、輕軌候車站)。
3.平面及高架路段。
4.機電設施場所。
5.輕軌機廠(含維修工廠、機廠變電站、駐車區、廠區道路、廠房及其附屬建築、綠地與圍籬,…等)。
5.2.3 輕軌系統範圍內工作危害告知
輕軌系統危害包含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1.機電設施場所之感電危害。
2.高壓變電設施場所之感電危害。
3.路網供電之電擊危害。
4.來往輕軌列車及機械車輛(含軌道車輛)撞擊危害。
5.壕溝、隧道、集水坑及局限空間之缺氧危害。
6.高差處墜落危害。
7.與有害物接觸(如各種溶劑、膠、油漆、氨氣、電池液等)危害。
8.道路作業撞擊危害。
9.各類機械或設備運轉期間人員被夾被捲危害。
10.其他相關危害。
5.2.4 加強各種特殊作業之危險預防
1.高壓活線或鄰近高壓活線作業。
2.局限空間/缺氧作業。
3.動火管制區之動火作業:係指本公司所轄建築物(含機廠、車站、隧道)之室內場所。包含行車管制區、一般機房及室內場所…等。 4.高架作業:係指勞工作業場所,自勞工站立位置,半徑三公尺範
圍內最低點之地面或水面起,至勞工立足點平面間之垂直距離大
於或等於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
5.其他特殊危害作業:如鄰近軌道或軌道旁作業、電銲作業、切割作業、高溫/高噪音作業、起重吊掛作業、低壓活線作業、迴轉機械操作或維修作業等。
5.2.5 鄰近軌道或軌道旁作業
承包商必須遵守本公司各項作業安全規定,避免發生下列危害發生:
1.感電致死之危害。
2.各種軌道車輛、輕軌列車碰撞之危害。
3.下軌道從事道岔尖軌作業或從事換軌換枕作業時,有不慎遭夾捲危害。
4.遭軌道或軌道旁相關設施絆倒或碰撞之危害。
5.預防遭野生動物咬傷之危害。
5.2.6 輕軌系統軌道區工作注意事項
1.架空線、集電弓上之 750V 直流電,一旦觸及恐造成感電死亡。
2.進入供電區域前,應先利用手持式無線電或公務手機與行控中心或轄區管理單位聯絡。
5.2.7 輕軌系統工作危害防止
1.承包商於輕軌系統範圍內作業,各工班均應指定現場工作負責人,並擔任本公司履約監督期間之聯絡窗口,執行契約之工作任務。
2.承包商應進行環境及工作危害辨識與防範。
3.承包商應明確告知工作人員危害所在。
4.承包商應明確告知工作人員施工步驟及計畫。
5.2.8 輕軌系統內工作安全要求
1. 承包商於本系統範圍內進行特殊危害作業(包含:高壓活線或鄰近高壓活線作業、局限空間/缺氧作業、動火管制區之動火作業及高架作業)時,應依本公司「特殊危害作業工作許可管理規定」規定,進行特殊危害作業申請,並完成申請審核之程序核可,始得於申請核可之工作場所進行特殊危害作業,其他進場管制作業,依本公司行車範圍工作管制作業及相關管制程序辦理。
2. 凡進行下列工作者,應依本公司「消防管理計畫」於工作前提出申請,經申請核可並執行相關防護措施後,才可進行現場施工。
(1) 進行可能造成灰塵、火光、有機溶劑或其他可能異常觸發消防系統設備之工作。
(2) 進行消防設備之預防檢修保養或故障檢修,需暫時隔離消防系統之施工。
(3) 進行其他工程施工,需暫時隔離消防系統者。
(4) 列車清潔工作:由本公司運務處車場安排每日應清洗之數量,有關清潔需求的軌道斷復電時間,則由現場車場管理人員決定,列車清潔工作須經現場車場管理人同意後,始得開始執行清潔工作,以免造成人員感電。
3. 軌道區工作:承包商人員於輕軌系統內之軌道區工作,須依本公司相關作業程序,辦理工單申請及進場申請。
4. 承包商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工作負責人欲了解本公司其他場所之危害,應於作業前主動向履約管理單位提出,否則視為已完全知悉危害所在。
5. 進入裝設有自動滅火系統設備(含 Novec 1230)之設備機房,於作業前應注意下列事項
(1) 進入設備機房時,務必通報轄區管理單位,並視工作需
求借用手動自動切換開關鑰匙。
(2) 工作執行須暫時隔離滅火系統時,應依本公司「消防管理計畫」辦理。
(3) NOVEC 1230 滅火系統設備切換手自動前後、系統作 動、強制啟動、強制停止等均須與轄區管理單位及履約管理單位通報。
(4) NOVEC 1230 滅火系統設備切換手動前,須確認滅火器
放置位置,以備緊急時即時取用滅火(人員在場時以人工滅火為原則)。
(5) 機電/電子設備機房,嚴禁噴水作業,避免電氣短路。
