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立約人: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因甲方受經濟部補助執行 年度 計畫(以下簡稱主計畫),擬將主計畫部分研究工作即「 」(以下簡稱本研究)委託乙方辦理,雙方同意條件如下:
第1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x契約之效力及於本契約及其附件。
第2條 研究內容
詳如[計畫書全名](需符合附件一約定格式,以下簡稱計畫書)。
第3條 研究執行期間
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至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4條 研究經費
1. 本研究經費(含營業稅)計新台幣 元正,經費內容詳如計畫書。
2. 乙方理解並同意,如經濟部為因應立法院預算審議之特殊狀況而刪減主計畫之經費時,甲方得相對刪減本研究經費,不負補償或賠償責任。
第5條 研究經費之撥付
x研究經費應由乙方依下列時程,連同本條第2項之憑證,向甲方分期申請撥付【★本項內容可視需要增刪】:
(1) 第一期:本契約生效後 日內,支付總價 %,計新台幣 元正。
(2) 第 期:乙方依計畫書規定交付甲方 【★請填入查核項目】,經甲方驗收通過後,支付總價 %,計新台幣 元正【★請按實際需求,依本款格式增刪第一期及尾款外之撥付期數】。
(3) 尾款:乙方依計畫書規定交付甲方所有成果,經甲方驗收通過後,支付總價 %,計新台幣 元正。
乙方申請撥付經費時,應依甲方之指示按期檢附下列憑證,但經濟部變更應檢附之憑證時,乙方同意配合辦理【★本項內容可視需要增刪】:
□應稅者,附上統一發票或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
□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規定者,附上免稅統一發票或收據。
依附件二格式填具之經費動支報表。
(3)(本款□適用 □不適用)支出相關原始憑證。
甲方應於收到乙方依本條第1項及第2項約定按期提出之經費撥付申請及經濟部主計畫相應於本研究之各該期經費,並完成相關經費結報程序後之35日內依乙方所提供之委託匯款同意書帳戶電匯付款,若第35日適逢星期六、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或休息之日,以其放假或休息之次日代之。
履約保證金
□ 乙方應於簽署本契約之同時,提交甲方相當於本研究經費 ﹪之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得以銀行本票、銀行保付支票或履保函等方式繳納,除乙方有違反本契約之情事外,甲方應於本研究全案驗收完成後30日內將履約保證金無息退還乙方。
□ 免收履約保證金。
第6條 收支處理
1. 本研究經費乙方應單獨設帳管理。
2. 各項財務及財物處理,乙方應依「會計法」、「審計法」及會計制度等相關規定辦理。
3. 乙方如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為所屬人員提繳退休金時,乙方人事成本有關退休金部分,其提繳率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以6%計算;乙方各職級酬勞(含薪給暨其他酬勞)之支給,原則上依甲方標準,並得視情況調整,惟總合不得超過本研究經費之人事費總額;其他各項支出應依甲方所訂支給標準報支,超過甲方支給標準之部分,應由乙方自行負擔,如乙方另訂有支給標準者,得報經甲方核定後從其規定。
4. 乙方辦理本研究各項會議及講習訓練(包括費用之支出、場地之選擇、課程活動之規劃與安排及獎品之頒發等事項),應就研究經費負擔之範圍,比照「經濟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作業規定」執行。乙方人員出席本研究各項會議及講習訓練,均不得支給出席費。
5. 本研究執行期間乙方依原訂研究內容執行而發生用途別經費不足時,依預算法及甲方相關規定辦理流用,人事費不得流出及流入。但報經甲方核准者,不在此限。
6. 本研究經費預算之保留,乙方應依預算法及甲方與經濟部相關規定辦理。
7. 本研究未支用結餘經費,應於年度研究結束後5日內繳還甲方,並經由甲方繳回經濟部。但行政院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註:本項但書文字適用於中科院)。
8. 凡進入專案計畫原定之實驗生產階段者,應分別建立附屬作業會計制度,單獨計算損益,其收支核計結果產生之盈餘,應繳交經濟部。
9. 乙方因本研究所衍生之下列收入,於扣除必要之相關費用後之淨收益,應按期交由甲方繳交經濟部。但各項必要之相關費用,應以可歸屬該衍生收入負擔,且設有專帳處理及檢附原始憑證報銷者為限:
