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性能實驗中心實驗設施技術服務通用條款
x技術服務通用條款,併同實驗設施技術服務作業要點、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注意事項、技術服務單或技術服務同意書,構成委託單位與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以下稱「本所」)性能實驗中心(以下稱 「本中心」)之間的協議內容,本中心據此提供約定之技術服務。
1.定義
1.1 除各條款文義另有規定外,在本協議中以下辭彙及用語應具有下列意義: (1)本協議是指由本中心與委託單位雙方所簽署的本份協議; (2)技術服務費用應具有下述第 5.1 款所規定之意義; (3)機密資訊是指以任何形式或方式呈現的以下所有資訊: (a) 依本協議所揭露或依本協議提供之服務過程中所揭露; (b) 以書面、電子化、視覺、口頭或其它形式所揭露,且揭露方在揭露時以任何方式將之註 明、標示或指明為機密資訊;及/或無論以何種方式所揭露,接收方應合理認為屬於機 密之資訊; (4)智慧財產權是指著作權、商標權(無論是否已註冊)、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包括提出專 利註冊申請的權利)、服務標章、設計權(無論是否已註冊)、營業秘密或其它類似的既 有權利; (5)報告應具有下述第 2.3款所規定之意義; (6)技術服務是指本中心技術服務單或技術服務同意書中所列之項目,並得包含由本中心提供報告
1.2 本協議中各標題不影響其內容之解釋。
2.本技術服務
2.1 本中心應依本協議條款之規定提供本技術服務予委託單位,且本協議之條款已明示納入於本 中心所製作並提供給委託單位之技術服務單或技術服務同意書中。
2.2 若本協議之條款與技術服務單或技術服務同意書內容有不一致時,應以技術服務單或技術服 務同意書之內容為準。
2.3 本中心依據本協議所提供的技術服務,以及本中心在提供委託單位技術服務之過程中所製作 之任何備忘錄、實驗數據、計算結果、測量數據、記錄及其他資料,連同以任何形式描述任 何工作成果或已執行技術服務之進度摘要及其他溝通內容(「報告」),應僅供委託單位之 利益及使用。
2.4 委託單位承認並同意:若本中心提供本技術服務中有義務向第三人交付報告,應視為本中心 已獲得可向該適當第三人交付此報告之不可撤銷之授權。就本條 款之目的,此義務應來自於 委託單位所為之指示,或本中心自相關情形、交易 習慣、慣例或實務作法而合理判斷有此默 示意思。
2.5 委託單位承認並同意:本中心所提供之任何技術服務及/或製作之任何報告,均是在委託單 位於相關技術服務單或技術服務同意書中所達成同意之工作範圍限度內,並根據委託單位之 具體指示,或若無具體指示時,按照任何相關交易習慣、慣例或實務作法所完成。委託單位 進一步同意並承認:本技術服務無須設計為或意圖去處理任何受測之產品、材料、服務、系 統或流程之品質、安全、
效能或狀況等所有事宜,並且工作範圍無須反映出可能適用於受測 之產品、材料、服務、系統或流程的所有標準。委託單位理解:對於本中心所出具之任何報告的信賴,應以該報告中所載之事實和xx為限,且該報告僅xx本中心對執行服務期間所 存在的事實、資訊、文件、樣品及/或其他材料所為之審查及/或分析。
2.6 委託單位應就其以該報告為基礎所認為合適之行為負責。無論是本中心或其任何主管、員工 均不對委託單位或任何第三人以上述報告為基礎而採取或不採取之行為負責。
2.7 在同意依據本協議提供技術服務的同時,本中心並無限制、取消或承擔免除委託單位對任何 其他人,或任何人對委託單位,所應負之任何責任或義務。 2.8若有留樣所有樣品的保留期最長為 3 個月或樣品性質允許的更短期限,到期後樣品退給委託 單位或由本中心自行處理,此後本中心終止對該樣品的任何責任,如樣品退給委託單位,由 委託單位自費取回。