(6) NOVEC 1230 滅火系統設備警報且經檢視屬誤報時,(若未切換至手動時,則立即按下緊急暫停裝置不可鬆手,並以鑰匙切換至手動,之後方可鬆手),須通報轄區管理單位人員到場,轄區管理單位人員須進行 NOVEC 1230 滅火系統靜音作業,並立即通報維修單位到場進行後續維修作業。
(7) 離場前須檢查偵測器是否有污染,若是應先行清潔。
(8) 切回自動模式後,應於現場觀察至少 3 分鐘,確認 NOVEC 1230 滅火系統設備未作動及控制面盤無異常訊號後始可離場。
6. 維修工單申請與工作執行之注意事項
(1) 預防性報修流程,依「機電系統預防檢修作業程序」辦理。
(2) 故障報修流程,依「機電系統故障檢修作業程序」辦理。
(3) 承包商進入本公司輕軌系統範圍,應依「行車範圍管制作業程序」辦理申請作業,並取得同意後並核發申請單始得進入管制區。
(4) 工作執行前須先依規定憑工單或其他經授權之文件至車
站服務台(PAO)或其他管制室登錄,另進入管制區前須以通訊設施聯絡行控中心。
(5) 進入軌道之斷電工作,務必於下軌道前與行控中心確認
工作區電力已切斷,並使用驗電棒、架空線短路夾、架設警示燈等感電預防設施,以確保作業時之安全。
(6) 為維護工作人員安全,承包商應自行準備各項防護具。工作人員進入「管制區」均應穿載相關防護具。﹝例如:進入軌道維修工作人員均應穿戴反光背心、安全帽、安全鞋;而道路邊坡及高架橋樑等營繕維修作業需配戴工地安全帽;高架作業需穿戴安全帽、安全帶及安全鎖鈎;供/斷電維修作業應配戴電工安全帽、絕緣手套、絕緣鞋等防護用具;於隧道坑內作業尤需注意通風及照明等防護具。﹞
(7) 承包商應於核定之工作時間內完成作業,並應遵守進場
申請單內有效期間之規定。
(8) 承包商進場作業前需取得該轄區單位管理人員同意並辦理相關門禁管制作業後始得進場,並不得從事作業申請範圍外之工作。
(9) 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進入管制區時,以團進團出為原
則,先向行控中心及轄區管理單位人員聯絡,獲得行控中心同意核可授權號碼後,方得進入管制區,工作完成後應確認現場相關人員、機具皆已撤離;管制時亦須先行向行控中心報備繳回授權號碼後方得離開,且進出各站時亦須聯繫站務人員填寫相關控管表單。
(10) 本公司轄區管理人員於現場指示工作之範圍界限、危險
區段及供電軌等注意事項,承包商應確實遵守。
5.2.9 其他注意事項
1.廠商人員出入證
(1) 承包商人員在本公司警衛、安全人員或授權之管理人員要求下必須出示證件,遺失相關出入證之人員必須立即向本公司報告掛失,借用或冒用他人出入證者,一經發現立即收回。
(2) 承包商人員有調職、離職、解僱或再僱用均應通知本公
司履約管理單位,俾便處理後續出入證註銷事宜。
2.面對本公司旅客、訪客之注意事項
(1) 穿著正式及乾淨之工作服。
(2) 對本公司旅客之應對應禮貌合宜。
(3) 如發現有旅客、訪客身體不適,應利用車站之對講機通
知本公司行控中心、站務人員或轄區管理人員處理。
(4) 如發現可能危及旅客、訪客或系統之異常現象,應立即通知本公司行控中心、站務人員或轄區管理人員。
3.履約期間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以確保人員之安全
(1) 旅客、訪客所經過之通道如有跌落(電扶梯、電梯等)、感電、衝擊或物料飛落危險之四週,應以圍籬及警告標示加以隔離警示。
(2) 工地及堆積材料之場所不得阻礙通行。
(3) 工作完畢應將電源或機械之開關箱等恢復進場前之狀態。
5.3 安全衛生設施配合事項
5.3.1 安全衛生設施配合事項
承包商及其再承包商之全體工作人員,於進入本公司工作場所作業期間,安全裝備及設施部份應遵守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1.依該作業內容特性,配備必要之個人安全衛生防護具(如安全帽),其所需之防護具由承包商自備。
2.依該作業內容特性,配備必要之急救器材,以因應意外事故之急救,其所需之急救器材由承包商自備。
3.提供工作所需之各種安全防護器材,以保障工作人員之安全,其所提供之器材必須確保其功能有效、沒有故障。
4.保持本公司工作場所整潔,材料應堆放整齊且堆放高度自樓地板起算不得超過 1.8 米(若以足夠強度之置物架,不在此限),以保持通路順暢及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5.工作場所應置備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其工作環境之消防滅火器 材,且隨時保持在良好可用狀態,所有人員均應熟悉器材之使用方法及其功能。
