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1.目的:
為使承攬商於承攬本公司部分或全部勞務時,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作業標準。
2.範圍:
本公司所屬各廠區。
3.作業規定
3.1 承攬人於執行所承攬之勞務前,應依本公司「總經理室工業安全衛生室程攬作業安全管制程序書」之作業流程提出工程施工申請。
3.2 承攬人就承攬作業之安全衛生措施,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及本公司各項規定辦理。
3.3 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份交付再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再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則應採取之措拖。對於最後承攬者亦同。
3.4 本公司與承攬人、再承攬人(最後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本公司將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3.4.1 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
3.4.2 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3.4.3 工作場所之巡視。
3.4.4 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3.4.5 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3.5 本公司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得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條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3.6 承攬人於作業前必須提供所屬員工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向其宣導作業危害告知。
3.7 承攬本公司之工程之承攬商必須於施工前向工業安全衛生室提供該工程作業勞工新台幣xx萬元以上之職業災害及僱主責任意外保險,始可作業(長期承攬作業亦同)。
3.8 承攬人進入作業廠區時,必須於守衛室填寫「訪客、外賓、承攬人入廠危害告知單」(附件一),告知廠區相關危害事項,保存期限 3 個月。
3.9 入廠施工時須依規定配帶安全帽、安全鞋,以及勞務施作時所必需之個人防護具。
3.10 承攬商車輛管理
3.10.1 車輛於廠區內行駛必須遵守相關標誌規定,並於車上配置滅火器。
3.10.2 承攬商之車輛用來載運廠內(廠外)原料搬運時,應做好防止原料墜落及保護原料刮傷擦傷之措施。
3.10.3 承攬商駕駛工程車輛進入製程區執行卸作業工具、器材後,應立即停放至公司指定之車輛停放場所,不可隨意停放。
3.10.4 貨車、工程車等相關車輛,若於廠區內臨時停車時,若駕駛員欲離開駕駛座時,必須靠邊停放並確實拉起手剎車,不得妨礙廠內其他車輛作業及通行。
3.11 用電管制
3.11.1 使用臨時電時,須由本廠監工或現場單位向相關配合單位人員知會,並配合本廠電工,做好安全標示,始可接用。
3.12 承攬人因施工需求借用廠內機械、設備,應取得管理單位之同意始可使用,
並負起保管之責任,若有損壞,本公司得向承攬人求償。
3.13 承攬人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3.13.1 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
3.13.2 防止爆炸性、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3.13.3 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3.13.4 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及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3.13.5 防止有墬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3.13.6 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3.13.7 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物品、含毒性物質、缺氧空氣、生物病原體等引起之危害。
