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以上各费用项目内容明细按《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规范》(DB 32/T 2665-2014)中“江苏省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表样填写,结算清单请附本表之后。
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维修委托单
(本委托单一式两份,托修方和承修方各一份)
委托单编号:
第一部分:由托修方(采购人、需方)填写
承修方(维修单位、供方) | ||||
车牌号码 | 车辆型号 | |||
托修项目(或故障描述): | ||||
托修方(采购人、需方) | 车辆管理负责人: | |||
托修方(xx): 年 月 日 |
第二部分:由承修方(维修单位、供方)填写
故障诊断、维修项目、作业内容:维修工期:天 检验员: 承修方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维修费用一览见下表 承修方(盖章): | ||
维修费用一览 | ||
费用名称 | 金额(元) | 备注 |
工时费用 | 工时单价元/工时 | |
材料费用 | 材料进销差价率% | |
维修诊断费用 | ||
检测费用 | ||
加工费用 | ||
其它费用 | ||
维修费用合计 | ||
折扣 | ||
实收金额大写(元) |
托修方盖章(或托修方签字):
托修方意见:
注:以上各费用项目内容明细按《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规范》(DB 32/T 2665-2014)中“江苏省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表样填写,结算清单请附本表之后。
说明:(1)维修结算总费用=工时费用(工时单价×工时定额)+材料费用[材料购进价格×(1+材料进销差价
率%)]。如有维修诊断费用、检测费用、外加工及其它费用的均按《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与收费指南》(2014版)执行。
(2)工时定额按照《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与收费指南》(2014版)执行。材料进销差价率不分购进地区综合比例。
(3)上述所有费用均为含税价。
(4)供应商履行合同后,依据框架协议与该维修委托单的约定,与采购人进行费用结算。本单一式两联,一联由承修单位留存备查,另一联由托修单位连同发票作为财务报销依据,未见维修委托单不予报销。
(5)工时单价与材料进销差价率的最高限价请在框架协议大厅内查询。
(6)其它未尽事项参照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规范》(DB 32/T 2665-2014)。 2.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征集文件、响应文件、框架协议及入围通知书,供应商在报价、评审过程中所作其它有关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供需双方如有其他要求,可参照征集文件,响应文件(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出征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供应商订立背离征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项目、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并在不违反框架协议内容的前提下,供需双方自行拟定补充条款。
4.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