6.營運時間內斷電對於營運影響極大。非經許可不得任意斷電,或任意延長斷電時間。
7.工作中如果發現氣體、水或其他物品自管線中流出時,現場工作負責人應即令停工,特別是停止電動設備(如馬達、電銲、電動機具…等),並立即通報本公司轄區管理人員及履約管理單位人員處理。
8.工作中如發生災害事故時,所有工作人員應立即退避至安全場
所,若安全無虞時,應立即以可能的通訊方法通知行控中心及轄區管理單位,及進行急救、搶救工作;另於應撤離災區之人員,保持所有通道順暢,以便相關人員進行搶救、搶修工作。
9.嚴禁擅自打開、跨越或破壞本公司圍籬或圍牆。
5.3.2 房舍
承包商及其再承包商之全體工作人員,於進入本公司工作場所作業期間,房舍部份應遵守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1.工作場所非經許可不得搭建房舍(房舍包括餐廳、浴廁、休息室或貨櫃屋等)。
2.若經許可塔建之房舍,應保持整潔並維持良好狀態,並置備符合有關法令規定之消防設施。
3.工作完成後房舍應立即拆除,其土地應恢復原狀,並以良好之狀況交還本公司。
4.嚴禁在房舍內從事非法賭博、販毒、吸毒、酗酒…等行為。
5.3.3 衛生
承包商及其再承包商之全體工作人員,於進入本公司工作場所作業期間,衛生部份應遵守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1.負責工作場所環境之整理、整頓及維護,隨時保持工作區域整潔,當日工作結束前應先將現場清理完畢,禁止器材、紙屑、油布及各種垃圾凌亂散置堆放。
2.部份或全部物料違反前述之規定,經本公司轄區管理單位人員、履約管理單位人員口頭或書面通知改正後仍未改善者,本公司得逕行代為僱工整理清運,其費用全部由承包商負責,並得由本公司應給付該承包商之款項中扣除,承包商不得異議。
3.本公司工作場所用餐期間,須於轄區管理單位同意之地點內使用。
4.本公司範圍內除專設或指定之吸煙區外,不得抽菸且嚴禁煙火。
5.工作人員於上工前及執行工作期間,不得抽煙、嚼檳榔、飲食及飲用含酒精性飲料,以免影響工作安全。
6.本公司履約管理單位考量工作安全,得請承包商工作場所負責人
(或代理人)對其所屬工作人員實施工作前之酒精濃度抽測或適當處理。
5.3.4 設備、材料
承包商及其再承包商之全體工作人員,於進入本公司工作場所作業期間,設備、材料部份應遵守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1.除契約規定承包商應自備之裝備外,承包商於施工時,如須借用本公司之裝備,必須徵得本公司相關權責單位核可後,方可使用。
2.設備之使用
(1) 除急救、搶救外,非經本公司口頭或書面同意者,不得擅自使用本公司之器材、設備(如衣帽間、廠房……)。
(2) 於作業現場需從本公司接用插座電氣盤及指定饋線自行引接時,應經轄區管理單位及履約管理單位同意後方得接用,其插座與電器設備之間,應設具有漏電斷路功能之設施,以防人員感電。
(3) 嚴禁使用不合規定之電纜作為延長線或延長器或將電源
裸線直接插入插座接用電源。
(4) 對本公司所屬消防、機械、電氣、管路、閥等設備及其他設施,未經本公司履約管理單位許可,不得擅自隔離、啟動、破壞或踐踏。
3.材料之堆放
(1) 依本公司轄區單位管理人員指示位置堆放材料並標示。
(2) 對於危險物、易燃物、有毒物除應依「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予以明顯標示,並應依本公司「危害通識管理程序」辦理儲放事宜。
(3) 施工架之搭建需依公司「特殊危害作業工作許可管理程
序」提出申請核准後,並經履約管理單位人員同意,施工架拆除後應堆放在不影響營運之地方(該地點應經由本公司轄區管理單位人員同意,始得擺放)。
5.3.5 交通安全
承包商之全體工作人員,於進入本公司工作場所作業期間,交通安全部份應遵守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1. 步行者必須在人行道或路邊行走,不得在道路中央逗留或行 走,不得穿越圍籬或圍牆。營運時間內嚴禁人員進入或穿越輕軌範圍內之軌道。
2. 於本公司範圍內應依道路交通規則及速限規定辦理,承包商人