2.9 本中心依據本協議所提供的技術服務,當提供規格或標準的符合性聲明時,所採用由委託單 位、法規或標準文件規範的判定規則,不考量所採用判定規則有關之風險xx。
3.本中心之擔保
3.1 本中心僅向委託單位擔保: (1)本中心擁有簽署本協議的權力及權限,並將遵守於本協議簽署之日有效且與提供本技術服務之相關法令; (2)本中心以與其它提供相同技術服務者於類似情況下所通常採取之注意xx及技術水準來執 行本服務; (3)本中心將採取合理措施,以確保其在委託單位工作場所的人員遵守委託單位按照第 4.3 (6) 款使本中心知悉之任何衛生安全規範,以及其它合理的安全保障要求; (4)就本技術服務所製作之報告無侵害任何第三人合法權利(包括智慧財產權)之情形。但此 擔保不適用於本中心因信賴委託單位(或其任何代理人或代表)提供給本中心之任何資訊、 樣品或其他相關文件所直接或間接造成之侵權。
3.2 本中心若違反第 3.1 (2)款之擔保,則應在改正本中心任何履約瑕疵之合理必要範圍內,自 費執行其先前已執行之同種類技術服務。
3.3 除上述外,本中心並無作出其他明示或默示之擔保。所有相關法規中所包含之其他擔保、條 件及條款(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可銷售性和符合特定目的之默示擔保)應在法律所允許的最大 範圍內排除於本協議之外。本中心所提供之任何履約行為、工作成果、口頭或其他資訊或建 議,均不創生任何擔保,亦不擴大任何已提供擔保之範圍。
4.委託單位之擔保及義務
4.1 委託單位聲明並擔保如下: (1)擁有為自己簽署本協議並採購本技術服務的權力及權限; (2)委託單位是為其自身利益而取得本協議下之技術服務,並非作為任何其他人或法律主體之 代理人、經紀人或依任何其他代表之權限所為; (3)委託單位(或其任何代理人或代表)向本中心所提供之任何資訊、樣品及相關文
件均為真實、準確、完整xx,無任何誤導。委託單位進一步承認:本中心為提供本技術服務,將 依賴由委託單位提供的這些資訊、樣品及相關文件(本中心不負確認或核實其準確性或完 整性之責); (4)由委託單位提供本中心的任何樣品應以運費自付的方式裝運,並由委託單位在測試後三(3) 天內或依樣品之屬性於指定期間內自費收回或處分,但委託單位另為其他安排則不在此限。 若委託單位未能在指定期間內收回或處分該等樣品,本中心有權銷毀該等樣品,並由委託 單位負擔相關費用;且 (5)由委託單位提供本中心的任何資訊、樣品或其他相關文件(包含但不限於證書和報告)在 任何情形下均不得侵害任何第三人之任何合法權利(包括智慧財產權)。
4.2 若提供之技術服務涉及任何第三人,委託單位應促使該第三人在收受報告或任何技術服務之 利益前承認並同意本協議之規定,並以此作為該第三人接收任何報告或技術服務利益之前提 條件。
4.3 委託單位進一步同意: (1)配合本中心處理所有與技術服務相關之事物,並就本技術服務指派一名代表人,其應經合 法授權得代理委託單位向本中心為工作指示,並對委託單位產生契約上之拘束力; (2)自費及時提供本中心(包括其代理人及雇員)足以使本中心得依據本協議執行本技術服務 所必須之任何全部樣品、資訊、材料或其他文件。委託單位承認:委託單位所提供的任何 樣品,在進行必要的測試過程中,可能會受到損害或毀損,委託單位將擔保本中心免於承 擔任何所有對此類樣品的改變、受損或毀損所生之責任; (3)應負責提供共同接受測試的樣品/設備,若適當時,並應提供任何指定的額外物件,包括但 不限於連接件、保險絲等等; (4)及時向本中心為指示並提出回饋意見; (5)使本中心
(包括其代理人及雇員)得以進出提供本技術服務合理所需之委託單位工作場所,