(1) 利用本研究所屬財產所獲得之各項收入。
(2) 因執行本研究出版書刊、舉辦研討會、提供技術服務、採購(含賠償收入)及其他所得等收入。
10.乙方繳還甲方之結餘經費、科技研發成果收入及非科技研發成果收入應分別開立支票,並於送甲方之函件中敘明其明細內容。
11.甲方或經濟部認為必要時,得派員查核前述各項之執行情形,乙方不得拒絕,並有配合提供相關資訊之義務。
12.所得稅、補充保險費及其他稅賦之扣繳責任,應由乙方負責辦理。
第7條 研發成果之驗收
乙方應依附件三與附件四之約定,撰寫本研究研發成果報告。
乙方交付之本研究研發成果應經甲方按下列方式驗收:
(1) 甲方應於收到本研究研發成果後30日內完成驗收或提出修改要求,逾期未提出修改要求者視為驗收通過。
(2) 乙方應於收到甲方修改要求後15日內完成修改,並再送甲方依前款規定驗收。
(3) 經濟部就本研究研發成果有修改意見時,乙方應無條件配合辦理。
(4) 乙方因本條規定進行修改所生之一切費用,悉自行負擔。
第8條 工作報告
x研究執行期間,乙方應配合甲方需求提供相關資料,並製作研
究執行人員之工時紀錄,且妥善保存,甲方或經濟部於必要時得
進行查證,派員至乙方進行實地查訪或查核帳目,以了解研究進
行情況,乙方不得拒絕。甲方或經濟部必要時得請乙方報告研究
執行情形或辦理成果發表,乙方應予配合。
甲方或經濟部依前項查證之結果或研究執行進度,得依第9條或第14條之約定處置。
各項查證標準,依甲方與經濟部之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乙方如委任會計師辦理財務簽證,其審計委任書應訂明甲方及政府審計人員得向會計師調閱與本研究相關之查核工作底稿,並得諮詢之。
第9條 研究變更
x研究執行期間,甲方因情事變更、經濟部關於中央政府預算節約措施之要求、或依第8條約定甲方或經濟部查證之結果或研究執行進度,認定有變更執行內容或調整期間之必要時,乙方應配合辦理研究變更。
本研究執行期間,乙方擬變更計畫工作項目、具體成果、預定進度、查核點、人事費用流用、計畫主持人或計畫執行期間時,應於符合本研究原定目標之原則下,敘明變更執行內容或調整期間,並詳述變更理由,至遲於研究執行期間屆滿之60日前,向甲方發文提出要求,應經甲方核定,始可依變更後之執行內容或期間執行研究。
變更非屬前項所列事項者,乙方得自行辦理,但不得違反相關法令及經濟部函示規定,甲方或經濟部並得就研究實際執行情形,於期末進行查證。
第10條 研發成果之歸屬及運用
乙方執行本研究所產生之技術、原型、著作等成果,及因而取得之各項國內外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合稱本研究研發成果),其歸屬及運用,雙方約定如下:
□ 選項一
(1) 本研究研發成果歸屬國家所有。
(2) 本研究研發成果如為著作,係乙方之受僱人職務上所完成或乙方之受聘人所完成而其受聘人為自然人者,乙方應與其受僱(聘)人約定以乙方為著作人,並由xxx著作財產權讓與國家,xxxx對國家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3) 經濟部若需就本研究研發成果申請專利權、登記電路布局或登記或註冊其他智慧財產權時,乙方應提供一切必要之協助。
□ 選項二
(1) 本研究研發成果歸屬甲方所有。xxx欲就本研究研發成果行使任何權利,應先取得甲方之授權,權利義務並應另行協議,且前述授權及權利義務協議皆應以書面為之。
(2) 本研究研發成果如為著作,係乙方之受僱人職務上所完成或乙方之受聘人所完成而其受聘人為自然人者,乙方應與其受僱(聘)人約定以乙方為著作人,並由xxx著作財產權讓與甲方,xxxx對甲方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3) 甲方若需就本研究研發成果申請專利權、登記電路布局或登記或註冊其他智慧財產權時,乙方應提供一切必要之協助。
本研究研發成果及相關研究資訊之公開,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辦理。
第11條 查證與績效考評
1. 甲方或經濟部進行本研究查證時,乙方應予配合。
2. 經濟部為增進本研究對產業創新之效益,於本研究執行期間或結案後,得進行績效考評,乙方應予配合。
3. 經濟部依第1項之查證結果及第2項之績效考評結果或研究執行情形所做成決定,甲乙方均同意遵循。
第12條 合法取得技術
乙方執行本研究,無論研究、開發或自國內外引進、授權或購買技術、知識、資料或權利等,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並應釐清該技術、知識、資料或權利等之合法性。
第13條 侵權責任與個人資料保護
乙方執行本研究應注意不得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因債務不履行所產生之損害賠償,悉由乙方自負法律上之責任。