員車輛均須遵守該項規則,違者予以遣回。
3.任何車輛應依管理人員之指示或依標示、標線通行、停放。
4.車況不良或檢驗不合格之車輛不得行駛。
5.不得無照駕駛。
6.不得超速(標誌速限)行駛。
7.臨時停車卸貨或停駐時不得圍堵路線或軌道入口。
8.不得在車站輕軌範圍內、消防栓、變電站、以及其他禁止停車標示前停車。
9.叉路口應減速慢行。
10.原則上車輛必須停在輕軌系統管制圍牆之外。
11.車輛進出管制區應接受本公司管理人員檢查始可通行。
12.進入廠房作業之車輛,於作業完畢後,應即刻將車輛駛離廠房,嚴禁無故暫停廠房內。
5.3.6 巨大物品之搬運
1. 承包商之全體工作人員,於進入本公司工作場所作業期間,於工作之地區內搬運巨大物品,應事先報知本公司轄區單位管理人員及履約管理單位人員同意後,始得進行。
2. 搬運期間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 搬運物品之名稱及特性(含新品、舊品及重量)。
(2) 起重之方法。
(3) 搬運之路徑及搬運時間。
(4) 車站儲存之地區,新物品及舊物品應分別放置。
(5) 特別之保護。
(6) 於移動設備(如電梯)搬運巨大物品時,應注意設備移動期間造成之空間限縮問題,避免因空間限縮造成物品卡死或頂到天花板之情形。
3. 如果搬運作業未能在恢復營運之前完成,則應採取預警措施(如
設置圍籬、警告標示等),不得妨礙人員安全及系統運轉。
4. 工地及堆積材料之地點應該以穩定之圍籬圍成界限,堆積之方法不得形成死巷或不通之走道。
5. 完工後任一種物體(設備、材料、雜物)不得堆放在軌道上或沿軌道放置。
5.4 安全衛生管理
5.4.1 承包商人員
1.現場工作負責人
(1) 承包商於履約期間,應指定現場工作負責人,負責工作現場之協調、聯絡、指揮、管制及安全等各項事項,並執行本規定所有規範及現場安全衛生監督管理之責。
(2) 承包商之全體工作人員均應參加本公司辦理之承包商進
出管制訓練,並於完訓後,始得進入輕軌系統作業,另於工作期間承包商之現場工作負責人,視為該承包商工作場所負責人之代理人員,並應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資格:
i. 依本公司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相關規定取得現場工作負責人之證明者,或經履約管理單位完成受訓後,張貼現場工作負責人之識別貼紙。
ii. 具合格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以上訓練合格。
(3) 該現場工作負責人及其他所屬工作人員,均應熟知工作及安全上所必需且充分之資訊與知識。
(4) 承包商之現場工作負責人因作業需要,帶領所轄工作人員進入軌道區作業,應負責執行斷電工作,並親自與行控中心電控工程師確認斷電工作已完成,並在現場配合本公司有關人員之指導與命令。
(5) 營運時間內斷電對於營運影響極大。非經許可不得任意
斷電,或任意延長斷電時間。
(6) 現場工作負責人為現場負責與本公司接洽事務之人。
(7) 現場工作負責人於工作前應配合下列工作執行:
i. 持有工作許可資料,並於作業前向工作人員進行勤前教育(含危害防範對策及工作說明),並做成紀錄
(各工班可自行研擬表單進行)。
ii. 指定相關所屬現場工作人員實施設備及安全護具之自動檢查及檢查紀錄備查,檢查時發現異常情形應確實改善。
iii. 帶領所屬工作人員至轄區管理單位辦理進場申請,並核對相關資料。
iv. 檢核人員出入證時效及相關證照資格,並於失效前
進行展延或回訓。
(8) 現場工作負責人於工作中應配合下列工作執行:
i. 工作時間內應與其工作人員全程一起,如另指定具備現場工作負責人資格之代理人且完成轄區管理單位之變更登記後,不在此限。
ii. 作業區域內備有對外聯繫之通聯設備或工具。
iii. 在工作開始之前或結束後負責以行政電話、系統手機或緊急對講機等規定之通訊設施,親自與行控中心、轄區管理單位或其他有關單位聯絡,並回答所有問題或事項。
iv. 工作中如發生災害事故時,應以電話或任何通訊方式直接通報行控中心、轄區管理單位及履約管理單位,並於安全無虞時,指揮工作人員先進行急救、搶救工作。
v. 工作以外區域,發生火災或意外事故時,應即通報行控中心與轄區管理單位有關特殊或最新之全部事項。
vi. 隨時督飭全體工作人員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及本公司各項安全規定並留存工作場所巡視紀錄備查。