及得以進出提供本技術服務所在之其他相關場所; (6)在本中心進入任何工作場所以執行本技術服務之前,告知本中心所有可能適用於提供本技 術服務所在之任何相關場所的衛生安全規範,為本中心的代表取得到達工作地點的所有必 要的通行權,並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或糾正服務實施中遇到的任何障礙或干擾;以 及其他合理的安全保障要求; (7)立即通知本中心其所提供的任何物件,或其工作場所使用或執行本技術服務所需之任何流 程或系統所存在之風險或安全問題或事故,對任何委託、樣品或實驗中包含的任何已知的 實際或潛在危險或危害,如放射性、有毒、有害或爆炸元素或物質、環境污染或中毒的存 在和危險, 要事先通知本中心; (8)提前告知本中心任何可能適用於擬提供之技術服務的進出口管制規定,包括可能向限制或 禁止交易任何產品、資訊或技術的國家為此進出口之情形; (9)若有出具證書時,在證書有效期間產生可能對該認證之正確性有重大影響的任何變化,應 立即告知本中心; (10)遵守與本技術服務相關之法律及法規的要求,取得並維持所有必要之許可及執照; (11)不以誤導的方式使用本中心依本協議所提供之報告,且僅以完整之方式提供該報告; (12)在任何情況下,未經本中心事先書面同意(本中心不會不合理拒絕同意),不得提供或公 布任何報告的內容或任何節錄、引用或摘錄其部分內容;且 (13)任何所
有廣告和宣傳資料、或委託單位所為之任何xx,均不得讓任何第三人就本中心所 提供之技術服務產生虛偽或錯誤之印象。 4.4 若因可歸責於委託單位未履行其於第 4 款規定之義務所直接導致本協議之違反,且在此範圍 內,不得視為本中心之違約,且本中心亦不對委託單位負任何違約責任。委託單位同時承認: 任何委託單位未履行本協議規定之義務而對本中心技術服務提供所造成之影響,不影響委託 單位依本協議下述第 5 款應支付費用之義務。
5.費用、收據與付款
5.1 委託單位應給付本中心提供技術服務之其他約定中所定之費用。
5.2 在此明確約定:技術服務費用不含任何相關稅金。本中心一旦開具有效收據,委託單位應按 法律規定之費率及方式支付其所有適用之稅金。
5.3 委託單位同意,其將補償本中心任何與本中心提供服務所生之相關開支,並就受測樣品相關 之所有運費或海關清關費用負全部之責。
5.4 技術服務費用為委託單位依本協議就本技術服務所應支付之費用總額。本中心所執行之任何 額外工作將另依所需時間與耗材為基礎收費。
5.5 本中心應就技術服務費用和其他開支(如有)開具收據給委託單位。 除非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委託單位應於技術服務開始前先支付該筆款項。
6.智慧財產權和個人資料保護
6.1 所有在簽署本協議之前歸屬於任何一方當事人的智慧財產權,仍應屬該方所有。本協議並無 將任何一方之智慧財產權移轉給他方之意思。
6.2 委託單位(或其關係企業或子公司)以任何理由使用本中心所屬機關名稱「內政部建築究所」 或本中心名稱「內政部建築究所性能實驗中心」及標識,均應經本中心事先之書面同意始得 為之,並禁止以任何其它之方式使用本中心所屬機關及本中心標識或名稱。若有任何未經同 意之使用行為,本中心有權立即終止本協議。
6.3 本中心依本協議所製作之任何報告、文件、圖示、圖表、照片或任何其他資料(無論載於何 種媒介),其智慧財產權全部均歸本中心所有。委託單位有權依本協議之目的使用該報告、 文件、圖示、圖表、照片或其他資料。
6.4 委託單位同意並承認:本中心保留在準備或提供任何報告(包括本中心向委託單位提供之任 何工作成果)及提供委託單位技術服務之過程中所可能產生之概念、想法及發明的任何所有 專屬性權利。
6.5 本中心應遵守所有關於個人資料保護的法規。在處理或得到可取得與本技術服務或本協議相 關的個人資料之範圍內,本中心應採取所有必要之技術和組織管理措施以確保該個人資料之 安全(並保護這些個人資料不會遭到擅自或非法處理、意外遺失、破壞或損害)。
