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lland America Line Cruises荷美郵輪特別協議書
Holland America Line Cruises荷美郵輪特別協議書
(以下簡稱甲方)人員 (共 人) 茲委託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辦理 行程旅遊事宜。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本合約所定旅遊應於 年 月 日出發。
二、甲方應支付乙方之全額費用為每人新臺幣 $ 元。
(以使用 艙等級之郵輪艙房計價)。
三、不包含純屬私人消費及辦理出國手續所須規費、證照費。
四、甲方須在簽約時支付乙方訂金每人新臺幣$ 元整,以確保雙方權益。
五、因受限於國際郵輪船位預訂時付款條件、取消、變更及退款等規定極為嚴格,取消費用除依雙方所簽署之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規定辦理外,尚須依荷美郵輪之特別協議書辦理,其取消費用為實際成本之支出;甲方應依約履行。(如下列第三項),其他相關之注意事項,詳載於本協議書,作為本旅遊契約之一部分,雙方完全同意遵照以下各項公告。
(一).郵輪行程之異動
郵輪公司基於環境之不可抗力因素或基於旅客安全考量,可於未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對行程中登船、抵/離港時間及停泊港口,做出必要的變更。若有上述的情況發生,郵輪公司及乙方不負任何退款和賠償責任。
(二).郵輪行程之預訂及付款
1.郵輪行程之訂位經確認後,甲方即應繳納每人訂金新台幣$ 元現金或現票予乙方。
2.郵輪行程出發前90天,甲方應繳付全額費用予乙方,始得保留艙位。
3.乙方未於以上規定期間收到甲方繳付之訂金或尾款,得將其預訂艙位轉售。
4.郵輪公司如於出發前30天,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取消行程,將甲方每人訂金無息退還。
(三).郵輪行程之訂位變更、取消及罰則: 1.甲方繳付訂金予乙方確認其訂位後,若欲取消其郵輪行程,依以下規定收取取消費用:
(1).甲方付訂後於出發前90-64天取消者,乙方將沒收甲方訂金為取消費用。 (2).甲方於出發前63-43天以上取消者,乙方將沒收甲方全額團費之50%為取消費用。 (3).甲方於出發前42-22天以上取消者,乙方將沒收甲方全額團費之75%為取消費用。 (4).甲方於出發前21天內(含21天)取消者(含NO SHOW),乙方將沒收甲方全額團費之 100%為取消費用。
2.第三ˋ四人〈指定同房之第三ˋ四位〉訂金支付比照(二人一室)規定,若屬於後期加入,請於出發30天前需求,(因船公司須於出發前15天入正確名單,故不接受任何船艙變更需求),待通知所需求艙房,確認訂房手續成功後,其第三ˋ四人之訂房變更ˋ取消罰則,則依以上規定辦理之。
3.甲方若已訂位欲變更或取消,應以書面標示日期、內容,正式通知乙方,方為有效,以電話或口頭告知者無效。若遇到本國及國外之例假日,應提前通知乙方作業,以符合國際遊輪公司日期計算之規定。
(四).郵輪訂位入名單規定:
1.甲方需於出發前75天前提供乙方正確名單及分房(同護照上之正確英文姓名)。
2.出發前進入75天內無法更動任何名字及艙房,姓名一經更改,視同取消。
3.旅客為雙重國藉身份時(持一國以上護照),郵輪名單必須為登船所用該本護照之姓名。
4.甲方需於出發前15天前,繳交護照資料及行程必要之簽證資料,以利資料輸入並製作船卡。
5.若甲方未於期限內提供正確護照及簽證資料,而造成旅客無法順利登船,郵輪公司及乙方概不負責。
6.旅客需委託乙方辦理簽證者,儘請提早作業。
(五).責任問題: 1.凡參加郵輪旅遊團者,須遵守各國法律,並持有有效護照及簽證。如因個人理由或簽證及護
照問題,遭某一國家拒絕入境,或被拒絕登船者,乙方概不負責。 2.旅客若因自身問題而被拒絕入境或拒絕登船者,其旅費恕不退還。若因此所需額外費用,如
交通安排、住宿等須由其個人負責,概與乙方無關。甲方立約人 乙方立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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