vii. 負責工作場所內工作人員之安全,並指揮作業場所內所有作業項目,並應確認工作場所安全無虞之情況下,始得進行作業。
viii. 負責指揮其人員於各種軌道車輛經過時,移出人員、物料及器材,讓出通道以利軌道車輛通過。
ix. 準備工作所需之各種安全防護器材,以保障工作人員之安全,其所提供之器材必須確保其功能之正常。
x. 進入行車範圍管制區作業,要求所有人員一律穿戴反光背心、安全帽、安全鞋且功能正常,其他作業上必須之安全護具,依本公司規定辦理。
xi. 作業區域範圍內,應於不影響系統安全之處,圍設具警示功能之相關設施。
xii. 檢修電氣、線路或在接近電氣線路作業前,應於該被檢修設施,鄰近電源開關明顯處,掛置警告標示
並上鎖管制。
xiii. 保持作業場所應整潔,材料應堆放整齊,以保持通路順暢及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xiv. 要求工作人員於輕軌系統內,不得飲用酒精性飲 料、賭博、打架滋事(若經查獲屬實一律取消於輕軌系統之工作資格)。
xv. 備有各項申請核可之相關資料影本,並置於作業現場備查。
(9) 現場工作負責人於工作後應配合下列工作執行:
i.負責將其工作人員所經過之所有門,恢復為原打開或關閉狀態。
ii.工作完畢時,應負責清點人員,並清除物料與器材,不得將任何物件遺留現場。於軌道區工作時尤其應注意本項規定。
iii.至各工作場所之轄區管理單位辦理離場,並由轄區管理單位同意後離場。
2.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衛人員)
(1) 承包商因執行契約而進入輕軌系統工作,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指派安衛人員(工作人數計算以依實際進場工作人數計之);如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專職管理人員者,不得兼任。
(2) 履約期間承包商安衛人員應協助規劃現場作業之安全衛生事宜,使現場作業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
(3) 安衛人員應就契約執行期間之危害項目,研擬自主安全
衛生檢查表每月實施 1 次自主檢查,契約不足 1 月者則
實行 1 次,另自主檢查期間,本公司履約管理單位得派員會同實施。
(4) 參與作業之安衛人員,應完成承包商進出管制訓練,取得合格證明後,始得進入本公司工作場所作業及檢查。
(5) 未參與作業之安衛人員,進場檢查時應由履約管理單位人員會同檢查,如完成承包商進出管制訓練者,不在此
限。
3.現場工作負責人或工作場所負責人之暫停或撤銷:
(1) 在工作期間違反本公司規定、發生事件導致影響旅運或人員受傷時,本公司得以要求承包商立即更換該現場工作負責人或工作場所負責人。
(2) 其他經本公司履約管理單位,依契約規定辦理之暫停或
撤銷。
4.承包商所屬現場工作人員遵守事項
(1) 作業前應確實檢點作業環境及設備,發現異常狀況時,應立即向本公司之履約管理單位及轄區管理單位報
告,並立即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2) 作業中應確實遵守各項安全作業標準、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本規定。
(3) 應依規定使用安全衛生防護具。
(4) 應接受相關法令規定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5)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應取得合格證照始得操作。
(6) 其他依法規及本公司規章應注意事項。
5.4.2 承包商人員教育訓練
1.本公司得視承包商推行安全衛生工作狀況,於必要時,召集承包商所屬工作場所人員實施安全衛生再教育,承包商不得拒絕。
2.本公司履約管理單位得隨時調閱承包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紀 錄,承商應於本公司提出要求 3 日內提供查閱,逾期視同未實施,本公司得暫停承包商之工作,直至備齊相關文件。
3.新進及調換所屬工作場所人員之教育訓練亦應於派工前完成。