7.保密條款
7.1 以第 7.2 至 7.4 款之規定為前提,若一方當事人(〃接收方〃)(無論是在本協議簽署日期 之前或之後)取得與本協議相關之他方當事人(〃揭露方〃)之機密資訊,則應: (1)以對待自身機密資訊相同之注意xx維持該機密資訊之機密
性; (2)僅於為履行本協議下義務之目的而使用該機密資訊;且 (3)未經揭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揭露該機密資訊。
7.2 在「有知悉之必要性」的基礎上,接收方得將揭露方的機密資訊揭露給: (1)接收方為自己所委任之任何法律顧問及法定稽核人員; (2)對接收方有管制或監督權力之任何管理機關; (3)接收方之任何具有管轄權、管理階層或人員,但以接收方已先向其告知第 7.1 款下之義務, 並確保其就該機密資訊受有不低於第 7 款所載嚴格xx之保密義務所拘束;且
7.3 第 7.1 及 7.2 款之規定不適用於任何下述機密資訊: (1)從揭露方處接收到該資訊之前,接收方已持有該資訊,且其使用或揭露該資訊不受限制; (2)非因違反第 7 款規定而為或成為公眾所知悉之資訊; (3)接收方自合法獲得該資訊且未受有任何限制揭露之義務的第三人處所收到者;或 (4)接收方未接觸相關機密資訊而獨立開發出來的資訊。
7.4 接收方得在法律、主管機關或相關法規的要求範圍內揭露機密資訊,除非法律禁止接收方應 以書面將該要求通知揭露方,並且(如有可能)給予揭露方有透過適當法律手段以避免揭露 機密資訊之合理機會。
7.5 各方當事人均應確保其員工、代理人和代表履行其在本協議第 7 款下之義務。
7.6 揭露方單純揭露任何機密資訊之行為並不構成對任何與該機密資訊相關之智慧財產權為授 權。
7.7 關於檔案保存,委託單位承認:在本中心品質保證程序或依相關認證機關的測試及認證規則 所要求之期間內,本中心得在其檔案中保留為記錄其已提供之技術服務所必須之所有資料。
8.修訂
8.1 任何對本協議所為之修訂,非以書面、明示係對本協議所為且經雙方授權代表簽署前,不生 效力。
9.不可抗力
9.1 任何一方當事人因下述情況而遲延履行或不履行本協議下任何義務,就此範圍內,不對另一 方負責: (1)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戰、暴亂、革命、恐怖主義行為、軍事行動、蓄意破壞行為及/ 或海盜行為; (2)自然災害(例如:具破壞力之暴風雨、地震、海嘯、洪水及/或照明問題、爆炸及火災); (3)非因受影響之一方或其任何供應商或代理人之一名或數名員工所引發的罷工和勞資糾紛; 或者 (4)公共事業單位(如:電信、網路、煤氣或電力服務之供應商)之不履行。
9.2 履約行為受到第 9.1 款所述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所影響之一方必須: (1)立即以書面將該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原因和可能因而導致遲延履約或不能履行之期間通知對 方;
(2)盡一切合理之努力避免或降低不可抗力事件之影響,並在合理的情況下盡快
繼續或恢復履 行其受影響之義務;並 (3)繼續提供未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之技術服務。
9.3 若不可抗力事件自其發生日起持續超過六十(60)天,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得以十(10)天以 上之事前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協議。
10.責任限制與免責