3.13.8 防止輻射線、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3.13.9 防止監視儀表、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3.13.10 防止水患、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3.13.11 防止水患、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3.13.12 承攬人對於勞工就業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或通風、採光、照明、保溫、防濕、休息、避難、急救、醫療及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5.13.13 其他必要之設備及措施等標準,依照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
3.14 承攬人不得使用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防護標準之機械、器具,供勞工使用。
3.15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承攬人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3.16 承攬人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實施安全衛生管理;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組織、人員。
3.17 本公司對於各承攬人承攬之作業得實施檢查。其有不合規定者,應告知違反法令條款並通知限期改善;其不如期改善或已發生職業災害或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得通知其部分或全部停工。勞工於停工期間應由承攬人照給工資。
3.18 工作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承攬人應即採取必要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應立即通報本公司。
3.19 承攬作業環境清潔與維護
3.19.1 工程施工期間,承攬商應切實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等有關機關所頒法令規章之規定,隨時負責工地環境保護。
3.19.2 工程施工後,承攬商應隨時清除工地內及工地週邊道路、垃圾、非必要或檢驗不合格之材料、鷹架、工具及其他設備,以確保工地安全及工作地區環境之整潔。
3.20 承攬商違反本公司相關作業辦法,工業安全衛生室可依違反情節之輕重得以勒令停工,或依「廠商違反春雨公司工安規定之處置」(附件二)之規定
開立「違反廠內工程(運輸)規定暨扣款明細單」(如附件三)進行罰款,直至完成改善為止。
附件一、訪客、外賓、承攬人入廠危害告知單
相關危害告知 | 危害地點 | 防災措施 |
1.廠區交通事故: | 廠區相關道路 | 廠區行車應依遵行方向行駛且速限 30公里,騎乘機車需配戴安全帽。轉彎處 5 公尺內禁停任何車輛並注意減速 慢行 |
2.墜落或滾落危害: | 實施 2 公尺(含)以上高架作業、屋頂作業、高空車或吊籃作業、高處燈具更 換等 | 施作前應向工安單位申請好相關作業許可,填寫相關文件、並備好必要的防墜措施 |
3.感電危害: | 高低壓電區、活線作業、現場電焊操作、機具電氣設備維修、電線拉設等 | 施作前應向電工單位申請好相關作業許可,填寫相關文件並附知工安單 位,備好必要的感電防護措施及防護 具 |
4.崩(倒)塌危害: | 施工架之作業區、原料場、包裝區 | 避免進入相關危害之作業場所,如需作業應事前向工安單位申請好作業許可 ,備好必要防護措施 |
5.物體飛(掉)落危害: | 起重升降機作業區、高架 (空)作業區 | 應遵守各工場作業區安全作業管制規 定,並依照人員參觀走道通行 |
6.跌(滑)倒危害: | 起重升降機作業區、樓梯間、地下室、現場作業區 | 在該作業區內,應遵守作業區之相關安全規定,並依照人員參觀走道通行 |
7.被撞、衝撞危害: | 起重升降機作業區、堆高機、原料場、裝卸貨區 | 在該作業區內,應遵守作業區之相關安全規定,並依照人員參觀走道通行 |
8.被夾被捲危害: | 各工場作業區之機械設 備,維修、調整及操作等 | 無相關修護人員或現場技術人員在場同意,嚴禁自行作業 |
9.火災、爆炸危害: | 禁火區域、瓦斯儲槽區 | 無相關單位主管或負責人員陪同,禁止進入禁火區域或瓦斯儲槽區。如需作業應事先申請好作業許可,備好必 要防護措施。 |