4.承包商履約期間使用各類危害物質前,應使所屬工作人員接受相關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教育訓練,其課程內容及時數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 條規定每3 年3 小時。
5.承包商工作人員至少具備下列資格:
(1) 依本公司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相關規定,參加承包商進出管制訓練,取得合格證明後,始得進入本公司工作場所作業。
(2) 承包商人員教育訓練費用,依訓練課程時數酌收成本費
用,相關報名及匯款方式由各履約管理單位配合本公司行政處之規劃,協助承包商辦理。
(3) 有關訓練合格之工作人員應取得廠商識別證,以供各轄
區管理單位人員識別,相關申請方式、製證費用及押金依本公司相關管理要點辦理;另依本公司廠商安全衛生管理程序得免參加承商進出管制訓練者,不在此限。
(4) 履約管理單位依契約規定之相關專業證照或資格。
(5) 其他政府主管機關或法令所規定之資格證照及回訓事宜
(如堆高機、起重機…等)。
5.4.3 開工前應辦事項
1.承包商進場施作前應提送下列資料以供履約管理單位備查:
(1) 「工作場所負責人提報表」。
(2)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提報表」。
(3) 「職業安全衛生應行遵守事項切結書」。
(4) 「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5) 「承包商自主安全衛生檢查表」。
(6)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紀錄」及「勞工保險投保證明」切結書。
(7) 協議組織會員之加入或退出申請。
(8) 依本公司「廠商安全衛生管理程序」辦理。
(9) 墜落災害防止計畫:承包商作業中有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架作業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措施。
(10) 危害防止計畫:工作場所屬局限空間者,應訂定「局限
空間危害防止計畫」。
2. 有關承包商依前項提報之個人資料,正本均由承包商自行保 存,另因本公司核查需要,承包商須提供影本資料,如影本資料涉及個資內容(如姓名、身份證字號…等)時,除契約代表人外之其他承包商人員資料應事先部份內容塗銷後(如身份證字號塗銷末 4 碼、證號塗銷末 3 碼、生日塗銷日期…等;以無法辨識完整內容,但可與正本對照為原則),再影送本公司履約管理單位備查。
3. 各項工作之安全衛生作業標準:對可能發生職業災害或意外事
故之狀況,應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承包商應配合本公司要求,提送有關職業安全、健康、之安全作業標準。
5.4.4 會議
1. 開工前協議組織會議
履約管理單位於開工前召開「開工前協議組織會議」,承包商應派員會同進行相關協議工作,並將會議宣導資訊傳達全體工作人員知悉,內容如下:
(1) 「承包商安全衛生作業規定」之確認與協調;
(2) 契約工作期程討論。
(3) 承包商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之實施及配合:協調承包商安全衛生自主管理方式。
(4) 特殊危害作業之管制與協調:本公司特殊危害作業申請與管制方式說明。危險性機具(吊車…等)/電氣機具(發電機…等)/大型機具(吊車、挖土機、高空工作車…等)入廠管制:釐清契約工作項目之使用機具進場及管制方式。
(5) 作業人員進場管制:本公司車站、機廠、行控中心之進
場管制說明與注意事項說明。
(6) 變更管理事項:因契約工作項目而變更本公司原作業方式之說明與協議處理方式,及環境控制(如消防隔離、空調設施…等)調整之協調與討論。
(7) 危害物質/工作物料之儲放:因工作而暫時放置危害物質
或工作物料之處理與協調。
(8) 契約工作危害討論:承商作業期間工作危害事項之討論
(含影響本公司員工、旅客、第三人部份),及本公司應配合事項。
(9) 其他認有必要之協調事項。
2. 不定期工作安全協議組織會議