乙方因執行本研究需要,而蒐集、處理或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時,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範,若有違反,致他人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情事者,應對該他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及承擔相關刑事、行政責任;如致甲方遭受損害或遭他人提起訴訟時,亦應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及因涉訟所應支付之費用,包含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及對他人之賠償。
第14條 研究執行不當之處置
1. 乙方執行本研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核減本研究全部或部分之經費,並得要求更換計畫主持人:
(1) 執行進度或經費動支落後,且未能改善。
(2) 執行項目與本契約研究內容不符。
(3) 依第8條之查證經評定為未達成預期成果。
(4) 未依經濟部之規定執行。
(5) 配合甲方辦理政策宣導,未依「預算法」第62條之1、「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或未標示廣告二字,或未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6) 違反本契約相關規定。
2. 乙方具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乙方應結清並繳回已撥付而未執行或已執行不符合本研究執行內容之經費。如因而致甲方權益受損(包括使第三人完成本研究而增加費用)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3. 乙方具第1項第(2)款情事,其係故意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虛報經費、浮報經費或經甲方、經濟部或政府審計單位認定屬濫支列攤者,乙方應繳回該經費之2倍金額。
4. 本研究執行期間,甲方或經濟部得派員查核進度及帳目,乙方如有虛報研究執行進度,致本研究經費溢撥時,甲方得限期乙方將溢撥部分加計利息繳回。甲方核減或剔除之項目,乙方應依限繳回。
5. 甲方如發現乙方有第6條第9項之研究衍生收入隱匿未繳時,乙方除應悉數依限繳回外,並應將未繳費用的2倍金額繳交甲方。
6. 乙方於甲方或政府審監單位查核後,經甲方要求改善而不予改善者,甲方得減少或停止撥付其研究經費,或終止或解除契約。
第15條 機密等級
x研究(□是 □非)屬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
本研究屬於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之部分,依「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規定,其重要性等級屬(□A級 □B級)。
(1) 乙方執行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時,應依「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之規定建立安全管制制度,並於簽約時提供「附件六聲明書」,記明其已符合前述規定。乙方另應遵守相關法令及甲方與經濟部之保密要求,違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2) 乙方執行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時,如有非本國籍之研究人員參與,應經甲方報經濟部同意後,方得參與本研究。
第16條 保密義務
1. 乙方應依行政院「科技資料保密要點」之規定,訂定機密等級,於可能洩密途徑中,履行保密責任及採取洩密之補救措施;並遵守與甲方及經濟部之相關保密要求,不得侵害甲方或經濟部權利,違者應負法律責任。
2. 乙方應與其研究執行人員(計畫主持人及參與研究工作人員)依前項之內容訂定保密契約。
第17條 乙方人員之管理
1. 乙方如涉及生物技術研究,應確實遵守「基因重組實驗守則」之規定,若使用脊椎動物作實驗,應檢附其所屬機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之實質審查同意書;如涉及人體研究實施相關事宜,應確實遵守「人體研究法」,除依法得免審查之情形外,應檢附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之相關文件。
2. 乙方應訂定相關措施防止人才流失,以免影響本研究之執行。
第18條 不正利益
1. 乙方不得聘任經濟部主管主計畫或本研究之職務相關人員或顧問、技術規劃審議委員會委員或細部計畫審查委員,擔任本研究之特約人員或顧問等支領固定酬勞之工作。