10.1 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就以下情況向他方主張免除或限制責任: (1)因該方或其具有管轄權、管理階層、人員、代理人之過失所導致之死亡或人身傷害;或 (2)該方(或其具有管轄權、管理階層、人員、代理人)之詐欺行為。
10.2 以第 10.1 款規定為前提,本中心就違反本協議或其他因依本協議提供技術服務所生或與之 有關之事項之契約、侵權(包括過失及違反法定義務)或其他責任之最高責任總額,應以 委託單位於本協議下應給付本中心之技術服務費用金額為上限。
10.3 以第 10.1 款為前提,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對他方就以下項目負契約、侵權(包括過失及違反法 定義務)或其它責任: (1)利潤損失; (2)銷售或營業損失; (3)喪失締約機會(包括但不限於與第三人簽訂契約或合約有關者); (4)對商譽或聲譽之損失或損害; (5)預期存款利息之損失; (6)就產品召回所生之成本或費用; (7)軟體、數據或資訊使用或損壞的損失;或 (8)任何間接的、衍生的、懲罰性的或特殊性的損失(即使已經告知此損失發生之可能性)。
10.4 委託單位對本中心所為之任何賠償請求(均以第 10 款規定為前提)必須在其獲悉任何引起 該賠償請求之情事後九十(90)天內提出,未能在該九十(90)天內通知賠償者,即構成 直接地或間接對任何契約、侵權或其他與本協議技術服務提供相關之責任的阻礙或不可撤 銷之免除。
11.賠償
11.1 委託單位必須應賠償本中心及其員工、代理人、代表及承包商並使其免於直接或間接遭受 因任何所有以下事項所引起或與之相關之賠償請求、訴訟程序及責任(包括訴訟費用和律 師費): (1)任何政府機關或他人以委託單位實際上或被指稱違反任何法律、條例、法規、規則或政府 或司法機關之命令為由所提起之任何賠償請求或訴訟程序;
(2)就由本中心及其員工、代理人、代表及承包商依本協議提供技術服務所引起或與之相關的 任何個人或法律主體所遭受或發生之任何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損害、經濟上損失、以及 智慧財產權損失或損害,所提起之賠償請求或訴訟程序; (3)委託單位違反或被主張違反其上述第 4 款所規定之任何義務; (4)任何第三人就其與任何服務之執行、宣稱之執行或不執行所引起或相關之任何性質的損失、損害或費用,而提出之賠償請求,於此種與任何服務相關之任何賠償請求總額超過第 10 款 所載之責任上限之範圍; (5)因任何濫用或擅自使用本中心依本協議所出具之任何報告或依本協議應屬於本中心之任何 智慧財產權(包括商標)所生之任何賠償請求或訴訟;以及 (6)因任何第三人使用或依賴本報告或委託單位
(或委託單位提供本報告之任何第三人)基於 x報告之全部或部分所編製之任
何報告、分析和結論(如適用者)而引生或相關之任何賠 償請求。
11.2 第 11 款下之義務於本協議終止後仍然有效。
12.保險
12.1 各當事人應自行負責安排其各自單位之保險(包括但不限於專業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 汽車保險和財產保險)並負擔其保險費。
12.2 本中心明確聲明拒絕對委託單位負任何保險人或保證人之責任。
12.3 委託單位承認:儘管本中心有投保雇主責任保險,但該等保險之保險範圍並不包含委託單位 或本技術服務提供所可能牽涉之任何第三人之員工。若本技術服務係於委託單位或第三人之 工作場所所提供者,非本中心之員工亦不在本中心投保之雇主責任保險之保險範圍內。
13.終止
13.1 本協議應自本技術服務開始之日起開始生效,除依本協議第 13 款提前終止外,應持續至已提 供本技術服務時為止。