履約管理單位於工程或勞務契約履約期間或於工程或勞務契約保固期間,為宣導各類工作安全並檢討職安衛事宜,召開之「不定期工作安全協議組織會議」,承包商應派員配合與會,並將會議宣導資訊傳達全體工作人員知悉。
3. 定期協議組織會議
履約管理單位每 3 個月邀集承包商召開之「定期協議組織會議」承包商應派員配合與會,並傳達全體工作人員知悉。
5.4.5 緊急事故通報
1.承包商所屬現場工作人員發生職業災害時,應「立即」通報本公司履約管理單位及轄區管理單位並說明人、事、時、地、物…等相關資訊,若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之職業災害時,承包商除依前述規定通報本公司外,並應於災害發生後 8 小時內,自行通報轄區勞動檢查機關。
2.承包商於履約期間,如發生災害事故、呼叫 119 救援、或工作人
員健康因素自行送醫時,現場負責人應「立即」通報本公司履約管理單位及轄區管理單位並說明人、事、時、地、物…等相關資訊,若未通報本公司得依本規定辦理。
5.5 監督與檢查
5.5.1 本公司履約管理單位、轄區管理單位及工安組對所有承包商之工作場所負責人得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查核,所有授權之工作場所負責人均應接受查核並配合提供相關安全衛生資料,不得拒絕(依法列為個人保密資料,不在此限)。
5.5.2 有關查核期間之缺失,經履約管理單位、轄區單位或工安組認定為重大缺失、立即危險缺失或已導致意外事故發生,本公司得要求換商或撤換失職人員,其間損失承包商應自行負責。
5.5.3 承包商不得違反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若承包商不願遵守本公司相關安全衛生規定,或不能接受本公司之安全衛生輔導時,本公司有權得隨時以口頭糾正或書面通知,停止或暫停承包商承攬之工程,直到承包商確實遵守法令之規定或缺失改善完成為止,其因而遭受之工時與財物損失,不得要求本公司賠償或延長工期。
5.5.4 承包商自備之機具及安全裝置等設備,需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本公司履約管理單位、轄區管理單位及安全衛生單位管理人員認為不合規定者,得令其立即停用並移離工作現場。
5.5.5 承包商推行安全衛生工作遭遇困難時,得經由本公司履約管理單位協請工安組提供資料或意見。
5.5.6 本公司必要時得調閱檢查紀錄及查核自動檢查執行情形。
5.6 罰則
5.6.1 履約期間,履約管理單位、轄區管理單位或本公司工安組得定期或不定期執行查核,針對所列缺失以承包商違反工作安全告發單直接告發。
5.6.2 針對承包商工作人員重大缺失、立即危險缺失或經告知改善而未改善者,將予以註銷相關廠商出入證,待重新接受教育訓練後,始得重新於輕軌系統工作。
5.6.3 承包商違反工作安全規定經告發後,本公司得依違反工作安全罰款項目表規定,予以罰款。
5.6.4 承包商違反本規定時,應按每一違反事實(人次)依扣罰款基準表給付本公司新台幣一千元至一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本公司並得於應付工程款或安全衛生費用項下扣款或罰款,連續違規得連續扣款或罰款至改善為止。
5.6.5 前述扣罰標準為契約之一部份,得由本公司履約管理部門有關人員或本公司工安人員逕行告發並於應付工程款或安全衛生費用項下扣款或罰款,承包商不得有任何異議。
5.6.6 承包商於查核缺失未改善或罰款未繳納前,履約管理單位得停止計價,停止計價之損失承包商應自行負責。
6 相關文件:無。
7 表單:
無。
8 附件:
8.1 勤前教育參考範例。
8.2 承包商自主安全衛生巡查表。
8.3 承包商工作場所負責人提報表。
8.4 承包商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提報表。
8.5 職業安全衛生應行遵守事項切結書。
8.6 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8.7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紀錄」及「勞工保險投保證明」切結書。
8.8 承包商違反工作安全告發單。
8.9 違反工作安全罰款項目表。
8.10 承包商違反工作安全扣罰款基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