10.缺氧危害: | 入槽、入爐及局限密閉空間作業 | 施作前應向工安單位申請好相關作業許可,填寫相關文件、並作好必要的 缺氧作業教育訓練及相關防護措施 |
11.有害物(有機物)、 化學物質之接觸危害: | 化成工場、廢水處理場、 廢酸回收場、塗裝工場 | 無相關單位主管或負責人員陪同,禁 止進入該作業場所 |
(本單當月隨身攜帶進出作業廠區有效,跨月、遺失、未帶或損壞者請從新申請填寫。)入廠之訪客、外賓、承攬人填寫: 1. 入廠日期: 年 月 日 2. 公司名稱: 連絡電話: 3. 姓名: 4. 確認相關危害告知:(請親自簽名) 註:守衛於隔天轉工業安全課存查 |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訪客、外賓、承攬人入廠危害告知單
第一聯工安存查
(白
)
相關危害告知 | 危害地點 | 防災措施 |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訪客、外賓、承攬人入廠危害告知單
1.廠區交通事故: | 廠區相關道路 | 廠區行車應依遵行方向行駛且速限 30公里,騎乘機車需配戴安全帽。轉彎處 5 公尺內禁停任何車輛並注意減速 慢行 |
2.墜落或滾落危害: | 實施 2 公尺(含)以上高架作業、屋頂作業、高空車或吊籃作業、高處燈具更 換等 | 施作前應向工安單位申請好相關作業許可,填寫相關文件、並備好必要的防墜措施 |
3.感電危害: | 高低壓電區、活線作業、現場電焊操作、機具電氣設備維修、電線拉設等 | 施作前應向電工單位申請好相關作業許可,填寫相關文件並附知工安單 位,備好必要的感電防護措施及防護 具 |
4.崩(倒)塌危害: | 施工架之作業區、原料場、包裝區 | 避免進入相關危害之作業場所,如需作業應事前向工安單位申請好作業許可 ,備好必要防護措施 |
5.物體飛(掉)落危害: | 起重升降機作業區、高架 (空)作業區 | 應遵守各工場作業區安全作業管制規 定,並依照人員參觀走道通行 |
6.跌(滑)倒危害: | 起重升降機作業區、樓梯間、地下室、現場作業區 | 在該作業區內,應遵守作業區之相關安全規定,並依照人員參觀走道通行 |
7.被撞、衝撞危害: | 起重升降機作業區、堆高機、原料場、裝卸貨區 | 在該作業區內,應遵守作業區之相關安全規定,並依照人員參觀走道通行 |
8.被夾被捲危害: | 各工場作業區之機械設 備,維修、調整及操作等 | 無相關修護人員或現場技術人員在場同意,嚴禁自行作業 |
9.火災、爆炸危害: | 禁火區域、瓦斯儲槽區 | 無相關單位主管或負責人員陪同,禁止進入禁火區域或瓦斯儲槽區。如需作業應事先申請好作業許可,備好必 要防護措施。 |
10.缺氧危害: | 入槽、入爐及局限密閉空間作業 | 施作前應向工安單位申請好相關作業許可,填寫相關文件、並作好必要的 缺氧作業教育訓練及相關防護措施 |
11.有害物(有機物)、 化學物質之接觸危害: | 化成工場、廢水處理場、 廢酸回收場、塗裝工場 | 無相關單位主管或負責人員陪同,禁 止進入該作業場所 |
(本單當月隨身攜帶進出作業廠區有效,跨月、遺失、未帶或損壞者請從新申請填寫。)入廠之訪客、外賓、承攬人填寫: 1.入廠日期: 年 月 日 2.公司名稱: 連絡電話: 3.姓名: 4.確認相關危害告知:(請親自簽名) 註:守衛於隔天轉工業安全課存查 |
第二聯本人存查
(紅
)
附件二、廠商違反春雨公司工安規定之處置
廠商違反春雨公司工安規定之處置 | |||
項次 | |||
違規項目 | 金額 (新台幣) | 備註 | |
1 | 入出廠門未登記者 | 500 | |
2 | 於廠內非吸煙指定地點吸煙者 | 500 | |
3 | 未依規定地點休息或任意躺睡者 | 500 | |
4 | 於廠區或工地內xxx公司委託工作 | 500 | |
5 | 人員(或車輛)入廠證遺失,或逾期未繳銷者 | 500 | |
6 | 在廠區內打赤腳,或服裝不整(打赤膊)經勸 導無效者 | 500 | 同一公司同年度如發生 3 次者,停止詢價 一年 |
7 | 高度超過 1.5 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未設置 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 500 | |
8 | 動火作業如電焊、砂輪機切割、噴燈等未準 備防火器材 | 500 | |
9 | 使用不合規定之電焊機者 | 500 | |
10 | 交流電焊機未設置自動電擊防止裝置,或已 設置但未使用,或其功能損壞、失效者 | 500 | |
11 | 冒用他人之人員(或車輛)入廠證,或無入廠 證而矇混入廠者 | 1,000 | 依情節輕重提報禁止入廠 |
12 | 將人員(或車輛)入廠證轉借予他人使用者 | 1,000 | 依情節輕重提報禁止入廠 |
13 | 遺失人員(或車輛)入廠證未辦理註銷而被冒 用者 | 1,000 | 依情節輕重提報禁止入廠 |
14 | 攜帶酒類(含酒精飲料)入廠或在廠內喝酒者 | 1,000 | |