13.2 本協議得因下列方式提前終止: (1)若一方當事人有重大違反其於本協議下 之任何義務,且經他方以掛號郵件或快遞寄發書面通 知要求其改正違約情事後 超過三十(30)天仍未改正者,他方可終止本協議; (2)若委託單位逾期未按照 約定付款且/或經催告後仍未付款者,本中心可書面通知委託單位終止 x協議; 或 (3)若任何一方當事人與其債權人進行自願債務協商、或受破產保護令所限制、或(個人或公司) 宣告破產、或(公司)進入清算程序(但以恢復償債能力為 目的的合併或重整程序除外)、 或該方的任何財產或資產遭擔保物權人所占有或 由指派之接管人所占有、或該方停業或有停 業之虞者,他方可書面通知該方終 止本協議。
13.3 無論本協議係因任何原因而提前終止,且在不影響雙方可能享有之任何其他權利或救濟方法 下,委託單位仍應給付本中心直至本協議終止之日為止已執行之所有技術服務之費用。此義 務於本協議終止或期間屆滿之後仍持續有效。
13.4 本協議之終止或期間屆滿不影響當事人已取得之權利及義務,亦不得影響本協議中任何明示 或默示在協議終止或期間屆滿時或之後生效或仍繼續有效之規定。
14.轉讓與轉包
14.1 本中心保留在必要時可委託本所其他實驗中心(室)及/或分包商履行本中心在本協議下之義務並提供服務。本中心亦得於通知委託單位後將本協議轉讓給x所之任何實驗中心(室)。
15.準據法與爭議解決
15.1 本協議與建議書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任何由本協議所生或與之相關之爭議、衝突或 請求(包括與本協議所提供服務有關之任何非契約上請求),雙方同意由台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專屬管轄法院審理。
16.其它條款 可分性
16.1 若本協議的任何條款無效、不合法或不具可執行性,則該條款應與本協議分
離,其餘條款應 維持其完整效力,即如同本協議係從未載有該無效、不合法或不具可執行性之條款般所簽訂。 若該條款為無效、不合法或不具可執行性將導致本協議目的無法實現,則本中心與委託單位 應立即開始善意協商以達成其替代約定。 不構成合夥或代理關係
16.2 本協議之任何內容或雙方依據本協議所採取之任何行動,均不使雙方當事人間成立合夥、社 團、合資或任何其他合作實體,亦使一方當事人成為他方之合夥人、代理人或法律上之代表。
16.3 以第 10.4 款規定為前提,任何一方當事人就本協議之任何規定未予嚴格執行,或就其所享有 的任何權利或救濟未予行使,均不因此而構成其放棄該權利,亦不使其於本協議下之義務有 所減少。任何一方放棄追究他方之違約責任,亦不構成對追究其再次違約責任之放棄。
16.4 對本協議下之任何權利或救濟之放棄,應由棄權方以書面向他方明確說明為棄權方為有效。 完整協議
16.5 本協議包含雙方間就本協議所為之交易所相關之完整約定,並取代雙方先前就本交易或本協 議標的之所有約定、安排及理解。任何採購訂單、xx或其他類似文件均非增加或變更本協 議之內容。
16.6 各方承認:在承諾或簽署本協議前,其並未以任何他人所為或以他人為名義之任何xx、瑕 疵擔保、擔保契約或其他保證(本協議所載明或提及者除外)為基礎而簽署本協議。各方並
放棄其就本款下對此xx、瑕疵擔保、擔保契約或其他保證而可能享有之所有權利及救濟。
16.7 本協議並未限制或免除任何欺詐虛偽xx之責任。 第三方權利
16.8 非本協議一方之任何人皆無權執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款。 額外保證
16.9 經他方請求並承擔費用下,任何一方當事人應視當時個別情況所合理之必要,簽署相當之文 書及文件並採取相當之其他措施,使其於本協議下之義務生有效之拘束力並可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