2. xxx執行業務人員,於執行本研究時,不得接受與業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假借業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利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等不誠信行為。違反本項規定者,甲方得視情節輕重終止本契約或減價結案。
3. 乙方執行本研究,相關利益衝突之情事揭露、迴避態樣、保密協定、不當利益及行為禁止、以及計畫相關管理等具體規範,應依照經濟部所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修正時亦同。
第19條 資料使用及軟體交付協議
乙方同意基於促進資料高度流通及廣泛利用或技術推廣等公益目的,提供附件八表列資料(包含原始資料)及軟體予政府機關使用。
乙方應確保其所提供之資料,不涉他人之智慧財產權,若有涉則須註明權利人及使用限制。乙方應確保資料之提供,不涉本研究研發成果境外實施之限制。
乙方依本條第1項所提供之軟體,應包含完整軟體執行檔、原始碼(Source Code)、環境安裝程式等,以及系統測試報告、資訊安全測試報告、管理者操作手冊等相關文件。乙方應確保其所提供軟體原始碼之完整性。採用開放原始碼進行軟體開發者,乙方應查察其授權條件及契約內容,以符合相關法規及授權條件。
政府機關得逕向甲方洽請提供本條約定之資料及軟體。
第20條 其他
1. 行政院列管計畫,除依本契約約定外,應另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管制作業要點」、「行政院所屬機關施政計畫評核作業要點」、「經濟部暨所屬各機關(構)年度施政計畫管制及評核作業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2. 本契約中指明適用之各法令及相關規定,於簽約後如有修正或變更,雙方同意自各該新法令及相關規定生效之日起,應依各該最新修正或變更後之法令及相關規定辦理。但各該新法令及相關規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 甲方得公開發表本研究研發成果,乙方應無條件配合辦理,不得拒絕。除依計畫書約定毋須甲方同意之情形外,乙方如欲自行公開發表本研究研發成果,應繳交發表資料一份予甲方,發表資料中須加註下列中(英)文字,若為論文並須依附件五之格式:
(1) 中文:本研究依經濟部補助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____年度_[計畫全名]_」辦理。
(2) 英文:This study is conducted under the “ Project” of the Institute for Information Industry which is subsidized by the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4. 乙方依相關法令、函釋主張免徵營業稅者,若經查證與事實不符,悉由乙方自負法律上之責任,若致甲方受有損害(包含但不限於行政罰鍰、賠償金、訴訟費及律師費等),乙方應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5. 乙方因本契約所負之賠償責任以本研究經費為上限。
6. 乙方本研究執行期間應遵照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要求,於聘用人員時注意性別xx,落實兩性的友善職場之觀念與作為。
第21條 爭議處理
x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雙方因本契約事項涉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22條 契約效力
x契約未約定事項,應依照「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及經濟部計畫作業之相關規定辦理或雙方另以書面約定,並視為契約之一部分,修正時亦同。
本契約自雙方代表人簽署後,溯自本研究執行期間之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正本乙份。
立約人
甲方 |
乙方 |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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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8
109年12月8日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