15 | 於廠區或工地內隨地便溺者 | 1,000 | |
16 | 冒簽業主經辦部門等人員姓名及欺騙警衛者 | 1,000 | 提報永久禁止入廠 |
17 | 承攬商人員出入廠區違規搭乘各類車輛(站 立、蹲坐於車頂、車斗護欄及貨物上) | 1,000 | |
18 | 於合約期間將所屬人員之保險予以退保或降 低保險金額者 | 1,000 | 停止詢價一年 |
19 | 廠區內無照駕駛車輛者 | 1,000 | |
20 | 未經逾時申請之車輛於下班後仍停放於廠區 內者 | 1,000 | |
21 | 車輛於廠區內行駛撞毀廠區內設施者 | 1,000 | 另須負責賠償責任 |
22 | 未經許可擅自挖掘或損壞廠區內道路、草 皮、花木者 | 1,000 | 另須負責賠償責任 |
23 | 指派無合格證照人員操作危險性機具設備或 從事吊掛作業 | 1,000 |
24 | 吊車(移動式起重機)無檢查合格証或檢查合 格証超過合格期限 | 1,000 | |
25 | 吊鉤無防滑舌片或過捲陽防止裝置 | 1,000 | |
26 | 2 公尺以上之高度作業,未使用勞工確時使用安全帶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或未設安全 網及未加防範致使物件掉落 | 1,000 | |
27 | 氧氣、已炔未依規定集中保管、直立存放固定,任其橫置或隨地滾動或無保護蓋、漏氣 未檢修、壓力表損壞、軟管破損者 | 1,000 | |
28 | 乙炔作業未指派勞動部認證受訓合格人員 | 1,000 | |
29 | 堆高機操作未指派勞動部認證受訓合格人員 | 1,000 | |
30 | 固定式起重機機操作未指派勞動部認證受訓 合格人員 | 1,000 | |
31 | 動火作業未依規定設置監視人員及監視人員 未盡應盡之職務者 | 1,000 | |
32 | 動火作業等未準備防火器材經糾正後仍未改 善者 | 1,000 | |
33 | 乙炔、氧氣等鋼瓶未標示、鋼瓶生鏽嚴重、 凹陷或未有防傾倒之措施 | 1,000 | |
34 | 滅火器或其他防護設施損壞或未符合規定 | 1,000 | |
35 | 動火作業未在旁放置滅火器或未依規定鋪設 防火毯者 | 1,000 | |
36 | 進行電氣、焊切、搬運、高溫物體、處理化學藥品等工作,未配戴符合工作性質規定之手套、圍裙、綁腿、安全帽、 安全鞋、口 罩、面罩、防護衣等防護具 | 1,000 | |
37 | 未經許可入出廠區(或製程管制區)者(經查 有竊盜嫌疑) | 2,000 | 永久禁止入廠,通報警察機關處理 |
38 | 攜帶酒類(含酒精飲料)入廠或在廠內喝酒者 (累犯者) | 2,000 | |
39 | 攜帶違法(禁)物品進入廠區,或於廠區內有 賭博、鬥毆等不當行為者 | 2,000 | 賭博、鬥毆者禁止入廠一年,致傷亡,通 報警察機關 |
40 | 未經公司一級主管廠(副總、協理)核准,照 相或攝錄影(有拍攝或儲存資料事實) | 2,000 | 永久禁止入廠。有竊取機密者除前述處分 外並通報警察機關 |
41 | 與公司執勤人員(警衛)發生鬥毆者,因此造 成人員受傷或物品毀損時 | 2,000 | 除前述處分外並通報警察機關處理 |
42 | 私自搭接電源、水源、氣源 | 2,000 | |
43 | 在「廠內禁火區」吸煙者 | 3,000 |
44 | 發生車禍致人員受傷送醫者 | 3,000 | 人員禁止入廠二年 |
45 | 施工不慎或違規作業而致發生火災(人物、 | 3,000 |
財物損失另計) | |||
46 | 攜帶屬法院公告列管之槍砲彈藥刀械等違禁 品或毒品入廠者 | 5,000 | 永久禁止入廠並通報警察機關 |
47 | 發生車禍有人員死亡者 | 5,000 | 永久禁止入廠 |
48 | 承攬商將工具、物品、材料(不屬於承攬商 所有)惡意挾帶出廠或竊取、挪用者 | 5,000 | 永久禁止入廠外,並通報警察機關處理 |
49 | 特殊作業(動火、屋頂、侷限空間、缺氧… 等)未經簽核逕行作業者 | 5,000 | |
50 | 其他(對公司資產、人員有損害者) | 依情節輕重另案提報 | |
說明: 1.本表經職安衛會議通過後,將列入相關辦法,增減修訂時亦同。 2.工安室於發出「違反廠內工程(運輸)規定暨扣款明細單」時內容寫明扣款金額,同步通知採購單位,由採購單位於該月貨款進行扣款。 3.工安室同步進行扣款登記,年底時提報部門主管及採購單位,做為採購單位隔年度評估廠商依據之一。 |
附件三、違反廠內工程(運輸)規定暨扣款明細單
違反廠內工程(運輸)規定暨扣款明細單
發生日期: | 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 | ||
發生原因 | |||
佐證資料 | |||
改善要求 | |||
承覽商扣款金額 | |||
總經理裁示 | 行政副總經理 | 工業安全衛生室 | 承攬商確認 |
簽名(蓋章) |
CY-G6-14-02-01
註:本表單依權責區分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